胡泳 | 为何不忿胡舒立?
为何不忿胡舒立? http://url.cn/MVZMbs 2013-11-03 宋志标 旧闻评论 新快报的社长与总编辑被撤职,如此大的处罚动作,未能激起一点波澜。这或许显示出,在新闻界的“自律”无法自处的时候,“他律”已经生效了——尽管围观者是以冷漠、不明所以的态度表现出来。然后,胡舒立草成《新闻寻租不可恕》一文,以自律为名强调了这种冷酷。 很多人对胡舒立是有期待的,不是期待她匡扶正义,而是期待她对程序正义的扭曲喊一点话。这些人之所以对胡舒立有这样的期待,是因为在警权滥觞进击的态势下,能有业界大佬主持正道。然而,胡舒立从不以业界领袖自居,这样的期许确实找错了人。 胡舒立在这篇《不可恕》的评论里面,几乎点到了全部的问题:陈永洲的操守疑点、央视的宣传审判、警方办案的污点、新闻寻租的危害等等。只是,胡舒立在重组这些问题以确立她的论证时,使用了一系列“然而”,将矛盾过渡,最终指向新闻界本身。 相较于央视未审先判的做法,胡舒立的文章做了更加周全的补充,看上去更符合新闻界批评与自我批评运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至少在不明真相的旁观者看来,这篇文章是对央视报道的总结阐发,是赞同,也是附和。在新闻界(如果有的话)而言,却是很大的让步。 正如孙旭阳在那篇批驳文章里所言,胡舒立的立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成立的,她用一个随时都不会失效的观点去针对如此难堪的具体事件,要说不会产生遮盖的效果,恐怕万难。这也使得胡舒立的“反求诸己”,在现时的环境下,更像是某种退步。 陈永洲事件,无外乎三条线索:自律、他律与法律。考究新闻界的实际,自律只有在自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奉旨自律”。再以法律观之,法从一开始就弯曲了,“法”律已经不能。此种境况下,自律即为自戕自贱,只怕他律也不忍责备。 如果要确立自律的基础,需要包括胡舒立在内的新闻界搞清楚陈永洲事件的前前后后,而不是对央视的偏听偏信。但要对这一事件做调查报道,这里面的难度一定不是技术难度,而是政治难度。这种“难度”本身,就已经构成“自律”无以立锥的实况。 退一步说,即使周全的调查报道难以为继,至少可以对新快报的 18 篇涉案报道做出专业上的鉴定,看看存在什么样的事实问题,看看这些问题能否与涉嫌损害商誉罪形成罪案程度上得因果关系。如果胡舒立能以财经报道界的权威,作此鉴定,一定强过泛泛的“自律”呼吁。 假如 18 篇报道没有问题,新快报头版放人的呼吁就可以成立,而胡舒立将其引为“辛辣的嘲讽”就是不恰当的评断。也就是说,为了不让“自律”沦为轻浮的号召,新闻界当有实际的勇气面对这件事,让自律的动机成为理厘清陈永洲事件的一种动力。 陈永洲事可归纳为“四不”:事实不清,司法不义,舆论不张,审判不公。在“四不”之下,新闻界的自律不仅不能,也容易沦为虚伪之饰,进一步自取捆绑;而以读者为主的他律,也易陷入盲目境地。扭曲的自律不仅会加深新闻界的畸形,也会扭曲他律。 真正的自律,不该是修辞上的表演,而应该体现为实实在在的新闻行动。而新闻业正处在一个时代结束、另一个时代在崩溃中起步的阶段,丧失行动能力是传媒业的至深病痛。艰难困境中,以为胡舒立辈可以“直道”行之,做出表率时,反倒以虚辞谴责。 而在寻求出路上,胡舒立倒向了那些可疑的势力。“中国媒体缺乏独立客观的土壤,导致价值混乱,逆淘汰现象突出,除行业自律,最终还是需要健康的法律和竞争环境发展成长。政府应当给予媒体更多的空间,对记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使新闻人自尊自持。” 新闻人何以不能“自尊自持”?《不可恕》一文回避了更重要的方面。这让此文除了佐证停顿中挣扎的新闻界,除了注释了“退步”这一令人羞愧的含义,并不可能产生想象中的教益。说到底,新闻界的自律是被围困的一种状态。胡舒立说的,可能不是突围,而是入围。 总之,正是在新闻界对此事毫无作为、听凭发落的情况下,胡舒立刊发此文,在所有人都被勒令停滞的地方,做出仅存形式感的自律倡议,于事无补,于理不足,于情有亏。这正是胡舒立立论落后于实情的缺陷所在,这也正是新闻后辈不忿、以激烈言辞责备贤者的原因。 2013 年 11 月 3 日星期日 22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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