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4月22日华龙网) 如果说,认为李庄难逃“恢恢法网”是我们的习惯性判断,公诉方撤回起诉的重大转折则出乎习惯性意料,可说带有一定的“戏剧性”。然而,法制的语境下,这种转折绝不是戏剧性,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严肃。 不管李庄是不是“无良律师”,甚至“黑律师”,也不管他是否应该真的受到法律的惩治,司法上首先秉持的原则都应该是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即便“确实有罪”的人也不应该被定罪。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被信仰,而法律若不被信仰,司法公正将不确定,惩治罪犯的同时,无罪者也面临着被误惩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则是,法律会被工具化。 李庄做律师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辩护而无罪释放,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量刑,作为律师,李庄自然是很成功的。然而他也因此在坊间口碑中有“黑律师”、“破坏法律”公正的评价;两年前也因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判刑。而且,之后还被侦察到在其他案件中涉嫌相关“漏罪”。以常理的价值取向来说,即便是律师,帮助“坏人”逃避法律惩处,也是不好接受的,那么法办“黑律师”乃是顺应民意与大快人心之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前进,不论司法领域,不论公众舆论,正在逐步地接受着“程序正义”的法制理念。以“李庄漏罪案”来说,相当比例的网友更倾向于这样的观点:“黑律师”必须打击,但打击的前提是依法,“依法”的体现则是“程序正义”,而不能因为我们人人痛恨“黑律师”或“帮助坏人”,就可以法律的名义惩治;也不能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某些事,就可以忽略证据。 不论网友言论,不论是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谨慎,都体现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进步和文明。在法制面前,我们再不应该一味大讲特讲“××胜利”,包括“人民胜利”,因为法制语境中,只有“法律胜利”应该成为衡量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唯一标准。那么,李庄即便是“黑律师”,也不论他做过多少“昧良心”的事,甚至有多么明显的犯罪嫌疑,只要通不过“程序正义”这一关,就不能给其定罪。法律严肃、司法公信,要比“放过一个黑律师”重要得多。这不仅是一个李庄的问题,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如果程序正义可以不坚守,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司法不公之害。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3.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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