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4月22日华龙网)

  如果说,认为李庄难逃“恢恢法网”是我们的习惯性判断,公诉方撤回起诉的重大转折则出乎习惯性意料,可说带有一定的“戏剧性”。然而,法制的语境下,这种转折绝不是戏剧性,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严肃。

  不管李庄是不是“无良律师”,甚至“黑律师”,也不管他是否应该真的受到法律的惩治,司法上首先秉持的原则都应该是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即便“确实有罪”的人也不应该被定罪。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被信仰,而法律若不被信仰,司法公正将不确定,惩治罪犯的同时,无罪者也面临着被误惩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则是,法律会被工具化。

  李庄做律师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辩护而无罪释放,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量刑,作为律师,李庄自然是很成功的。然而他也因此在坊间口碑中有“黑律师”、“破坏法律”公正的评价;两年前也因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判刑。而且,之后还被侦察到在其他案件中涉嫌相关“漏罪”。以常理的价值取向来说,即便是律师,帮助“坏人”逃避法律惩处,也是不好接受的,那么法办“黑律师”乃是顺应民意与大快人心之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前进,不论司法领域,不论公众舆论,正在逐步地接受着“程序正义”的法制理念。以“李庄漏罪案”来说,相当比例的网友更倾向于这样的观点:“黑律师”必须打击,但打击的前提是依法,“依法”的体现则是“程序正义”,而不能因为我们人人痛恨“黑律师”或“帮助坏人”,就可以法律的名义惩治;也不能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某些事,就可以忽略证据。

  不论网友言论,不论是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谨慎,都体现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进步和文明。在法制面前,我们再不应该一味大讲特讲“××胜利”,包括“人民胜利”,因为法制语境中,只有“法律胜利”应该成为衡量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唯一标准。那么,李庄即便是“黑律师”,也不论他做过多少“昧良心”的事,甚至有多么明显的犯罪嫌疑,只要通不过“程序正义”这一关,就不能给其定罪。法律严肃、司法公信,要比“放过一个黑律师”重要得多。这不仅是一个李庄的问题,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如果程序正义可以不坚守,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司法不公之害。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中国报道周刊, 201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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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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