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功秦

中国选举与治理 | 萧功秦:革命的乌合之众摘了清王朝的烂桃子

  对日俄战争的双重历史误读   马国川:现在有很多人对辛亥革命颇多微词,因为据说清末新政开展得很有声色。那么,清末新政到底取得了多大的成绩?   萧功秦:清末新政的贡献还是非常大的。庚子之变后,危机四伏的统治者已经痛定思痛,在整整十一年里,改革全方位推进,而且反对派很少。在1908年之前,一向被视为保守的慈禧太后是最积极的,经常下旨催促,只怕大臣们提不出建议来。亨廷顿说过,处在危机感当中的统治者,要求改革的良好愿望要超过一般的民族主义者,因为他想用良好的表现来换回他在臣民当中的合法性。   马国川:但是,慈禧是这样的人吗?   萧功秦:慈禧出逃北京和从西安回京的路上,目睹了许多民间的悲惨状况,发了几次脾气,责骂大臣以前为什么不告诉实情。她痛定思痛,认为都是自己的错,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百姓。回京后,她就厉行改革。在1905年以前,改革基本上是按部就班进行的,改革的性质是“开明专制化”,即从绝对权威主义变成开明专制。用专制的权力推行开明的政策,包括发展实业、发展教育、改革法律、奖励留学、设立新军等一系列现代化政策。   马国川:您认为慈禧太后痛定思痛,真心推动改革,可是她发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室“万事一系”,“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和日本的宪法比起来,《钦定宪法大纲》更加维护君主专制。一方面宣布改革,另一方面在核心利益上寸步不让,这不是矛盾的吗?   萧功秦:中国有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皇帝的专制权威也是一种传统的政治资源,在变革时代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清王朝的皇室是满族,满族统治者的权威合法性要比汉族统治者脆弱,老百姓对前者的信任度低得多。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初期民族主义兴起的背景下,作为异族统治者,满族皇室的合法性非常脆弱,稍有失误都会导致民众信任的坍塌。   马国川:统治者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的权力看得那么重要,哪怕照抄日本的宪法行不行?   萧功秦:总体上来说,《钦定宪法大纲》仍然是模仿日本的,但是汉族人对此特别敏感:改革了,你们还要永远统治我们吗?可是,开明专制和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最基大的不同,就是皇帝的权威不受挑战。开明专制的权威是不受挑战的,否则就不是开明专制。清朝统治者要实行的是开明专制,从这个基本前提去看,《钦定宪法大纲》并无不妥。   虽然皇帝的权威不受挑战,但是在这个大框架之下,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可以通过一种分权的方式进行有限政治参与。这种参与不是民主,不能用民主的标准来要求。一定要界定清楚这一历史阶段就是开明专制时期,不要用民主的原则来指控统治者。开明专制就得按照开明专制的规则做。如果没有日俄战争的话,也不会有激进的立宪运动,清末新政就会顺利进行。假以时日,中国的现代化会有极大进步。   马国川:为什么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会影响清政府的改革进程呢?   萧功秦:日俄战争的结果是日本人打败了俄国人,中国人产生两个误读。第一个误读,认为日俄战争是“立宪战胜了专制”。立宪是以宪法制约王权,实际上,当时日本并不是立宪,天皇的权威还是绝对的,他用这种绝对权威来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日本的政治学家称之为“伪立宪君主主义”,就是以立宪为幌子来实施开明专制,天皇不受制约。所以,日俄战争不是“立宪战胜了专制”,而是日本的开明专制战胜了俄国的帝制。   第二个误读是,虽然中国认为日本成功了,但是没有学日本的“开明专制”,而是学真正立宪的英国,英国就是分权。日本是靠了君主主义打败了俄国,中国以为实行立宪,把权力分散给地方才能强国。一百年来没有人认识到这两个误读,只有我认识到。   马国川:这双重误读如何影响了清政府的改革进程呢?   萧功秦:在晚清新政的那个历史阶段,中国还需要加强政府的权威,通过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利用开明专制的手段来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会的进步。但是误读日俄战争、开始立宪以后,把权力一下给分散掉了。地方上建立的咨议局和中央设立的资政院,形成了两个反抗政府的舞台。如果整个社会有很强的共识,下面和上面的共识是一样的,有没有这样的舞台无所谓。可是,当时中国恰恰是危机感四伏,占据这些舞台的立宪派和统治者的观念是不一样的。   马国川:日俄战争以后,难道清王朝进行分权,设立资政院和地方咨议局是错误之举?   萧功秦:资政院和咨议局建立以后,实际上是两个挑战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威的一个体制内平台。在一个危机不是很强的社会里,建立这么一种体制可以增加政治参与,凝聚社会力量。但是在危机加深的社会里,这种制度的建立会起到反作用。   辛亥之前清王朝进入了权力真空时期   马国川:立宪派所代表的士绅阶层认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办法就是扩大政治参与,政治参与度越大越好,因此要求加快立宪速度。   萧功秦:那时清政府还在筹备立宪,筹备期九年到十一年。从逻辑上讲这也没错,因为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使得中国老百姓的教育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才能形成有序的民众政治参与。而对于占据了政治舞台的资政院和咨议局的那些人来说,他们不是根据立宪的社会条件成熟程度,而是根据危机感的深度来决定是否应该加快立宪进程。实际上,危机感完全是主观判断。   马国川:改革快慢很难有客观标准,因为执政者和民众的判断标准很难一致。在很大程度上,恐怕不能以执政者的主观感受来判断改革快慢,而是要符合民众对改革的心理预期。   萧功秦:问题在于,老百姓的判断不一定是正确的。   马国川:如果说老百姓的判断不一定正确,怎么能说权威层的判断就一定是正确的呢?   萧功秦:从后人的角度来看,老百姓对改革的预期是根据危机感的程度来决定的,危机感越强,改革速度应该越快。但是从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在社会矛盾很尖锐的时候,政治开放的速度越快,就可能导致政治参与度爆炸,参与爆炸就是革命–革命不就是大众直接参与政治吗?   马国川:在清末真正的平民参与政治的机会很少,主要是当时的士绅阶层,他们对于形势的判断有误差吗?对于晚清的社会状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有的认为晚清时期危机四伏,另一种判断则认为,晚清社会基本上是平稳,孙中山发动的十次革命都是昙花一现。   萧功秦:分水岭是1908年。如果在1908年以前,哪怕是咨议局、资政院出现了,由于慈禧太后有非常强的权威,她已经进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实际统治,即使有人对她不满,她还是能够控制局面,社会还是有序地在发展。但是1908年慈禧死了,新上任的摄政王就没有那样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局面。   马国川:李泽厚先生曾经说,如果慈禧晚死十年的话,局面可能大不一样。   萧功秦:很有可能是这样的。1908年以后,士绅阶层是相当激进的,激进到要求立即开国会,否则国家就落后了!为什么一些地方官员也站在士绅一边,请求尽快召开国会呢?他们并不认为请愿者是对的,而是看到一万多人在广场上集会磕头,他们感到恐怖。危机感使他们认识到,早开一天,至少会少一点对抗。   双重误读也并没有构成致命的问题,它等于是埋伏了一个不稳定的因素。   马国川:致命的问题在哪儿?   萧功秦:致命的问题是综合性的。第一,庚子事变以后慈禧权威的合法性大大衰落;第二,日俄战争以后,在开明专制政治的框架下设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为社会不满的人士提供了政治参与的渠道;第三,慈禧死了以后,新上来的摄政王搞了一个“皇族内阁”,刺激了民众最敏感的神经,让本来有期待的人们也感到绝望。与此同时,那些能够在满汉之间起到中和、缓冲作用的老臣,如李鸿章、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相继死亡或退休,清王朝进入了权力真空时期,只剩下剩一些八旗阔少。这些人既没有政治经验,也没有政治能力,更没有政治威望,由这些人独占政权,使得汉族人完全绝望,促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更重要的一点,就是排满民族主义思潮已经开始越来越弥散在社会上。   马国川:这股思潮是什么时候开始起的?   萧功秦:是1899年“庚子之变”以后。此前,孙中山在海外传播排满革命,基本上没有人听,甚至有人觉得他是神经病。“庚子之变”后,民族主义思潮兴起,主要的影响力主要是在新军里。新军军官都是汉人,他们到日本去留学,而日本就是一个排满革命的大本营。新军军官的思想很快被革命思潮“格式化”了,去的时候是开明专制思想,回来后是排满革命思想,他们不断在军队内部传播革命思想,清朝对军队的管理师是粗放式的,湖北地区的清军军营里面竟然有1/3的人参加革命的外围组织文学社,竟然没有被发现。   马国川:当初没有“政委”啊。   萧功秦:孙中山的革命是“墙外开花墙里香”,他要做的事情没有一样成功的,没想到真正成功的是新军。为什么能够成功?因为排满思潮已经开始在民间弥散,统治者提前丧失合法性,而且满族统治阶级人数很少。这造成世界历史上少有的现象,革命军是如此之弱,没有领导人、没有指挥员,也没有经过训练,可是统治者不做任何反抗就投降了。   “革命的乌合之众摘了清王朝的烂桃子”   马国川:革命军固然脆弱,统治者比革命军还要弱。   萧功秦:1908年慈禧死去之前,连国外观察家都认为慈禧是完全能够控制得住局势的,清朝政权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此后社会进入到了权力真空时期,新贵们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威望,更没有手段,偏偏霸占要津,极大地刺激了汉人敏感的神经,民众躁动起来,局面开始失控。排满思潮已经成为一个话语优势,统治者提前地丧失了统治的自信心,没有反抗就投降了。在这种情况下,新军一旦起事,立刻星火燎原。革命的乌合之众摘了清王朝的兰桃子。   为什么是乌合之众?革命没有领袖、没有计划,也没有经过训练,也没有各个地方的联络,连同盟会都不知道这个事情。只要有几个人拿着枪跑到总督府把总督抓起来,然后把军火库一占领,省城就成功了。县城也如法炮制,把县衙一占领就成功了。死人最多的省大概是武昌。其次就是云南死了160多人。有的省一个人没死,就独立了。这样,一个月里面13个省宣布独立,清廷大势已去。所以,辛亥革命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和平的革命,成本最低,代价最低,恐怕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   马国川:辛亥革命以如此低的代价推翻了帝制,建立了民国,实在值得庆幸。   萧功秦:可是,辛亥革命是很悲哀的。因为这样一场革命根本没有能力把各个独立的省结合起来,组织一个有力的政府,因此不得不和袁世凯讨价还价,通过妥协的方式来解决清廷退位问题。   当时,独立的省互不相属,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把它们结合起来,中国社会就四分五裂了。为了防止碎片化,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瓜分,需要一个统一的政权。可是没有一个核心人物,只能各个省派两名代表到南京谈判,临时政府完全是一个松散的邦联性的政权。邦联制不是由民主的诉求产生的,而是为了社会不至于分裂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临时政府非常弱势,不但没有军费,连军饷都发不来,根本没有办法北伐,唯一的办法是和北洋军阀谈判,让袁世凯去劝清王朝退位,然后把总统的权力交给袁世凯,让袁世凯当大总统。   马国川:不费一兵一卒,和平解决帝制问题,不是很好吗?   萧功秦:问题在于,革命党既然将总统职位让与袁世凯,却又不放心,实行内阁制,由国会来控制内阁,把有实权的袁世凯架空了。袁世凯当然不甘心。在制度设计上,议会可以弹劾内阁,内阁没有反过来要求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由于权力不平衡,就造成国会专制。成员大多数是国民党员的国会肆意对内阁进行弹劾和阻挠,实际上成为对政敌进行攻击的工具。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内阁制。另外,西方内阁制的特点是,内阁的首相总理一般属于国会多数党的领袖,这样内阁和国会之间就不会有很大的矛盾。而中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总统袁世凯不愿意让国民党担任总理,内阁总理是双方妥协的结果,导致内阁和国会之间矛盾越来越多。   当时的外国观察家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莫理循就说,民国政治不稳定,很快就像波兰一样无政府化,如果出现不了拿坡仑式人物,这个国家就一天天烂下去,直烂到这个国家被人家瓜分了。   革命造成了一个弱政权,政权内部的结构又极端不合理,移植西方的内阁制,出现无穷的党政,造成无序化,结果只能是走向袁世凯的专制。这就是辛亥革命的结果。   马国川:您是说,袁世凯的专制是辛亥革命的必然结果?   萧功秦:这是必然的,否则中国真的会“一天天烂下去”。   总之,辛亥革命是一群乌合之众来摘清王朝的烂桃子,然后建立了一个弱势的政权,弱势政权的内部制度和《临时约法》是一个芦苇织成的狭小“笼子”,关着一个大老虎。当“老虎”冲破笼子后,就废除了民主政治,实行威权政治。袁世凯的专制建立起来以后,稳定了一个时期。至少在袁世凯宣布帝制以前,1913年到1916年中国社会开始恢复秩序,发展教育,发展实业,而且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每年增长百分之十几以上。   袁世凯是亚洲历史上第一个新权威主义者   马国川: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一个不合格的民主政治,又被袁世凯的专制所取代。   萧功秦:袁世凯推行的是开明专制,即“新权威主义”。他还提到民主有约法时期和宪法时期两个阶段。目前是约法时期,因为教育水平还太低,经济还不够发达;将来中国条件成熟,再进入民主的宪法时期。至少他有民主承诺,搞不搞是另外一回事,有承诺比没有承诺好。   当时,威权政治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政权稳定了,经济发展了。但是袁世凯的威权政治和未来的蒋介石政权相比又有很大的弱点。袁世凯没有一个政党作为执政基础,只有依靠北洋军阀,以恩威并用的手段利用同党来稳定政治秩序。如果袁世凯活得时间长一点,这种强人政治也能延续下去,在一定阶段社会也可能出现新的阶级力量,出现新的资产阶级革命。但问题是,袁世凯56岁就死掉了。   马国川:袁世凯之死也有自己的因素,共和已经建立,应人们基本认同民国的情况下,他又搞帝制当皇帝,实在是一大败笔。   萧功秦:绝对是一个大败笔,这又牵扯到中国专制政治的劣根性,专制体制造成统治者获取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袁世凯以为民众对民国失望了,才选择了帝制。在当时的思维中,除了民主制度就是专制制度,还没有威权政治的说法。民主不行,就回到帝制,中间没有有缓冲地带。其实,袁世凯已经创造了“强人政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权威主义”。袁世凯是亚洲历史上第一个新权威主义者的,他实际上创造了一个历史,只是他自己并不知道。他以为这种强人政治是不稳定的,因为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这种统治方式,要么是帝制,要么是民主。袁世凯自己有野心,又相信迷信,信息来源也不对称,以为民众对民国失望了,很自然就选择了帝制。他的帝制也是开明专制,因为当时还有宪法。   马国川:您这是从同情的角度来思考他怎么思考问题的。   萧功秦:对于历史人物,不能仅仅流于道德谴责,而要寻找其行为的内在逻辑。袁世凯称帝,激起了整个社会的反感。按照梁启超的说法,专制政治就像一个泥菩萨,原来人们很崇拜他,一旦一个莽汉把它打碎了,满地泥块,即使再把它扶起来,神圣感已经没有了。所以,袁世凯很快就推翻了,此后中国社会就进入了碎片化。中国二十世纪20年代以后的军阀混战并不是辛亥革命的直接结果,但是间接结果,因为辛亥革命把原来一千多年来形成的专制帝制推翻后,无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因为民主政治是需要条件的,中国不具备,只能够形成强人政治,而且是劣质的、粗放的强人政治。   袁世凯的帝制运动使自己丧失了合法性,促成了他的早死。换句话说,如果他没有早死,不搞帝制,可以继续可以当大总统。另外,如果袁世凯死前命令段祺瑞接班,也可以稳定相当一个时期,以后可能还有其他的变化。但是他没有任命段祺瑞,为了南北统一,中国陷入军阀混战。   这么长的历史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是联系的。   辛亥革命推倒了第一张骨牌   马国川:也就是说,您对辛亥革命的评价并不高?   萧功秦:对辛亥革命无非几种判断:一种判断,辛亥革命是好的,同盟会是民主革命;第二种判断,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的软弱革命,所以要无产阶级革命;第三种判断,认为是辛亥革命是被袁世凯中断的民主进程。   相关新闻:   许倬云:一百年的路是“正反合”的过程   中国举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大会 胡锦涛江泽民等出席   周瑞金:辛亥百年 从世界演变看中国改革路线图   民国史大陆版编纂30年出版 肯定蒋介石抗日作用   我认为,辛亥革命的意义没那么大,辛亥革命也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它恰恰是二十世纪大混乱的开端。如果没有辛亥革命,如果当时按照预备立宪大纲加快改革,在皇权不受挑战的情况下,社会还能够有序地前进。一旦最高权威没有了,人人逐鹿,内战就越来越大。   马国川:辛亥革命只是摘了满清一个烂桃子,革命本来也是一个不期而遇的革命,中国从辛亥一步步走到后来,很难苛责某一些人。另外,满清实际上已经死了,没有希望,也只能是走到这一步来了。   萧功秦:关键是我们从哪一个角度看历史。我不是站在哪一边,没有苛求历史人物“应该怎么样”。   我反对把辛亥革命说成是资产阶级的软弱革命,事实是,辛亥革命是一个的激进的排满革命。不是民主革命,而是民族革命,是在满清统治极其虚弱的情况下面开展起来的,所以轻而易举地就成功了,但是没办法把整个社会凝聚起来,只能采取凑合性的形式,这一定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化。   马国川:但是,在慈禧死后,政治顶层已经真空化了,对下面还有能多大的威慑力量?   萧功秦:真空化也是暂时现象,如果武昌起义后后立宪派提出的“十九信条”全部实现,开明皇帝在上面实行立宪政治,就能够避免以前的真空化,仍然有可能在这个体制下面建立起一种有序的政治。但是这种方案被辛亥革命所推翻了,形成稳定体制的概率极低,几乎没有了可能。因为13个省组成了松散的邦联,然后又是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让袁世凯做总统。革命党限制的手段非常苛刻,完全没有现实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一定会造成社会的最高层的破裂,以后就变成一盘散沙。这个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逻辑,只要革命爆发,后面的就不可避免。   马国川:就是说,辛亥实际上推倒了第一张骨牌?   萧功秦:对,而且以后每一张牌都必然倒掉。武昌首义后,孙中山没有力量北伐,于是不得不接受与北方共建统一的政权,让北洋领袖袁世凯当上总统,面对北洋势力的“名实俱归”,南方革命派又不心甘,一定要因人设法,设计出一种难以操作的内阁制,来限制袁世凯这个总统的权力,让总统变为空架子才甘心,这样的民主体制肯定会引发党争与政治分裂的,这种体制就是“用芦苇编的小笼子关大老虎”的体制,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必然会政治崩盘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辛亥革命后的中国四分五裂,还不如清末开明专制式的改革。辛亥革命之后的悲剧,就是形成了中国的碎片化,延缓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我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辛亥革命以后的每一步都是不可避免的。   马国川:难道这个问题当时的有识之士都没有认识到吗?   萧功秦:一百年前的严复、康有为都认识到这一点了,他们作为旁观者还是比较清醒的。康有为为什么反对革命?他预见到革命以后的中国就变成了墨西哥?。   马国川:为什么不说,鸦片战争就是中国近代史的第一张骨牌呢?   萧功秦:中华帝国的调试能力很弱,在整整半世纪力,不断地挫折和失败,消耗了原来积累下来的政治资源,最后进入一个危机时期,变革的难度非常大,后来就很难避免革命。前面如果及时纠正,清王朝还有机会。比如说,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了,如果第二次鸦片战争表现好一些;第二次失败了以后,如果洋务运动能够有更多机会来弥补;甲午战争失败后,如果戊戌变法选人准确,也不至于后来的结果。从历史上看,清王朝确实是一步一步走向危机,但是每一个时期都有多种可能性。可是到了辛亥革命以后,就没有其他选择,只有一个方向了。   辛亥革命只要一爆发,各地风起云涌,很快碎片化,临时政府只能是联邦制;南北之间只能谈判,谈判的结果只能够是让袁世凯当总统;袁世凯当总统,孙中山制约他的结果一定是体制无法运作,最终只能崩盘;体制崩盘,社会肯定陷入无序状态。这些历史都是不可逆的,而此前的历史每一个部分都是可逆的,因为当时的统治者还有很多权威和能力,还有纠错机制。   马国川:换句话说,辛亥革命时历史的大背景已经完全转化了。   萧功秦:那时就没办法了,中国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隧道。   辛亥革命的历史教训   马国川:在辛亥以前,统治阶层方面有哪些问题是值得检讨的?   萧功秦:在面对西方挑战以后的整整半个多世纪里,如何应对西方挑战,如何进行社会的自我更新,这个过程是很复杂的,需要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国专制统治者的学习能力极差,和中国相比,日本的学习能力就强得多。因为明治时期日本有256个相对独立的封建番主,他们可以对西方的挑战做出独立的反应和决策。因此日本具有多元的试错能力,而中国只有一个最高皇帝,试错机会非常单一。   一元化的专制政体和多元体制比起来,前者内部的大一统结构往往缺乏应对危机的多元调试能力。一个真正的实现稳定变革的社会,内部需要一种多元整合机制。除了国家管控和干预的力量之外,让民间和个人具有多元的微观的试错的机会,社会内部的各个要素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的整合,他们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中央政府对社会进行全面整合的难度,他们在支持和协助国家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方面功不可没。日本就有多元的整合机制。国家作为主渠道以外,民间社会和个人自主地面对着社会环境的压力,不断地进行着微观的调试。   马国川:这种多元整合能力恰恰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内部深深缺乏的。   萧功秦:在研究鸦片战争的时候,我有一个特别深的感受,就是所谓“投降派”的那些大臣,如耆善等人最早意识到西方力量的强大,不能够用传统办法来制服,只能通过妥协“两害相全取其轻”。事实证明,这个判断是正确的。耆善等人作为谈判者或将领,直接面对西方,确实了解到真实情况。他们有两个判断,第一,西方人对中国没有领土野心;第二,西方的目的是做生意,而且讲信用,只要签订条约问题就解决了。这是避免中国损失最小的办法。在深宫里的皇帝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马国川:按说耆善等人都是皇帝的近亲大臣,应该能够影响到皇帝的认识啊?   萧功秦:尽管在前线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又不能把真实信息告诉皇帝,否则自己就保不住了。所以,耆善被抓起来后,道光皇帝就派军机大臣审问他,你既然打不过,为什么不向我请求派军队?耆善连这样的问题都不敢说真话,只说“我老糊涂了”。事实上,知道信息的人都是悲剧结局,被赐死、砍头或者充军。皇帝永远得不到真实消息,他的信息极端的不对称。例如,清政府和西方签订的条约翻译成中文后,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文本,中文文本一律是卑微乞求的口吻。所以,皇帝没有吸取任何教训,仍然沉浸在他那个世界中心里。由于缺乏试错的能力,学习能力极差,使得统治者一次次丧失机会,最后陷入了总危机。   马国川:也就是说,君主专制在不断地把信息渠道给封闭掉。   萧功秦:对。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以后,恭亲王了解了西方,才有一些正确的判断。利用自主权做了事情,中国开始洋务运动。遗憾的是,洋务运动又受到国内严重的阻挠,一直不能成功。甲午战争失败后,中国陷入焦虑状态,开始走向进行改革。戊戌变法失败后,马上又是“庚子事变”,统治者的统治权威大面积流失,陷入了“急诊室效应”,想改革已经晚了。   所谓“急诊室效应”,是指专制帝国陷入危机以后面临的两难选择:在危机中改革成功概率非常低,不改革也是死路一条。慈禧以后,如果有一个能干一些的皇帝,可能情况好一些,但是大势所趋,已经没有人能够挽狂澜于既倒了。   马国川:专制体制学习能力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一直存在,在面对新的文明形态挑战时,弊端更加彰显,最后很有可能走进一条死胡同。   萧功秦:今天回顾辛亥革命,这是值得当今中国人吸取的一个历史教训。从历史来分析,辛亥革命是一场失败的改革积累下来的危机结果,这个结果又开创了二十世纪大混乱的先河。一百年后重新反思,我们得到的一个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在现代化转型和改革过程中,应该加强学习能力和试错能力,培育多元的社会整合机制,让每一个个体和社会组织都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帮助国家来完成社会转型。要创造一些制度增加社会的试错能力,避免大的动荡,不要等到这个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进行改革。这是下一个一百年中国走向成功的现代化的希望所在。   萧功秦简介:   历史学家,湖南衡阳人,1946年生。现为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包括:近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史,当代中国政治思潮,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理论与比较,二十世纪中国变革史等等。现在主要从事当代中国转型政治学研究。主要著作:《儒家文化的困境–近代中国士大夫与西方挑战》、《萧功秦集》、《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与政治浪漫主义告别》、《知识分子与观念人》、《中国的大转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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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错了吗?

经济观察报 秋风/文      辛亥首义成功一百年了。这场革命是二十世纪中国历史最重要的事件,但辛亥首义之后的二十世纪,中国充满了反复、曲折、灾难。见证了这些之后,今人对辛亥革命的看法,也就大相径庭,而且,不乏悖谬。      比如,一直有人称赞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年帝制”云云。然而,早在革命之前,梁启超就已清楚指出,帝制的对应物是共和,宪政的对应物是专制。继续保留帝制,并不妨碍中国实现宪政、民主转型。辛亥革命后,梁启超先生评价说,革命真正的功劳是建立了宪政政府。也就是说,辛亥革命的功劳根本不应当是推翻帝制。一百年后,官学两届似乎全然不知梁任公所说之常识。      另有一些人的认知同样赶不上任公。先生在革命前虽反对革命,但革命后则义无反顾地支持建立共和,在袁世凯称帝后,也策动倒袁运动。然而,过去三十年来,很多人却把推翻帝制当成辛亥革命的一大罪状。比如,萧功秦先生断言:辛亥革命是二十世纪多灾多难时代的开端。李泽厚也说,辛亥革命的胜利是一个偶然性事件,之后形成了很强的历史惯性,那就是不断地革命。      这样的看法今日仍然十分流行。反辛亥革命似乎成为一种时髦。最早提出这种立场的人,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灾难。痛定思痛,他们开始寻找原因,先是找到他们参加的激进革命,然后找到国民革命,再找到五四运动,最后找到了辛亥革命。据此,他们提出“告别革命”说,当然要告别辛亥革命。      然而,革命果真可以如此轻易告别么?李泽厚先生说辛亥革命是个偶然事件,人们也完全可以说,此后日益激进的革命也完全可能是历史的偶然。它确实是历史的偶然。如果不是欧洲因为一战及其政治后果,中国会掀起那么大的波浪么?二十世纪,整个世界都受到了欧洲形成的激进观念的震撼,而不限于中国。而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辛亥革命,哪怕二次革命,性质上与二十年代之后的革命完全不同,虽然都有着革命之名。      既然告别了革命,反过来,他们高度肯定清末立宪,并断言,如果没有辛亥革命,中国可能会通过渐进改良的方式实现社会的转型,维护皇权秩序的立宪改良是中国走向民主宪政的唯一道路。更有人主张,如果袁世凯复辟成功,中国也许就有救了。这些学者依据他们的这一历史想象,提出了或者信奉“新权威主义”。      对此,人们可以提出疑问:历史真的有唯一正确的道路么?退一步说,即便学者们在一百年后知道,在辛亥革命之外还有一条更好的路,当时人有没有可能具有这一后见之明?辛亥革命前一年,哪怕是立宪派,对于清廷也相当失望,而趋向激进化,难道他们也错了?新权威主义者说,立宪改良派本来是可以成功的。但他们也支持和参加了革命,那么,那条所谓的正确道路确实是正确的么?再退一步说,同样身处于历史进程中的我们,怎么知道哪一条道路是将被历史证明为唯一正确的道路?      上面简单的分析说明,以今天思想学术界的积累,还没有到准确评估辛亥革命的时候。问题的关键在于,今日的思想学术界对于现代中国历史的演变,尚没有提供一个恰当的解释框架。关于现代中国历史的旧范式已经失灵,但替代它的新范式还没有出现。也就是说,思想学术界还没有准确地把握,现代中国历史的主题究竟是什么。这样,人们虽然具有了重写现代史的愿望,由于缺乏有效的新范式,这一工作却无法展开。      令人沮丧的是,现代中国的主流史学界和社会科学界,由于严重的“汉学化”,已经丧失了针对现代中国历史提出新范式的能力。      http://www.eeo.com.cn/2011/1009/213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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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4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5 11:13:26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进入专题 :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 韩大元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评价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时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的延续性与中国学术传统。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宪法学知识/宪法学发展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其地位与影响。在辛亥革命发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曲折的过程以及对其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中,法学知识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而其中宪法学知识又以特殊的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的重要评价因素。本文以辛亥革命为主题,以宪法学知识谱系的演变为主线,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学未来发展走向。           一、宪法学知识对辛亥革命的影响          辛亥革命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了这种矛盾。但是一场革命之所以爆发,其背景是立体和综合性的,它需要成熟的理论的支撑,否则无法获得革命的正当性,革命之后也难以维持其胜利成果。从思想背景上说,辛亥革命是在西方文化广泛引进并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冲突中发生的。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宪法学知识的引进与传播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知识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传播,主要通过了两种途径:一是译介西方宪法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著作;二是创办大量的报刊杂志宣传宪法思想。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使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引入中国。而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活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这使得中国人逐步接触和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从1890年代开始至1911年,即戊戌变法前后至清政府灭亡前,学术界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性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这一时期,翻译介绍的西方著作有三类:其一,民主宪政著作。主要有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约翰·弥勒的《自由原理》(今译为《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斯宾塞尔的《原政》、《女权篇》等,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法泛论》、《国家学纲领》等。重点翻译了日本学者的宪法学著作,如《国宪泛论》、《宪法要义》、《宪法法理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宪法论》、《英国宪法论》等。其二,各国的民主革命史和宪政有关的重要文献。革命史主要有:《十九世纪欧洲文明进化论》、《法兰西革命史》、《美国民政考》、《英国宪法史》等,重要文献有《美国独立檄文》、《法兰西人权宣言》等。其三,对西方思想家和著名政治人物的生平及学术介绍,如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民约巨子卢梭之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霍布斯学案》、《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了重要的知识启蒙作用,为学术界解释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新的参照系和思想资源。     除了翻译著作,知识分子们还以报刊杂志为媒介,广泛宣传民主自由思想。据统计,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前,社会上刊行的革命报刊有44种,其中报纸20种,杂志24种,革命书籍80种。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革命报刊总数已达到211种,其中报纸47种,杂志49种,革命书籍115种。 [1]当时,比较知名的报纸杂志有《清议报》、《时务报》、《苏报》、《国民报》、《民报》、《新民丛报》、《复报》等。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这些报刊是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的重要载体。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就对其功能和意义提出殷切期望:“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 [2]     通过宪法书籍和进步报刊的宣传,西方近代意义上法治、民主和宪政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国政坛的流行语言” [3]。在这方面,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起到了重要的观念普及作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4]1902年,他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数篇有关“法治”的文章,比较早的引进了近代法治观念。当时,一些知识分子将法治与立宪连接在一起,认为立宪国就是法治国。比如,1906年,田桐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5]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体现出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的宪政思想。许多知识分子还广泛宣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摒弃专制社会的臣民观念,倡导具有立宪精神的国民观念。1905年,汪兆铭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写道:“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 [6]他认为,要推翻君权专制政治,必须建立国民主义。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一面又由百姓公意,立了几条法律,凡是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保护他;不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惩罚他。有了办事人,有了法律,就渐渐儿成功一个国家了。国家既经如此成功,所以叫做‘民约’,就是大家立了契约,互相遵守的意思。” [7]国民观念的宣扬形成去“臣民化”的思想潮流,权利和自由思想的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          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成为新兴的立宪国家,沙俄则是老牌专制帝国,“蕞尔岛国”日本战胜庞大的沙皇俄国,鼓舞了中国人的立宪希望。“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其发生于内部者,则革命论之流行,亦其有力者也。” [8]     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对于立宪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在野蛮专制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权利也,其程度必浅;在文明立宪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自由也,权利也,其程度必高。是则人之所以奔走竞争角逐劳动而困苦者,直接则曰谋生活、谋幸福、谋自由、谋权利,间接则曰要求立宪可也。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 [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斯说也,固已成为今日舆论之势力,而为吾一般国民所引为己责者矣。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11]     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政府试图立宪变法以图存,并选择日本作为主要效仿对象。1906年1月16日,清政府首次派大臣赴日考察宪政。根据日本政府的安排,曾参加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 [12]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     为进一步借鉴日本制定宪法的经验,清政府于1907年组织第二次赴日宪政考察活动。此前,清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这次重点考察具体的宪法问题,日本政府指派曾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的伊东已代治具体接待,后者为考察团安排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学者讲解宪法学知识。 [13]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并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相对来说,立宪派在预备立宪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因为当时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或通过在日本学习,或通过访问考察而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革命派对清政府立宪活动的批判          清末宪政考察活动对宪法学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虽然清政府师法日本,二者在立宪的起点和目的上却截然不同。日本之所以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的富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力求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而清政府则主要是基于维护权力的需要,以维护专制统治为前提的。如此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宪法何以形成制约权力的力量?何以形成权力受限的立宪政体?     最初,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14]在革命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清政府最关心是怎样维护皇族的统治地位,以订立宪法的形式确定臣民的义务,尽可能消弭革命浪潮。在统治者看来,只要颁行了宪法这样一部文件,在不损害皇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民众的要求,就能延续其统治。因此统治者最看重的是如何维护皇帝的权力和臣民负有哪些义务。比如考察英国宪政大臣译送的《考察英国政府臣民答问》中,在“臣民之义务及权利”部分,首先就列举了臣民的四项义务:臣民有不得犯叛逆之义务;臣民有宜充乡勇之义务;臣民有充当陪审之义务;臣民有协助保守治平之义务。 [15]在考察日本宪政实践的过程中,考察团同样非常看重日本宪法是如何维护天皇至高位上地位的。而在先开国会还是先立宪法的问题上,清政府并没有采纳立宪派的主张。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 [16]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封建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背景下,它一经公布就引起了革命派的强烈批判。实际上,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革命风潮已逐渐盛行。“自自由民权之说输入于东方,而中国沿江海数省,革命之风潮斯盛。寖假而开通及于西北之边省已至蒙古,必有起而唱革命者。”“今后之政府,若不以政治之权予民,则革命不已,继以暗杀,而二十世纪之中国,直将步俄罗斯之后尘,以腥血染中国之历史也。” [17]客观来讲,与其说辛亥革命是因为清政府立宪的虚伪性引致的,不如说它彻底消除了改良派对统治者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改良派最初希望统治者能够开明专制,满足民众一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立宪形势的变化,他们也逐渐要求统治者尽早开国会,建设责任政府。而革命派则早就指出了清政府的假立宪、真专制的意图,立宪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流血者,自由之母也;立宪者,革命之产儿也。” [18]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革命派同样主张应当订立宪法,只不过宪法必须增进人民的自由,并且要在推翻专制统治之后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订立。他们深知,要获得立宪的主导权,“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 [19]而在国民取得主权地位后,订立宪法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标志开始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学知识在辛亥革命中的实践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鄂州约法》为代表的地方立宪          革命派对宪法学知识的自觉运用集中体现在地方与国家立宪的过程与文本中。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然而,根据这部条例组织的军政府中,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主导力量,革命党人因此提出修订的要求。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革命党人拟定的《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下称《改定条例》)。《改订条例》的要旨是限制都督权力,政务由军政府而非都督统辖;改革政事部,将政事分解为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六部,改变一人统管民事大权的局面。《改订条例》使革命党人扩大了权力范围,而立宪派则失去了核心的地位,此时矛盾的焦点转变为革命党与以黎元洪为首的旧官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改定条例》仅对军政府的组织、权限做了规定,并不能涵盖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宋教仁、居正、张知本等人认为这对军政府的建立和运行来说还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于宋教仁是同盟会内的宪政专家,他被推选为这部法律的主笔人。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鄂州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它虽然是革命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但它所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体现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的宪法思想。宋教仁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比较系统的接受了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教育。他认为,制宪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把中国纳入民主宪政轨道的必经途径,因此主张制定宪法应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张知本有关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思想也在这部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20]在此思想指导下,《鄂州约法》秉承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和经验,以美国的民主共和宪法为参照,第一次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结构,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首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规定鄂州军政府的立法机关为议会,行政机关为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司法机关为法司,并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法司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除了体现出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思想,《鄂州约法》还对人民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文本规范上与西方国家民主宪法殊为相似,体现出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如界定了什么是人民,第4条规定:“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并详细列举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等;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这些条款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和主张,在形式上规定起人权、自由的内容。《鄂州约法》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启蒙和促进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意义,对其他省宪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具有示范功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人民政治、经济、人身、思想等自由和权利的系统确认,不仅为以后许多独立省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全盘继承,也为其后几乎所有类型的宪法所摹仿。” [21]          (二)《临时约法》体现的立宪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到了组织法的作用,以之为依据,政府系统得以建立。但是,由于它的制定过程非常仓促,其中的一些制度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施4个月间就修改了4次。并且,囿于组织法的法律性质,它未能也无法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根据革命派与袁世凯的约定,袁世凯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防止袁世凯上台后倒行逆施搞封建复辟,南京临时政府也迫切希望制定一部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于1912年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     从宪法制定权的角度来说,《临时约法》体现了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一部成文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宪法是制宪权运用的成果。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22]在革命状态之下,制宪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体现为直接参与宪法的草拟、修改与颁布,也可以体现为由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实体代表国民制定宪法的方式。《临时约法》的制定就是后者的体现。从制定机关看,《临时约法》是由具有代表性的专门立法机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临时参议院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其组织结构仿照西方议会体制建立,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就人民主权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第1条首先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2条进一步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第一次。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就人权保障原则而言,《临时约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在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要求限制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宪法史上,《临时约法》首次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基本精神。但是需要指出,《临时约法》的限权精神,并不纯粹是出于宪法本身的逻辑的自洽和适当性,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实,即所谓的“因人设法” [23],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宪法学知识提供的基础是有所欠缺的。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将已经开始实施运作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原因并非制度内在的冲突,而是为了限制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虽然这一改动反映了革命派对任何形式个人专权和独裁的高度警惕,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却体现了宪法学知识的困顿。立宪者或修宪者不着力从既有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制度的突破口,而是动辄针对个人而轻率立法改变政体,成为近代中国宪法史上的不良先例。实际上,在宪法价值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宪法学知识的积累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不具有理念意义的时代,加之《临时约法》缺乏充分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正常运作的健全的规则,宪法权威服膺于政治势力也就是无奈中的必然了。          (三)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发展——“五权宪法”思想          在辛亥革命期间产生的诸多思想成果中,“五权宪法”思想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深刻影响,它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它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成为宪法学知识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孙中山就首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4]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四、百年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发展趋势          辛亥革命迄今百年,它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学术特色,对于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宪政建设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其次,宪政建设是本土化的事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必须皈依于中国宪政制度的话语体系之中,体现中国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再次,宪政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借鉴与转化既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也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未来尤其要强调向实践的转化。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时代背景不同,宪法学知识的使命也有区别。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宪法学知识的功能集中于凝练发展的共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和指引。而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宪法学知识应当充分地支撑起宪法制度与宪政实践,以理论方式作出完善的回应,提高理论的有用性和解释力,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宪法规范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社会现实发展的合理要求应当通过宪法得到确认,以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宪法学知识需回应制度实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方式是根据宪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制度和各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需要大批的具有宪法学知识和宪政精神的专业人才。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故开通官智,培养吏才,实为今日急务。” [34]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不同于彼时,但完善法律体系、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同样需要大批专业人才,加强宪法教育、普遍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宪法学知识需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化。现代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所要面临的趋势。未来,中国宪法学也必然会继续保持这种广泛引进与辩证吸收的传统,避免工具主义思维,推进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在多样性中表现不同文化的价值,体现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就成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面向。     第四,要尊重宪法价值,实现由尊重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形式,到尊重宪法作为共同体生活价值的形式的转变。辛亥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和革命党人对宪法价值的尊重,在于对建立并维护民主、共和的国家政权的追求。当前,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宪法价值应当成为评价与检验社会现实要求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准。经济发展应当不断实现人的幸福与尊严,政治建设应当不断提高人的自由程度,社会和文化建设应当不断满足人的文明需要,它们都应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根本法、最高法地位为前提。     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跌宕起伏,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也有诸多失败的教训。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需要综合的标准,尤其需要宪法的标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民众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实质性的指标。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建国的梦想,四万万中国人首次体验到不同以往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注释:     [1] 根据《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统计,载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集,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493页。这个数据虽并不够精确,如将《新民丛报》等算作革命报刊,但毕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3] 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之五》第1页,《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1906年5月。     [6] 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7] 弃疾(柳亚子):《民权主义!民族主义!》,载《复报》第9期,1907年5月。     [8] 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9] 前引5。     [10]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1907年10月。     [11] 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载《中国新报》第5期,1907年5月。     [12] 《政治官报》(光绪33年9月23日)第四号,第518页。转引自熊大云:《近代中国官民的日本视察》,成文堂1998年版,第132页。     [13]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 的影响——为 颁布100周年而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4] 前引13。     [15] 参见《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一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16]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7] 前引10。     [18] 前引5。     [19] 怀姜:《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1906年10月。     [20]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21]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 》,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23] 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确实不足为训”,它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临时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参见刘笃才:《 “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4] 孙中山:《“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载《民报》第10期,1906年12月。     [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354页。     [26] 前引25,第345页。     [2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2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9] 萧公权:《怎样研究宪草》(原载《燕京新闻》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31] 前引29,第44页。     [32] 前引29,第45-46页。     [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     [34]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12期,1906年1月。          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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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萧功秦:辛亥革命是二十世纪多灾多难时代的开端

萧功秦:辛亥革命是二十世纪多灾多难时代的开端 进入专题 : 辛亥革命 辛亥百年    ● 萧功秦 ( 进入专栏 )        一、思考辛亥革命的不同角度          对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以往存在着两种史学解释框架,它们各自都基于特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第一种解释框架可以称之为“软弱的资产阶级革命论”,其要点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成熟,辛亥革命这场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失败了,被代表大地主与封建复辟势力的袁世凯篡权了权力,于是中国进入新的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时代。第二种解释框架可以称之为“未完成的自由民主革命论”,其要点是,辛亥革命是反专制的民主革命历史里程碑,当代中国人应该继续先人遗志,将民主事业进行下去。     只有从长时段的视角,对辛亥革命的前因与后果作更广泛的考察,才能理解其实质意义与历史影响。在我看来,如果去掉人们人为地附加于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上的意识形态光环,辛亥革命本质上就是一场在特殊有利条件下偶然成功的排满民族主义革命。它摧毁了已经走向了开明专制化的清王朝,却无法建立有效地整合社会的新体制。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用严复的话来说,是“旧者己亡,新者未立,伥伥无归”的社会脱序时代。这场汉族光复中华的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实在毫无关系,它在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多元议会政治模式,只不过是参与革命的不同政治势力为避免分裂而采取的特殊政治安排。事实上,只要读一下当时人的回忆录,就会发现,绝大多数辛亥革命的参加者主要是出于排满目标而起来推翻旧政权,武昌与各地起义者大都对民主一无所知,也并不感兴趣。排满者汪精卫就曾说过,不管这个政权采取的是帝制还是其他体制,即使它引领中国富强成功了,都必须打倒。汪精卫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中国在清王朝统治下真的走向富强了,我们汉人就不得不永远承受它的统治,而在他看来,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可以说,汪精卫一语道破了革命者的反满主义实质。           二、革命的轻易成功为人类历史所罕见          清王朝是由人口极少数的异族统治极大多数人口的被统治民族的帝制王朝。一旦统治民族由于应对西方挑战无能,而使中国陷入深重的存亡危机之中,那么,这个统治民族的统治合法性就陷入危机之中。排满思潮一旦在受统治者中兴起,这种民族主义革命思潮对满清统治的冲击是致命的,理由很简单,人数极少的统治民族满族在亿万汉人中,如同汪洋大海上的孤舟一样,在排满革命思潮的冲击下,处于恐惧中的满族统治者,实际上已经是自动丧失了统治自信心,这是辛亥革命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武昌起义是由极端排满的少数军人发动的,清政府为了军事现代化,把各省最优秀的青年人送到日本去留学,日本是中国海外革命排满派的大本营,所以学军事的学生几乎毫无例外地受排满革命思潮影响。他们回国后就在新军里串连,形成军队内部的团体,而清政府对军队的组织控制制度极为粗放,居然对此毫无防范。到了辛亥革命以前,排满主义者已经取得了中级甚至高级的领导地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武昌起义者虽然是一盘散沙,他们没有组织能力,没有军事上的足够准备,没有有全国影响力的领袖,更没有治理国家政治经验,他们只不过一批充满敢死精神的热血青年。这些革命党的“乌合之众”一旦起来革命,清王朝统治阶层与旧势力的自信心实在太弱而自我解体。形影相吊的满人或清朝地方官员知道反抗是没有足够力量的,武昌起义成功之后,各省就在排满革命思潮冲击下,形成连锁效应。22个省份有13个省在一个月里面全部起义成功。     只要读一些各省起义的回忆资料就很容易发现,各省起义几乎就是以下简单军事行动的重复:各省起义者实际上只要做成两件事,起义就成功了:先是占领总督府,再就是攻克军火库。于是大功告成。各地清军只要能保住他们本人与家属的身家姓命,就可以不战而降。最能说明问题的数字是,除了武汉以外,死人最多的省就是云南,这个省因革命而战死者仅160个人。上海的革命起义者两百人冲到江南制造局,上海就光复了,这种战斗,一般规模极小,人类历史上,再也没有一个国家统治者竟如此弱不禁风,再也没有一场革命如辛亥革命那样,如同俯首摘取掉落满地的烂桃子一样轻而易举。     这种革命在各省可以看到革命者并没有民主诉求,国人并不是由于专制太深,所以要自由民主,其实清末新政时期已经是开明专制时代,百姓享有的自由程度远比后代人们想像得要高得多。例如军机处各位大员讨论的立宪大政的过程,几天后《东方杂志》上就会指名道姓地报道出来。就这种新闻报道的自由而言,决不亚于二十世纪最发达的国家,对于排满革命者来说,推翻清朝统治以后,各地取消了宣统年号,各自想出自己的年号,黄帝纪元,或孔子纪元,不一而足。至于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很少有人认真想过,在大家看来,那是以后的事,当时的革命者, 除了孙中山同盟会这样的革命团体有明确的民主诉求之外,大多数革命团体决不是预先想好了一个政体目标,然后考虑通过起义来实现它。           三、临时约法是导致后革命时代的大分裂的“恶法”          一盘散沙状的革命者按常理来说,几乎没有可能取得起义的胜利,然而武昌起义居然成功了,这种起义成功之易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革命者方面根本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来统一全国,也根本没有能力单独组织革命政府来整合社会,并进行治理国家。于是,武昌革命政府与各种势力实行大联合就是下一步的必然的选择。     首先,第一步是,武昌起义成功以后,湖北革命政府与南方起义各省为了防止全国分裂,于是模仿美十三个州独立的先例,由每个省各派出两名代表到南方开会,采取了美国式的联邦制的形式,因为这种松散的多元政治模式,是当时唯一可以把互不统属的独立各省联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制度安排。这种共和联邦制决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只不过是排满主义革命者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其次,由于南方起义军连军饷都发不出,更不用说有力量进行北伐,军事上完全不是北洋军的对手,于是不得不与北洋军政势力达成的妥协的办法,让北洋军事强人袁世凯逼清帝退位,作为交换条件,在清退位后,由袁世凯担任中华国民正式大总统。     南北合作实现以后,由于南方起义的成果被袁世凯拿去,用章太炎的话来说,袁世凯是“名实具归”了,他既有军事实力,又得了名正言顺的总统大位,南方革命者心理上当然不平衡,再说对袁世凯也不放心,在短短一二个月时间里,宋教仁一个人关在房间里设计了一套“临时约法”,用一种特殊的内阁制度来限制袁世凯。尽管宋教仁此前对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采取集权制的好处完全了然于心,然而,为了党派利益,他与孙中山都放弃了原来坚决主张的、比较有利于政治操作的总统制。所有这一切“因人设法”的手段,都是出于对政敌斗争的需要,而不是考虑全国政治的有效运作。     这种临时约法下的内阁制的特点是,总统基本上没有实权,实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里,这样就可以把袁世凯架空。其次是,内阁虽然有行政实权,但却受到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的强力控制,国会则对内阁有着很大的控制权与弹劾权。另一方面,临时约法却没有给予总理反制国会的任何有效权力。当总理对国会的做法有质疑,却无权向总统申诉,总统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由同盟会占多数的国会,从此可以有恃无恐,滥用自己的权力却不会受到总统、政府总理的反弹。在这种体制下,总统受制于总理,总理受制于国会,国会掌握在南方国民派手中,国会的权力却不受到制衡。临时约法体制是典型的“国会专政”体制。从政治学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失去民主制衡的基本精神的、不合理的、缺乏内部平衡能力的体制。     当然,在西方议会政治史上,有些国家采取内阁制,国内政治也会相当稳定,其条件是,国会多数党的领袖同时就是内阁首长,这样,国会与内阁之间就可以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内阁首相享有的权力并不亚于总统。例如新加坡李光耀领导的的人民行动党控制的国会,本人又是内阁总理 就是一个显例。然而,在辛亥革命后的议会制中国,南北妥协的产物只能是采取混合内阁,作为国会多数党国民党,为了形成自己的政治优势地位,把国会当作显示威势的利器。例如,新任内阁总理陆征祥只不过在就职演说时讲了自己从来不吃“花酒”之类的家常话,就被国会议员斥责为“庸俗不堪”,而把他提名的众多部长一律予以否决,弄得这位总理下不了台,只好灰溜溜辞职,造成一场内阁危机,在这一体制下,党派之争导致越来越大的政治混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这也为以后多次内阁危机与府院之争埋下了种子,这一点在研究辛亥革命的时候尤其值得注意。     事实上,辛亥革命者用临时约法来约束袁世凯总统,就如同用一个”芦苇编的小笼子”去关大老虎一样不合理也不切实际。袁世凯与南方革命派的矛盾迟早必将发生,宋教仁被刺以后,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正好为袁世凯镇压南方革命派提供了理由与机会,老虎一旦发怒,把小笼子轻而易举地撕破,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后,废除临时约法,建立起军事强人的威权政治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作为亚洲现代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威权主义政权,袁世凯强人政治曾经为全国统一并推进现代化事业客观上提供了一个历史机会,然而,一则由于袁世凯本人利令智昏地要当皇帝,二则由于取消帝制后袁世凯本人因尿毒症突然病故,此前袁世凯本人又没有预先确定最具执政威信与能力的段祺瑞作为新的总统来稳定社会,在此关键时刻,北洋军政集团为了与南方和解,共建统一中国,不得不接受了南方提出的重新恢复临时约法,并恢复旧国会的条件。     令人惋惜的是,当时国人中只有极少数像严复这样的有先见之明的人,才意识到恢复“临时约法”这一恶法对中国政治的危害性,随着“临时约法”的恢复,南方势力再次控制了国会,此时的南方各派中的多数人,已经不是辛亥革命初年那样的质朴简单的种族革命者,而是一批在分裂状态中获得巨大利益的派系政客了。于是民国二年的议会危机再次重演:冯国璋总统无权,却可以干预内阁做事,段祺瑞内阁有行政权,也有军事实力,却处处受制于国民党控制的国会,临时约法下的国会专制,再次变成关北洋“大老虎”的“芦苇小笼子”,国会任何举措都无法在体制内受到制衡,这样的结果,只要发生政见分歧,就在于势必发生府院之争,并进而因体制内矛盾无法通过制度解决而延伸到体制外,南北分裂再次出现。     整个清末改革以后的中国历史就沿着这样的逻辑发展:清王朝专制帝国改革失败引发的排满思潮迅猛发展,由于满汉人口比例的悬殊差距,以及统治者失去统治自信而弱不禁风,辛亥革命轻易成功,由于排满革命在各地的多元性,只能建立联邦共和体制,其次,为了控制政敌而因人设法,又设立了政治上很不合理的临时约法体系,由此产生的结果,印证了严复当年所说的那句话:“旧者己亡,新者未立,伥伥无归”。这是一种新旧制度规则都无法约束人们行为的状态,也就是社会学上所说的“失范”“脱序”状态。此后的府院之争,张勋复辟,直到北洋军阀混战,其根源都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临时约法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只能让中国一步一步走向南北分裂与碎片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场革命很不幸地成为二十世纪政治中国碎片化的历史大灾难的起点。表面上看,十年后的北洋军阀混战、南北分裂,各省分裂,与辛亥革命无关,然而,实际上,这一切都与临时约法的严重制度缺陷有关,而临时约法体制,又是南北统一带来南北矛盾的“因人设制”的必然结果,这一体制只能引发越来越严重的政争与分裂,中国从此陷入持续数十年的“弱国家”状态。一百年以后的中国人,重新反思辛亥革命时,我们有必要从意识形态的束缚中超越出来,重新估计这场革命的真正历史后果。          来源: 《探索与争鸣》 进入 萧功秦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辛亥革命 辛亥百年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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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是二十世纪多灾多难时代的开端

作者: 萧功秦        一、思考辛亥革命的不同角度        对辛亥革命的历史评价,以往存在着两种史学解释框架,它们各自都基于特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第一种解释框架可以称之为“软弱的资产阶级革命论”,其要点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成熟,辛亥革命这场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失败了,被代表大地主与封建复辟势力的袁世凯篡权了权力,于是中国进入新的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时代。第二种解释框架可以称之为“未完成的自由民主革命论”,其要点是,辛亥革命是反专制的民主革命历史里程碑,当代中国人应该继续先人遗志,将民主事业进行下去。        只有从长时段的视角,对辛亥革命的前因与后果作更广泛的考察,才能理解其实质意义与历史影响。在我看来,如果去掉人们人为地附加于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上的意识形态光环,辛亥革命本质上就是一场在特殊有利条件下偶然成功的排满民族主义革命。它摧毁了已经走向了开明专制化的清王朝,却无法建立有效地整合社会的新体制。辛亥革命后的中国,用严复的话来说,是“旧者己亡,新者未立,伥伥无归”的社会脱序时代。这场汉族光复中华的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实在毫无关系,它在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多元议会政治模式,只不过是参与革命的不同政治势力为避免分裂而采取的特殊政治安排。事实上,只要读一下当时人的回忆录,就会发现,绝大多数辛亥革命的参加者主要是出于排满目标而起来推翻旧政权,武昌与各地起义者大都对民主一无所知,也并不感兴趣。排满者汪精卫就曾说过,不管这个政权采取的是帝制还是其他体制,即使它引领中国富强成功了,都必须打倒。汪精卫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中国在清王朝统治下真的走向富强了,我们汉人就不得不永远承受它的统治,而在他看来,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可以说,汪精卫一语道破了革命者的反满主义实质。        二、革命的轻易成功为人类历史所罕见        清王朝是由人口极少数的异族统治极大多数人口的被统治民族的帝制王朝。一旦统治民族由于应对西方挑战无能,而使中国陷入深重的存亡危机之中,那么,这个统治民族的统治合法性就陷入危机之中。排满思潮一旦在受统治者中兴起,这种民族主义革命思潮对满清统治的冲击是致命的,理由很简单,人数极少的统治民族满族在亿万汉人中,如同汪洋大海上的孤舟一样,在排满革命思潮的冲击下,处于恐惧中的满族统治者,实际上已经是自动丧失了统治自信心,这是辛亥革命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武昌起义是由极端排满的少数军人发动的,清政府为了军事现代化,把各省最优秀的青年人送到日本去留学,日本是中国海外革命排满派的大本营,所以学军事的学生几乎毫无例外地受排满革命思潮影响。他们回国后就在新军里串连,形成军队内部的团体,而清政府对军队的组织控制制度极为粗放,居然对此毫无防范。到了辛亥革命以前,排满主义者已经取得了中级甚至高级的领导地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武昌起义者虽然是一盘散沙,他们没有组织能力,没有军事上的足够准备,没有有全国影响力的领袖,更没有治理国家政治经验,他们只不过一批充满敢死精神的热血青年。这些革命党的“乌合之众”一旦起来革命,清王朝统治阶层与旧势力的自信心实在太弱而自我解体。形影相吊的满人或清朝地方官员知道反抗是没有足够力量的,武昌起义成功之后,各省就在排满革命思潮冲击下,形成连锁效应。22个省份有13个省在一个月里面全部起义成功。        只要读一些各省起义的回忆资料就很容易发现,各省起义几乎就是以下简单军事行动的重复:各省起义者实际上只要做成两件事,起义就成功了:先是占领总督府,再就是攻克军火库。于是大功告成。各地清军只要能保住他们本人与家属的身家姓命,就可以不战而降。最能说明问题的数字是,除了武汉以外,死人最多的省就是云南,这个省因革命而战死者仅160个人。上海的革命起义者两百人冲到江南制造局,上海就光复了,这种战斗,一般规模极小,人类历史上,再也没有一个国家统治者竟如此弱不禁风,再也没有一场革命如辛亥革命那样,如同俯首摘取掉落满地的烂桃子一样轻而易举。        这种革命在各省可以看到革命者并没有民主诉求,国人并不是由于专制太深,所以要自由民主,其实清末新政时期已经是开明专制时代,百姓享有的自由程度远比后代人们想像得要高得多。例如军机处各位大员讨论的立宪大政的过程,几天后《东方杂志》上就会指名道姓地报道出来。就这种新闻报道的自由而言,决不亚于二十世纪最发达的国家,对于排满革命者来说,推翻清朝统治以后,各地取消了宣统年号,各自想出自己的年号,黄帝纪元,或孔子纪元,不一而足。至于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很少有人认真想过,在大家看来,那是以后的事,当时的革命者, 除了孙中山同盟会这样的革命团体有明确的民主诉求之外,大多数革命团体决不是预先想好了一个政体目标,然后考虑通过起义来实现它。        三、临时约法是导致后革命时代的大分裂的“恶法”        一盘散沙状的革命者按常理来说,几乎没有可能取得起义的胜利,然而武昌起义居然成功了,这种起义成功之易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革命者方面根本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来统一全国,也根本没有能力单独组织革命政府来整合社会,并进行治理国家。于是,武昌革命政府与各种势力实行大联合就是下一步的必然的选择。        首先,第一步是,武昌起义成功以后,湖北革命政府与南方起义各省为了防止全国分裂,于是模仿美十三个州独立的先例,由每个省各派出两名代表到南方开会,采取了美国式的联邦制的形式,因为这种松散的多元政治模式,是当时唯一可以把互不统属的独立各省联合成一个统一整体的制度安排。这种共和联邦制决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只不过是排满主义革命者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其次,由于南方起义军连军饷都发不出,更不用说有力量进行北伐,军事上完全不是北洋军的对手,于是不得不与北洋军政势力达成的妥协的办法,让北洋军事强人袁世凯逼清帝退位,作为交换条件,在清退位后,由袁世凯担任中华国民正式大总统。        南北合作实现以后,由于南方起义的成果被袁世凯拿去,用章太炎的话来说,袁世凯是“名实具归”了,他既有军事实力,又得了名正言顺的总统大位,南方革命者心理上当然不平衡,再说对袁世凯也不放心,在短短一二个月时间里,宋教仁一个人关在房间里设计了一套“临时约法”,用一种特殊的内阁制度来限制袁世凯。尽管宋教仁此前对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采取集权制的好处完全了然于心,然而,为了党派利益,他与孙中山都放弃了原来坚决主张的、比较有利于政治操作的总统制。所有这一切“因人设法”的手段,都是出于对政敌斗争的需要,而不是考虑全国政治的有效运作。        这种临时约法下的内阁制的特点是,总统基本上没有实权,实权掌握在内阁总理手里,这样就可以把袁世凯架空。其次是,内阁虽然有行政实权,但却受到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的强力控制,国会则对内阁有着很大的控制权与弹劾权。另一方面,临时约法却没有给予总理反制国会的任何有效权力。当总理对国会的做法有质疑,却无权向总统申诉,总统没有解散议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由同盟会占多数的国会,从此可以有恃无恐,滥用自己的权力却不会受到总统、政府总理的反弹。在这种体制下,总统受制于总理,总理受制于国会,国会掌握在南方国民派手中,国会的权力却不受到制衡。临时约法体制是典型的“国会专政”体制。从政治学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失去民主制衡的基本精神的、不合理的、缺乏内部平衡能力的体制。        当然,在西方议会政治史上,有些国家采取内阁制,国内政治也会相当稳定,其条件是,国会多数党的领袖同时就是内阁首长,这样,国会与内阁之间就可以长期稳定地保持一致,内阁首相享有的权力并不亚于总统。例如新加坡李光耀领导的的人民行动党控制的国会,本人又是内阁总理 就是一个显例。然而,在辛亥革命后的议会制中国,南北妥协的产物只能是采取混合内阁,作为国会多数党国民党,为了形成自己的政治优势地位,把国会当作显示威势的利器。例如,新任内阁总理陆征祥只不过在就职演说时讲了自己从来不吃“花酒”之类的家常话,就被国会议员斥责为“庸俗不堪”,而把他提名的众多部长一律予以否决,弄得这位总理下不了台,只好灰溜溜辞职,造成一场内阁危机,在这一体制下,党派之争导致越来越大的政治混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这也为以后多次内阁危机与府院之争埋下了种子,这一点在研究辛亥革命的时候尤其值得注意。        事实上,辛亥革命者用临时约法来约束袁世凯总统,就如同用一个”芦苇编的小笼子”去关大老虎一样不合理也不切实际。袁世凯与南方革命派的矛盾迟早必将发生,宋教仁被刺以后,孙中山发动二次革命,正好为袁世凯镇压南方革命派提供了理由与机会,老虎一旦发怒,把小笼子轻而易举地撕破,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后,废除临时约法,建立起军事强人的威权政治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作为亚洲现代历史上第一个新型威权主义政权,袁世凯强人政治曾经为全国统一并推进现代化事业客观上提供了一个历史机会,然而,一则由于袁世凯本人利令智昏地要当皇帝,二则由于取消帝制后袁世凯本人因尿毒症突然病故,此前袁世凯本人又没有预先确定最具执政威信与能力的段祺瑞作为新的总统来稳定社会,在此关键时刻,北洋军政集团为了与南方和解,共建统一中国,不得不接受了南方提出的重新恢复临时约法,并恢复旧国会的条件。        令人惋惜的是,当时国人中只有极少数像严复这样的有先见之明的人,才意识到恢复“临时约法”这一恶法对中国政治的危害性,随着“临时约法”的恢复,南方势力再次控制了国会,此时的南方各派中的多数人,已经不是辛亥革命初年那样的质朴简单的种族革命者,而是一批在分裂状态中获得巨大利益的派系政客了。于是民国二年的议会危机再次重演:冯国璋总统无权,却可以干预内阁做事,段祺瑞内阁有行政权,也有军事实力,却处处受制于国民党控制的国会,临时约法下的国会专制,再次变成关北洋“大老虎”的“芦苇小笼子”,国会任何举措都无法在体制内受到制衡,这样的结果,只要发生政见分歧,就在于势必发生府院之争,并进而因体制内矛盾无法通过制度解决而延伸到体制外,南北分裂再次出现。        整个清末改革以后的中国历史就沿着这样的逻辑发展:清王朝专制帝国改革失败引发的排满思潮迅猛发展,由于满汉人口比例的悬殊差距,以及统治者失去统治自信而弱不禁风,辛亥革命轻易成功,由于排满革命在各地的多元性,只能建立联邦共和体制,其次,为了控制政敌而因人设法,又设立了政治上很不合理的临时约法体系,由此产生的结果,印证了严复当年所说的那句话:“旧者己亡,新者未立,伥伥无归”。这是一种新旧制度规则都无法约束人们行为的状态,也就是社会学上所说的“失范”“脱序”状态。此后的府院之争,张勋复辟,直到北洋军阀混战,其根源都可以追溯到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临时约法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只能让中国一步一步走向南北分裂与碎片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场革命很不幸地成为二十世纪政治中国碎片化的历史大灾难的起点。表面上看,十年后的北洋军阀混战、南北分裂,各省分裂,与辛亥革命无关,然而,实际上,这一切都与临时约法的严重制度缺陷有关,而临时约法体制,又是南北统一带来南北矛盾的“因人设制”的必然结果,这一体制只能引发越来越严重的政争与分裂,中国从此陷入持续数十年的“弱国家”状态。一百年以后的中国人,重新反思辛亥革命时,我们有必要从意识形态的束缚中超越出来,重新估计这场革命的真正历史后果。      来源: 《探索与争鸣》 | 来源日期:2011年第8期 | 责任编辑:王科力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lsjd/lsjj/article_2011091945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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