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自焚

还要多少条生命才能换来地方官员的良知

近年来少数地区拆迁自焚事件屡见不鲜愈演愈烈,与其说起因于对责任官员问责不力,毋宁谓之由于官员头上未悬一把公平正义的“达摩克利斯”法律之剑,导致少数地方官员“不见棺材不掉泪”甚至“见了棺材不掉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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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如九:微博里的“中国式生存”

微博给了中国人自由说话的空间,而你说的话能被天南地北的人关注和转发,将一个话题变成现实世界中媒体所集体关注的 事件 。近来的 山西疫苗 在高温暴露导致接种注射的儿童致死致残 事件 ,云南的特大干旱 事件 就是这样一个特征的典型代表。云南、山西人大代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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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方面认定宜黄自焚拆迁合法

来自: iove.net – FeedzShare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0日,  已有 7 人推荐 涂雅导读: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想这篇文章是我开博以来第一次转载,因为宜黄事件微博救人我全程参与,钟家姐妹就是我的姐妹,这种事情如果不制止,明天就有可能出现在你我的身上。或者我会因为此篇文章而封掉博客,但这又有什么呢,封掉博客可以再写,封掉正义如何重生?为了正义,为了生存,我必需转载此文,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全文: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想这篇文章是我开博以来第一次转载,因为宜黄事件微博救人我全程参与,钟家姐妹就是我的姐妹,这种事情如果不制止,明天就有可能出现在你我的身上。或者我会因为此篇文章而封掉博客,但这又有什么呢,封掉博客可以再写,封掉正义如何重生?为了正义,为了生存,我必需转载此文,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兄弟姐妹们,如果从此墙内墙外相隔,我相信,你们会来的。 以下是钟家代理律师 王令 的博文: 惊闻抚州宣传部已经对宜黄事件出具通稿,该通稿透露官方初查结果认定:相关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这样的官方认定是足以让人出离愤怒的! 面对逝去的一个生命和两个正在抢救的生命,这个认定草率至极!面对现行法律和法治精神,这个认定极端无知! 调查结果系抚州市委指派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房管局联合调查组调查作出。我们不知道,在这个调查组里面,是否有值得人民信赖的公信力量参与;我们也不知道 这个调查组里面是否包含了拆迁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更不知道这样的认定有什么依据?而就从事拆迁法律的专业眼光看来,此次拆迁的违法状况是那么的明显,违法 之处比比皆是。何来相关拆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全程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且容我就本次拆迁合法性提出以下质疑: 1、以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拆迁拆迁人是否适格?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成为拆迁人首要条件便是成为建设项目持有人。本次拆迁项目名为新客运站建设,谁是建设主体,谁是建设项目持有 人?是交通局还是客运站?但相信并非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实中,错误的拆迁主体往往掩盖了以公益为名进行的房地产开发。 2、本次拆迁估价报告严重违法! 通过审查现有资料,完全可以看出本次拆迁的估 价报告严重违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拆迁估价机构应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应由被拆迁人抽签或是 投票确定。而在本次拆迁过程中,估价机构并非依法选定,却由拆迁人单方选定。试问,估价机构中立性何在? 而从估价报告技术层面分析,其估价报告也是严重违规。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拆迁期限较长的,不应当再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之日作为估价时点,而应以估价作业时点作为估价时点,方能保持估价报告的准确性。钟家估价报告是09年  月出具,但其股价时点却是07年  月。众所周知,在这两年间,中国的房价上涨多少,这样的估价公允否? 3、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有失公允。 从钟家裁决书中可以得知,对钟家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是将其安置到县政府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中。而拆迁安置房的绿化、层高、质量、容积率、采光、通风、价值等方面严重低于商品房,已是不争之客观存在。将钟家带有大面积空地的独栋小楼安置到拆迁安置房,公允否? 除此之外,政府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土地取得方式多数为划拨取得。这不仅影响调换安置房屋的价值降低,也必然影响安置房的再流通交易。划拨房屋一旦出售,需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针对于此,拆迁条例才会规定安置房也需评估,再按评估价双向找补。宜黄县的做法,直接导致钟家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形式,就是有巨大损失。 4、拆迁裁决程序严重违法。 通稿中认定其拆迁裁决程序合法。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显然不是。在拆迁裁决过程中,钟家已经多次提出对估价报告的异议,但裁决机关置之不理。按照建设部城市 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估价鉴定,由估价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对估价报告作出鉴定。很显然,本次拆迁 并不如其所说的程序合法,而是严重违法。 5、强制拆迁严重违法。 虽然我国尚未对行政强制专门立法,行政强制法的草稿几次审议。但是很显然,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准则,是毫无疑义的。从 目前国际法形势来看,允许公民对行政行为提起司法救济,并在司法程序之中不予强制执行,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准则。将行政强制权过分放大的做法,是过时的二战 时期的法学思想与准则。 在钟家发生惨案的9月10日当天,钟家人员已经泼洒了汽油。无论是官方声称的上门协商还是民间认定的强制执行,均应在此时立即停止。 官方通稿声称当日是由宜黄县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再次到钟家协商。而让人费解的是,上门协商需要由副县长带队数十壮汉前往吗?上门之前是否与被 上门的群众有过电话沟通?尤需指出的是,按照拆迁通常程序,协商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入户洽谈。试问,当日前往的人员,有 谁取得了拆迁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就在昨日与宜黄县委邱书记面谈时,我提出来请宜黄方面提供拆迁相关资料以供论证,并提供意见给调查部门参考。他声称县委县政府对本次拆迁负有责任,愿意和 谐处理,并将提供资料一是反馈给县长。可事实是,我今日再也打不通他与其他领导的电话。我今日前往相关部门,遭遇到了极大的障碍,至今未取得更为详尽的拆 迁资料。 作为律师,我几日来立足于研究案件资料,并与当事人达成不介入意识形态领域的共识。我希望能取得更多的资料更还原本次拆迁的事实真相,汇报于国人,祭告于亡灵。但此愿难成,调查工作举步维艰。我不知道,宜黄乃至抚州方面,到底要掩盖什么? 当我看到了抚州方面的通告,我忽然明白。所谓的处理官员,所谓的立案调查,不过是对领导与国民关心的应景之作。他们根本从未真正如其所言,反思反省自己的 罪过。他们或许相信,过了一阵,当民众渐渐淡忘,他们又能复出。此前的所有拆迁血案,所有的被处理官员,不都是如此吗? 我必须向我的当事人,向所有关注此案的朋友们,承担我应尽的义务。我愿意对自己在上文所提到的本次违法拆迁的质疑,负全部的责任。在以一个专业知识认真审查后,我一个职业律师的操守起誓,我认为本次拆迁确然违法!调查结论荒诞且无法律支撑。 朋友们,我记得翁彪自焚的时候,我们是那样的震惊与愤怒。但我们没有足够反省,更没有足够的记性。所以随后有了朱正亮的自焚,有了杜建平的被杀,有了唐福珍的自焚,有了68岁的陶惠西和92岁父亲陶兴尧自焚。每一条生命的逝去,都告诫我们不可麻木。而这次,当一个生命已然逝去,两个生命还在抢救,我们是否做例行的震惊,然后忘却? 拆迁问题,折腾国人足足十年。多少无奈,多少受害,多少绝望,多少丧生。抚州政府的反弹让人震惊,更让人警醒。钟家需要大家,法治乃至中国未来,都需要大 家努力。偶忆古人杜牧《阿房宫赋》中的一句话“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发人深省,与诸君共勉! 原文:http://user.qzone.qq.com/75510648/blog/1284985836 © 涂雅 ,本文链接地址为 http://iove.net/archives/2859.html ,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否则视为侵权。 标签: 宜黄 分类: 随笔 联系涂雅 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 Twitter | Facebook | Google Reader | E-Mail:conis.yi gmail.com 涂雅导航 IT评论 | IT技术 | 涂雅速涂 | 给我留言 | 友情链接 | 关于涂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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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自焚能否唤醒违宪审查机制?

人们对拆迁恶法的声讨几乎已经用尽了所有的贬义词,时评家也问候了拆迁条例的列祖列宗,从土地财政到无限政府,从公共利益到程序公正,在唐福珍自焚等无数鲜血的铺陈下,国务院在今年年初总算启动了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新征收条例),准备以该条例来取代臭名昭著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条例)。然而,当人们翘首以盼新的条例时,发现,随着一段时间没有鲜血和烽火的报道,消息传出,新的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已经胎死腹中,因为面临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中央政府又不肯在财政上让步,让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难以维系,新征收条例就面临难产。   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法律问题,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07年10月1日生效,现行的拆迁条例和《宪法》、《物权法》规定相冲突,依照立法法的原则,拆迁条例应当自然失效。但是,众所周知,中国没有判定这种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而失效的正式程序,虽然,理论上全国人大是法定审查机构,但是,全国人大从来没有审查过一例这类法案,因此,譬如,《立法法》规定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几十年前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条例》一样未被废止。同样的例子还有《侵权责任法》今年7月1日生效,与之矛盾的国务院《医疗事故条例》也并没有被宣布废止。   我国是一个行政权非常强的国家,很多的现实中争议非常大的法律往往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如拆迁条例,或者医疗事故条例,都是行政部门自己制定,而行政部门制定,往往只会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因此,拆迁条例对拆迁行政部门有利,医疗事故条例对医院有利,更不用说谁都害怕的税务法规。这些现象当然和我国政治结构有关,但是,改革开放多年后,我国的《宪法》已经写入依法治国的文字,以法律来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思维已深入民心,然后,由于缺乏可以操作性的程序,公民、学者的上书从来没有正式程序上的立案或者回应。对于上书全国人大认为拆迁条例违宪违法的北大五学者,都是大名鼎鼎的专家,上书后,全国人大最后并没有任何回应,倒是国务院迫于压力,成立了制定新征收条例的班子,消息传出,全国人大似乎没有压力了。然而,国务院毕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总头子,其传出的草案内容让地方政府觉得拆迁压力将会非常大,保着老头子腿哭也有,撂挑子的也有,于是乎,老头子被其儿子、孙子牵制,儿女情长英雄气短,不得不搁下了新法规,直到最近江西宜黄的又一把火,人们的愤怒又一次被点燃,老头子发现,问题依然严重。   当人们再次将表达愤怒的对象集中于副县长、县委书记时,往往会忽略,堂堂一国,为什么拿一个违反《宪法》、《物权法》的小小的拆迁条例无可奈何?人们不会记得,全国人大才是我国解决这种恶法的法定机构,为什么面对如此多的恶性事件,为什么面对如此明显的违反上位法的条例,为什么面临如此对的公民、专家上诉、申请,全国人大会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如果说,一个警察面对杀人放火无动于衷,刑法会追究其渎职或者玩忽职守罪,而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却没有这种责任制约。一方面固然是全国人大本身就是最高权力机构,它不会自己制定法律来对付自己。另外一方面,全国人大本身也缺乏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全国人大固然也有苦衷,然而,谁来体谅自焚者的苦衷?我国的法院也并未被授权可以进行违宪审查,于是,唯一有职权进行审查的机构,也成为无可推诿的唯一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   宜黄自焚已经失去一条生命,二人仍生命垂危,这只是拆迁战场冰山上的一只角,拆迁和征用已经、正在全国的每一个角落展开,拆迁者杀死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刺死拆迁办官员,被拆迁人被推土机碾死,被拆迁人自制土炮抵制拆迁,重庆史上最牛的拆迁户,这其中,宪法法律是沉默的,人们只听得暴力在咆哮,不是你死,就是我活。面对政府的拆迁优势,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是被拆迁人低头,头是低下了,心未必就低下,靠压服的,必将反弹。唯一服人的只有是公平的法律,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公平的上位法,然没有制止违法的下违法,白白让宪法法律蒙羞,损害了宪法、法律的公信力。最后,让国务院自己来纠正恶法,坏事、好事都一家担当。但这种担当,却不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   政府官员经常说,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民,是的,因为他们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知道,不做顺民的可怕后果,破家的县令,灭门的知府。但是,当成都唐福珍、江西叶忠诚等纷纷选择不做顺民时,我们的管理者,也需要警惕,最好的百姓在最无奈的情况下,也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今天他们点燃的是自己,以后点燃的未必是自己。   作为全国民意的代表机构,全国人大应当充分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请不要再让拆迁恶法继续存在下去! 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9-20/xOMDAwMDE5ODQxOA.html?source=hp&position=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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