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自焚

于建嵘:谁能保护唐福珍们

以自焚抵抗强拆的唐福珍女士终于还是去世了。她的不幸还在于,即使付出了生命,房子却仍作为违章建筑被拆除。她的死,被金牛区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其数名亲友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而唐胡两家人眼中城管的“暴力执法”,被政府认定为“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即“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而即使是享有正当司法执行权的法院,面对“以自焚、自缢、自溺等自杀手段相要挟的”,也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以缓解矛盾”(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那么,现在问题在于:为什么法条不足以保护唐福珍的财产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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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抗拆迁悲剧何时了

总的来讲,公权力部门的办法肯定比老百姓多。所以,一旦发生自焚事件,除了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和官员无能,实在没有别的什么可说了。 9月10日,江西抚州宜黄县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3人被烧成重伤,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拆迁自焚事件的起因和演绎方式总是如此相似:政府出于“公益目的”看中了某块地皮,然后碰上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双方多次协商、交涉不成,于是惨剧发生。这样说的话,自焚似乎只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极端行为,自焚者未必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或道德优势。但问题是,拆迁非要闹出人命吗?这种逼人自残的拆迁活动,完全背离了政府施政理念及大政方针,必须得到彻底纠正。 具体到江西抚州这起事件,当地要建设客运车站,这户人家成了“最后一个拆迁对象”,但条件没谈拢,始终不肯拆迁。这种情况下,政府方面该考虑的不是霸王硬上弓,领导、警察和推土机齐上阵,而应该重新审视方案,寻找合理解决的有效途径。总的来讲,公权力部门的办法肯定比老百姓多。所以,一旦发生自焚事件,除了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和官员无能,实在没有别的什么可说了。 名义上,公共利益是为了让多数人得到好处,但这并不是说,个体利益就该因此受到漠视或打压。一个不屑于维护个体权益的公权部门,很难让人相信其种种做法是为了更多人的利益。例如,这次事件发生时,在现场的有县领导、警察和城管人员,然而目睹自焚事件发生,没有“一个穿制服的人参与救人”。这些公职人员宁可看着辖下百姓寻死觅活而袖手旁观,那就很难指望他们发自内心地去维护公共利益。 更有甚者,事件发生后,该县办公室当天就写好情况介绍,并于12日媒体报道后对外公开发布。按照情况说明,这户人家乃“故伎重演,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不慎误烧伤自己3人”,起火原因则被归结为“风力的作用”。照着么说,这户人家纯粹是玩火自焚,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这不由让人苦笑,让人齿冷:自焚是闹着玩的吗,自焚是可以观赏的吗,父母官可以当看客? 拆迁自焚的悲剧不能再上演了。无论如何,这必须成为征地拆迁中不可逾越的基本底线。“你有推土机,我有汽油瓶。”如果任由这种局势发展下去,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靠什么保障,靠什么样的人来保障? 今年5月,国务院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个通知连带其他相关法规,在一次又一次的自焚事件中,被漠视了。相关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如今,江西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拆迁自焚事件,试问,是否会有官员因此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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