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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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案子事关重大,不但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也涉及. 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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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 “扔五毛”与抗议的权利

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到人民大学演讲,一名青年男子走上讲台,掏出一叠面值五角的人民币朝他扔去,并大喊:“伍皓,五毛!”随即扬长而去。此事成为推特和微博上的热门话题。 除了伍皓的名声之外,大家热议此事,还因为它在中国比较少见。不少人甚至不知道怎样定义它,有人说是“突发事件”,有人谓之“扰乱秩序”,有人称为是“没有教养的举动”,还有人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伍皓本人倒是清醒,据报道,他在演讲过程中,还举着桌上一张五毛纸币说,这就是刚才网民的抗议。 这就是一起抗议行动。针对政治人物的抗议活动,是公民社会的家常便饭,可惜我们吃得太少,几乎不记得它的味道,甚至不知道它是什么东西。伍皓当天在微博中说:“我们要习惯在民主的氛围下各尽其责,要学会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利,包括各种的表达形式都应得到尊重。”这个说法是相当到位的,可惜他在后来的媒体采访中强调这是“非理性”的行为,甚至认为抗议者“素质低”。我知道,人们对伍皓的抗议之一,就是他说一套做一套,或者做一套说两套,具有欺骗性。他这些矛盾的说法又成了新的例证。 就其本质而言,抗议是一种言论表达。只要宪法承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就不能不保障抗议的权利。抗议有各种方式,或言语,或行动,甚至沉默。它可以很喜剧,比如近日广州大学生以“快闪”的形式,到几个地铁站抗议整形广告。它也可能成为悲剧,比如各地拆迁中出现的自焚现象,就是在绝望中的以死相争。由于很多人尤其是官员们习惯了没有抗议的政治生活,是一些“抗议盲”,所以才会认为抗议是“意外事件”,是“扰乱秩序”的行为,甚至说出自焚者是“法盲”这种荒唐的话来。 秩序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抗议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扰乱秩序,破坏稳定,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果把秩序理解为寻找平衡,而不是死水一潭,那么也可以说,有抗议的社会,才有真正的秩序。看见民主社会里议员在议会中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大动拳脚,总是有人感慨说,这样的民主,不要也罢。相比之下,我们的官场,的确要有秩序得多,要文雅得多。但是,这样的秩序和文雅,是什么换来的呢?那就是节节攀升的维稳成本,比比皆是的官场腐败,居高不下的公款吃喝,千奇百怪的派出所死亡方式,和拆迁现场的自焚及活埋惨剧。 有人说,伍皓无论作为一个“六品大员”,还是一位演讲嘉宾,朝他抛纸币都是对他的不尊敬。抗议中尽量尊重被抗议者的人格,这的确是一种文明行为。但是,假如为了尊重,干脆不允许抗议了,这又是对现代政治文明和公民权利的不尊重了。最近英国有一个判例,让一些因为扔鞋抗议而卷入官司的人有望解脱。法院认定,“扔鞋”只是抗议示威中的一个例行的作为,并不属于暴利犯罪的范畴。一位法官表示,“扔鞋”不应该成为指控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它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姿态。 对于“扔五毛”的另一种批评认为,针对伍皓的抗议没有太大的风险,“有本事你去抗议更高级别的官员啊”。本来这种批评不值一驳,但是它在话语市场中还相当畅销。事实上,任何抗议对象都不可能是最大的“恶”,甚至根本不是“恶”,只是意见不同而已。假如只能对最大的“恶”抗议才有意义,那么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抗议活动了。抗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并不附带这样的条件,只要有人感到不满,他就可以表达相应的抗议。同时,任何抗议活动,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不是什么投机,而是一种基本的理智。在进行了风险评估之后,仍然为了心中的正义选择冒险抗议的人,自然受人敬仰;但是,那些在抗议中进行自我保护的人,也不应该受到谴责。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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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理性地看待“五毛”问题

理性地看待“五毛”问题   怎样理性地看待“五毛”问题?思宁认为,既要实事求是地具体地批评出卖良知的“五毛”或“五毛”现象,又要尊重包括“五毛”和“网络评论员”在内的所有网友的言论自由权利,反对不顾事实、不讲道理的谩骂或人身攻击。   下面是思宁看待“五毛”问题的若干初步看法,欢迎讨论:   一、“五毛”通常是指在网络上不公开真实身份,而以民间普通网友的名义发帖,出卖良知,混淆视听,为专制独裁以及特定的权贵集团(或个人)歌功颂德、涂脂抹粉,故意歪曲和误导网络公众舆论的人。“五毛”顾名思义,是发一帖或跟一帖获得五毛钱或更多奖赏的意思。指称某人“五毛”,带有批评某人人格的意思。“五毛”的本质是出卖良知。对出卖良知的不道德言行应当予以揭露和批评。   二、不能说“网络评论员”就是“五毛”。从本质上说,“网络评论员”只要没有出卖良知,就不是“五毛”。即使一些“网络评论员”的观点有故意歪曲和误导网络公众舆论之嫌,也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思想认识水平问题,不能一概认定为出卖良知。有些“网络评论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自由民主,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对这些“网络评论员”就应当予以赞赏。而从形式上说,凡是公开真实身份的“网络评论员”都不是“五毛”。“网络评论员”,包括官方的“网络评论员”在网络上与其他网友一样,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当尊重包括“网络评论员”在内的所有网友的发言权。当然,如果有详实的具体分析或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网络评论员”出卖良知,还是可以指称其为“五毛”的。   三、应当尊重包括“五毛”在内的所有网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实事求是地批评“五毛”,要注意摆事实讲道理,不能简单地以“五毛”嘲讽挖苦之。反对“五毛帖,鉴定完毕”之类的武断跟贴,除非能摆事实讲道理地具体地进行鉴定。网站不能以哪位网友是“五毛”为由剥夺或限制“五毛”的发言权,其他网友也不能以哪位网友是“五毛”为由叫人家闭嘴或进行舆论围攻、谩骂。对因为长期被误导而愚昧无知的个别网友,更不能把他们指称为“五毛”,而要摆事实讲道理地予以启蒙。   四、呼吁服务于官方或者特定组织的所有“网络评论员”,公开自己的“网络评论员”身份。比如,使用真实的姓名、固定的单一的昵称,在发贴中注明自己是某组织的“网络评论员”。   五、除非有详实的具体分析或可靠的证据证明,都不要指称哪位网友是“五毛”。要反对辩论不过对方或者仅仅因为对方观点不同,就给对方扣“五毛”帽子的不良风气。网站对没有具体分析,单纯以“五毛”指称骂人的帖子,应当删除其谩骂或人身攻击的内容,并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限制谩骂或人身攻击。                      2008.1.28 ———————————————————————— 注:本文在2008年被网管删除,现在予以重发。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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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技术评论:中国的互联网悖论

原文:MIT Tech Review: China’s Internet Paradox译文:MIT技术评论:中国的互联网悖论作者:David Talbot发表时间:2010年4月15日来源:MIT Tech Review  2010年5/6月刊 译者:异议 校对:@Freeman7777; @xiaomi202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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