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案

张千帆:许志永案二审判词模拟大纲

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刑法》第291条,认定“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的活动,且参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际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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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学院五学者: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无罪

关于“教育平权”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一和第二项内容),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不属于第291条意义上的“其他公共场所”,相关聚集活动仅仅是适格主体表达合法权利诉求、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或督促其施政的一种方式,对此不宜按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处。

关于“官员财产公示”话题聚众活动部分(判决书所列第三项内容),我们认为,被告人许志永主张“官员财产公示”的观点,本身没有超出现行法秩序的容忍范围,系一种正当的意见表达。同时,在广场、公园、大学等地通过横幅、传单等和平方式表达意见,也没有扰乱这些公共场所特定的、具体的秩序,而是该特定的、具体的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相关活动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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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部】“致习近平先生的公开信”

国信办:1,全网查删许志永案中攻击我国司法制度、支持许志永的有关言论,坚决删除封堵境外网站此类信息。2,请各地删除许志永《致习近平先生的公开信——一位公民对国家命运的思考》一文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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