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许志永(1973年3月2日-),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创始人之一,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和标志性人物,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倡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惩治腐败。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名,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许志永博士自北大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的人权进步。他曾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参与揭露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等等。 2022年6月22日,是许志永博士因“厦门聚会”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

中国数字空间收藏

人物馆
CDT视频 CDT播客 CDT大事记 404文库 CDT电子报 CDT征稿 版权说明

中国数字时代收录文章

许志永 | 选举第二课 “拉选票”

一 “拉选票”的含义   “拉选票”在英语里对应的词主要有两个: cash for votes 和 canvass ,前者是指用钱买选票,是法律禁止的贿选;后者是指通过演讲、游说、海报等方式劝说人们投票给某个人或政党的活动,是民主社会正常的活动,是真实选举所必要的。   “拉选票”到了中国主要是指村委会选举和县市长选举中用金钱收买选票,实际是贿选。区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用演讲、海报、传单等阐释自己的理念,推销自己,这是正常的竞选,不是贿选意义上的“拉选票”,而是竞选意义上的光明正大的“拉选票”。在竞选被打压的背景下,公民独立参选甚至不是为自己“ canvass ”,而是为社会进步勇于担当。   二 选举必须有“拉选票”   选举必须有竞争,没有竞争的选举是假选举。选举,顾名思义,要有所选择,而选择的前提是了解,不了解候选人有没有意愿当一个好议员甚至不是道他(她)是谁,随意填写选票,没有表达选民的真实意愿,就是假选举。假选举比贿选还要糟糕,贿选,选民权利至少还值点钱,而被操纵的假选举,选民权利一文不值。因此,每一个候选人都有责任“拉选票”,以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我是谁,我能做什么”。   竞选还有调动选民积极性的重要意义。大多数普通公民平时专注于自己的职业和生活,只有看到当候选人本人或照片、政治见解并向自己寻求支持时,才会激发公共参与热情。当下北京虽然街上打着标语但限制候选人竞选,选民觉得和自己无关,这是冷漠的根本原因。   三 “拉选票”的合法与非法   合法的“拉选票”包括演讲、海报、短信、传单等各种宪法赋予公民的表达自由。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公民的自由。选举法第 33 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有义务根据选民要求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这仅仅是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义务,并不是禁止候选人自由与选民见面。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候选人通过演讲、海报等形式“拉选票”。但法律禁止贿选。非法的“拉选票”包括贿选、暴力威胁、其他方式胁迫选民。   北邮选区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胁迫选民(比如要求必须选谁不能选谁),目前还没有发现贿选、暴力等行为。       公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阅读更多

共识网 | 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

(刊于《领导者》总第41期(2011年8月))   中国司法正经历着怎样的变化?如何看待和评价当下的司法?它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它有助于司法公正,还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每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变革尤其是司法变革的观察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渴望司法公正的人士都想了解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答不仅有助于审视当下的司法情势,而且有助于思考未来的司改方向。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一直在变,但近几年的变化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变化有着不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司法正经历着令人不安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与十余年前确立的司法职业化目标相背,而且将司法引向了危险重重的人治歧途。其主要表现为,司法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化、调解化以及去律师化倾向,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一方面,司法被涂上了浓浓的政治色彩,越来越依附于政治,越来越屈从于调解;另一方面,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压制,律师的辩护权屡屡遭受侵犯。这种背离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蜕变,与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以及律师辩护权利受到保护的应有特性格格不入。   一、司法的政治化   尽管当代中国的司法一直未能避免政治的过度干预和不当影响,但这几年来司法的政治化倾向有增无减。譬如,在2010年,各地法院被要求将“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强调“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组织开展“保持先进性”、“唱读讲传”等活动。不论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意图如何,它们都浪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政治化,因为它要求法官首先服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和正义。司法的职能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实现正义,而不是进行政治宣教,更不是服务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活动,服务于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而不是拥有特定意识形态或者政治观点的派系。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活动只是宣传性的,不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种说法低估了宣教的威力,低估了各种评比活动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各地法院举办这些活动,经常将其与法官的晋升和奖惩联系起来,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前途和未来,没有哪个在乎升迁或者看重奖励的法官能够完全无视它们。实际上,在一个众多法官都趋之若鹜的大环境中,哪怕存在一些具有独立精神的异类,也很难敢于尝试消极不合作,更别说积极抵制了。除非法官们能够克服搭便车的激励,否则,他们会不可避免地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明知参与那些活动并非自己所愿,也会选择合作和参与。在这样的情形下,尽管政治性的活动未必会得到单个法官的支持或者赞赏,但往往都会得到法官们的配合。极端的例子是,希特勒时代的法官们大都选择配合其扭曲正义的命令。   司法政治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法院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在江苏等地调研时提出的要求,被认为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出现了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等纠纷案件,还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就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灾案件进行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扩大内需。一些地方法院也实践“能动司法”,譬如,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等。   从根本上讲,中国司法系统实行的“能动司法”就是让司法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命令,服务于党和国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服务于决策者的短期利益和权宜之计。这种“能动司法”扭曲了司法的品性,具有不可克服的弊端。首先,它破坏了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从性质上讲,司法是消极和被动的,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当事人诉诸司法时,它才会考虑为其提供救济,而不是主动“出击”,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司法的职能是裁决纠纷,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且不能自行解决之后,他们才可能求助司法,法院也才有介入的必要。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纠纷,司法的介入纯属多余,因为这不仅会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而且结果可能是当事人不满意的。也就是说,在纠纷解决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而且因为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有可能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除非当事人诉诸司法,纠纷解决应当坚持自治的原则,尊重民众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能动司法”戕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犹如运动场上的裁判,扮演中立居间的角色,不能站在任何一方,否则难免会产生偏袒和不公。这同样适用于和政府的关系,即司法不能替政府说话,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不能站在政府一方,否则,它将无法公正地解决政府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有人可能会说,司法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为何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严格来讲,司法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法官”也不是“官”。尽管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鼎立的三权之一,但司法权与另两种权力具有根本的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可以偏爱或者支持某种政策,但司法权必须保持中立。司法就是一个社会上独立存在的裁判,不倾向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政策,负责解决包括政府与他人之间纠纷在内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它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支持政府推行的某种政策,便不可能公正地处理政府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和“官”(公务员)的唯一共同之处就是其薪水都来自纳税人,在其他几乎任何方面都不存在共同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法官”视作“官”(公务员)是一个极大的错误,相反,1949年之前将法官称为“推事”或许更加适当。   毋庸置疑,动用司法支持政府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之类的活动,扭曲了司法的角色定位,难免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譬如,如果政府支持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大型活动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司法该如何裁判个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它自觉主动地站在政府一方,显然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法院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政府推行的某项政策或者政府赞助的某项活动,它在裁判中就难免先入为主,难免先定后审,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绝不应当为政府的某种政策或者权宜之计服务,相反,它的主要职能是为所有的人提供正义——一种整个社会维系秩序与安宁所必需的长远利益。司法不是政府的附庸,不应成为政府短期利益的助推者,让司法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是完全错误的。   也许有人会说,在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也存在法院对政府政策的支持。诚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让司法与政府绝缘都非常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但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某种政策的支持与当下中国司法系统倡导的“能动司法”具有根本区别。首先,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政策的支持不是事先的,不是在纠纷发生之前的。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在一个纠纷发生之前就表达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或偏爱,不会先入为主地站在政策制定者一边,更不会为了推行政府的某项政策而采取一些与提供正义无关的措施或者改变某种与纠纷解决无关的做法。在那里,法院不会为了迎合政府的某项政策而牺牲公正,不会为了支持官方赞助的某个活动而枉法裁判。   其次,如果说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的话,法官的所作所为也仅限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表达,而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即使法官支持政府的某项政策,这种支持也是个人化的,而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支持,更不是制度化的支持。由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进行裁判的,因而难免其理解与政府的某项政策保持一致,但这与法官先入为主的政策偏见不同,更与司法系统对某项政策制度化的支持迥异。譬如,在罗斯福“新政”时期,一些美国法官在裁判中支持了政府的政策,但这种支持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个人化的意见表达,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制度化的支持。事实上,在那时的法院里,也有不少法官在裁判中表达了对“新政”政策的不满和拒绝。今天,总统奥巴马也面临尴尬的处境,因为一些法院的判决认定政府的医保政策违反了宪法。   当下中国司法的政治化还表现在,在司法领域宣传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或者“司法的人民性”,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怎样的司法才算走“群众路线”?大众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算是“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如何体现出来?难道要让大众或者人民去断案?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点?到田间地头审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完成这种任务?中国式的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完成这种任务?对于这一系列疑问,没人能够说得清楚,包括那些宣传者。但这些说辞对倡导多年的司法职业化无疑是一个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司法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令人困惑的是,不仅官方在倡导“司法大众化”,而且民间也有支持的声音。如果我们不去揣测其动机的话,就必须认真地对待这种声音。支持“司法大众化”的人士认为,中国司法不公和腐败的根源是司法不受大众的制约。这种说法看起来颇有道理,其实经不起法理推敲和经验论证。司法公正源自司法独立,源自法官对法律和正义的坚守,源自其渊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恰当理解和适当适用,而非源自任何外在的干预和影响,尽管法官当然受到宪法和法律本身的约束,受到枉法裁判可能招致的弹劾和惩罚。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司法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另外的法院,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另外的法官,而且意味着司法独立于民众,独立于民意和舆论。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能否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出色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裁判经验,而非是否受制于民众,是否聆听了民众的声音。   从性质上讲,司法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是将规则具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推理技艺判定一个具体案件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而裁决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或负有何种义务。根本而言,司法是一种专业化活动,是一种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职业。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从事司法活动,只有那些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能胜任。英美普通法史上的法官库克爵士(SirEdwardCoke)曾经将人的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一类是“技艺理性”(artificialreason)。前者是天赋的秉性,不需要后天的学习和经验,而后者是人为学习的产物,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他说,司法正是这种“技艺理性”,因为它要求法律人长期研习法律知识并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后才能从事。当专横的詹姆斯一世赋闲王宫,声称要审理几个案子时,库克法官义正词严地说:“陛下虽然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并没有研习过英格兰的法律和事关民众生命财产的案件;司法裁判依赖的不是自然理性,而是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但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需要长期的研习和经验。”   西人常将法官和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需要专业的知识训练和丰富的经验,都非外行人所能胜任;并且,两种职业都关乎人命,不可视同儿戏。没有人会主张让一个从未研习过医学的人充当医生,也没有人愿意找这样的外行治病。难道可以让一个未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充当法官?谁会愿意让这样一个外行裁决自己的案件?   那些反对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士常常主张,因为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应当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应当时刻聆听“人民”的声音,让“民意”成为裁判的依据。且不说抽象地讨论“人民”是何等地容易导致卢梭式的专制,即便是承认司法应为“人民”(个人的简单相加)服务这一原则,也决不意味着“人民”应当直接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去,因为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不具备必要的“技艺理性”。让“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将会导致苏格拉底之死式的悲剧,因为判决依据的不是“技艺理性”而是汹涌威猛的“民意”。哪怕每一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参与审判的“人民”仍然是一群暴徒,因为他们缺乏作为司法根基的“技艺理性”,而只能诉诸于恣肆的“民意”和激情。   不少人迷恋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河南等地的法院也在大力推广这种审判方式,仿佛它体现了“群众路线”,仿佛它能带来司法公正。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也许有人会说,它将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贴近群众。难道“贴近”群众就能生产出更加公正的判决?是因为法官和群众的“近距离接触”而令判决更加公正?没有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可靠的关系。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这似乎是说,人民群众喜欢简单而非复杂的解决问题方式,因为他们的头脑和生活都比较“简单”。若真是这样,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调查出示证据了,直接判决岂不更好?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恪守程序正义的判决可能公正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此乃所谓“人民司法”也。这个理由对许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不公?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游戏规则,不可能具有带来司法公正的神奇魔力。   将中国司法政治化的还有频繁发生的“运动式执法”——各种各样的专项整治行动。譬如,2010年,司法系统“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   表面上看起来,法院参与打黑除恶等行动似乎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这背离了法院的职责,颠倒了法院的角色,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依靠“运动式执法”而采取的行动往往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法院成了打击犯罪的推手,成了整治运动的工具,丧失了中立者的地位,扭曲了其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尽管中国常把公检法三机关相提并论,但法院与另外两个机关的职能和定位完全不同,后者是行政和执法机关,主要职能是严格执行法律,追捕和公诉犯罪嫌疑人,而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主要职能为依据法律居间进行裁判,既不能站在公诉人一方,也不能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否则,它很可能枉法裁判。也就是说,法院决不能和公安、检察机关结为一体,不能和它们联合办案、共同打击犯罪,否则,法院难免偏袒,无法持守中立立场,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际上,公检法联合办案往往让司法审判沦为走过场,因为在这样的配合下,法院难免在审理之前已经先入为主,甚至先定后审,致使审理过程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   同时,“运动式执法”的根本缺陷在于破坏了执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执法留下了长期的“休眠”阶段,在这个“休眠”阶段法律是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良好执行的。“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必然是,不执法是常态,而执法则成了非常态。如果不执法成为了常态,违法犯罪自然会猖獗起来。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不仅意味着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意味着执法和司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便是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执法方式和过程不能始终如一,而是朝令夕改,则会破坏人们对执法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预期法律每天都得到同样严格的执行,因而对法律信心百倍甚至尊重有加。   另外,由于“运动式执法”往往带有“从快、从严”的特点,因而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是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专横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的话,那势必会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的话,那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裁判不公。   司法政治化的表现还有很多,比如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并重或统一,拒绝受理所谓的“敏感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等。司法应当关心的是案件是否依法裁判,判决是否合乎正义,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的救济。如果将所谓的“社会效果”强加在司法头上,让司法为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稳定或者“和谐社会”——服务,难免会扭曲司法审判,牺牲个案正义,戕害当事人的权利。尽管法院应当受理所有具有法律争议的案件,但各级法院流行的潜规则是拒绝受理那些所谓的“敏感案件”。比如,举国关注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各地法院拒绝受理。还有很多涉及征地拆迁和民众起诉政府的案件,也遭遇同样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当下中国司法的目标实际上不是运送正义,不是捍卫当事人的权利,而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执政者的统治。#p#分页标题#e#   二、司法的调解化   过去几年来,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是将“调解”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很大程度上,整个司法出现了严重的调解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宣传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各级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树立“调解优先”理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各种倡导或者加强调解的意见。譬如,江苏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河南省法院更是将2009年确定为“调解年”,全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6722件,调解215789件,调解率达70.35%,同比增长15.1个百分点,部分法庭的调解率达到了90%以上。   众所周知,司法的主要职能是通过适用法律根据既定程序裁判案件,以达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权益之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活动,旨在通过对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廓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其对正义的诉求。尽管纠纷解决的方式很多,但司法通常被视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不仅意味着它具有终局性,而且意味着它耗时费力、成本甚高,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一般不去法院,不会选择诉诸司法。而那些到法院寻求救济的大都由于其他解决方式已不奏效,或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将审理和裁判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不应将调解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否则,就背离了法院的职责定位。   过去几年来,司法系统一直大力倡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是,这样的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调解优先”的准确含义如何?怎样才算是“优先”?“优先”意味着对所有案件不分青红皂白都进行调解吗?意味着调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吗?意味着不经调解就不能裁判吗?意味着调解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吗?意味着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吗?“调判结合”这样的辩证法不过是一种诡辩,没人能说出“结合”的义涵和方式方法,没人知道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才构成“结合”。这种含混其辞的表达,根本不能成为指导司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说:“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这根本就是语词的滥用。“调解”怎能是“审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岂能混为一谈?“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和规则都是不同的,结果也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调解无非是在法官(或者他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而审判则是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结果是法官作出的基于法律和正义的判决,完全不必经过当事人同意。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讨价还价进而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审判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作出决断的过程。无论如何,调解和审判都是不同性质的事物,都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二者等同无异于混淆视听。   将“调解能力”视为“高水平司法能力”,更是匪夷所思。“调解能力”意味着什么?何谓“司法能力”?如何衡量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审判能力难道是低水平司法能力?这些说辞除了玩弄文字游戏之外,无非是透露出倡导者对调解的盲目偏好,以及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端歧视。调解与审判等纠纷解决方式本无高低贵贱之分,抬高调解无疑是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轻视,无疑是要在它们之间分出个优劣来。这种态度和做法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只能造成对调解的误用和滥用,受害者是那些谋求纠纷解决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这是一种典型的调解扩张化,经不起追问和推敲。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拒绝了调解,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他们会同意调解吗?执行阶段如何进行调解?难道不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难道判决之后还能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判决的效力何在?对于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二审、再审、申诉等程序中的调解有何意义?如果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他们何不在一开始选择调解?还有,调解一般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将其扩展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正当性吗?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这种扩展的边界和限制何在?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居于平等的地位,适用调解的空间较大;而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是普通的私人,另一方是拥有权力的行政机关,适用调解的空间有多大?如何避免损害私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存在着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当事人,公诉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诉求未必完全一致,除了就民事赔偿部分有可能调解之外,刑事部分难以适用调解,不能不说,调解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毋庸置疑,调解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撇开法院内的调解不说,法院外的调解,或者称之为“民间调解”,自古以来即存在。实际上,即便是在今天,经民间调解而解决的纠纷也可能远远多于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纠纷。对于这种调解,根本用不着提倡和鼓励,民众也知道广泛利用。这一点,只要到乡间市井看看便一目了然。   而与民间调解相对的“法院调解”或者“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显而易见,这种方式运用的主动权掌握在法官手里。通常情况下,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之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启动此种程序。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愿意”。也就是说,法院调解(甚至任何调解)的基本前提必须是双方(多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这种“自愿同意”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都要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应适用调解;二是当事人的同意必须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在法院不当压力下的“同意”。   说实在的,如果法院调解能够满足这样的条件,适用调解程序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将调解作为司法的大原则,过于强调调解优先,甚至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则会扭曲法院调解的功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利于法治建设。在调解优先的政策下,不少法院都有调解结案指标。为了完成任务,一些法官便不顾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接受调解。众所周知,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地位的不对称性,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有求于法官,对于法官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条件,一般不敢轻易拒绝,他们会想,如果拒绝的话,将来的审理和判决还都掌握在法官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便不同意调解,甚至已经在诉讼外进行了多次无果的调解,也不敢或者不愿拒绝法官的调解“建议”,“半推半就”或者“勉为其难”地进入了调解程序。不能不说,这样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愿的基本原则,尽管它是通过隐性或者“潜规则”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调解无懈可击,实际上,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它已经变了味。   不少人支持“调解”的理由是,它比审判更有优势,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不伤和气。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调解”和“审判”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利弊,怎么能在整体上说一个优于另一个呢?作为众多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调解”通过何种神奇的机制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些当事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调解”,难道我们还能说“调解”有利于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难道我们能够拒绝通过审判解决其纠纷吗?还有,解决纠纷的目的难道只关心是否伤了和气,而不关心公正和正义吗?如果为了“和气”而不情愿地接受调解,这样的和气又能持续多久?不少法官朋友都抱怨说,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就是“和稀泥”,往往各打五十大板,不能令当事人心服口服,更不能传播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可见,“调解”并没有神奇的功效,过分抬高它不利于法治建设。无论如何,司法审判都是法治社会中公正解决纠纷不可或缺的一道屏障。   司法系统宣传和实践“调解优先”和“大调解”的害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扭曲了法院的定位,使法院变成了调解机构。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而不是调解,进入法院的很多都是调解失败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如果法院的主要职能变为调解,那些调解失败或者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到哪里去获得救济?   其次,它很难避免对调解率的盲目追求,很难避免“被迫同意”调解的局面。如果没有对调解率或明或暗的追求,“调解优先”是无法实现的,也是毫无意义的。而任何事先设定的调解率,不论高低,都是一种计划思维方式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都与无法预料的纠纷解决格格不入。在所有的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没人能够事先知道有多少当事人会同意调解,也没人能够知道有多少案件会以调解结案;因而,任何事先确定的调解率都是毫无根据的臆想,都会导致削足适履的结果,对纠纷解决没有任何好处。如果调解率成为法院的目标,对当事人意志的践踏就很难避免,哪怕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会在法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结果。   再次,如果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司法知识和审理技艺对法官们来说将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当法官们每天都致力于调解时,关于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将变得无关紧要,那些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将被边缘化,而那些喜好调解和善于和稀泥的“调解官”将受到青睐,司法技艺的衰退不可避免。   最后,如果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强调调解,调解的成本会非常高昂。如果当事人拒绝了一次调解要求的话,还有多次要求等着他们,甚至一直到执行的环节。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最后还不一定能够成功,徒增成本。法官不是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来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充当和事佬,想方设法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案件最终还是不得不通过审判来解决,没完没了的调解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三、司法的去律师化   过去几年,中国司法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对律师进行压制和打击,律师的执业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和威胁。从“维权律师”年检被拒到“被失踪”、被逮捕,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无不呈现出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处境的恶化。尽管中国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身份转变之路,但律师的执业权利并未获得有效的保护,甚至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步。在2010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政法委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也表达了同样的声音。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业遭受重创,不少“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处境艰难,甚至身陷囹圄。尽管对维权律师的压制一直存在,但这两年执政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和大规模的行动,包括年检拒绝通过、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限制或者剥夺律师的人身自由等。譬如,2010年4月,北京律师刘巍和唐吉田因在代理一起“敏感案件”时退庭抗议而被吊销执照;2010年,若干名维权律师,包括江天勇、杨慧文、张立辉等,年检未获通过。过去两年中,尤其自中东和北非“茉莉花革命”以来,很多维权律师都被绑架或者“被失踪”过,包括著名维权律师和积极参与维权的人士滕彪、许志永、范亚峰、唐荆陵、李天天等。众多维权律师的生活和工作时常受到骚扰,其人身自由和安全时常面临威胁。很明显,对维权律师的压制是为了阻止他们代理那些敏感的案件——涉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之类的案件以及各种群体性案件,阻止他们为各种“不受欢迎的人士”辩护。   既然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也不论当事人因何遭到指控),为何他们不能替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士”——宗教自由实践者、群体事件受害者等——辩护?这些人难道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犯了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告人不能获得律师的辩护,司法审判必然一边倒,必然不利于被告人,司法公正将无法保证。毋庸置疑,在任何情况下,阻止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是背离法治精神的。   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根本不必存在“维权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所有的律师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存在的,所有律师的职责都是维权,不论当事人是谁,也不论其因何成为被告。在那里,律师维护任何人的权利都不会受到压制,因为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中国这样的前法治社会里,尽管律师维护一些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压制,但维护另一些人的权利却会遭遇阻力,以致维护这些人的权利成为一个难题。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独立的“维权律师”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代理那些“敏感案件”,其他律师要么不愿代理,要么不敢代理。“维权律师”的出现,恰恰反映了宪政法治和司法公正的缺失,反映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尽管不像维权律师一样成为易遭压制的对象,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堪忧。由于一些刑辩律师常常成为政府打击犯罪的“拦路虎”,他们也难免成为不受执政者欢迎的人。刑辩律师除了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之类的难题之外,还时常受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威胁。用这一罪名压制律师的最著名案件即为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该案一波三折,从2009年的“第一季”到2011年的“第二季”,每次都引起了全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正是在这样的关注下,对李庄的第二次起诉才以撤销告终。前不久,律师伪证罪又降临到了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北海四律师头上,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组成了律师团前去“援助”,同样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律师伪证罪”被认为是悬在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   尽管律师不应伪造或者毁灭证据,但《刑法》上的“律师伪证罪”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既然《刑法》第305条规定了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人的伪证罪,为何又要专门规定一条针对律师的伪证罪?其次,如何解释《刑法》第306条中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怎样的情形构成“帮助”和“引诱”?律师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致使其改变供述或者证言等算不算“帮助”或“引诱”?单凭当事人的口供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单凭证人的证言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当事人或证人必须出庭质证吗?如果不是这样,如何证明当事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律师遭受陷害怎么办?   毋庸置疑,无论是通过“被失踪”等方式对“维权律师”的直接打击,还是通过“律师伪证罪”对刑辩律师的间接压制,都是严重背离法治的做法。近几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这个群体,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的辩护权利。   在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他们需要确立规则,并按照规则行事。并且,当有人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她将依据规则受到适当的惩罚。这就是规则之治,或曰“法律之治”。在一个端赖规则治理的社会里,随着人们交往的复杂化,规则的制定、解释以及适用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进行,久而久之,这些人员形成一个专靠规则谋生的群体——法律人。随着社会分工的演进,这个法律人群体又分化为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以及律师等亚群体,尽管他们之间的角色经常发生相互转化。法官的职责主要是恪守中立立场、阐释和适用规则,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指控严重违反规则的人以使其受到惩罚,法学家的使命主要是传授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技艺,而律师的天职则主要是通过反驳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规则阐释和适用来为遭受指控的人进行辩护,使其免受不应有的惩罚。   不过,如果我们假定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具有复杂规则理解的能力和知识,如果我们假定法官、检察官在解释或者适用规则的过程中从不会犯任何错误,那么,律师群体的确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他们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无须聘请靠法律知识吃饭的律师。然而,正如英格兰法官库克爵士指出的一样,法律知识不是一种“自然理性”,而是一种“技艺理性”,需要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也就是说,法律领域内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都具有特殊性,未经专门的研习很难成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他们也未必有时间、精力或者兴趣去钻研法律,因为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和爱好。这样的话,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总有一部分人需要专职法律人——律师的帮助。#p#分页标题#e#   同时,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永远不会犯错误的话,我们等于在说“他们是神”,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凡人都会犯错误,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相信人世间的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是凡人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同样相信,他们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犯错误,不管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既然如此,那么为了让这种错误尽可能地减少以至得到纠正,我们需要同样精通法律的人士对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进行反驳,或者说,我们需要另外一群不同的法律人提出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看法,看哪一种认识更加逼近“真理”和正义。并且,如果在一些情形下,检察官或/和法官企图“陷害”某个公民因而故意歪曲法律的话,那么,一个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之外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就显得更加必要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恰当解读捍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践行规则之治,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没有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只有那些奉行人治和暴力统治的社会里才不需要律师,因为那里不讲规则,或者规则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在那样的社会里,律师不仅没有用武之地,还会被统治者看做是妨碍其恣意专断的“哗徒”。难怪专制社会里的统治者都对律师极尽压制之能事,难怪在专制社会里律师的地位都十分卑微。   然而,至少自13世纪起,律师群体在英国逐渐成长壮大,并成为推动法治的最强力量之一。英国的宪政史表明,没有法律人群体,就没有法治。而律师是这个群体中最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大量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法学家都是律师出身,都是律师界的佼佼者。在很大程度上讲,律师的品格和经验塑造了其他法律人并奠定了其职业的基础;因而,没有优秀的律师,就难得出色的法官和检察官。从英美等法治社会的经验来看,律师对于法治的确立功不可没。   首先,律师是推动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的司法大都控制在君王(行政机关)手里,司法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为了将司法从君王的手里解放出来,为了让法院成为中立的裁判部门,不少律师坚持不懈地挑战了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敦促法官独立释法断案。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构成了两股对抗性的力量,制约检察官对法官的不当干预和影响,确保司法的中立地位。   其次,律师是程序正义的保护神。尽管公正的司法是建立在实质正义基础之上的,但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因为程序正义确保发现事实之手段的正当性。近现代以来,程序正义成为司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而这与律师的长期努力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们“绞尽脑汁”探寻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指摘获取证据手段的非法性,进而大大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发展。   最后,律师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忠诚卫士。自律师诞生之日起,他们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替当事人辩护,使其免受或者少受不正当的惩罚,捍卫其自由和权利。那些伟大律师的名字总是与公民神圣的权利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汉密尔顿,还是为宗教自由辩护的丹诺,都是人类自由史上的一盏明灯。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持久努力,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正义追求,人类能否像今天一样自由,能否出现今天的自由社会。   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打算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应当尊重律师,尊重律师职业,并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神圣的辩护权利。   四、中国司法该向何处去?   毋庸置疑,中国司法的弊端很多,这里的讨论只是豹之一斑,而非整全的图景。但上述观察和分析告诉我们,中国司法的出路是朝着独立、专业以及保护律师权利的方向迈进,尤其是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为不独立的司法难免偏袒。而要实现司法独立,确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分权制衡不可或缺,同时,还要求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法律控制政治的“法政治理”模式。   尽管很多决策者和一些普通民众对三权分立多有误解甚至充满敌意,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事实均表明,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用来限制权力的有效方式。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分立,通过让其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互相牵制和约束以免任何一权独大的目的。这种分权制衡使得司法独立变得可能,因为司法权不会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操控,而是可以与其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通过法官终身任职和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的制度安排确保司法独立。   尽管中国的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现实政治中则是行政权一权独大,但无论哪一种权力最高,都与三权分立格格不入。在三权分立的格局下,没有一种权力是最高的,三种权力之间是一种平等分工且相互制约的关系。“最高权力”的设置本身就是反宪政和反法治的,因为它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完全相悖。“最高权力”是否意味着享有者可以为所欲为?任何权力不受制约,结局都只能是暴政和奴役,无论这些权力掌握在世袭君主手里还是掌握在民选的政府手里。   确立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要求超越现在的“政法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总是被放在法律的前面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多数重要或者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都会被转化为政治事件,司法的过程总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是以是否合乎正义为圭臬,而是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法律案件的处理依循的通常是政治逻辑而非法律逻辑,司法的过程是政治化审理而不是法律化审理,司法的场域不过是一个罩着华丽法律外衣的政治舞台,司法的过程是化了妆的政治过程。在这种模式下,政治是社会中的主宰,而法律则不过是其奴婢而已。当然,这里的“政治”并非人人可以参与的公共事务,而是权力者制造命令、控制他人,成为权力者的私人事务。在这样的社会里,尽管就整体而言,法律的作用并非完全不存在,但在官员认为可能事关社会稳定或者危及自己权力的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沦为政治的奴隶。   政法治理模式强调,法律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过是为以权力和控制为核心的政治服务的工具。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它剥掉了法律的价值内核,因而使法律丧失了独立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法律不过是权力者的命令,不过是权力维护的工具。这种观念认为,法律就是某个机构“制定”出来的文件甚至发布的命令,不论这种文件或者命令是否背离了正义、习俗和经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与17、18世纪之前(甚至今天的某些地方)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同,那时候,人们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人们的观念、习俗、道德等基础上合乎正义的规则,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因而,法律不是某个机关“制定”出来的,而是经由法律程序“发现”(discover)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存在,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先于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在英格兰法治史上,国王必须受制于法律的理由之一是“法律造就了国王”,而不是国王造就了法律,因此国王必须守法。   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府官员总是为了某种政治目标甚至自己的政治前途而影响甚至干预法律案件的处理,毫无疑问,这种缺乏规则可循、随时可能发生的干预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当事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稳定性和连续性,人们根据可预期的法律选择自己的行为,预测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评价。司法的过程就是将可预期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稳定性预测裁判的结局。但是,如果司法过程时常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其可预期性便大大降低,因而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无法作出适当的行为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往往考虑到类似行为的司法评价,如果司法对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给出了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评判,那么人们将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对司法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损害将从根本上破坏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会导致事实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因为不可预测的法律缺乏规范人们行为的效力,缺乏规则的基本特征。并且,无论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如何,只要司法过程不可预测,整个法律世界便会“喜怒无常”。   在崇尚政法治理模式的社会里,政府官员时常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为了权宜之计而牺牲基本原则。这种模式会以追求社会稳定为核心目标,然而它追求的是短期的社会稳定,而非长期的社会稳定,因为它通过干预司法来实现表面上的安宁,通过牺牲个案公正来确保政治上的平静。这样获得的稳定是暂时的、短期的,甚至在很多时候,连短期稳定的目标都难以实现,因个案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一个明证。追求短期稳定的目标势必将长期的稳定置于险境,因为长期的稳定依赖具有连续性的司法和无数个案的公正。为了追求短期的稳定或其他政治目标,政府官员倾向于放弃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偏爱带来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这样,公平正义让位于短期利益,原则治理蜕变为权宜治理,而这为长期的社会稳定以及自由公正社会的建立埋下了祸根。   通过对司法的干预,政法治理模式将人们的不满从法律领域引入政治领域。本来,在法律领域里,如果人们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有所不满,他们会通过上诉等法律内的途径理性地表达,倘若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他们会敦促立法机构及时修改法律。无论如何,这种不满的表达通常都会局限在法律领域,并且是理性和温和的。但是,如果人们发现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受到了政治的干预,他们的不满就会指向整个政治制度和政府,就会选择较为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反抗,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司法受到政治的控制,便无法找到通过和平说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地方,无法通过理性论辩获得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律和司法失望,将不满和愤懑泄入政治领域,尤其是政府,而这很容易转化成暴力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法治理模式几乎注定了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这些事件的集聚将使大规模的暴力革命成为可能。   无疑,政法治理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不利于建立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我们应当摒弃这种模式,走向以法律和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用法律规范政治和约束政府,依赖独立的司法解决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就连大部分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的一样。尽管人们并不一定将任何纠纷都诉诸法院,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总是开放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会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分析评判,鲜受政治和政府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在法政治理模式下,法律纠纷的处理属于法院的领地,政治党派或者政府官员无权染指。这当然意味着司法独立——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整个司法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尤其是行政和立法机关;二是每一个法院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院;三是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官。   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当法官面对一个法律纠纷时,他(她)只对法律负责,通过法律推理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事人无须关心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只需关心证据是否充分、请求是否合理;如果其证据充分,就可以获得自己期望且大体公正的判决,即便在一些情况下,判决出乎当事人意料,当事人也会得到解释充分的理由,虽然不一定完全同意但也会尊重并接受之。并且,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她)还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的法院,期望得到一份法律适用更加恰当、说理更加充分的判决。无论如何,当事人都不必担忧自己的纠纷会被看成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必担忧政治因素会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   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强调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保障法律案件裁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为实现某种政治目标,司法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经常遭到破坏,甚至为了获得特定的结果漠视程序的存在。而没有公正的程序,整个案件的审理就会被扭曲,判决结果不过是操控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讲,没有程序的公正,根本无法保障结果的公正。在法政治理模式下,司法过程完全依循法律逻辑,遵照既定的适当程序,在程序公正的保障下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它把程序正义视为司法的生命,视为通往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尽管在一个案件中实质正义也同样重要,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立法而非司法问题。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当事人不必担心政治等因素会影响案件的判决,而只需要把精力放在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上。   法政治理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首先,司法过程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如果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有大致的了解,根据自己手中的证据,就可以大体预测一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尽管会有误差,但不会差之千里。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会限囿于法律领域,会依循法律逻辑和既定的程序,罕有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也许会发生戏剧化的结果,但通常都是因为法律解释或者证据变化的缘故。其次,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可以想象,如果司法时常受到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的干预,公平正义便不是司法追求的首要目标,相反,它首先追求的是社会稳定之类的目标;只有当司法获得独立后,公平正义才可能成为司法的首要目标。再次,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的不满通常会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表达,而不会选择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即便人们不服某个判决,但他们仍然信任整个司法,这种信任使他们倾向于选择理性的方式在法律范围内表达不满,而不是采用法律外的方式释放愤懑。当事人知道,司法裁判的结果端赖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出示,如果他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获得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实属正常。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通常会理性地接受判决,而不会选择“无事生非”,不会选择暴力行为。   五、结语   当下中国的司法,呈现出典型的政治化、调解化和去律师化特征,尽管这不是其全貌。这样的司法与司法独立、专业化和律师权利受到良好保护的原则相背,不能不说,中国的司法变革已经误入歧途,正在走回头路。毋庸置疑,这样的司法会沦为政治的附庸,受到权力的操控,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亟须调转变革的方向,应当迈向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以及有效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这要求确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权力分立政体,要求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要求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且薪水不得减少。同时,这要求中国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政治受制于法律的法政治理模式,要求权力依从法律,要求司法驯服权力。只有这样的变革,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护。   (相关简介: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阅读更多

许志永 | 选举第一课 为什么“权力机关”成了“橡皮图章”?

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然而现实中,人大常常被讽刺为“橡皮图章”,不管官员多么腐败,一律高票当选,不管预算多么不合理,一律高票通过。   2007 年 1 月的海淀区人大会上,区长高票当选,而就在同一天,中纪委对其立案,后来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大多数代表根本不关心区长是什么人,能否称职,是否腐败,只要是上面推荐的,就投赞成票,街道办主任等“官员”代表更是如此。   为什么代表们这么懦弱和不负责任?就选民直接选举的区县级人大代表而言,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竞选,选民没有认真投票。   有志于公共服务的候选人被打压,没有机会通过海报、传单、演讲等方式向选民介绍自己,结果是,本应适合“公仆”职位的人没有机会被选民了解,没有机会当选。选民在失望和冷漠的情绪下被组织去投票,不管候选人是否称职画个圈算是完成了任务。结果当选的是官方推荐候选人,或者是单位领导,他们也许是好人,好领导,但未必是好议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大代表的职责主要是选举并监督“一府两院”,决定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这就是议员的职责。而现在当选的代表大都不关心公共事务,很听话,选区长领导让选谁就选谁,让通过预算就通过预算,所以就有了“橡皮图章”的比喻。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都如此虚假,怎么可能建立诚信社会?   当然,人大不起作用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比如开会时把代表分团(后来叫联组)管理,各团都有“选举”出来的领导,重要信息通报都由领导来完成,于是代表就是了“群众”,据说全国人大代表提一个议案都需要团长(一般是省领导)批准。但是,从根本上说,如果选举有竞争,如果选民都认真投好自己的一票,这些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告别“橡皮图章”,每个选民都有责任。     公民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阅读更多

许志永 | 请珍惜这张选票——致北邮同学的一封信

2011年11月8日,你将领到一张选票,上面列着四个候选人的名字,在每一个名字后面,你有权利表示赞成、弃权或者反对,你还可以在反对的名字后面“另选他人”。   也许你从不关心,你觉得这没用,你已经失望或冷漠太久了。可是,2003年和2006年你们的学姐学长们曾经珍惜手中的选票,那两次合法公正的选举是北邮的骄傲。作为他们选出的海淀区人大代表,作为曾经的宪法学老师,我恳请你们珍惜这张选票,珍惜这五年一次的对国家和社会肩负责任的机会。   根据宪法,人大代表最重要的职责是选举和监督“一府两院”、决定财政预算等重大事项,当了8年海淀区人大代表,我深切感受到,正是因为依法履职的代表太少,法定的“权力机关”才变成了“橡皮图章”,一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都如此虚假,怎么可能建立诚信社会?而依法履职代表太少的原因,就是因为缺乏竞选,选民没有认真投票。   我能理解你们的冷漠,因为你们只是看到了“他们”的标语,你们没有看到“自己”的候选人——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不知道他(她)打算做什么,能做什么,甚至不知道他(她)是谁。因此,我,也是每一个候选人,都有责任以海报、短信、演讲等各种宪法赋予的公民表达自由告诉你们“我是谁,我打算做什么”,然后由每一位选民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不是中国特色腐败官场上的“拉选票”,这是真实选举所必要的“介绍”候选人。   而你们的责任,是珍惜这张选票。不要觉得无所谓,社会不公不义和每一个人的冷漠有关。无论人大、司法还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机关能够依法履职对人民负责,中国就不会有今天如此的贪腐与不公。如果说那些拆迁自焚者、被关黑监狱的上访者、无辜却被判处死刑绝望的伸冤者离你太遥远,海淀离你不远,难道你愿意继续看到海淀区人大代表高票选出一个一年之后因腐败被判死缓的区长?愿意继续看到财政投资20亿元把麦田挖坑灌水建成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愿意继续看到打工子弟学校突然被强拆?愿意继续看到特权腐败横行正义底线缺失而“权力机关”无所事事?如果说过去四年都和你无关,那么现在,是你,要亲自投出这神圣的一票。   请珍惜这张选票。五年就这一次,选谁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是“你”的选择。11月8日那天,法律不是让你被动去胡乱画几个圈完成任务,而是让你为海淀人民选出负责的议员——从法定职责上看人大代表就是议员。不要在乎谁推荐,不要在乎他(她)是否当过代表,不要在乎他(她)是不是领导,要在乎自己的判断,看他(她)有没有意愿关心公共事务,有没有意愿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然后,在赞成的候选人后面画“o”;对不了解的候选人弃权;在反对的候选人后面画“x”并在“另选他人”一栏里填上你希望成为代表的任何一个公民的名字。   和你们一样,我也曾想过放弃。为今年要不要第三次竞选,我犹豫了很久,反复问自己是不是因为在乎这个职位。2003年第一次竞选人大代表,我想告诉大家,请相信我们的选举权是真实的,2006年第二次,我想给大家证明,非官方推荐的候选人也是可以连任的。我执着地告诉人们,这个社会是有希望的。本不想第三次竞选,可是作为代表8年过去了,我没有看到政治体制进步,却看到公民竞选持续受到打压,看到选民依然沉默,依然被操纵着完成这场虚伪的演出。   我不在乎这个职位,过去8年已深切体会到很多无奈,可我在乎一个世纪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所争取的今天写在我们宪法中的那些神圣的权利信条,在乎每一个中国人的自由和尊严,在乎那些为社会不公所蒙受的实实在在的苦难,在乎一个简单、真诚、善良社会的梦想,我必须在乎。   我还在乎自己生活了九年的大学校园会不会被假丑恶蹂躏。我希望校园生活是真实的、自由的、快乐的,没有表面一套背后一套的虚伪,没有官僚和准官僚们的贪腐与自私,学子们不需为所谓前途不断阉割自己的灵魂。我希望选举是真实的、自由的、快乐的,没有谈话和威胁,没有论坛被封杀,没有恐惧和冷漠。   知道已经有老师和同学为支持我而被谈话,对不起,我已经太“敏感”,因着与生俱来的使命,我走上了一条追寻自由和公义的道路,为结石宝宝寻求赔偿,代理光诚案,围观黑监狱,为冬天桥洞下贫穷的访民送衣物,反对打工子弟学校强拆,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而呐喊,在良心和公义的道路上走的越远也就越“敏感”了。这个国家有太多的苦难和焦灼,我没能学会转过脸去,有个声音一直在告诉我,这个社会可以更美好的,这么多年我一直生活在梦想中,它让我见证了很多苦难却依然在感动中前行。   因着自由中国的梦想,我离北邮越来越远了。9年来,这里是我生活的保障,大家选我当代表,学校为我常常承受压力,有很多老师和同学值得我永远心存感激。曾以为在体制和良心之间能找到平衡,从事公益的同时可以做一个称职的法理学和宪法学老师,给可爱的同学们讲法律是什么,如何成为一个好的法律人,什么是言论自由……每到期末,会有同学拿出相机,在宏福的草地上记下我们每一个人的笑脸,我喜欢那些日子。可是2009年暑假之后我再也不能上课了,实验室和资料室的工作做不好,一直愧疚不安。虽然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的时候我都会尽力帮忙,但是因为选择了做一个现代公民拒绝所有的“关系”和勾兑,我能帮忙的其实不多。我唯一能承诺的,也是2003年曾经的承诺——我将关注社会公正,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自由幸福,真对不起,请不要问我能为北邮做什么,而是要问我,我们一起能为这个国家做什么。   是的,你我都有责任考虑,我们一起能为这个国家做什么。面对权贵无节制的贪婪、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多的关于房价、教育不公、国企垄断、司法腐败的普遍的愤怒,你也许从不关注,也许曾有抱怨,也许已经学会转过身去,可是,那些因社会不公绝望的受难者,其实和你我息息相关。幸福是相对于别人的优越感,成与败、欢乐与悲伤、贫穷与富裕都相依相应而生,当你作为这个社会的精英阶层享受富裕、成功的快乐时,请不要忘记那些贫弱的同胞,你的幸福和他们承受的代价息息相关。人类当彼此相爱,我们彼此相依。   请珍惜这张选票,不要说这没用,永远不要放弃希望,永远不要放弃一点一滴的努力。无论经历多少挫折,我没有放弃把“橡皮图章”变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努力,没有放弃一个公平正义自由幸福中国的梦想。这梦想需要很多很多人共同完成,请和我一起唤醒这麻木冷漠的时代,请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认真对待我们国家的未来。其实那对正义的渴求、那美好的闪光的爱就在每一个人心灵深处,需要我们用行动去召唤。无论面临多大压力,我愿坚守,在这溃败的社会里点燃真与善的微弱烛火,我渴望北邮的老师和同学、千千万万的现代公民和我一起点燃这烛火,照亮这个民族未来的道路。感谢!         许志永 2011年10月18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阅读更多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杜君立:枪与玫瑰

  1   一般情况下,人类学家将社会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如果从石器时代算起,那么人类的历史已经超过100万年。如果从游牧农业算起,那么人类从物质上走出蒙昧时代的时间不过仅仅1万年。   蒙昧时代实行的是原始共产主义,没有家庭,没有财产。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已经走出蒙昧时代,从而进入野蛮时代。野蛮时代是如此漫长,以至于我们至今还在其中挣扎。   在雅典时代,野蛮的军事民主制度曾经横扫地中海。每一个公民首先是一名战士,家庭的意义在于为共和国生产战士。当一场战争结束的时候,人们关心的不是牺牲了多少战士,而是是否取得了胜利。这种军事民主主义是野蛮时代的主旋律,罗马人以此消灭了迦太基,哥特人以此消灭了罗马,蒙古人以此消灭了花剌子模,女真以此消灭了大明,日本人以此几乎征服了中国。   因为家庭的出现,野蛮时代最为成功的贡献是帝国的诞生,帝国是家庭的升级版,家长升级为国王和皇帝。帝国是国家的前身,准确的说,帝国就是家国,一家之国,以家为国。   中国很早就走出蒙昧。但从炎黄时代直到夏商周,中国一直处于徘徊于野蛮时代的初级阶段,实行军事民主主义。   春秋战国掀起中国第一次启蒙运动高潮,人们对野蛮和文明提出各种不同的思想: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孟子补充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比孔子走得更远: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他还说:“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   面对野蛮时代,中国思想家提出了四种不同的道路:老子认为应当“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各自关起门来过日子,互不信任,也互不伤害。墨子以“非攻”反对滥用暴力,他提出民众应当自治,自己推举头领甚至国王。孔子首先承认一切权力(暴力)的合法性,但他建议权力应以仁义来施行。孟子继承了权力主义思想,但他认为权力是开放的,权力同样也可以消灭权力。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他发展了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主义,推崇以权力来驭民。   孔子与伏尔泰相似,他推崇开明的专制主义;孟子不仅欣赏仁政,他更反对一切暴政,甚至同情革命者;韩非子是马基雅弗利和尼采的祖师爷,他认为强权就是真理,铁腕就是手段,老百姓都是忘恩负义的混蛋;墨子无疑是一个超前的自由主义者;老子则是以犬儒主义姿态超然世外。   毫无疑问,这场由游士阶层主导的中国启蒙运动并未取得政治上的成功。因为当时的文字和书写方式受到极大的限制,民众层面几乎完全被置于启蒙之外。但精英阶层已经行动起来,以野蛮方式来顺应这个野蛮时代的大潮流。   吕不韦问他父亲说:做粮食生意能赚多少?他父亲说:可以赚一倍;他又问,做丝绸生意能赚多少?他父亲说:可以赚十倍;他再问:那么做一个国王的生意呢?他父亲目瞪口呆地说:那就不可限量了。吕不韦就花钱赎出了做人质的秦国王子,又花钱使他成为秦王,吕不韦就这样拥有了一个秦国,而秦始皇就是吕不韦的儿子。   刘邦的大哥二哥勤勤恳恳种地经商,每年赚很多钱,因此刘邦常常被其父斥责不务正业。刘邦建立汉朝后,得意地对他爹说:世上还有比做皇帝更暴利的生意么?   2   帝国是野蛮时代的最大财富象征,每个人都向着这个目标冲刺,无数人死于路途,最后一个人和他的家族渡过血海,踏着无数白骨成为胜利者,他从此就拥有了帝国所有的一切——权力、人民和财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时,他以暴力镇压和阻止他人的觊觎与颠覆,以保持自己的长期垄断。   在人类社会中,这种一元化的帝国体制一直持续到现在,使野蛮时代成为一个漫长的黑夜。在野蛮时代,以暴制暴的革命是一种周期性的洗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正像孙悟空说的“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野蛮时代的特征就是陷于“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或者说,战争是野蛮时代的常态。在野蛮时代,战争就是政治,政治就是战争。   准确的说,启蒙运动使欧洲率先走出野蛮时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文明时代。启蒙运动使人们明白,与其打倒皇帝做皇帝,不如抛弃皇帝做自己。荷兰成为第一个共和国,他们不再是西班牙王国的子民,而是他自己,这就是公民。一群自称公民的人组建公司、银行、法庭和警察,直到组建了国家和军队。北美殖民地抛弃了英王,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   卢梭说:人是被迫而自由的。美国成为人类第一个走出野蛮步入文明的国家,它很快就成为欧洲的榜样。华盛顿打完一场战争后继续做农场主,因为那就是他自己。潘恩的一本小册子《常识》告诉每一个人如何做一个公民,做好公民就是“美洲人”。   毫无疑问,无论美国还是荷兰,都是由一群圣徒般的精英建立起来的,他们具有先知般的自制力和智慧,他们对自由的渴望丝毫不逊色于对财富的贪婪,因此他们以乌托邦的精神为人类展示第一次文明,这就是民主和自由。   吊诡的是,法国国王为帮助美国而倾家荡产,由此激起了法国穷人的愤怒。当王后玛丽听说穷人没饭吃时,玛丽说:“怎么不去吃蛋糕呢?”穿长裤的穷人冲向巴黎,国王和他的妻子玛丽很快就被推上断头台。玛丽的最后一句话是:“我有一个美丽的脖子。”穷人们赢了,因为他们终于杀死了国王,这就是法国大革命。阿克顿说:“法国从美国那里学来的是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的政体理论。”革命为了平等,而断头台从来都是贵族的特权,革命终于实现了人人平等。接下来的日子里,数万人被推上断头台,从富人到穷人,直到最后砍掉革命者的头颅。罗伯斯庇尔号召人们为革命献身,“好人和坏人都从世界上消失了,听我的,公民们,死亡是不朽的开始。”从“三级会议”、“国民公会”到“热月政府”和“督政府”,从“执政帝国”、“百日事变”到“波旁复辟”,从路易十六到马拉和夏里埃,从罗兰、丹东、德穆兰到罗伯斯庇尔和圣鞠斯特……革命吞噬了自己的孩子。   3   马克思说,革命不是靠法律来实行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1793年9月17日通过的《嫌疑犯律》中规定:“未经常表现其热爱革命者”即是罪犯。“革命所许愿的启蒙精神被视之等闲,它的人道主义观点也被忘却。暴政风靡着全社会。”如果断头台足够多,法国人一定会自我完成种族灭绝。罗伯斯庇尔最后一个被送上断头台,横空出世的“大革命之子”拿破仑成为革命终结者,他“拯救”了法国,因此他自我加冕成为法国人的皇帝,领着喜欢砍头的法国人开始了一场军事征服,法国又回到民主军事主义时代。“因为他们喜欢闪电而不喜欢阳光,所以只能在黑暗中徘徊。”虽然在《拿破仑法典》里写入了大革命的最重要的原则: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等,可拿破仑封杀了法国73家报纸中的60家,余下的都被改造成了他的政府机关报。法国成为这个意大利人的家族私产,被任意分封。法国重新成为一个严刑峻法的警察国家。   拿破仑极其鄙视路易十六,理由是国王不该向人民屈服,应该用大炮轰击不服从的暴民。拿破仑说过,世上只有两种力量,一种是暴力,一种是精神。如果说拿破仑是前者,那么雨果就是后者。雨果在《九三年》中曾经这样批判法国大革命:“你要的是军营,我要的是学校;你想把人变成士兵,我想把人变成公民。你要他狰狞可怕,我要他有思想。你要建立一个生死予夺的共和国,我要建立一个人人智慧的共和国。”   半个世纪后,法国革命又使一个贫困潦倒的知识分子大受鼓舞。他认为,资本家将会弄死皇帝,然后资本家再被穷人弄死,最后一个平等的共产主义就实现了,因为大家都一样,就无所谓穷富了,只有机器才干活,每个人都只管享乐就是。“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马克思无疑成为野蛮时代最为成功的革命思想家,甚至可以说,正是他的努力,革命由一种行为变成一种思想。   在赤贫的俄罗斯,马克思的徒孙列宁说:资本家卖给我们绳子,我们会用这根绳子绞死他们。很快,革命成为一种很时髦的东西,每个没有鞋子的穷人都为此而疯狂,革命可以使穷人忘记饥饿,忘记贫穷,忘记自卑,忘记恐惧,忘记常识,忘记良知,忘记世界,忘记自己。对一个革命者来说,眼里只有吃得好穿得好的富人,只有嫉妒和仇恨。阿Q们喊着“革命”冲向赵太爷家……   从布尔战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任何一个试图摆脱革命威胁的帝国都将对外战争作为泄洪道,而革命者建立的新式帝国为了摆脱新革命者的威胁,如果不发动对外战争,也只有发动内部清洗运动,将野蛮引向极致。只有杀戮才能拉动政治的GDP。   60年前,皇帝时代的老式帝国纷纷土崩瓦解,被解放的自由民众建立起了文明时代的国家,还有许多革命者建立了新式帝国。20年前,革命者建立的新式帝国也被雨打风吹去,更多的自由民众和他们的国家汇入世界主流。   4   如果说音乐是人类的灵魂,那么摇滚就是音乐的良心。“枪与玫瑰”(Guns N’ Roses)是世界最著名的摇滚乐队。当中国政府耗费400多亿美元举办了人类史上最为奢侈的一场运动会时,“枪与玫瑰”乐队耗费17年时间和4.3亿美元,推出了他们制作的音乐史上最为昂贵的一支单曲。这首号称“摇滚音乐史的历史性时刻”的《中国式民主》(Chinese Democracy)很快遭到全世界的热捧,和中国政府的严厉封杀。崔健之后,中国已经没有音乐。   2008年11月,真理部,有记者问:“美国‘枪与玫瑰’乐队发行了一张名为《中国式民主》的新专辑,中方对此有何反应?”秦肛很中国地义正词严道:“据我了解,很多人不喜欢这类音乐,因为它太嘈杂,噪音太大。我想你应该是一个成熟的成年人了吧?”引得现场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记者一片耻笑。在这个21世纪的人类世界上,音乐已经成为一种超越一切政治的终极信仰,而摇滚音乐更是最为显赫的王者。与猫王列侬杰克逊比起来,厚颜无耻的政客们又算得了什么?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来到中国,中国政府的迎宾曲竟是一首摇滚天王杰克逊的《天下一家》。   如果说革命是枪,那么民主就是玫瑰。2003年11月22日,反对党领袖萨卡什维利和自由民众走上街头,每人都拿着一支玫瑰花,以表示对总统谢瓦尔德纳泽及其所领导的专制政府的反对。这就是“玫瑰革命”。谢瓦尔德纳泽最后辞职,格鲁吉亚终于建立了民主选举的政府原格鲁吉亚总统。格鲁吉亚的玫瑰革命引发了一系列被称为“颜色革命”的民主浪潮。   从残酷的现实来说,民主从来都是一件富人的奢侈品,它的前提是民众的启蒙。启蒙不仅仅使人走出蒙昧阶段,更重要的是走出野蛮阶段。一个蒙昧的人就是一个完美的“普通老百姓”,一个平庸的“恶棍”,或者不会思考、没有自己头脑的奴才和草民,一个野蛮的人可能是个暴君酷吏,也可能是个大无畏的革命者。   如果打个比方,革命就是一种吗啡或者鸦片,革命总是伴随着快感。革命是民主的临时替代品,它是穷人的玩具。几个自命不凡的精英领着一群乌合之众的群氓就斩木为矛揭竿而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革命是为了成为“他”,而不是为了成为自己。刘邦看到秦始皇出行时说:“大丈夫当如此!”所以刘邦是个革命者。   在理论上来说,虽然很多拉美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度,但因为未经过启蒙,实际现实仍是黑帮性质的野蛮时代,并不比帝国时代好多少。因为拉美并不是赤贫,所以革命圣徒切•格瓦拉在这里最终变成了耶稣。   如果玫瑰象征着爱情,那么枪就象征着强奸。孔子希望强奸者尽量采取诱奸的方法;孟子则认为被强奸者有权反抗;韩非子和尼采一样是个强奸狂,他认为对待群众就应当像对待女人一样,“带上鞭子”,与其让他们感激你,不如让他们害怕你;老子认为人们应当远离强奸者,除过墨子外,他们都不相信爱情。所以在2000多年阳儒阴法的中国文化中,牛郎织女这样的爱情从来只存在于民间传说;在正统思想中,只有强奸和诱奸。强奸是暴政,诱奸则是盛世。启蒙是一种爱的教育,启蒙的过程是自我觉醒的过程,或者说,是自由意识和权利意识诞生的过程。   5   2000多年前,管仲说:“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富裕是启蒙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饥寒交迫的人会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首要的事情是获取生存,而不是其他。欧洲启蒙运动最先影响了社会上层的神职人员和商人阶层,从而出现了抛弃天主教的新教运动,以及资产阶级的崛起。   马克思将财富变成一种罪恶,将贫穷变成一种美德,将道德变成为一种堂而皇之的杀人理由,并将它命名为革命。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道德将战胜一切,包括人的尊严、人的理性和人的生命。从此以后,一群自命不凡自我标榜的圣人和英雄出现了,他们与耶稣一样,号称要拯救全人类。他们与耶稣的不同之处是,耶稣流自己的血,他们却要别人流血。从斯大林到希特勒,无不以道德的名义杀人、奴役人,这就是革命。   《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新约》中这一训诫则变成“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人类是一种理性动物,只是常常会丧失理性。当理性回归的时候,革命就被宣告死亡。人类的理性最终会战胜疯狂。人们通过理性认识到,一个革命者并不比其他人更道德,而理性才是人类真正的美德。   1858年,恩格斯在写给马克思的信中不得不承认,“英国的无产阶级确是愈加资产阶级化了”。当马克思认为贫穷的革命者将撕碎资产阶级时,无产阶级却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马克思的革命美梦就这样在欧美资本主义社会破灭了。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地方,英国的工人阶级发动了宪章运动,而不是马克思预言的革命运动,他们不是要剥夺资本家,而是要捍卫自己。伦敦工人协会领袖洛维特认为“需要的不是枪炮,而是教育”,他说:“凡提出革命斗争,号召诉诸武力的人,都是我们首先要反对的人;必须说服全体人民用和平方法来争取宪章。”最后他们以不屈不挠的意志赢了,获得了难得的普选权,在政治面前,工人终于与自己的老板站在平等的地位,并成立了他们的利益代表——工党。丘吉尔带领英国人打败了希特勒,但“忘恩负义”的英国人很快就抛弃了他。对成熟理性的民众来说,他们不需要英雄。所谓英雄,不过是因为其他人都跪着而已。   相比宪章运动,革命运动是人类最古老最野蛮的政治形态。在战争模式下,“自由之树只能不断地用爱国志士和暴君的鲜血来灌溉。”当一个社会找不到任何正常的向上流动通道,陷入幽暗的专制长夜时,一切权力都按照血缘、特权、金钱来选拔,以血缘、裙带为基础的门阀士族便垄断一切资源;人生下来,其社会地位就已注定,平民只有到了王朝衰落的末世,才有可能像陈胜、吴广那样质疑“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从而揭竿而起,重新洗牌,成者王侯败者寇。这就是革命的强制作用。   6   中国人素有革命传统,连阿Q都可以在生气的时候喊“革命啦革命啦”。毛万岁当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无限畅想地写到:“反对农会的土豪劣绅的家里,一群人涌进去,杀猪出谷。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革命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就是把你的抢过来归我,让我变成你,让你变成我。“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因此,革命其实很简单,如同阿弥陀佛经一样,一念“阿弥陀佛”就行了。   《周易》中说:“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革”本指皮革,兽皮去毛为革,因此指变更之意。夏、商、周三代都自以“天命”立国,“革命”就是“殷革夏命,周革殷命”的王朝兴替。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历史就是“革命”的历史,一家一姓的皇权帝国周期性地从崛起到崩溃,“革命”一次次地重复出现,周而复始,了无新意。从陈胜吴广算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中国人可以说是最狂热的革命者。推翻皇帝做皇帝,李自成是这样革命的,洪秀全是这样革命的,毛万岁也是这样革命的,“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相比之下,民主要难得多,首先必须懂得自己,具备常识、理性,有尊严感,有良知,不卑不亢,不出卖自己,也不伤害别人。因此民主的前提必须是富裕,一个窘迫的环境只能使野蛮泛滥。英国十九世纪的道德学家塞缪尔对此有深刻的分析:“即使把一个心灵最为高尚的哲学家放在一个日常生活极不方便、道德沦丧的恶劣环境之中,他也会变得麻木不仁,凶残无耻……在一个野蛮、贫困和肮脏的环境中,要想培养一个心地善良、纯洁和品德高尚的人,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台湾发生民主转型时已经实现了普遍富裕,从城管打人引发的“二二八事件”到人权运动的“美丽岛事件”,最后是跨国暗杀作家的“江南事件”,这就是一串坎坷的民主印迹。韩国也走过了同样的道路,从光州的血腥屠杀到奥运民主运动,韩国终于将总统关进了牢笼,并赦免了他的死刑。当下中国在暴富的道路上正一路狂奔。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权利意识和民主诉求已经开始酝酿,并呈现出蔓延之势。但真正出现星火燎原的民主浪潮尚需多些时日。在没有实现普遍的富裕之前,只会发生革命,而不会出现民主。从鲜血到选票,这是一段漫长的距离。   7   2010年6月11日晚,安徽省马鞍山市发生了一起有数千人卷入的“群体事件”,很典型地说明,当下中国已经逐步摆脱了革命陷阱,正在向民主进步。这件事本来是城市中常见的碰擦,一个学生过马路时,他的自行车碰到了一辆轿车的后视镜。但在“中国逻辑”中,车里坐着的是该市一个区级旅游局长,他下车便打了该学生一记耳光。于是,这件事就超出了车的问题,具备起码是非常识的路人便将这辆车围了起来,不让它走,要打人者道歉。   接下来,这件事与李刚门开始重合,打人者声称自己是“领导”。他试图将打人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和权力问题,这说明他藐视起码的常识,变成了一个流氓和无赖。这样就引起群情激奋,即使警察来也无济于事。后来市委书记到场,当场表示将该局长撤职,还是将此事当作政治问题和权力问题。民众的要求他必须出来道歉,否则不能走人。直到深夜,打人者还是拒绝道歉,当局出动防暴警察大队,强行开道,解救打人的“领导”突围而去。愤怒的人们向防暴警察投掷矿泉水瓶、砖块、西瓜等,勇往直前的警察向人群发射技术含量较高的催泪瓦斯。民众含泪大败,政府取得完胜。   在这件事中,已经脱离温饱的人们要求的其实很简单,只是公平和尊严,仅仅是要求打人者像一个人一样认错道歉。但明显政府当局仍然处于革命时代的野蛮思维中,他们认为这些人是没有知觉没有权力的“老百姓”,因此想打就打,打了更不能道歉。因为“老百姓”是一种很低贱的东西,好比人不能向电线杆道歉。当人们愤怒地要求他道歉时,所有的政府暴力机器都动用起来,因为政府认为这些穷光蛋要发动革命,要颠覆政府,“把我们打倒他们坐江山”,所以进行严厉地镇压。   这种事件每天都在和谐的中国上演,早已经成为一种审丑疲劳,连新闻都够不上。与李刚事件一样,说明中国在走向富裕的同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已经苏醒,但还有很多人尚处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前者常常表现出沉默和无条件顺从,后者则表现出仇恨和敌视。2000多年来,无论是对革命还是民主,中华帝国的每个王朝都表现出极大的恐惧。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强大,民主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潜在力量。   从根本上讲,革命只是乌合之众的群氓依靠狂热发起的简单的暴力行为,在21世纪的技术水平下,国家机器可以轻易粉碎一切革命。但相比之下,民主则比较复杂,它首先是一种文明,他要求的只是人应当拥有的东西,比如自由、人权、安全、免于恐惧、机会平等,等等。同时,他只要求他的应得的,并不想妨碍你,而且他也不想你妨害他。这是一种非暴力的高尚行为。因此,任何野蛮时代的力量都不是文明的对手,因为文明要比野蛮高级,即使野蛮征服了文明,最后文明也会同化了野蛮,并最终消灭野蛮。   正因为如此,蒋经国放弃了野蛮,戈尔巴乔夫放弃了野蛮,齐奥赛斯库最后被自己的野蛮吞没。从来没有一种文明不是建立在民主之上,因为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幸福,你可以剥夺一时,你可以剥夺一人,但你不可能永远剥夺所有的人。民主是一种政治结构,准确的说,它是一种精神理念,民主不能用物质来代替,虽然它与物质有关。民主使富裕的人们走向文明,民主的缺位将使富裕的人们走向焦虑和恐惧。如果富裕是蔬菜,那么民主就是盐,缺少了民主,人们也能活,但那也只是“活着”。   8   对民主来说,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物质上的富裕,二是精神上的启蒙。对当下的中国人来说,已经实现了物质上富裕的人很多,但实现了精神上启蒙的人就要少得多。比如黑领集团和商人群体,他们绝对实现了物质上的富裕,但他们大多数并未得到启蒙,他们的思想仍然停留在野蛮时代和革命时代。当然,更多的穷人同时丧失这两个前提,既不富裕,也没有启蒙,他们或者是野蛮时代的羔羊,或者是革命时代的流氓。前者令人感到绝望,“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后者令人感到恐惧,“唯恐天下不乱”。   文明与和谐是两码事,蒙昧时代也是一种和谐,这种“大同世界”常常被当做人类的理想。但大同世界拒绝智慧,因此和谐不是文明,而是一种愚昧。文明首先是一种智慧,启蒙就是对智慧的开光。   如果中国的未来是走向文明的话,那么它必然要走向民主,世上不存在没有民主的文明。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不存在没有启蒙的民主,一群“愚民”组成的“民主”只是强奸民意的“为民做主”。走向民主的前提是实现富裕和启蒙。中国目前正在做这件事情,可惜只注重富裕,而屏蔽了启蒙,这使得民主在中国一直难以受孕。没有民主的富裕仍是一种野蛮,这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富裕只能在一场自己制造的崩溃或革命中归零。   因此,对走向文明的中国来说,民主是一条必经之路。民主离我们有多远?它就在我们眼前,我们正在一步步向它走近——一只脚踩着富裕,一只脚踩着启蒙。当一个富裕了的人懂得尊重社会尊重他人,更尊重自己时,我们就得到了民主。这一过程是如此艰难,就好比不能让一个亿万富翁很快变成一个数学家。   在希腊语中,民主一词由两部分组成,demos是指公民,cracy是指一种治理方式。两者联在一起,democracy民主意味着由公民治理的制度,或更准确地说,由所有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公民是启蒙的产物,没有启蒙就没有公民,只有奴隶或者老百姓。缺失启蒙的富裕往往意味着一场灾难。比如富裕的希特勒时代,比如富裕的裕仁时代。启蒙不仅是野蛮和革命的解药,也是极权主义的解药。对启蒙最大的扼杀就是消灭自我的灌输,以群体代替个体,使愚昧的无意识蔓延。汉娜·阿伦特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说:“极权主义本身实际上并不宣传,而是灌输。它的真正恐怖在于统治一群完全沉默的居民。”一个沉默的大多数即使再富裕,也谈不上文明和幸福,他只是有钱而已,而且也只是暂时有钱。他甚至连自己的生命都朝不保夕。我们永远不应忘记,艾未未、贺卫方、许志永和许多勇敢而可敬的公共知识分子、正义律师,还有坚持真相和理性的众多良心媒体,他们是中国当代最不遗余力的启蒙者,为了一个文明中国的公民社会奔与呼,有的人甚至遭到不正义的迫害。   马洛斯认为,人的最高追求是自我实现,一是物质的富裕,一是精神的完善。杨恒均依靠网络已经成为无数中国人的启蒙者。在网络上,像他这样进行民间自助自治启蒙者不计其数。这与一个世纪前晏阳初邹韬奋他们所做的乡村启蒙运动一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也是中国的未来希望所在。   罗素曾说:“中国在世界上的衰弱,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中国人的美德。”相对很多民族来说,中国一直偏安、封闭于亚洲一隅,关起门来打老婆,自成一体。所有的启蒙仅仅限于2000多年前的孔子和孟子。因为社会动荡和经济落后,五四运动拉开的那场现代启蒙运动半途而废,在饥民难民漫天蔽野的时代背景下,也不可能有什么启蒙,更不可能有什么民主,而只有野火一般成长蔓延的革命和仇恨。贫瘠的土壤里只能生长野草,长不出好庄稼。那时的人仇恨一切人,只要他过得比我好,哪怕他是外国人。为什么我过得不好,是因为他过得好!“打土豪分田地”,这就是中国革命的基本原理。   当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野蛮暂时获得了喘息之机,当主子的当主子,当奴才的当奴才,当奴隶的当奴隶。社会正好翻了个,用革命者的话说,就是“翻身”,跟做爱一样,这回换我在我在上面,和尚摸得,咱阿Q也摸得。历史的吊诡在于,新主子往往比旧主子更加凶残。至少在教育普及之前,所有的中国人几乎都没有经历过启蒙,所以大家认为这就是“命”。而印刷、出版、教育、交通、通讯、媒体等真正达到平民化水平,在中国的历史仅仅20几年时间。因此说,中国的现代启蒙运动才刚刚开始。   9   再回头看,在一次又一次的野蛮运动后,直到30年前,一个在法国和苏联留过很多年学的人,才为中国打开逃出野蛮监狱的大门,人们一边走向富裕,一边走向启蒙。按官方的说法,启蒙运动,被叫做“解放思想”,或者“摸着石头过河”。可以说,中国的现代启蒙是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开始的,然后到“河殇”戛然而止的夭折。从此以后,启蒙被中国当做脏水泼了出去,甚至差一点泼掉“经济发展”这个孩子——若不是“南巡”的话。启蒙从此被冻结起来,甚至成为一种禁忌。或者“发展是硬道理”、“不争论”;或者“与时俱进”、“不折腾”。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继续在暴富之路上一路狂奔,中国富人第一次与世界富人站在了一起。走出国门的精英在文化碰撞中,或者完成了启蒙,享受到人类文明的幸福;或者抱残守缺,退回到中国的一亩三分地里作威作福。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已经被政治化道德化的中国式教育洗成了脑残状态,或者是沉默的大多数,好一点的被称为“装逼”和“犬儒”;或者是阿Q式的流氓革命者,偶尔他们被称“愤青”和“毛左”。   虽然中国只有富士康,而不会有乔布斯,但互联网时代以来,以字节化复制的知识和信息成为如同空气一般的免费物品,从而打破了几千年来的官方垄断。一些富裕起来的“老百姓”通过对知识如同对金钱一般的积累,最终走向启蒙,实现了从“臣民”“ 草民”到“公民”的身份觉醒和意识升级。这一思想转换过程完全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官方不仅不予支持和鼓励,事实上,从学校到传媒,反而设置重重障碍。   于建嵘先生无疑是官吏群体的启蒙者,他不遗余力地想使这些已经“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精英尽早完成启蒙,从而给民众带来福祉,给中国带来文明。“不强拆你吃什么”,说明于先生的启蒙工作任重道远,因为他们还在以为有钱就是文明,这就好比坚信有肉就是健康,结果很多人都胖得连路都走不了。   良知是野蛮时代最欠缺的东西,也是文明时代最普通的东西。崔卫平教授说:“良知不是只有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或者有关国家、历史的问题上才能体现出来,它化解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所有细节上。良知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视察,是由自己来审定自己。有时候甚至不是道德上的是非,而仅仅只是分寸问题。”   人类在野蛮时代的历史是如此悠久,以至于人们常常认为世界本该如此,“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他们常常人云亦云,不由分说,不喜欢“你活也让别人活,你说也让别人说”。野蛮时代的英雄斯大林曾说:“我们既然不允许敌人拥有武器,那为什么要允许他们拥有思想?”   野蛮时代并不是没有富裕,但绝对没有启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启蒙是唯一逃出野蛮时代的天梯。撤去这部梯子,人类仍然只是一个富裕的野蛮人,就好比掉进面缸里的耗子,吃得再肥,也没有自由和幸福。   布什曾经说过一段很常识的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这个铁笼子四面插着五根铁栏杆:选票、多党制、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和军队国家化。”   质疑和批评,甚至不服从,正是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成长的标志。马克思时代的人们就已经发现,民主化的选票比革命化的枪炮更合算,与其抢夺枪炮,不如争取自己的选票。1883年3月14日,主张革命的马克思在伦敦去世,一年后,恩格斯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书中写道:“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普选制来统治的。……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在现今的国家中,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不过,这也就足够了。”   10   启蒙使知识成为一种力量。实际上知识从来就是一种力量,只是在过去的人类历史中,知识从来就是如同财富一般的奢侈品。在中国革命史中,毛万岁之所以玩弄集团于掌股之间,就是因为其超越其他同仁的知识,北大图书馆不是白混的,那个时代的穷人几乎都没见过什么书。为了保持这种知识垄断,毛甚至不惜发动文革,进行文化大灭绝,关闭学校,将知识分子和知识青年全部发配到闭塞的边远农村。   可以说,互联网为中国打开了一条启蒙的绿色通道。在富裕的同时,人们依靠自发自治自律的互联网,正在进行一个前所未有的现代启蒙运动。这场启蒙不仅是对野蛮历史和革命传统的颠覆,也是对官方教育和官方灌输的颠覆。启蒙将使越来越多中国人的自我意识觉醒,使中国跳出疯狂低智野蛮的革命陷阱,由富足走向民主,一个富强而民主的中国也就是一个文明的中国。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启蒙也意味着痛苦,“梦醒了无路可走”的痛苦常常伴随早期启蒙者。这种痛苦就如同人睡醒了天却没亮,不是你睡得短,而是夜太漫长。想想这时候,在别的地方,早已经是阳光灿烂,你却还要在黑夜中摸索、等待、煎熬,甚至绝望。但是,无论怎样,如果想想天总会亮的,这就是希望;而你在天亮之前就已经知道天要亮,这就是智慧;甚至你还将看到了一个冲破乌云喷薄而出的壮观日出,那么所有的痛苦又算得了什么呢?   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在《集体暴力的政治》中说:“在过去五千多年的历史中,不管怎么讲,政府比村庄统治的范围要大得多,大多数政治制度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实行民主。只是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民主的制度才出现。即使今天,世界上只有少数制度才具有相对广泛的、平等的政府与公民关系,集体相对地控制政府人员和资源,公民相对地享有政府的专有保护。”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阐发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见解,他认为,暴力革命往往不是发生在贫困即经济匮乏时期,而是发生在经济上升、社会繁荣而产生两极分化的时期。与台湾的美丽岛时代和韩国的光州时代相比,今日之中国仍处于一个后穷人时代和后帝国时代,疯狂的革命者多,理性的民主者少。对我们来说,真正的启蒙时代还没有来临,迷茫而焦虑的人们正在追赶黎明前的最后一班列车。世界就在前面,而我们不想让这个世界将我们遗忘。   回看历史,常常看到一副鬼脸。如同龟兔赛跑的寓言,虽然我们曾经是一个不可一世的早熟帝国,但却睡过了头,醒来以后的世界已经不属于我们,我们沦为一群流着口水看客。如果回味昨天丰盛的晚餐不能果腹,那么就应当从现在开始关心手里的食物。野蛮的帝国已成为往事,民主才是人类的共同未来。或许这就是现代的终点,而我们或许将最后一个到达。我们在咬着牙奔跑,每迈出一步,就离野蛮愚昧远一步;每迈出一步,就离文明现代近一步。   所谓文明,并不是耀武扬威的航空母舰,不是贴金镀银的政府大楼,一切美好的东西必须体现在每个人身上。一个美好的社会不是对于国家的尊重,而来自个人的自由发展。   柴静曾经在她的微博中说:“专制为什么必然倒台?那是因为专制制度不具有自我清洁能力,恶人不会自己退出,只能越来越肮脏、臃肿;而民主是具有自我清洁能力的政治制度,淘汰恶人的制度,所以能持续发展。”民主是一条由无数先进文明的国家胼手砥足披荆斩棘赴汤蹈火开拓出的道路。近代以来,这条道路已经更加坚实和宽广,我们只是踏着先行者的足迹前进而已,他们甚至就在你的身边鼓励,就在前面挥舞着鲜花等待。无论怎样艰难和坎坷,没有人能怀疑中国到不了终点,只是时间早晚而已。别人能做到的,中国同样可以做到,更何况这只是一种追赶。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每个人都成长起来,中国才能成长起来。“没有个人的独立,就没有国家的独立。”权利就如同做爱,不能寄希望于别人,更不能委托他人。每个“老百姓”都成长为“公民”,懂得捍卫自己,充满自信和关爱,只有这样下去,人们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未来。有一天中国只有“公民”而没有“老百姓”了,中国也就进入现代国家行列了。   11   孔子时代的中国,象形文字第一次从贵族尊崇的铭器(金文)走上平民廉价的木简(小篆),这是中国第一个平民文字时代。由此诞生了中国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启蒙时代,创造了辉煌的中国文化。从此以后,中国正是依靠这种文化,而不是什么枪炮武力生存发展到今天。10几年前,互联网时代打开了一个信息平民化之路。理论上,每个人随时都拥有全世界的图书和资讯,这是几千年来依靠面传口授和书籍进行启蒙的人类所不可思议的。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不仅超越了政治,甚至超越了物质,变成赤裸裸的真理,这将带给中国2000多年来的第二次大启蒙运动。第一次启蒙使中国走出了蒙昧,走进了野蛮;第二次启蒙将使中国走出野蛮,走进文明。   100年前,无数仁人志士在一场“自强运动”中,希望重新建设一个精神上的“少年中国”,遗憾的是“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半个世纪前,中国的理想是“超英赶美”;半个世纪后,中国已经从经济上接近了这个理想。但在政治上,这将永远成为中国的理想。在这条理想道路上,“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虽然迟迟没有动身,但至少有了方向,找到了道路。尽管自负者希望“100年不动摇”,尽管自私者希望“不折腾”,但没有谁可以阻止中国的出发,因为人们的目光早已经“在路上”。鲁迅先生说过:“人生现在实在苦痛,但我们总要战取光明,即使自己遇不到,也可以留给后来的。”   在22年前世界民主浪潮中,日裔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发表了“历史终结论”,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以自由民主制度为方向的人类普遍史”。中国民主共和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尝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革命还是民主,就是野蛮还是文明,就是暴力还是理性。选择枪还是选择玫瑰,这是摆在我们每个中国人面前的抉择。枪是野蛮时代的标志,玫瑰是文明时代的标志。只有经过启蒙的洗礼,一个人才能放下沉重的枪,拿起轻盈的玫瑰,从野蛮走向文明,进入一个现代公民社会。枪是一根简单的管子,是一件凶器,这里不存在生命,也不存在尊严,没有善恶,只有你死我活。在流氓手中,枪就是权力;在弱小手中,枪就是权利。玫瑰是一种优雅,它是一种盛开的生命,它是一种带刺的美丽,刺是一种自我捍卫与批判精神。欣赏它需要智慧,需要勇敢,更需要爱心;培养它更需要时日和耐心,正如中国古人所说:“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罗马帝国不是一天建成的,却在一天中崩溃;1500年后,在一个枪炮统治的现代罗马帝国,不可一世的齐奥塞斯库最终死在罗马尼亚人的枪炮之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全人类对专制体制发自内心的憎恶,卡扎菲仍将和萨达姆金太阳们一样,继续做“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利比亚的新生与其说民主战胜了专制,正义战胜了邪恶,不如说枪炮打败了枪炮。鸦片战争前,斯通爵士在英国议会说:“中国听不懂自由贸易的语言,只听得懂炮舰的语言。”文明并不总是能战胜野蛮,虽然文明会最终胜利。当突尼斯和埃及抛弃了坦克政治的时候,叙利亚当局却用坦克维持了体制的苟延残喘。从某种意义上,坦克已经成为工业时代国家机器的象征物;面对“手无寸铁”的民众,坦克隐喻着坚不可摧的国家力量。坦克与肉体的对话喻示了对政治伦理的摒弃,将政治模式引入战争模式。在战争模式下,只有战争才可以结束战争。   斯大林曾经悻悻然说:“希特勒来了又去了,德国永存。”这句话其实对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是适合的。这个世界没有什么“大救星”,并不是“没有卡扎菲,就没有利比亚”,而是“没有卡扎菲,才有利比亚”。没有每个人的独立,也就不会有国家的独立,公民社会不是一天就能形成的,特别是在去除公民教育和去公民化的中国。“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没有神仙皇帝,也没有英雄,一切只能从自己做起。权利从来不是施舍品,也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权力可以被垄断,但正义就在每个人的手中。一个勇敢的人首先是一个自我拯救者,无数勇敢的人就是一个公民社会。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不打碎鸡蛋就无法做煎蛋”,从枪到玫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不幸的是,枪是永远也无法绕开的起点。中国的自由 历史也正是从100年前的武昌枪声开始……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