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许志永(1973年3月2日-),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创始人之一,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和标志性人物,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倡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惩治腐败。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名,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许志永博士自北大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的人权进步。他曾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参与揭露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等等。 2022年6月22日,是许志永博士因“厦门聚会”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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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公盟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六点建议(9月30日寄出)

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其修订对于保障人权、完善法治有着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9月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建议,是立法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涉及很多方面,限于能力和关注范围,我们仅就有关人权保障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权利应当平等   建议删除草案中的有关限制特定种类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六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中的有关内容。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体现。   而草案第七条有关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第三十条有关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十六条有关被拘留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第三十九条有关被逮捕嫌疑人家属知情权都明确限制或剥夺某几类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些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   公民受宪法保护,被刑事追诉时权利平等有其重要,如果侦查结束或者到了审判时才发现嫌疑人被冤枉,失去的自由已无法弥补。而律师及时介入、家属及时知情,对于避免冤案来说非常重要。因此,任何公民无论犯了什么罪,其会见律师获得辩护的权利、家属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不可以被剥夺。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因为犯罪的危险程度而被剥夺。如果某种犯罪危险程度高,这是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确保贿赂犯罪保嫌疑人不串供,而不应当以剥夺公民权利的方式减轻侦查机关的责任。   这些权利毫无疑问是普世的人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视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美国911之后曾出台了备受争议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对国际恐怖主义嫌疑犯在会见律师、秘密侦查等方面限制了其权利,但这些限制是针对外国人的,即便如此也饱受争议,2005年之后这些条款失效。作为一国国内公民,无论涉嫌何种罪名,其宪法权利不应被剥夺。   二、取消刑事拘留措施,逮捕应当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   建议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改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传唤后24小时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里的逮捕本意显然是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不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狭义的“逮捕”的含义。   从合宪角度看,公安机关不应拥有24小时以上的羁押嫌疑人的权利,超过24小时就应当报请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现实中绝大部分国家也是这么做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异化出一个37天的“拘留”措施,并由公安警察独立决定独立实施,且不同于行政拘留,没有司法救济途径,违反宪法第37条之规定。建议取消“刑事拘留”,逮捕嫌疑人的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或者法院。   三、 规范适用 “ 监视居住 ” 措施,不得将 “ 指定居所软禁 ” 合法化 。   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条中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内容。   理由: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大众化的理解是,它是相对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言,减少减轻人身限制强度的一项人权保障措施,不能反其道而行异化为比逮捕拘留更严厉的“秘密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若适用草案第三十条之规定,则可能导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住处之外被执行最长时长达六个月的不受约束的严厉羁押。   各现代发达国家刑事强制措施中均没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法国法中,规定有“司法管制”,但是“监视居住”是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措施,而不是刑事判决生效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所列三类犯罪嫌疑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实质进行非常态羁押,严重侵犯人权。     四、 保障被拘捕人员近亲属的知情权,避免公民被秘密拘捕情况的发生 。   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内容。             理由:这些条款可能带来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涉嫌严重犯罪的名义,侦查机关可以秘密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严重后果。建议修改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切实保障被拘捕人员近亲属和工作单位的知情权,避免公民被秘密拘捕情况的发生。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保障被羁押人员家属的知情权,例如法国法规定决定对被审查人进行羁押的预审法官,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做辩护的准备。如果该人没有聘请律师协助,应当告知其有权选择聘请律师或者要求指定律师。还规定,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可被羁押人会见其一名家庭成员,除非特别说明是基于预审的必要以书面作出相反的决定。韩国法规定逮捕以后24小时以内,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其罪名、逮捕日期、场所、犯罪事实要旨、有能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事实。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取消对辩护人等的通知。   五、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技术手段 。               建议草案第五十六条把公安机关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改为“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人民检察院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改为“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   理由: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可以对自己认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建议明确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通过一定的批准程序,谨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减少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通信权的侵犯。   英国、荷兰等国对包括监听在内的秘密技术监控性侦查在授权方面实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但是,多数国家采用司法审查。             六、 明确对报案、控告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应切实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司法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   建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增加如下第二款:“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司法机关复议。控告人要求听证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控告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十日内安排听证,并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控告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相关司法机关未在期限内安排听证或作出复议决定的,控告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接受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理由: 刑诉法仅原则性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复议决定不立案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简单的一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没有任何具体的事实和说理。在实践中,被通知“不立案”后,控告人没有任何有效的途径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司法不作为屡见不鲜,但无法追责。                         建议明确对报案、控告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司法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公民(公盟)2011年9月30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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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人物特写: 郭飞雄:为自由民主信念而坐牢

广东维权人士郭飞雄 图片来源:美国之音/张佩芝 郭飞雄原名杨茂东,1988年自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毕业。此后曾从事多种职业。中国公民维权意识开始萌芽的年代,他加盟维权律师高智晟在北京的律师所,担任法律顾问。2005年,他南下广东,为南海、佛山、番禺等地民间维权活动,特别是为太石村村民依法罢免涉嫌贪污的村主任的维权努力提供法律援助。但这次罢免尝试以失败告终,郭飞雄也从此被打入另册。当年9月他曾一度被捕。2006年,他与许志永、高智晟等十余名中国维权律师一道入选香港《亚洲周刊》2005年风云人物。 2006年9月,郭飞雄再遭拘捕,并遭受酷刑逼供。他曾绝食40天表达抗议。2007年11月,他被以“非法经营”指控判处5年监禁,罚款四万元人民币。而所谓“非法经营”指控涉及的是司法当局几年前已经做出罚款裁决的杂志《沈阳政坛地震》。人权团体纷纷指责当局裁决不公,但郭飞雄本人决定不提出上诉。 “我的经历可能比别人的要残酷得多” 2011年9月18日,离开监狱已经四天的郭飞雄在接受本台电话采访时仍然显得像是大病初愈,令人难免对他这五年走过的岁月多有猜测: 郭飞雄 :“这两天还好,逐步在恢复。不过,因为生活需要,这几天必须出门买些东西。往往到了下午两、三点以后,身体明显有些接不上力气。有点像个老人的感觉。就是说,身体还需要一段时间静养。还有些虚弱。” 郭飞雄承认自己曾经历酷刑,但并不想就此多谈: 郭飞雄 :“不是敏感的缘故。现在目前的状况,你们应当比较了解。当人的神经绷得太紧的时候,一定要适当松弛松弛。中国有句老话: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因为我的经历可能比别人的要残酷得多,这个时候如果我把我的(经历)全部地、发泄性地掏出来,一方面显得好像我计较,好像我太过于针对个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一种倾向,就是双方都走极端,都去谋求对抗,一报还一报,使双方都走上一种不归路。这不符合我的人生哲学。我的人生哲学主张“圆”,“大团圆”,主张缓冲,主张让所有人都能有一种进退可以回旋的空间。” 法广 :这5年对您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郭飞雄:我觉得可能这是必要的代价罢。当一个社会有些人在自由民主的理想上走在前面的时候,很多其他方面的人或者不理解,或者阻挠,有时候发生冲突和悲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是为我终身的信念在做事,所以,不管出现什么样糟糕的经历,事后我都仍然比较乐观。 法广 :5年期间,您是否有时间反思自己以前的维权活动?是否有新的认识? 郭飞雄:从技术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肯定是犯了不少错误,但是,大方向没有错。维权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法制的途径,促进社会各领域渐进式的改革。所以,它对这个社会应该是非常适合的。 “如果没有电刑……” 法广 :在监狱5年的经历,您是否曾感觉这是一次比较孤独的旅程? 郭飞雄 :我就说:为了自己的信念,觉得有价值,那么,精神上是充实的。另外,我在这期间,又重读了一些历史、哲学、宗教、文学的书籍,感觉别有一番意境。体会很深刻,如果没有遭到电刑之类的事的话,为了理想、信念去坐牢,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享受。总觉得精神上有一种超脱过去那种繁琐生活的感觉。心里总有一种暗不断提醒自己,觉得自己活得还有意义。 “我不会放弃我的基本信念” 法广 :您的妻子和女儿已经转往美国,您自己刚刚离开监狱。对未来是否已经有所打算? 郭飞雄 :现在实际上还在休息,尽量地接触朋友,了解各个领域过去发生了什么,生活在什么状态,怎么想,怎么交流,多问,多看,多想,不要急着确定太具体的事。 法广 :您离开监狱之前,狱方对您出狱之后的表现是否有所要求?出狱这几天,您是否感觉有压力? 郭飞雄 :有关部门在我出狱之前一直没有跟我有任何接触,到现在也没有任何面对面的接触,但他们对我本人绝对不会放松压力。原因众所周知。我不会放弃我的基本信念,所以压力必然存在。 郭飞雄已经离开监狱,此前与他共同投入维权活动的高智晟律师仍然没有下落,生死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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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人大代表选举法点评——以海淀人大为例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 年3 月第五次修订,内容包括总则、选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十二章。考虑到联名推荐候选人参选的实用性,这里重点点评选区划分至选举程序部分,即第六章到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点评:所有法律的母法是宪法,代表选举法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点评:只有区县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直至全国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这说明我国民主前景任重道远,但也要利用现有直接选举的空间积极争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点评:本条意在强调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在历史上出现过基于种族、性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的差异。美国黑人曾经只有白人的五分之三选举权,1960 年代变为平等,中国农村居民只有城里人八分之一至四分之一的选举权,2010 年变为平等。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根据刑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被劳动教养、被拘留以及被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点评:每次选举每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不能在老家和居住地投两次票,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投票,不能在一次选举中重复投票。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点评:军人的利益是什么?军人作为人大代表,在代议制历史上很罕见。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点评:什么是工人代表、农民代表?申纪兰一直被称为农民代表,她的职业和身份是农民吗?即使她算是农民,农民身份的人就一定能代表农民利益吗?不是农民身份的人就一定不能代表农民利益吗?陈锡文不是农民,但他可能更能代表农民利益。身份代表制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的。谁是我们的代表?我们把票投给谁谁就是,和职业、身份无关。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点评:应该的。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点评:区县和乡镇直接选举,由受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点评: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裁判员不得兼任运动员,2010 年该修订是一个进步。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点评:选举委员会在法律上很重要。不过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选举委员会不独立,就像法院重大判决不是法官做出的一样,实际中选举委员会权力很有限,但是当多数公民把法律当真的时候,法律也就真的有力量了。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该章规定各省、市、县代表名额的基数和按人口增加名额的规则,具体内容略。)      点评:人大代表的名额既考虑了行政区域,比如每个县基数是 120 名,也考虑了人口,比如区县代表每五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 名。但整体看,中国的人大代表太多了,比如海淀区有区代表420 多名,北京市有市代表780 名,开会基本没有讨论。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大代表基本上每届都是三千人,少数民族每个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具体内容略。)   点评: 以民族分配代表名额没有科学根据。前面说过,每个人在这社会中都会有多种角色,某个少数民族代表可能未必能代表该少数民族的利益,代表能代表谁,这和其自身的职业、种族、身份无关。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选民证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等,具体内容略。)   点评:前面说过,以民族划分代表名额没有科学根据。实践中也没有意义。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点评:区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一个行政区域可能划分若干个选区,比如海淀区本届420 多名代表,从100 多个选区选出的,每个选区选出一至三名代表。 实践中选区划分通常混杂工作单位和居民区,比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邮电选区,是以北京邮电大学校园四周马路为边界的20000 多人的一个选区,选民以北邮师生为主,也包括选区内学校周边的居民。在附近没有大的工作单位的居民区,则以人口大致相当的居民区边界划分选区。 选区划分有可能对某些候选人不利,很多国家选区划分是否公正可以提起诉讼,中国有关选区划分的诉讼目前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先例。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点评: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分城乡,选民平等。选区有大小,但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比如海淀区有的选区选民数大致5000 多人,选一名代表,有的选区人口数大致15000 到20000 人,选三名代表。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点评:选民登记一次登记后长期有效,如果迁到新的选区,为防止被漏登,应当积极主动找当地选举委员会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除外。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点评:经过选民登记后,选民名单应当张榜公布。该选区选民如果发现有被漏登、错登、重登的情况,可以依照下面条款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和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点评:选举资格诉讼程序特殊,首先有前置程序,即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法院只有一次判决即为最后决定,没有上诉和二审。权利救济期间很短,发现了选民登记有问题,应及时申诉和起诉。另外,选举资格诉讼不限于本人的选举资格争议,如果发现其他选民的选举资格有争议,只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申诉和诉讼。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点评:法律规定有两类候选人: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是指全国、省及直辖市、设区的市间接选举时,除了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之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提名候选人。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直选产生,联名推荐候选人是指选民联名推荐。 候选人推荐表通常向选举委员会领取,内容包括候选人情况介绍和联名推荐选民签字,推荐表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格式,领取推荐表之后自己复印也有效。 如果该选区共选出三名代表,每一政党团体单独或联合推荐的候选人不能超过三名,每个选民推荐的候选人也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点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所谓等额选举实在不能叫选举)。由于选举法规定了必须选票过半数才能当选(此规定不够科学),为防止所有候选人均不过半数的尴尬,所以规定了正式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很小,最多一倍。如果初步候选人很多,比如2003 年北邮选区的初步候选人就有200 多人,这个时候就进入下面条款规定的程序。(注:此处的半数是双过半。首先,参选人数要超过总选民人数的半数。其次,候选人得票数要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半数,并非简单的超过选区选民总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一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点评: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很关键。能否成为正式候选人对选举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本条规定尚不够明晰,“当初步候选人多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交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但是如何确定较多选民的意见?这个问题在目前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跟据民主原则,多数选民的意见应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是选民小组,由于这个协商讨论的过程并不透明,多数选民的意见并不能得到很好地体现。“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出现问题,即官方不喜欢的候选人被“协商”出正式候选人之列。相对而言,预选是一个比较科学的解决办法。不过,法律没有将预选列为必须执行的程序,这样就给实际执行留下了一个遗憾。为将选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选举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应对办法是,在联名推荐阶段应该尽量争取到足够多的选民联名,比如2003 年许志永的助选团在北邮选区第一轮征集到的联名推荐的选民达到1000 多人,有了这么多支持者,如果不能被列为正式候选人,那就明显违反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的原则。 万一没能够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里获得足够多的选票而当选。不过,通过另选他人当选难度相当大,当选的成本也要高得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点评:间接选举中,候选人不限于投票代表,比如,海淀区人大420 名区代表,投票选举100 名海淀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主席团推荐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可能并不是代表,比如,某个区的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推荐郭德纲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只要他达到了该区多数代表的投票支持,就应该当选。   第三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点评:本条是2010 年选举法最新的修订,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民才能了解候选人,选举才有了真正的竞争,选举权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选举法修订前,选举委员会可以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也可以不安排,修订后,选民要求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就“应当”安排见面。 到底多少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安排见面,以及见面形式等,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关心社会进步的公民应当充分运用这条规定,主动要求或者动员其他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另外,该条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有组织选民与候选人见面的义务,作为公民候选人,除了选举委员会安排之外,以各种形式与选民见面是当然的权利。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点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预选民行使选举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党政机关、官员不得干预或操纵选举。消除非法干预或操纵选举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公开透明,及时把非法行为公诸于世。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点评:直接选举中,实践中通常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点评:此条规定严格限制流动票箱。流动票箱是指选举工作人员持投票箱到选民家里或者工作地让选民投票,选民容易被选举工作人员操纵,因此新的修订规定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才可以使用流动票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点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通常是在人大会期间安排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第三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点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是为防止选举被外力干预。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点评:实践中选票上印有候选人名单,下面有空格,可以按照选票要求表示赞成、反对,也可以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即弃权。如果想另选他人,需在正式候选人下面表示反对(通常是划“X ”),然后在另选他人一栏中填上另选人的名字,并在他的名字对应的栏内表示赞成(通常是划“O ”)。 (注:表格的实际形式很多,另选他人一栏可能在正式候选人的上面、下边,也可能在左边、右边。甚至在选票的另一面,请注意观察。)   第四十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点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选民可以接受委托为其他选民投票,委托须书面。须注意有些地方以大量使用委托投票的方式操纵选举,如果选民的选举权被侵犯,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代为投票”,要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并向公众公开。(注:选民应当严格遵照委托投票的程序进行委托投票。但实践中有些地方,跟选区或者选民小组负责人口头要求就可以,家里人也可以代办,这种做法不够严格规范,如果面临纠纷,没有书面委托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点评:为确保计票公正,必须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四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点评:计票所得总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如果多了,本次选举无效,这个规定是为防止投票时作弊,比如某选民多投票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暗自塞入选举某人的选票。     第四十三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点评:本条规定了当选的选票数量,比较明确。直选中,两个“过半数”使得当选,即参加选民过半,选举有效,得到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选票,才能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都过半了,从多到少确定当选代表。如果过半的不够应选代表名额,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按照前一轮选举得票多少排名。比如,2003 年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北京工商大学选区三位正式候选人得票都没有过半,葛锦标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得票排名第二,另行选举时,葛锦标就列入了正式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点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宣布,实践中通常是当场唱票,当天公布结果,或者过两三天用红纸公布选举结果。如果当场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将更有利于选民监督,村委会选举即用依照此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点评:根据中国特色,公民可以担任区县级人大代表同时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比如,海淀区就有区代表同时是北京市人大代表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但是,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同时是海淀区人代表和朝阳区人大代表,也不能同时是广西百色县人大代表和广东开平市人大代表,以前,这类现象有过。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点评: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区的人大代表,程序如下一条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点评:区县级代表原选区50 人以上选民联名,乡镇代表原选区30 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组织安排罢免。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程序,具体内容略。)  点评: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代表联名,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可以提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于间接选举,罢免更难。    第四十九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点评:无记名表决方式,不能举手表决。实践中通常用表决器或者投票。     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点评:罢免需要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直接选举的真正民选代表,如果没犯大错,很难被罢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点评:罢免之后的公告程序。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点评:当了代表不能随便辞职,辞职需要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之后公告程序,具体内容略。)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点评:代表因故出缺,大致有这样几种情形: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被罢免的;丧失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等。 关于迁出本行政区域,实践中情况复杂,比如工作迁出但仍居住原地,或者居住地变更但工作地不变,不能根据一项变更就认为是迁出本行政区域。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点评:对贿选的认定目前法律很不健全,实践中也很少制裁。整体上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制裁力度不够。 治安管理法律对破坏选举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伍佰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的处罚是,破换选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点评:对于破坏选举的举报,选举机构有义务及时查处。如果选举机构没有履行职责,公民举报人应当向上级机构投诉,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点评:各省市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比如北京已经制定细则。各地方法规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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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微博时代的打“二狗子”运动——旁观李双江之子被教养

看到北京市公安局宣布李双江15岁的儿子被收容教养一年,我的第一感觉是有点过了。根据刑法规定,收容教养是针对涉嫌犯罪但未满16周岁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从现实生活中看,类似行为通常不会收容教养,何况双方已经和解。回首整个事件,公众异常愤怒,公安机关也异常地从重从快处理,这背后有什么特殊背景?   特殊背景就是随着微博的兴起2011年中国公民社会掀起了一场打“二狗子”运动,表现为网民进攻李刚、红十字会、故宫、慈善总会、李双江等,体制内边缘的腐败分子或者招摇跋扈者一旦被揪出来几乎是见光就死。   这场运动的背景如下:   第一,公权力退潮停步。改革开放三十年,基本是公权力不断退出的三十年。文革中国专制权力无处不在,改革开放,权力首先退出私生活,结婚不再念语录,自己可以控制开关的收音机替代了官方小广播;其次退出大部分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推动了活力和繁荣;再次,退出一部分思想领域和社会领域,不得不放松社会管制,多元思潮兴起。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公权力基本是有计划退出,于己于国于社会都有利,但之后,继续后退会损害特权者自身利益,于是改革出现停滞。但在世界潮流和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强权又没有能力重新占领退出的区域,而公民社会还很弱小,于是强权体制和公民社会双方进入相持阶段,双方都整编自己的团队,特权方表现为垄断国企做大和在公检法强化党的领导,公民社会表现为民间社团悄悄兴起。   僵持中互有进退,2003年之后,公民社会时有进攻,但基本上停留在“自卫反击”模式,比如孙志刚之死,公民社会借机吃掉对方一个孤军深入的恶法,以后的维权运动基本是此模式。直到2011年,新技术发展给公民社会提供了新式武器。   第二,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公共知识分子和市民阶层为主体的网民团队随着技术进步迅速成长。未来中国的变革主力不会是农民,不会是产业工人,而是市民。变革动力来自社会不公带来的社会张力。感知社会不公需要知识和视野,农民缺乏这些因而是一个比较知足的群体,市民阶层近距离感知到特群腐败,网络给他们带来关于国家应该是什么样子的知识,因此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大家生活更好了,但能够感知到贫富差距拉大,因而更加不满。随着经济发展,这种特权腐败引发的社会张力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因为强权体制本身已经无力扭转“维稳体制”的恶性循环。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打破了多数人依赖单位生存的模式,手机和互联网技术把“人以群分”,各种社会团体因兴趣而生,关注公益和社会进步的团体也如此,人们在虚拟空间里找到理念分享和相互支持的力量,然后这种力量回馈到现实社会。   第三,打不到贪官。贪官防护很好,很难直接攻击。他们可以左右公检法,编织了复杂的关系网,除非很高层出于树立反腐形象和政治斗争的需要选择性清除一些腐败分子,平时受贿几乎没有多大风险。而行贿者也大都是有钱人,权贵联盟紧密,公民社会找不到突破口。他们还可以利用权力或者贿赂的方式封锁网络,和多党竞争、司法独立媒体独立的印度不同,印度公民能够掀起反腐败运动,而中国的公民反腐几乎寸步难行,建立几个反腐败网站很快被和谐了,越是高层官员防护越严密。     于是,公民社会把目光盯住了体制内边缘的“二狗子”。所谓“二狗子”,不是权力核心层,形式上看是属于公民社会,比如红十字会、乳制品工业协会等,形式上不是官方的,而是民间的,但实际上,他们是代表官方控制民间的,就像抗日战争时期负责维持治安的“伪军”。当人民开始反抗的时候,打不着日军,打你的伪军还是可以的。   李刚作为一个基层公安局副局长,率先被揪出来了。然后是红十字会,这个打着慈善旗号的贪腐群体与民众最贴近,好找证据,突然被揪出来痛打,开战的原因几乎可以忽略,一个八杆子打不着的90后居然引爆了它,这是迟早的事。然后是故宫、慈善总会,然后是李双江。李双江被攻击不是因为他最特权,而是他是唱歌的,是体制内边缘人,受保护较少,所以被拎出来了。这些战斗中,他们的主人几乎都是自顾不暇,只好弃卒保帅,宁负家丁,不负民心,这是聪明的选择。   这些看起来不相关的公共事件,背后有一个统一的逻辑——愤怒的网民在新技术的武装下发起进攻,首先拿“二狗子”们开刀了。可以想象,接下来这场人民战争将继续,各种行业协会、垄断国企等“二狗子”将被一一攻击,而且公民社会几乎是所向披靡。很不幸,在这场胜负早已注定的人民战争中,李双江之子成了牺牲品。         2011年9月15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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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 | <特稿>理想之国2——《理想之国》周年纪念

他如是说:“一朵鲜花可以凋谢,整个春天终将来临。”“一个公民,就是一个共和国。”在这秋天开始的时节,这些话语让人感到温暖。这依然是美好得无以复加的日子,这依然是我们这一个世代无法逃避的命运。 理想之国之二——《理想之国》周年纪念 文/王箐丰(中国人民大学)       今天,又是中秋翌日了。去年的中秋翌日,恰是广西师大出版社“理想国”活动的第二天,也就是最后一天。 吴思和贺卫方 昨天下午的会场里,最后一场对谈的主持人易中天因为还在守丧所以没有赶来。主持人,也换成《经济观察报》的一个女编辑。她,也是去年 同一场对谈 的主持人。 去年我对她就没有什么好感,因为感觉她完全Hold不住这样的场面。许知远和秦晖的对谈差一点被她给毁了,好在吴思和贺卫方在同一个圈子里是好基友,因为太熟悉,所以双簧戏倒是唱得很好。 去年,他们对谈的内容是变革的可能性,而今年他们的谈话尺度,似乎比去年收敛了一点。 有些观众不是很理解吴思为专制政权辩护的话,其实只要稍稍一摘录,你就了解了:你看古代的时候一个县一套班子,总比四套五套班子好吧。 其实,产权理论在现代经济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公地的悲剧”,就证明了明晰产权的重要性。皇权专制固然是一种高度的专制形式,但是它相较于那些没有皇帝的专制体制,却有特殊的优越性。因为皇帝是天下的主人,在这种专制体制下,皇帝要把自己的江山传之子孙,一般也就都还有长远的打算。没有皇帝的制度,领导人更是击鼓传花,谁出了事,与我无关,根本用不着管洪水滔天,所以更容易鼠目寸光。 贺卫方反复强调民主比专制好,而吴思却强调家族专制其实也不一定比非家族的专制差。 如果你听过去年的那一场对谈,那么吴思就画圆了一整个解释问题的范式:虽然没有了皇帝的专制政治并不一定比有皇帝的时候好,但是它却提供了走向宪政民主的更大可能。 你去年来过吗? 最后一场吴思和贺卫方的讲演开始的时候,那一位去年曾在今日美术馆主持活动的女人,问全场观众,有多少人是去年来过的? 我顿觉恍若隔世。 我还记得去年的那天,清晰地记得。 常远对我说,这两天我们共同好友中的一半都来了。是的,那天我第一次见到了好多久未谋面却已经在校内上熟识的人。 比如说那位曾在讲演结束之后说“你们这群忧国忧民的人啊”的卓星,后来我到了一个他曾实习过的地方实习,恰好认识了当时他的一个引荐人。她问我,我们那里原来有个实习生叫卓星,也是四川人。是啊,我“恰好”认识,这个圈子太小了。 那是中秋节假期的第二天,我们一群人走出今日美术馆,沿着百子湾路慢慢走到国贸地铁站。那时的我还不像现在几乎每天都去CBD,对CBD已经产生了一种可怕的厌倦。我那时确实不喜欢高楼林立底下,每个个体被异化的窒息感。 灯光明晃晃的,霓虹灯招展在光怪陆离的庞大建筑边 。 眼前,330米高的国贸三期已经矗立,对面是国家电视台的“大裤衩”,这里是“新北京”的象征,却托不起太多人在北京打拼过程里想要实现的“中国梦”。 现在,我常常在CBD的高楼群里,形单影只,匆匆走过。 都怎么样了 去年中秋节那天,有一众人等,搞出了一个“贵圈”草根论坛。 地铁四号线角门西站,地方是宋东家的。 那个中秋节的晚上,我们一起吃饭,一起喝酒。然后一个一个渐次消失在北京城苍茫的夜色里。 一年之后,当时在时代风帆大厦和今日美术馆的人们,散落在这个地球的许多角落。 孙宇晨和章闻韶去了美国,现在的他们,在费城和圣路易斯。十多天前,在知春路和孙宇晨话别,他说大概要2013年才回来了。好多去年去这个论坛的人都还记得,他轻松地讲起他在《南周》实习的日子,每个故事里都有有趣的因子。 陆遥遥依然还在北京,这一年他辛苦遭逢。他曾奔波在北京和南京之间,在痛苦和煎熬中对他的家庭尽不可让渡的责任。现在的他住在协和医院,迎接命运给他的考验。 曾去围观福建三网民案的杨铁男已经大四,从东北来到北京,在一家行业报做实习生,原来是北京的匆匆过客,现在加入了“北漂”大军的行列。 姚龙飞和徐达离开了北京,现在他们在南方工作。他们一如中国普通的年轻人,在贸易或金融的行业兢兢业业地做事。在广州,在上海,街头满是像他们这样的忙碌身影,是这个时代将留给历史的侧影。 大地 张海波从南京赶到北京,为了凑“理想国”的热闹。 他毕业了,离开自己的家乡上海,到南京做公益。我便想起了另一个在南京做公益组织的朋友,他叫于方强,益仁平的前总协调人,现在他服务的组织名叫“南京天下公”。 在这个“民国一百年”的春天,再一次登上钟山,“天下为公”四个字的匾额,依然让人百感交集。 这一年里,我们继续用脚步丈量大地。 我第一次到安徽,在胡适之的故里看上庄村里玩耍的小孩。我第一次到江西,走过雨雪霏霏的庐山,想象着当年牯岭有多热闹。 我又一次来到武汉,出租车穿行在首义的武昌城头,轮渡往返在长江两年,呜咽的汽笛声,如同百年前。从汉口宝善里,到武昌中和门,一条江的距离,一个世纪的共和梦想。 我又一次走在长江路上,六十多年前,那里的地位如同今日的“西长安街”。1912年,中华民国的第一任大总统在那里就职,后来他去世国民政府为他举行盛大国丧。今天的长江路上,和这个城市的其他地方一样满是高大的梧桐。而这座城市的人们,也在这年春天,为属于他们城市的法国梧桐,奔走呼号。 媒体和NGO的朋友们,出差往往都是去调查那些不公不义的事情。这片土地上,有多少无法来得及被关注的苦痛和悲伤。 对于这片大地,我们都有一种深重的无力感,然而却无法放弃。     烤鸭 去年“草根论坛”的主持人李卓然写了一篇 《烤鸭》 ,在校内上很多人读了很感动。 他的男朋友去了公盟,接替了我们共同认识的另一个朋友。 质疑公盟的人太多,质疑许志永的人太多。只是公道地说,有时候不用太祭出“动机”这两个字。在这片土地上,争取公民个人权利的运动,实在还太幼稚,在这片土地上,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确还不专业。 在这个微博时代,发声变得越来越容易,可是改变却并没有比过去来得更便利。 聂树斌案 已经冤死16年,然而那么多法学的专家对于重审的呼吁,现在仍然还没有回音。 从郭美美到卢美美,从红十字会到 宋基会 ,再从李刚到李天一,热点就这样快速地变化着,而人们也在愤怒中越来越失望。 网络技术首次被投入到中国内地的基层选举 ,原本给许多人带来希望。我也曾是这支庞大队伍里的一个,却敌不过这个强大的体制框架给你带来的束缚。 五六月的时候,我已经跟很多记者朋友说,其实这是没什么希望的事情。最后,几乎“全军覆没”的结果,一点都不让人意外。 所以广州有些挺到最后的候选人已经让我很钦佩,从去江西新余开始,我早已更加清楚地体会什么叫做“参选人大,冷暖自知”。 下一代 即算这样又如何,梁文道淡定地回答着青年的困惑: 青春就是拿来浪费的。 从去年中秋到今年中秋,我们近乎奢侈地浪费着中秋的时光。 其实这是个团圆的节日,如果我有自己的妹子,有自己的家,我是不会再去这种活动的。没有家的青年,流浪到前门23号,而所谓家庭,便是彼此的肩膀。 只是去年草根论坛的东家宋东桓,今年不再出来了。 他有了自己的家,他有了自己的妻子。他很快还会有自己的孩子。 我们这一代人,就要迎来我们的下一代了,真快。 东桓的孩子会叫我们伯伯或者叔叔,我们都老了。但是我们还不能“无所谓”。因为我们的下一代,因为像小嘉卿那样的生命。 每一个生命的降生,都说明上帝对这个世界还没有完全绝望。每一个在这片土地上呱呱坠地的小生命,都给我们带来无穷的希冀和安慰。 去年的这个时候,我曾经说,二十年后我们怎样面对我们的下一代:或者那时候我们已经不需要预测,不需要呐喊。我们只是坐在高高的谷堆上面,讲那曾经不够自由的岁月,讲那充满恐惧的日子,有一帮人是怎样对酒当歌。 理想之国 蔡定剑走的时候,张舒迟写了一篇 纪念文章 ,其中这样写道: 赵连海当庭脱掉囚衣,胶州路上十万个市民百万朵白花,万圣书园灯火通明的每个夜晚,我们每日里所看的每一页书,写的每一行字,这就是我们今日的宪政民主的中国,是我们梦寐以求想要生活在其间,又日日夜夜正生活在其间的中国。她还很小,很年轻,是个正蹒跚学步,拍着手笑着的小姑娘。今天还轮不到她去上战场搏斗,因为她还是我们的小女儿,小妹妹,需要温暖的目光和手臂让她慢慢成长。然而明天,也许后天,是该轮到我们每人上阵去为她战斗,因为那时她将成为我们共同的母亲,成为她每个儿女的骄傲和用生命护卫的对象。今天我拉着她的手,站在蔡老师的墓前。她看着我,我也看着她。我看到了未婚夫们的未婚妻,众姊妹们的姊妹,我看到了我的母亲,今天我已经看到了宪政民主的中国。 他如是说:“一朵鲜花可以凋谢,整个春天终将来临。” “一个公民,就是一个共和国。” 在这秋天开始的时节,这些话语让人感到温暖。 这依然是美好得无以复加的日子,这依然是我们这一个世代无法逃避的命运。 这是凝结我至爱和至痛的情感。愿我们都能得偿所愿。 陆遥遥兄明天手术,让我们一起为他祝福。 原文地址: http://blog.renren.com/blog/251347137/759739669 (采编:管思聪   责编:管思聪) 您还可能想阅读…… 旅美日记(一):理想国 ideal of the west 西南旱灾那点事儿(附音频) 我们得有什么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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