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许志永(1973年3月2日-),中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公盟创始人之一,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创始人和标志性人物,中国著名青年法学家、宪政学者和公民维权的领军人物。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倡导公民以非暴力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惩治腐败。2014年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名,判处许志永有期徒刑四年。
许志永博士自北大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的人权进步。他曾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参与揭露了黑砖窑奴工事件等等。 2022年6月22日,是许志永博士因“厦门聚会”被控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在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开庭审理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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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承德案致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的第二封信

作者:许志永 | 评论(1) | 标签:冤案, 申诉计划, 最高法院

尊敬的王胜俊大法官,

2009年11月30日曾经给您写过一封信,想您可能收到了,因为这封信被删除了。今天,我们在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大厅里等待接谈,在不确定期限的等待中就承德陈国清等四公民冤案给您写第二封信。

首先,我想明确地告诉您,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经过慎重细致的调查了解,我内心确信他们是无辜的,在法律上更是无罪。此冤案概要如下:1994年7月和8月,河北承德发生了两起出租司机被抢劫杀死的凶案,我的四个当事人陈国清、何国强、杨仕亮、朱彦强因家住案发地附近并且属于“不良青年”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承德中院先后判处他们四次死刑,前三次河北高院都发回重审,最后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判处他们三人死缓一人无期。2009年11月18日,终于拿到了河北高院的驳回申诉裁定书。

其次,我想告诉您,我们接下来的申诉计划。2009年11月,当事人找到河北省石家庄最高法院驻河北工作组,工作组说,两个月给答复。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昨天当事人来到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填了表,工作人员说,让上三楼等待接谈,今天说电脑坏了,继续等待,也不知道要等多久。如果等待超过三天而且也没有任何确定的日期,或者,此次接谈没有结果,当事人可能不得不到最高法院门口坚持要求立案。还是原来的承诺,不闯警戒线,不喊口号,不妨碍交通,我们只是要求立案再审。

承德陈国清等冤案代理人 许志永2010-4-20

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法警说电脑坏了

承德四公民冤案,进入第十六个年头。四个月前,我陪同当事人在最高法院门口喊冤,后来去了石家庄最高法院驻河北工作组,他们收下了材料,说两个月内给答复。如今四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昨天知道最高法院驻河北工作组过了两会就撤了,来到位于红寺村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室,填表很顺利,以为昨天就可以接谈了呢。

昨天直到下班没有叫我的当事人,今天一早不到八点我们又来了,等到现在快十点了还没有消息,几十号人在三楼大厅等待,一个人也没有被叫到。我问法警怎么回事,总不能让我们无限期等下去吧。法警说,今天电脑坏了,上午估计不行了,而且即使电脑好了,也说不定什么时候能叫到。

看见我去找法警,一位老大爷也推门进来,他满头大汗,说自己在这里等几天了,今天生病了,要去医院,但又担心万一被叫到怎么办?法警说,那也没办法,如果错过了叫号,那就再来,一个月内会被叫到三次。我说你总得有个点吧,不能让人这样等下去。

到了楼下,找登记窗口问什么时候能接谈,答复说是楼上的事。看来需要坚持下去了,我倒要看看到底要多长时间。大厅里刚好有位置有插头,我可以坐下来打开电脑工作。

许志永 2010年4月20日上午9:50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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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从身边做起

    作者:许志永 | 评论(4) | 标签:公民社会, 公民理念

    公民社会需要启蒙,也需要实践。单说启蒙也分为理论的启蒙和行动的启蒙。

    建设公民社会,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行动起来,按照现代公民的理念去行动,这些理念包括诚实宽容理性的品格、纳税人的概念、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主法治,等等。

    但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都需要一批行动者走在前面,我们就是走在前面的公民,我们对于公民社会的未来负有责任。除了理念的传播之外,我们还需要深入现实生活,关心身边的公共事务,维护社会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每一个城市和乡村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贪污腐败、环境污染、物业维权、社会保障、司法冤案,等等。我们要关注身边的事务,关注身边的同胞们的遭遇,和当地的勇敢公民一起,在网络上联系的公民的支持和帮助下,实现具体的正义。

    比如,湖南长沙的戴建明家遭遇拆迁,在北京上访准备自杀的时候网友们才知道,然后和他们家联系,得知当地政府上百人正在围攻他们家,网友们很快通过twitter找到长沙的志愿者赶赴现场,进行直播,在大家声援下当地拆迁势力暂时退却。虽然最后网友们的努力没有阻挡拆迁,但这件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如果当地有网友提早介入,借助网络支持,组织被拆迁户团结抗争,可能结果就不一样。

    不要低估了网络的力量,黑恶势力最怕阳光。如果某地发生了黑恶势力,我们要及时通过录像或图片取证,发到网上。尤其是拆迁或者其他野蛮暴力事件正在进行时,及时报道会有很好的效果。

    我们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时候要温和理性。要慎重了解真相,即使了解了让人愤怒的真相之后也要理性。我们的立场应该是在正义一边,而不等于站在受害人一边,虽然我们内心站在弱者一边。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不是为了挑战谁的权威,而是为了法治正义,我们的目的是成长为公民社会的力量,成长为社会的希望。比如,通过很多维护正义的事件,一个城市里逐渐出现那么几个或者几十个具有道德威望的正直公民,而这些公民又保持很好的联络,这些公民代表在当地很有影响力,逐渐能够约束公权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健康力量。当每一个地方都有这种力量成长起来,公民社会才有希望。

    从网络做起,传播公民理念,从身边做起,关注身边公共事务,关注具体正义,满怀希望地推动公民社会。

    2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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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志永: 公民从身边做起- 一五一十部落| My1510

    公民社会需要启蒙,也需要实践。单说启蒙也分为理论的启蒙和行动的启蒙。 建设公民社会,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行动起来,按照现代公民的理念去行动,这些理念包括诚实宽容理性的品格、纳税人的概念、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主法治,等等。 … 而这些公民又保持很 好的联络,这些公民代表在当地很有影响力,逐渐能够约束公权力,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健康力量。当每一个地方都有这种力量成长起来,公民社会才有希望。 从网络做起,传播公民理念,从身边做起,关注身边公共事务,关注具体正义,满怀希望地推动公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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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绝望的呐喊——李国谅案辩护词

    作者:许志永 | 评论(6) | 标签:所见所闻

    公民绝望的呐喊——李国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李国谅委托的辩护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我认为李国谅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理由如下:

      一、客观上李国谅没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庭调查中列举所有的证言都是道听途说,证言不可信,都是间接证据。没有基本事实能够证明李国谅制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恐怖的解释是“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恐惧”。即使李国谅扬言在强制拆迁时实施爆炸,其爆炸也是具有针对性的自卫,对于周围的公众来说并不意味着恐怖,爆炸不等于恐怖,扬言爆炸不等于恐怖信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成为一个罪名是“911”恐怖袭击之后,此罪应当是针对和恐怖主义相关的恐怖信息,至少应当是能够造成一定区域内公众恐慌的信息,此罪名不能被任意解释和扩大。

    检察机关指控李国谅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扬言将要实施爆炸来对抗拆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李国谅2008年8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李国谅对记者表达的是如果2008年7月16日来强制拆迁,那么当时将用汽油瓶、煤气罐等来阻止,并没有说以后将这样。这种过去式的信息不可能构成任何人的恐惧心理。从我们提供的录像上看,李国谅接受采访时周围七八名村民围观,大家表情平静,没有任何恐慌,事实否定了前面一审中民警靳桂军“情况说明”所说的周围村民“感到非常恐惧”。

    二、李国谅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第291条对该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造成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规定说明此罪是结果犯,即指不仅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国谅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没有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也没有引起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更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即使说回迁房工程没有施工,不是李国谅造成的,施工许可证没有,李国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上李国谅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从李国谅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证据可知,李国谅主观上是想阻止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并非想扰乱社会秩序。

    在此我必须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此案的社会背景,李国谅根本不是无缘无故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而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所进行的无望的抗争。2008年,李国谅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只有2271元/平方米,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掠夺。公民不同意拆迁,政府就可以裁决强拆,然后强制执行。李国谅依法提起了针对大兴建委的诉讼,判决书也显示拆迁许可证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但弱者得不到任何正义的保障,万不得已,不得不扬言自卫。李国谅虽然拍了汽油瓶、液化气罐的照片,但仅仅是存在自己电脑里的照片而已,汽油瓶里没有汽油,液化气罐也是空的,有关部门在定爆炸罪不可能的情况下安了一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一个公民,自家的房产被剥夺,他连自卫都没有,他只不过是扬言要自卫,就要被判处刑罚,还有没有天理?李国谅所有的行为不过是绝望的呐喊而已,完全是公民的言论表达。请法院坚守社会正义的底线,李国谅无罪。

      辩护人 许志永 2010年3月22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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