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思想|童之伟 汪亭友 贺卫方:六问“宪政三方”
实行宪政与否,如何实行宪政,事关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事关国人未来生活的愿景。《财经》记者约访参与此次宪政大辩论中三方学者的代表人物——童之伟教授、汪亭友副教授、贺卫方教授,以下撷择其要,展现三者之不同观点。 宪政的定义 《财经》:从争论来看,在定义上的区别,是你们之间发生分歧的根源。先请定义一下,什么是宪政?其完整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童之伟:宪政概念之含义可简单可复杂。事实上现在我们讲的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有一部宪法而且认真实施,就可以叫它宪政。 有的学者会强调宪政有什么特征,以及它不可少的方面,我觉得没有太多必要。因为无论哪个国家的宪法,只要叫做宪法或者根本法,一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公权力,再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实施宪法主要就是这两方面的内容:确保公权力组织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公权力的不同部门之间就能够形成制约;至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和基本内容,是中心工作,限制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欧美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大半个世纪以来都持续锁定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 我统计过,在这些国家宪法学教材的全部篇幅中,平均有50%以上用于讲述这方面的原理、判例或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确认了公民较广泛的基本权利,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对公权力机构和官员提出批评权,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休息权,受公开审判权和获得辩护权,等等。 有效制约公权力,不断落实个人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就是实行宪政。 汪亭友:《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主要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我认为,宪政其实是国体,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后来是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从历史上看,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原先的君主立宪的宪政主义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比如提倡三权分立,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宪政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很难找出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宪政其实就是宪法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或者说法治化。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我认为宪政就不存在了。宪政有着特有的资本主义内涵,就是指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它不是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或手段。 贺卫方:其实这个定义越来越复杂了。过去的理解是,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落到实处,把政府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机制变成现实,就是宪政。另外,宪政还有一种超越实在法的意义,否则很难想象像英国那样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里有宪政。 关于中国宪法的制定,由于历史上、立法程序上的局限性,其内容看起来有一些相互矛盾的状态,需要有一种更高的价值理念去支配宪法和宪政的运行。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需要尽力去避免在宪法中违反宪政精神的条款的实施,因此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去界定宪政。 我认为,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对个人权利更高层次的保障,比如尊严,是宪政要保障的价值。宪政不仅仅是一个条文化的东西,或者把条文化的东西落到实处,而是要有观念性、价值性的东西去支配它。 现行宪法透视 《财经》:如何评价1982年宪法?在现行宪法下,有可能实现宪政吗? 童之伟: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可以分解为概念、原则和规则。概念用于确定一个东西的性质和含义,本身不直接实施。宪法原则分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具体规则中,通过具体规则实施,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拾遗补缺功能。 宪法比较抽象,一般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难以区分,也不必严格区分。有学者对宪法序言里的一些抽象宣示耿耿于怀,好像它们妨碍了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其实没有这个问题,那些原则或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正文中,落实正文就落实了它们。 至于国家机构内部的权力制约,现行宪法确实规定得不充分,中国也缺乏权力制约的政治法律文化。但是,只要每个国家机关都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应当行使的职权不让给法外主体,它事实上就能形成相互制约,而且必然形成相互制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宪法实施最重要、最困难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基本权利保障也会不时出现新争议。例如,“9·11”之后,美国政府一方面反恐要加强监控,另一方面公民要求有效保护隐私权、通讯自由,这些都属于新问题。 权力和权利之间要有总量平衡,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一个宪法地位平等的问题。中国要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开发现行宪法本身的公权力制约资源。 中国宪法包含一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内容,但相对而言缺少力度。为此,必不可少的措施是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发展竞争性选举。 我相信,只要严格实施现行宪法,就一定会有实际宪政内容。对现行宪法,我总的评价是比较好。严格实施这部宪法,在立法和司法环节更多地贯彻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技术性要求,降低公权力集中程度,比较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我绝不是说这部宪法十全十美、不需要改进了。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排除在必要时修改宪法。 贺卫方:现行宪法中有一个条文直接把城市土地国有化;还有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保障的尺度与力度是非常不一样的,这些宪法条文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此外,宪法的序言到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这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如果宪法序言过分张扬一种政治性价值,这种阐述其实也不符合宪政精神。再者,如果不只观察宪法文本,观察构成宪法性法律的那些规范,例如关于选举的法律,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立法,关于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立法,就会看到,这往往是对宪法本身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出限制的。何以要进行种种限制?是否因为宪法序言里所树立的那些意识形态准则? 尽管我前面讲的不符合宪政精神取向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但宣誓、原则的内容和后面的规则条文之间,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区隔。 我觉得这是一定程度策略性的考量,因为通常的官方话语中,宪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那就落实这部宪法,把宪法的条文全部落到实处,这就符合党的追求,符合人民的利益。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就是试图寻找突破,大框架不变,在其中寻找更有助于现代社会的空间。但我觉得,这种旧框架中能突破的地方可能都突破完了。 汪亭友: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观点的人在逻辑上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有宪法看作有宪政,把宪政理解为宪法的实施。意思是说,凡制定了宪法并付诸实施的国家就有宪政。 而事实告诉我们,宪法同宪政虽然有联系,但有宪法却不等于有宪政。 历史上的苏维埃俄国1918年在列宁的领导下就曾制定过苏俄宪法,到1936年斯大林又领导制定了第一部苏联宪法,但是,西方社会从来没有因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宪法而认为它是一个宪政国家。我们在建国后的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听说哪个西方国家说我们是一个宪政国家。 而且,即便同样讲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本质上的对立。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制定五四宪法时就讲到了。 他说,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主的原则,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还有一个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就是要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并加以发展。 1982年宪法就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而且根据新的实践和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原则和方向更加明确和坚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对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做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宪政的本质 《财经》:关于宪政精神,杨晓青在文章中列举了很多点,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外,还包括军队国家化等,是否可以认为这些是宪政必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与社会主义制度有冲突?如以司法独立为例,怎么解释? 童之伟:不能简单这样说。 西方讲权力分立、制约平衡,讲的其实是公权力在国家机构内部横向的分配原则。客观地说,中国现在没有这样的权力制约机制。中国过去缺乏足够的权力分开、制约机制,造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重大弊病。这个问题30多年前邓小平就提出来了,到今天还没解决。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 至于我们讲司法独立,肯定不是指西方那种司法独立。它毫无疑问指的是现行宪法第126条、第131条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团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政治上说,法律既然是共产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落实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还有一个组织领导,按现行宪法,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其实,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也好,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也好,都是上级或同级的共产党组织决定后交付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所以,落实司法独立并没有否定共产党的组织领导。 在已经体现了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情况下,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保证共产党的主张能够不受干扰地落实,有什么不好呢?这样的司法独立,法院叫审判独立,检察院叫检察独立,与西方司法独立没有什么关系。 中国司法的实际是受外部干预太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制度保障,总体来说,是与地方党委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没处理好。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为地方党委负责人和其政法部门有权过问、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 在各级国家机构中,法院的地位在宪法上与行政机关平行,但法律上将法院降了级。另外,国内官员的真实地位,其实是以党内排名为准,这样法院的地位较之法律的规定,还要低两级,就造成在本级公权力体系内不少机构和官员可以对其指手划脚。 作批示、递条子、召集所谓“大三长”会议,这些严格说都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严格实施宪法都要把这些改过来。落实司法独立,应该走法官独立审判的路。这需要进行较系统的改革。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道理一样。 所以,严格实施宪法,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有效地实施现行宪法,要求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不改革现行宪法不可能全面有效实施。 贺卫方:杨晓青提出的一些问题,是现在部分宪政追求者所期待的目标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之间的兼容问题,我认为这是回避不了的。如果不把传统社会主义的东西、内在的理论分析清楚,告诉大家今天如何去对待产生于19世纪初的学说,终究会发生姓社姓资的争议。我觉得她的一些理解是对的,司法独立、新闻自由、军队跟政党之间合理的关系、议会民主等这些东西,其实都是宪政非常重要的成分。 落实到具体问题上,比如司法独立,现行宪法的规定非常模糊,或者隐含的其实是政党和人大、立法机关,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干预,因为它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就是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组织比如说执政党,是可以干预的。 社会主义探源 《财经》:社会主义的意涵非常丰富,从最早的空想社会主义,到后来马克思发展的科学社会主义,再到郭道晖等人主张的宪政社会主义、谢韬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都有不同的内涵。还有人认为,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执政党,也是社会主义的一支。如何定义社会主义,是否也决定了它和宪政能否兼容的问题? 汪亭友:十八大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区别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体制等几个层次。这为我们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认识方法。我认为,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需要从社会制度的层面进行分析,(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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