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琪

Co-China周刊 | 陈家琪:自己的幸福感与他者的认可

“ 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我们都感受到的某种‘集体意志’对个人的压抑,所以‘个人奋斗’、‘自我实现’、‘主观感受’曾一度成为过许多人挂在口头的术语,而他背后带出的则是‘及时行乐’的快乐主义。但无论怎么说,幸福都无法等同于即刻的个人体验,无法归结为纯主观主义的心理感受,因为幸福感或快乐只能是一种为之奋斗中的伴随物,这种为之奋斗的动机,应该与真、善、美、正义等等这些有可能也获得别人‘认可’的价值有关。 ” 2003年12月12日,我作为一名评委,参加了同济大学第15届“青年杯”辩论赛的决赛。双方辩论的题目是“长生不老是一种幸福还是不幸”,正方为土木工程学院,认为长生不老是一种幸福;反方是材料工程学院,否定这种说法。正方一色男生,气势轩昂,西装革履,反方三女一男,面有微笑,不卑不亢。这似乎暗合了某种性别上的隐喻:男性多喜长生,女性则更多倾向于今生的幸福。正式辩论前先有一小品演出,其主旨也印证了这种隐喻:一对恋人,男的得一长生不老药,药力只在当晚有效,劝女方一道服用,而女的则犹豫不决,最后弃之不用,结果一半被一窃贼误服,另一半则给了一位正与疾病抗争并且有可能为人类健康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也就是说,“长生不老者”既可能是“坏人”,也可能是“好人”,“坏人”长生不老则为“坏”,“好人”自然是“好”。也许作者想的不致如此浅薄,反正大家也就只好一笑了之。辩论开始,个个伶牙俐齿,能言善辩,在给定的时间里依次陈述,自由答问,相互诘难,气氛很是紧张热烈。至少在我看来,道理全在反方一边,但最后的结果却是正方胜出,反正屈居亚军(这也是我的投票)。为什么?主持人让我当场评说,我便想到了“自己的幸福感与他者的认可之间的关系”。 反方把幸福理解为幸福感,问对方是否了解“边际效用学说”,对方老实承认不甚了解,愿闻其详;反方自以为得计,便详细讲出“边际效用递减”的道理:如果一个人有一块面包,其幸福感为十的话,如果他有十块面包,其幸福感就可能下降为九,以此递减,当他有无限多的面包时,他对拥有面包的幸福感就可能减至为零。所以反方反复强调的一个词就是“厌倦”:对一个“厌倦者”来说,“幸福”只意味着空耗与浪费;此外就是面对亲友去世时的悲痛。正反反驳说,对一个拥有无限的人来说,“空耗与浪费”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而且他有足够的时间来使别人也长寿。正反巧妙地把话题引入生死之间到底何者为幸的讨论,结果在你来我往中,正反渐渐占了上风,反方反倒显得理屈。 反方把幸福归结为幸福感,这是有道理的;提出“边际效用”学说,也不失为一着妙棋;但也正是这一妙棋,把反方自己引入一个误区,这就是以为幸福感只取决于个人主观上的感受,而这种感受上的强弱又取决于个人欲望的满足。 正方一开始就申明了这里所谓的“长生不老”,指的是永远健康、永远年轻,但反方却没有追问这里的“不死”是否包含在任何情况下(比如枪杀、刀砍、火烧、水淹等等)的不死。如果不包含,则无所谓“长生不老”,因为对谁来说,不要说在“非常状态”(比如战争)下的“非正常死亡”很正常,就是在“和平日子”里,“自然死亡”(所谓生老病死)也无法概括死亡的全部形式;如果包含(这也正是长生不老的题中应有之意),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他无法获得“他者”的认同。 所有与人的幸福相关的价值,并不仅仅只是一个“自我实现”或“自我满足”的问题,它更多取决于“他者”(或曰社会)的认可,或者说,它取决于一个人“为获得认可”而进行的斗争。这就涉及到了弗朗西斯·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的“代序”中所说到的两段话:“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人和动物一样,对食物、饮料、住所以及所有超出自我保存所必需的但自己没有的东西有自然的需要和欲望。但是,人与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因为人对别人的欲望也会有某种欲望,即人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可。特别是,人强烈要求获得作为‘人’的认可,即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价值和尊严的人而被认可。这种价值最初与他甘愿为自己的名誉而进行斗争、甚至甘冒生命危险联系在一起。只有人才有能力战胜它最基本的动物本能,尤其是自我保存的本能,追求更高级、抽象的原则和目标。”福山接着说,在英美的自由主义学说中,获得认可的欲望(权利)只是一种“保护人们可以丰富自己并满足其灵魂中欲望部分的私人领域的手段”,而黑格尔则把权利视为一种目的,“因为真正能使人感到满足的并不是丰富的物质,而是对其地位和尊严的认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的观点,就建立在现代民主制度已经为普遍的相互认可提供了两大基石,这就是自由和平等,“没有任何人类社会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这种渴望,因此历史不可能再进步了。” 福山关于“历史的终结”的说法有无道理另当别论,但它至少告诉了我们:个人的幸福并不仅仅只关系到欲望的满足,它更多地应该被理解为人与人在相互交往中的一种精神上的感受性,而这种感受性之被认为是一种幸福,就在于它与普遍的相互认可有关。 我曾当场问辩论双方是否读过波伏瓦的长篇小说《人都是要死的》,回答是“未读过”,但听说过。正是在这篇小说中,波伏娃写尽了一位“长生不老者”的痛苦(而且是无尽头的痛苦,小说中用了“天罚”这样的字眼)。小说中体现的当然是“存在主义”的哲学观念,但存在主义的个人主义,恰恰强调的是与他者的关系而不是个人的自我关系。小说的“厌倦”是很具体的,比如对一个有死的人来说,三天是一个很短的时间,因为每天都忙忙碌碌;而对于一个不死者来说,三天则长得不堪忍受,因为他不知道该用这段时间干什么(干什么都无所谓,他有的是时间);只有对一个有死的人来说,她(小说中的雷吉娜)才会说:“救救我,救救我,别让我死”,而他(小说中的不死者福斯卡)则说:“应该是您来救救我,别由着我冷漠无情,没有眼泪和微笑”,只有对一个生活在等待与担忧中的人来说,他才是一个“活人”;当雷吉娜希望福斯卡能写一本回忆录以记载自己漫长的生命时,福斯卡说,我曾写了二十年,但“有一天我终于发现写来写去都是一个样”;当雷吉娜要“重建人间天堂”时,福斯卡想到的却是“我们的财富、文化,我们的聪明才智到底有什么意义?”他已经变得无法有所作为,因为他亲眼看到过无数的宫殿、城堡、引水设备、科学发明在一次又一次的征服中被毁灭,然后就又是新一轮的重建与毁灭的循环。他在写给雷吉娜的一张纸条中写道:“别了,亲爱的雷吉娜,忘了我的存在,因为您是存在的,您能看到眼前的一切,而我却是无足轻重的,因为眼前的一切对我来说也无足轻重。”当福斯卡对另一个女人贝娅特丽丝说:“我爱你,就像一个男人爱一个女人那样爱你”时,贝娅特丽丝的回答是: “不” 她发抖了,挣扎着说: “原谅我。” “原谅您什么?”我说。 “您的身子叫我害怕,它属于另一类。” “它有血有肉,跟您的一样。” “不。” 泪水涌上了她的眼眶。 “您不懂吗?两只永远不会腐烂的手抚摸我,我受不了。这叫我害羞。” “您还不如直接说,这叫您厌恶!” “是的,这原是一回事,”她说。 我看了看手,受天罚的手。我懂了。 这就是小说中两个人的一段对话。不死真是一种天罚。 小说还借福斯卡之口说出了对“天罚”的另一种理解: “我理解了他们,现在我理解了他们。在他们眼中,有价值的东西永远不是他们得到的东西,而是他们所做的东西。假如他们不能创造,他们就要毁灭,而且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要拒绝存在的一切,否则他们不成其为人了。我们妄图代替他们建立一个世界,把他们关在里面,让他们享福,这只会招致他们的憎恨。我们梦想为他们建立这种秩序、这种安宁,会成为最坏的天罚……” 对一个不死者来说,为他人所作的一切,对自己来说只具有“消磨时间”(是消磨而不是浪费,而且再消磨也消磨不尽)的意义,由于无所谓“良知”、“衷心”、“希望”,所以也就无所谓“回报”和“感激”;对一个长生不老的人来说,任何成功与胜利,都会在某一天变成一种失败和痛苦。从这一意义上说,人需要一种欺骗,至少是自我欺骗;有了这种“欺骗”,人才奋斗,才去努力探求真相,“今天”这个字眼对他们来说也才有了一种意义。因为他们感受到昨天与今天的不同,由此而相信明天也会与今天不同。小说的最后,是福斯卡的自言自语:“我朝门口走去;我没法冒生命危险,没法向他们微笑,我眼里永远流不出眼泪,心中永远点不燃烈火。一个无处存身的人,没有过去,没有未来,没有现在,我什么都不要,什么都不是。我一步步朝天涯走去,天涯一步步往后退;水珠朝天上喷去,又溅落到地上,时光摧残着时光,我却两手永远是空的。一个陌生人,一个死人。它们使人,他们活着。我与他们不属于一类。我没有一丝希望。” 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我们都感受到的某种“集体意志”对个人的压抑,所以“个人奋斗”、“自我实现”、“主观感受”曾一度成为过许多人挂在口头的术语,而他背后带出的则是“及时行乐”的快乐主义。但无论怎么说,幸福都无法等同于即刻的个人体验,无法归结为纯主观主义的心理感受,因为幸福感或快乐只能是一种为之奋斗中的伴随物,这种为之奋斗的动机,应该与真、善、美、正义等等这些有可能也获得别人“认可”的价值有关。 与这样一种观念相关,我们就可以说,没有“他者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对这一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主奴关系”中谈得最好。他说,主人的对象是奴隶,这对象构成他对他自身的确信的真理性,然而由于这对象是非独立的,所以这里就发生了一种颠倒:“正如主人表明它的本质正是他所愿意做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他成为迫使自己返回到自己的意识,并且转化到真实的独立性。”谁面对的意识越有独立性,谁自己也就越具有一种独立的自我意识,这就是黑格尔的结论。当萨达姆把伊拉克所有的人都变得在他面前只会唯唯诺诺时,他自己的独立性也就同时被掏空了,他成了一个最需要依赖而有找不着可依赖的对象(具有独立意识)的人,除非当他面对美国人时。当然,这需要一个“迫使自己返回自己”的过程。 胡赛尔讲“生活世界”和“主体间性”,伽达默尔讲“视野的融合”,讲“善意的决断”(在对话中,一种试图使别人的话更居有说服力的主观愿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相互理解),哈贝马斯讲“交往理论”。凡此种种,都说明了“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从来就是哲学中的一个性根本问题。 另外,还可以补充的一点就是,西方哲学中所体现出的独立的自我意识,是与他们所具有的上帝观念密不可分的,因为对所有的人来说,上帝正是一个具有最高独立性而且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的“他者”。K·拉纳(KarlRahner)的《圣言的倾听者――论一种宗教哲学的基础》的第三章一开始就说:“真正的宗教哲学极而言之只不过是向人发出的一种吁求,即吁求人在自己的历史中倾听,以确认在人的历史中是否曾经传来过上帝的声音。”这声音告诉我们的就是不要自称自己已经独自弄清了事实,不要把自己的感受(比如快乐)当成幸福的标准。 在那天的辩论会上,我说了,我并不赞成这样的辩论题目,因为我们对“长生不老”缺乏感受性。现实生活中有那么多可辩论的话题,大家的看法可以完全不一样,只有当一个人真正确信并坚持自己的观点时,辩论才可能是真正的思想交锋。但这次既然选定了这样的题目,而且从理论的角度上看也确实有意义,所以才使我想到了这么些问题。   (陈家琪,同济大学哲学系教授。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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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主权高于人权”不是人民的愿望

大国的崛起和没落是近年来中国朝野很多人关心的话题。在一些政治和文化精英的下意识中,这也就意味著西方的没落和中国的崛起。正因为如此,正在崛起的中国不但要从曾经称霸的大国那里学习经验,更要从已经没落或者至少走下坡路的大国那里吸取教训,这已经成为传媒和大众文化市场有关 “ 强国 ” 和 “ 大国 ” 讨论中一个常见的主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施本格勒的《西方的没落》中文全译本的问世,具有参考意义。施本格勒是德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有感于西方文明世界的分崩离析和血腥仇杀,花了数年时间写了这本文化和历史巨著,从 1918 年到 1922 年分上下两册出版。这本书出版后,由于它迎合了战后西方世界弥漫的文化悲观主义和对西方文明的深刻反思,立刻引起了轰动,被翻译成多语言。“西方的没落”一时成为最流行的词汇。这本书在非西方世界也受到重视,很多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对西方文明失望,重兴本民族文明价值的思想家和学者从中吸取了养分。中国 1930-1940 年代的文化界有过一个“战国策”派,就是以施本格勒的观点为基础的。 施本格勒所谓“西方的没落”,简单来说,他认为文明就像生物体,有它的生命周期。一个文明到了最后,就会经过一个战国时期。在这个时期文明失去了文化创造力,出现了分崩离析和相互混战。文明的生命力结束后,或者被新兴的文明取代,或者进入一个永恒的停滞。在他看来,中国文明高峰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结束了,从那以后不过是文化僵尸而已。 施本格勒认为,西方文明正按照这个规律在走入末路,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症状。不过他又认为,文明的没落不一定意味著无所作为的悲观主义。相反,他认为战国时期的到来为一些生命力仍然顽强的民族提供了机会,让他们复兴甚至成为霸主。在他看来,民主制度,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是文明异化的表现,也是西方国家没落的根源,而相对来说,这些东西在当时的德国影响要小得多。从这个意义上看,德意志民族的生命力仍然旺盛,有希望在整个西方文明衰落的背景下崛起,取代英美法成为战国时期的新霸主。就这样,从谈论西方的没落到展示德国的特色,施本格勒从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角度为战败后民心沮丧的德国指出了一条民族复兴之路,这就是是卧薪尝胆,富国强兵,坚信本民族的优越性和历史使命,将来当文明的霸主。在这个意义上,施本格勒的理论为战后德国极端民族主义的兴起准备了土壤,虽然他本人有强烈的贵族政治色彩,看不起依靠群众运动起家的纳粹党。 《西方的没落》第一卷的中文译本早在文革前就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当时是供内部批判用的。最近两卷本全译版可以看作是那个工作的继承,可能是今天的中国读者能真正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它,从历史和现实的比较中自然会得出西方有没有没落的结论。 其实,西方的崛起,是建立在天赋人权学说的基石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就根本不存在没落的一天,只要这个星球存在人类。而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 13-16 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实际上,人文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核心,以自由、平等为基点的人道主义。它以唯心史观抽象出来的人性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笛卡尔在其《方法论》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人权具有普遍的意义,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创造的,任何人,不论肤色、性别、国籍,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无二致。 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在论及人权时,都强调人权“天赋”和“不可转让”的概念及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权的价值,恰恰就在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对人权的需要,犹如生命需要水、空气和阳光一样的普遍和绝对。 而在中国,缺乏“人权”的概念,古代思想家虽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意识,但此邦非民邦,而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不得不死”,中国悠久的历史可用二字概括:王权。虽然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历史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也是两百年来的主题——“革命”,但此革命也不是以人文本,而是以权为本,是王权和政权的较量。特别是 1949 年以后的历史,也应当从这条红线的脉络上去思考,在毛泽东建国之前,“革命”就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某种图腾,似乎只要是为了革命,所有的代价都是值得的,这种异化现象影响了很多知识分子的心态,谁要不是为了革命,为了群体利益,谁就罪大恶极。毛泽东把自己形塑成革命的化身,从而取得了时代的发言权,从而夺取了政权。 建国之后,在毛泽东一再强调阶级斗争的情况下,革命话语比战争时期还更频繁地使用在社会生活中。革命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甚至连养猪这样的事情也被冠以“革命”的名义,“养猪也是革命工作的一部分”这样的论述,成为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的官方主流论述,经由不断地向人民灌输而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式。尽管文革到今天已经结束 30 多年了,但在“重庆模式”的“唱红歌”运动中,人们还是可以看到这种“精神变成物质,物质变成精神”的革命话语的论述。 在论及文化大革命初期为什么那么多人饱含热情地投入的时候,学者陈家琪测曾经归因于民众对于运动合法性的认同,他说“ ‘ 文革 ’ 的可怕,就在于我们自认为动机无比纯正,所以可以为所欲为,而且以比赛的方式向毛泽东表忠心。要知道,人类的苦难大多是在动机纯正的借口下干出来的。”而参与 “ 文革 ” 的人的动机,无非就是响应毛泽东的号召,参加“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毛泽东的这个号召之所以能激荡人心,很大程度上还是在于“革命”二字。从鸦片战争以来,百年中国历史的主轴—— “ 革命 ” ,在 1949 年后依旧形成潮流。那种“动机纯正就可以为所欲为”的心态,就是在“革命”的神圣性掩护下潜滋暗长,然后渗透到国民性之中的。这样的“革命”话语的破坏性,因为制度和文化等种种因素,至今仍然主导中国大陆人的思维模式。比如某些学者,他们对现实中的人权问题刻意回避,而钟情于抽象的宏大叙事。这种对现实生活的有意忽视,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知识和理性的基础的,这是冷血的知识,来自于内心的懦弱。回避对人的关怀,实际上是对自由民主价值的背叛,因为在自由民主的含义中,个人的价值与参与是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民主的基础,政治学者波吉在论及美国废除奴隶制的问题时曾说过,“一个制度允许和实行蓄奴,这制度中那些有头有脸的参与者如果不尽其所能力求改革,即使他们自己不奴役,也是和奴役者同流合污,没有尽到不蓄奴的消极义务。”比如谈到“资本主义”,首先想到的就是财富对社会的腐蚀,然而资本和金钱并不必然带来尔虞我诈和冷酷无情,美国作为一个老牌民主国家,其特色就是社会的高度自治程度,而这种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和商界推动的。也许“资本”是残酷的,但“主义”可以作为调节。 而在今天的中国大陆,由于“革命”已经成功地夺得了政权,所以“资本”已经全部为当权者掌控,可以穷奢极欲、为所欲为,当权者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天性使然,极端强调 “资本”(发展经济)。但革命的“主义”已经不适合既得利益者的“江山永固”,所以抛弃“主义”,只留下“资本”。与之同时, 强调人权“天赋”和“不可转让”的概念及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不适合维护 “革命”成功后的既得利益,要维护好夺得的政权,就必须抛弃 人权;为更有效的维护政权,只有将个体人权与国家主权对立,才能与“群体利益”的革命话语接轨。 其实, 人类自从产生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对立状况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直到现在,世界上所有的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或统治集团依然蔑视人权。但人权毕竟是世界公认的准则,是整个人类社会秩序的原则,因此,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人类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肤色,不同语言,不同文化和宗教信仰之间关系的标准。西方著名法学家罗尔德在《法的理念》中说: “ 在各国政府被说明──假如有一天可能办到的话──放弃使自己在人权领域内跻身统治地位的最终裁判权以前,势必还有一段漫长而痛苦的历程。但无论如何,这些消减国内主权观念的努力,代表着一种有意的进步。 ” 应该承认,人权标准是超越国界的,人权的普适性决定了人权高于主权的人类伦理道德秩序必然性。国际法一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同的法则,属于国际强行法。按照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 “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际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对反始得更改之规范。 ” 由于人权原则已经载入《联合国宪章》,自然就是一种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主权范围内违反人权的行为,不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而是整个联合国和所有签署有关人权条约国家的共同关心的事情。因此任何国家也不能借口国家主权来践踏国际法公认的人权原则。 无可否认,只要是国家存在,国家主权和人权的矛盾必然存在,国家的排他性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不能成为专制国家践踏人权普遍原则的借口,事实上,遵守和实现人权基本原则成了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分水岭。 1948 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当时只有苏联集团六个国家以及沙特、南非投了弃权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不是联合国会员国,如果是一定也会投弃权票。从这里可以看出,《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各国对专制独裁统治的宣战,还意味着对共产主义的宣战,虽然《宣言》并没有故意明确针对共产主义国家,但所有的共产主义国家都是专制国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非常清楚这一点。 中国总是试图代表第三世界国家,把主权高于人权的专制思想强加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一方面为自己寻找世界同盟者,找出对抗人权原则的理由;另一方面第三世界国家并非都是专制国家,在与西方对抗时中国所结盟的国家或者中国的朋友国家,经常都是世界上最专制最残暴最践踏人权的第三世界国家。 “ 第三世界 ” 不能代表正义,打着第三世界的旗号来宣扬主权高于人权的做法不会得到第三世界的认同,只有少数第三世界独裁专制国家才会跟着中国。朝鲜、伊拉克、伊朗、古巴、越南是属于第三世界国家,过去的红色高棉、铁托时代的南斯拉夫、苏哈托统治的印度尼西亚、马科斯统治的菲律宾、李光耀统治的新加坡、 “ 欧洲社会主义明灯 ” 阿尔巴尼亚等等,还有诸多的非洲、南美独裁国家,都是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并不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代表,跻身于民主自由和发达国家的行列才是共同的目标。许多原来独裁专制的国家,经过人民争取人权自由的斗争,已经改变了国家的性质,而且越来越多的第三世界国家通过走上民主自由之路,使国家发展和强大起来,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抗争的过程和实践。 主权高于人权是独裁者和专制集团的专利,不是人民的愿望。历来的独裁专制国家君王领袖都是打着捍卫国家主权,捍卫民族利益,亦即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旗号,欺骗本国人民,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独裁统治集团的利益,与人民百姓的利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关系。 历史上的中国,总是在有时统一有时分裂中度过的,直到现在中国还没有完全统一。但是人权高于主权的例子,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中国人民事实上也能接受。比如元朝、清朝时期应该是中国“亡国”时期,是中国主权内发生的事情。如果岳飞、史可法是民族英雄,那么成吉思汗是中国的民族英雄还是蒙古国的民族英雄?!中国主权丧失时,人权依然存在;一个腐败的汉族人统治的大明朝难道比一个相对清洁廉正的满族人清朝好?人民究竟愿意接受什么样的统治?!事实胜于雄辩:一个多少能保证人权的政权比所谓国家主权重要的多。所以中国人民都留起了辫子,顺从了满清皇朝异族的统治,或者说甘愿作了“亡国奴”。这能说中国人民都丧失了国家主权?然后说中国人民从鸦片战争以来同帝国主义的斗争是满清与洋鬼子之间的斗争?! 专制国家的人民是可以在爱国主义口号下被煽动和欺骗的,像伊拉克人民在萨达姆统治下,并不是人民的本身意愿;齐奥塞斯库在倒台之前,还能欺骗成千上万的人民到广场喊口日支持他,但最终还是被觉悟的人民推翻。 当中国人民被外国侵略和屠杀时,中国人民为了维护自身的人权利益进行反抗斗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时的国家主权常常与人权混合为一体,就像美国的独立战争,对英国的殖民统治进行斗争,不仅是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权的需要,甚至这时,只有国家独立,才能维护美国的人权。所以《独立宣言》同时也是人权宣言。 国家的主权不等于人权,美国独立战争的结果,是维护了人权,从此,美国人民再也没有独裁专制政权产生,人权相对得到了维护。 1949 年毛泽东把国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国家的主权确实得到了维护,尽管台湾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之下,但两岸的共识,还是保证了中国主权的象征。但主权的存在没有仿碍人权的丧失,就象法国的哲学家萨特对毛泽东的评价一针见血: “ 毛泽东作为人,使中国人民站了起来;毛泽东作为神,又使中国人民跪了下来。 ” 换句话说,毛泽东维护了国家主权,但同时又使人民丧失了人权。在毛泽东的专制下,就是最简单的生存权,人民都没有保障。屠杀和虐待中国人民的不是帝国主义,不是外国的侵略,而是专制统治。 3 年饥荒年代,中国人民饿死 4 千万,文化革命时又让几百万中国人命丧黄泉,不必再说三反、五反、镇反、反右、四清等运动中无辜的死难者,就是许多活着的人也生不如死,过着牛马一样的生活。这样的国家主权下,人民的生命都可以随时丧失,人民甚至丧失了生存权利。主权就这样高于人权?! 不错,中国的人权的确在一步一步改善,这不仅有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结果,同样重要的是各民主国家一直在人权问题上施加压力。而共产主义运动的本质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国家,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否定,既然 “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 ,国家主权就是联合的障碍。当年列宁要归还沙皇俄国占领的中国领土,就是对主权的蔑视。列宁的输出革命理论是否定国家主权的理论,可笑的是,共产主义国家现在却违背共产主义精神的实质,竟然把主权看得高于人权。 人权的世界普适性,实质上就是对独裁专制国家所谓主权的干涉。当一个国家的人民被统治者肆意屠杀、虐待,可以袖手旁观,可以用不干涉内政和不侵害别国主权为由,在一旁看笑话?比如邻居家长虐待殴打自己的孩子或老婆,如果去劝解甚至报警,算不算是干涉人家的 “ 家权 ” 。按照中国传统观念,“父要子亡不得不亡”,而人权则讲,人生而平等。 许多国家都有中国的华侨,当那里的独裁专制政府纵容对华人的屠杀、强奸、抢掠时,中国政府只能在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下观望。刘军宁在《人权的普适性极其反调》中说: “ 按照亚洲价值论,人的权利和尊严不重要,且必须服从国家,即服从统治者的需要,服从他们转移社会矛盾以维持自己专制统治的需要。按照亚洲价值观,人权算不了什么,对人权的侵犯也就不算什么了。既然个人与国家相比不重要,那么,针对每个个人的反人道行径也就不是什么罪行了。同样,按照亚洲价值,抗议印度尼西亚排华暴行是以人权的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因而是违背亚洲价值的。奉行亚洲价值的国家通常认为,侵犯本国公民的人权是本国的内政,不容他国置喙。印度尼西亚的一位高官曾抨击中国借印度尼西亚华人事件干涉印度尼西亚内政,还说这些华人早已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不再是中国公民,怎样对待这些印度尼西亚籍华人是印度尼西亚的内政,他国不能干涉。 ” 人的生存权高于一切,是最起码的人权。如果中国政府承认人权的普适性,就完全有理由对印度尼西亚的排华浪潮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主权与人权的对立,不仅明确表现在专制国家,就是民主国家也同样能表现出主权与人权的对立,还可以表现为主权与人权的可分割性。任何民主国家,首先维护的是本国的人权,这是国家和国家主权存在的必然现象。这就必然产生本国人权的维护优于别国人权的维护;同样,在充分人权的社会内,人民把维护国家主权当成是维护人权的一部分。当某个战乱的国家有美国人时,美国政府千方百计保护自己公民的安全,为了救助一个美国人,甚至不惜花费巨大,动用军事力量来达到目的。政府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当然公民也会维护民选的政府。这时可以看到,国家主权与国家内的人权溶为一体。所以说,人权虽然是普遍性原则,但只要国家主权存在,人权与国家主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国家主权与国家内的人权有着依存性关系。美国《独立宣言》既是对国家主权的宣示,又是对国家公民人权的宣示。 但专制国家,独裁者和专制集团本身就不代表人民的利益,当然不可能关心公民的权利。专制国家与民主国家在主权与人权关系上一个区别,就是前者主权与人权没有什么关系,不是依附关系,而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为了国家的主权(就是统治者的利益)根本不顾公民的权利,甚至以牺牲公民权利作为代价;而后者主权与人权联系紧密,其国家主权的存在必须以国家内的人权为基础,而公民又将国家主权视为保护公民人权的屏障,尽管主权与人权有时也存在矛盾和对抗。显然,民主国家是把人的性命放在第一位,专制国家是把所谓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主权高于人权,高于人的生命权。一个国家只有当她是民主国家时,才能维护人权,国家也只有在维护人权时,国家的主权才能被人民自觉维护。 所以,人权永远高于主权。 人权是一个现代观念,但人权一定是人类唯一可以接受的共识。 西方的崛起建立在天赋人权学说的基石上,若基石牢固,就根本不存在没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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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祖陶:巴黎散记之二——那几道风景线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1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7 23:56:23 杨祖陶:巴黎散记之二——那几道风景线 进入专题 : 法国 巴黎    ● 杨祖陶 ( 进入专栏 )       我这里所谓的“风景线”,不仅指观光游览时所感受到的巴黎的美丽迷人的自然景观以及显示巴黎厚重的人文精神的不朽杰作,还包括在畅游之中不经意间以及从日常生活中浮光掠影所接触到的、很普通的一些零星的巴黎的、法国的社会生活现象。顿时不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新鲜感、好奇心。          一          法国的城市之多超乎我的想像。在家庭自驾游的过程中,司机兼导游的女儿女婿不停地对我们说,现在到了什么城市,这儿是真正的乡村了……,我感到开车没一会儿,怎么就到了另一个城市,再开不多会儿,又是一个城市,一天经过多少城市也记不清了。原来法国的城市星罗密布,多达4000座,所到之处城市乡村的界限已经变的模糊,这恐怕是最引人注目的风景线了。     我们是在法国的7至8月的度假季节来到巴黎的,在法国,度假旅游是各行各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天经地义的事(一般全年有假期5-7周)。当巴黎人纷纷到异国他省度假时,正是各国及外省观光客云集巴黎的黄金时节。我看到巴黎人对度假非常重视,商店强制执行错开休假,生意再好,特别是餐饮业每周也要强迫停业一天,原来这是一个人人有休息权利的国度。巴黎的、法国的随处可见的街头撑着篷子的咖啡吧最能反映休闲人的情怀,友情亲情,谈笑风生,一双情侣,几个朋友,还有老小,一杯饮料,一块点心,可以一直坐至午夜尽兴而归,几欧元而已,普通人的生活何等自在惬意。     女儿女婿把他们的休假完全用来陪伴我们。自驾游是最适合我的出行方式,每天开着车带着我们到处游历,有时一天驱车数百公里,其范围远远超出大巴黎地区,如今已穿过或抵达法国好些省市,使我们除了赞叹众所周知的巴黎外,还有机会深入到城市村庄,感到法国不止是巴黎美,其它省市也很美,乡村更美。远处的群山一派清新青翠,无论城市乡村古树成林环抱,偶尔塞纳河旁的某城市山坡上露出几处黄褐色的岩层岩石都把它列为观赏的景点。乡间绿色锦绣,机耕山坡绿浪绵延,那是各具特色的葡萄园地。到了东部丘陵地带,放眼望去牛羊成麦田金黄无边,道路平坦,路况一级,两旁小草密集复盖,没有丁点泥土裸露,群,啃着青草,晒着太阳,像洒在草地上的珍珠。高坡上的成群的风力发电设施更是居高临下,气势逼人。路旁设有观景台,看到远处的蓝天白云下的大狭谷的树林与房屋群落,著名的修道院隐约可辨,这情景好比一幅精美的画卷。     在游历中,你能感受到繁华的大都市与小城市的天差地别,却分辨不了大城市远郊区、小城市与乡村的区别。法国在行政区划上明确区分出城市和农村,由于交通通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改善使城乡的界限变得很模糊。人们不太注意城乡收入的差别,或者说,在法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城乡收入差异也从未成为过主要的社会问题,保护农村的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倒是人们更加关心的问题。     法国呈六边形,东西南北顶端直线距离都为1000公里左右,在其腹地中心至任何海岸线的直线距离都小于500公里。领土面积5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的17分之一。其领土三分之二是平原和低地,有人将法国地形比喻为一个由东南到西北缓缓倾斜的露天大剧场。地理环境得天独厚,自然条件优越,气候四时宜人。法国海陆空交通十分便利,同东西方各国的交通处于枢纽位置,因而法国是一个绝少与世隔绝,最为开放的国家。据有关资料,全法国大约有五分之四的居民住在大约4000座大小不同的城市里,仅有巴黎市区超过200万人口;50万至200万人口的只有4座;20万至50万人口的也就10座;5万至20万的有近100座。可见,人口在5万人口之下、特别是2万人口的小城市数量特别多,有的可能就几千人口,连市长人选都成了问题。城市虽小,建筑设施,生活条件也是现代化的,这正是法国城市化的特点,真可谓“城市乡村尽朝晖”。 原来法国的工业化过程与其城市化过程是相平行发展的,经济增长的成果为全民所享有,特别是实施了许多顾及农民(农业工人)利益的政策法规,这样就使全社会的福利有了普遍提高。          二          法国在城市化过程中,所有城市尽可能保存原有面貌是又一道风景线。     人们都知道,巴黎市区(1-20区)内只有独座并不特别高的摩天大楼。这次在“巴黎一日游”的豪华游览车上我看到了这座显眼的建筑,据解说词介绍,至今这一大楼还处在要不要拆除的持久争议之中。紧紧挨着巴黎的拉底方斯(巴黎市区之外)建立了适度的摩天大楼群的商业中心区,设计非常独特,拉底方斯最新最高的标志性建筑——巨大的时尚方形门竟是在一座过时的老摩天大楼基础上独新而成的。拉底方斯门与凯旋门遥相呼应,取得了与巴黎整体形象相得益彰的惊人效果,老城与新区和谐之美让世人赞叹。我们看到有的城市房屋以木建筑为主,本色木头露在外面为其特色。女儿说,在法国决不轻易拆除任何一个古老建筑,两年前来过这里,看到有一座楼房有些倾斜好像快倒了,以为会拆除,没想到这次来还在那里,用多根巨大的独木撑住修复。各个城市有自己的建筑风格,诺曼底地区建筑一眼望去与众不同,外墙由各色长木条装饰,木窗户色泽鲜艳多彩。所到城市没有什么“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之说,决没有中国城市发展中大搞推倒重来,痛失名胜古绩,致使摩天高楼林立,给人以“千城一面”的印象。     不仅是巴黎,所到的法国城市街道都特别整洁,即使非常狭窄的街道,两旁的房屋也排列整齐。村民住宅也是独立的类似别墅式的,没有任何一点乱扔的垃圾。所到城市市政府是那样平常,与该市的整体水平相一致,插一面三色旗作为标志,决没有中国有些并不富裕的市级以下的区政府竟建的与白宫相似的不可思议的畸形事例。法国城市公共设施多,广场、雕塑、树木、绿地、鲜花、喷水池比比皆是。女儿家邻近的城市,位于塞纳河旁边,修建了巨大的公共体育场,法国人从小热爱体育,晚上9点钟许多长跑者还在奋力健身。法国人喜爱自行车运动,环法自行车赛是法国体育的骄傲,每年6月国际性的环法自行车赛要举行一个月,出发点与路线经常变更,终点都是巴黎香榭丽舍大街。法国人都以自己的城市村庄能列入比赛的路径而自豪,难怪无论平原丘陵弯曲的道路都那么平整,两旁风景秀丽。在自驾游中,非大赛季节还不时看到一队队自行车健儿在矫健驰骋。我们在海滨城市游历时正赶上举办美国电影节,隆重热烈,外观看来一点也不奢华,红地毯也就铺了十来米,著名电影人都来了,很平常似的,但所有酒店都爆满,那是一个真正受人关注的电影节。我们只好住在电影节举办城市的邻市的邻市了,但也能感受到它的气氛。     法国是有强烈的基督教传统精神的国度,各式教堂成为一种标志。在我所到的大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中,看到了教堂的普遍性。除了举世闻名的建于十二世纪的巴黎圣母院,巴黎每个区都有教堂,有建于十三世纪的,也有新建的。巴黎的一些著名的教堂常年有音乐会演出,我们有幸在巴黎曼德琳娜教堂(De La Madeleine A Paris )欣赏了一场高水平的古典音乐会,那晚主要是演奏演唱莫扎特的安魂曲(Mozart – Requiem)和福尔的作品11 – Cantique(德让拉辛)。安魂曲又被称作“追思曲”、“慰灵曲”,它是一种特殊弥撒曲,是基督教祭奠仪式中经常演唱的合唱套曲,由来自不同国度的优秀的女高、女中、男高、男低音4人领唱,令人惊讶地看到那位出色的男高音是中国人,顿时倍感亲切。这场音乐会由巴黎圣歌合唱团合唱,法国室内交响乐团伴奏。气氛庄严神圣,荡气回肠,此起彼伏,扣人心弦。教堂音乐会非常简朴,没有舞台灯光美术布置,没有任何音响与扩音设备,烛光下静听自然的极纯净的天赖之声,效果极佳。那是我第一次在大教堂聆听的一场令人难忘的净化心灵的音乐会。女儿看到我们这样感兴趣,又让我们周末在巴黎的另一个小教堂零距离欣赏了一场由法国青年钢琴家与中提琴家协奏演出的贝多芬、舒曼的多部优美的协奏作品,配合默契,二重呼应,如两个朋友在亲密地对答,教堂内鸦雀无声,人们随着演奏进入精彩纷呈的美伦美奂的音乐境界,这是何等美的享受。在听众的一再长时间鼓掌下,演奏家以一曲舒伯特的小夜曲最终谢幕。我看到,不少青年人也喜欢到教堂来听音乐,显示出法国社会重视对年青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提升,教堂古典音乐不失为一种选择。     经过参观巴黎圣母院和欣赏教堂音乐会之后,我们都自然地注意起教堂了。遇到教堂都要进去看一看,投两欧元点燃一支腊烛,静静地站一会儿,不由自主地感受到一种肃穆庄重与虔诚,特别是教堂的钟声敲响,更能使浮燥的心灵得到一种很少体验过的宁静。法国大地教堂遍布,我们在离巴黎很远的城市看到有的教堂还是13世纪建的,这些古老建筑虽然历经沧桑,保存的还很好。我们还看到有的教堂正在修复,穹隆这样高,雕塑如此多样细致有神,工程的艰难可想而知。想想在那过去的久远的世纪里竟能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教堂建筑,真是奇绩。 9月18日我们正赶上一个城市的宗教活动,布道唱诗,人数不少,参加者有的开着车来,有的步行而至,主要是老年,中年,也有年轻人,还有妇女推着孩子参加,神态恬静自如,彼此和蔼亲切。每年的9月18日是基督教收获节,这正是葡萄大丰收的时候,人们聚集在一起以特有的宗教形式表达丰收的喜悦。          三          法国的乡村小镇,一幢幢斜顶农家房各具特色,与城市住宅无异。家家的庭院都很大,院子里种着果树,到处鲜花盛开,安静的乡村,几乎见不到人。我们有幸与直接位于塞纳河旁、三省交汇的勃艮第地区 (Bourgogn)的女儿称之为“农家乐 ”(法语为Chambre d’Hote)的一户农家住了两个晚上,从而有机会与法国农民近距离接触,这是一道从未经历过的风景线。     那天我们在勃艮第地区自驾游,一直向东行,在途中与塞纳河形影不离,只是越向上游,塞纳河慢慢变窄了。前往奥布省(Aube,省编码10)的特鲁瓦市(Troyes)。在Troyes的名牌街购物,应当说这里是非常著名的超大型世界著名的品牌服装城,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集中、时尚、名牌荟粹、豪华的卖场,人气不错。据女儿说在7-8月大减价季节,那么大的停车场根本找不到一个车位。商品玲琅满目,价格比巴黎大店低的多。顾客不仅是巴黎的、法国其它城市的,还不乏邻邦英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的慕名而来者,像我们4个中国人这样地走在一起购物常常引起人们诧异的眼光。     在满意而归后,我们回到“农家乐”,由于它就在塞纳河旁,环境美极了。这一段平静的塞纳河比巴黎窄的多,不可能与巴黎塞纳河上游船如织的气魄联系起来,特别是不可能与可载成百上千人的、有极强探照灯专为夜间游览照明的巨型豪华游船相联系。这里只有河畔餐馆特意安置的一盏灯可以映出树林的倒影。当我们漫步在塞纳河边,感觉非常奇妙,晚风习习, 我们成了徜徉天地间的自由人, 仿若身处仙境一般,不禁捧起清凉的河水来证明这决非梦幻。在古老的石桥上望月,充分领略塞纳河夜间的自然之美和宁静的田园风光。     这里是真正的乡村,房东两口子均50多岁,身材高大。先生很绅士,从事亦农亦商的工作,一早开车出门办事。女房东非常干练热情,她说她有三天为先生工作。他们的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大学毕业,分别从事化学、历史、艺术类工作。他们在自家宽敞的住宅的石头外墙之外,按照时尚的规范风格设计加建了一套特色的、下面是成片大玻璃窗的明亮宽敞的客厅兼餐厅,楼上是相对独立的两居室(两卫生间)的套间,专门出租给旅游者,还要事先网上预定。他们的院子很大,有三个车库,一个供客人使用。花园又大又美,果树林立。令人惊讶的是,这在宁静的乡村,居然可以夜不闭户。主人周末到儿子家去了没有回来,我们外出归来时,发现院子大铁门大敞着,我们的车直接开进来了,客厅大门掩着,我们只是打开锁住楼梯口的自己的房间门就行了。特殊的地域优势,托塞纳河的福,这里的农户都有出租屋。房东特别强调这是她接待的第一起刚从中国来的客人,很是高兴。英国人,荷兰人,比利时人最喜欢住在这安静而美丽的塞纳河之滨。应运而生,这里还有一家比较高级的温馨的餐馆,也是农家开的,很有氛围,服务之周到规范,质量之好,特别是本地区的著名白葡萄酒的醇香令人难忘。     农家房租比宾馆便宜,设施服务应有尽有,还免费提供早餐,有面包,热牛奶,热茶,咖啡,果汁,最令人感兴趣的主人拿出有地域特色的自制的酸奶,各种果酱,当受到赞美,她会笑出声来。最后离开时我们还合影留念。真没想到我们能在令人向往的塞纳河旁的现代农舍度过两个难忘的夜晚。看到房东禁不住心中要问这真是农村农民吗?     法国的农业政策,使得从事农业活动的农民可以同样享受经济增长和工业化的成果。法国对农业人口的定义没有什么“户口”的概念,口径相对比较窄。据有关资料,在法国的统计中对农业劳动力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至少有50%的工作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二是至少有50%的收入来源于农业或林业以及与农业和林业相关的旅游业或其他活动;三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收入不少于25%;四是加入了专门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计划。法国在20世纪30年代还是一个农业人口超过50%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繁荣导致了城市化飞快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到70年代初 80%的人都生活在城市,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从50年代的约30%下降到60年代的约20%、70年代的约10%。2006年,法国的农业劳动力只占到全部劳动力的3%,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也只有2.7%。这的确是十分诱人的一组数字,我们的深度游能见证到法国冰山一角的现实,真是大大地开了眼界!          四          我在大巴黎居住的城市以及开车到巴黎市区所经过的城市一再看到有一些比较大型的、多单元的、楼层较高的公寓房,与一般的小型公寓明显不同。我不禁好奇地问,这是什么房子?原来这就是所谓的廉租房(HLM)。这些楼房(与国内我所在的大学多单元的家属楼相似)谈不上多么漂亮雅致,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反映出100多年来法国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的卓越的理念与成果,这是一道令人关注的折射的社会风景线。     众所周知,2010年中国上海成功地举办了世博会,人们大概还记得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下法国馆展示的内容,最能打动人的是巴黎的廉租房。这次来巴黎在不经意间亲眼看到了一处又一处的廉租房——城市美好生活的见证。廉租房有不同的档次。艾菲尔铁塔周边地区是巴黎七区,也被称为巴黎的富人区,这个区绿树成荫,道路整齐而干净,建筑古典又雅致,就在艾菲尔铁塔的绿化带边上巴黎的顶级公寓楼豪宅内也有廉租房,传为佳话的一位90多岁的一直单身的老太太杜卡丝一直住在那里,可能是最早的廉租房房客了。巴黎有100多年的廉租房传统,曾经并不富有的毕加索、海明威,受惠于此得以居住在巴黎的市中心。从富人区毫宅到一般公寓房中均有若干套廉租房是政府出钱买下来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住的。更多见的是上述的单独建设的大楼房。廉租房既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又不能让人感到受歧视。因而它不是集中建在一个地方,而是分散建设与一般人混居的。廉租房的环境与设施都有一定的要求,多在交通便利之处。我看到有的城市的廉租房也是很漂亮的。听说在里昂市有一处廉租楼盖的太宽,太难看,可能带有歧视的性质,居然推倒重建。我的女儿像大多数留学生一样都有住廉租屋的经历。随着自身的学业完成、事业发展,他们会选择退出廉租房,继而买或租自己更喜欢的公寓房,进而再买较小的单独住宅(House),直到较大的House,是一步一步与自己的经济能力相适应走来的,只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这个目标不难实现。不像目前中国高的离谱的房价,普通老百姓住不起房;一般年青人再努力也是望房兴叹;一些人依傍他人用不正常的手段获取房子;还有更令人痛恨的房地产领域腐败的权-房交易……住房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个敏感而不稳定的因素。     法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农业人口转到城市,解决住房问题、 特别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历来是政府一以贯之的关注目标。法国是一个人人共享福利的社会,这与法国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是一致的。“居者有其屋”是其福利体系的基本构成,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制度——廉租住房(HBM)制度,通过立法一步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确保人人有房住是公民应有的基本生存权利。     法国廉租房制度由来已久。早在1894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最初的法律。百余年来,廉租房制度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强化与完善。到了2000年,政府规定城市的廉租房(HLM)占全部住房建筑比例不得低于20%,违者将受到处罚。随着《国家住房承诺法》、《 可抗辩居住权法》等一系列的立法的通过,为廉租房计划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真可谓政府费心,百姓省心,法规严格,机构健全,分配明确,接收监督,使贪心者难以浑水摸鱼。由于政府出资,法国廉租房通常只有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最低的仅有六分之一,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从过去至今天,法国的廉租房建设一直保持快速发展。据有关统计廉租房在社会住房总量中,所占总比例已达17.5%。法国因此成为欧洲社会中拥有住房率最高的国家。     法国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政府财政为此不堪负担而难以满足需求;创造财富多、纳税多的人看不惯懒汉住进廉租房,此外,廉租房的低收入居民由于教育、素质的差别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较多,使混合居住地区的其他住户心存芥蒂,产生鸿沟;廉租房准入机制虽然健全,但缺乏更严格的退出机制,致使一些原来的廉租房住户在收入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善后,仍长期占据着住房,享受不该再享受的福利廉租房造成新的社会矛盾;等等。     尽管这样,可以说,法国的廉租房制度仍不失为造福于民的制度,它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使居者有其屋。在很大程度上它不仅是法国房价的稳定剂,更是法国社会的稳定剂。其做法对治理我国国内飘忽不定,投机盛行、房价高的离谱、百姓住不起房的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的的借鉴意义,也对我国维持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思路与任务。          (2011-09-25于巴黎) 进入 杨祖陶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国 巴黎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域外传真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697.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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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 次 更新时间: 2011-09-17 11:02:00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标签: 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 陈云良       摘要:尽管经济法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济法在中国取得了公认的独立的地位,但是其他学科对经济法还存在深深的成见,不理性地拒绝和否定经济法,或者无视经济法的存在。其原因在于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而学者们一直用传统的法学思维和法学原理来解释这种反传统的法律现象。坚持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原则,摆脱前提和预设的禁锢,我们可以在国家调节的直观洞察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得以从未经验证的偏见中解放。     关键词:偏见 经济法 现象学          面向实事本身     ——胡塞尔          无论对于世界,还是对于中国,经济法学都是一门新的学问,是一项新的事业。如果要总结中国法学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成就,每一个二级学科都可以说是硕果累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如果要总结三十年来中国法学对整个世界的学术贡献,则恐怕只有经济法学才能亮剑,因为无论是民法学、刑法学,还是法理学、宪法学,三十年的学术研究大多在介绍、理解、引进西方的发达、成熟的学术资源,这些学科在西方通过数千年的发展,已经高度发达、成熟,要有所超越和创新决非易事。而经济法学从德国产生到现在还不到一百年的历史,中国经济法学早期移植引进苏联的经济法学理论,中期逐步吸取日本、德国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学理论资源非常有限,不得不断乳自生,超越前人,自我创新,形成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不仅仅是源自中国的社会现实,也是对整个世界经济的概括和总结,其中不乏科学的、普世的经济法学说,不仅可以指导中国的调节经济实践,也可以充分解释西方国家政府调节市场实践。     这既是本人对中国经济法学三十年学术成就的基本评估,也是浸淫中国经济法学界多年的不少学者的观点。如果不对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有充分的了解,这一基本判断很容易被其他学科指责为狂妄自大。中国经济法学从一产生就存在着其他学科的不理解、排斥,尽管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其他部门法学的一些学者的偏见并未化解,反而因为当下法学学科之间明显的隔阂而日益增加。这些学者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经济法学研究动态与现状,导致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难以消除。          一、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傲慢与偏见          经济法学在中国产生伊始就遭受民法学界的质疑,民法学界的代表佟柔先生提出了这样的命题:“从法律规范上说,经济法不能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从学科上看,经济法学是一门必要的学科。”[①]梁慧星先生认为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权力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必然要采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因此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②]早期的民法学界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有所谓“综合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等,他们认为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理由是经济法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形成独特的性质不足形成某一类独特的社会关系。这些观点因为诸多论者已经提及,本文不再赘述。其实“综合经济法论”和“学科经济法论”的分类并不科学,二者的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谓的“学科经济法论”的代表佟柔先生的核心思想也是认为经济法是“综合利用各个部门法手段对各个经济领域进行综合调整”的经济法规的形式。而“行政经济法论”实际上并不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只是认为它是从行政法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的系统。佟柔先生也认为:“我们认为,如果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那么经济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③]     早期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大论战最终确立了民法的正确地位,否定了大经济法的观点,但也确立了经济法学的独立地位。一些民法学者陶醉于自身的胜利,“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学经济法学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④]却始终不愿意接受论战实际上是双赢的结局,不愿意接受经济法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事实。“应该说,经济法的大发展正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市场体制确立以来才取得的”。[⑤]1998年教育部专业大调整后,法学专业设置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经济法学位列其中;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经济法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论战早已结束,经济法与民法并行不悖,立法机关、政府教育部门始终视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为独立的法律学科。但是,一些民法学者却无视这一事实,只接受民法独立的事实,始终不改变对经济法的偏见,不愿意接受和承认经济法独立的事实。[⑥]     早期尽管民法学者竭力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从不否认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佟柔先生认为“经济法学是20世纪 70年代在法学园地上破土而出的一株新苗”,“是一门原有的部门法学所无法包括的新型学科。建立这门学科,将为我国经济立法提供可行的方向,为我国司法提供服务的手段,为我国法学教育开辟广阔的前景。” [⑦] 但到现在,尽管客观上经济法早已独立于其他部门法,一些学者却连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都不承认了。周大伟先生2007年3月8日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后来又以《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重复了前文的内容,[⑧]将经济法贬得一无是处,概括起来有两层意思:第一,继续重复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法学界一些学者的观点,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欧美和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没有经济法,所以中国也不应该有经济法,现有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不接轨。周大伟先生似乎缺乏一个常识:英美法系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他却跑到美国的教授那里去请教经济法,岂不是向鲁班学裁缝。周先生对日本、德国的经济法知之甚少,却像把头插在沙子里的鸵鸟一样无知无畏地武断断言日本、欧洲没有经济法,“大半个世纪以来,在德国法律界没有出版过任何有关经济法的书籍和论文。经济法在德国早已经销声匿迹。”岂不知日本一直在大学开设经济法学课程,也一直招收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一些欧洲国家,尤其在奥地利、瑞士和德国,经济法已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奥地利,经济法学则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⑨]德国的大学也开设经济法学课程,出版有各种经济法学教材,[⑩]发行有《德国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经济法与破产》等杂志。德国高校法律专业排名中,科隆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慕尼黑大学以经济法学见长,柏林洪堡大学则以德国和欧洲经济法研究为特色。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设有德国与欧洲经济法、竞争法与能源法研究所,马堡大学设有商法和经济法研究所,慕尼黑科技大学设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汉堡大学设有经济法研究所。德国现今的一般法学教育中,各邦大多已经将经济法学“规划为‘国家法与行政法(各论)’的一选修主群(Wahlfachgruppe)”,[11]德国对经济法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光已翻译过来的著作就有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爱里克·松尼曼[德]的《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罗尔夫·斯特博[德]的《德国经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乌茨·施利斯基[德]的《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的罗尔夫·施托贝尔[德]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12]随着欧盟组织的扩展,欧盟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干预日趋加强,经济法决不是销声匿迹了,而是更加勃兴。因为欧盟不是一个国家,它的干预不同于传统的各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干预,也不同于WTO之类的国际组织的协调,那些用经济行政法替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论无法将欧盟经济法囊括到自己的系统中来。欧盟经济法、欧洲经济法的概念逐渐流行开来。周大伟先生通过Google搜索关键词“Economic Law”,几乎没有找到对应的英文“Economic Law”的概念,据此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经济法学教研领域的从业人员主要都聚集在中国大陆。”如果用德文、日文或其他语言搜索,他的武断恐怕要贻笑天下。笔者用德文Wirtschaftsrecht(经济法)搜索,有2260000项符合查询结果。     仔细读过周文并对经济法学有所了解的学者都会发现周大伟先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认识还一直停留在二十年以前的水平上,“作者不去仔细跟踪国内经济法的发展进步,反而对经济法抱有极深的成见和偏见”,[13]用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学思想的理解批评今非昔比的中国经济法学。[14]还由于他的美国留学经历使他只见树木(美国)不见森林(他国)。     周大伟先生二十多年前的形成的固有民法情结和留学美国形成的美国法视角结垢成对经济法学顽固的成(偏)见。因为他的这种偏见发表在影响甚大的《南方周末》上,对法学院校的本科学生及不太熟悉经济法学的人而言具有极强的误导性。但这种偏见并不可怕,因为它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对经济法(学)略懂一、二者即可看出他论点的诸多矛盾和漏洞;而且他的观点公开发表出来了,你可以和他辩论,毕竟真理是越辩越明。     对于经济法学而言,真正可怕的不是这样一种偏见,而是另一种傲慢。一些学者(不仅仅是民法学者)既不了解经济法学,也不愿意稍稍了解一下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状态,以民法学帝国主义心态或法理学帝国主义心态对经济法学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他们接受的传统的西方法学理论中没有经济法的思想,而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按传统的法学范式思维又很难解释透彻,用他们既有的知识无法理解清楚。既然他们说不清,道不白,消化不了,而经济法的有无又无损他们的学科利益,不如视其为无。其中一些学者往往又身居学术高位,掌握着学科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的学术意见关系着经济法学的前途和命运。[15]但这些学者又不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经济法学者无法和他进行讨论,使得经济法学连表达的机会都没有。这种对经济法学不理解、不交流、不认可的傲慢才是经济法学发展的最大敌人。          二、经济法学之难          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之所以存在傲慢与偏见,重要原因之一是经济法学对传统法学理论有太多的解构与超越,经济法很难被传统法学理解和内化。     经过学界的深入研究,发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经济法形成了不同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立法机关也一直将经济法作为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之一。但是,虽然我们成功地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但是,一直始终没有成功划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边界。大民法与大经济法的观点已基本绝迹,但经济行政法与行政经济法的观点却始终不绝于耳。我们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国家或者说政府总是其中的一方主体,试图以此证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反垄断法中限制竞争协议中竞争各方形成的竞争关系中政府在哪里?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中,政府在哪里?尽管我们不承认法的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用环境法、劳动法等法部门来论证,但法的调整方法与法部门的对应性,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并行性都使我们无法撼动调整方法对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的决定性影响。尽管我们多次论证经济法独特的救济手段与方式,有自己的诉讼程序,但在根本上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系统,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程序。     尽管我们可以用种种理由来解释上述之类的问题,但是,经常顾此失彼,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新的破绽又出现。为此,德国有学者把经济法学的存在视为“对私法的批判”,他悲观地评定经济法学是德国法律人的一项失败尝试,导致整个法学“破产”。[16]经济法学对传统理论有太多的超越与解构,对于任何一个法学专业人士而言,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非殚精竭虑、不苦思冥想,不能达到自洽。     所以,尽管法学界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发表的专业论著汗牛充栋,但是众多学科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人们对于经济公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详细组成以及具体定义都存在争议,其困难在于如何清晰界分经济公法以及对其进行体系化;不同的考察视角和法律部门的错综复杂又加剧了这一困难,因为经济公法包罗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它们又承载着截然不同的国家调控目的。”[17]     “尽管经济行政法(即中国学者所说的经济法,下同——引者注)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已得到人们的公认,但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未能令人信服地把这一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也未能指出它的特点。最近的文献资料中甚至有人认为,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概念、教学内容和研究对象,还没有形成一种能代表多数人观点的学说。”[18]德国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客观地承认:经济法“在概念、结构以及内容上,一直存在种种争议。”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混乱的部分,其结构仍然需要澄清。”[19]     比利时的C·德尔马莫尔更是把经济法形容为一种大杂烩:“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20]     经济法学与传统法学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它的难于被理解在国内外的法学文献中随处可见。对于这种矛盾与冲突以及理解上的困难,法学研究中产生了三种情形:一些学者知难而退,放弃经济法学这只饭碗,另求它途,多数转向民商法领域,但并不否定经济法学;一些学者,自己无法理解、解释经济法,于是彻底否定经济法(学),乃至抵制经济法(学)(上文所说的“傲慢与偏见”即是如此),这以其他学科的学者见多,因为他们往往直面经受经济法的冲击,也没有更多精力来深入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则不屈不挠,孜孜不倦,寻求经济法学的自在之道,这其中有一些学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和思想。     无论否定还是肯定,经济法学都已成为现代法学无法绕开的一道“坡”,“倘若人们想对经济法置之不理,试图根据19世纪的传统法学系统在私法或公法中探寻这种现象,那么将迈入实践和理论上的莫大歧途。”[21]从经济法学研究现状来看,我们需要寻找一种更自洽的方法来破解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种难题。          三、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其他学科之所以对经济法(学)存在如此明显的傲慢与偏见,经济法学内部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多的困惑和破绽,我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学者们一直在用传统的法学思维来解释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用有没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有没有独特的责任形式、有没有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衡量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实际上是用一种先验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来切割经济法这样一种新的法律现象,把经济法打扮成一种按预设的前提生长出来的一种法律产品。就像法学家按自己的思想设计出来的产品一样,必须符合自己的意愿,毫无疑问这是荒唐的,是从先验的理论和假设出发,而不是从新的事物(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如果法学家种下的是豆子,长出来的当然也应当是豆子。但是,如果一片荒地上长出一株新苗(在已知的植物科类种没有它的名字),如果法学家仍然只会用豆科学的眼光去评价分析这株新苗,无疑的得不出满意的结论,只会得出结论:它什么也不是。这是反现象的分析。     经济法的“非传统性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抛弃思维定势,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不能绝对地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研究经验来发现和评判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经济法的问题绝对不应该从民商法等法的影子中去发现并基于这种影子进行解析,而应该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找寻并解析。”[22]     既然经济法不是遵循既有的、先验的法学定律发展而来,打破了传统法学理论框架,解构了既定的法学原理。那么,完全按照传统的法学思想、既有的法学知识是无法解释清楚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23]必须超越既有的法学思维定势,用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来认识、解释经济法,才有可能形成一个自洽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既然经济法是一种新的社会(法律)现象,根据上文提到的种种矛盾,笔者认为用强调从现象本身出发的现象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描述、解释、认识经济法,可能是经济法学真正的出路。     “现象学主要被用作一种哲学运动的名称。它的主要目的是对自觉经验到的现象作直接的研究和描述,而可无需借助于一些有关现象因果解释的理论,并能尽量摆脱各种未经验证的偏见和前提。”[24]现象学强调对新生事物、未知事物的接近和认识应当无前提,无预设,“因为任何‘预设’和‘前提’都是某种意义的‘偏见’。”(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5]“那些自认为是现象学家的人,全都赞成胡塞尔的名言‘诉诸事物本身’。 他们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对各种具体地经验到的现象采取一种新的态度, 一种尽可能摆脱概念前提的态度,并尽可能忠实地描述现象。”[26]更多的哲学家更愿意将“现象学”作为一种研究事物的方法,而不将其看作一门学科。海德格尔就鲜明地指出:“‘现象学’这个词本来意味着一个方法概念。它不是从关乎实事的方面来描述哲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而描述哲学研究的‘如何’。” [27]所谓现象学方法, 在于“非常执拗地努力查看现象,并且在思考现象之前始终忠实于现象”。[28]现象学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 现象学排斥中介的因素, 把直接的把握或这个意义上的直观看做是一切知识的来源和检验一切知识的最终标准;其二,现象学在经验的事实的基础上要求通过直观来获取本质洞察, 即获得对本质因素以及在它们之间的本质关系的把握。”莱维纳斯认为“由于放弃了描述的方法、类别的构成和概念的持守, 传统的思辨方法跳越过了许多研究领域。现象学的无可争议的贡献在于, 要求在‘回到实事本身’的过程中进行系统而耐心的、当然只是暂时的描述。因此, 现象学既有利于实证主义者, 也有利于形而上学家, 它是任何一种唯心论和实在论的必然出发点, 它对各种精神来说都意味着思维的坐标。[29]     按照胡塞尔提出的现象学基本原则:“面向实事本身”,我们在评价分析经济法这种20世纪初才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时,不能按照任何预设法学原理,不能以任何理论假定为分析工具来解释、说明,而要从经济法这种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达到经济法的自在存在,本原地呈现经济法现象本身,“如存在者就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展示存在者”,[30]而不是戴“有色眼镜”用先见去描述它,观念化地把握它。否定经济法独立性的多数学者,如佟柔先生,不是从经济法这种新的法律现象本身出发,而是根据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有独特的调整对象这样一个预设的前提来检验、分析后生的经济法,根本违背“面向事实本身”的基本原则。     而把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理论恰恰正是现象学所说的一个“未经验证的偏见”。法学界从来没有去认真考证过“调整对象”理论的来源,想当然地视其为大陆法系的普遍真理。事实上,这种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的理论出自前苏联,1938年—1940年,苏联法学界通过讨论,得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结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上的差别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954年—1956年苏联就全苏民法典的制订讨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得出另一个公认的结论:必须将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结合起来,共同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31]这一理论被中国法学界奉为圭臬,无论是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还是法理学界都对其反复传扬,以讹传讹地把其讹化成大陆法系的经典理论。事实上,这一法的部门划分标准既不来自古罗马法,也不来自大陆法系的杰出代表——德国。前者中,法学界共知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依照法所保护的不同利益,他说:“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的宪法,私法着眼于个人的利益”,[32]意思是说保护国家利益的法是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是私法;后者中,德国乌茨·施利斯基教授在《经济公法》一书中将经济公法定义为:“是指国家借以设定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或规定经济生活的过程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将经济行政法定义为:“是指普通法上的对调整经济的国家机构授予权利,赋予其义务或对这类调整、监督经济的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经济宪法定义为:“是指所有包括经济内容并对经济制度进行规定的宪法规范”,在这几个定义中并没有中国法学论著中常见的调整对象的公式。笔者多年来一直注意查找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文献,寻找调整对象理论的大陆法起源,但一直没有收获。[33]他们对法的定义很少像中国的法学家们一样一劳永逸地套用“某某法律就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溯根求源,在19世纪的私法编篡、民商法分立及此前对罗马法进行长达几百年研究的过程中,学者都是注重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的研究,而对法的体系和部门划分历来不作深究。”[34]可见,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的理论是来自前苏联的一种偏见,中国法学界20世纪80年代因为“崇苏”情结毫无保留地继承过来,并未经验证地把其视为大陆法系的普世原理。用这种先验的伪经典式的成见来描述经济法只会产生傲慢与偏见。     用现象学的基本原理不难证明过去那些持守“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论否定经济法的存在与独立的观点是一种反现象、反本真的傲慢与偏见,不但不能让我们接近本真的经济法,而且还构成对自在自持的经济法现象的扰乱。用现象学方法同样可以从正面证明经济法的自在。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国家普遍信奉自由放任理念,遵循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国家不干预私人的交易行为,人的生产力得到高度释放,经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到19世纪末,出现了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垄断企业,他们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想尽一切办法挤垮竞争对手,阻碍新的经营者进入本行业,中小企业无法生存,消费者利益在契约自由的借口下被随意阉割。一些国家爆发了抵制垄断企业的社会运动,如美国的人民党主义运动,但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又是在既有的私法框架下进行的,无法按照既有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去规制,既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化解这一矛盾。为了保证自由经济整体长治久安,不至于被垄断所破坏,国家不得不打破固有的不干预经济的制度逻辑,改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度,运用公共权力来规制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对这种超越既有的市场体制的新型干预、调节市场的权力,如果按照现象学方法,从国家这种新型权力现象本身出发,尽量摆脱既有的权力分类概念,不对所呈现的现象加以变化的再解释,“根据它自身的条件来分析它,它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35]直观地、不加中介地从国家干预、调节市场的本原现实来解释它,我们可以直接将这种新型权力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权(简称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回到两百多前的孟德斯鸠那里,将其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分析描述这种新型权力的预设的前提,来及解构、裁剪这种新的权力现象,这种反现象的做法的必然结果是将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权力视为三权中的一种,又必然和孟氏原来对三种权力的定义严重冲突。在现象学看来,原来惯有的把国家调节权归类为行政权的做法是多么的荒诞不经。     用现象学的方法,摆脱一切前提和预设的持守,从对国家调节市场现实的直观中洞察这一权力现象的本质,我们将其直接定义为国家调节权而不是行政权,形成独特的经济法权力范畴,那么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就是国家调节机关而不再是行政机关,权力运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国家调节关系而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无法和行政法划界的难题在现象学的妙手点拨中不攻自破。[36]     总之,根据现象学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应当让经济法“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它“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37]          Pride & Prejudice     ——Phenomenological Analysis of Economic Law     ——————————————————————————–     [*]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百人工程”课题《经济法下的谨慎政府》05BR09。          注释:     [①]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     [②] 梁慧星:《试论经济行政法》,《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     [③] 周大伟:《佟柔先生与中国民法学》,《南方周末》2007年3月8日。     [④] 参见梁慧星先生的网络文章:《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http://www.civillaw.com.cn/tongrou/004.html;《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9251。     [⑤]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⑥] 某民法学家主编的法学核心刊物始终拒发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章,甚至曾经在编辑分工中取消经济法这一学科,拒绝接受经济法这一学科。     [⑦] 佟柔:《学科经济法论》,载《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277页。     [⑧] 周大伟:《经济法:一道困扰中国法学界的难题》,《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⑨]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⑩]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1] 程明修:《德国经济行政法体系之发展——罗夫‧史托伯(Rolf Stober)〈经济行政法总论与经济行政法各论〉》,《视野——德国明斯特大学台湾学人季刊》1999年11月(总第2期)。     [12] 德国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及著作请参见喻文光译,[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之文献索引。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经济公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宪法均是经济法的下位概念,德国的经济法概念和体系和中国已经形成的经济法概念体系有所不同,但其中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德国的经济公法概念比较接近中国的经济法概念,但它的经济行政法概念在一些学者那里等同于经济公法,在另一些学者那里又是经济公法的下位概念。本文将在经济法等同意义上使用经济公法与经济行政法这两个概念。参见[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德]罗尔夫· 施托贝尔:《经济行政法——一个介于国家经济调控和企业家责任之间的法律领域》,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4656。     [13] 邱本:《公正地对待经济法》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4] 事实上周大伟发表在《南方周末》、《西部法学评论》及网络上几篇内容相同的文章基本是在重复他1989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第3期的《研究经济法理论问题的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一文的观点,说其是成见一点也不为过。     [15] 据说有法理学家就主张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中取消经济法。第一、二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均没有经济法学者。     [16] 参见苏永钦:《经济法——已开发国家的任务与难题》,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总论(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17] [德]:《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8]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19] [德]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页。此书作者罗尔夫·施托贝尔与《德国经济行政法》的作者罗尔夫·斯特博实际是一个人Rolf stober,两个译者的译法不同而已。     [20]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原文出自 [法]阿兰·塞尔日·梅斯歇阿夫:《经济公法》,法国大学出版社1994年法文版。     [21] [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2] 应飞虎:《问题与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23] 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24]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5] 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http://www.cnphenomenology.com/0205155.htm.中国现象学网。     [26]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27]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页。     [28] [美]H·施皮格尔伯格:《现象学运动》, 王炳文、张金言译,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第964页。     [29] 倪梁康:《现象学运动的基本意义——纪念现象学运动一百周年》,《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30]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页。     [31] 参见《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一)》,《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     [32] 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33] 徐国栋声称对4 大洲、19 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2 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了研究,但是他实际上是强行套用苏式和中式的“调整对象公式”来解释其他国家及其学者的定义,并不是其他国家本身就存在这个公式。参见徐国栋:《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前兼论 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3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35] [美]H·施皮格尔伯格,W·比梅尔:《现象学》,忆年译,《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0年第5期。     [36] 笔者在另外的文章中已论述过国家调节权独立对经济法学的重大意义,在此不再赘述。参见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国家调节权、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5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229页。     [37] 此处套用前引孙周兴《我们如何接近事物?》一文中的一段话:所谓“泰然任之”(Gelassenheit),简单说来就是let be,让事物如其所是地存在,让事物“安于自身”,不要总是一上来就把事物“对而象之”,急匆匆忙不迭地占有之、开发之、利用之。          《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经济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292.html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 陈云良:输的光荣 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 陈云良:教育部不承认,才是南科大最大的胜利 陈云良:哭蔡定剑 陈云良:对法治的不懈追求 陈云良:要解决公共服务不够、不均的问题,更要防止公共服务过度、过奢 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 陈云良:经济法学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序 陈云良:我的弗里德曼 陈云良:民治的方式 陈云良:他才是中国真正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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