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

NGOCN|雷洋案“大结局”了,但疑点有答案吗?

原来检察院推断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前提:警员执法有事实依据和合法前提,雷洋有妨碍执法行为

结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至于调查过程“警员不当执法→ 导致雷洋吸入性窒息→ 警员不及时抢救→ 导致雷洋死亡→ 警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构成玩忽职守罪”,似乎对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影响,那么调查到底有什么用?(用来堵住XX的嘴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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