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逮捕“金浩茶油”事件中的质监局人员
最近,知名山茶油品牌“金浩茶油”被曝致癌物苯并(a)芘超标。金浩公司终于在其官方网站挂出《致广大消费者致歉信》,承认其产品苯并(a)芘超标。 然而,这种认账并来之不易。8月中旬以来,网上传出湖南金浩茶油被查出含致癌物超标6倍,金浩公司在其官网上曾发表《郑重声明》,称“……谣传……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品牌形象”,并承诺产品质量可靠。另有报道称,湖南省质监局内部人士透露,产品问题早在年初就已发现,但始终没有向公众发布。当地质检官员称这是为维持稳定。 明明知道威胁公共安全的食品在市场上销售,却掩饰事实半年之久,这是什么“稳定”?质监局如同警察、消防队,对公共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警察接到报警不出动,消防队见到火灾不去救,我们的社会还有稳定吗?这样的警察或者消防队员,难道不应该因为渎职而被判刑吗? 试想,如果这次严肃追查有关负责官员,以渎职罪对之起诉判刑,最后令之入狱服刑,我们的社会是否会安全些、稳定些呢?这本来是应该发生的事情。但是,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我们却无法可依。 “金浩茶油”事件透露出,中国的行政法规残缺不全,负责官员无法可依,仅凭主观意志就可以对于“稳定”以及达到“稳定”的手段进行随意解读,乃至有警不报,事后也不受到应得的惩罚。记得几年前,我在波士顿郊外家中的饮用水有些问题,打电话向镇政府通报,一个小时之内检查员就来了。让我印象深刻的还不是这样的反应速度,而是其工作的章程。他检查完从我家连接公共供水系统的管道,没有发现问题,于是告知我们,房内的管道可能老化,也许需要检查,但因为这属于私有财产,需要我们自己负责。我茫茫然地问他应该和什么公司联系,他随手给了我两张纸,上面有十几家公司的通讯地址和电话。我问他有什么可推荐的,他立刻正色告诉我:“我如果对你提一个公司的名字,那就犯法了。”这下子我才明白,他作为政府里的人,有责任对我提供相关信息,但绝对不用利用职务之便推介私营公司。一旦这样作了,政府的角色就又是裁判有是运动员。由此可见,有一整套严密的行政法规约束他的行为。小事是如此,大事就更不用说了。占用公职为所欲为,迟早要吃官司。 食品卫生本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如今事故频出,已经搞得人心惶惶。但是,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在哪里呢?我看还是应该尽早制定,并公之于众,便于大家监督政府。比如,当有关政府部门确定某种食品不安全时,必须按照既定的行政法规公之于众,而不能听从领导的意志,更没有必要请示汇报。这就象警察或消防队员接到报警立刻出动一样。不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领导干预不予通报,这样的公务员或者领导就必须负法律责任,必要时应该下狱。也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放心,社会才能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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