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式

“中国模式”失去其吸引力

《国际先驱论坛报》星期五(11日)发表文章称,所谓的“中国模式”已经失去了它的部分吸引力。 文章说,自从2008年西方经历金融危机,而中国经济一枝独秀以来,中国领导人就开始炫耀“中国模式”的好处。 这种所谓的“中国模式”就是集权政治加上政府导向的资本主义。 然而,随着今年初中国发生的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被解职以及最近刚刚发生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事件所引发的中美外交危机使得中国模式的至高无上性受到怀疑。 文章指出,尤其今年中国面临10年一次的领导人换届,引发中国政治圈动荡的薄熙来丑闻,经济放缓以及社会群体事件的频发都使得宣扬“中国模式”显得为时过早。 文章引述人民大学的一位学者的话说,其实中国现在所面临的许多经济问题实际上是掩盖了的政治问题,其中包括中国的经济性质以及所有权的体制问题等。 文章说,中国虽然是一党专制,但却派系严重,内部存在多种声音。 有人说薄熙来撤职是中国政治体系的一种矫正,但也有人争论说,由于高层政治领导人内部的分歧,更多的高官采纳向薄熙来那样的民粹方法也是不可避免的。 文章引用《炎黄春秋》杂志主编吴思的话说,中国没有明确的、不可动摇的路线。 弊端 文章同时说,“中国模式”的另外一个弊端是中国经济增长主要是以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所带动的,这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框架。 虽然中国的一些决策人希望推动另外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例如依赖国内的消费需求,鼓励私营企业以及放松银行借贷等,但问题是中国的新老领导人都与国有企业关系密切,并且并不愿意改变现状。 中国的经济已经开始放缓,中国总理温家宝预计今年中国全年经济增长为7.5%,而本周四(10日)所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国内需求疲软,外贸出口下跌。 但如果中国经济进一步冷却,中国政府只好再回到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性的经济增长。 文章说,“中国模式”的另一个问题是贫富差距扩大,从而导致社会不稳,抗议事件不断,例如像广东的乌坎抗议等。 而中国目前维稳的主要手段是依靠军队和警察。但中国公安的暴力又会迫使被压迫者的反抗,中国盲人律师陈光诚的出逃就证明了这一点。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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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利:《邓小平时代》译后记

伟大的人和伟大的制度 ——傅高义《邓小平时代》译后感言 冯克利 一   在座的各位中间,有些人可能已经知道,哈佛大学出版社在去年 10 月出了一本写邓小平的书,作者是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已经荣休的著名东亚研究专家傅高义先生。此书出版后不久,各位所在的北京大学的出版社,据说是有杜维明教授的大力推荐,也很想出这本书的中译本。有一位编辑,也是我的山东老乡岳秀坤先生,知道我在翻译这本书,曾奉他的领导之命与我联系。其实,不止是北大出版社,据我所知,这半年多来国内有 20 多家出版社都表示有意出版此书,因为傅教授这本书应当算是世界上第一本全面研究和记述邓小平政治生涯的著作。当前中国国力的增强和在世界上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与邓小平显然有着绝大的关系,这使更多人对他有了解的愿望,所以此书上市后在欧美市场上一直很走红,前些日子曾与《乔布斯传》一起多日名列《纽约时报书评》的畅销榜前列。 但是,尽管此书很热卖,尽管傅高义对邓小平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国内也有很多家出版社愿意出版此书,至少就我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它能否在中国大陆出版,或出版之后会变成一个什么样子,至今仍没有定论。它在中国出版如此困难,并非因为书中对中国有多少诋毁污蔑之辞,主要原因大概是其中包含着大量与 1989 年那场所谓的“六四风波”有关的内容。我以为傅高义先生对这事说得很客观,很平实,大体上也符合我的看法,甚至我揣摩着它应当可以被当局所接受。但至少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谈论 1989 年发生的这件大事,不必说对它给予赞扬,就是搞严肃的学术研究,甚至对它进行深入分析和批评,在中国仍是官方的大忌,这与我们一向不太敢面对自己不太光彩的历史记录有关,结果很多事情到了后来都是一笔糊涂账。 所以,今天晚上我就借此机会,给各位谈谈与傅高义先生这本书有关的话题,我将集中在四个话题上。一是简单说明一下我翻译傅高义这本书的动机和过程,二是对这本书的内容做一个扼要介绍,三是结合我从这本书中对邓小平得到的了解,谈一谈有关他的执政风格的一点感想。最后一个话题是,我们应当如何对邓小平这样一个重要人物进行评价。 对于邓小平其人,搞经济的,搞政治的或搞历史的,当然还可以分出党内的党外的、国内的国外的,必然会有很不同的解释与评价。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从时间上说邓小平离我们还是太近了,与他有关的很多事情,他在历史上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今后还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其功过是非也许只能等到时间再久一点才会逐渐变得更加清晰。我们作为同代的人,有着太多的个人利益和恩怨,太多与个人切身经历相关的情感,大概谁的评价都不敢说多么公允,更何况任何一个时代或一个人的作为,都是各种复杂因素形成的一个复合体,想找出某些简单的因素来解释一切,几乎是不可能的。我这里只是提供自己的一点想法,给大家增加一些看问题的视角。如果傅高义先生这本书以后能在内地出版,这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阅读和进一步思考的线索;如果不能出版,也使各位对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二   先来说第一件事。一年多以前的 2010 年秋天,傅高义先生这本书还没有最后定稿时,我就开始着手翻译他的初稿。当时接手这份差事,自己有这么几点考虑。一是有香港中文大学的朋友盛情相托,开出的报酬还算诱人,我一向不申请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干这个活也可以自食其力挣点儿钱,这总比拿一些假大空的项目去骗科研经费强吧。当然了,假如只有钱上的考虑,没有一点儿兴致去做,那也是极其无聊的事,所以我还有另外几个考虑。 傅高义先生是哈佛大学的名教授,在上世纪 80 年代曾写过一本誉满全球的《日本第一》,当时正是“日本要卖下美国”的时代,日本的经济腾飞一度让美国人一片惊恐,因此他这本书对美国的政界和商业商界重新认识日本发挥过重要影响。我又见到傅教授在事先发来的前言中说,他早在 2000 年在韩国济州岛休假时,就动了写一写邓小平的念头,从动笔到大体完成,总共耗费了他十年光阴。一个年届耄耋的老人,能够不辞辛苦,用自己晚年的宝贵时光去研究邓小平,读来不能不为之动容,这也是我愿意翻译它的理由之一。 但是,光有这些理由,也不足以让我接下这个 50 多万字的差事。除了以上考虑之外,我还有个最重要的一个想法:我这个年龄的人,前半辈子在毛泽东的红旗下长大,后半辈子则从邓小平时代走来。过去自己的兴趣爱好并不在中国当代政治上,但这个时代却给我们这一代人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自己作为一个过来人,确有必要仔细了解我亲身经历过的这个时代和邓小平这个政治家,具体看一看在我们现实的政治生态中,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如何发生,表现为什么形式。我深知一般搞理论研究的人,假如常年埋首于所谓的学术著作之中,久而久之往往会失去现实感,言论流于纸上谈兵。当年埃德蒙·柏克称这种人有不会解决问题、只会“吹毛求疵”的毛病;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第三卷也曾对不谙世事的文人的习气大力嘲讽,按他的说法,如果你从来不参与现实政治,却热衷于讨论政治观念,这对社会有可能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后来韦伯更加刻薄,把它叫做“贫瘠的(或无生育能力的)亢奋”(sterile Aufgeregtheit)。患上这种病的人,谈起政治来感到很自信,但往往让政治的实践者莫名其妙,甚至觉得十分可笑。 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看一些今天被奉为经典的著作,当年作者写它的时候,其实都与现实有着很贴近的关系,甚至有着时论的性质。比如有一些政治学名著,像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的《联邦党人文集》、刚才我提到的柏克的《论法国革命》或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等等,都是针对作者当时一些很现实的政治问题而发。甚至我觉得,像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这样的神学著作,其中很多内容也是对公元 4 世纪罗马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生活的尖锐批判;柏拉图讲修辞学的《高尔吉亚篇》中的不少内容,则可看作对他身处其中的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那些巧言令色之徒的针砭,就像今天我们这里一些知识分子干的事情一样。这些著作现在被人奉为经典,不但是因为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理论问题,也因为它们是作者对身边的事情做出的强有力回应,与当时发生的政治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作者可能并没有把它们作为经典理论来写,当时的读者大概也没有把它们当作经典看待。所以我在读这一类经典时时常有一个想法,不了解眼前政治的人,政治理论怕是也做不好,因此便有一句话愿意与大家分享:政治学经典未必一定是从思考现实政治中产生,但现实政治绝无可能仅用经典著作去设计。政治学确实需要处理一些重大的观念和理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但用一个恰当的比喻说,这些观念或价值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你只有根据自己当前的现实需要,在上面填上一定的数额,签上自己的名字,它才能真正生效,你一旦不慎填错了,它也会报废。我们思考政治问题的人,弄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那么,我们现所面对的政治现实是什么呢?邓小平虽然已经去世十五年了,但是我想在座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其实从很大程度上说,我们仍然生活在邓小平时代。不但他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没有多大变化,甚至他的权力的直接影响也仍在继续。上一任中共总书记江泽民是邓小平亲自选定的接班人,现任胡锦铸总书记也是当年他和一批老干部选定并着意培养出来的领导人。仅以这种治国路线和人事上的延续性而论,如想认识这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时代,也不能不去了解邓小平。 有了以上这些考虑,我才把这份翻译的差事接了下来,而且也确实如自己所愿,从这本书中,我对整个邓小平以及在他领导下发生的大事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过去自己对邓小平素无研究,但不管是喜欢他还是不喜欢他的人,对于他在现代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大概无人可以否认。邓小平在他的执政过程中,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他给我们这个国家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这三十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使中国从一个大多数人不得温饱的社会,迅速变成了一个大多数人衣食无虞的社会。这个变化是无论如何不能低估的。傅高义先生为此甚至对邓小平给予了更高的评价,认为他领导中国走过的改革路程,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是 20 世纪人类社会最了不起的成就,这是他要写一写邓小平时代的基本动机。   三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傅高义这本书的大致内容。我看到有不少媒体报道说,他写了一本邓小平传,这个说法是不太准确的。他这本书的正式名称是《邓小平与中国的转型》( Deng Xiaoping and China’s Transformation ),全书虽然是从邓小平 1904 年出身于四川广安说起,但从邓小平的童年到他在文革期间下放这六十多年的时间,只用了短短 3 万多字,在洋洋 50 余万言的全书中仅占整个篇幅的二十分之一。他首先对邓小平前期的经历做了一个概括的描述,总结出邓小平在这个时期养成的一些性格特点,如坚毅果敢、讲求实际,出色的判断力和全局性视野,战略眼光以及 1949 年以后在毛泽东手下领导国家所积累的治国经验。当然,对邓小平影响很大的另外两件事,一是“文革”这场巨大的浩劫,二是邓小平在下放江西的三年期间对中国未来的思考,这对于他在 1977 年重新复出后的政治表现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傅教授通过讲述邓小平过去 60 多年的这些经历,为我们理解后来邓小平推动改革开放的决心和执政风格做了一个很好的铺垫。从第三章开始,全书就进入了从邓小平 1974 年恢复工作到 1992 年南巡这近二十年的时间。可见他这本书的叙述重点是放在改革开放时期,严格地讲不是一本“邓小平传”,香港的中文版将它改为《邓小平时代》,是很恰当的。 另外,傅教授为了写这本书,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采访了很多人,包括多次来到中国采访了一些重要当事人,其中也有邓小平的一些亲属和曾与邓小平共过事的人,这些时间累计起来总共有一年多。傅高义先生的中国话说得很好,所以每次采访他都亲自提问和记录,留下大量的录音和笔记。也许你们会想,有这个广泛的采访过程,傅教授在书中一定透露了不少鲜为外人所知的内幕。在我们这种高层内幕总是密不透风的政治环境里,有这样的想法也很正常。但我的感觉是,这本书并没有透露多少内幕,也许是因为顾忌到给当事人带来麻烦,或是这些当事人与傅高义教授之间有一些约定,即使他们在采访中有所透露,傅教授也不方便写在书里,或者是我对这种事情不够敏感。总之我的感觉是,傅教授在他书中并不想刻意透露多少重大的内幕消息,他不是个喜欢猎奇的政治八卦作家,而是一位严肃的学者。 那么,傅高义这本书中有关邓小平说了哪些最有价值的东西呢?我以为他这本书中写的最精彩的部分,应当是和邓小平的外事活动有关的内容,尤其是邓小平在上世纪 70 年代为数不多的几次重要出访——日本、美国和东南亚四国之行,这大概与材料的丰富性有关。傅高义利用西方媒体的大量报道、个人访谈、研究著作和政府档案,生动讲述了邓小平为中国争取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出的种种努力。但是,邓小平毕竟不是外交家,他首先是一名政治家,他的所有外交活动也都是服务于他的国内目标,对这部分内容相对而言我们不像对国内政治那样关切,由于今天时间很有限,我姑且略过不提。 在中国的内政方面,由于受到材料来源的限制,使傅高义难以将故事讲得像外交活动那样细致生动,但他还是尽量利用了一些官方文献和有限的研究资料,着力把握邓小平执政风格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我认为很可圈点之处,是他对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集团内部的运作方式,以及邓小平在其中的处事风格,有一个很切实、很准确把握。他反复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党内高层的“气氛”,邓小平在做出重要决策的关头,必须对这种气氛加以判断,才能决定下一步的政策。每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能体会到政治现实的微妙之处,不是任何理论所能解释的,理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某种方向感,但具体到如何向前迈步,什么时候迈步,什么时候需要停下,判断的依据就是这种“气氛”,对此理论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有效的指导。 其次,傅高义先生十分深入地讲述了邓小平在党内政治中逐渐取得成功的过程,以及他在这个过程表现出一些十分可贵的品质,例如他一向不计较个人恩怨和亲疏(除了军队以外),与人交往只以工作为重,在用人上首先考虑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其次是邓小平的大局观,他善于抓大放小,不像周恩来那样事必恭亲。大方向确定之后,具体事情他会让手下人放手去做。就是邓小平的意志力,一旦拿定主意,他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傅高义先生多次提到毛泽东对邓小平有两个形容,一是“钢铁公司”,一是“棉里藏针”,这两个观察都是很到位的。邓小平做事一贯坚忍不拔,今天我们把这种品质叫做执行力,但他并不是一个处处锋芒外露的人,用他女儿的话形容,他是个“不爱说话”的人,他一向沉着冷静,很讲究做事的分寸。从傅高义的叙述中,我们可以不时感到邓小平这种既顽固又收敛、既执着又狡猾的性格。知道如何在正确的时候,用正确的方式做正确的事情。大概是一个政治家最可贵的品质了。这也是你从书本里绝对学不到这样的本领,它只能与个人的性格和经历联系在一起,是一种高度人格化的经验智慧与眼光。 邓小平今天被人誉为伟大的改革家,但我从阅读傅高义的书中得出一个感觉,邓小平的第一考虑并不是改革。那么他首先考虑的是什么呢?他的第一考虑,是在毛泽东给他留下的烂摊子上,为中国社会做一点实事。也就是说,他不是一个为改革而改革的人;不是改革的愿望为他提供了行动的动力,而是行动的愿望为他提供了改革的动力。在这一点上他与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当年戈氏搞改革打出的旗号是“公开性”,基本内容是开放言论自由和苏共党内斗争的透明化,结果使苏共对整个社会失去了控制,先不讲我们是否喜欢这种事,它是导致苏联体制垮台的直接原因,是没有人怀疑的。用黄仁宇先生的一句话说,这叫“理想高远,技术低劣”。邓小平显然与此相反,他的理想很低,但技术高超。对于他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的作风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傅高义先生像很多人一样,在书中经常把邓小平称为“实用主义者”或“实干家”( pragmatic ),只有这样来认识邓小平,你才能理解邓小平时代的许多特点。这种务实精神,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的立场,我以为既是邓小平在经济上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现在中国存在的许多制度性问题的原因。 邓小平既然有这种不为改革而改革,而是要干一番实事的愿望,因此他必须利用中国共产党这个高度制度化和组织化的资源。邓小平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因此这个东西千万丢不得。傅高义对邓小平的这种想法也看得异常清楚,所以他嘲笑当年的很多西方人,他们以为邓小平的务实的精神会使他把中国带上西方式的道路,其实邓小平对西方式的民主制度有着非常固执的排斥态度,所以他们在这一点上是大错而特错了。由此我也觉得,傅高义用来形容邓小平“ pragmatic ”这个词,也可以理解为有着双关的意味,它的另外一层不太常用的含义是“刚愎自用”或“独断专行”( d ogmatic , dictatorial )。“ pragmatics ”的这两层含义,再好不过地反映着邓小平的双重性:他不需要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但他要坚定维护中共的领导地位;他要维护这个组织,并不是因为它思想上多么正确,而是因为邓小平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不借助于这个组织体制,他什么事也干不成。   四   傅高义先生说,邓小平坚信“共产党必须从根本上转变它的目标和工作方式。”这也就是说,虽然邓小平不想改革中共的基本体制,但他的目标与建立这种体制的毛泽东大不相同。在毛泽东时代,政治和经济两者之间充满了意识形态的对抗,非白即黑,甚至你死我活。但在邓小平时代,虽然政治迫害不能说没有,但数量和残酷程度上已完全不能跟毛泽时代相比。毛泽东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政治路线定下来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不接受毛的治国路线,但他并没有背离毛泽东这种组织思想,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邓小平与毛泽东时代的继承关系。他为了实现自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治国路线,不是给这个体制动大手术,而是要让它换一换脑筋。所以我以为,他所带来的最大变化,也可以说是他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通过改变任免干部和考核干部业绩的标准,使整个中共干部队伍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当然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其中也有不少曲折和反复;他不断强调不能再闭关自守,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让干部有更多机会了解外部世界,开阔他们的视野,这对于改变其思想观念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多么重视,我们翻一翻《邓小平文选》便可知道。他讲干部问题、讲组织工作或接班人的言论很多,大多都是在要求党的各级领导要改变思想观念,甚至一些提到政治改革的地方,讲的其实仍是干部素质问题而不是体制问题。 经过这些人事上和政策上的不断努力,自邓小平执政以来,我们的官员逐渐从一个严重受到意识形态禁锢的队伍,变成了一支更加开明务实、以追求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的组织。对整个领导阶层在组织上的这种有效控制和推动其观念变化所做的努力,使治理的目标和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断为经济发展提供着强大的动力。所以张五常先生在前两年曾说,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制度。我们国内经济学界的一些有联邦主义倾向的经济学家,也在讨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对他们的这种判断不管有何争议,它是建立在一个事实之上:今天的中共的各级领导干部都知道,无论自己的工作在其他方面有何表现,无论你是贪污腐败也好,还是廉洁为官也罢,你治理的那一方水土如果经济上不去,你的仕途也肯定没有多大戏。这是邓小平在维持中共这个统治集团的同时,给它带来的意义最为深远的变化。 邓小平知道维护中共这种组织体系的重要性,而这个体制能够有效运行,关键又在于它的领导人是否有权威。有这样一种考虑,使他的领导风格中有了另外一个鲜明特点,即他几乎从来不在基本政策上主动率先搞改革。有朋友曾对我说,邓小平并不像官方宣传的那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不过是改革的“总批准师”,我觉得这个话是很有道理的。确实,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前十年一些重大事件,例如,始于 1978 年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后来的农村包产到户政策,乡镇企业,再后来的价格双轨制的实行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重大政策的转向,这些事情在中国摆脱意识形态和计划经济的束缚,向市场经济转型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它们几乎全都不是邓小平本人提出和发动的。甚至建立经济特区这一突破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创举,按傅高义先生的分析,也是最先由华国锋和谷牧等人提出,邓小平的功劳只是给它起了一个“特区”的名字,因为他记得过去自己领导过晋冀鲁豫就叫“特区”。邓小平不但不是所有这些事情的首倡者,有些事情他最初甚至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发生(如有关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和乡镇企业);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成效尚不明朗(如包产到户和个体经济),或是政策的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济特区早期出现的严重腐败和走私问题),邓小平也迟迟不愿公开表态给予支持。对于这些事情,傅高义先生在书中都有很详细的记述。 ——–此处略去—– 五   你们不要以为我这是在贬低邓小平。恰恰相反,我觉得这反映着邓小平最高明的一面。有不少自由派人士说,从包产到户和个体户,再到乡镇企业和城市市场化改革的逐渐铺开,这些在改革开放早期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变化,都不是邓小平的功劳,他不过是个被动的接受者而已。这样说是不客观的。傅高义先生在书中一再强调,在邓小平搞改革之前,世界上所有的共产党国家在经济改革上都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因此邓小平缺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他在改革的政策上不亲自出击,这非但不能证明他的无能,反而证明了他的智慧。如果说“无为而治”不是指无所作为,而是不过于积极主动地去设计社会,只以顺势而为的方式进行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邓小平可以算作一个“无为而治”的典范。 此外,为了理解邓小平这种执政风格的价值,我们也必须明白这种制度的一个特点,它承受不了最高领导人犯下大错误的代价,而这种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不足,又易于让当权者犯下大错误。在这种体制下,如果一号人物出了大错,是会让整个国家和社会伤筋动骨的。假如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如同毛泽东那样总是积极有为,铸成大跃进和文革这样的大错,而他自己又不甘心从此失势,便只好置党内游戏规则于不顾,到体制外边去寻找巩固自己权力的力量。于是毛泽东便动员年幼无知的红卫兵替他打击自己的政治对手,结果把整个国家搞得一团糟。 有些人认为,邓小平的谨慎态度可能与他本人有三起三落的经历这一背景有关,此外他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制于陈云等一些比较保守的党内元老,并不能放开手脚为所欲为。傅高义特别强调的另一件事是,虽然邓小平领导现代世界最为意义深远的变革,可是他却从未正式担任过中国的最高领导人,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件很奇特的事情。按他的分析,这主要是因为邓小平在三中全会时还没有配备好自己的班子,实力有所不足,他不想为了争夺权力破坏党内团结,损害国家建设的大局。我认为,这些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却不足以深入解释邓小平在领导改革中那种收敛的风格。即使 80 年代他在党内党外声誉最高的时候,他也仍然强调对一些缺乏经验的重大改革措施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他一方面深知毛泽东利用中共体制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也很清楚,在这种体制中,必须让人们对最高领导人保持一定的敬畏,用傅高义先生的话来说,要让人们“对胆敢蔑视权威可能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要有所惧怕。”(傅高义语)在中共领导集团内部,为了保证纪律得到遵守,仍然严重依靠个人权威,因此维护这种权威就成了至关重要的事情。 所以,对于邓小平这种一直甘心于不要正式名分的做法,我们不妨做另一种理解。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地位,保证自己不犯大的错误,必须与一些容易惹上麻烦的事情、容易引起争议甚至党内分裂的事情,保持一定的距离。由此来看,邓小平这种不要正式名分的做法,使他能够在当老大和老二这两种角色之间游刃有余:他既可以在引领发展的大方向上当老大,使国家不至偏离改革开放的路线,又可以在承担直接责任上只当老二,使自己避开亲自参与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所包含的风险,从而维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处在这种地位上,即使政策出现了大问题,他也可以丢卒保帅,让手下的领导人为决策失误导致的问题承担罪责,由他们去充当自己的替罪羊。于是便有了胡耀邦和███的下场。 但是,正像我前面说过的,邓小平作为一实干家,并不是一个毫无原则,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者。就像“ pragmatic ”这个双关词所表明的,他也有其顽固的一面。他深知中国的出路只能在于打破一些旧框框,所以愿意让手下人在政策上大胆进行尝试。只要他看准的事情,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他都会意志坚定地做下去。这方面一个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例子,也是傅高义在书中反复提及的事情,就是邓小平在七十年代末提出让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这个在八九十年代不断被宣传机器重复的目标,是因为邓小平当年访问日本时听到,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在 60 年代制定出在 10 年内让国民“收入倍增”的计划,从而大大刺激了日本经济在 70 年代的高速增长。邓小平访日时这个目标已经成为现实,这让他对日本的经济振兴计划印象深刻,念念不忘。他在征求了中国和世界银行专家的意见后,确信中国在 20 年内,即从 1980 年到 2000 年,经济翻两番是一个现实可行的目标。于是他开始坚持不懈地鼓吹“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口号。在此后十几年里,不管遇到什么麻烦,他从未放弃这个想法,这也是他在 1992 年看到经济有可能大滑坡,通过南巡再次发动新一轮改革浪潮的原动力之一。这当然也是因为他很清楚,在彻底抛弃了毛泽东那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之后,他只能用“发展就是硬道理”这样的口号来维护中共统治的正当性。他这种顽固性人所共知的另一种表现是,对于他为之奋斗了一生的中共这个组织,他一向不能容忍其受到威胁,他在早年就处理过白桦创作的电影《苦恋》、在“民主墙”上贴大字报的魏京生,后来又将王若水、刘宾雁、方励之等一些著名知识分子开除出党,其理由都是因为这些人对中共统治的正当性发起了挑战。在处理 1989 年学生示威的方式上,他这种绝不让步的性格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正是由于邓小平的这种坚持,今天我们回头来看,他所发动的改革开放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至少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总体上是非常成功的,如果用翻两番这个目标来衡量,甚至大大超额完成了任务。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的功绩,有各种各样的评价和赞扬。以我这个不可救药的主观主义者来看,邓小平最大的功绩,正如前面所说,就是他通过引领改革开放不断取得进展的过程,诱导中共干部改变了对世界的看法。他保留了毛泽东为他留下的中共这个组织系统,但他也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它所提供的制度平台,十分出色地完成了他的“发展就是硬道理”这一观念革新的自选动作。 这种观念的变化到底有多大,我不妨举一个前不久刚发生的现成例子。常有人说中国不接受普世价值,我以为这话只是部分正确,如果“自由贸易”也算是一条普世原则,那么它确实被中共接受了。在前不久刚结束的人大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商务部长陈德铭针对美国国会通过了对中国货物的反补贴法案,批评美国破坏自由贸易的规则。这样的话我们今天听来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到 30 年以前,你听到一个共产党干部教训美国人不遵守自由贸易原则,那会成为天下最大的奇闻。邓小平并没有大力推动中共的干部队伍接受现代社会的法治、公民权利和自由观念,但他确实使他们完全认同了市场、效率和致富的观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在这一点上,今天的中国官员与 30 年前的干部在经济观念上的差别,要远远大于今天的奥巴马和 30 年前的里根总统。 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我们也许可以重新理解人们时常提到的邓小平的一句话:“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左”和“右”主要是指行政意义上的政策取向,并没有制度层面的意义。假如它涉及到基本的制度变革,我想邓小平是不会说这种话的,因为转换到制度的层面,“右”将意味着改变中共统治地位,这是邓小平完全无法接受的,甚至他会反过来说“要警惕左,但主要是防右”了,因为“左”的倾向只会干扰政策方向,对这种体制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威胁。对于邓小平来说,只要坚持中共领导地位这个前提,甚至鼓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或“自由贸易”这种经济上很右的政策,也都是可以接受的。我在多年前曾把这种政策上的“右”称为“行政自由主义”,现在不少人则把它称为中国式的“权贵资本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前不久我看到香港前总督彭定康在为傅高义这本书所写的书评中,甚至把它称为“列宁主义的市场主义”,虽然称呼不同,但说的大概都是同一个意思。   六   傅高义先生回顾中国历史,认为近代以来中国的所有政治领袖,从同治年间的洋务派到清末的变法派,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到后来的蒋介石,再到领导中共夺取政权的毛泽东,都有一个想让中国富强的心愿,但只有在邓小平的领导下,这个追求富强的百年大梦才真正变成了现实。很多人看今天的中国,觉得是一个很奇怪的国家,一个共产党政权居然能够成功引领一场规模浩大的“经济奇迹”,这也是近年来不断有人谈到“中国模式”或“北京共识”的原因。由于邓小平推动的改革开放,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不但深刻改变了中国,也大大改变了世界的格局,傅高义先生甚至认为,中国成为“世界唯一大国”的前景也已经依稀可见。他在后来专门为香港的中文版所写的前言中说,面对这样一个崛起的超级强国,西方人必须加深对中国的理解,不然对双方都不利。更深入地认识邓小平这位缔造了这一奇迹的伟人,则是取得这种理解的关键。傅高义先生并没有表示他认同“中国模式”或“北京共识”之类的说法,他仅仅希望他的读者能够通过对邓小平的了解,去认识中国在经济上取得成功的内在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傅高义给予邓小平极高的评价,我认为是没问题的。 但是我觉得,现在就给邓小平的历史地位盖棺定论,似乎还为时尚早。这不仅是因为我前面所说,邓小平在时间上离我们太近,对他还不易得出一个客观公允的判断,而且即使仅以他所取得的经济成果而论,其中并非只有正面的东西,同样也包含着各种问题,现在常有人说中国面临着陷入“拉美陷阱”的危险,反映的就是这些问题引起的担忧。傅高义在全书的最后一章,简单罗列出了邓小平留给中国政府的种种问题。也许是为了突出邓小平的成就,但他对此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几句。我相信,很多读者对于他这样一位历史学家能够对此做出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是有所期盼的,但我觉得这却是全书中写得最草率的一部分。傅高义似乎没有认识到,邓小平取得的经济成就对中国未来的发展将会继续发生何种影响,与他的成功相伴随的各种问题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人来说,也许比邓小平取得的成就更重要。 应当如何看待邓小平呢?我这里提供一点自己的视角,未必正确,只供大家参考。邓小平是中国现代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这一点大概没有太大疑问。但不加限制地把他称为一个伟人,未免过于笼统。历史上的伟人有很多,但他们伟大的原因却各有不同,如果我们对这些伟人进行分类,邓小平属于哪一类伟人呢? 正如傅高义先生所言,以经济上取得的成就而论,中国近代以来的统治者确实都不能与邓小平相比。如果看看中国的历代君主,可以分为开国者,守成者和丧国者。邓小平似乎这三种人都不是,如果非要拿他们来比,邓小平或许算是一个“中兴之君”,就像汉代的文景皇帝、唐太宗、宋太宗或康熙和乾隆等等,这些人都不是开国之君,但都在前人开创的基业上大有所成。但是这样来评价邓小平,未必是一个很高的褒奖,这不但是因为那些中兴之君面对的问题与邓小平的现代化任务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而且这种比较可能意味着我们仍未摆脱中国历史上治乱兴衰的循环,这大概是大家都不乐意接受的。 在现代世界,经济现代化搞得比较成功的强权人物,我们也可以举出一大堆。最早的人当属德国的宰相俾斯麦,他也是在短短的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不但统一了德国,而且使其成为经济实力排名第二的世界强国。现代亚洲和拉美也有一些带有威权主义色彩的统治者,如韩国的朴正熙、新加坡的李光耀、台湾的蒋家父子和智利的皮诺切特等人,他们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上都有出色的表现;甚至名声不太好的西班牙前独裁者佛朗哥,也创造过西班牙人所公认的“经济奇迹”(西班牙语中叫“西班牙奇迹”: el milagro espantil )。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和菲律宾的马科斯,如果单以发展经济而论,应该说也都干得不错。邓小平与他们的最大区别是,中国的经济和人口规模要大得多,所以他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功对世界的影响自然也要大得多,但是仅以成功的性质而论,邓小平和他们并无太大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说,邓小平可以称为他们中间最了不起的一位。但是对于这些著名的威权主义政治家,我想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的经济成就给各自国家造成的影响也大为不同。其中有一些地方,在他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基础上,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政治制度的转型,例如西班牙、韩国和台湾地区;还有一些国家,这种政治转型则经历了十分痛苦的社会动乱,例如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不言而喻,这种转型方式的不同,肯定会影响到后人对这些政治人物历史地位的评价。这是我们在评价邓小平的历史作用时应当给予考虑的。 另外,在西方历史上,伟人的先贤祠里还有一类伟人,是我们中国不太多见的,即所谓的“立法者”( lawmakers )。以古典世界而论,有斯巴达的吕库古,雅典的梭伦或罗马的罗穆路,还有为犹太人立法的先知摩西和后来编订法典的查士丁尼;近代社会则有逼英王约翰签下《大宪章》的贵族、“光荣革命”的参与者和美国的宪法之父。他们之所以能够青史留名,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不是因为在经济上取得了多大成就,而是因为他们制定的规则形成了一种悠久的制度传统,使权力的运作逐渐变得有章可循,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制度框架,为政治的良性演进和社会繁荣奠定了基础。 邓小平是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立法者”呢?从一定意义上说,邓小平也可以称为这样一个立法者。我们不妨拿一件事为例来说明他方面的贡献。虽然他没有改变中共的统治体制,但是他在 1997 年去世时,无论国内国外,整个世界风平浪静,对他只有缅怀和纪念,当然也有一些批评和检讨,但基本上没有任何政治上的担忧。各位千万不能小看这件事情,在所有的共产党国家,最高领导的病重或去世,是会让整个世界神经紧绷的,唯独邓小平这样平静地离开了我们。他以此事证明了自己确实以身作则废除了中共的终身制。他使中国权力层的游戏规则相对而言变得比较稳定,有了更多的可预见性,此后中共的权力交接虽然依旧内幕重重,流言不断,但毕竟不再有残酷无情的权力斗争,一人独大的局面也变成了现在这种类似寡头制的格局。如果我们舍弃一些外在的标准,只从这个体制本身来考虑,能有这样的表现,已经是十分出色了。 但同样真实的是,今天中国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财富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特权当道,官场腐败,以及公民各项自由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控制之间持续存在的紧张关系,你若是寻找它们的根源,跟邓小平生前引起民愤的原因并没有太大差别。今天人们希望能够维护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成果,同时消除改革带来的弊端,在这一点上似乎比较容易取得共识。但是如果分析今天存在的各种问题,又会发现它们与邓小平的改革成果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因此一具体到如何进行改革,人们的分歧仍然很大。这些问题在邓小平生前就存在,由于经济发展的,使它们看上去还不那么急迫,但是今天在很多人看来,它们已经变得难以容忍了。 应当说,邓小平所推动的改革开放取得的经济成果,至少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平台,使顺利的制度转型具有潜在的可能,但它将如何发生,仍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认为现在为邓小平盖棺定论仍然为时尚早。他的后人如何解决他留下的问题,同样关系到对他的历史评价。如果因为体制问题而引起大乱子,邓小平取得经济成就而在历史上享有的美名就会大打折扣,人们对他的看法也会与今天不同。当年在经济上取得巨大成功的俾斯麦就一例,他把德国带入超强经济国家的行列,但是由于政治转型没有跟上,德国后来却陷入了军国主义泥潭,这使今天的人们对他的评价大为降低。相反,如果能够在邓小平的经济成果基础上,比较顺利地完成制度转型,邓小平的历史地位肯定会更上一层楼。 今天我这一讲的题目中有个“伟大的制度”的说法。我们中国历史上不缺伟人,但在现代中国,真正能够称得上“伟大的制度”建设者的人,即刚才我所说的那种“立法者”,却是极为罕见的。我们有出伟人传统,却没有建设伟大制度的传统,但是正如布莱希特所言,一个需要英雄的国家是不幸的。邓小平本人确曾意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早在 1980 年就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这句话一向被人津津乐道, 但邓小平除了有限恢复“党内民主集中制”这个中共的老传统外,他对于如何进一步落实这种想法,并没有提供多少具体的经验。就像邓小平有关政治改革的另一些言论一样,他这句话从未真正形成制度上的约束力,不同背景的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完全可以对其含义进行大不相同的解读,有人甚至可以不拿它当回事。 那么, 他留给我们的经济发展成果,能否帮助我们去建立一种不再那么需要伟人的“伟大的制度”?这个话题不但敏感,而且过于复杂,我不好在这里过多地展开,而且即使能够展开说,恐怕我也说不清楚,预测历史毕竟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当今中国,对于下一步的制度演变应该采取什么方向,议论者甚众,从左到右,光谱复杂。不久前我看到“博源文库”出版了马立诚先生的《当代中国的八种思潮》一书,列举出中国近年来有关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各种主张和辩论,并且认为现在中国的思想界已经进入了“春秋时代”。这些议论不管有什么分歧,都包含着为“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病症开出的药方。药方各不相同,主要不是因为他们对中国有没有制度问题存在分歧,他们都认为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他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他们看到的问题不同,或者对不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了不同的权重。他们之间的争论,反映着人们对中国的制度前景仍存有很大疑问,而这无疑也是邓小平留给我们的遗产的一部分。 现在大概无人敢于大言不惭地为中国政治的下一步走向下一个定论。不过,我在前面特别强调邓小平在转变中共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上的功绩,是因为我相信我们如何认识这个世界,决定着我们如何用行动去塑造这个世界,在政策和路线调整上是这样,在制度建设上同样如此。如何让未来的政治发展从不确定变得比较确定,让更多的人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制度环境及其前景抱有信心,就像邓小平通过不懈的努力让我们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前景产生了信心一样,这取决于我们对制度所持的想法。现在政府不断强调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单纯依靠增加“维稳”经费和技术手段,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伟大的人不管因为取得什么成就而成为伟人,他一定是个一向令人信服的人。同样,伟大的制度也应当是一种能够长久令人信服的制度。这就我所说的“伟大的制度”一词的基本含义,我相信大家是能够理解的。 谢谢各位。 【很少在自己的blog上转载什么,但冯老师这篇译后记非常好,所以要严重推荐。关于傅高义的书,学界评价不同,我个人的看法是在美国学界,研究毛时代的作品多,而对邓时代的研究还很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自有其价值所在。】 #1人1月1书1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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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赵秉志 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

赵秉志 陈志军:社会危害性理论之当代中国命运 进入专题 : 社会危害性 社会功利法则 刑事法治 去苏俄化    ● 赵秉志 ( 进入专栏 )   陈志军       【摘要】基于“去苏俄化”的出发点,有论者主张将社会危害性概念从中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审视。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立法之圭臬、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它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之重担。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社会功利法则;刑事法治;去苏俄化          1979年刑法施行之前的30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法治建设方面却乏善可陈。就刑事法治建设而言,刑法立法稀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文件五花八门、司法自由裁量空间巨大、刑法理论研究凋敝。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重新启航。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以往法治不彰的历史进行反思和总结,无疑是必要的。当今中国刑法学界,某些学者认为源自前苏联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新中国前30年未能确立刑事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有学者将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归因于社会危害性理论“阴魂不散”。因而这些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持否定态度,甚至提出将“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理论中“驱逐”出去的主张。1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刑法学中“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既不可行也不可能。科学的态度,应当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研究和运用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的基本概念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以人的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为基本的研究对象。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科学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抛弃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必然导致社会科学失去其赖以存在的追求社会福祉的终极价值。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社会和个人一样受功利主义法则的支配。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个人,那么功利原则就旨在增进他的幸福;如果该当事方是社会,那么功利原则便关注该社会的幸福。2对社会而言,人的行为大体可以分为单纯对社会有利、单纯对社会有害和兼具利害三种。受功利法则支配的社会对之有不同的社会政策立场:单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予以鼓励;单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予以抗制;兼具利害的行为,则在利害权衡的基础上采取有别之立场。法学也以社会有利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本概念,法律也必然要以追求社会的福祉为终极价值。法律只能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紧急避险等兼具利害的行为则进行利益衡量以决定其是违法还是合法。在制定和裁量对违法行为适用的制裁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无疑是核心标尺。社会危害性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行政、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的首要问题。难以想象,这些法律若抛弃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后将如何制订和施行。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事关公民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剥夺,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学而言,不但不能抛弃社会危害性概念,还应当对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做更为细致精确的研究和判断,才能体现“慎刑”的观念。          二、社会危害性是刑法立法之圭臬          刑法立法是创制、修改、废止刑法规范的活动。刑法立法无疑是以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为圭臬的。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3有论者虽然质疑该通说作为司法概念的合理性,但仍然承认其作为立法概念的合理性,认为中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概念具有双重结构,由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组成:立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由刑法规定为犯罪、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司法上的犯罪概念,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应当适用刑罚予以处罚的行为。4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圈的大小     犯罪圈的设定虽然是立法者意志的反映,但这种设定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基于立法者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所作的选择。这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它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它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它社会统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5多数德国刑法学者认为,与法益概念相联系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干预行为的界限。6正是因为社会危害性在空间横向上的差异性和时间纵向上的变易性,导致不同国家犯罪圈的差异和同一国家犯罪圈的扩大或者缩小。     1.社会危害性决定不同国家之间犯罪圈的差异。顾名思义,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的危害性质。即社会危害性是以特定的社会作为其考察背景的。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社会中,其危害性的大小乃至有无都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我国刑法中以犯罪论处的逃汇、骗购外汇、非法经营行为,在国外很可能就是合法行为;通奸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则纳入犯罪圈。又如,吸毒行为在中国大陆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在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262条规定了吸用烟毒罪,日本刑法典第139条也规定了吸食鸦片烟罪。     2.社会危害性决定同一国家犯罪圈的扩大或者缩小。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危害性的发展变化既可以是质变,也可以是量变。就质变而言,既可能是从没有社会危害性变成有社会危害性,也可能是从有社会危害性变成没有社会危害性。就量变而言,既可以是社会危害性由小变大,也可以是由大变小。正是社会危害性的这一特征,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犯罪圈顺应时势予以扩大或者限缩。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变或者量变对我国犯罪圈发生影响的例子很多,例如,长途贩运赚取差价的行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醉酒驾驶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曾经只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其规定为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轻重     1.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配置。法定刑的配置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配置的依据不仅仅是社会危害性,还应当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毋容置疑的是,在法定刑的配置中起核心作用的是社会危害性,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就是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升降依据的。     2.社会危害性决定法定刑的提高或者降低。由于社会危害性发生变化,一个国家的立法需要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设置进行调整,或者提高或者降低。《刑法修正案(七)》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废止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犯罪的死刑就是例证。          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标尺          对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立法中的作用,尚且得到中国刑法学界较多的认同,但对其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则备受质疑和批判。主张“驱逐”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者,主要也是对此忧心忡忡而力倡其观点。     (一)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范畴,是一种表里关系。二者都是一种评价标准。只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种评价标准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刑事司法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刑事违法性作为评价标准发挥的主要是质的评价功能,尽管也有量化评价功能,但很有限。7而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标准具有较强的量化评价功能。具体而言,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中,需要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作为共同的评价标准;8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中,主要是以刑事违法性为评价标准;而在罪轻与罪重的区分中,主要以社会危害性为评价标准。9罪刑法定主义之所以从绝对罪刑法定转变为相对罪刑法定,就意味着单纯采取刑事违法性标准是不切实际的做法,相对罪刑法定则不再简单地排斥社会危害性标准在刑法中的作用。如果将社会危害性理论“驱逐”出刑法,刑事违法性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社会危害性能否从刑事司法中“驱逐”     1.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界限的立法模式决定了刑事司法必须使用社会危害性标准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考察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立法可以发现,德日刑法上的犯罪外延要比我国宽泛。其将类似于我国一般违法行为的违警罪也纳人犯罪概念中(有的规定在刑法典中,有的规定在行政刑法中),10而我国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11在“大犯罪圈”立法模式下,因为通常只需要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类型进行定性分析,危害程度大小对罪与非罪的区分通常意义不大,因而一般无需细致地进行定量分析,对犯罪构成模式的定量分析功能要求很低,德日三要件模式和英美法系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就是与这种立法模式相适应的犯罪构成模式;而在“小犯罪圈”立法模式下,因为要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犯罪构成模式的定量分析功能有着突出的需求,中俄四要件理论因为存在很强的定量分析功能(主要是通过犯罪概念“但书”和分则中的定量性构成要素实现),因而是与“小犯罪圈”立法模式相适应的。可见,我国必须进行严格的定量分析,否则将无法区分罪与非罪。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可以发现,许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类型(甚至在刑法规定中属于行为犯或危险犯的行为类型),在这些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规定,并对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刑法典第297条第1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12这就意味着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对这些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具有决定性意义。试想,如果将社会危害性概念“驱逐”出刑法,这种界限将何在?可以说,只要中国坚持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立法模式,刑事司法就须臾离不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将违警罪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面前,中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新增设立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俗称“飙车”)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俗称“醉驾”)两种具体行为,立法者对飙车行为规定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定条件,而对醉驾则没有此种明确限定。因此引发了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危险驾驶罪是否受刑法典第13条“但书”制约(即醉驾能否一律入罪)的激烈争议。笔者认为,刑法典分则第133条之一对醉驾入罪没有设置情节限定之立法规定,并不能排除刑法典总则第13条的运用。假设醉驾和飙车行为有三种情节: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典总则第13条把醉驾和飙车都排除了入罪;其二,情节一般的,对飙车不构成犯罪,对醉驾构成犯罪;其三,情节恶劣的,飙车构成犯罪,醉驾更构成犯罪了,这样解释大家都容易理解,既符合刑法典总则第13条的规定,也符合危险驾驶罪法条的规定。13这也是刑事司法不能排除社会危害性标准的有力例证。     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刑事古典学派的鼻祖贝卡里亚对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否定性论述。他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于汹涌的歧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为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和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14贝氏这种绝对地否定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因为其机械性、不适时宜性而早已被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所抛弃,肯定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现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所普遍奉行的主张。当然,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刑法立法所设定、预留的范围内行使,以立法设定的范围为限。这样,既维护了立法的权威,也为司法人员结合复杂多变的具体实务进行自由裁量留下必要的余地。在定罪和量刑中,法官都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量刑而言,以美国为例,即使其制定了《量刑指南》,相对于中国而言极大地压缩了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并不能说美国的刑事法官在量刑时已经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了。除非像1791年《法国刑法典》那样采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否则法官在量刑上或多或少都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1810年《法国刑法典》放弃绝对确定法定刑的立法模式,改采相对确定法定刑,就是试图“彻底消灭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失败告终的历史经验教训。在刑事司法中,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作具体的判断,作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有学者担心实质犯罪概念或者混合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标准会成为随意陷人入罪的根据。司法人员完全不考虑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以社会危害性重大为由直接根据犯罪概念给人入罪,在1979年刑法典出台之前确实可能会发生,但在当今的中国刑事法治条件下,则是杞人忧天了。质言之,社会危害性标准蕴含的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是立法预留的,不是恣意行使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该种自由裁量权是“戴着罪刑法定主义的枷锁跳舞”。          四、社会危害性是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          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的考察,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中外刑法共有的理论。社会危害性也是外国刑法学说包括德日刑法学说中的重要理论,只不过所使用的概念、名词在形式上有所差异而已。     (一)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本质上相同的概念     1.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立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实较少使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使用最为频繁的则是法益侵害的概念。主张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的有些学者建议引人法益及法益侵害的概念以替代社会危害性理论。15笔者认为,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概念,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归纳犯罪的特征而已,二者并没有实质区别。法益侵害说是德国学者伯恩鲍姆(J. M. F. Birnbaum)提出来的,认为犯罪是对作为权利对象的、国家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招来危险(威胁)。16东西方在价值观上一直存在社会本位或者个人本位的差异。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是站在不同的价值观立场上对犯罪这一现象的本质特征所作的描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基于社会本位的立场,从犯罪人的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整体之间的关系上来理解犯罪的本质,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7或者“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18概言之,社会危害性理论基于社会本位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法益侵害性理论(包括权利侵害性理论)则基于个人本位的立场,从被害人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的本质。     2.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在法理上存在着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社会危害性理论把犯罪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而法益侵害说把犯罪理解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中国刑法学上通常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9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实际上认为,犯罪侵害的是法律关系。在此有必要分析法理上的法律关系和法益的关系。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三大要素。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20可见,在法律关系中,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从法律关系的整体(主体、客体、内容)来认识犯罪的本质的,考虑的是犯罪对整个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危害。而法益侵害理论单纯从法律关系的具体组成要素之一(法益)来认识犯罪的本质,考虑的是犯罪对法律关系内容的影响。弄清楚法律关系和法益这两个概念在法理上的这种渊源关系后,就不难发现,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两种理论同根同源,法益侵害性实际上就是社会危害性。换言之,将中国刑法上的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并无不妥,与通说的表述并无本质区别。我国刑法学对很多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的表述实际上早已经普遍地使用法益概念。例如,通行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选举罪的客体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法律领域,社会危害性就是法益侵害性,一个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也只处罚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     3.法益侵害性并不比社会危害性概念优越。第一,法益侵害性的规范性实际很弱。有学者批判社会危害性不具有规范性,而法益侵害性却具有规范色彩,因而比社会危害性优越。21法益即所谓“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虽然从字面上来看其中有“法律”一词,但实际上其规范色彩很弱。这里的法律其实是指笼统的“法秩序”,22其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模糊。第二,中国刑法也只处罚侵害法益的行为。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种。23这与中国刑法立法的状况完全一致,中国刑法也只处罚侵害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行为。第三,法益侵害性也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以某种形式保护法益,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能由刑法进行保护。这就意味着法益侵害性既有定性的一面,也有定量的一面。否则无法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这与社会危害性的分析方法完全一样。总之,在法律领域,社会危害性就是法益侵害性。     (二)必须以社会危害性来界定行为概念     1.德日刑法上的行为概念。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四大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三大行为理论一直没能成为通说,而社会行为论因为较好地说明了不作为犯和过失行为的性质,在德日获得较为普遍的支持。社会行为论的基本含义,是认为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其中有力的一种观点认为,行为的社会意义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24由此可见,社会行为论是以法益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来界定刑法上的行为的。     2.中国刑法上的行为概念。中国刑法理论是在犯罪客观方面之下的危害行为中界定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的。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5可见,我国刑法学界将有体性、有意性和社会危害性视为刑法上之行为的三大特征。如果抛弃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势必无法界定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三)社会危害是结果这一构成要素的本质     中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将危害结果界定为损害事实,26将结果犯和危险犯作为两种并列的犯罪形态。27而德日刑法则认为,结果是指对法益的侵害与法益侵害的危险。28可见,德日刑法上的结果概念要宽于我国,将危险也视为结果的一种特殊形态。虽然中外刑法上的结果概念存在上述差异,但都是指行为对社会的实际侵害或者侵害危险,质言之,结果就是社会危害或者社会危害之危险。对结果的有无和大小的评价,本质上就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在中国刑法理论的视野中,对结果犯之结果的判定是对实然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对危险犯之危险的判定是对可能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概莫能外。     (四)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理论(正当行为理论)29中的重要问题     1.社会危害性是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共同根据。在德日刑法理论上,对于违法性的根据,存在着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法益的保护,违法性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产生现实的恶的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即因为结果是无价值的(恶的),所以是违法的。30可见,结果无价值论实际上就是以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作为依据。行为无价值论虽然认为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但并不否认结果也是违法性的根据之一。31换言之,行为无价值也将社会危害性作为违法性的根据之一。     2.对社会利大于害是一些正当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法益衡量说是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本质的一种有力学说。该说认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则这种法益侵害行为就是正当的。32例如,紧急避险行为之所以得以正当化,就是基于牺牲较小法益保全较大法益的原理。从本质上讲,损害无辜第三人法益的行为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的,但基于法益衡量的规则,相对于较大法益可能遭受损害的社会危害性而言,两害相权取其轻。义务冲突也具有类似性。因此,我国也有论者将正当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3     3.法益衡量以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作为基准。法益衡量也称为法益权衡,是正当行为理论适用过程中经常要涉及的问题。法益价值的衡量,不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价值观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进行客观的、合理的判断。34可见,法益衡量是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考虑一个行为对社会是利大于害还是害大于利,在此基础上决定刑法的立场。刑法对待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之截然相反的态度就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发挥指导作用的明证。     4.可罚时违法性理论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基于刑法谦抑立场所提出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指违法性系由是否达到适用刑罚的程度的违法性而决定的理论,或者说是指以不存在可罚的违法性为根据而否定犯罪成立的理论。日本刑法学者佐伯千仞认为,某种行为即使符合构成要件,但因为该刑罚法规是预定一定程度的违法性,在被害法益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场合以及被害法益的性质不适于由刑法干涉的场合,作为没有达到犯罪类型所预定的可罚性的程度的情况,应当认为阻却违法性。35由此可见,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认为违法性的判断既包括质的判断(违法性的有无),也包括量的判断(违法性的大小)。德日刑法所谓的对违法性之量的判断与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判断实际上完全是一回事。德日刑法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表明,犯罪的认定必然是一个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过程,单纯的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都无法单独地完成任务。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模式并非单纯的定性模式,而是和中国一样,都是“定性+定量”模式,只不过“定性”和“定量”的方式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德日刑法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而中国则是“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36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对中国模式的概括不尽准确,中国是“立法定性+立法/司法定量”模式。在立法中规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构成要件无疑是立法定量的表现,但立法并未完全排除司法定量的余地:一是对分则各罪都有制约意义的刑法典第13条的“但书”,就是立法预留的司法定量空间,是中国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的重要途径。二是刑法分则中“情节严重”之类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立法定量,实际上是完全的司法定量。可见,无论是外国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还是中国的“立法定性+立法/司法定量”模式,都离不开定量分析,定量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五)社会危害性与责任论或者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密切相关     1.社会危害性是中外刑法对犯罪成立主观要件的共同认识。中国刑法立法将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者认识的可能性作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在中国刑法理论上,对违法性认识及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否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存在争论,即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对象之一。德日刑法理论上也对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故意的内容存在争议,在责任论中研究违法性认识。在主张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要素的学者中,通说是将违法性认识理解为“实质的违法性认识”,此外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对违反可罚的刑法的认识”。37对于违法性,德日刑法上存在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的对立。实质的违法性是指违反法秩序或者违反法规范。对于实质的违法性,日本有很多学者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害。38对奉行实质违法性论的学者而言,违法性认识就是法益侵害性认识;如果认为违法性认识是“对违反可罚的刑法的认识”,则不但需要对法益侵害性的有无有认识,还需要对法益侵害性的程度有认识。抛开中外刑法学界各自的理论争议不谈,社会危害性认识无疑是各自相关理论的研究对象之一。     2.作为新过失论基础的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如高速交通工具的发展、科学实验等),驾驶高速交通工具等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这些行为虽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但同时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有益性,现代社会已经无法离开这些行为。如果禁止所有的危险行为,社会势必无法正常运行和发展。因而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容忍此类危险行为,这种被容忍范围内的危险就是被允许的危险。这就限定了过失的处罚范围。39基于这一理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属于被法秩序所允许的危险,还是属于不被允许的危险,应当基于功利原则进行衡量,社会有利性大于社会有害性的,就构成被允许的危险,否则属于不被允许的危险。     (六)相对报应刑论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实现报应的尺度     在刑罚理论上,德日刑法史上存在过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但二者折衷之后形成的相对报应刑论已经成为通说。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是一种报应,但同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40当今中国的刑法立法和理论实际上也是奉行相对报应刑理论的。41相对报应刑论是以报应刑论为基础,借鉴了目的刑论的合理成分。因为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可能单纯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而判处其刑罚,可见基于预防需要所考虑的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也要以社会危害性作为前提和重要参数。刑罚权包括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大权能,在行使其中每一项权能时,都要同时考虑报应和预防的需要,在考虑报应的需要时,就存在一个报应的尺度问题。在此问题上曾经存在等量报应主义和等价报应主义的分歧。康德持等量报应主义,黑格尔持等价报应主义。在不可能认可同态复仇的现代文明社会,报应只能以千差万别的各种不同的犯罪所具有的共性特征—社会危害性作为等价报应(法律报应)的尺度。试问,抛弃社会危害性理论,如何实现相对报应刑理论?          五、社会危害性理论不能承载中国刑事法治成败的重担          (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去苏俄化”     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现状来看,不少学者似乎已经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自前苏联的两大刑法遗产。42这些学者试图推进“去苏俄化”的刑法改革,转而借鉴以德日为代表的刑事违法性理论和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成立理论。首先,如上所述,将德日等外国刑法中实质上也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打上苏俄法学遗产的标签是值得商榷的。其次,直接引入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因为这是与社会危害性理论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述学者认为四要件构成理论过分倚重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德日三要件模式排斥社会危害性标准、奉行刑事违法性标准)。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号称刑法理论的核心,直接决定犯罪论体系的差异,但也不应过分地夸大其作用。当今世界存在德日三要件递进模式、英美法系双层控辩平衡模式43和俄中四要件平面平行模式三大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目前中国刑法学界对这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争议如火如荼。笔者认为,其实这三大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就像给三个小孩完全相同的积木材料,三个小孩虽然以之堆砌出外观有别的建筑造型,但实际上其中包含的零部件完全相同。例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身份两个构成要素,在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则分属于责任和构成要件中。总之,三大犯罪构成理论都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是特定法治文明的产物,各有其的优缺点,不能简单地给予孰优孰劣的评价。虽然有日本照搬德国的三要件理论和旧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照搬日本三要件理论的先例,但日本和旧中国都是在刑法学理论建立之初就直接移植过来,不存在以新换旧的麻烦,类比婚姻而言,就好比是初婚。中国如果在沿用四要件理论60年后改采三要件理论,就好比是离婚再娶。二者之复杂程度的差异显而易见,犯罪构成模式的转换应当谨慎而为。值得关注的是,在苏联解体后,已经走上资本主义轨道的俄罗斯刑法学界仍然沿袭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没有人主张照搬德日三要件理论。不能因为前苏联的失败,就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及四要件理论采取彻底否定的不客观态度,认为其先天带有侵犯人权的危险基因。实际上奉行三要件理论的德国和日本在历史上都曾经有过登峰造极的野兽行径,难道就不担心其三要件理论蕴含这种危险基因?在德日三要件理论形成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德国刑法学家麦兹格(Edmund Mezger)也曾经在纳粹时期充当了不光彩的角色。44这些都充分地说明犯罪构成理论的意识形态性和民族性并不像主张去俄化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浓厚。犯罪构成理论如此,社会危害性理论也是如此,简单地予以否定,不但不符合中外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事司法的现实,在应然层面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理论模式都不是刑事法治的关键     与当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刑事法治确实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问题。单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以我国政府1998年10月签署但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完成批准程序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参照,刑事实体法上主要存在死刑和劳动教养两个问题,而刑事程序法则差距颇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刑事法治的立法问题主要出在刑事诉讼法上。就刑法而言,则当前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刑法立法而在于刑法司法。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是包括观念更新、理论演进、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等在内的综合系统工程,固然要有国际视野,但也要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历史的经验昭示我们,妄自菲薄、简单照搬西方的做法,是无法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可以假设,即使在明天就抛弃社会危害性理论并引入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国的刑事法治就会立即实现吗?再假设德国和日本立刻转而采取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他们的刑事法治就会马上崩溃吗?恐怕中国刑法学界没有人敢对此作肯定的回答。刑法学是经世致用之学,犯罪构成理论不只是理论研究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它要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指南,司法人员的评价是我们抉择犯罪构成模式不容忽视的重要依据。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四要件模式符合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司法实践中普遍感觉其便于适用。这也是四要件模式早已深深扎根于中国刑事法治土壤的现实根据。此外,三要件模式的理论色彩过强,不容易为一般民众所了解,其公众认同程度显然要比简单易懂的四要件模式差,在司法迫切需要获得民众广泛认同的当代中国,四要件模式更具亲和力。总之,主张去苏俄化的论者有过分夸大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理论在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之嫌。笔者认为,刑法史的发展历程也许可以对目前中国刑法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聚讼作一注解:前期旧派(极端)→新派(另一极端)→后期旧派(折衷);罪刑擅断主义(极端)一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另一极端)→相对罪刑法定主义(折衷);报应刑论(极端)→目的性论(另一极端)→相对报应刑论(折衷)。质言之,人类寻求法治理性也许必然会经历这么一个认识过程:走极端—在对走极端的历史进行彻底批判之惯性作用下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在两端受挫之后折衷回归理性。这或许就是中国儒家思想“中庸之道”的历史逻辑吧。          陈志军,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     1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2参见英杰米里·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2页,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3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及以下。     4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5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年版,第47页,转引自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104页。     6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注3。     7即在具有派生犯罪构成的犯罪中,基本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就是刑事违法性标准,判断行为符合其中哪一种犯罪构成,就体现了量化评价功能。但在我国的立法中,刑事违法性的此种量化评价功能很有限,例如对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区分界限的犯罪而言,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危害性标准的作用甚至要大于刑事违法性标准。     8对在分则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之类的定量构成要素的犯罪而言,其罪与非罪的区分自然离不开社会危害性标准;此外,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分则所有犯罪(即使行为犯、危险犯也不例外)的罪与非罪的区分都具有制约意义,该“但书”的适用离不开社会危害性标准。     9参见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0当然,在违警罪纳人犯罪圈的立法模式下,其刑罚的下限就比我国要低,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称。例如,日本的有期自由刑包括有期惩役、有期监禁和拘留,前两者的下限为1个月,拘留的下限仅为1日。     11我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可以称为“小犯罪圈”模式,沿袭自前苏联,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大犯罪圈”模式。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理想,采取“小犯罪圈”立法模式,试图在立法上标示社会主义能够减少犯罪的优越性。前苏联东欧都采取了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的“小犯罪圈”立法模式:一方面,将一些违警行为类型不论其危害大小一律排除在犯罪圈外(类似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些行为类型);另一方面,对纳入犯罪圈的行为类型也设置了危害程度限制,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排除出犯罪圈。     12参见杨忠民、陈志军:《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及司法适用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3参见赵秉志:《醉驾“似罪非罪”应是极特殊情况》,载《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1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及以下。     15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16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1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页。     19同注3,第55页。     20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及以下、186页。     21参见注15。     22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23参见注22,第162页。     24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25参见注3,第55页。     26参见注3,第77页及以下。     27参见注3,第157页及以下。     28参见注24,第138页。     29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理论的主体部分就是正当行为理论。中国刑法理论对应的部分称之为正当行为或者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30参见注24,第138页。     31参见注24,第139页。     32参见注24,第149页。     33 参见注3,第134页。     34参见注24,第172页及以下。     35参见注22,第319页。     36参见熊秋红:《中国量刑改革:理论、规范与经验》,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37参见注22,第486页及以下。     38参见注22,第307页。     39参见注24,第172页及以下。     40参见注24,第234页及以下。     41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第1期。     42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43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具体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两个要素)和责任充足要件(具体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责任阻却事由)两个层次。犯罪本体要件体现的是国家控诉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责任充足要件体现的是对国家控诉职能的制约,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为主要目标,主要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犯罪构成模式与英美法系控辩平衡的刑事诉讼模式相适应。     44麦兹格是代表学界参与纳粹官方刑法修正委员会的5名成员之一、“德意志法研究院”的成员(该研究院战后被盟国宣告为犯罪机关)。他支持纳粹集中营的所谓保护监禁制度,还发表了不少为纳粹张目的刑法论文与著作。参见何秉松:《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进一步的批判性清理》,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3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与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赵秉志、陈志军:《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进入 赵秉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危害性 社会功利法则 刑事法治 去苏俄化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308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家》2011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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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赞奇:中国传统中的“普世精神”

   当中国沉醉于“大国崛起”和“中国模式”之中时,芝加哥大学历史系荣誉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莱佛士人文教授杜赞奇(Prasenjit Duara)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新霸权,而是更公正的世界愿景。近代的普世主义从康德起一直延续到马克思,曾是理念、原则和伦理的源泉,但这种思想资源后来逐渐让位给民族主义和消费主义。从古代东方思想的历史资源中寻找普世伦理和超越精神,也许能够为今天的个体如何与其所生存的环境相联接提供一些借鉴。   在这个时代的语境里,“普世精神”被泛政治化了,但普世精神应当不仅仅是一种源于西方的现代概念吧,比如说我们可以诉诸中国传统?   杜赞奇:有些人可能会完全拒斥历史上的普世主义,因为他们认为历史是断裂的并且是有差异的。但是我认为我们应该严肃对待普世主义,因为这代表着理念和原则的源头。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在它缺席的情况下运转。现代世界之所以濒临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危机,就是因为现代普世主义从西方的特定环境下产生,却没有很好地解决问题。   那为什么现在还要讲普世主义?在我看来,民族国家的格局和整个世界之间越来越不协调,所以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种世界观念的支撑。民族国家的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会产生国际联盟组织,以便共同处理超越国家的问题。可是我一直说,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联合国无法达到它的理想,因为民族国家为了在全球竞争中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总是会系统化地推卸自己对世界的责任。而民族国家为了在这种竞争性的世界秩序中生存,必然会发展出一套非常强的自我 / 他人对立的政治身份(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就是一个例子,所有人都要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乌托邦,从政治上和经济上战胜敌人而奋斗。   冷战后的经济全球化大潮改变了民族国家和全球化之间的格局。利益相近的国家开始结盟,新自由主义使得国家将公共资源逐渐私有化,这一切令民族国家和全球性之间本来就不协调的关系更加剧烈了。本来应该负责长期发展项目的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受新自由经济目标的左右,开始追逐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驱动下的经济全球化产生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全球性的环境恶化,这已经无法靠一国一地的政策去解决。生态不稳定会影响水源和农作物,这些问题是无国界的,为了表述并处理这些问题,民族国家不光要与他国合作,而且必须与区域性和全球性组织分享主权。   在我看来,中国必须对这种根源性的失调状况有所回应,并从历史传统中或是新型普世主义概念下发展一种世界性的理念。我在这里用“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这个词,指的是所有人类都属于某个社群。这种归属感能够与其他身份认同的社群分享(如地区、国家或宗教),一个世界性的社群必须能够与相近的其他社群分享主权。换句话说,一个世界性社群的机构或代表必须能够在政治社会的某些领域中作出关涉主权问题的决策。   不少中国学者提出传统的“天下”体系很有世界性。   杜赞奇:中国的“天下”理念可能是存活到十九世纪末的最后一种古代世界的普世主义。历史上大部分帝国文化都有来自超越体——要么是上帝,要么是一种非人化的创造,比如“天”——授权的普世理念,这样才有正当性。在这些传统中,超越体成为普世伦理的认识论权威,所以伦理能够让社会更好地组织运作,并且能够对人民提出自我牺牲的要求。   中国学者里最积极地提倡将“天下”体系作为新型全球秩序的是赵汀阳。他在一篇论文中叙述了天下观产生于公元前一千年的商周过渡期。周作为一个权力有限的政权,却成功管理了一个疆土大得多的帝国,因为它以一种世界眼光来管理,将天下政治置于地方之上。赵汀阳还认为,天下模式在当代的拓展应包括:一个世界政府控制更大疆域的领土和军队,其附属国应承认世界政府以获得合法性,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其他大部分事务上保持自治。文化帝国不是基于强力和自利,而是使用礼制作为手段来限制自我及其利益。天下是一种等级制的世界观,秩序高于自由,精英治理高于民主,政治机构有高低之分。   威廉·卡拉汉(William Callahan)批评了赵的观点,他认为从赵使用的《老子》、《庄子》等文本中无法推导出自上而下的治乱方式。老庄所讲的“乱”,代表着一种“去中心化的多元秩序”,不是那种要求上方发令的混乱。此外,王铭铭还指出,天下观不能以一种方式去理解,应区分秦统一前后的两种变体。的确在中央集权的帝国时代,“天下”失去了“和而不同”的特质,而变成了帝国规则。赵汀阳在后来的文章里承认秦以后的“天下”理想被扭曲了,但他依然认为天下体系的核心在于自上而下的政令。我觉得这很成问题,如果单靠礼仪秩序本身就能让政治领导施行仁义,那为什么我们还要假设一种高度理想化的人的概念,以及学习修辞呢?退一步说,就算礼仪制度在周朝运转良好,我们还需要考虑宗族关系等其他控制资源、平衡权力的复杂因素。   如果说要将天下体系这种古代体系搬到当下,就更怪异了。如果政治体系不是基于民主选举,我们不知道谁会代表世界政府及其掌管的巨大资源。正因如此,卡拉汉怀疑这种普世主义形式所代表的不是后霸权时代的理念,而是一种新霸权。   那么您觉得古代中国中的哪些思想资源具有真正的普世性?   杜赞奇:“天下”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概念,我觉得它不是特别有用,因为这不过是另一种谈论帝国的方式。我觉得更有用的概念是“天”,“天”的概念更有包容的潜力,它本身的定位就是超越性的,并且嵌入了伦理理想。伦理生活在中国社会无疑是一种意义深远、极为重要的理想,这不光是对潜在的圣王而言。历史上,大一统中国的统治阶级一直试图垄断与“天”的交流,但没有成功。“天”成了个体与群体的自我修养和道德生活的精神资源,它能够为自我的发展提供一整套计划,而且可以在自我和超越之间提供链接,能够达到一种普世的定位,不仅可以容纳杰出的人们,也可以为更广泛的社会目的服务。当然儒家也讲社会目的,而道教、佛教更是拓宽了社会的范畴,它们也关怀动物、自然等等。   当“天下”成为国家意识形态时,“天”和“道”继续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作用。普世价值并不是西方独有的观念,你看康有为、章太炎那一代的学者,他们就有非常强的普世观念。   您觉得现代人还能理解并接受“天”这样的古代哲学概念吗?   杜赞奇:我不是要人们接受古代哲学的概念,但是我希望他们能够理解古代哲学所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说被现代化时代给毁掉了。近代与自我相关联的是民族国家,而现在民族国家也淡化了,现在成了市场。所以我们也应该寻找新的思想体系,比如可持续发展,或其他具有全球性、普适性的体系,使得自我可以与之关联。   我对“天下”观有很多批评,就是因为你不能把古代的政治观念很僵化地套用到当下的现实。我对中国传统概念的运用和中国新左派对传统概念的运用有很明确的不同之处,我对中国传统的理解不是“天下”观之类的制度化的表达,因为它无法应用于现代世界,现代世界已经改变太多。我觉得依然重要的,也是有价值的,不仅是历史上的观念,也是中国人如何将自我与世界相连接。这种连接虽然被民族主义者一度破坏,但我们还是应该找办法与其他普世精神相关联,而且这些精神应与我们的时代特征相符。   您曾经提到现代普世主义的一大问题是缺乏超越性。但我们的确身处在世俗年代,正如查尔斯·泰勒所指出的那样。   杜赞奇:我的确认为现代的普世观缺乏超越性。但我也认为我们可以有一种超越性的世俗,我正在写一本书,就是讲世俗世界的超越性。不然的话,我们如何去理解许多人愿意牺牲生命去奋斗的事业呢?还有很多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他们牺牲了很多个人生活,就是因为他们脑海里有更高的目标。我觉得,地球的可持续发展也正在成为一种超越的理想。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是最后的超越性理想,马克思主义者为了更高的目标而牺牲自我,这更像一种殉道精神。当然这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说到超越性,您觉得宗教思想资源是否能有帮助?有时候宗教信仰更容易让人走向极端……   杜赞奇:从某种程度上说,亚伯拉罕诸教(指世界主要的三种有共同源头的一神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因为这三种宗教均给予圣经旧约中的亚伯拉罕崇高的地位,且均发源于西亚沙漠地区,来源于闪米特人的原始宗教——编按)这方面更糟糕些,而非亚伯拉罕宗教则没有那么强的我们 / 他们的分野。亚伯拉罕宗教倾向于认为,你不归顺我,就是反对我。这样的信仰是很难讲道理沟通的,所以我通常在非亚伯拉罕传统尤其是东方传统中寻找超越性的资源。   一方面我们在寻找可行的普世主义,但另一方面我们的世界似乎在走向分裂,极端主义越来越多,共识越来越难以形成……   杜赞奇:任何时候都没有人会要求一个完全统一的世界,但是的确存在一些普世性的目标,是人们所渴求的。这正是我们叫做超越性的东西。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许多带有超越性色彩的团体出现,有些是半政府性质的,有些是非政府组织。中国也有许多类似的群体,尤其在大连、云南等地,种类也丰富各异。它们都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体系,而且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共享管理程度。我的想法不是简单地打破民族国家的界限,把它们变成一个大联合国或是什么世界政府,我觉得在各国应该有不同程度的民间组织,并共享一种理念,这些理念不必是系统的意识形态化的观念,但应有明确的目标。这类组织在地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尤其重要。我还认为这些目标应该有超越性的一面,这样才能激励人们去努力。   有一本书叫《摩擦:全球关系的民族志》(Friction: An Ethnography of Global Connection),很有意思,是一个华裔美国人类学者罗安清(Anna Tsing)写的,讲印度尼西亚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如何团结起来拯救森林,与那些企图毁掉森林的跨国企业斗争。他们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组织协作,所以必须得有一种共同的理想;而另一方面,要使共同理想得以实施,其方法必须是能够普及的。   最后想请您总结一下,历史上的普世精神能为现代普世主义提供怎样的借鉴?   杜赞奇:首先,需要重申强调的是,整体性批发古代秩序或原则是不可接受的,是反历史的。古代思想能为我们当下的状况提供借镜的,是实质性的目标及其达成的方式,比如应该如何重塑自我和自然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其次,我们能够从韦伯所谓的“东方智性宗教”中学到很多东西,尤其是中华帝国时期对于自我和超越之间的反省式连接的历史方法。在东方传统中,较少依赖信仰,而较多依靠冥想、伦理熏化或瑜伽养生等实践。   现代普世主义对超越性或是乌托邦真理的投入不是特别自信。这种犹豫是很有道理的,看看那些极端的民族主义的例子就知道了,纳粹借助神圣化的情感宣泄和仇恨高于理智的美学获得了疯狂的权力。所以我并不宣扬宗教性的超越精神。但是没有一种激进的社会改造能够不靠象征物和情感力量来完成,所以,超越权威的各种形式最需要分析的首要问题就是神圣和理性的互动。哈贝马斯和保罗·利科对此都有论述,当然他们主要分析的是亚伯拉罕诸教的传统。   我们在讨论“天”和“道”时,会发现连接神圣权威和理性目的的其他方式。不论是对一个家庭主妇还是一个儒家圣人来说,“天”都是人类伦理使命的源泉和最高评判者。但“天”又不是像上帝那样的拟人化存在,不会给你现世报。谭苏宏认为儒家思想中“天”的功能很模糊,而且时常自相矛盾。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探讨“天”的模糊无为的性质,同时也应该探索自我修养的技巧和实践在保持“天”的伦理权威中所扮演的角色。虽然“天意”在帝制时期常被控制,但中国缺乏权威的神职人员对“天意”进行明确解释,所以给各个时代留下了相当大的阐释空间,使得我们的时代可以对之进行更为理性的阐释。到了民国时期,就连“三纲”也得到了相对有弹性的阐释。这种允许人们自我授权的弹性空间正加强了“天”的象征力量。如果“天”在民国时期仍能够发挥作用,在今天又有何不可呢?不管怎样,当代的普世运动总可以从中华帝国晚期的天授人权的方法论中获得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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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缉思 张维迎 何怀宏等:未来10年的中国与美国

王缉思 张维迎 何怀宏等:未来10年的中国与美国 进入专题 : 中美关系    ● 王缉思 ( 进入专栏 )   张维迎 ( 进入专栏 )   何怀宏   黄海洲   袁亚湘        未来 10 年,美国还不像会衰落     王缉思(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我在此主要探讨一下美国的兴衰。这一议题十几年前就曾讨论过,当时就出现了美国衰落论。2008年以来,国际社会上又出现了美国衰落论,大多数人认为美国会衰落,只有少部分人认为美国不会衰落。这和过去几次的美国兴衰大论战的局面是类似的,甚至这一次唱衰的呼声还更高一些。     首先,美国未来的兴衰主要是一个政治命题,不容易成为一个学术命题。 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唱衰美国的观点往往带有感情色彩,因为评论者个人是否喜欢美国、是不是美国的利益相关者,都会影响到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但这不是说别人的观点不重要。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考虑“自我实现预言”效应,因为当大家都认定美国将要衰落,这本身就可能导致美国真的衰落。     应该看到,不同人对美国兴衰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背后有不同的动机。一部分人认为美国将能维持住现在的地位,我称之为“兴盛论”;另一部分人持的则是“衰落论”。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少有人认为美国会比过去更强大,最多只是认为其会维持现在的地位水平,在过去的论战中也很少有人持这种观点。在衰落论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人。一部分人唱衰美国是因为很不喜欢美国,另一部分人则是“恨铁不成钢”,希望能通过警告的方式提醒美国居安思危。后者有时会通过宣扬中国的突飞猛进以求唤醒美国进取,这种言论很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其次,关于美国兴衰的参照物。如果是和美国自己的过去相比,也要考虑和哪个时期相比。例如,尼克松到卡特的那段时期是战后美国最为暗淡的一段时期,现在的美国无论是经济还是国家整体形象方面都肯定比当时更为强大。又如我认为克林顿时期是美国历史上的全盛时期,从各方面来看当下的美国都是不能与之相比的。小布什时期的前期仍享有克林顿时期的一些政治经济“遗产”,而后期则出现了金融危机、伊拉克战争等一些问题;因此如果把现在的美国和小布什时期相比的话,现在的美国可能不及小布什前期,但比小布什后期有余。     如果是和别的国家相比,要考虑与什么国家相比。如果是和欧洲、日本相比,美国现在的情况要好得多。跟一些新兴国家相比,则美国的地位在相对下降。此番关于美国兴衰的论战的新意就在于将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提上桌面,其中又以中国为首。但是讨论的重点并不在于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地位变化。如果我们讨论别的国家,就会发现它们没有一个具备在各个方面真正赶上美国的潜力,毕竟美国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和开放特性。举例来说,任何人如果自己愿意,都有可能变成美国人,而外国人几乎不可能变成中国人,即使加入了中国国籍,也很难在我们的社会里被认可为“自己人”。所以美国能成为一个世界大国。     这次论战的另一个新意在于它由金融危机而起。金融危机对美国打击巨大,很多人认为这意味着整个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华盛顿共识”已经不行了,需要中国的发展模式、“北京共识”来替代。这一论题的分论点还有对美元霸权、美国的金融霸权的怀疑。     在军事方面,美国的霸权是鲜有争议的,大家普遍认为军事上美国仍然是占绝对优势。克林顿曾经在会议上表示过,其他国家在经济上赶超美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如果美国还想在世界上保持现有的地位和生活水平,就必须在美国衰落之前建立起一套国际规则;但是如果有国家想在军事上超越美国的话,则是另当别论。美国现在所考量、担忧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德国、日本,而是中国,在军事方面美国对中国的警惕性已经提高。     在软实力方面,奥巴马上台后美国形象有了显著的改善。还有一个重要的变量是美国的战略选择。我认为美国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自己的选择,取决于它自己是不是走在正确的道路上。现在奥巴马的支持率下降到41%~43%,表明美国民众对美国是否走对了道路还是存疑的。但是我所接触到的人,即使是共和党人,也认为奥巴马连任的可能性较大。奥巴马现在的主要任务有经济复苏、拉动就业、新能源、医疗改革等等。     在国际政治方面,美国现在的表现和举措目光还是比较长远的。比如此次中东出现问题后,美国态度比较谨慎,不直接出兵,尽量避免重犯伊拉克战争那样的战略性错误。在大国关系方面采取平衡的政策,拉近和所有大国的关系,而不是去疏远。让美国和其他大国的关系比其他大国之间的关系更接近、更密切,就保证了美国永远站在国际舞台的中心或顶点。在中美关系当中,现在中国领导人的大方向是正确的。美国表示欢迎中国发展壮大,中国也表示希望美国继续在国际上发挥积极作用,中国不想、也不去称霸。中国领导人对美国的兴衰问题表态谨慎。但这种战略和表态同国内一些精英和公众的看法是有一定的矛盾的。     总结起来,我不赞成美国衰落论。纵向比较看来,美国在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等硬指标与过去相比还会继续上升,民主法治和核心价值观保持不变。教育水平虽然存有疑问,但是美国今天仍然吸引着世界各国最优秀的学生前去深造,这种“用脚投票”的现象仍体现着美国教育的领先地位。横向看来,和其他国家相比,一段时间之内美国超级大国的地位难以动摇,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崛起会对美国带来牵制,但远不具备取代美国重塑世界秩序的实力和条件。整体来看西方也许在衰落,但是“西方”的范畴其实也在扩大,比如日本、韩国、印度等都基本认同西方的政治价值观。而西方的对立面并没有完全站起来。美国已经走上了顶峰,但是这个顶峰是一个平顶山,未来美国将在这个平顶山上高位波动,有起有伏,直到将平顶山走到尽头。     从逻辑上来说,如果美国要衰落,只可能是那些使它强大的因素不复存在了。这些因素有很多。第一有法治传统和法治精神,依靠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是直到今天都没有动摇的。第二,社会价值观的一致性和凝聚性,使国家凝聚力得以保证,一贯地保持了国家以自由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这是超越了所有的宗教和种族的不可挑战的价值体系。第三,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到目前为止美国在技术创新方面依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这也是其软实力的体现。第四,发达的公民社会。美国社会自我纠错能力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密切,外交上能均衡使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只要这些因素没有变化,美国就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           美国的国际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怎么做     张维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不仅未来10年,在未来的20~30年,美国的领导地位大概也不会发生巨大的颠覆性变化。事实上,美国领导地位也符合中国利益。中国在各方面尚不具备领导世界的条件,且国际责任等等的成本是巨大的,中国负担不起。     在近代史上,美国是最具全球领导力的国家。这是因为美国社会活力旺盛,具有很强的自我纠正和修复能力。另一方面,美国吸引了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这种大熔炉的特性也为美国的强盛奠定了基础。     从战略角度讲,我曾推荐美国的政治家读两本书。第一本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于美国独立战争的同一年,近两百多年来的世界基本上就是国富论的理念的不断扩展。美国政治家之所以应该读这本书,是因为美国现在有走向保护主义的趋势,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以封闭而不是开放的姿态来领导整个世界,一个封闭的美国是不具备领导世界的合法性的。第二本书是老子的《道德经》,美国逐渐要从领导价值观相同或相似的国家转变为包括领导价值观迥异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大邦者下流”,以一种低的姿态来领导整个世界。现在的美国的领导方式是对内自由民主,对外专制,作风霸道。当下它的领导地位虽然没有其他国家可以挑战,但是其领导方式有必要进行改变。     过去200年,世界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革,从大分离(great divergence)到大趋同、大融合(great convergence)。数据显示,在200年之前的漫长的历史中,一个国家的人口和GDP的相关系数基本是1,在19世纪之后,两者的相关性剧烈下降(大分离),20世纪70年代达到最低水平后又逐渐恢复到21世纪初的0.55左右(大融合)。这种大融合的趋势是不是会继续下去将会对国际关系的领导格局带来巨大的改变。     我的观点是,世界的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在做什么。如果中国不断犯错误,美国的地位就将得到稳固。近两三年来我对中国发展的态度从乐观变为了谨慎的乐观。这首先是因为一些原本被认为是不可逆转的事情现在出现了逆转。这其中包括经济体制的逆转,比如政府干预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新的价格管制、计划体制的回归。此外,中国强大的国家主义倾向的影响力巨大。追求自身的幸福是人的本性之一,而追求幸福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通过让别人不幸福使自己幸福,我称之为“强盗的逻辑”;另一种是通过使别人幸福实现自己的幸福,我称之为“市场的逻辑”。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强盗的逻辑是走不通的,例如德国、日本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是灭顶之灾,而二战后这两个国家通过生产全世界人民喜欢的产品,重新崛起,市场的逻辑最终取得了胜利。美国基本上是按照市场的逻辑行事的国家,尽管它也不时发作使用强盗的逻辑。中国的国有企业现在利用自己的垄断力量不断扩大自己的边界,使得民营企业的经营愈发困难起来,这对中国发展的负面影响是非常严重的。我可以肯定,中国越是回归计划经济的做法和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美国的领导地位就越强大。     在政治方面,中国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和印度在发展上很大的区别在于,印度是先进行政治体制民主化,再进行经济自由化;中国是先进行经济自由化,未来再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时间序列上来看,我认为中国的做法是更好的,但是也有巨大的风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这一关是早晚必须要经历的,印度已经渡过了这一关而中国还没有。     具体说来,我们现在面临两个很大的挑战,其一是民粹主义,其二是民族主义。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权的合法性已经不是靠打江山、经济改革来支持了,寻求合法性的一个大胆途径就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如果缺乏勇气,没有足够的决断力和权威来推动政治改革,求助于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这是非常危险的。在这种局面下,大的改革无法进行,倒退就很有可能发生。可以想象,当下层领导胡作非为的时候上层领导却没有足够的权威性能够表态,倒行逆施就可能盛行。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问题相结合,就使得在中国,有理性的行为很难进行。我们现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不是按照市场的逻辑,不是以法治精神,而是先通过舆论等手段对事情进行道德定性,然后就不考虑处理方法的合法性了。总之,政治体制改革将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国际关系方面,中国这个国家在世界上没有公开而坚定的盟友,相比在国际社会上有很多公开盟友的美国,中国是很难挑战它的领导地位的。     如果将国家比作企业,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任何国家进化发展到一定程度,阻碍它的力量就会出现,没有一棵大树能长到天上!我认为,美国不可能衰落,但是它相对国际上、相对自己的历史将开始走下坡路。如果中国能不断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平稳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在外交方面实行合适的战略,美国在世界上的霸权地位可能不能维持太久;但是如果中国走错了道路,那么美国和中国的地位变化会变得十分微妙。     总而言之,未来10年,中国政治体制改变或者不变,都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内大家比的是谁干事、谁有闯劲,现在比的是谁不干事、谁沉得住气,整个国家的气质在发生改变。就美国而言,美国的领导地位若干年内难以挑战。未来中国在经济上超过美国是非常有可能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中国就能挑战美国、领导世界。美国的经济规模1890年就超过英国了,但美国的领导地位只是在二战后才得到确立。           有些使美国强大的因素,会不会也反过来使它走向衰落?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          我同意前面两位学者的不少观点,但为了引起讨论,我宁愿特意求异,提出一些疑问或者说不同观察点。纵观美国的两百多年历史,战争对美国一直有很大的影响,如果说二战之前的战争,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其结果大都是使美国更加强大的话,在这之后的战争却常常影响到美国的软实力和国际形象,比如越战时期和小布什后期。结合王缉思老师所提的四点使美国强大的因素,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即恰恰是有些使美国强大的因素,有时也会反过来也使它犯错误,甚至使它走向衰落?     比如说,第一,王缉思老师谈到的美国社会内部相当高的价值观的一致性和凝聚力,以自由民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这的确是使美国国家强大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由于对这种价值观的崇信,转而也想向国外输出这种价值观,输出自由民主,甚至有时不惜强行输出,那么,这种输出就可能要带来问题了。美国社会内部一直存在的理想主义、某种使命感甚至天命观,对这种理想的深信不疑和普世主义,以及对其他国家地区专制独裁的反感,可能会导致它对整个世界文化民族的复杂性认识不够,使得它向别的国家地区强行输出它的价值观。我认为,美国在中东发动的几次战争的动机其实是非常复杂的,绝不仅是石油或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等一两种原因就能囊括无遗地解释,其中可能还包含了一种天真的理想主义。所以,包括美国有些极其捍卫美国利益、但现实感较强的人们也反对伊拉克战争就不奇怪。     第二,美国社会价值观的凝聚力强,有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包括美国对自己公民的生命安全十分重视,就还可能有一个美国把自己的安全系数调得过高带来的问题。这也可能形成一种内外有别的局面,使美国甚至为此强行干涉甚至侵犯其他国家,而不顾及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人们更大更广泛的安全利益。例如美国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原因之一发动伊拉克战争。这种行为会使一些其他国家认为它的举动过于霸道,是一种让人反感的单边主义行为。     的确,同样一些使美国强大的因素比如法治,也包括民主和公民社会,还是相当强有力的自我纠错机制。但是,如果纠错不力或不够及时,美国还会不会出现战略性错误,而如果接连出现战略性错误,会不会因此就走向一蹶不振?           对立会使我们失去观察和学习外部世界、促进自己进步的机会          王缉思:     补充张维迎老师在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中没展开讲的民族主义的部分。狭隘民族主义的危险在于将合法性主要建立在中国越来越高的国际地位上,将道义标准建立在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和意愿上,人为地将中国和西方、中国和外国对立起来,这种对立使得我们失去了很多观察和学习外部世界、促进自己进步的机会。这种民族主义成了我们改革前进的阻力。现在中国进入了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需要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来保持国内的凝聚力,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在国际社会中表现得太强硬、太骄傲。     回答何怀宏老师的问题。现在美国处境堪忧,不太可能出现大的战略性的错误。一方面国内经济仍在复苏,奥巴马出于连任的考虑仍会以经济复苏、增加就业为首要任务。另一方面,美国的安全系数确实抬得过高。美国认为自己的安全必须建立在自己的军事主导地位上。首先,如朝鲜和伊朗这样的国家在军事力量上离打击美国差得很远,它们只是希望利用军事力量向美国要价。这些国家希望能一方面保住自己的政权,另一方面又能和美国拉近关系,除了用核武器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外,它们还会向中国提供好处,希望中国能给予帮助。但我们必须看清朝鲜、伊朗拉近与中国关系的最终目的仍然在于美国。其次,事实上军事方面真正能威胁到美国安全的只有中国和俄罗斯,但俄罗斯在同美国签订核裁军协议、减少战略疑虑方面已经迈开了一大步。美国越来越担心中国的军事力量,但中国却不愿意搞美国要求的军事透明度。中国在军事上把自己当成弱国,因为中国一直以美国作为军事力量的参照物。这其中又存在一些两难问题:一方面在美国和周边国家面前不能姿态太高,另一方面又不能在国内民众面前表现太过软弱;一方面不能搞美国要求的军事透明度,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同美国的军事交流,力图降低美国的战略疑虑。     美国担心的是,中国在经济强大后,还希望在政治和军事上与美国平起平坐。这是美国绝不能允许的。           美国与中国各自面临新问题          黄海洲(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事实上,中国是全球化进程中的最大受益者。现在世界(金融)的规则仍然是美国在1945年以后创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建立的,在这种规则下中国一直在持续受益,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去打破规则,尽管改良是可能的、也是必须的。并且,现在的中国也并没有能力去推行全新的规则或者创建更好的全新规则。     从国际经济体系方面来看,二战后美国开始通过一系列手段成为世界舞台的领导者,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制定了国际经济金融格局,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吸引其他国家加入到这个以美元为中心的体系中来。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黄金开始大量流出,黄金和美元逐渐脱钩,至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始崩溃,这是美国金融历史上的第一个低点。从70年代末的滞胀,到90年代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金融重新反弹到一个制高点,随着国际政治格局上东方阵营的彻底垮台,美国在资本市场上重新执起世界牛耳。当时人们担心的根本不是美国的财政赤字,而是美国的财政盈余导致了其他国家无法购买到美国国债、无法实现外汇储备、美国联邦储备银行难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     2008年这一次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的担忧,美国是否又将走入一个低谷,甚至是否会因此衰落。我认为,如果美国能持续保持每年3%的经济增长,3%左右的通胀,美元保持对国际主要货币缓慢贬值,那么美国经济在未来三年内复苏没有太大问题。资本市场的下一个热点也仍将可能出现在美国。新兴市场会有一轮一轮的繁荣,也会有一轮一轮的危机;美国也有危机和繁荣周期,但是就这次金融危机而言,我认为最低点即是2008年,已经成为过去。     就张维迎老师讲的世界从大分裂到大融合的趋势,我认为,世界从二战以后到中国改革开放、苏东变化、柏林墙倒塌,体现出的是大分裂。不同的国家过多体现的是意识形态的纷争、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导致国家与国家的差距拉大,国际竞争的环境恶劣,无法在全球格局下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90年代之后,全世界在美国的领导下“一统江山”,美国制定的一套规则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原来大大提高,也就推动了世界大融合的局面。一些具有一定自然禀赋、但经济实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可以通过开放市场、招商引资等方式不断追赶国际的整体经济水平。这种大融合既为全世界带来了和平红利,也带来了开放经济体下全球化的红利。全球化将导致美国的经济实力相对衰落,但也进一步维持了美国在世界舞台上的领袖地位。     80年代到现在,最大的事件首先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后是柏林墙的倒塌、东欧纳入到西方的阵营体系中去。美国的大繁荣和全球化是离不开的,美国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球的经济状况非常好,并且整体的波动也比较小。在这一点上,美国的认识不够深刻、有误判,这也间接导致了美国的金融危机。格林斯潘和当时的美联储观察到美国经济增长快、不存在通胀,单纯地归因于美国技术进步,没有关注到全球的经济格局,进而长期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日后引发金融危机准备了货币政策条件。事实上,美国许多大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海外——危机前美国标普500大公司的一半盈利来自海外,而海外廉价的进口产品又压低了美国国内的通胀水平,这些都得益于全球化红利,而且全球化红利从全世界向美国积聚。     但是现在全球格局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美国一直在享受着“体系外”的人(如中国、印度)以低工资低回报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随着大融合趋势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将被纳入“体系内”,它们也将希望提高工资、提高生活水平、从国际化的红利中分更多的羹,这势必导致美国的经济实力相对衰落,并将推高全球通胀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全球的自然禀赋有限,在现在的科技水平限制下,让中国、印度达到美国的人均GDP水平是不可能实现的。新兴国家的崛起将进一步导致能源的匮乏、通胀水平攀高。未来中国如果想要崛起,也将受到自然资源方面的巨大限制。这些问题到底能否解决,只有依赖于科技上是否会有新的突破。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在寻找全球经济的再平衡 (globalrebalancing)。美国如果想要实现再平衡需要几个条件:通货膨胀,美元贬值,经济增长,以及技术进步。我认为,当下全球通胀攀高的趋势势不可挡,天时地利人和都有助于美国复苏甚至变得更强。随着美国经济进一步复苏和美国经济实力进一步相对衰落,美国很有可能借这次机会进行一番重大调整,转变它在国际舞台上的角色,比如在国际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上与其他国家有更多的分享。     再向前发展,能源是底线。金融市场上有传言称美国在能源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全新的技术。美国现在在市场上推高能源价格,导致某些国家因为通胀受到重创,以此达到在国际市场上洗牌的目的。另一方面它也希望借新技术,吸引其他国家到美国进行能源投资,趁势而起。资本市场现在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下一个技术性革命在哪里,我认为很有可能是新能源和与干细胞相连的生物技术。奥巴马上台后联邦政府签署的第一个法案就是支持在硅谷进行的干细胞研究,这是以往所没有过的。如果干细胞革命得以实现,将可以解决很多国家(如中国)人口红利枯竭的问题。     2011年资本市场开始LONG US,SHORT CHINA(唱多美国、唱空中国)。市场上很多人在唱空中国,中国2011年资本市场表现不佳也与此有关。这种局面可能还会持续。     总而言之,中国要打破现行的国际体系很难,也无必要。改良是可能也是必须的。中国可以也应该有所作为。与各国在战略上要联合,加强国家之间的互信,但在战术上要斗智。     何怀宏老师根据开会的地点和主题调侃说这次开会是“凤凰华美”。我再补充说“美中不足,龙凤共舞”。美国面临一些新问题,经济进一步复苏和全球相对经济实力进一步衰落并存。中国也面临一些新矛盾,包括资源短缺、通胀上升以及内部结构问题,经济增速下降和全球相对经济实力进一步上升并存。美国和中国都不足,此乃“美中不足”。如果能做成与美国“龙凤共舞”是最好的。现在两国都有很多矛盾。正是因为双方都有矛盾,而有些矛盾存在互补性,所以有可能找到一个解。     这方面,欧盟也值得我们借鉴。从某种意义上,中国和美国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德国与法国的关系。如果能做成与美国“龙凤共舞”可能是最好的。美国不喜欢龙,但一直在扮演龙的角色,可能还需要继续演下去。中国喜欢龙,但要扮演好凤的角色。           10 年后中国和美国在科技方面的差距还可能扩大          袁亚湘(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我对这个议题比较悲观。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等诸方面,只有在科技方面我们是不能称自己为世界第二。科技界的领导人给公众树立了中国科技强大的形象,这对鼓舞我们士气或许是有利的。但事实上,现状并非如此。我国的科技与世界先进水平依然有非常大的差距,甚至可能还不如某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科技的发展主要靠三个方面:人,科技条件,和科技环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美国自二战后在科技方面开始领导世界,正是因为它把全世界相当多的最优秀的科技人才都吸引到了美国。目前的现状是,美国科技界在世界上绝对领先,且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在继续扩大。     我认为,10年后中国和美国在科技方面的差距还可能扩大。首先是人的因素。现在的状况是:中国大量的优秀人才源源不断地流往美国。中美双方在人才竞争上中方处于劣势。一方面,美国因为在科技上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它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仍会继续扩大。另一方面,中国政府的许多政策促使我国优秀人才(或者潜在的优秀人才)继续外流。例如,我记得若干年前中国政府的人才政策有如下四句话:“引进顶尖人才,稳住优秀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培养未来人才。”培养未来人才是句套话,我没必要对此评论。而前三句其本质是把人才分为“已经是我的人”和“还不是我的人”来区别对待,对前者不予重视,对后者极力讨好。可笑的是,同一个人的身份可以从一个“顶尖人才”几年后就变成“优秀人才”,再过几年就是“现有人才”了。这样的政策鼓励了人才流向国外,留在国外,只有在国外呆够了才会选择回国。这就是大家通常开玩笑所说的:“早革命不如晚革命;晚革命不如不革命。”     其次是科研条件和环境。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主要有四方面的因素。其一是军事对科技促进。美国二战后的科技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与苏联军备竞赛时的刺激和需求,例如航天航空技术、互联网、新型材料等等。其二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大企业对科技的需求。其三是公益方面,例如资源环境、卫生疾病等等。其四是科学家的兴趣,单纯为了弄懂宇宙和自然而进行的自由探索。在这四方面中国跟美国相比都有巨大差距,我不想展开去讨论。而且,遗憾的是这些差距正在继续扩大(我多么希望我的判断是错的!)。比如,中国的大型企业宁可花巨额的外汇去国外买软件也不愿意委托本土科学家来开发。     此外,我们依然缺乏科学精神。过去几十年来,五四运动所提出的科学和民主的问题事实上依然没有解决。科技的本质在于创新,要和别人不一样。但现在,我们的评价体系、我们的政策导向,以及我们的教育方式都不鼓励创新。所以,中国仍习惯于模仿别人的创造,喜欢在别人的创造基础上进行一些改进,却没有胆量和勇气去创造全新的东西。     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当前科技界急功近利,喜好抓大工程。用搞工程的搞法来抓技术或许可以,但用来发展科学是绝对不行的。封建思想、封建意识、封建行为对我国科技界的影响依然严重。“学而优则仕”依然普遍,社会(也包括科技界本身)对科技工作者的评价和宣传太看重头衔、职位和荣誉称号,而不重视学术成就和思想。这会严重妨碍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影响青年科技人才的健康成长。此外,学风浮躁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如果这些问题不迅速解决,10年之内我国科技界很难培养出顶尖人才,很难在科技上有重大突破。     总而言之,我认为中国科技与美国的差距正在拉大,并且这一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这最终必定会妨碍到中国的经济发展,制约我国军事竞争力的增长,影响中国的国际地位。不幸中的万幸是,正由于中美科技的巨大差距,美国科技界目前还没有把中国当作竞争对手来看,所以美国科技界不像其他领域(如经济、贸易)那样打压和制约中国科技的发展,这为我们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和加强自主创新,默默无闻奋起直追提供了很好的环境和机遇。     中美之间的竞争是永恒的。但是,我认为,现在我们应该避免把中国和美国并列放在一起来提,避免G2的说法,避免谈自己是世界老二。中国应该要多把俄罗斯、欧盟拉进来,一方面与这些国家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培养阶级感情),另一方面中国也需要保持一种低调的姿态。现在国际社会的博弈不再是双方博弈,而是多方博弈,在这种博弈模型下存在合作博弈的解。将其他更多的大国拉入这个博弈更有可能促成多极的国际合作模式,制约中美关系的不稳定因素。     最后再谈谈制度创新。毫无疑问我们必须要制度创新,但是关键是怎么做?我认为社会变革必须要有理论指导,需要有学者、政治精英进行超前思考,社会变革不能随便摸着石头过河、盲目实践探索。维稳或许能稳几百年,但是维稳肯定不是最优的道路。历史告诉我们,不发展不进步最终必定会走入衰落之路,而只有不断进步才能让一个国家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何怀宏:     我想,不能因为美国对外的一些霸道行径,就否定它的对内政策和体制。中国要发展和强大,在制度创新方面,比如说在科教领域,可能恰恰需要借鉴和吸取美国科技教育发展的许多经验。科技的原创绝对是需要一种完全自由的思想和交流条件,以及自由流动的资金支持,这种自由包括可以反复试错和迅速反应、及时抓住和利用各种偶然性的机会,所以说,科研的第一流原创成果主要是得益于自由和自然的竞争而非人为的国家计划和“堆钱”,且不说我们的有些科研基金还像是在“分赃”。     张维迎:     用工程管理的思维来管理科学教育事业,实际上是反科学的。把社会本身当成一个工程,是制约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     现在,中国如何办大学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青少年留学的年龄越来越小,这也体现着对中国教育体系的一种不满。我认为,历史的发展没有飞跃,也不是直线型的。美国的科技、大学都是二战之后才崛起的,此后一直遥遥领先。美国的制度对人才的吸引力很强。     如果我们乐观地来看科教这个问题:首先,外国的科教为我们培养人才,外企也为我们培养人才。如果我们的体制变得好起来,这些外国培养的人才被吸引回来将能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其次,现在的世界和200年前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200年前技术进步得很慢,传播得更慢,而现在技术进步快,技术传播比技术进步还要更快。中国过去经济、社会的进步靠的不是中国的技术进步,而是全世界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贡献的优秀的技术。未来也会是这样,可以利用别人的技术而不是只依赖中国自身。此外,原来技术是保护的、保密的;而现在的技术有一个市场,专利和研发力量都可以通过跨国收购等方式获得。如果利用好技术市场,中国的科技对其他方面的制约也许不是不能改变的。     黄海洲:     补充几点。第一,老二难当。美国成为世界老大后,先后至少有过三个老二:苏联、日本、德国。现在已经都不行了,可见国际老二确实难做。     第二,维稳难济。如果说明清维稳也能稳住300年的话,那是因为当时中国是处于封闭状态。现在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能否维稳300年?     第三,科技难为。我想举美国和日本在计算机方面竞争的例子来说明。日本在科技方面的体制和中国是非常类似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意识到计算机的重要性后,设立了一个发展计划,倾全国之力支持五家机构发展计算机(包括大学和企业),相当于选出最聪明的人、向他们无穷地砸钱投资。而美国的计算机最后其实都是从成千上万的分散试验,包括在车库里试验出来的。美国在科技上采用的机制是依赖大数定律,不是首先选出最聪明优秀的少数人去实施。谁都可以去尝试,许许多多的人去试,最后筛选想法(idea),依赖市场机制逐步收缩规模,保不齐谁就做出来了。这个制度的回报补偿(compensate)机制也是正确的,只要一个做出来了,它的回报就足以弥补所有没做出来的人的成本。它还有资本市场的放大作为激励机制。     一个国家在早期追赶世界水平的时候可以靠模仿,但是当它进步到世界领先地位的时候,就必须要创新。中国近年来经济上的发展事实上更多得益于模仿,得益于“追赶”世界水平。但现在到了前沿就必须自己创新,中国必须要有鼓励创新的体制,能让许许多多好的人才施展拳脚。在这方面,中国也不是全无希望。中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大学加强和业界的关系,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建立起筛选想法的机制。     袁亚湘:     追赶别人的过程中,在早期的时候、差的距离比较远的时候模仿也许是可行的。因为你差得比较远,你想模仿别人,别人可能会把技术给你,让你学;但是你追到一定程度别人就有顾忌了,就会把关键技术保密起来了。照着别人的现有甚至是过去的东西去模仿,只能追到别人过去的水平;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在模仿别人的时候,别人正在做的东西可能已经完全不同,甚至连概念都是完全不一样的了。如果只是一味照着别人的东西去模仿,总是永远落后于别人,而且差距只可能越来越大。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     张维迎:     还有一个问题,美国的兴盛和美国人口结构年轻,和它的移民政策有很多关系。人口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市场的购买力和劳动力供给都需要年轻人;如果中国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跟不上,将会带来一系列巨大的问题。     中国的人口问题对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当时强制执行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就是经济学上面的大错误,将人口当成了一个负担。自己国家搞不好,就以人多作为借口。但是如果现在计划生育政策不调整,那将是一个更巨大的错误。人口政策的错误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的影响要很多年之后才能反映出来。但是现在计划生育是国策,谁都不敢动。我认为,日本的衰落与日本的老龄化有很大关系,我认为制约中国发展的因素有二,一是政治制度,二是人口。           未来 10 年中国政治秩序进步的关键是要加强法治?          何怀宏:     我下面想主要从政治秩序的角度来谈谈中国,预测或期望一下它的未来,但为此可能还是得从过去谈起。另外,福山最近出版了他的一部新著《政治秩序的诸根源》的上册,他在其中认为良好政治秩序的三要素,一是强大的国家能力,二是法治,三是责任政府。我想在这里不妨借用他的一些分析范畴。     首先作一简单的历史回顾。西周至春秋是真正的封建社会,是世袭社会。在福山看来,秦朝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国家,强大的国家,但我个人认为秦朝只完成了一半的“帝国”任务,因为它没能解决长治久安的问题、也没有来得及解决统治阶级再生产的问题。汉朝才真正建立了稳定的、长治久安的传统国家体制,它政治上独尊儒家思想,建立选举制度,解决了官员的持续来源而不再采用世袭制。而究竟是世袭还是非世袭占优,有可能是一个大国、一个帝国是否能够稳定和强大的一个很重要的要素,也可能是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的一个分野。直到今天,我们也还能在不同的国家,包括在我们自己的国家中看到世袭和非世袭因素的不同消长。     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的意义和不足有几点是值得思考的:第一是选举过程中的严格法治,即是在国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官员的来源和选择方面实现严格的法治,但又还不是政治社会的全面法治;第二是选举结果的反世袭,实现了政治机会即入仕的相当高程度的平等,但又还不是政治参与与社会的平等;第三是有助于形成一个有责任感和高度文化教养的统治阶层,但也还不是民主制度下的责任政府。     传统中华帝国在20世纪初就衰亡了。我不谈近百年对传统的“全盘打破”了,而只谈现在。今天的中国通过近些年的经济飞跃发展,可能已经达到了古往今来中华地域最强大的一个国家实体或实力,但是和美国相比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一个美国人说:“美国存在问题,甚至严重的问题,但不是根本的问题。”这句话值得我们深长思之。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和自己相比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和第三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可能是走在前面,但是不是还是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比如说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人们日常生活方面的分离脱节;思考和提供理念的知识分子的分裂等等。     所以,我认为中国目前是处在一个需要选择的分路口。我不说是处在“十字路口”,即不是说只有两种选择:只能往前或者往后,往左或者往右,而是可以有多种复杂的选择,组合的选择,但又的确是面临选择,必须有所抉择。因为国内外形势也迫使着我们选择,尤其是以下一些因素和情况:一是中国在北京奥运和世界金融危机之后似已不再能完全“韬晦”了;二是中国本身在经济崛起之后财富多了,贫富差距和分配的问题突出了;三是以前似乎主要是“放权”就基本可以了,现在还需要更主动和创新意义的政策;四是要真正使国家对内有凝聚力,对外有吸引力,就还需要增强软实力,要寻求“收拢人心”、以至让人“有精气神”的办法。总之,以前涉水过河,可能水还不深,可以“摸着石头过河”,可以更多地借鉴世界的经验,借鉴先发国家的经验,而今后就可能要更多地依靠自主的一种长远眼光了。     所以,尽管预测很难,我还是想对今后做一点展望,或者也是表达一种希望。     在我看来,未来10年中国政治秩序进步的关键是要继续走向法治,或者说确立、巩固、落实和加强法治——即法律的统治。这里涉及到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我和许多朋友一样认为,这里的次序应该是先法治,后民主。甚至法治不妨激进,民主不妨渐进。法治是民主的训练,是对公民素质的培养,也是对民生、民权和民主的保障。对中国而言,法治的巩固是不容易出错的,也不易导致社会激烈动荡。这种法治必须是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的法治,是落实宪政的法治。不仅是完备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确立法律的统治,培养一种普遍地尊重法律的态度。通过一次次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如果每次、或大多数博弈的结果都是权力不敌法律,那么就有可能培养和完善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公民社会,虽然最后还应走向与法治结合的民主,但是是经由法治的民主,社会正义也应当是主要经由法律、最后并体现为法律成果的正义。     虽然目前法治的状况还不乐观,权力损害法治的事情还在不断发生,但我认为在中国走向法治这件事上,我们还是有理由乐观,或至少以乐观的意志去争取。“法治”的概念也不像其他有些概念那样敏感。大陆之外华人世界的法治和民主的经验也可以供我们参考、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香港地区“蕴含自由的法治”,台湾地区“蕴含传统的民主”(乃至西藏和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蕴含信仰的生活”对中华民族提升精神生活的借鉴)。不仅是我们自己的历史告诉我们,这些和我们有着同样种族或文化地区的现代经验也告诉我们,中华民族并非不适合法治,也不是不能和民主相容,所以不可以国情民情来推诿。总之,我希望在未来10年能看到中国在确立和巩固法治方面走一大步,培养自上到下所有公民对法律的尊重,通过法治和问责政府来善用和善推日渐强大的国家能力,从而摸索出一条新中国的长治久安之道。     王缉思:     我认为现在中国要法治还不太现实,更现实的是允许公民社会成长。现在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到美国投资,美国就非常警惕,认为这些企业是去偷美国的技术、抢美国的资源,甚至认为这些企业因为跟党和政府直接关联,这种企业的投资一定具有收复美国的长期目标。如果中国能让美国看到中国内部的一些多样性,美国就大可放心很多;但现在的问题就是美国不放心自己看到的多样性,认为都是假的,是中国内部在唱双簧。所以现在中国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至少要宽容一些不同观点,起码要建立起一个公民社会。当今的中国在美国人看起来是在加强集权,而同时中国还越干越好。这是美国所不放心的原因。我并不是说我们非要让美国放心,最重要的是多样化的经济形式和包容性更强的政治对中国自己有好处。     在一点上,我认为中国和美国非常相像,就是认为现实世界是一个强权政治世界。在这点上我们不妨借鉴欧洲,欧洲形成了一个法治的欧盟,不是通过哪个或者哪几个国家的强权政治,但是形成了安定的秩序。当今世界也必须寻找这样一种能推广到全球的法治的秩序。然而现在的秩序是,中国认为美国太霸道,但是美国和很多国家认为要让中国统治世界则更加可怕。现在的中国仍然陷在“多极化”这个概念里,在探讨世界应该谁说了算、哪几个国家说了算,并没有去设想一个更为法治的秩序。     张维迎:     我认为,中国未来30年里,前15年的重点应该放在司法、法治社会,后15年重点进行民主化改革。把司法放在民主之前是非常重要的。从长远看来,中国需要探索新的道路,这种探索也许可以从香港地区得到启发,以及包括台湾地区、越南的经验也都非常值得中国研究。中国可以从功能团体、党内民主等等开始着手,也许30年内能慢慢地完成向民主化的过渡。     黄海洲:     推动法治无疑是对中国非常重要的,具体怎么推动法治?我认为在给定现状的前提下,应该分成两部分:基于宪法和公司法。宪法和公司法是非常不同的:宪法是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强调的是平权的概念,人不论强弱都是一票;而公司法是一股一票(one share one vote),保护股东和投资人权利。要实现效率就需要依赖一股一票的公司法,而要发挥自由民主的精神就需要一人一票的宪法。美国的经济制度就是一美元一票,和一股一票是相似的;而美国民众选总统是一人一票。这就是一个相当精妙的组合,既保证了效率,又保证了公平。中国也需要找到一个机制,将这两者平衡好。一方面是资本利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是民权得到保护。     在国家舞台上我们可否借鉴这种设计?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相对加强和美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相对衰落,我们应该争取一美元一票的权利,在国际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中与其他国家分享、共治。美国在国际社会上必须要放弃一些东西——基于一美元一票;各国都应该得到自己应得的,但也不要多占——一美元一票加上一国一票。布雷顿森林体系改良一下可以提供一个更好的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     欧盟经验,尤其是德国与法国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和在建立欧盟中的重大贡献,可以为中美关系和中美在国际舞台上可能的贡献提供一些指导。如果能做成与美国“龙凤共舞”可能是最好的。美国不喜欢龙,但可能还需要继续演下去。中国要扮演好凤的角色。“龙凤共舞”则老二可当。           中美各自的利益与价值观          张维迎:     在经济问题上,美国人太政治化,而我们太情绪化,导致了很多事情难以处理。例如人民币的升值问题,对美国究竟会有什么好处,现在尚且不明朗。但是可预期的对美国的影响至少有二:第一,美国消费者会支付更高的价格,美国将会面临更快的物价上涨;第二,这将对国际大公司的利润结构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跨国公司、品牌公司,因为它们所在的市场是一个寡头市场,利润本身比较厚足,人民币的升值将挤出这些跨国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这对整个企业的结构都带来影响。     中美关系中存在很多冲突,主要是两方面的冲突。一方面是利益冲突,两国在利益方面的争夺,包括地域政治、资源方面的争夺。 另一方面是价值观念方面的冲突。中美关系往往就围绕着这两个冲突。例如台湾问题就是一个利益问题。美国在国际上经常打着价值观的旗号来争夺利益。     但有时美国也会面对自己内部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诉求的冲突。例如美国在中东支持的人,如穆巴拉克,都是一些独裁者,是和美国的价值观相违背的;一旦这些国家出现了问题,美国这种利益和价值观的冲突就暴露无遗了。据我观察,这几次中东问题美国最后还是选择了从价值观的角度来解决,不会明目张胆地支持这些独裁者。美国本身内部的这个冲突就会给整个国际带来麻烦,也会影响中美关系。     王缉思:     美国总体上看,利益诉求和价值观诉求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从美国人的观念上看,中东之所以和美国有大矛盾,最大原因仍然是价值观的不同。伊斯兰国家的价值观是神权统治、是独裁,而不是民主。如果能把中东国家都改造成民主的,就不会打仗了。这是一种非常天真但是同时非常根深蒂固的观念,即民主国家就是好国家、民主国家是不打仗的。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而美国社会的精英也明白并非如此。如果说民主国家不打仗,那只是成熟的民主国家不打仗。而一个从独裁走向民主的国家是处在最危险的进程中的。在这个进程中,会有人站出来反对亲美、反对民主化,平民百姓会被动员起来,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反美的呼声都会高涨。问题就在于,在这些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导人都必须高举民族主义的旗帜才能上台,而在这个时代民族主义的旗帜事实上就是反美的旗帜,就是反美国式的民主化的旗帜。虽然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实际上有一些矛盾,但是长期看来是没有矛盾的。     美国最高层的领导人都非常明白,民主必须要慢慢来,不可能飞跃式地实现民主的进程。     美国的价值观是以自由民主为核心的。从美国整个国家来说,它的核心思想是统一的,根本价值观是统一的,但是它的具体政策是非常不统一的。我认为中国和美国并没有根本的矛盾,无论是能源、贸易等各方面都没有不能解决的问题。     现在重要的是解决政治上的矛盾,中国是希望绝对获益还是相对获益的问题。美国怀疑中国就是要赶超美国,不相信中国不想称世界老大,认为中国只是现在还不具备这个能力,而只要有能力就是想称霸的。中国认为美国要保证其霸权地位,不想让中国作为一个异类国家崛起。美国对异类国家的崛起确实是比较警觉的。过去,美国认为中国只是表面上走社会主义、实际上走资本主义,心里还是向往美国的,并且最后会越来越像美国。但是今天的中国展示出的一些迹象,比如国进民退的趋势,搞“大政治”,这些让美国怀疑中国会成为最大的集权国家。这是美国所警惕的。美国认为,一个国家要变成一个自由国家、现代社会,一定要变得和美国差不多。如果一个独裁的、专制的国家成为了世界第一经济大国,这是美国从价值观方面不能接受的。     袁亚湘:     我还是比较担心的。如果过去的做法没有带来重大的问题,这种做法的结果还不错,很可能这种做法就被继续下去了;如果制定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法却被延续下去,这样做的问题是很大的。我认为现在维稳是对的,但是在维稳的前提上必须要有前瞻性地去研究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因为过去的做法好像还可以就一直承袭、固步自封。比如先逐步实现党内民主选举。从哲学的角度看,不断进步是稳定的最好的保证。     王缉思:     美国现在认为中国的改革已经停滞了,没有方向了。如果说现在国进民退、加强维稳是中国的方向,现在的信心相对十几年前也不怎么足了。在中国改革初期的一些人看起来,最高纲领是向美国看齐,最低纲领是先学四小龙、然后学日本。随着改革进行,四小龙模式不行了,转向学日本后日本又衰落了,于是中国有些人搞起自己的路数,觉得自己快要成功了,挺好,就没有再改革的必要了。     张维迎:     中华文化本身是包容性很强的,历史上有很多外来文化变成了中华文化。至于斗争,我认为,有权力就有斗争。但是完全变成一个斗争文化,连普通人之间都参与到斗争中来,是近百年来的事。     王缉思:     所以说“和平发展道路”的问题,实际上是政治层面的问题,不是文化的问题。说到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唯一能说清楚的就是国家主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中国这个国家是一个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全能型国家。这就是我们国家和别的国家不一样的地方。我认为,所谓北京共识、中国模式,别的国家根本是学不了的,除非从上到下都能贯彻一套体系,一级一级的党组织。这一套体系就是我们的价值观。     张维迎:     中国历史上一直都是存在民间力量的。但是现在每一个地方都渗透着体系的力量。     王缉思:     这套体系就是我们的主流价值观。而中国人就是用这个价值观来看世界的,并且在国际舞台上这就是中国人的软实力。中国已经建立起来了这么一套规矩,只要你是中国公民,你就必须要服从这套规矩。任何一个人在社会中什么位置清清楚楚。这整套规矩经过这么多年来已经很少有回旋的余地了,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     张维迎:     我相信影响历史的是理念和思想。因此我的态度是既悲观又乐观的。悲观的是,思想的传播仍然是非常缓慢的。乐观的是,思想仍然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现在的年轻人观念已经很不一样了。现在中国的局面就是,一方面言论控制得严而勤,但是另一方面现在信息传播速度很快,新的东西不断产生。     现在中国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中国实际是脱离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有核心价值观是很难的,因为人们不能诚实地、真实地表明自己。     中国现在的问题是把经济转轨变成一个宏观问题、货币政策问题、财政刺激问题。但是经济转轨真正要靠的是开发市场,靠企业家精神。就开发国内市场而言,中国近些年最好的成就是交通成本大大降低,但是最大的问题是交易成本奇高无比。 我们的体制使得市场的交易成本非常高,而交易成本高了之后企业家精神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无法实现经济转型。     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对成熟的产业影响很有限,只是会导致效率低一些,但真正的企业家是要掌握和判断未来的事情,而权力干预会妨碍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     民主的概念是不能用于经济的,民主只能用于政治。经济最重要的是自由,是自主,是给每个人选择的权利,让他们自己去判断。经济的自由比政治的民主更重要。现在国有企业垄断资源无边界地扩展。经济能不能自由化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中国人接受不接受基本的财产的概念,接受不接受一个人通过努力获取收入是正当行为。     王缉思:     中国和美国的核心价值观的次序确实有点不一样。美国人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一个美国总统约翰逊的为人准则里。他说:“我是一个自由人,是一个美国人,是一个公务员,是本党的党员,只按这个顺序,永远按这个顺序”(I am a free man, anAmerican, a public servant, and a member of my Party, in this order only and always)。这里第一重要的是自由人。不管在实践中如何,这就是美国的价值观。而在中国,一个人应该首先是党员,其次是公务员,然后是中国人,而“自由人”好像不是一个正当追求。这就是中美价值观念的根本不同。     张维迎:     国家本身不能够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实际上是个人。 国有经济就是定义在职位基础上的权利(position-based right),私有经济则是定义在财产上的权利(property-based rights)。核心价值观一定是与权利有关的。主流价值观应该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形成,没有自由选择,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核心价值观。     何怀宏:     我不太谈价值共识、核心价值,而宁愿谈规范共识、普遍伦理。现代伦理学区别于传统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区分价值和规范、区分“好”与“正当”。价值是我们认为“好”的东西,是我们追求和看重的东西;而规范是怎么去追求的行为和手段。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各人的价值目标无法统一,各个民族国家的价值理想恐怕也是这样。     但是,在行为规范方面我们还是有希望达成一个核心共识的,比如不可杀害无辜,不可不顾及其他人、其他国家的基本权益等等。但是,国与国之间的道德要求实际是低于一国内部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要求的,我们也许只能要求一种“生命”原则和“顾及”原则,如尽量避免战争和暴力冲突,任何一个国家在追求自己的较大利益时也要“顾及”他国的基本利益,当然,这后面也要有实力,要使任何一个大国、强国都不能不有所“顾忌”和“忌惮”。      进入 王缉思 的专栏 进入 张维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美关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国际关系 > 大国关系与国际格局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972.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国际经济评论》2011.3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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