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真理部】湖南邵阳沉船

中宣部:湖南邵阳沉船事件不炒作。 【数字时代真理部系列:“在这里,了解祖国” “真理部”是网民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和其下属的各省宣传部,以及国家级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文明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版总署,文化部等一系列言论出版审查机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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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 | 惊险胜诉的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详细报道见19楼 http://www.19lou.com/forum-5-thread-26252963-1-1.html   【案情】:10年3月份,金华婺城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咋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1、我方认为,此保险标的车辆并未改变其使用用途,风险程度也未显著增加,不符合《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所谓改变使用用途,法条未明确规定哪些行为系改变使用用途,因此不能对法条进行扩大解释。 第一、根据一般的中文理解,一辆汽车它的使用用途就是代步,供人驾驶,它是一种交通工具,这是它的本质使用属性,若将汽车用于居住、建筑材料、玩具、或者增高物帮助人爬得更高之类的,才能认定为改变了其作为代步交通工具的使用属性,出租出借给非车主驾驶,其使用用途还是代步,并未改变; 第二、肇事司机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的那时那刻,该车辆的使用状态并非出租,而是借用,既然是借用,就是处于非营运状态,使用用途也没有改变,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2、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第一、保险公司在开庭最后阶段才姗姗拿出保单正本及免责条款免责通知书,我方仔细看过后当庭指出,免责通知书上只有投保人某汽车公司的公司盖章,未有任何自然人签字或授权盖章委托书,保险公司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该章为具体何人所盖,免责条款告知了哪个具体的自然人,因为公司虽然为有独立资格的法人,但其只是模拟的,无人性的,无感知的,不能将某事项“告知给某个章子”,既然不能指出盖章为投保人的哪位自然人所盖,那么就没法排除盖章为非汽车公司工作人员所盖,其告知的对象不明确,不排他,所以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当理赔。 第二、我方收集到该保险单的保险发票,其清楚写明,保险费的付款人为车主徐某,并非汽车公司。根据《新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汽车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投保人,但其对该车辆即不是所有权人也不是所有权人的家属,对保险标的没有任何保险利益,也没有履行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所以有理由相信该保单的实际投保人为车主徐某,既然实际上的投保人是车主徐某,那么免责条款就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徐某,很明显,徐某对免责条款一无所知,保险公司更没有把免责通知书交给徐某。因此,免责条款也当然无效,理应理赔。 3、对于车主徐某及出租店老板吴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其法律理由较为充分,车主赔偿系于其对财产非法出租疏于管理对他人造成伤害,出租店老板也是疏于管理,明知张某无驾照还借车其使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此案一审婺城区法院认可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总计62万元(交强险12万,商业险50万),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金华中院维持了原判。 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ps:感谢某人在此案的诉讼中一直给我的鼓励和期许、陪伴,并且给我提供的灵感,也许是这个案子令她开始关注到了我,从相识相知到相恋,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我们的感情不该就这么轻易放弃。 案例分析中的字眼固然冰冷严肃没有感情色彩,但在办案过程中,我同学他们俩夫妻的恩爱扶持坚强和相濡以沫深深打动着我,让我对未来自己的感情之路充满了信心和力量。爱是最大的力量,我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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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事故并没有过去

动车追尾事故过去了,我知道有些东西会埋在心里,如同一笔不定期存款,总有取出来的一天。但确实有人在问,我们是不是已经把这事忘了。我的心里也渐渐凉了下来,在愤怒之后,悲哀开始浮了上来。脑海里泛着李白那句话,行路难,难于上青天。我想起不少在路上的故事。 在记忆里,我七八岁就学会了骑车,脑袋还没车把高,从28车的大梁下面跨脚蹬子,意气风发得像在草原上骑马,那时候村里根本没有车,村边也没有公路。 还记得一天晚上,我正睡得迷迷糊糊,母亲在耳边对我说,她要出去一下,叫我自己别害怕。第二天早上,看到一大堆小石子,用板车拉得好几趟。原来我们那一片发现了石油,中原油田要从我们村西边修路,用卡车拉了石头子放在路边,准备第二天施工。一夜之间,我母亲和我们村的人,把那些石头子全部偷运回到了各家。后来家里用这些石子打了几个麦缸,还打了一个挺时髦的条几。 公路修好了,汽车多了,我却感觉到恐惧。在路边玩时,每次大货车经过,我都要跑出好远,害怕大轮胎崩起的石子会把我击中。有一次,一个邻居用板车拉着他父亲在公路上走,结果父亲被车撞死了。车逃得没了踪影,村里人就把棺材放在路上,邻居披麻戴孝,所有车辆必须交钱才能通行。在村人看来,让汽车交钱是一种正义,否则能找谁说理去。 路通了,油田越来越多,工人们开车到村里挥着钞票,什么都买,知道了什么叫钱的村人如梦初醒。就像你在《铁道游击队》看到的情景,他们身手矫健地扒上汽车,把车上的各种原料扔下来抢走。后来偷油开始了。我听过一些故事,有的村妇去找油田的看守,用肉体去换油,别人也视为寻常,仿佛进行的是普通的物物交换。还有的用车拉上七八十的老婆婆,开到油井,见到管理员,老婆婆扑上去不放手,管理员往往吓得不敢动,怕把老人摔骨折,老婆婆的儿子孙子趁机挖了油就走。还有一次,我也是听来的,油田有人骑着摩托进我们村,可能是调查偷油案子的,一六旬老妇在旁边跳起来突袭,一巴掌扇得车倒人伤,传为美谈。 十来岁我进了城,中学时候跟同学在公路骑车,不小心蹭着一骑车小贩,他顺势倒地,哎哟叫个不停,说被我撞坏了,要我叫家长赔钱。小贩一边诈伤,一边威胁我,还掐了我的脖子,让我感到羞辱。后来父亲赶到,父亲的朋友也到了,他跟小贩一个村子,是来说合的。结果是被讹了几百块钱。 那次经历给我内心留下了创伤。我的乡亲们,以及那个小贩,在自己的乡里,基本上都被评价为好人,在熟人社会里,他们有着不错的名声,孝敬父母善待孩子,村子里也长幼有序。但走到陌生人穿梭的路上,一切规则好像就不存在了,如置身野蛮的道德荒原,伤害别人填饱自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种“规则”。当地的口头语是“偷公家的那不叫偷”。亲戚告诉我,某天有卖大米的人拉车到村里,结果被村人哄抢而光,卖米人在路上痛哭,村里人嬉笑依旧,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完全没有愧疚感。 也许我们当地民风太坏,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我总觉得,这里面有一种叫“普遍规律”的东西,熟人社会的伦理约束之外,就成了规则的空白地,那里本来应该驻扎着法律,但当人人心中都没有法律,或者成为可以任人捏弄的胶泥,那么它就是不存在的。 难道这就是乡土中国的一个特点?乡土中国的有序依赖熟人社会,费孝通先说过,熟人社会的协调半径只有30公里,而生人社会用法律能协调所有的人。当乡土中国开始转型,它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我们想象,当体制和法律的跟不上转型的加速度,整个社会就可能变成扭曲无序,直接从熟人社会进入到坏人社会。 从这个角度,再去看近年发生的一些事,毒奶粉、毒馒头、毒大米、70迈、黑窑工,最终到了“723”动车追尾事件,你会发现,整个社会系统都染了毒,当他人即是地狱,那就成了人人即地狱。 “723”事件的发生,看上去跟这些并没有关系,但真的没有关系吗?高铁、动车这个超级控制系统,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部分,当系统染了毒素,动车这个体系凭什么能够自外? 孙立平教授提出一个概念叫“底层的沦陷”,他认为底层在经济层面的沦陷,必然伴随着道德的坍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但是,从来就没有单独的沦陷,底层的沦陷背后,必然是整个社会体系的沦陷,是道德底座的坍塌,是对社会伦理的抛弃,这一点在相当长时期内已经无可挽回。 中国,你的刹车板丢了。 崔卫平老师说过一段话,“你所站立的那个地方,正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黑暗。”这句话本是鼓励人奋进的,从改变自己开始改变中国,但如果黑色地去理解它,发现竟然也能够成立。想到这里,悲从中来。 来源:潘采夫 链接: http://www.bullock.cn/blogs/pancaifu/archives/155048.aspx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8646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喷嚏图卦》图片托管于又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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