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美国之音 |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2012年 3月 11日 法律人士指人大修法程序违法 记者: 黎堡 | 香港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星期天分组审议倍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实施秘密拘押的条款。一些法律界人士紧急呼吁全国人大暂停这项修法,理由是人大本次修法程序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生效的中国立法法第1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是,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多位人大代表说,他们在3月8号和9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抵达北京开会后才拿到的。身为律师的人大代表迟夙生说,她3月7号才从大会主席团那里取得这份草案。 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为理由,紧急呼吁人大代表不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 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星期六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的议程安排,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将在星期二下午最后审议这份表决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在星期三会议闭幕日再表决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 *立法法要求人大常委会提前一个月通知人代* 在新浪微博上有19万粉丝的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星期天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建议本次人大暂停表决,因为人大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他还促请法律界精英和普通民众转发这项紧急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对这一呼吁作出了积极反应。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和宪政学者韩一村说,如果立法程序不合法,人大就应该立即暂停相关立法。 韩一村说:“我们呼吁全国的人民代表应当充分代表民意,反映民心,把民间正义的呼声带到大会上来。从法制的角度来讲,本次大会不应该表决通过这部法律草案。可以交付明年三月份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刘晓原:人大常委会须一个月前交草案最后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上星期四在大会上向代表们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时候说,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在今年1月11号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代表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之后人大常委会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说,他对立法法第15条的理解是,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的草案最后文本提前一个月交给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看来没有做到这一点。 刘晓原说:“ 从立法法第15条的本义,我想是草案的最后一稿,你现在想交给这次代表大会审议,那你应该在一个月前就交,而不是现在开会才交给代表。这一点是不符合规定的。我感觉他们的程序是有问题的。当然,这个问题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后才能完全判断。 ” 法律界人士呼吁全国人大搁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决源自他们对草案中所谓秘密拘押条款的忧虑。这项条款虽然限制了司法机关拘押嫌疑人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不受这一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说,司法机关经常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秘密拘押异议人士的做法将会变得合法,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会是一部恶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上星期四说,根据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使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形,如果不妨碍侦查,司法机关也要通知家属,而且这种拘押是临时的、紧急的强制措施。他否认中国存在秘密拘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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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争议刑诉法73条

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王思璟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来源日期:2012-3-12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2 10:52:26 阅读量:63次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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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條款? 修法引爆爭議

台灣 聯合報 正在召開的中國大陸人大會議,會內、會外出現了新焦點,那就是修法之爭。這次會議提交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上星期四提交大會審議後,先在會內出現程序性爭辯,之後外界出現了激烈的反對和要求暫緩審議的聲音。十四日如何交付人大表決,受到關注。 刑事訴訟法在大陸有「小憲法」之稱,因為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基本權利、規範並限制政府機關的行為。修改刑訴法,本意是希望整個社會法治能走向民主化和科學化,並且更保護人權。 但這部經過多次審議的法律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後就有爭議。首先有政協委員聯名提出意見,因為政協的議程安排只討論半天,而且是短短兩小時,這怎麼審議? 提供給人大代表審議的時間稍長一點,但也就僅僅四小時。 更嚴重的是,有代表認為過程有違立法法。因為重要的法律修正案,事前要提交代表審閱,現在提交代表的草案文本和一月發給代表的不是同一文本。如果證明兩分文本有出入,就可能違反立法法。而媒體記者則被阻絕在審議的大門外。 對社會來說,更大爭議在於內容,特別是第七十三條的修改條文,此屬新增條文,爭議部分內容是監視居住,對涉嫌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除無法通知的,應在廿四小時通知家屬。 這條與兩岸正在洽商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也相關,照條文之意,台商只要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就可不在廿四小時通知家屬之列。一旦大陸將國安範圍無限上綱,台商的人身安全將無保障可言,必須加以釐清。 目前社會上反對的聲音一天天增強,網路上也充斥了批評聲浪。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就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廿五條,在提交審議前一天,已以掛號寄至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內容指刑訴法關係到每個人的自由與安全,出於普通人的恐懼與憂慮,出於法律人的責任與理想,必須表達意見。 其他法律界人士的反對聲音,也相當強烈。著名法學家何兵在評論中說,必須廢除刑訴法草案異地監視制度,因異地監視實質等於羈押,這些異地羈押場所將會失控。他呼籲人大代表「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騙。」 律師陳有西說,七十三條很明顯會成為一個「政治犯條款」,在中國大陸民主法治進程的較量中,很可能以後會有人為此流血。通過惡法,將讓人民和國家付出長遠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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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争议刑诉法73条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王思璟 3月11日下午,投资人薛蛮子在新浪微博发起投票《两会的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现在该表决么?》。短短数小时,投票人数过万,其中93%选择“暂缓表决”(该网络投票已被删除)。 这项争议巨大的条款,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因为上述两项罪名涉及的行为并无具体界定,“有碍侦查”的裁量权也在执法机关,引发法律界人士对此条款被滥用的担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撰写评论:“刑诉法草案异地监视制度必须废除。要害在于:一,异地监视实质等于羁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这些异地羁押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限制,将会失控。人大代表们,你们一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骗。” 何兵进一步解释说:“异地监视居住实质是双规合法化和扩大化。双规仅针对党员,异地监视居住针对国民。表面上只针对本地无居所的人,实际上朝阳区公安可以将我关进黑牢,因为我居所在海淀。” 知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以案例说明,“遇到张明渝失踪前会见委托民事事项的赵律师。张作为重庆市人大代表,已失踪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这就是中国法治实况。” “(秘密羁押导致的)永远失踪,不但可能,而且已经发生。很多不明羁押死亡即属此类。现在在支持这种混帐立法的人,不管现在权势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后代会自食其果。”陈有西说。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随着14日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纷纷呼吁关注表决。 当日,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发表文章——《刑诉法草案勉强通过不如暂不交付表决》,写道“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字样的同时,其后的具体条款并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调整……时间长达数周的拘留和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由侦查主体自行决定,说不过去。” 3月11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与这些场外抗议相反,全国人大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是另一种态度。 据财新网报道,10日的主席团表决中,仅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而主席团成员数为170。 全国人大会议简报显示,8日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声。有多名代表对草案提出具体建议的,只有四川团和湖南团等少数几个代表团。 以广西团为例,21名代表对此发言,18名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赞成和拥护”、“是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词等建议,但均不涉及73条。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对笔者表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几经调整,已经比前几稿“进步很多”了。 “媒体不要老挑刺,你看这个版本都加进了保障人权的说法,这在今年1月发给我们的版本还没有。”这位代表说。 而这个版本改动,恰恰成为公众“呼吁暂缓表决”的切入点。 北大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院熊伟说:“请转告上会的记者及代表。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审议程序违反立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审议文本,不同于1月发给代表的文本。”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也在微博跟进此说法:“请教了一位人大代表,她说和其他代表一起,一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来北京开后,七号大会又发了一次,因为很多代表没有带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没有两份在手头,所以无法比较,只有证明两份有出入,才算违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详细研究了这个细节,得出审议程序“违法”的结论:“该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应适用《立法法》第15条,在开会前1月发给代表…… 可以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 73条的抗议者们,正在争夺最后的时间。 补充:73条的出台和修正历史 2011年8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布,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审议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微调,补充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后,据媒体报道和见到三读稿的人大代表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被进一步调整时,未涉及73条。 lang: ‘zh-CN’ 相关日志 2012/03/10 — 纽约时报:中国镇压工具合法化 迈向警察国家的信号 2012/03/07 — 卫生部副部长:”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2012/03/06 — 刘志勤:援助欧洲的八条建议 2011/12/16 — 蝙蝠侠不敌城管,克里斯蒂安·贝尔探望陈光诚律师挨打,其出演的金陵十三钗传遭封杀 2011/11/22 — 韩国内脏移植案告破 中国出售死囚脏器铁证如山 2011/11/19 — 《纽约时报》笑蜀:中国为什么就不听? 2011/10/16 — 世界媒体看中国:陈光诚案件及影响 2011/02/05 — 中国司法独立的障碍——兼论政法委体制对司法独立的侵害及其对人权的侵犯 2010/05/06 — Lorne W. Craner:美国在中国的人权事务上所做的努力 2010/03/16 — 中共北京方面宣称:美国发布的《中国人权纪录》基本不真实,而中国发布的《美国人权纪录》是完全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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