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十八大前致胡锦涛习近平的公开信
我们是一群来自中国的留美学生,我们有幸接受了两种不同教育,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中生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长期的执政党,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离开共产党是完全难以想象的。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们决定向二位共产党现任和未来的最高领导人发出这封公开信。 一、被完全掩盖的“六四”事件...
阅读更多发布者Xiao Qiang | 5 月 31, 2012
我们是一群来自中国的留美学生,我们有幸接受了两种不同教育,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中生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大陆唯一的长期的执政党,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离开共产党是完全难以想象的。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们决定向二位共产党现任和未来的最高领导人发出这封公开信。 一、被完全掩盖的“六四”事件...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3 月 25, 2012
亚历山大·雅科夫列夫素有“公开性之父”、“改革设计师”之美称。戈尔巴乔夫改革期间,他曾任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宣传部长等职。多年主持俄罗斯政治清洗受害者平反委员会工作,亲自接触到大量本属绝密的档案文件。2003年,《雾霭》一书问世,它堪称雅科夫列夫的“绝唱”:该书于2003年面世,作者则在两年之后的2005年10月病故。他虽年届耄耋,仍壮心不已。这是一位智者关于百年俄国历史的回忆和思考。他运用犀利的解剖刀,既无情地解剖俄国社会,也无情地解剖自己。为俄罗斯的民主、自由而奔走呼号。 以下是该书的精彩片段。 一 骇人听闻的红色恐怖 宣布新政权成立的法令墨迹未干,捷尔任斯基即声称布尔什维克负有引导和领导仇恨和复仇的历史使命。次日,也就是11月10日,举行了彼得格勒革命军事委员会会议,会上决定“同人民公敌进行更加有力更加积极的斗争”。请注意:“人民公敌”。 总之,在十月革命的最初三天就宣布了当局的三大战略性纲领:“仇恨纲领”,“复仇纲领”,“人民公敌纲领”。十月革命后才过去一个月,12月11日政府即赋予“人民公敌”概念以正式的地位。“人民委员会充分认识到苏维埃政权所肩负的对人民和革命的命运之责任,特宣布立宪民主党为…… 人民公敌。”法令由布尔什维克首脑签署。 1919年12月20日,人民委员会成立了惩戒和恐怖组织——全俄肃反委员会。该委员会首先被赋予政治功能。罗曼·古利指出:“…… 捷尔任斯基在俄国上空举起了‘革命之剑’。就死于共产主义恐怖者人数之不可思议而言,‘十月的富盖’超过了雅各宾派、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以及所有反动派的恐怖。俄国将自己历史上的可怕乱世与捷尔任斯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长期浸泡在血泊之中。” 1918年8月,捷尔任斯基发表了致“工人阶级”的公开信。信中说:“让工人阶级以群众性恐怖去击溃反革命的邪恶势力!……让工人阶级的敌人知道,凡是胆敢稍稍进行反对苏维埃政权宣传的人,都将立即逮捕,关入集中营!”紧接着捷尔任斯基的公开信之后,他的副手彼得罗夫斯基向各地肃反机关发电报。电报中说,尽管发出各种各样的指示,真正的大规模恐怖尚未组织起来。他提出将可疑者、稍受牵连者统统逮捕和处决。接下来他说:“在运用大规模恐怖时不得有丝毫的犹豫不决,不得有丝毫的优柔寡断。” 如果说罗伯斯比尔将恐怖宣布为美德的话,那么布尔什维克就是把恐怖说成“社会主义人道主义”。1918年9月,季诺维也夫写道:“为了顺利地同我们的敌人作斗争,我们应当有自己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我们应当将苏维埃政权治下一亿俄国居民中的九千万人争取到我们这边来。至于剩下的那部分人,对他们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应当把他们除掉。” 总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就是将一亿人中的一千万,也就是十分之一除掉。在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1918年10—18日)上,著名的水兵热列日尼亚科夫声称,“布尔什维克准备处决的不仅是1万人,而且是100万人,以便粉碎一切反对派。”于是确定了战略方针,斯大林后来继承了这一战略方针,杀害了数以千万计的苏联公民。季诺维也夫等“人道主义者”也被处决。 1918年1月,布尔什维克首脑在《如何组织竞赛?》一文中说,“有许许多多贯彻‘社会主义金科玉律’的办法”:他将其中的一个办法叫做“将十分之一犯游手好闲罪者处决。”决定命运的公式为“十分之一”。后来希特勒也喜欢上了这个公式,卫国战争中党卫军分子枪决苏联和平居民,是每十个人中杀一个。在坏人的行为中,一切都很相似。 1918年6月21日沃洛达尔斯基(彼得格勒肃反委员会主任)被刺身亡后,布尔什维克首脑在致季诺维也夫的信中写道:“我们直到今天才在中央委员会听说彼得格勒的工人希望以群众性恐怖来回应沃洛达尔斯基的被刺,你们(不是你本人,而是彼得格勒的中央委员们或者彼得格勒委员会的委员们)却劝阻了。我坚决抗议!我们是在败坏自己的名声…… 是在妨碍群众完全正确的革命首创精神的发挥。这—是—不—行—的!恐怖分子会把我们当成窝囊废。这是个非常的军事时期。应当鼓励恐怖的魄力和规模……” 布尔什维克首脑的“恐怖的规模性”的确成了大规模的实践。为回应乌里茨基(也是彼得格勒肃反委员会副主任)被刺,处决了500名人质,均系完全无辜者。 1918年8月9日,布尔什维克首脑发出几封电报,一封比一封骇人听闻。致电下诺夫哥罗德的Г. 费多罗夫:“应当竭尽全力,组建独裁者三人小组(您、马尔金等),立即实施大规模恐怖。”致电奔萨的叶夫根尼·博什:“必须……对富农、神甫和白卫军实施无情的大规模恐怖;将可疑者关进城外的集中营。” 次日,仍然致电奔萨:“致库拉耶夫同志、博什同志、米金同志等奔萨共产党员。同志们!对五个乡的富农暴动必须进行无情的镇压。这是整个革命利益的要求,因为如今处处都在同富农进行‘最后的坚决斗争’。应当树立榜样。一、至少绞死(一定要绞死,让老百姓都看见)100名众所周知的富农、财主、吸血鬼。二、公布他们的名字。三、没收他们的全部粮食。四、确定人质——根据昨日电报。要使数百俄里之内的老百姓都看见,都害怕……收到电报请回电,执行情况也请电告。你们的布尔什维克首脑。”致利夫内执行委员会:“必须…… 没收反叛富农的全部粮食和一切财产,绞死富农中的主谋……”布尔什维克首脑要求粮食人民委员部驻萨拉托夫的全权代表派克斯“任命自己的首长并处决阴谋分子和动摇分子,谁也不用问,不允许白痴似的拖拉。”关于同尤登尼奇的斗争。“…… 处死尤登尼奇…… 如果进攻已开始,可否再动员2万彼得格勒工人加上1万资产者,在他们身后架上机枪,枪杀数百名,对尤登尼奇实施真正的大规模猛攻。” 又是绞死,又是枪杀,又是烧死…… 布尔什维克首脑热中于恐怖。“致克列斯廷斯基。我建议立即成立(起初可以秘密地)专门委员会,以制定紧急措施(拉林所主张的。拉林说得对。比方说,您+拉林+弗拉基米尔(捷尔任斯基)+李可夫?秘密地准备恐怖:必须而且紧急。布尔什维克首脑”。 1918年9月5日,政府将恐怖合法化,颁布了臭名昭著的《关于红色恐怖的法令》。决定中说:“听取了肃反委员会主席关于这个委员会的活动的报告,肃反委员会认为,在目前情况下通过恐怖来保障后方是当务之急;为了加强全俄肃反委员会的活动并使之更具有计划性,必须尽量多派负责的党内同志去;必须通过将阶级敌人隔离在集中营内来保障苏维埃共和国的安全;所有同白卫军组织、阴谋和暴乱分子有牵连的人均应处决。” 恐怖进入了新的阶段。 据《北方公社报》(1918年第98、99、100、101期)报道,仅仅1918年9月、仅仅彼得堡一地,在捷尔任斯基领导下有949人作为人质被捕并处决。第一批人质512人于9月初处决。第二批人质437人随后处决。请看他们的社会构成:部长2人,海军上将1人,将军21人,上校22人,军官320人,海军军官18人,商人18人,银行家3人,工程师7人,大学生3人,妇女2人,各党派成员15人,罗曼诺夫家族亲王4人,普通士兵1人。 1918年和1919年的7个月内,处决了8389人。其中:彼得格勒肃反委员会1206人;莫斯科肃反委员会234人;基辅肃反委员会825人;全俄肃反委员会781人;集中营中关押了9496人,监狱中关押了34 334人;扣作人质13 111人;上述时期共逮捕86 893人。 叶卡捷琳诺格拉德市监狱1920年8月至1921年2月处决了将近3000人。敖德萨肃反委员会在11个月内处决了“15 000至25 000人,报上刊登了1920年2月至1921年1月期间将近7000名被处决者的姓名。敖德萨还有80 000人在关押地。”1920年9月,斯摩棱斯克镇压了卫戍部队的起义,镇压过程中处决了1200名士兵。《塞瓦斯托波尔消息报》刊登了第一批恐怖受害者的名单,处决了1634人,其中妇女78人。据报道,“纳希莫夫大街上挂满了军官、士兵和非军人的尸体,他们是在大街上被捕,未经审判即匆匆处死的。”塞瓦斯托波尔和巴拉克拉瓦的肃反委员会处决了将近29 000人。据马克西米利安·沃罗宁证实,恐怖的第一个冬天(1920年)克里米亚处决了96 000人。 1921年4月20日,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尽可能在遥远的北方乌赫塔地区、远离居民区的地方成立能容纳1—2万人的感化营的决定》。集中营网遍于国中。仅奥尔洛夫省20年代就有5处集中营。数以万计的俄国公民曾经进过这些集中营。在1919年的四个月内,仅仅一号集中营就关押了32 683人。集中营的数目在不断增加。如果说1919年11月仅有21处的话,那么1920年11月已经达到84处。 凡是读过《苏联共产党历史》的人,都知道许多关于布尔什维克首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神话,其中也有关于他的“政治遗嘱”的神话,认为《给代表大会的信》(他在信中提出免去斯大林的总书记职务)就是“政治遗嘱”。实际上,这根本不是他的遗嘱。布尔什维克首脑在致加米涅夫的信中写道:“以为新经济政策结束了恐怖,这是大错特错。我们还要回过头来搞恐怖,搞经济上的恐怖。”集体化、工业化、政治犯奴隶般的劳动就是将这一布尔什维克首脑遗嘱变为现实的的最有说服力的范例。 布尔什维克首脑在起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期间,致信司法人民委员库尔斯基,其中说道:“库尔斯基同志!…… 我认为应当将死刑的运用…… 扩大到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人等等的各种活动上面。”不久又去一信:“库尔斯基同志!…… 公开提出一个原则性的、政治上正确(而不仅是法律上狭窄)的论点,来说明恐怖的实质、它的必要性、它的范围。” 接到布尔什维克首脑指示的,不仅有肃反工作者,还有法庭:“我们的革命法庭对公开替孟什维主义者辩护的人应当处以极刑,否则就不是我们的法庭,”1922年3月,布尔什维克首脑在俄共(布)第11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时这样说道。在1922年第一部苏联刑法典中,就出现了“鼎鼎大名”的规定以“政治行为”处以极刑的第58条。 1923年2月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的一纸秘密通令,详细列举了注定成为肉体消灭对象的社会族群。他们分别是: “政治党派和政治组织: ⑴ 所有革命前政党的原成员;⑵ 所有帝制派联合会和组织的原成员;⑶ 所有独立庄稼人联合会的原成员,以及乌克兰中央人民会议时期独立庄稼人联合会成员;⑷ 所有原旧贵族人士;⑸ 所有原青年组织(童子军等)成员; ⑹ 所有各种流派的民族主义分子。 沙皇机关职员: ⑴ 所有原内政部职员;所有暗探局、警察局和宪兵队职员,所有暗探局和警察局的密探,所有边防官员等等;⑵ 所有司法部职员:所有区法院成员,各级法官、检察官、调解法官,司法侦查员,执法者,村法庭庭长等等;所有沙皇陆海军的军官和士官,无一例外。 暗藏的苏维埃制度敌人: ⑴ 白军、非正规白卫部队、彼得留拉部队、起劲地与苏维埃政权作斗争的各种暴动队伍和匪徒。受到苏维埃政权赦免者也不例外;⑵ 所有白卫政府、中央会议、盖特曼行政当局之中央和地方机关和机构的文职人员;⑶ 所有宗教活动家:东正教和天主教的主教、神甫,拉比,助祭,修士,合唱指挥,教民组长,等等;⑷ 所有原商人、商店和小铺的店主以及耐普曼(指新经济政策时期的企业主、投机商人);⑸ 所有先前曾使用过雇佣劳动力的原地主、大佃户、富裕农民。所有原工业企业和作坊的厂主; ⑹ 所有其直系亲属处于非法状态或者继续在反苏维埃匪帮中与苏维埃制度作斗争的人;⑺ 所有外国人,不论其所属民族;⑻ 所有其亲友在国外的人;⑼ 所有宗教教派和宗教团体的成员(特别是浸礼宗教徒);⑽ 所有旧学派的学者和专家,特别是其政治方向至今不明者;⑾ 所有过去曾因走私、间谍活动等受到怀疑或者判刑的人。” 二 妙语连珠 “战争赔款” 谈话末了,我一本正经地对总理说: “科尔先生,这一切都很好。今天我们的谈话也是有建设性的,不过有件事情让我不得安宁。始终折磨着我。” “您指的是什么?” “我指的是德国至今没有付清对我国的赔款。” “什么赔款?我们全都付清了的。” “不对,科尔先生。德国政治学家杜撰了在地球上建设最好社会的理论。德国人自己不知为何不愿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想法构建自己的幸福,却把这个计划塞给我们。俄罗斯咬上了这个诱饵,把社会破坏活动当成了善行。结果是我们变穷了,落后了。现在又来向你们求援。” 科尔听了大笑不止。 那个组织 除了已经讲过的而外,我就不去详谈苏联历史的细节了。其中许多东西都混淆不清,交织和缠绕在一起,诸如恶与善、罪恶与自我牺牲、凶手与受害者、使人痛苦的仇恨和尚未彻底泯灭的善心等等。简而言之:亚戈达、叶若夫、贝利亚及其帮手有罪,斯大林及其躁狂的争权、残忍、蔑视人的个性有罪。鼓吹‘暴力是历史的助产士’的列宁有罪。然而这还不是答案,而是答案的一半。一个、五个、九个、一百个‘超人’也无法如此毁坏国家的命运和人们的命运。正因如此,我才想谈谈意识形态、谬误、盲目的信任、我们过去所崇拜的理想。 另外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认为那个组织的掌权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对社会说来是安全的,并从而承认它有权掌握最高的绝对权力呢?这个组织在七十五年中始终坚持其再明显不过的谬误,郑重其事地认为并且公开断言:它、也只有它才洞悉社会生活潜在的动因、历史的客观规律、幸福未来的处方和通往幸福未来的秘密路径。 凡是那些出于最良好的动机、试图哪怕赋予该组织的行动以某种合理性的人,这个组织都是坚决彻底地猛烈抨击之,逐出自己的队伍,进行整治、迫害、诋毁和肉体消灭。 这个组织把国家和人民当成自己手中一块可以随意塑造的粘土,患上了过分自信病,除了靠它为自己创立的超级集中和超级军国主义化的国家的全部实力来加重的抽象的历史责任而外,它不负任何责任。一种到了癫狂状态的偏执。 历史帐单 布尔什维主义不得逃避对以下行为所负的责任: 1917年非法的暴力国家政变及随后开始的‘红色恐怖政策’; 发动同胞相残的内战; 消灭俄罗斯农民; 消灭基督教教堂、佛教寺庙、穆斯林清真寺、犹太教会堂、祈祷室,对信徒的迫害,使国家蒙羞的反良知罪行; 消灭俄罗斯社会的传统阶层——军官、贵族、商人、知识分子、哥萨克、银行家和企业家; 闻所未闻的假案,伪造的判决,庭外判决,未经审判和侦查的枪决,虐待和拷问,成立集中营、包括关押儿童人质的集中营,对和平居民使用毒气。有两千多万人在列宁斯大林清洗的绞肉机中遇害; 消灭一切党派和运动,包括民主和社会主义取向的党派; 拙劣地进行同希特勒法西斯的战争,尤其是在战争初期,当时位于我国西部地区的正规军几乎全部被俘或者被歼。只是3000多万死难者组成的墙壁才使得国家免受外来的奴役; 对于原苏联战俘犯下的罪行,把他们像牲口一样从德国集中营驱赶到苏联的监狱和集中营; 野蛮地将德意志人、鞑靼人、车臣人、印古什人、卡拉恰耶夫人、朝鲜人、巴尔卡尔人、卡尔梅克人、土耳其-麦斯赫基人、亚美尼亚人、希腊人、加告兹人、波兰人、爱沙尼亚人、拉脱维亚人、立陶宛人、摩尔达维亚人、西乌克兰人从故土驱赶至我国荒无人烟的地区; 策划对于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大师、工程师和医生的迫害,对于祖国科学和文化造成的巨大损失; 策划种族主义诉讼案(针对犹太反法西斯委员会、‘世界主义-反爱国主义者’、‘医生杀手’),旨在挑起族际纠纷,激起卑鄙的本能和偏见; 策划针对任何异己思想的罪恶运动; 全盘的无所不包的国家军国主义化,结果是人民彻底贫困化,社会的发展陷于灾难性的停滞; 确立针对人、人的荣誉和尊严、人的自由的专政。 由于布尔什维克政权在历次战争中的罪恶行为,由于饥饿和清洗,有六千余万人死于非命,俄罗斯濒临崩溃。布尔什维主义作为法西斯主义的一个变种,充当了走上消灭本国人民道路的反爱国主义主要势力。这股势力给人民的遗传基质、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的健康造成了不可思议的损失。 为了拯救国家和整个世界,必须来一场坚决而彻底的国家和社会的非布尔什维克化。 企业家与官员 那么,我们今天究竟拥有什么呢?我们拥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家。拼命干活者的队伍愈来愈庞大,他们仅仅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勤劳、自己痛苦的经验、自己的智慧和灵巧上。不错,企业家随时随地都得耍手腕,因为一群官员老是在纠缠他们。要不断地摆脱官员:有时用棍子,不过更多地是靠贿赂。扔下一块肉,狗就会跑到其他院子去转上个三两个月。 俄罗斯官员的日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滋润过。官员大大富过尚嫌衰弱的企业家阶层。贿赂成为像见面握手一样必不可少的事情。任何一家商号,只有通过官员才能开张。在俄罗斯,致富之路总是多半通过权势的侵吞公款。如今这已经达到了难以想象的规模。官员决定一切,却不负任何责任。无论在上帝、社会、法庭面前都不负任何责任。 然而一群受贿者毕竟不是一群讨伐者和刽子手。官员狡猾,但俄罗斯生意人更狡猾,他们学会了耍花招。小公司像蟑螂一样见缝就钻,地上,床垫上,集市的小桌上,哪儿都可以摆自己的商品,还可以走街串户。最机灵者往往进入中产阶层,全靠自己的勤劳和灵巧。 俄罗斯的溃疡 贫穷和无权地位过去和现在一直是俄罗斯永远的溃疡。贫穷是由于缺乏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无权地位则是由于把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看得过大。 戈、叶的功过 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无论他们有过多少错误和失误(有时还是严重的错误和失误),他们毕竟使国家留在民主的轨道上。历史将会忘记他们彼此的不睦,却将会牢牢记住他们的业绩。他们都是自愿交出权杖,从而显示出个人的勇气和历史的洞察力。 忘记了“快乐国度”中的生活 如今,许多人开始忘记改革前的社会是怎样的社会,改革前的我们又是怎样的我们。忘记了那种扼杀一切活物、甚至新事物微小萌芽的死气沉沉的环境。我们这些改革的拥护者只是随着对新信息、新知识的掌握,逐渐弄清楚了(这里我说的是自己)马列主义是无效的,它反映了社会之中在他人的口袋里、最好是在抢劫和破坏中寻找自己“幸福”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这部分人至今痛恨他人的成功,痛恨并非属于自己的幸福。 已经忘记了苏联人没有权力和财产,以便于仍然做个昆虫,顶多是个小啮齿动物。已经忘记了“快乐国度”中的生活:买到一瓶伏特加是乐事,买到一截香肠就更是乐事。已经忘记了不排队购买臭肉和烂土豆就无法过活的日子。那年月还缺不了亲爱的告密者,缺不了在党委会、工会委员会上就某个“道德败坏者”同谁的妻子干了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进行的辩论。甚至在朱可夫元帅和导演托夫斯托诺戈夫的卧室里都装上了窃听器。其实,政治局委员全都受到窃听,总书记和总统也未能幸免。平行党——肃反工作者党负责人的求知欲很强,他们对知识如饥似渴。 当空想掌握了群众 我怀着痛苦的心情开始向自己提出难以解答的、折磨人的问题。为什么在我的国家里,空想掌握了群众,为什么历史不想找到暴力之外的另一种选择?为什么自由思想受到如此粗暴、厚颜无耻的践踏?为什么消灭农民阶级、对知识分子的血腥迫害、生态方面的野蛮行径、捣毁往昔的物质和精神象征居然为社会所接受?为什么会形成一个特殊的党国管理者帮派?他们寄生在人对于未来美好生活的永恒期望之上。为什么人会如此软弱和无助?所发生的一切是否可以避免?为什么我们许多人都对当局的强盗行径鼓掌,相信只有消灭“人民公敌”及其子子孙孙,才能获得幸福?为什么我们这个国家特别落后? 不照规矩来 1985年国家向着自由前进。将苏联生活法典中关于暴力、阶级斗争、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等犯刑事罪的条文弃置一旁。极权制度的瓦解为建设民主、法制、开放的社会和国家创造了条件。这样的社会和国家有自由选举、议会制、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正常的市场,没有对核对抗的恐惧感。只需工作,致富和高兴。打起精神来,就一切都顺理成章了。 可是不。我们根本不需要照规矩来,我们不知道如何照规矩来。我们不愿意走下街垒,很不愿意。又是对于专制的渴望,对于革命跃进的向往,革命跃进诞生了冒险主义以及无爱国心、冷酷无情、像过去布尔什维克和惩治者一样攫取国内政权的官员。为什么呢? 一切都是因为俄罗斯处于自由主义和专制这两种主要倾向之间由来已久的相互对抗的状态。而且某种形式的专制始终占据上风,使俄罗斯陷于贫穷和奴役,自由主义则总是受到当局的摧残。专制就其实质而言,客观上充当着“第五纵队”的角色,暗中抵制和阻碍历史事件的自然进程。 忽视教育和科学 其中主要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错误是忽视教育和科学、忽视整个社会领域。这个错误大大降低了对于民主管理的信任度,产生了“新的赤贫”——如今已是学者、医生、教师、退休者,并且为社会蛊惑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其实不仅为蛊惑、也为正当的愤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教育和科学是文明的基础,不懂得这个简单的道理是一大罪过,也是对于生活质量的一大打击,而生活质量是社会自由主义的基础中之基础。 开放性乃是国家的医生和法官 如果俄国人知道过去内战和其他大小战争花掉了多少物资,清洗和扼杀农民给我国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疯狂的军国主义化、和平时期供养六百万军队、毫无意义的土壤改良、对东欧国家的占领、阿富汗战争和车臣战争花掉了多少经费(这一切都是出于最高当局的怪癖,对人民有害),那么他们对无能当局的看法肯定会大不一样。若是没有这些罪行,那我国人民就会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了。 变“国家——社会——人”为“人——社会——国家” 改革用头撞击可见的和无形的墙壁已长达二十年,改革仓皇失措,四处寻找通往自由和繁荣的道路。我们在向着光明奔跑,却遭遇黑暗。怎么回事呢? 依我之见,如果不对俄罗斯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一次果断的非布尔什维克化,那么有效的民主改革是不可能的,而公民社会的形成注定要经过痛苦的震动。我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断言,我们该彻底改变权力模式了。不是国家——社会——人,而是人——社会——国家。到那时一切必将各就各位,真正的公平必将得胜。 俄罗斯偏离发展的主干道,落后了一个世纪 应当说,甚至在改革之初也尚未形成一种有分量的清楚认识:(精神和肉体上的)生命力的天然储备受到极其严重的白白糟践,以至人民的生存本身都成了完全现实的问题。伟大的俄罗斯哲学家别尔嘉耶夫早在一百年前就曾预言:“俄国人民及其知识分子中隐藏着自相残杀的因素”。我不想同意这个想法,却又常常回到这个想法上来。因为我明白:俄罗斯偏离了发展的主干道,落后了一个世纪。列宁斯大林式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了把俄罗斯仅仅当成世界革命的材料的反俄思想。智能受到持久而无情的扼杀。以同俄罗斯格格不入的社会发展构想武装起来的布尔什维主义,不仅从经济上毁掉了国家,而且干了不少使灵魂集体化、使之溶化在屠杀和背叛的血浆中的事情。鼓舞人心的良知进入地下状态或者逐渐干瘪。垂死的良知也就是垂死的民族。 我们依然坐在雾霭中的树墩上 实际上,整个业已逝去的千年,俄罗斯都在打仗,闹内讧。没有朋友,只有敌人和附庸。有人吹嘘说俄罗斯从来就没有奴隶制,她一步就跨入封建主义。得了吧,俄罗斯是哪儿都没有跨入。一切改革社会结构的尝试都在官僚封建国家觉得很相宜的奴隶心理中化为灰烬。 我们世世代代都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希望。我们怀着希望就寝,怀着希望醒来。我们期待已经到来的千年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很快忘记了我们从前的经历。亚历山大二世打算告别奴隶主封建主义,遇刺身亡。斯托雷平也有类似的想法,遇刺身亡。列宁大肆吹嘘共同幸福的到来,那是一场骗局,身后留下的只有一些伸着手的青铜偶像,还有就是一贫如洗、满目疮痍的国家。斯大林在消灭俄罗斯及其各族人民的时候,也一口咬定说普遍幸福就在最近的转弯处。1985年后的改革期间推翻了极权主义制度,然而没有搞彻底。“官僚国家”依然健在,而且酒足饭饱。 我们依然在雾霭中坐在等待的树墩上,仿佛没有腿,没有手,也没有脑袋。我们会干活,可是不想干,再说官僚也不让干。树墩暂时还支撑着我们的光屁股,但它也有点腐烂了。 曙色还是暮色 在多半是自白性的思考的末了,我想说上几句。无论社会生活有多么不可理解,我感到自豪的是,我曾经参与了艰苦卓绝、坎坷不平、然而崇高的争取我的祖国人的自由的斗争。可眼下是雾霭,那是曙色呢还是暮色,我不知道,不过我仍然希望那是曙色。我渴望相信柯罗连科的话:“神圣的罗斯雄鸡高唱,//神圣的罗斯天将破晓!” 《雾霭》中译本即将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3 月 24, 2012
薄熙来离开后的一周的重庆 作者:曹国星 来源:网易 来源日期:2012-3-24 本站发布时间:2012-3-24 1:42:50 阅读量:179次 3月15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人大闭幕记者会上,对重庆王立军事件撂下重话的第二天一早,官方媒体新华社宣布,中共政治局委员薄熙来不在兼任重庆市委书记,该职务由另一名政治局委员张德江接任。事实上,在官方新华社公布前两个小时,这一消息,已经在中国舆论晴雨表的微博客上,由资深记者杨海鹏公布并流传甚广。 随后的一周,微博客上“谣诼”纷飞,关于时局的传言不断,《金融时报》、《纽约时报》等西方平面媒体也纷纷有高层吹风,获得独家信息报道这次陈良宇、陈希同案件以来,中共党内牵涉最多影响最大的权力斗争。 目前,此事尚未尘埃落定,是否会牵涉到常委一级的高层还不清晰。中国媒体也如往常一般,对此事基本保持了沉默。而最近出版的《南都周刊》却从公开信息与重庆当地政情变化的角度,梳理出一周来,重庆当地政情变化与冷暖。 3月14日深夜,重庆华龙网(微博)的新浪官方微博发了一条并不引人注目的箴言型微博,内容与其新闻门户性质看上去并不太相称:“生活,总是让我们遍体鳞伤,但到后来,那些受伤的地方一定会变成我们最强壮的地方!” 这一天,是重庆形势急遽转换的分水岭,在当地媒体上,细心的人还是能看出蛛丝马迹。 首先,《重庆日报》的版面上,一位名叫“肖竹”的记者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出现了。而“肖竹”一直以来都是《重庆日报》上所刊载的重庆市委主要领导人薄熙来相关报道的作者。 根据《南都周刊》引述知情人透露,“肖竹”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以《重庆日报》某负责人为首的一个四人创作小组,取“小组”谐音,署名为“肖竹”。这种做法类似“文革”后期清华北大两校写作小组的文章,取“两校”谐音署名为“梁效”。 有消息称,早在温总理记者招待会之前的全国两会后期,“肖竹”已经就地解散。 撤换薄熙来的重庆干部大会在3月15日上午召开,除了这次来渝宣布任免决定的团队成员异乎寻常的高规格外,在薄熙来执政期间忽然辞职的前重庆市长王鸿举也坐在主席台下。 在几天前的两会上,进入重庆代表团驻地采访的《南方周末》媒体记者看到王的房门敞开,这位2009年已经转任职全国人大某专门委员会的前市长哈哈大笑婉拒了采访,称自己“这几年是住在桃花源里”。 重庆广电主持人史小恩观看了当晚的重庆卫视新闻联播。在次日的微博中,史称,“昨天联播收视爆棚,头条干部大会是重点。大家若有所思,表情耐人寻味。有如释重负者、有重新站队者。” 3月17日,《重庆日报》称“广大市民坚决拥护中央决定,衷心欢迎张德江同志来渝工作”。 该报道引述一位市民的说法:“党中央的声音就是定心丸。”网友们发现,定心丸的说法在重庆历任书记到任时均有出现,此句很快成为网络热点。 重庆各级高官纷纷重新站队,重庆市长黄奇帆的说法是“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他部门稍有发挥。 重庆市人大主任陈存根的说法是“与中央保持完全一致”;重庆市政协主席邢元敏的口径是“把思想和行动都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则提出了一个叫“六同”的新鲜提法,表示要坚决与以张德江同志为班长的中共重庆市委“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 第二批是重庆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纪委、市政法委和两江新区这三部两委一区,3月15、16日这两天,这六家要害单位也分别召开会议表示坚决拥护中央决定。第三批由重庆市委专职副书记张轩和常务副市长马正其,按照常委分工分别部署进行;第四批是法检两家司法系统。最后一批是其他单位和各区县。 3月16日起,在重庆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上检索“王立军”,检索目录仍在,但所有链接也都显示为“无法找到该页,您正在搜索的页面可能已经删除、更名或暂时不可用”。 在重庆市公安局大院,王立军的照片也被陆续取下。王立军担任重庆市公安局长期间,曾在市局大院里立起两面气势磅礴的毛泽东诗词墙,墙上各有一只展翅高飞的雄鹰。日前,这两只鹰已经不知去向,近期缺席市局重要活动的,还有部分从东北调任的高级警官。 另外,位于南岸茶园的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院内,原刻写着王立军题词的“剑”、“盾”两字的石雕已被铲掉。经侦总队大楼内,薄熙来的“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管得住自己”和前任局长王立军的“点点滴滴百姓利益,举手之间人命关天 ”的语录,也在第一时间被取下。 曾经风光无限的重庆市局内重庆打黑资料和实物展览,也已一夜之间全部撤除。 在3月16日的重庆市长办公会议上,黄奇帆强调,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防社会政治事件发生。 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张轩要求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外事政策规定,做好出访审批工作,当前要密切关注各类动向,引导各方面正确看待重庆的发展,为防患于未然,重庆市政法委还下发了《关于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 切实做好当前政法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 3月17日下午,到渝中区调研政法维稳工作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指出,要全力维护重庆市的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继续加强社会面的稳控工作,加强对社会面巡逻控制,不允许有丝毫思想松懈,坚决防止治安形势反弹。 耐人寻味的是,刘光磊还强调“要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对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坚持和发扬;对一些违背事实的做法,要坚决摒弃。”直指曾接替其公安局长职务的王立军。 从在3月15日起,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就已贴出告示,称“近段时间,周边居民多次向我处投诉,反映人民广场白天唱歌以及夜间群众舞会声音过大,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和休息”,表示要对人民广场影响周边居民的行为加强管理。 这意味着在重庆政治中心延续了好几年的红歌会,可能将再次进入历史。 本台记者获知,有当地消息说,宁夏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徐松南调任重庆,将接替现任重庆市委组织部长陈存根的职务,而重庆其他与薄交往深厚的高官也将陆续有所调整。 此外,中共南岸区委书记、重庆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夏泽良已经被带走协助调查,更有当地消息称,夏泽良的案子与薄直接相关。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3 月 23, 2012
记协指中联办向香港传媒施压 香港记者协会谴责《成报》窜改时事评论员刘锐绍有关特首选举候选人的文章,指该报自毁新闻自由长城。 香港记协周五(3月23日)发表声明,认为《成报》关做法背离新闻界应有的道德操守,成为自毁新闻自由长城的帮凶。 “《成报》竟然擅自窜改作者的文章,内容更与作者原文有天渊之别,做法实在匪夷所思,严重影响新闻行业的公信力,亦展示令人愤怒的恶行。” 记协指该报总编辑魏继光以“配合新闻报道”作为开脱,更是闻所未闻,本会亦绝不接受。 记协认为,即使《成报》受了压力也不应该这样做,该报理应本着“是其是,非其非”的态度,严辞拒绝对方损害新闻自由的要求,而不是唯命是从,放弃一报的编辑自主。 谴责中联办 香港媒体周五引述《成报》总编辑魏继光回应表示,事件是当天负责的编辑为配合报章报道而将文章修改,他强调不代表报章的立场,《成报》将再刊登刘锐绍的原来文章。 香港记协的声明还说:“继《信报》东主受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官员致电意图干预新闻自由之举后,传出《成报》自我审查、擅自窜改专栏作家文章之事,已令人警觉中方官员肆意侵扰新闻自由已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亦反映中方官员视香港人珍视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如囊中物的错误态度。” 记协在周四发表声明谴责中联办向香港传媒老板施压。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官员曾致电《信报》老板李泽楷先生,在未能即时与李泽楷先生通话后,向李的秘书表达对该报报道的不满,有关做法,形如公开向传媒施压,本会对中联辨官员此等打压新闻自由之举予以强烈谴责。” 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周五发表公开信指《成报》把他的文章从“唐梁都不值得帮’改成“两人中拣(挑选),宁拣梁振英”。 此外,香港自由党主席刘健仪在刘锐绍事件后透露,《成报》周五早上通知她因版面调动把她的一篇文章抽起。 刘健仪说,她的文章是讲述自由党在特首选举决定投票取向的历程,以及不支持梁振英的理由。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3 月 21, 2012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21 13:06:59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进入专题 :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 郭于华 ( 进入专栏 ) 沈原 内容提要本文以B市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为基本社会事实,通过人们居住形态和围绕居住权利的行动探讨城市社区的形成与演变,以及这一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博弈。本文认为: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因而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的住宅形态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由此构造出多样的城市社区类型。这些社区类型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权利主体在处理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时,经常以各种类型的都市运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而围绕着居住问题而形成的都市运动构成转型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为数众多的社会学研究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过探讨。① 本研究以一种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即强调将社会事实看作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将“居住”视作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并力图将其提升到“居住的政治”这一高度来解析其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及其内在的机制与逻辑。在此意义上,本研究也可作为从微观社区开始对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的社会学考查与评估。研究引入了公民权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等新的理论视角,力图对以往大部分研究主要停留于社会运动范式有所超越,进而更加有助于揭示当前城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本质意义所在。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分析与社区民族志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与社区组织合作搭建各种业主论坛、业主研修班、业主年会、社区诊所等活动形式,有效地增进了田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尤其注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中对过程、机制、逻辑和策略揭示②,同时通过结构-制度分析把握现象背后的宏观结构与制度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与居住形态的演变 “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所谓居住形态的空间样式,是指住宅的外在风貌与空间关系,其与一个城市的长久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以往人们在日常俚语中常常提及的“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就是从住宅的外在风貌上,分别界定了天津与北京两个大城市的民居特征。 住宅风貌的改变不仅能够最直接地刻画出一个城市变迁的深刻程度,而且还会引发相当激烈的抗争运动。以北京为例,改革以来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差不多已经完全摧毁了体现其厚重文化传统的居住风貌。据有关报道,原有的3000条胡同只存留下不到1700条,而且都已经残破不全。传统的四合院及其街区被环状马路所切割,被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和玻璃组成的大厦踩在脚下。在“城市现代化”名目下推展的此种城市化进程,由于对文化传统的毁灭而必定引起文化保护主义者的愤怒。近十几年来,以“城市遗产保护”为题的抗争运动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在这方面,当年浙江的“定海古城保卫战”和北京的“胡同保卫战”,不失为两个最典型的案例。③ 我们把上述抗争称为“文化取向的抗争”,以与我们所要描述的另一种抗争形态,即“权利取向的抗争”相区别。实际上,“文化取向的抗争”并非单独在中国发生。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很多欧陆国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现象。大卫·哈维笔下的奥斯曼对巴黎的大规模改造及其所引发的种种不满和抗争就是一例。④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只要城市化和城市更新以此种“创造性破坏”的方式进行,都必然引发 “文化取向的抗争”——其主旨是为了维系文化传统,保留以往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借以在新条件下保存社会认同。“文化取向的抗争”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居住形态的另一个层面是产权构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居住形态之更为根本的方面。住宅产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 在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代,城市住宅的产权形式是比较单一的。这种单一性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特征相一致。除少量私房外,绝大多数住宅都属公有财产:或者是归单位所有,或者是归地方政府所有。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大多数居民是由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分配住房,并缴纳少量房租。在这个阶段,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体现的是“单位人”身份,无固定工作或不工作的居民所体现出的是“街道人”身份,两者都被置于各类国家机构的严密统辖之下。 改革开放改变了此种居住形态,造就了城市中不同的、多层级的住宅产权形态。大体上说,将这些产权类型并列起来可以拼成一个完整的谱系:在一端是旧住宅体制的残留形态即单位公房,在另一端则是在新体制下达到高度私有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即商品房。⑤在这两者之间的则是各式各样的过渡类型,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到廉租房。 这个广泛的谱系折射出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和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不同关系。就商品房住宅来说,购买了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即所购物业的所有者。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也赋予这些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就是说,基于产权界定了业主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谱系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房产形态,它们是国家针对某种特定的居民目标,用政策干预市场、平抑价格后推出的房产形态。它们属于不完全的商品住宅形态。 由于产权成为此类住宅的核心界定,因此,当业主们感到产权受损时,就必定会发动维权运动。我们把此类运动称为“权利取向的抗争”。在此类抗争中,运动的目标不是为了保护某种文化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住宅产权不受侵犯。由于国家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颁布的时间尚不久远,要使之扎根于日常生活中尚有待时日,因而现实中对业主产权的保护还不如人意。相反,屡屡可见的是权力部门,或者是与权力联袂的市场力量对业主产权的蔑视和恣意侵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激烈冲突。城市业主这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就是在“权利取向的抗争”中成长起来的。此种“权利取向的抗争”构成本研究的重点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把“居住形态”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提出来,并且划分出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其与传统文化相关联,在受到破坏时经常引发“文化取向的都市抗争”;另一个是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构成”,其与居民的财产权利相关联,在受到侵扰时常引发“权利取向的都市抗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抗争类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对于北京老城区的破坏和改造就会同时激发起这两种抗争。 (一)城市社区:多样化的居住类型 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者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的、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从产权和空间的结合上划分,大体可以把北京市的城市社区分为如下九类: 传统街区:由四合院、胡同和街市三个空间要素构成的传统民居形态,其产权形态比较混乱,公产和私产兼而有之。改革开放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以往被收归国有的大部分私房都已经发还给原房主,以往的公房也多被出售给居民,私有产权部分扩大了。从居民构成方面看,当前的传统街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地处商业繁华区,如前门-大栅栏一带、鼓楼大街-南北锣鼓巷一带和什刹海-烟袋斜街一带,居民住宅多已被移做商用,开办店肆,原住民作为房东与外来的大小商户杂居在一起;二是地处幽静华美之处,四合院经改造后转售,成为达官显宦的府邸;三是在那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为原住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杂居,沦落为城市底层社会的聚居区。由此成为朱门大户与升斗小民共存,民居与商用混杂的居住形态。 商品房小区:是推行房改政策的直接产物,房屋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居民按照市场价格购置,产权归业主所有。小区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经营。目前,北京城区的商品住宅小区约有3000至4000个,成为城市居民主要的住宅形态。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 单位宿舍区:包括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集中居住在一起而形成的“大院”、“生活区”或“校园”等等。单位大院是居住和工作场所结合形成的社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种社区各种福利设施齐全,建有粮站、副食店、食堂、理发馆、浴池、电影院、子弟学校、医务室以及锅炉房和车队等各种设施,然后用一堵院墙把居住区圈成一个院子,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单位社区不属于地缘社会,而是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的延伸⑥。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⑦。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是在商品房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下,首先在北京创造出的一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最初的两限房就是限地价、限房价,后来在分配政策制定时又加上了购买人群的限制。目前,“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从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来看,两限房在销售路径上已经与经济适用房无太大差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具有鲜明的福利性。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多为新建住房不同的是,廉租房房源比较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住房被拆除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通常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被称为拆迁回迁房。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⑧:(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庄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即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以上九种住房类型大致反映了北京市居民主要的居住形态。不同的居住形态形构了不同的城市社区类型。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从“小区”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意味着业主从刚刚进驻时原子化的陌生人群体转化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如何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逐步培育和提升社区社会资本成为此类小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在房改房小区和单位宿舍,住户早先大多是同一单位的,具有先天的业缘关系,是由业缘关系发展而来的地缘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单位社区里的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单位关系的延伸;在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要么是老旧城区同一条街道、里弄的居民,要么是同一个村或邻近村的村民,因此业主之间大多比较熟悉,邻里关系不像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两限房小区那样陌生和疏离,但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居住生活方式;在廉租房小区,大多是城市里的贫困户群体,这里构成了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底层社区”;在城中村,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市社区比较复杂,呈现出以上某些居住形态的不同组合。 (二)社区管理格局:不同力量的互动场域 居住形态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社区的类型,而且也相应形塑了社区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各种城市社区类型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居住生活的微观层面上,三种力量的互动构成影响社区管理格局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国家力量之末梢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它们的上级领导机构街道办、区政府和住建委;代表市场力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及代表新兴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这三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生态。 1、国家机构的在场 改革之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以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主体,并成为单位体制管理的一种重要补充。改革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传统的街道社区、单位社区之外,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通常也被称之为“新型社区”⑨。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⑩,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针对这样一种封闭型社区,国家的触角又是如何得以进入的呢?显然,国家已经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这种社区实行严密管制,而惟有通过法律政策这种制度化的渠道,通过设置活动规则来对社区进行间接管理,如《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系统)和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职权,并通过设置备案制度11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有效管控。由此,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就获得了其正当性。同时,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在基层社会通过提供各项服务进而实现其管理目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渗透社区的重要形式。 2、市场力量的全面卷入 当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造转变为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时,市场力量就被全面引入到社区之中。可以说,商品房小区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一种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即物业服务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居民所住房屋大多属于国家和单位的公有财产,其相应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部门专门负责,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化服务的需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商品房小区成为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并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品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由此,物业公司就应运而生,并得以长驻小区。而且,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施行,无疑更是让物业公司成为新建居住小区的一种必备设置,并由此强化了其先天垄断的强势地位。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售完其房屋后就自动退出小区了,但由于现阶段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大多属于“父子体制”,从而使得开发商在小区中仍具有相当的势力。当然,也有一些开发商专门在小区保留一些房屋单元和产权部位,以便维系其在小区的影响力和利益经营。 3、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 当住房从“福利”转变为“商品”,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业主群体也由此诞生。所谓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一种新型的身份,业主通常被称之为 “有产者”12或者“有房阶级”(housing class)13。同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并因而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物权法》(2007)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的法定身份获得了正式确认,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实现社区自治。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大量维权和自治活动,业主群体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日渐凸显,并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芮杰明(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14。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15 通过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分析,可以发现,住房私有化改革之后的中国城市社区已经由先前单一化的权力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即以街道、居委会、建委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力量,以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理力量,以及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三种不同治理机构和力量在微观社区层面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组合构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形态。 二、日常生活的政治 都市住宅形态的演变,基于商品住宅私人产权诞生的业主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为维护自身居住权利而蔓延开来的都市运动,最直接地映射出转型期日常生活的政治。 衣、食、住、行本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内容,私人的居住空间理应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在当前体制的背景下,居住却日益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居住和与居住有关的活动不再仅仅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微小实践,而是往往直接演变成一种政治行为。不同的居住形态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居民之不同的体制身份、社会地位和资源来源,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则是权利问题,因而归根结底是市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 (一)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居住,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还构成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物质活动基础。住宅是人们赖以栖息和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实体”,在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实体中,住房可能是体积最大、价值最高、对于人的庇护性最强的实体,甚至可能陪伴人的终生。因而,住宅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人们展开生活、培育家庭、建设家园所必需的空间载体。 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两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另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16前者是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生活的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则是通过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领域。这就是说,日常生活以家庭生活为基点来展开,并构成主要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这种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具有实现向公共领域转化的潜能。 通常而论,家庭生活是非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政治的。政治就表现在公共性中。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通过公民行动而表现,这就是思、言、行。在公共领域中的思想、言说和行动表现了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实际上,公共生活空间是每个人自我展示的空间,而自我展示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的思想、言说和积极的行动来实现的。17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和公开言说是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和表征。 对于每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生活的长期熏陶和滋养,才使得他们的公民性(civility)获得发展和提升,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日常生活领地。这种日常生活领地通常也成为人们抵制体制“殖民化”的主要源泉。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性化危机。18 在当代西方社会,惟有重建日常生活世界才能使现代社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中国社会而言,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权是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力图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居民的衣、食、住、行都由国家负责提供和管理。城市通过单位制度、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而有效地实现了对城乡社会的高度支配。这些表明在我们的国家中从一开始就少有真正的私人生活领域。随着后续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进一步政治化,充满了意识形态的渲染和裹挟,到文化革命而至其极。那时,真正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即人们自组织的社会生活不复存在,政治话语渗透到家庭之最为隐秘的领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19的出现,中国民间社会得以稍稍成长,居民自组织的日常生活才逐渐获得了较大的空间。然而,虽说这种生活空间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由国家主动释放出来的,但国家却从来就没有放弃对它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不难发现,至少是在改革以后的城市基层结构,一方面显现出社会自我发育的某种迹象,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日益增强。这表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充满和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把握,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实,日常生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足为奇。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前后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形式和逻辑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宏观层面来看,有论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20、从“直接治理向间接治理”转变的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21。就城市基层社区而言,改革以来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是要求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变。 在我们看来,转型期家庭生活的政治化及其演变呈现出多种表现,而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所出现的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个重要类型,它集中代表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转型。22在这种新型公共空间里,业主自己组织起业主大会并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涉及他们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23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新兴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旧式单位大院的公共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服从的是单位政治的逻辑,在单位制度序列中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很难逾越工作情境里那些约定俗成之规,而自由居住时代的购房者所挑选的小区性公共领域,则是布尔乔亚的公共乐园。24当然,这种公共乐园并不意味着它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片完全净土,市场和国家治理之手仍会频频出现,并给业主们的公共生活带来重大变数和深刻影响。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根本特性问题。 当然,时至今日,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型过程尚未完成;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日趋频繁,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中央层面来看,《物权法》(2007)、《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基层城市社区广阔的自治空间,让业主通过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自我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制度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会遭受到来自体制力量的严重挤压和宰制,而诸如“一票否决”、“零指标”等政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更成为悬在基层政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将“维稳”作为其第一要务。这也就造成所谓的业主和居民的自主生活常常被笼罩在权力的监视和管控之下,甚至会频频遭遇权力的直接干预和打压。在此意义上,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所谓的日常居住生活就不再仅仅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事情,而是一种需要与国家权力不断打交道进而双方之间相互冲突、斗争和博弈的公共生活。换言之,这种日常居住生活已然构成了中国社会背景下政治生活的独特形态。 (二)社会转型与居住的政治 当居住和生活变成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时,居住就因此而获具了政治的含义,也即“居住的政治”。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政治,但却又与国家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斯科切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系统是一个自主的行动主体,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偏好。25国家的策略和行动不仅构成了居住政治的重要源泉,而且直接塑造了居住政治的表现形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一时间,“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那么,居住究竟如何改变和塑造人们的生活呢?从最为直观的层面来看,相较于改革之前的居住形态,无论是房屋的内部结构还是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都有了极大改观,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居住品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居住物质性满足,也使得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从个人物质生活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正是建立在居民成为住房主人这一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当住房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实际上也就打开了通往公共生活之门。正如阿伦特所言:“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26一个人在拥有了自己的财产之后,才可能形成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表达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自身的利益并参与公共讨论。 同时应当看到,当居住空间从国家的紧密控制滑向市场的自由选择,它就成为私人的竞技对象。27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公房截然不同的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出现的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这里既是平凡庸碌的日常生活中心,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斗争、博弈得以展开和进行的“战场”和“操练场”,个人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到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之中,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住房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居住功能,而是日渐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一块沃土。 1、不同的居住格局与身份政治: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 在改革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居住格局在总体上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传统街区和单位住宅区的并存,其中单位住宅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街道社区,大多是1949年之前就存在的传统私房社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辖区管理;单位社区,则是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大量兴建的,其在形态上表现为居住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叠。前者体现了街道权力的延续和渗透,后者则体现了单位权力的空间化,由此所形成的居住格局实质上反映了当时国家试图通过单位及其辅助机构街居系统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管控的目的。住房改革之后,除传统的私房和单位房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其他住房类型,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居住形态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政策安排,比如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产物,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既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又带有特定的政府保障彩色,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廉租房,则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产物,主要针对城市特困户群体;拆迁安置房,则是城市化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城市更新所带来的直接产物;城中村,则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居住空间上的一种集中反映。这些不同的居住格局反映了改革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安排和组合,对人们居住生活的重新布局和建构,也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居住群体,以及不同的身份政治。住宅成为当代城市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 2、不同的产权性质:居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 在住房改革前后,我国的住房经历了一个从“福利”到“商品”、从“公产”到“私产”、从“单位分房”到“个人购房”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公有制度,住房统一由国家和单位建造好后分配给职工来使用,收取一些象征性的租金,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也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来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职工只是租赁使用者,房管部门则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权,从而国家与居民之间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从总体上,房屋开始成为城市居民最大宗的私有财产,由此也就“第一次产生了1949年后的不动产私有者群体”。28住房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契约关系,居民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具有了相应的独立自主性。同时,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引入了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房屋管理者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从先前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转变为市场条件下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房产物业法规的相对滞后和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强势垄断地位,物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大量沿袭了计划体制下的房屋管理习性,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角色的有效转换。换言之,房改后的物业管理领域既不是一种行政运作,也不是单纯的市场/法律运作,而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29此外,我国住房改革的阶段性特征造成了在住房私有化总体趋势下产权形态的分化,即使是私有产权内部也存在完全产权、部分产权、有限产权之分,从而所塑造的居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房价的迅猛增涨,民众普遍面临住房困难的问题,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应运而生,从而再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住房产权的独特形态。 3、不同的居民组织:面对居住生活的多种制度安排 住房商品化改革,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而且也开启了新的居民组织生活形式,即促成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业主委员会的出现,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新鲜血液和活力,并从而形成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基层群众自治格局。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两者的权利基础及其自治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依托于居民的居住权而产生,并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作为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多沦为基层政府权力的末梢,居民自治色彩大打折扣;后者,则来源于居民的房产权,并有《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作为法律保障,且它是真正通过民选产生,因而其民主自治性质十分鲜明。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业委会的出现也带来了居委会自身的深刻变革。一方面,为便于业委会的自治,业主开始积极参与居委会的选举,不仅使得居委会的选举过程更加依法和合法,而且有力推动了居委会向真正的自治组织的“回归”;另一方面,业委会的发展和壮大,实际上挤压了居委会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居委会的管制权威,也使得政府更加注重居委会人员素质和工资待遇的提高。此外,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由政府推动设立,但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和认知却迥然有别。一位政府主管官员曾形象地比喻道:居委会是政府的“亲儿子”,业委会则是政府的“干儿子”。因而,也就不难发现,政府对于两者的制度安排及对其支持、庇护和依靠的程度就大相径庭了。一个鲜明表现就是,针对居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政府不仅成立专门的指导工作办公室,而且给予专项经费保障;而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不仅没有任何经费来源和保障,而且即使业主千辛万苦选出来之后还常常遭受政府不予备案的难产。 总之,与人们通常将居住和日常生活视为私人的、非政治性的事项不同,我们在这里更多地强调其在社会转型期前后都具有的政治性的层面。在我们的体制下,居民的日常生活总是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不过时重时轻而已。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它毕竟引入了新的政治要素,这就是“业主”群体正在其住宅私人产权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公民社会。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三、维权行动——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 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单位居住逐渐被社区居住替代的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围绕着占据人们生活比重最大的居住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博弈日渐浮现并趋于显著,而这一利益博弈和社会抗争过程鲜明地体现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居住,这一私人生活空间不仅由于前述的身份政治而具有了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利益的保护和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意识与公民的有组织行动当然构成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概括而言,围绕着住房利益进行的作为都市运动的社会性抗争有以下几大类型:30 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分散化的抗争,指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而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的农民的抗争行为与方式:因土地、宅基地被征用,这些农民虽然在身份上转为居民,但损失了重大利益,许多人还失去了生计来源。他们大多以个体化、分散的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上访、诉讼、谈判,也有绝食、自杀、身体冲突等激烈的行动;通常上访和诉讼是最多使用的两种抗争方式,但是殊途同归,无论是持续不断的法律诉讼途径还是经年累月的典型性上访,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被拆迁户个体化、日常化与集体化的抗争,主要包括旧城“危房改造”与城市建设过程中,被拆迁户就房屋产权、产权主体、平等交易、补偿数额、可持续生计、利益表达等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大量被拆迁户在这一城市重建中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更有许多人在非法强拆中家破人亡,居无定所、生计无着、利益损失巨大。他们的抗争形式包括个体化的上访、诉讼,街头抗议,也有许多走向松散的网络化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联署公开信、甚至达到万人诉讼、万人举报的规模;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他们最终几乎都会发现症结在于剥夺者违法违宪、行政干涉司法、公民权利无保障等体制问题。就此而言,他们的维权已经超越了具体的个人利益,而上升到公民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方面。 各类私房主争取私有产权的抗争。这类抗争本可以包含在上述一大类中,之所以单独提及,缘于这类私房主有着更为明确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标准租”房主和“经租”房主两个抗争群体:他们都是1949年以前在北京城区拥有房产的户主,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不明不白地丧失了私有房产、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害者的市民。按照官方的定义,标准租私房指的是,“文革”前由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须接受房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31 “经租房”是比“标准租”更为复杂的一类,所谓“经租”意为经由国家统一租赁的意思。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始,国家先后数次下发文件,提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32 这两类私房主在新世纪的城市扩张中都遭遇到房屋产权被不明剥夺、侵占,拆迁补偿拿不到或不合理等等一系列被侵权现象,而他们的抗争都有一个从个体走向集体的过程,也是学法用法、依法抗争的理性过程。其主要方法包括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和谈判,申请行政复议并推动政策改变;司法诉讼;申请结社游行等。行动促成了一定的积极结果,如“标准租”房主,获得了腾退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公证;而大多数“经租”房主的维权仍处在旷日持久的相持中。 文化人士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动。指文化精英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到旧城保护中,他们对地方性的建筑文化遗产深怀热爱,对被拆迁的居民也充满同情,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文化资本为自己维权和帮助这些居民,通常采用联名上书、联系媒体和有关权威专家、甚至致函世界遗产大会等方式,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奔走呼吁,构成当代都市运动中颇为独特的一类。 各类业主维权运动与社区自治活动。主要指新建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为保护合法产权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维权运动,起因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如就房屋面积、质量、擅自更改规划、产权证、售后服务等产生的矛盾;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矛盾——涉及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更换物业、公共空间产权等;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矛盾——通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相互缠绕纠结,政府偏袒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以行政权力干涉业主自治权利等。业主以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性抗争,构成当代中国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现象,也成为因保护共同利益而形成新的社会组织、社区认同、社区自治的积极尝试。 在上述各类维权行动中,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老住户的抗拒拆迁行动、新建商品房小区各类业主维权行动、社区自治暨业主自组织的建立与努力三个方面。居住和居住空间原本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围绕着有关居住利益的活动也并非政治活动;然而,正如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所指出的,相较于劳动和工作,行动置于“人的条件”的核心位置。行动是政治的真正核心所在,只有它能够成为反抗政治恐怖和一切政治上的恣意妄为的堡垒,也是唯一体现了“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人类活动模式。行动表现了我们最高的潜能和可能性、独特性,通过行动我们方能被他人感知,并参与超越于我们自身的事务中。在阿伦特看来:行动是至高无上的人性的形式,没有行动的生命“简直是死寂一片,它不再是一种人类生活,因为此时人不再生活于人与人之间”。33从阿伦特我们得知,积极生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行动与言说的人才是自由的人。 维权行动的政治意涵还在于其公共性。阿伦特认为,行动根植于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而通过“言”与“行”的展示,我们得以进入人类世界这个“公共领域”(polis)。公共领域与行动彼此交织、相互依存。公共领域是行动和相互交谈的场所,言与行(word and deed)是创造公共领域的能力,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一个“真正的人”的领域。阿伦特进而指出,“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没有政治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生活,因而阿伦特赞美雅典城邦,认为其特殊意义在于,“由于雅典人在一起行动和说话,雅典成为一个人民的组织。”34 就居住的权利而言,身份的政治仍然是被动的,是社会结构安排的结果;唯有为权利而进行的表达与行动才是积极生活,也才是真正的政治。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在于,公民的参与有赖于人的政治自由,也实现了人的政治自由。我们从居民和业主维权行动的社会性、从他们以法律为依据的正当表达中,可以看到抗争行动的政治本质。 (一)、行动相对于结构的优先性 “政治机会结构”是研究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的重要理论概念,旨在通过结构分析说明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条件、时机和动力。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中,维权的“机会结构”和行动空间颇难出现。正如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的,维权的集体行动者们面临着“双重的不可能性”35:一方面是原子化的、孤独的、脆弱的个体;另一方面是高度强制性和细密化的结构压力。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行动,无论是“合法抗争”还是“依法抗争”的过程,维权者都接近于与规则制定者玩一场与虎谋皮式的游戏。通过利用体制话语和种种策略进行利益博弈,他们或许可以通过维权实践将强势的资本与权力逼上有法不依甚至公然违法的境地;或许通过法律途径使作为文本的制度与实践的制度之间的距离更加突显,然而现实中维权行动还是大多以失败告终。这是否意味着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无可避免地只能是失败者?在看似功效甚微的实践中,行动就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其能动性体现在不断地触碰、试探结构的边界,在狭窄的缝隙中扩大空间,在厚实的压迫中开辟缝隙。与此同时,作为行动者的主体性也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的、被形塑的,不同的抗争主体其主体意识的形成具有独特性。 亚兰·杜汉的行动社会学与社会运动理论就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在《行动者的归来》一书中指出:以一种对社会生活的特定分析模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曾经更为注重社会系统整合的条件和形式,强化了系统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的对应性,并由此稳固地盘踞在制度(institution)与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两个互补概念上。然而当现实中社会行动者与社会不再完美地对应,反而互相冲突时,社会突然又陷入危机当中。36杜汉强调要避免掉入两种幻觉:一是将社会行动者从社会系统中抽离出来加以分析;二是去描述一个缺乏任何行动者的系统。前者把社会化约为市场,后者则是功能论的极端形式。37杜汉批评这种被自然而然地定义为研究社会的古典社会学,质疑把秩序与运转、把现代性与社会组织等同的做法,其造成的后果是社会行动毫无立足之地。一个人愈是探究社会,就愈忽视各种社会行动者;行动者只能被视为依其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应具有某种属性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依彼此角色之间的对应程度来解释,或根据社会的各种价值、规范和组织形式之整合程度的强弱而得到说明。38 简而言之,杜汉之所以呼唤行动者归来,是基于他对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人的强烈不满,这种社会研究将行动者置于社会结构中被动者的位置。 围绕着居住利益的抗争通常很少具有政治性,但是这种利益之争在实践过程中势必唤醒行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制度文本与制度运行实践之间距离的感知。行动过程会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位置,也有可能改变其结构性位置。而无论抗争的结果是成是败,这一过程都会通过社区关系和记忆留下某些印迹,产生比抗争过程本身更久远的社会性的效果。在此意义上,行动者及其行动正在改变着当代中国城市的基层社会生活。 以“万人诉讼”运动为例,其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行动主义的取向。面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被拆迁户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形成集团形式,利用法律和法制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集体维权的行动已经超越了“日常抗争”,也超越了“词语战争”,而诉之于构成典型的“公开抗争”的形式。当然,实现这一点在于万人诉讼始终坚持着理性的、依据法律维权的形式。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集体举报,都是如此。39这一公开的、集体的依法抗争成为建构抗争合法性的重要策略,也在原本不存在空间的结构中开辟出一个抗争的空间。 在抗争过程中走向团结,以行动推动政策改变,在这方面,“标准租”私房主的维权运动提供了一个标准的依法抗争案例。他们的特点之一是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争取自身权益,例如以行政复议促成相关规定的改变。一些私房主维权获得一定的成功也与权力结构的特殊性有关,与其他城市相比,北京有其特殊性的地方,这就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存的格局,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的距离和不同的利害关系,有时为这些维权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一定的余地,而形成了一种“抗争的政治空间”:行动者在抗争实践中,充分利用了国家体制内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结构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抗争的政治空间”还表现在行动者对压制抗争与维持社会稳定之间张力的利用上。由此人们看到,正是在北京这个权力最集中的地方产生了规模最大的都市运动。40 行动者以法律为武器,甚至努力以行动促成法律法规的改变,既是出于策略性考虑,也同时体现出行动者的公民取向。这也可以看作对维权运动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机会结构”。41行动过程不仅已经或可能导致相应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调整,而且有组织的行动蕴含着改变结构的力量,并导致社会的生产与制度的变革。 (二)、从维护产权走向要求实现公民权 居住的政治含义还表现在维权者从对物质利益、财产权、服务等的诉求向公民权诉求的延展过程。 研究发现,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对自身房屋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若从社会学视角观照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会发现产权并不仅仅是标示占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抽象符号,而是一个实践的、动态的、循环往复的界定过程。正如沈原所指出的,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T. H. Marshall)意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层面是政治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自治的民主机制。42将业主维权运动提升到公民运动的高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这一重要理论命题的政治意义显而易见。 通过从学理层面对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进行深入解析,是要回答“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这一问题。研究表明,业主维权所维护的权利从理论范畴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基本层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这三个基本层次不仅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种基本形态,而且也呈现出业主维权的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逐步生长和升华的动态过程。同时,基于现有业主维权研究成果的系统梳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不同理论视角的聚焦点及其贡献和局限,针对业主维权运动的深入研究或许可以将其纳入到“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之中。43 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行动者的权利意识是在一定的组织动员和逐渐形成的社会网络中建立的,在各种类型的维权群体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包括从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和收益权,到更具普遍性的表达权、团结权等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意识。维权行动者不仅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而且在抗争过程中学习如何界定私权和公权的边界,如何进行公民的正当的理性的表达,例如包括私房主在内的各类被拆迁户的上访、诉讼行动。维权实践还有助于行动者学习如何适应一种建立在相互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和公共生活,尤其在新建小区业主的维权运动中,建立业主组织并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制衡关系也是行动的重要指向。 以经租房主的维权为例,他们通过回溯历史和运用官方话语将经自身的苦难与国家和党的宣传口号结合起来,把有关部门的官员逼到一种极为尴尬的情境中;他们也会通过寻找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与空隙,掌握现有的制度情境中的主导权;例如引入腐败问题,将经租房问题的处理与执政的合法性联系起来;他们也会联合文化精英和媒体来扩大经租房问题的影响及关注面;最后将房屋产权问题中所涉文件提请违宪审查。44 与之形成比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却往往使用政治恐吓来??退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的经租房主;使用拖延推诿来增加经租房主的维权成本;利用信息垄断优势使得经租房产权原貌难以复原;通过监控媒体消弭经租房主维权活动对政府的负面影响,通过政策干预法院的司法独立,无形中剥夺了经租房主的诉权,使得自己在合法性上立于不败之地;应用诉诸道德伦理的软治理技巧,剥夺经租房主的反抗意识;通过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不断模糊化经租房的产权性质。 在争夺过程中,产权的性质不断地被模糊,又不断地被清晰。这完全依靠各利益主体的力量、资源和策略和各不相同的逻辑而进行富有智慧的博弈。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产权界定标准的执行过程变成了产权界定标准的选择过程,它遵循的是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45正是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维权过程中经租房主的素质得到不断的生长,可以说他们经历了四种转变:从个体维权转变为集体维权;从要房要地转变为要产权;从追讨个人产权转变为追求集体福祉;从法盲转变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公民。46 被媒体誉为“自宪法修订后,北京第一个百姓自发维护宪法尊严,保护财产的壮烈行动”可作为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的又一例证。事主黄先生的房子在第二次强迁中还是倒在了推土机下,但第一次强制拆迁竟然被宪法和居民的集体行动挡了回去,这在当代城市拆迁历史上大概还属于第一次。这个事件发生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之后,因此其意义更是非比寻常。此事当时在诸多新闻媒体上被热炒。有媒体报道说天安门国旗文化收藏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打算把黄先生挂在家门前的国旗收藏进博物馆,因为这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发布以来第一面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尽管在两周之后的强迁中,这面国旗也不知去向。 从当时的情境来看,第一次强拆之所以没能执行成功,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宪法的力量,而主要在于黄先生以说唱京东大鼓营造的气氛影响了在场群众甚至强拆人员,形成了一个自发的集体行动。之后两周的相对平静中,拆、保双方进行更加仪式化的斗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几个从宪法里摘出的字句被放大了写在黄家门口的小黑板上。4月10日一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也贴出了标语“顾全大局,尽早搬迁”。后来在黄家遭到强制拆迁之后,这个标语上不知被谁又加上了“捍卫宪法,保卫私产”八个红色大字。47 概括而言,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并非互不相关,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必将导致对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诉求。 (三)、身份的转变——从居民、业主到公民 基于对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能动性的认识,杜汉倡导一种批判的社会学:在既有的秩序后面看到暴力,自共识中发现压抑,由现代化中找到非理性,并在各种普同原则的核心中看出私利。48为了避免将社会活动的分析简化为仅仅是对行动者在系统中位置的探讨,杜汉认为,行动社会学把所有的情境视为那些依文化旨向及其社会冲突而定位的行动者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果。49正是在此基础上,杜汉明确指出:私人生活或更广泛的整个文化的领域,在今天正一步步进入政治的领域,……“私生活”(private life)比以往更是一种公众事务,更是一种社会性运动的场域和各种冒现的社会冲突的主要议题。50社会性运动概念的形成基于对下列事实的认识:行动者不仅只限于对情境做回应,他们还实际去开创新局。51杜汉基于对极权式国家本质的揭示——其主要作用是摧残所有的社会生活并使社会完全窒息,强调社会生产自身的能力。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呼唤行动者归来的政治与学术的双重动力。 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和居民,在维权过程中经历了从被动者到主体的转变,其主体性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形塑的;这也是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生产过程。“万人诉讼”,至今已经持续十六年之久,可作为公民生产的突出案例。一群普通的市民,面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被剥夺被侵害,以理性、智慧特别是极大的勇气依法维权,“他们没有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和一系列阻挠与打击面前变得冷嘲,这种态度背后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他们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压力,已远远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他们的勇气和自律精神体现出高贵的公民尊严和不屈的法治信念。”52 “万人诉讼”和后来的“万人举报”运动除了对城市拆迁过程中不合法的现象产生了在一定的遏制作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之中,锻造出一批勇敢的、理性的、懂法律并具有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与一般的抗争不同,万人诉讼走的是一条依法抗争的道路,除此之外,在抗争维权的过程之中,这些公民根据《宪法》等法律,界定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并指出了对方行为的违法之处。就这一点来讲,可以说代表了当代中国都市运动的最高水平。53 公民的勇气、理性和智慧并非事先具备的,而是在抗争过程中逐渐培育生成的。从普通的业主、居民成长为公民最明显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枢。业主维权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民主自治的训练。这表明业主在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上从传统的草民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的转化。就此而言,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可以认为是业主借助法律将自己变成公民并可能形成阶级的过程。54 以法律为主线的抗争行动构建了“抗争的制度空间”,行动者正是在识别和利用了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空隙与矛盾,作为抗争的支撑点,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将对方的行为置于一种非法的境地。由此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种社会斗争的场域,这才是作为一种抗争实践的“以法维权”的关键和微妙之处。例如,一些以诉讼方式维权的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律外力量为自身的诉讼能力增加“筹码”,从而改变案件初始状态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此种加码的诉讼策略也成为案件最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诉讼策略的谋划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所呈现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张力,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人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消极接受者,同样也是建构、影响和形塑司法审判制度的积极行动者。55 力图通过行动影响法律的实践与改变、影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这不仅在维权过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使无数历经磨练的普通市民成长为具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 2、公共生活的形成与社会的生产。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组织,因而“社会”的问题构成我们观察探讨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贯穿始终的议题和线索,研究坚持国家-市场-社会相互关联与制衡的视角;而对于“社会”的分析,则是具体的、实在的、历史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并不是完整统一、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分散性、片断性、长期性和犹疑、徘徊、模糊等特征,这是一个充满困境与挑战的场域。56 就业主维权的作用和效果而言,个体行动的微弱与无效是众所周知的。因共同利益共同诉求而组织起来是必要的选择,在此意义上行动也是团结的催化剂。如前所述,行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培育出真正的公民,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实践层面的历练才能打造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行动过程也是不断探索制度边界和组织生长空间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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