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美国之音 | 中国公民权利无保障 连署促批准人权公约

香港 — 中国人大、政协代表在北京开会之际,中国民众却因表达诉求遭到当局的打压。与此同时,数百名中国民间人士呼吁人大尽快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举牌表达诉求 却遭警方传讯* 3月4日,广东公民黄文勋、徐刚等数人到深圳市政府举牌,表达公民的诉求,却被当地警方传讯。 作家徐刚对美国之音说:“昨天下午大约4点多,我们的朋友黄文勋上个月被警察殴打,被警察收缴了一些财务,没有还给他,他说要到市政府去上访,我们就陪他过去。在市政府前面举个牌,照了两张相,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了。” 徐刚说,警察把他们几个人带到深圳市莲花派出所,以所谓“涉嫌非法集会”罪,对他们问询和做笔录数小时,直到晚上11点多才把他们放出来。 黄文勋(博讯) x 黄文勋(博讯) ​​维权人士黄文勋2月初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前,声援被当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但却以贪污罪被判刑14年6个月的前深圳罗湖公安分局民警王登朝。黄文勋因不满当局对王登朝不公正的审判,在门口高喊“打倒共产党”,遭到警察的殴打和关押。 记者一直设法联系黄文勋,但他的手机一直处在关机状态。 *“代表”能“畅谈国是” 人民却没有自由* 徐刚说,目前所谓被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正在北京“畅谈国是”,但平民百姓却没有宪法赋予的人权,没有权力公开表达他们的诉求和意愿,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公约》能保障百姓基本人权* 包括警察、国保在内的中国执法机关侵犯人权的案例相当普遍。广州著名维权人士郭飞雄说,许多民众因当局非法拆迁、强制征地,以及其他各种受迫害的事件,非但上访无门,告状无果,反而遭受殴打和绑架。此外,政治异议人士因表达他们不同的看法被投入狱中。他说,中国法律对人民的基本人权没有基本的保障。因此,他和其他人呼吁人大批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中国百姓的基本人权。 郭飞雄说:“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未来中国人权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中国的人权标准和司法程序实践同全世界的普世规范接轨,能加入世界文明的主流。” *数百各界人士连署促人大批准* 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10月就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此后14年多,中国所谓的立法机关“人大”却迟迟没有批准这项公约。为此,数以百计的中国民间人士发表公开连署信,呼吁正在开会的人大批准这项《公约》。 郭飞雄说,在位10年的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没有使用人民赋予他的权力,去保障人民的权利,反而提出了包括“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的“五个不搞”。因此,中国过去的10年,是维稳凌驾于一切之上,人权和法治大倒退的10年。 *吴邦国时代结束 公约批准有希望* 郭飞雄认为,本届人大可能不会批准这项公约,但民众的呼声、人民的压力和行动,已不可阻挡。他说,随着吴邦国时代的结束,他希望人大能在今后一、两年内能批准这项公约。 他说:“现在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普遍崛起了。当我们通过公民连署等现代的一些公民形式,向政府和议会表达我们自己的心声时,可以给他们产生很大的压力,让他们知道我们公民的基本要求,知道他们自己在人权事业方面做出的工作非常有限、非常丑陋。我们也认为,习近平和张德江过去的经历,决定了他们在人权保障方面会做出有实质意义的进展。” *真正尊重法治 * 郭飞雄表示,以习近平为首的新一代中共领导人接班后的言论和讲话,显示他们可能会改善中国的人权。他希望他们能兑现他们的承诺。他说,若要真正的尊重法治,就要从批准《公约》开始。 3月4日,中国人大召开之前,数十名来自河北、河南、山东、辽宁等地的维权人士在北京打出横幅标语,呼吁人大代表提案,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另外上海300多名访民致函上海选区的人大代表习近平,希望他能倾听访民的心声,切实解决访民的合理诉求。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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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多省市维权人士在北京打横幅要求落实公民权利(图)

(维权网信息中孙小芸报道) 3 月 4 日 ,全国人大十二届会议开幕前期,来自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山西、山东、河南、河北、湖北、云南、广东、辽宁等地的维权人士(名单详见附图)在北京共同打横幅呼吁:《我们强烈要求两会代表提案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998 年 10 月 5 日 国务院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 14 年有余,仍没有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 大家希望全国人大恪尽职守,不负重托,立即批准和尽快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今日中国之两极分化、社会断裂,规模巨大的弱势群体遭到官商勾结掠夺土地、强拆房屋、司法不公。依法维权被拘留、被劳教、被精神病、被关黑监狱、被逮捕判刑、被打伤打残打死,诉讼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百姓有理无处诉 , 所有一切的权利被剥夺。 大家表示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环境里生存太艰难,没有安全感。这种状况再也不容存续下去了!它每存续一天,就令每个中国人多陷一天险境,多受一天侮辱。这样下去,去联合国广场上访维权的人会越来越多。 大家强烈呼吁: 敦请全国人大履行应尽的职责,立即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强烈要求中国政府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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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人权: 两会前学者公民联署再次呼吁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做出了承诺,此后,胡锦涛,温家宝,都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向国内外公开表示,中国将尽快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 例如,2004年1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演讲,他就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晃多年过去,直到15年后,中国政府仍未批准这一条约,一般认为,与胡温任期内的维稳思维有关。 类似的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与联署历年来已有多次,此次联署人除了贺卫方、冉云飞等知名自由派学者外,还包括王功权、任志强等企业界人士,以及不少活跃的媒体人,也是所谓“习李”体制下,自由派公民表达的一次集结。 公开信称,国际人权宪章对于人类基本人权的申明、确立和规范,符合“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立国与立宪”的宗旨。其次,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兑现中国政府的庄重承诺,满足中国人民的美好心愿,并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风范。 此外,公开信还提出,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中国的开放在深化,法治建设在进步,权利意识在觉醒,公民社会在发育,中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公开信坦承,中国的人权法治状况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差距或不相吻合之处。公开信认为,在这个意义上,如今恰是中国批准公约的最好时机。对于中国法律体系中现实存在并且有待时间加以调整的某些难处或不足,中国可以根据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惯常做法,就具体条款作出合理限度内的保留、声明、通知或反对。 此外,公开信还提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助于创新宪法的多元实施机制,确保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落实,捍卫宪法的生命和权威。 中共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公开信认为,目前在中国,宪法实施机制大都还停留在纸面规定上,需要通过更具体并且更具操作性的宪政实践来激活。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创新多元宪法实施机制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步骤。 最后,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使中国更加坦率公开地明确“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至上原则。 公开信提出,人权立国、宪行天下的原则理当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共识,中国需要培育一个以中正、和平、理性和开放为根基的公民社会,也需要建立一个以“爱和正义”为基础的美好政治。 联署人呼吁,中国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缔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立即批准该公约。 如果确因时间“仓促”,今年不能完成这一工作,公开信呼吁官方“开诚布公”,给全体国民一个解释,同时宣布确定的批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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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吁书(首批联署共计151人)

授权“维权网”首发 (首批联署共计15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兹就期待十四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一事,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如下严肃呼吁。 我们相信大自然永恒的正义法则:人人生而自由,享有与人类尊严相称的人权和政治主权。但是,由于政治制度的不良,人类长期遭受着专制政治的戕害和专制者的奴役,而生活于专制制度中的人们则因罔知人权,忽视人权,践踏人权,酿成了无数的野蛮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和历史的记录。故近代各国政治革命,无不以建设性地地昭示公民权利为重大使命,并制定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创建三年后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首次系统阐述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全人类共同奋斗的目标。 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免受酷刑权和公正审判权,私人空间权和迁徙自由权,言论、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集会、游行、结社自由权和选举权等权利,通称“第一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核心是工作权,受教育权,享受适当生活水平权,妇女儿童和少数族群权利,通称“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和丰富,而不是对“第一代人权”的否定。但相比于“第二代人权”,对于见证人类的尊严和神圣精神价值而言,“第一代人权”显然更基础、更重要。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国际社会公认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 遗憾的是,虽然我国国务院已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于2001年2月28日予以批准;但1998年10月5日国务院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已14年有余,仍没有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该公约的程序。第一代人权不能确立,则第二代人权事实上也难保障。今日中国之两极分化、社会断裂,规模巨大的弱势群体遭到广泛的社会排斥,生存艰难,绝非偶然。 尤需强调的是,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落后于人类主流文明步伐,已显而易见。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法与之衔接,由此逐步顺应世界潮流、建成现代政治文明,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之一,也应成为人民主权下的最高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捍卫和实施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全国人大不应再有任何延误。 中华民族自古深受专制统治之荼毒。历代司法制度的野蛮和官吏的横暴昭诸史册;文革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更是登峰造极;最近十年人权保障的巨大退步,亦令有识之士痛心疾首。在当今信息化、全球化时代,民智已开,公民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紧迫要求! 毋庸讳言,我国自拟的人权标准远远落后于世界公认的最低人权标准。作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我国远不具备与常任理事国地位相匹配的引领性的价值规范和司法程序实践,我国的人权状况拉低了人类文明的整体水准,也将中国人民置于一种尴尬屈辱的境地。这种状况再也不容存续下去了!它每存续一天,就令每个中国人多陷一天险境,多受一天侮辱。中国大陆此起彼伏的强拆惨剧、劳教丑闻、文字狱等等,都是有力见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髓在于:以独立法治限制和管束政府,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各国政府均负有义务促进人类自由、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通过切实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推进,化应有权利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呼吁: 敦请全国人大履行应尽的职责,立即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使普世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中国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行。 为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在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后,在立法方面得以切实推进,我们郑重建议: 1、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各级人大不得制定任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撤销《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规定,改新闻出版审批制为登记制。 2、立法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废除未经法院审理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将强制戒毒、强制教育等攸关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纳入司法框架;取消行政拘留;取消各地政府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废除共产党内变相剥夺人身自由的“双规”制度;修改《监狱法》,取消强迫或强制劳动改造。 3、保障司法独立,立法限制警察的超级权力,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将限制人身权利的决定权交与法院,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搜查、拘留、逮捕;任何公职人员不得进入民宅或民用设施随意登记或检查;修改《刑事诉讼法》,废除其第73条及相关内容;自拘留之日起律师皆可出现在讯问现场,确保讯问的全透明,追惩一切刑讯逼供者,确保公民免于酷刑的权利;允许被告保持沉默;非严重刑罪嫌疑,可允许无押金保释;限制刑事警察的审讯次数;建立陪审团制度,法官中立,实现控辩平衡等。 4、尊重生命权,通过减少死刑罪名,大幅减少死刑数量。废除一切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将死刑仅用于情节最严重的恶性凶杀犯罪和种族灭绝犯罪。 5、立法并修改法律,确保公民的政治权利。修改《选举法》,废除一切多级选举和间接选举,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全部改为直接选举;将政协改为参议院,并直选参议员;重新修订《集会游行示威法》,废除《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将集会、游行、示威事先申请—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废除《工会法》,立法允许建立工会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制定《政党法》和《社团法》,允许公民成立各类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 6、通过宪法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有违于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撤销所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禁止设立任何行政机构管理宗教活动;承认并保护宗教创立自由;废除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相关规定。 7、废除《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法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利和反对权利;对侵犯人权的立法、外交、国防和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专门的、切实的司法救济。 8、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立法保障公民出国、回国的自由权利。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废除户口制,改为居住登记制。 9、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障婴儿生命权、公民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10、重新修订《律师法》,废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确保律师成为独立的社会自治群体。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恪尽职守,不负重托,立即批准和尽快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全国民众一道合力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以此重建信用、重塑权威! 公民联署: 杨茂东(笔名郭飞雄,广州,维权推动者,手机:18664641933) 丁家喜(北京,维权律师,手机:13701134609) 胡石根(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681546847) 郭春平(广州,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5814819686) 王 藏(北京 诗人,维权人士,手机:18601285964) 杨 海(笔名杨恒,西安公民,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571989179) 陈云飞(成都,业余驯兽师,手机:13980888964) 胡 佳( 北京,公民,手机:13501091828) 王德邦(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3393635664) 赵常青(北京,学者,手机:15801664166) 隋牧青(广州,维权律师,手机:13711124956) 严正学(北京铁玫瑰园,艺术家,手机:1312000367) 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366227598) 鄢烈山(广东,退休新闻工作者,杂文家) 余少镭(广州,专栏写手,手机:13808822379) 野 渡(广州,作家,手机:13533420827) 袁小华(广州,民主维权人士) 杨子立(北京,公民,手机:13552727537) 俞梅荪(北京访民) 李 蔚(北京,民主维权人士,手机:18211081298) 孙 林(笔名孑木,南京,自由媒体人,记者无国界人士,手机:13813950865) 何国泉(笔名苍鹰,广州,自由艺术家,手机:13808877204) 陈 敏(笔名笑蜀,广东媒体人) 赵宏伟(广州,公民) 赵卫东(广州,公民) 姜力钧(辽宁,人权捍卫者,手机:13941068999) 李 海(北京,民主人士) 雁南飞(北京,公民) 邵 铎(广州个体户,手机:18028602860) 黄 宾(广州,公民,手机:13710153850) 史宗伟(郑州,独立学者,手机:13663831386) 戚钦宏(广西钦州,人权作家,手机:13737771350) 姜野飞(泰国,流亡人士,手机:0066857078868) 郭永丰(甘肃,自由撰稿人,手机:13714459645) 王 成(杭州,律师,手机:13616501896) 范标文(深圳律师,手机:15889635216) 杨泽延(重庆律师,电话:023-67621818) 张鉴康(西安,维权律师) 李铮然(深圳,民主人士,手机:18821811587) 章浩奇(南京,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手机:15151810991) 刘沙沙(北京,NGO职员) 魏海波(广东惠州,民主维权者,手机:18665284801) 郑玉林(浙江温州市,公民,手机:13857761899) 王永红(北京海淀,公民,手机:13701390100) 武振荣(韩国首尔市,网络作者) 吕耿松(浙江,中国民主党人,手机:15397134873) 陈树庆(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邹 巍(浙江,中国民主党人,电话:0571-85507972) 毛庆祥(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胡 臣(浙江,中国民主党人) 张继伟(济南公民,建筑师,手机:13793162658) 邢建深(北京,维权公民,手机:15652545069) 李 非(网名小非日夜谭,中国公民,手机:13926276717) 庄道鹤(杭州,维权律师,手机:18058118964) 梁小军(北京律师,手机:13501092285) 毛宏伟(广州律师,手机:18820018960) 车宏年(山东公民) 江 淳(南京、自由作家,手机:13912956670) 贾 涛(扬州,机械工程师,手机:13951435069) 桂世垠(合肥,建筑师,手机:18297973497) 刘士辉(广州,被非法除牌的律师,手机:13060684699) 刘正清(广州,维权律师,手机:13543432448) 成秋波(湖南衡山,公民,手机:13600014200) 昝愛宗(獨立中文筆會理事,獨立記者,自由作家,手机:13082850180) 王书瑶(北京,57年右派人士) 李苏滨(北京,维权律师) 林大刚(浙江,公民) 郭少坤(中国公民,维权者,电话:0516——85710617) 金继武(广州公民,手机:18620048887) 张恩广(烟台公民,手机:15853524215) 李任科(贵州贵阳市民) 赖 虹(南京,教师) 李悔之(广州,自由撰稿人) 张宏编(广西,公民) 单亚娟(黑龙江省,公民) 施 济(南昌,公民,手机:15179131607) 徐 琳(广州市南沙区,自由作家,手机:13751710325) 徐高金(江西公民 15387731776) 黄勇华(湖南衡阳,民主人,手机:18674720605) 张建新(新疆,律师) 刘正有(四川自贡,公民) 罗世模 四川自贡,公民) 曾荣康(成都,法律工作者) 李双德(成都市 法律服务人员) 黄一龙(成都,退休干部) 谌东荄(成都,退休教授) 冯玉熙(成都,公民) 张先痴(成都,作家) 周 清(成都,公民) 丁 矛(成都,公民) 朱晓莉(成都,公民) 周 天(成都,作家) 卢 刚(成都,公民) 李 波(成都,公民) 吴永豪(成都,公民) 杨文婷(成都,教师 王 博(成都,公民) 万淼焱(成都,律师) 黄无限 四川,医生) 张 羽(成都,艺术家) 侯多淑 四川达州,公民) 陈 兵 四川遂宁,公民) 王 健(成都,媒体人) 何 坚(成都,公民) 王大连(四川,公民) 刘 浩(成都,公民) 房让熹(成都,作家 黄晓敏(成都,公民记者) 罗开文(成都,公民) 周成群(成都,公民) 邓品芳(成都,公民) 赵元辉(成都,公民) 吴俊梅(成都,媒体人) 王蓉文(成都,公民) 欧阳懿 四川遂宁,公民) 李廷惠(成都,公民) 李 宇(成都,公民) 辜素芳(成都,公民) 陈兴志(成都,公民) 陈道军(成都,作家) 曾 远(成都,公民) 陈婉芸(四川南充,公民) 汪建华(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85984220) 胡可师(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17078071) 高晓亮(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24363793) 张汝俊(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64390294) 杨勤恒(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67067718) 黄小芹(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6047175) 张慧康(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20589102) 史振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6220710) 谢 丹(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501680326) 常雄发(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71938029) 沈建忠(上海,民运人士,手机:021-68327044) 李化平(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16107496) 陆 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002111558) 沈艳秋(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391066411) 沈佩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021-64093489) 毛恒凤(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901662286) 华神清(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8917846270) 周琦冰(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801794063) 陈建芳(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026516445) 任乃俊(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120607813) 王扣玛(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01929155) 魏 勤(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661481786) 赵迪迪(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201726813) 朱金娣(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3042111402) 金晓梅(上海,民运人士,手机:15900848104) 單趙子(中国,独立学者,手机:13105714798) 陈文生(湖南衡阳市,公民,手机:13707340115) 徐 浩(安徽芜湖,企管,手机:13035041256) 刘四仿(广州民主运动人士,手机:13928786855) 联署邮箱:gongminlianshu1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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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公民建言: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新一届中国政府即将成立之际,我们谨以中国公民身份,郑重公开倡议: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进一步推动和落实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具体理由如次: 一、国际人权宪章对于人类基本人权的申明、确立和规范,符合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强调的立国与立宪的宗旨。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核心准则。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被公认为是“当代得到普遍接受的最低人权标准的最权威表达”。该公约所确认的各项基本人权,作为第一代人权,具有更为根本的重要地位。从18世纪末以来,这些权利作为人类近现代宪政革命的可贵制度成果,已经成为大多数民族国家的宪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规定,它们代表了人类对于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普遍诉求。 国际人权宪章所弘扬的价值和关怀,也是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反复宣称的立国目标和立宪宗旨。建政之前,中国共产党提出“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号召,并落实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当中,为此在边区专门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席卷全国的宪政运动,中国共产党也是主要推动者,人权保障则是题中要义。建政之后,1954年宪法即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我国宪法以人权为本的基调。尽管此后颇多曲折,我们在贯彻宪法、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付出了巨大代价,但人权这一崇高目标已经成为今天转型事业不可分割的核心议程,其最新体现就是我国制定的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二、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兑现中国政府的庄重承诺,满足中国人民的美好心愿,并展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风范。 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就呼吁所有国家最好将两公约看成一个整体,同时予以签署和批准。截止2010年11月1日,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67个国家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我国批准了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自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近十五年,我国仍然没有批准被视为“第一代人权”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尽管中国政府重视在批准前稳妥改进现有法律制度,使之尽量符合该公约要求的各项义务,但是,我们还是应把人权条约的签署与批准之间的间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推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进一步落实,亦避免国际社会不必要的猜度。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从来都是国际人权宪章的积极发起者和参与者。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中国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人权标准因此决非舶来品,而有着中国文化和中国人民的贡献。十五年前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表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对于保障基本人权做出了庄严承诺。此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不同场合多次向国内外公开郑重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就将尽快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2008年初,也曾有一万多位公民签名呼吁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我们再无必要犹疑徘徊,而须因应人权发展潮流,履行政府的承诺,回应人民的诉求,体现大国的风范,顺理成章地以积极果断的姿态加入公约。 三、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中国的开放在深化,法治建设在进步,权利意识在觉醒,公民社会在发育,中国批准公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1年,我国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宣布以宪法为统帅的完备、科学、和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2013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引入许多符合现代人权法治精神的规定,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权利的扩大、严格逮捕和审批程序等。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则明确强调,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并具体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说,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朝着人权方向不断迈进而取得的成就,完全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自然逻辑结果。公民权利的扩大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客观上也为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了良好条件。 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权法治状况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差距或不相吻合之处。然而,所谓的时机成熟,从来不是指要万事俱备,完美无缺,而是指为人权的保障和改进做了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了对接的可能。人权事业是动态的、丰富的,必须在国内与国际、政府与社会、现在与未来、特殊与普遍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空间与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如今恰是我国批准公约的最好时机。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现实存在并且有待时间加以调整的某些难处或不足,我们可以根据各国加入公约时的惯常做法,就具体条款作出合理限度内的保留、声明、通知或反对,但必须真诚、严肃而缜密,高度尊重人权事业的神圣性和经久性。 四、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助于创新宪法的多元实施机制,确保宪法中人权条款的落实,捍卫宪法的生命和权威。 习近平先生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句话深刻表达了“宪行中国”的基本治国理念。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一些良法条款关于各项人权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何使宪法的这些良法条款真正成为塑造民族精神、凝聚政治共识、实现文明复兴的权威标志,关键就在于认真对待权利,贯彻落实宪法,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多元的宪法实施机制。从各国宪政经验来看,这些宪法实施机制大体包括释宪机制、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司法化机制、宪法监督机制、宪法条款直接适用机制等。目前在我国,这些实施机制大都还停留在纸面规定上,需要通过更具体并且更具操作性的宪政实践来激活。 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实就是创新多元宪法实施机制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步骤。首先,该公约本身强调以约束政府和公权运作的方式,来达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目的.. 因而可以间接理顺宪法的人民主权基础和权力制衡模式,提升政府的执政观念及执政能力;其次,国际人权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规范的人权保护法治经验,其中的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及个人的来文程序、督促各国立法和司法行政当局采取人权补救措施的规定等,有助于缔约国履行人权承诺,实现广泛深远的宪政结构的改革和完善;第三,国际人权理事会在监督实施人权公约时,很好地做到了充分尊重各国的宪政和主权,其实践主要是建立在促成协商一致和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基础之上的,这在无形中为各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自主、理性、尊重、包容等前提条件的示范。 五、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使我国更加坦率公开地明确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至上原则,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 国际人权宪章有关人权的规范和实践日益表明,人类的这些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这一点对于正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下中国而言,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悠悠万事,人权最大。人权是目的,政权必须服务人权、保障人权始有合法性。人权立国、宪行天下的原则因此理当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共识。事实上,人权立国与宪行中国之间,存在着深刻而内在的关联,正如习近平先生所阐发的那样,“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担忧,由于缺乏人权素养,对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没有基本的敬畏和保障,在一旦遭遇全面危机时,会使整个社会陷入仇恨与暴戾,走向分裂和敌对的丛林状态;我们担忧,由于缺乏宪政素养,对宪法的权威和神圣性没有起码的体认和信奉,会导致国家工具主义盛行,执政者难以树立一整套符合现代文明的价值观,进而丧失执政合法性以及必要的尊严。 总之,对于公民、政府、国家和民族而言,唯有人权立国、宪行中国,才是成就光荣与梦想的根本尺度和不二法门。我们需要培育一个以中正、和平、理性和开放为根基的公民社会,也需要建立一个以爱和正义为基础的美好政治。人权立国、宪行中国的原则代表了我们最为诚挚善意的心愿,也表达了我们对于个人命运、共同体福祉、国家荣耀、人类文明的深切关怀。我们相信,只要能够做到以人为本,以宪为尊,我们就既能促进当下社会的和谐,也能以最小代价实现未来中国的繁荣强盛。我们也相信,只要以人权立国、宪行中国为努力的方向、重心和切入点,并坚定信心与信念,保持坚韧和细致,一切事关国家民族发展大计的难题都不难获解。如此,则个人幸甚,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基于此,我们恳切呼吁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缔结《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立即批准该公约。如果确因时间仓促,今年不能完成这一工作,也请开诚布公,给全体国民一个解释,同时宣布一个确定的时间表,以求国民谅解,以昭政府大信。 为此,发起此次公民联署。(首批签名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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