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德国之声 | 公民联署吁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两会”召开在即,逾百名中国学者、媒体人等各界人士联名签署公民建言,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参与联署的学者认为,这是中国自由派“最后一次集结”。 (德国之声中文网)这份从周五起正式发布的联署信中写道:”悠悠万事,人权最大。人权是目的,政权必须服务人权、保障人权始有合法性。人权立国、宪行天下的原则因此理当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共识。”签署人当中,既有崔卫平、贺卫方、茅予轼等知识界学者,也有笑蜀、王克勤、翟明磊等媒体人,还有浦志强、周泽等知名律师,以及戴晴、冉云飞、王力雄、土家野夫等作家,也有并不太知名的普通公民。截至记者发稿时,联署人数已经有一百多。 政府签了人大没批:又一个”中国特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框架,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护的核心准则。中国其实在1998年就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至今没有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因此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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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 | 公民权利是争取一切其他权利的权利

公民权利是争取一切其他权利的权利 徐 贲   “公民”在中国是一种怎样的身份?比起北京或上海的“居民”或“户口”身份,公民是更高的还是相对较低的身份? 2012 年 9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北京、广东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并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公然歧视“外来者”的政策受到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许多居民的支持。共和国的普遍公民权利在这些大城市市民的一己利益和特权面前变得如此孱弱,这不仅是因为许多国民缺乏对普遍公民权利的认识,而且更是因为国家制度并没有能够把人人平等的公民观确立为宪政法治的核心。 已故美国 首席 大法官 厄尔 · 沃伦 ( Earl Warren , 1891-1974 )任职期间做出了很多涉及在公民权利上消除种族隔离、提升民权、促进政教分离、透明逮捕程序等的著名判例,他说:“公民权利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因为那是争取其他权利的权利。一个人一旦被剥夺了这一无价的权利,便会陷入被其他国人欺凌和轻辱的处境。”有可能失去这一无价公民权利的不仅是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被歧视的“外来者”,而且也可能是这些城市里歧视外来者的市民们自己。 宪法明明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同等权利和豁免权(不得非法拘捕),为什么有的公民还是被明目张胆地当成二等公民对待,违反宪法的事情还是屡屡发生?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公民没有被当成宪政法治活体的细胞,而是被当成了各级政府权力都可以随意用“政策”处置的统治对象。改变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步骤便是确立一种与宪政法治相一致的新公民观念。 新公民观并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观念,而是在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早已被接受的一种公民观,这种公民观,用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学教授诺法克( William J. Novak )的话来说,是现代宪政法治的核心,就美国而言,也是在南北战争,解放黑奴后才逐渐形成的,“公民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统一的法定主体( unified legal subject ) , 公民凭借这一法定主体身份向国家提出权利要求。现代的公民权( citizenship )包含公民在权利和责任上的普遍性和同一性,那就是,所有的人民都享有作为公民的相同的国家保护与特权。所有其他的局部身份……都从属于这个至高的,在政治和法人意义上的人人平等的国家公民身份”。政治学家莫芙( Chantal Mouffe )在这个意义上曾经强调,公民是个人的一种 “ 原型身份 ” ( archetypal identity ),与其他身份有关的个人权利或豁免权(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族裔或民族的、地域差别的等等)都必须服从公民这个最高的身份,只有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有可能去争取其他权利。 确立新公民观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美国为例, 1868 年通过了关于公民身份的宪法第 14 修正案,但是,直到 1875 年,最高法院仍在 Minor v. Happersett 案中判决妇女没有公民投票权,首席大法官说:共和主义的 “ 公民 ” 与“国民”和“居民”是同义词,“表达的是一个国家的成员的意思,如此而已”。美国宪政专家别克尔( Alexander Bickel )说:“公民的概念在美国宪法构建中只起极小的作用。……最初宪法所约束的政府与人民或个人( persons )的关系,……只涉及政府与人民之间,或人民之间,不涉及政府与作为法律概念的公民之间的关系”。 人民是一个自然概念,而公民则是一个由法律构建的概念,在任何国家里都有人民,但只有在公民权利得以落实和成为基本政治现实的法治国家,才有真正的公民。 18 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对美国的宪政法治理念有过重大的影响,他的《政府论,下篇》虽然没有正式讨论“公民”(因为那时候的人民都是国王的“臣民”),但在第 8 章中还是强调,“臣民”也是一个受制于法律的自由个体,“既然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非他自己同意,否则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 一个自由的人同意受制于政府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正的,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人,这种个人同意与法律的一致便成为“公民”身份的精髓。没有公正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就没有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要讲公民,先得有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公民平等因此成为真假法治的检验标准。 美国并不因为有了宪法便成为一个今天意义上的宪政法治国家。 1854 年的“人民诉豪尔”案( People v. Hall )便是一个例子。乔治·豪尔 (George W. Hall )是个白人,因谋杀内华达州华人矿工 Ling Sing (凌欣译音),经三位华人的做证而被定死罪。豪尔不服,认为自己是白人,应该受到保护,不受华人对他的有罪证词影响。他援引了当时的两条法律规定,第一是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案情涉及白人时,“印第安人和黑人”不得作为证人。第二是刑事民事诉讼程序规定,“黑人、混血人士和印第安人”不得作为不利于“白人”的证人。豪尔争辩道,华人不得就白人犯罪与否做证是包含在这两条法律中的。 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穆瑞( Justice C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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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 | 刘军宁:人是结社的动物

投稿 打印 转发 喜欢 刘军宁 最近,托克维尔的书十分火热。其实《旧制度与大革命》并不是托克维尔最重要的书,他最重要的著作是《论美国的民主》。本文想谈谈《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话题:公民的结社自由。 人是群居结社的动物。居家结社是来自人性的需求。不结社,人就不能成为社会人。真正的文明是平等的个体之间的自愿联合。对于结社自由与人类文明及其未来的相关性,托克维尔说道:“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就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分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结社是社会中最常见的现象。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社团当中。只要法律许可,只要有结社自由,无论在小事上,还是在大事上,公民们都会自愿地缔结社团。 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缔结建立各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权。在托克维尔那里,结社的自由是广义的。结社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为了个人的爱好、为了从政、为了信仰。从公司到政党,从花鸟协会到传教的教会,都是公民结社的产物。结社自由是民主国家普遍保护的基本公民权,世界各国多把结社权这一基本权利纳入宪法之中。 如果自由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应该是自由的。因此,结社的精神是自由的精神。结社自由在性质上与个人自由权一样是不能让渡的,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权利。结社权是生命权和自我拥有权的自然延伸。当然,这种权利只能和平地行使,不能被用来威胁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结社,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其最大特点是自愿:自愿加入与自愿退出。结社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同意。任何结社不能强迫其成员放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等不可放弃的权利。不能自愿加入或退出的社团是违背结社自由的精神的。自愿是衡量任何结社的道德正当性的最重要尺度。抓壮丁式的入伙不是自由结社,只能被开除的组织也不是自由结社。 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的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这番话并非虚言:结社自由与新闻出版自由之间有着类似孪生的关系。没有出版自由的地方,结社自由很难扎根;没有结社自由的地方,新闻出版自由必然十分荒芜。 所以,长期以来,结社自由与办报自由是民主政治与民主社会的标志,党禁与报禁是专制统治与专制社会的标志。在没有结社自由与宪政民主的地方,结社活动常常被看作是对政府与政权的重大挑战与威胁。而在自由的宪政政体下,破坏结社自由就是破坏宪政与自由社会本身。 结社自由是行使其他自由与权利的必要条件。结社是自主的个人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结社是公民学会管理国家的重要实习途径。当其他自由受到威胁的时候,人们就自觉运用结社自由来加以捍卫。在专制社会下,专制者为了排除阻挡其专横权力的障碍,必然要限制乃至取缔公民的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也是契约自由的一部分。契约自由必然导向结社自由,民主政治下的结社都是依约结成的。结社还与平等权有关。结社是平等的人之间的结社,而不是主奴之间的结社。人与人之间日益平等有助于促进平等的个人之间的自由结社。结社自由是公民个人与他人联合起来集体表达、促进、维护、追求共同利益或共同事业的权利。在民主政治下,结社自由常常必须与一系列其他的自由与权利联合起来行使。不能结社、集会、言说,就不能竞选,投票也变得没有意义。选举的权利,也就变成了孤零零的把票塞进票箱的动作。结社自由是其他自由的标杆。如果结社自由受到限制,那么受到限制的就绝不只是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十分有助于促进个人的自主与社会的自治,是限制政府权力实行有限政府的重要手段。个人不能自主,就无法结社,没有结社就没有自治。结社自由也是私人领域的防护堤。在私人领域之内,政府无权命令公民个人应该如何作为。有了结社自由,公民就可以自己组织起来处理自己的事务,实现自己的追求。在不受干预的私人领域之内,人们可以通过结社去寻找幸福和自我的价值。有了结社自由,公民可以自由设计、规划自己的生活,而不必听命于政治权力;按照自己的利益、兴趣、爱好、情感和理想办事,而不必屈从掌权者的意志。没有结社自由,人与人之间就被隔离开来,失去联结的纽带,每个人就被原子化了,社会就会变成真正的一盘散沙。 结社之所以是必须的,因为政府从不是全能的。人们寻求结社,其实也是在寻求互利互助,来满足政府或个人无法满足的那些需求。这种需求是来自人性内部的需求,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在于它在人类的政治制度史上第一次充分地、无害地满足了这一需求。民主政治能够包容结社而不受其伤害,这是其他政体所做不到的。社团是维护个人利益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社团是政府职能的必要补充和维护个人利益的有效工具。 结社自由有助于防止权力集中及其所导致的中央集权大一统。有结社自由,就没有权力无限的政府。政府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不能替代个人联合起来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没有社团,政府的权力就会无限扩张。公民自治的能力越弱,政府权力干预的机会与借口就越多。公民越是软弱无力,政府就越显得积极、能干。只有民间的结社才能分担政府的职能,分散政府的权力,社会的活动才不必由政府来包办。 有人认为,结社自由会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他们担心不对结社自由严加限制,国家就无法保持内部的安定,就无法长治久安。然而,如果每个公民无法联合同胞去保护自由,那么暴政必将占上风。人们为了抵御专横的权力必须进行政治结社。结社自由是自由的一项必要保障。在实行法治的宪政共和政体下,结社自由不但有利于公民的福祉,也很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口 专制需要靠结社自由来消解,民主需要靠结社自由来维护。托克维尔认为,对自由民主的威胁来自个人的独裁与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民主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所以,结社自由,是人类自由的必需品,更是民主政治的必需品。 (作者刘军宁,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保守主义》、《共和・民主・宪政》、《权力现象》等。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您可以通过 新浪微博 与作者联系。) 投稿 打印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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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陈克贵家人委任律师仍被阻介入 陈光诚等发声明重申公民权利

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伤人案已搁置几个月,陈光诚及陈克贵的家人周二分别发表声明,要求当局履行法律义务让家属聘请的律师顺利介入。外界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被以故意杀人罪抓捕的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自今年5月被关进临沂看守所之后,外界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期间当局一直以陈克贵已申请了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由,拒绝了律师斯伟江和刘卫国的介入,律师多次申请会面也未获得批准。陈克贵处境堪忧,让外界关注。 在案件一直无进展的情况之下,陈克贵的叔叔陈光诚已到美国3个月,他周二对外发表声明表示,家属聘请的律师多次申请都未能和陈克贵见面,陈光诚认为,有关当局(为侄子聘请的律师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上的服务。) 指派援助律师真正的目的是阻止我们自己的律师的参与,便于黑箱操作。在此情况下,援助律师是不法官员达到加害当事人的目的的拐杖,其实质是犯罪者的帮凶。 一直关注陈克贵事件的网民王雪臻周二向本台表示:我觉得他还是防卫过当。我也亲身经历过伤害案,但是企图杀我的杀人凶手全部都缓刑释放了。而且陈克贵是防卫过当,他们却把他定性为故意杀人。所以,我认为山东还是希望陈光诚最起码在写书方面,或者在外面发表言论方面需要顾及一下山东方面。他们不让律师介入此案从一定方面就是想要垄断这方面的资源?信息?就是不希望陈克贵与外界过多的接触。 陈光诚认为,当局真正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其家人委任的律师,是为了方便暗箱操作。声明最后表示,“我们有丁锡奎,斯韦江等律师为陈克贵辩护,沂南县的王海军,宋魁元两位援助律师,我们不用你们,请自重赶快退出。” 除了陈光诚之外,陈克贵父亲陈光福,母亲任宗举以及妻子刘芳周二早上也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当局委任律师的行为违背家属的意愿,使律师们无法为陈克贵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陈克贵家属表示,他们反对有关部门强行指定律师的做法,强烈要求两位指定律师立即退出本案。否则本案程序从一开始就没有公正可言。 律师刘卫国,李方平及滕彪周二也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当局拖延律师介入是为了掩盖案件真相,包括对陈克贵进行报复性执法。 刘卫国告诉本台记者:因为此案搁置的时间长,恰恰说明家属和律师不能见到他的隐患有多大。如果是我们的律师能够见到陈克贵的话,肯定不会这么长时间没有一点消息出来的。现在是官方强制指派的律师,对陈光福声称他们曾经见过陈克贵,但是陈克贵现在是什么状况他们又不对外有任何的表达。那么我们也不知道他是真的见到了,还是假的见到了,或者陈克贵究竟是个什么状况。有没有受伤和得到有效的治疗,有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这都是外界急于知道的,而且这也是家属有权利知道的事情。但是他们也不告诉家属们。 记者:这段时间你们有克贵的任何消息吗? 刘卫国:没有。因为消息都被他们控制起来了。 记者:能和他见面吗? 刘卫国:直接的见面是肯定见不到的。我想既然家属都要求了,那么我想两位律师应该主动退出吧。他们退出之后,我们的律师就应该理所当然的介入和见面。现在官方以已经指派律师的名义为由不让我们会面。现在家属已经强烈要求并且已经指出,这两个律师是违反法律程序委任的,而且斯律师也给他们官方写过信,指出他们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直都不见动静。 据海外维权网消息,陈光诚成功出逃后当局恼羞成怒,直至目前,陈光诚的大嫂和三哥都在“取保候审”中。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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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公民权利崛起与公民常识普及

  作者按:本文刊于2012年第2期《终身教育》懂常识栏目,现重发于此,纪念伟大的五四运动93周年。   公民权利正在崛起   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一国的崛起最终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崛起,公民权利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首先是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其次是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选举权;最后是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18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19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考察一国公民权利状况,可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为实现社会秩序,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依据民主宪政理念,国家与公民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在集权专政国家里,强调国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为实现国家或民族利益牺牲自我,对于主张个人利益的公民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服从国家成为公民生活不容质疑的终极价值,公民完全成为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仍在持续之中,伴随着这一变迁的是公民权利崛起。   一、螺丝钉——改革开放前的公民权利管制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乃天赋而非法定,国家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对确认人的自然权利,正所谓立法者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因此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非管制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奉行权利管制理念,公民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轰轰烈烈实行计划经济之时,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计划经济是人类通向奴役之路。从人嘴里吃什么到脑中想什么都由国家来计划的制度,从其创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计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失败。   二、钉子户——改革开放后的公民权利崛起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三、维权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体进入灵魂。从1978年开始,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国家从农民脚下的土地着眼,开始走上还权于民的之路。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每个公民必需起而抗争,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维权越来越被大众认同,维权开始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开始成为公民的价值选择,开始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维权活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观察改革30年来公民维权活动,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抗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活动蓬勃发展,才有了执政党就公民权益对其执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也将推动执政党加快还权于民的步伐。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维权应该也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的常态,古老的中国必将在公民维权活动走上崭新的和平转型之路。   公民常识亟待普及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认识,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世界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能例外(对待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我们更需要世界眼光)。从宪法精神上讲,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入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顷刻间被剥夺。因此,宪法不能只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价值所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强化宪政意识。目前执政党正处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光靠强化执政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依靠暴力解决。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地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2.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人是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对民主宪政的信仰和特有的行动能力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这样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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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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