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美国之音|专家担忧中国民间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空间小

被称为“夹缝中的中国环保维权律师”张兢兢最近在美国智库威尔逊中心的一个有关中国环保公益行动的讨论会上则指出,在这些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的诉讼主体都是GNGOs(Government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也就是隶属于中国政府的公益组织,其中最主要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其次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

她说,中国的新环保法看起来是要给自下而上(bottom-up)的公益诉讼提给更多空间,但她担心,环境公益诉讼是否会成为政府新的政治手段,用来控制本应赋予公民社会的那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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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吴强:网络公民社会与网络参与

(泡泡特约)随着冷战结束、全球“公民社会”的复苏,公民社会的概念最早经由邓正来等(邓正来,1995;邓正来和亚历山大,1999)引入中国,开始改变世人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但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里,公民社会这个关键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摇移不定的状态,无论在学界还是对公众而言,公民社会的发展都更像一个“被过滤的概念”而已(Metzger 1998)。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1990年代至今,围绕公民社会愈益热烈的讨论或者个案发掘并不代表公民社会的渐进成熟,遑论国家-社会关系的根本改变,虽然这一改变可能从公民社会概念的引入一刻就已经开始。不过,1990年代末逐渐兴起的互联网却终结了公民社会的这一不确定,以一种全新的“网络公民社会”出现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开始对中国公众的政治参与、乃至国家-社会关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附加互联网或者网络等等前缀修饰的公民社会也因而成为二十一世纪初中国政治发展的最新关键词。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化如此二十余年中,显然,学界以及公众对公民社会的过度概念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们对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的乐观估计,当互联网为主的“虚拟公民社会”出现之后,这一盲目乐观又转换为怀疑论,影响了人们对网络公民社会以及当下政治发展性质的认知。所以,在解释网络公民社会之前,有必要先行梳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概念化过程及其后果,才可能正确理解网络公民社会的政治学意义。回到冷战结束的历史转折点,团结工会和自由知识分子团体在苏东集团的崩溃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随后Cohen and Arato于1992年出版的《公民社会与政治理论》(可惜这本里程碑的著作至今未出中译本)重新唤醒了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记忆。Cohen and Arato循着“黑格尔-葛兰姆西”的思想线索,第一次在理论上肯定了“政治性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历史性贡献。受此影响,1990年代初期的中国研究中,对1980年代自由知识分子团体、学生运动、民主墙运动、地方工会和工人团体等“政治性公民社会组织”的关注成为主流(如He 1997)。当然,基于1989后的政治威权化发展,海外学界(如Brook and Frolic, 1997)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前景普遍持悲观态度。多年之后,这种悲观论调仍然可见,在海外中国问题研究领域延续着对新兴网络公民社会的忽视。另一方面, Foley and Edwards (1996)及时提出了“公民社会II”和“公民社会I”的划分,将公民社会与民主化这对概念的关系尝试性地做了切割。公民社会I即托克维尔意义上的传统公民社会,主要包括志愿性市民团体,被认为是保证民主运转的重要条件。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24.0px Helvetica; color: #101010; -webkit-text-stroke: #101010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span.s2 font: 17.0px Helvetica; font-kerning: none 同期,帕特南(R. Putnam, 1993,1995)对意大利北部公民社会组织的研究和美国民主衰落的探讨,进一步支持和加强了公民社会与民主两者紧密关联的论点,在学术界和国际社会产生了一大批理论追随者。而公民社会II,指的是团结工会式的政治性公民社会,强调国家-社会间的对抗关系(contesting relationship),关心公民社会组织如何才能激发对国家的反抗意志和力量。Booth and Richard (1998: 781)则继续扩展,所有暴力性、对抗性、但并非必需的反专制团体行动都被单独划入“公民社会III”。在当时看来,后者可能走得太远,但随二十一世纪反全球化运动的高涨、反全球化的激进暴力组织的涌现,在1970年代激进左翼组织逐渐没落之后,再度表明“自治”、“公民社会”等等托克维尔意义上的保守概念已经被社会运动快速发展的现实迅速改造,昭示着另一种民主形态的到来。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只是,对1990年代下半叶的中国社会而言,几乎任何“社团性”的自我组织都被学界看作公民社会出现的积极迹象,由此甚至产生中国公民社会一夜之间形成的幻觉。这一阶段,自由主义学者邓正来与英国社会学者亚历山大编译引介了欧美正在热烈讨论中的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在后89时代的中国学界激起虽不激烈但却持续性的讨论,直至今天,公民社会也逐渐成为替代革命话语、或者国家中心的民主化话语、转向从国家-社会间关系重构、推动有限度政治改革的主要理论资源(如俞可平,1999,2000)。其中,围绕着公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或者民间社会的争论,梁治平(2001)等从中国传统社会和旧的中国学研究(Sinology)中寻找公民社会的本土资源,试图通过“去政治化”的处理,寻找托克维尔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的理论空间。这一理论尝试合乎整个1990年代浓重的“去政治化”社会气氛,以及学界在此气氛下出现的“国学热”和“本土化”转向,推动了部分自由主义学者向儒家传统的回归(如蒋庆等),也包括了从现存政治空间里发掘“法治本土化资源”(如苏力)。通过彻底放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抗性张力、然后确证去政治化的“民间社会-传统思想”的理论力量,这一保守主义转向最终催生了结合两者的保守主义,如汪晖(2008: 1484)根本拒绝社会-国家的二元划分,鼓吹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特别是近代思想中蕴含着同时包容国家与社会的现代性创制,即晚清“创制”的“国家组织及其社会的同一性”既是造成晚清民族冲突的根源,也是相对于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欧洲中心世界历史观的抗拒,从而根本消解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葛兰姆西的后续发展对今日中国的意义。另一方面,198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被迫流产却留下了宝贵的政治遗产:从1987到1989年末通过的多项法案,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基金会管理条例”(1988)、“社团登记与管理条例”(试行,1989)、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等,为1990年代之后的公民社会成长创造了有限但是宝贵的制度空间。1990年代的市场经济改革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新空间,产生了两个引人注目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今天人们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总体看法:其一,自1993年“自然之友”在北京草创后,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北京)为中国社会引入了“非政府组织(NGO)”概念,在1999年之前相对宽松的政治气氛中诞生了第一批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吸引了不少仍然怀抱社会理想的知识分子,主要集中在环境和妇女领域,开创了规模虽小、但是相对独立的、且与国际公民社会接轨的中国NGO群体,直到今天也堪称发育中的中国非政府组织部门的代表,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与政府关系变化的重要指标 (参见 Howell, 1995,1997; Ma, 1998; Saich, 2000; Wang and He, 2004)。其二,1992年后全面市场经济改革浪潮下,在自由主义的市场概念指导下,中国领导层有意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各类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自办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大量增加,其中大部为“官营”协会,也有不少民间协会通过“挂靠”方式登记成立,至1999年底,全国就有近20万个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规模“庞大”。这一基于可统计的符合官方定义并获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所取得的爆发性增长,为国内外观察中国公民社会的学者带来极大鼓舞,被称为中国的“社团革命”(Wang and He, 2004; 高丙中等,2008)。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批私营企业家协会如温州(陈剩勇和马斌, 2003, 2004a, 2004b)和烟台(Foster 2002)等地的私人商会组织,及其与“党国领导社会体制”的互动,受到海外学者的关注(Unger, 1996)。其次,1980年代末兴起的气功组织(Chen 1995)、校友会、老乡会(Whyte 1992)和老干部、知识分子群体的联谊、悼念活动等(Mazur 1999)所谓自发的“民间组织”,在1990年代去政治化的气氛中令人惊讶的快速成长,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城市空间,也很快引发了国内学界的研究热潮。同时,1998到99年,中国政府为准备入世而签署了两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后,公民权利概念引入,进一步扩展了公民社会的权利和民主内涵,相关讨论的中文文献随后井喷式出现,公民社会的概念开始被学界普遍接受,并以表面上“庞大的第三部门”为主体,中国公民社会似乎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的成长起来,为当时理论界的民主化憧憬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俞可平, 2002)。从21世纪初至今,公民社会已经事实上成为学界联系政策部门、推动民主与治理创新的先导性概念,比1980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提法更明确、更系统,被积极应用在基层选举和民主研究、治理改善和民主深化等多项领域(如何增科, 2000,2007),比如对地方商会和民间组织的研究后来转向基层治理和基层民主创新(郁建兴等,2008)。不过,1999年5月发生的法轮功事件和随后行政当局采取的严厉管制、重新登记与整顿的措施,清晰地表明“党领导社会”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在至今尚未松动的社团登记条例的威权环境下,大部分社团为党政机构直接干预或者进行社会管理的代理人,缺乏起码的自治性、和志愿性,充其量只能算作政府支持或资助的组织,或称GONGO,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社会生活中都难以代表中国的公民社会主体,遑论存在一个有意义的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法团模式。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尽管直到最近几年仍有部分学者坚持这一规模性发展代表着中国公民社会随自由经济增长的发展,却忽略了在“排斥性”登记社团条例下其中大部只是对党政机关依附性极强的GONGO,也难以在概念对等的意义上谈论公民社会的在党国体制下的政治参与,相关案例似乎更接近“偶发性的政府组织的公民参与”,如环保NGO参与公共决策、NGO与政府相互购买服务、外来工参与地方治理等等(如贾西津,2008)。2004年乌克兰爆发橘色革命后,理论界先前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幻觉和热情以及在民主化建设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理论联系,加剧了当局对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相对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可能导致“颜色革命”蔓延的忧虑。不仅一些曾经接受过敏感国际组织资金的爱知行等组织受到压力,其他较深卷入维权运动的NGO,如公盟、益仁平等组织,在最近两、三年里也多次常常面临税务、印刷品、经营许可等多方面的调查。如果仅从这些规模有限、却享有较高社会声望的NGO所面临的艰难处境来看,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都不容乐观。二、网络公民社会的兴起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24.0px Helvetica; color: #101010; -webkit-text-stroke: #101010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但是,中国互联网用户从1998年的一百万到2010年超过五亿,虚拟社会空间的急剧扩张根本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经过十余年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用户群落的扩大和网络的结构化、和社会运动的网络化,一个网络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并对中国的政治参与发生着深刻影响。所谓网络公民社会,指贯穿于中国过去十数年间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基于其网络化的社会政治效应所形成的公民社会形态。就结构而言,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其核心,所谓网络首先指的是计算机网络,在此基础上形成公民社会的公共空间和网络结构,即基于互联网的公民社会。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最早始于美国军方资助,从1970年代开始发展,直到1980年代才逐渐推广应用,初期的互联网只限于电子邮件、远程数据库和简单的交互论坛等,中国的第一封电子邮件写于1987年,但直到1990年代初浏览器的诞生、BBS、邮件组等应用迅速扩展,特别是1998年用户突破100万之后,互联网在中国的网络开始具备社会网络化的意义:一个“多对多”传播方式、高度分布式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初步形成了著名互联网专家Howald Rheingold 在1993年预言的“虚拟共同体”。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最初十年,甚至到现在,这一虚拟共同体因为其虚拟空间的特性还常常被人怀疑,以为难以与公民社会相提并论,充其量只是一个虚拟的公民社会。不奇怪,保守的判断或者社会的保守性,通常不是基于无知,就是基于对社会变化的迟钝,或者思维与交流的惰性,这可能是面对面交流有限、非面对面交流趋于单向度的社会里的通病。但是互联网传播技术创造的却是一种“真实的虚拟”(real virtuality),如卡斯特所说,这种虚拟性的本质只是“社会差异化的表达”(Castells, 1996 2000: 402),表达着大众对共同体和公民社会的交往方式的渴望。当互联网技术发展进入交互性极强的社会性媒体也就是Web 2.0时代之后,大概很少人再怀疑互联网虚拟性的现实意义:无论是网游群体、QQ用户群,还是论坛上的网友,通过互联网的联接和交流,都在这种“真实的虚拟”中进行着“自我参照的自我类别化的集体定义”,即意大利社会学家Melucci(1996:77)定义的“identization”——类同化。他们的存在基础既是互联网公共空间的讨论和交往,也是彼此间最大范围的认同,特别是以政治、社会、IT、爱好等议题为中心的“类同化”,从总体上构成一个与现实社会认同迥异的“网民”(netizen)群体。第二,在中国严厉管制媒体和舆论的环境下,从1990年代末到二十一世纪的最初十年,互联网交流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将网络公民社会塑造成中国唯一有效的公共舆论空间。尽管这一空间的公共性随着互联网管制的加强逐渐削弱,但在初期基本上零干预的环境下,1998年“思想的境界”等早期思想类网站奠定的互联网自由主义文化基调贯穿始终,更重要的,大量有着良好教育的普通公民在赛博空间找到了互联网作为公共表达的方式,他们自发地创建大量、各类时政性、思想性公共BBS论坛,积极参与讨论。在1998到2005年的数年间,以1998/99年的反美浪潮、2003年孙志刚事件为标志,聊天室和论坛的激烈讨论与评论,通过不断转发,包括门户网站、非论坛网站和传统媒体网站的转发,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网上舆论,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在受控条件下网络舆论的兴起对中国公共舆论的直接影响(Lagerkvist 2006)。相比被动的学术性民意调查、受到严厉管制的传统媒体上的舆论、或者传统体制内有限的民意表达机制,如单位内的职代会、干部任选评估、基层选举等(见唐文方 2005 2008),网络舆论的不断刷新无疑代表了一种有着充分广泛性、即时性、冲击性和逐渐形态化的“网络民意”,形成中国当下几乎唯一的公开化的、主动的有效民意表达机制。尽管其中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民粹主义”倾向,比如1999年5月8日南海撞机事件后的“网络民族主义”高涨(Li and Qin, 2001),但也被认为是“中共丧失了对民主主义话语讨论的霸权” (Cries 2004),与总体上认为互联网促进了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兴起”的评估(Yang 2003)并不矛盾。事实上,2006年后Web 2.0技术的逐渐发展,网络视频、个人博客和社交网站的大量涌现,特别是2008北京奥运会后推特和新浪微博的出现,使得“网络民意”愈益汹涌,充斥着各类地方性事件的公共议程,往往互联网舆论一起,传统媒体即循迹而至,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传统媒体话语方向。无论是群体性事件,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保定“我爸是李刚”事件、宜黄事件等,还是公共安全事件,如王家井煤矿灾难、南京乙烯爆炸、汶川地震、上海静安火灾、三鹿奶粉事件等,或者仅仅有关地方官员诚信的问题,如陕西“周老虎”事件、南京“周久耕”事件、广西“艳情日记”事件、河南“过路费”事件等,网络舆论都对地方管治当局乃至中央政府、宣传机构等构成了直接挑战和巨大压力。第三,网络公民社会不仅意味着互联网络基础上的新公共空间,更重要的还在于这一公共空间的出现所对应的社会结构转型。只是,与哈贝马斯曾经谈论的在16-17世纪欧洲公共领域出现的背后是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上升不同,中国网络公共空间的形成首先意味着“计算机网络作为社会网络”的结构化效应,驱动网络公民社会从“真实的虚拟”转向“真实的社会”。不同于早期欧美互联网络化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以早先社会网络为基础进行的扩展,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出现是最初以匿名方式通过网上讨论重建网下社会网络的过程,无异于先将现实网络虚拟化,进而在激烈的讨论中趋向网下聚会,建立个人和群体联系,重组现实网络。事实上,21世纪最初几年中国互联网论坛的发展就经历了这么一个以关天论坛为核心的网下聚会的热潮,奠定了中国网络社会的组织网络基础,也改变了现实社会的结构。在这一从网上到网下的网络化过程中,网下关系和社团化的发展却呈非组织化倾向。相比正式的NGO或社团,从互联网交往中发展出来的网络社团是非正式的,成员相互间只保持着松散联系,只在个人之间尤其是网络的圈子成员间却保持着密集的网络交往,形成一个符合社团本来社会学意义的——维持相互交往关系的网络意义的“社团”,即公民社会I,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社团。在结社管制、NGO发展缓慢的环境下,这种非组织化网络社团的出现也影响了现实社会的结构本身。仅仅第一代互联网模式下,万维网的超文本链接、BBS论坛、邮件组等特性,多对多的平等交往模式、海量信息和高度分布式网络节点的存在,已经可能在足够用户规模下可能生成一个“多重接入、多重联接、多重决定”的 “变态分层” (heterarchical)的网络系统(Kontopoulos, 1993: 55),改变原有的真实社会“单一中心、树状网络、层级式的”社会网络结构。对中国NGO的研究表明,互联网时代甚至改变了中国NGO的生成过程和网络化过程,很多新兴NGO完全嵌入互联网,NGO之间的横向网络生长也改变了NGO部门的内部结构,使其内部高度依赖少数资源分配型组织的层级结构演变为多中心的“变态分层”网络(Wu 2008)。三、网络参与和管制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24.0px Helvetica; color: #101010; -webkit-text-stroke: #101010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从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上述三层面结构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全新形态的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全新的政治参与过程,或曰网络参与。民主体制下通常的公民政治参与主要指参与选举投票、参与政党活动、参与工会活动、参与公共决策、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等等各类政治行动和政治表达。中国现有政治制度内,公民的政治参与相当有限、非常态化,主要以参加执政党和数目固定的民主党派的例行组织活动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工会也保留一定程度的活动,城镇居委会选举和农村自治是主要的基层参与。尽管如此,在地方政治和基层政治的层次,近年来政治参与有相当突破,如温岭地区创造力新的民主协商制度,当地部分社会精英能够在通常的“两会”体制外参与地方公共决策,杭州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也值得关注。特别的,在现有制度内,来自威权本身如中央政府的动员以及底层的激励,城市社区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参与平台,这一过程同时也正在将传统政治参与模式下的群众变为公民(海贝勒和舒耕德,2009)。但是,与这些有限度开放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创新”相比,网络公民社会的主动政治参与可谓一场“革命”,只是这场进行中的革命还远远未被充分认识,甚至很大程度上还被当作洪水猛兽一般的异端。网络公民社会的上述三层结构——互联网虚拟共同体、公共空间和社会网络,实际上展示了一个体制外政治参与的动态发展过程,分别对应于认同重建、公共讨论和社会运动三个方面。首先对比公民社会I、II、III。在托克维尔意义上的公民社会I形态下,公民的个人交往收敛于地方性的公民社会组织,而无论公民的跨地域联系或者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跨地域联系都需克服相当的成本,公民协会这种面对面交往的共同体因此更适合发展成为地方自治的公民参与,也因此更多依赖地公共媒体的表达平台和发行网络构成一个公民社会网络。这样的公民社会网络可能在政党动员的情形下成为公民参与政党政治的重要渠道,也可能经由公民社会联盟的方式被动员参与社会运动,形成北美式的社会运动产业化。而政治化的公民社会II、III形态,基于国家-社会间的对抗关系而建立的公民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更多地体现为反对派样式的集会与街头示威,甚至街头暴力行动,与培养惯习性、常规化的政治参与仍有距离,以致于波兰的民主转型成功之后,团结工会的工会意义丧失,波兰的普通公民重新回归政治冷漠。相形之下,中国网络社会的形成和持续过程中,尚未朝对抗性的社会-国家间关系发展,而以竞争性的社会-国家关系为主,政治参与样式的体制外与体制兼容并存。换言之,如前述中国公民社会现状以及网络公民社会所发展的独立公共空间两者共同反映的,并非波兰1980年代后极权主义下的社会-国家对抗,也与南美民主转型前普遍的合作主义威权模式不同,一方面主体由国家建立或控制的大量“社团”根本无从谈起社会与国家的合作,充其量是作为党国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实现控制和管理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规模极小的独立NGO部门基本上秉持去政治化的公益主义立场,也无从谈起与国家的对抗。此种背景下,过去十几年发展的网络公民社会所代表的是相对独立的公共空间的成长,自由主义色彩浓厚,从始至终在寻找和扩张威权环境下的对话可能,总体上以意见表达作为主要的政治参与方式。具体来说,与传统共同体的面对面交往不同,以互联网交流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公民社会的交流依赖远距离的表达,表达行为以及交往的维持过程中,寻找认同与强化差异并存,即所谓的类同化。因为,在相对自由的交流中,任何的话语表达都具有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定义的交流两面性:引发赞同或反对;同时,如此 “真实的虚拟” 世界在交流持续和反思中趋向反映并且放大社会的差异化。在现实生活缺乏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以反映社会差异,比如阶级差异或者政治差异(如政党结构)的情形下,网络公民社会首先就构成一种相对现有社会现实的差异本身;其次,网络公共空间的话语讨论势必趋于光谱化,即“类同化”的认知光谱体系,远比社会现实来得丰富、激烈和冲突;更可能因此产生新的网络意见领袖和网络知识分子,作为去组织化的网络公民社会的代表。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结果,任何“网民”的参与就演变成对互联网意见领袖的批评和赞同的表达,日常的互联网对话就演变为每天刷新的选举辩论和宪法创制,极大影响着社会现实的合法性认知。当然,就表达形态而言,这种参与往往以极其简单的方式呈现,如操作键盘Cont-C加Cont-V两个动作就能完成一次粘帖和拷贝,将自己的文章或者喜欢或反对的他人文章(帖子)复制到BBS论坛或私人网志(博客)上。在此基础上,二十一世纪初以来,这种表达性的网络参与逐渐延伸,沿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三层结构集中在三层面常规化的政治参与:第一,网络意见领袖群体的形成。通过网络辩论、写作和批评造就了一群或者一代的新网络知识分子,如王怡、陈永苗、赵辉(莫之许)、冉云飞、赵静(安替)等等,他们的积极表达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中国互联网或网络公民社会的声音或者网络民意的代言人。第二,从网上到网下的聚会(沙龙)和饭局。从2001年兴起的“关天茶舍”论坛的全国性网下聚会开始,到2010年上海马陆艾未未工作室拆迁聚会,包括读书会和饭局这两种最普遍的方式,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大大发展了所谓“真实的虚拟”的“虚拟共同体”,不间断地在缺乏结社自由的社会空间内创造着另类的结社方式。第三,网络维权运动的兴起。孙志刚事件既是中国维权运动的转折点,也是网络公民社会积极介入维权运动以及更大范围社会运动的一个里程碑。特别从行动主义的角度,网络公民社会的兴起不仅意味着NGO结构的多中心化、互联网化,而且改变了中国社会运动的抗争形态。事实上,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兴起平行于维权运动的发展,并在推动社会的网络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以维权运动为中心的社会运动或者抗争运动的主要领域,这与欧美同时期发生的以“赛博民主”(cyber-democacy)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公民社会及其政治参与样式有着很大区别。早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之前,互联网上以联署公开信发起网上请愿的行动就有多次,此后至今,互联网发起的公开信和请愿行动从未间断。随着Web 2.0社会性媒体的发展进一步扩展为形式多样的“赛博行动主义”(cyberactivism),其中不仅包括各种在线行动,如网络围观(包括跟贴搭楼)、网上捐款、网络通讯社与网络记者、网上调查(人肉搜索)(Yang 2009),更发展了一些极富现实冲击力的线下行动,如在场报道、实地调查、公民记者、记录拍摄等形式,利用各种社会媒体随时与网络公众保持信息、视频和音频的互动。这些充分利用社会交互媒体的个体化行动,根本改变了传统社会运动的组织化形态,以网络公民社会的“去组织化”彻底改造了社会运动的行动方式,事实上也使得大部分有意保持去政治化姿态的NGO从一度的社运中心沦为社运的边缘。例如,2008年瓮安事件中,公民记者佐拉(周曙光)第一时间深入瓮安现场并在个人博客和相册上发布见闻,成为外界了解事件真相的重要的第一手材料;2009年汶川地震后,著名艺术家艾未未亲自组织赴川查找、整理遇难儿童名录,并按生日逐日公布推特上,保持了公众对汶川地震遇难者的持续关注;在2009年邓玉娇事件中,网友屠夫(吴淦)只身闯过地方政府设立的隔离线,也避开了传统媒体所受的报道禁令,第一时间实时探访到邓玉娇本人,产生巨大的网络反响,为邓玉娇本人的无罪化判决起到关键作用;在2010年广州番禺垃圾处理厂抗议事件中,网友北风(温云超)在抗议现场与推特网友的及时互动。如此种种政治参与的行动主义,都不单纯是网上行动,而更多地结合了网上与网下的行动,从而在以社会监控为主的“不在场政治”之外,网络公民社会依靠Web 2.0社会性媒体的高度个人化和分布式的存储,创造了一种的“高度可在场”的“共时政治”参与模式(吴强 2011),彻底改变了网络公民社会的所谓虚拟性,导致网络公民社会对社会运动的深度介入,也使得维权运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社会运动。从理论上说,这些政治参与的形式或行动主义,绝大部分都明显在法定框架和既有诉求管道内进行,即所谓“吸纳型抗争”,但上述相关案例却大部落入当局的调查和防范之中,不少活动分子身陷囹圄,从而凸显体制外政治参与本身与监控政治之间的紧张性质,表明吸纳型抗争所依赖的现有法定框架和诉求管道正在被人为关闭。虽然体制外网络公民社会的成长以及相关网络民意影响力的激增并非有意演成社会-国家的对抗态势,却也被管治当局视为“逾越型抗争”而欲加控制。所以,北美社运理论家麦克亚当等人对吸纳与逾越型抗争的划分(McAdam et al., 2001: 7-8)可能并不适用中国的网络公民社会和社会运动的状况,难以延续“规则遵守”(rule-making)与“规则破坏”(rule-breaking)的社运分类,是否遵守既有规则并不构成社运的空间及合法性基础。换言之,对于过去十数年来逐渐成长、表面上声势浩大的维权运动来说,其真正的“吸纳空间”极其有限,无论是否存在网络公民社会的介入,基本上呈现为“逾越型抗争”的形态,也就是广泛意义上的抗争运动。同时,上述网络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是在未获得平等参与权的条件下的自发构建和行动创新,具有很强的反威权性质。显然,中国政府与网络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网络民意所内含的草根(基层)正义诉求直接挑战现有治理模式和统治政权的合法性,或者说,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公民社会的成长本身就意味着对管治本身而非规则的挑战。因此,网络公民社会的对话主体并不限于地方政府或者具体事件,而基于网络空间的这一抗争主义的公共性,影响远远超出地方甚至国土疆界。因此,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各政府部门都试图主动占领或者控制网络公民社会,积极干预网络舆论的全过程,监控网下结社的活动,谋求兼容性的对网络空间的社会管理创新,防范“颜色革命”从互联网空间爆发。一方面,管治当局试图从强化对互联网的治理入手。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网站内容审查系统在实时操纵门户网站的议题设置,监控着所有境内网站的任何言论,以致2008年后中国境内网站数量开始大幅下降,近2009年一年就减少了132万个,年降幅41%(CNNIC, 2011/1/19)。另一方面,整个党国体制也在试图积极地应对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采取主动手段占领赛博空间,,除了21世纪初全面打造“e-government”之外,尤其重视利用Web 2.0手段,建立政府微博,主动开辟互联网空间内公民参与对话的新渠道,试图将网络舆论与交流纳入官方主导的对话机制和话语体系中,而努力“排挤”自发性的网络公民社会,手法与大规模创建官方资助的社团(GONGO)相似。以致于,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触发中央政府废止“收容审查条例”后,在网络民意与中央政府之间只能观察到隐形对话,并无实质性或建设性的国家-社会关系的明显改变。比如,在过去十年来逐渐成长、表面上声势浩大的维权运动领域,管治当局采取了排挤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如同早先NGO所倡导的“维权”、“社会服务”、“志愿主义”等社会介入方式被当局吸纳,先后由党政事业单位建立多个地方性“农民工维权”、“妇女维权”机构,鼓励建立社区“非营利社会单位”,在北京奥运会期间通过共青团动员起大批“志愿青年”等等,即哈贝马斯意义上“社会的国家化”或“国家的社会化”(哈贝马斯 ,19901999:13)。除此之外,只余下少部分温和派社运人士所主张的合作主义/法团主义(corporatism)派别。他们以“建设性”或“理性”为号召,如“公盟”许志永所关注的上访模式和南方周末资深评论人笑蜀(陈敏)所倡导的“理性维权”,在实践中注意与管治当局的配合性互动,也注重学习网络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模式。例如,艾未未团队的“独立调查”和“随时对拍”两种行动模式被著名学者于建嵘借鉴,在2011年初浙江的钱云会事件中推动成立“公民观察团”,春节期间又在新浪微博发的“解救乞儿随手拍”行动,与稍早公安部进行的全国范围内打击拐卖儿童的专项治理行动相配合,创造了合作主义的网络维权样式。四、展望p.p1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24.0px Helvetica; color: #101010; -webkit-text-stroke: #101010p.p2 margin: 0.0px 0.0px 0.0px 0.0px; font: 17.0px Georgia; color: #323333; -webkit-text-stroke: #000000span.s1 font-kerning: none网络公民社会作为过去二十年来中国政治的一个关键词,其发展首先建立在学界、知识界对公民社会概念和理论的密切基础上,没有这一多少带着幻觉的概念化过程,很难想象网络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共识基础。更重要的,自互联网在中国用户从1998年突破100万到2011年超过5亿,一个“真实的虚拟”空间已经形成,并且随着用户规模相对人口的扩大、互联网交流技术的升级、和网络公民社会的兴起转变为一个与真实社会政治体制平行的空间。当然,在这以互联网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化过程中,另一个较早普及、拥有更多用户的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的网络的作用也不可忽视。截至2009年12月,利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超过2.33亿,占网民总数的60.8%,到2011年初中国的手机用户已经突破8亿,并且随着3G手机网络的普及,2011年底手机上网的用户可能突破4亿,这一趋势表明互联网网络正在与手机网络发生大规模重合。只是,作为社会网络的复制,手机网络强化了克服远距离的模拟面对面交流,也加速了社会网络范围内的短消息传播,从而增强了社会网络本身的结构功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如2001年菲律宾“人民力量II”反对埃斯特拉达总统的行动中,手机和短信发挥了关键的反对派集结作用,行动中的菲律宾中产阶级也因此被称为“精灵暴民”(smart mobs)(Rheingold 2003);相互间缺乏现实交流、仅保持“弱关系”的中国珠三角青年打工者,可能借助所谓“低端”的手机网络克服被流水线生产、倒班、集体宿舍、大量实习工等半军事化生产、生活制度所隔绝导致的面对面交流和结社的缺乏,组织起底层工人阶级的社会网络(Qiu 2009)。但是,虽然邱林川观察到的这一网络在2010年中国广东日、韩资工厂的工潮行动中得到了验证,因为缺乏互联网的“虚拟性”,珠三角的工人网络仍然停留在现有社会网络的网络化,最多在手机网络的意义上代替了工会或者工会网络而复苏或重建了“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与行动,如果缺乏与互联网的重合,仍将被隔绝在整个网络公民社会之外。事实上,2010珠三角工潮的蔓延,恰恰印证了更大范围内互联网传播和网络公民社会、网络参与的力量:对这些手机网络或地方性社会网络的参与者来说,手机网络与互联网络在手机应用中的重合可能才是工人阶级主动克服所谓“数字鸿沟”的革命性变化。更为革命性的变化则出现在互联网进化到Web 2.0时代,由Twitter、Facebook、微博等社会性媒体产生的共时性政治,强化了Web 1.0时代的互联网作为公共空间的传统,突显共时性的现实政治意义,即权利的在场,意味着直接民主的体现和以直接民主为意义的民主参与。当权利在场的聚集与直接民主结合,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团结,就不仅意味着个人权利,更意味着一个公共政治空间从虚拟社区向现实政治的扩展(吴强 2011)。总之,如何认识这些参与行动与环境的关系,如何认识中国公民社会的状况特别是网络公民社会的意义,需要超越社会现实本身,上升到康德所说的结构。如同舍勒(Searle)对社会现实的定义,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这个新兴的公民社会形态也同样,既是虚拟的,也是真实的。在这一个真实的“平行空间”里,互联网社会学家卡斯特所抽象的“真实的虚拟性”赋予了任何虚拟性——无论表达还是行动——以丰富的真实性本身,即在互联网空间的言论和行动的基础上,而非平等的参与权利基础上,赋予了“网民”作为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可能和一个“抗争型的公民社会”(contentious civil society),或可定义为 “公民社会IV”。然而,这一在福柯眼里被管治当局看作“他者”的新兴公民社会样式,与国家间的紧张关系可能类似于17-18世纪哈贝马斯所论及的欧洲公民社会形成之初与君主政权间的紧张,却已经打破了内部与外部之间绝无交流、无共同语言的状态。认知上理论界的公民社会讨论与网络空间公共话语的形成并存、网络公民社会集体行动的抗争与管治当局对体制外政治参的管制并存,这大概是近十年来中国社会和政治最为显著的结构性变化。例如,相对对抗争集体行动采取紧密控制以及更广泛意义上对社会不满控制的警察秩序而言,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向推特政治的转变,包括反威权主义者的聚集、异见性政治性话语表达、和对分散抗争行动的介入,参与高度政治性话语讨论的推特的中文活跃用户整体上也可因此被类别化为新的系统分化——“推特异见者”(Twittering Dissidents)的出现。特别是,当2011年初突尼斯、埃及爆发了以“推特革命”推动的“茉莉花革命”之后,中国网络公民社会和网络参与或许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公民社会与国家、网络与管制、参与和吸纳的关系发展将影响中国社会政治未来的方向。(作者:吴强,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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