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中国选举与治理 | 人民日报: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人民日报: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作者:张洋 来源:人民日报 来源日期:2011-11-16 本站发布时间:2011-11-21 2:17:15 阅读量:1次     推进公民的表达权是增强政府开放度、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如何制约权力,如何有效地监督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同样的群体,同样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不同,结果完全不一样。”“百姓说事点”充分证明,以社会制约权力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 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全文)公民对公共事务充分、自由地表达意见,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不但是国家政治文明的体现,也是社会包容的标志。十七大对“表达权”的强调,有力地证明了中国社会的政治进步和政治文明。   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吉林省“百姓说事点”提供了公民表达的渠道,允许公民自由地表达意见,确保广泛的信息网络畅通,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尽可能地保证了政府作为的确是群众所需。   推进公民的表达权是增强政府开放度、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如何制约权力,如何有效地监督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同样的群体,同样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不同,结果完全不一样。”“百姓说事点”充分证明,以社会制约权力能够有效防止权力的异化。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让公民在表达和参与中实现其利益诉求,让接受监督成为政府的一种习惯。   增强公民的表达权是保障政府合法性、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有赖于群众的支持,尤其是在民主政治的今天,更有赖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吉林“百姓说事点”注重对百姓的教育和舆导,增强了公民对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认知度,有利于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更多有效地表达“能够有助于满足公民对其声音受关注以及其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追求的期望”,从而强化公民对政府的认同,重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因此,公民表达及其利益诉求的实现,既是政府自觉的结果,也是群众主动的表现,有利于增加公众与政府的合作,提升政府公信力。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今天,利益的分化和多元已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利益的表达也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正视公民民主诉求,开拓民主表达的渠道,建立健全民主参与的机制,让公民“说话”更畅通。

阅读更多

Co-China周刊 | 王晓渔:公民与选举

“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在微博上,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方兴未艾,这本身便说明了公民意识的蓬勃生长。没有选票,何谈公民?但从围观到参选,从微博到现实,如何迈过这一步,依然需要拭目以待。本期邀请三位法律方面的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从臣民迈向公民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不是因为人喜欢政治,而是人作为社会动物,离不开公共事务,离不开与他人共处。构建怎样的秩序才能确保人们自由而和平地共处呢? 理论和经验均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垄断,就会形成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些人高高在上,而另一些人惟命是从,沦为缺乏自由和独立的“臣民”。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则会形成一种平等共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成为公共事务的主人,成为自由而独立的“公民”。 “公民”并非意味着拥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而是意味着有权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分享主持正义的机会(褚松燕:《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这样的人只存于“共和国”中。“共和国”的本意是,政治事务乃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由众人共同治理。没有公民的参与,没有平等共治,一个共同体就不是共和国,无论其名头如何。 在一个共和国中,公民是公私事务的真正主人。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既有权自主治理私人事务,不受他人干涉,又有权参与治理公共事务,不受他人阻遏。这是自治的两个层面:前者是个体的自治——私人事务的自治;后者是共同体的自治——公共事务的自治。 在很大程度上讲,私人事务的自治,只要确保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即可实现,而公共事务的自治,则需要个人参与其中,与他人共同治理,实践公民的要义(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与民主制度的脆弱性》,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 在一个自治的社会中,公民有多种方式参与共同体的治理。他(她)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批评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改善;也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较为直接地介入政治事务。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离不开选举这种挑选政治家的方式,尽管它只是最不坏的一种方式(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参与选举有助于培育公共精神。不难想象,如果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事务,公共精神将会式微;如果公共精神匮乏,公共事务将会衰落,甚至蜕变为少数人的事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应放弃“讨论协商”的蛇足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公民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参选者实践的勇气和智慧,以公开合法的方式及策略,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程序发挥到最大化。蔡定剑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和李凡主编的《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都有非常充实的调查统计资料,并对选举立法的改革问题有着高屋建瓴的洞察。 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两种产生办法,即“组织提名”和“联名提名”,前者指各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后者指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具备代表资格的人获得十人以上的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正式的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了“双过半”的当选原则,即必须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且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基于这一考虑,选举法又规定,在基层人大的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和应选代表之间的差额比为三分之一到一倍,即该选区若要选出三个代表,则代表候选人要有四人到六人。由于“联合提名”门槛很低,会导致提名人数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例如2003年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全市共提出初步候选人4万余人,是应选代表名额的9.46倍。 所以,有必要对初步候选人的名额进行压缩。中国选举法规定的压缩方法是,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事实上,讨论、协商的结果往往是组织推荐者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而那些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大多会“提前落选”。更有甚者,只将联名推荐者提交讨论协商。所以,候选人提名制度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恰好是如何做到公开公正的“讨论”“协商”或“预选”。 当讨论和协商仍未就正式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纳预选的最后程序。依靠讨论和协商,基本上就可以完成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任务”,预选的规定大可存而不用。即使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为讨论未果而进行预选的情形,但这种讨论“僵局”的出现机会毕竟少之又少。 因此,选举法中的这一规定实有再加改进的必要。不如直接放弃选举法中“讨论协商”的蛇足,直接规定在初步候选人名额超过预选名额时,一律采取预选。预选只规定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选民参加就行,正式候选人可按获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不必得票过半。 惟一要强调的是,为使选民小组和参加预选的选民充分了解初步候选人,在这一阶段应当推行候选人的竞选,至少在介绍候选人时,做到组织推荐者和联名推荐者有同样的介绍机会;介绍资料尽量详细,包括候选人提出的纲领、计划等;所有候选人都可以主动与选民见面,而不是被动接受选举委员会安排;法律还要支持候选人合法的对外宣传行为,比如制作海报、组织演讲、散发传单,而不是斥之以“拉选票”“扰乱选举”等。当然,和最后的正式选举一样,为了保证预选公正性,在预选日也应当停止对初步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从预选起飞 郭玉闪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 有人问,当选人大代表又如何?的确,虽然法律上人大代表权利很大,可现实中人大代表参政能力又很弱,或让人感觉人大代表就是个花瓶,当不了真。这又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能力当真但不愿意当真;第二,没有能力当真却又成了人大代表。 民意不重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出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让民意无从着力。中国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级间接选举,除了区县一级保留直选,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即由低一级人大代表投票产生高一级人大代表。层级越高越远离民意,层级越多民意越无足轻重。 中国选举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以党政社会团体推荐为主,也就是组织安排为主。这也导致了人大代表与民意之间的疏离。也许整个中国选举制度里,让民意与人大代表挂钩的,就是在县区级别人大选举中,以独立候选人姿态出现、直接争取选民投票当选的人大代表。 这才是当下独立候选的意义所在。但在程序上,除非是绝对民意支持,否则即便有一定民意支持,也未必有机会成为正式代表。 有两个关键,第一,如果独立候选人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那么在竞选活动的组织上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且在最后投票时名字不会在选票上出现,需选民另外填写,难度增加不少;第二,县区的直选,往往第一轮海选能推举出十倍于正式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而从这些提名候选人里选出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一般是三上三下的讨论和协商,基本是领导的意志主导。所以实践当中几乎能将所有民意隔绝在外,独立候选人少有能顺利度过而不被淘汰的。 在各级人大选举中,县区人大代表直选本应该是最贴近民意的,但被一个讨论、协商过程颠覆了。按照选举法,可以替代讨论、协商的方案是预选。也就是说,让海选出来的提名候选人先有一次面向选民的竞争,让选民用投票方式选出正式的候选人;之后在正式候选人之间再竞争一次,投票决定出正式的人大代表归属。 预选的好处显而易见,至少在区县直接选举中可以让民意有用武之地。虽然这对以间接选举为主的整个选举制度实质变革作用不算很大,但若能实施,则总是在向民意靠拢的方向上走出踏实的第一步。 预选也并非无先例。社科院专家史卫民等的《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里介绍了一个成功的案例:1998年,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三家店选区遇到三上三下酝酿后提名候选人数量仍多于正式候选人,只好进行预选,结果很成功。 预选也并非没有理论支持。史卫民等的另一本书《规范选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就已经介绍了一套周密的预选程序设计;史卫民牵头在2001-2002年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挑选了数省做预选程序试点,成果也体现在《规范选举》一书里。 不夸张地说,预选在中国的推行,缺少的只是一个起飞的机会。 (王晓渔,文化学者、评论家,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阅读更多

法广 | 公民广场: 张亚中:隐形独台与显性独台—辛亥革命百年之时看台湾总统大选

法广:在开始评论台湾大选的选情之前,先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拍这样一部长达六集的大型纪录片。顾名思义,影片不光着眼于辛亥革命百周年,它跟今天两岸的现实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张亚中: 这部记录片就是从辛亥革命来反省中华民族一百年走过的路程。它有两个重要的主轴:第一个主轴就是探讨百年来中华民族在现代化路径上的尝试以及迷悟。这百年当中中华民族不断地在迷和悟中打转,一直在找寻这样一条道路:用大陆的讲法是在找一条“民族复兴的道路”,用台湾的讲法就是走向现代化的道路。第二个主轴就是通过历史了解,百年多来,所有中华民族其实都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福祸相依。比如早年进行的现代化失败后,台湾就被割让给日本,在这过程中,骨肉相残,军阀混战,又是国共内战,1949年以后两岸分治。百年之后我们再来反省这个过程,反省之后我们会觉得,真正现代化的目标应该是追求孙中山讲的天下为公,否则再国富民强,如果达不到天下为公,也就会成为另外一个霸权而已。另外,两岸其实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只有两岸互相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慈悲,那才真正能走向现代化。才会有机会。 整个纪录片呈现的就是百年之间,中国人不断地在迷和悟之间徘徊。当然我们希望早点找到悟。 法广:孙中山当年提出的现代化目标是天下为公, 百年之后,中华民族到现在实际上出现了两个不同类型的社会,一个是台湾,是一个比较现代化的民主社会,另外是大陆,还处在另外一个阶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那就是说,辛亥革命百年,其实中国人走出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张亚中: 就是说,大陆今天在民族主义方面,其实做得很有成就,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民生方面,也有相当一些成果。但是在民权主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也就是大陆走上了一个国富和民强的概念上,但他并没有走到民权主义的概念上。台湾的确在民主自由方面有了一些成果,但是在民族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民生方面,跟大陆同样的,在资本主义熏陶下,走上了贫富不均。简单地讲,孙中山的革命跟一般的革命不一样,不是打天下,而是打不平。孙中山值得我们敬佩的地方,他不是急着要做皇帝、做总统,而是要建立制度。使中国能够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一个强大的国家。所以孙中山反对这种会阻碍让中国不强大、不平等的主张,所以他一次革命,二次革命。终其一生,临死的时候还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啊。那么,两岸应该在回顾百周年纪念孙中山先生的时候更应该体会到他所说的最重要的是要达到天下为公。这也是中国古老的智慧。或许它永远是一个乌托邦的理想,但值得所有中国人朝这方面迈进。 法广:那我们现在从您的影片再回到现实的层面,我们来看看台湾今天大选的情况。台湾中华民国总统大选日益临近,简略地说,这场大选目前发展的特点,表现出的特征,从您的感觉来看,会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变化产生什么影响呢? 张亚中: 我是比较保留的。就是说,现在两岸的问题不是交流不够,而是两岸之间的认同越来越远。马英九上台三年多,两岸的经贸交流非常多,但两岸在认同方面却是有逐渐去离的趋势。马英九现在基本上走的是一个隐形独台的政策。这次发表的国庆文告,马英九讲的非常清楚:中华民国是我们的国家,但是台湾是我们的家园。把国和家做了一个区隔。可是在我们的传统的中国社会里面,基本上国家是摆在一起的。他把这个做了一个区隔,另一方面他又讲捍卫中华民国的主权,这就很矛盾。一方面你主张你的主权是涵盖全中国,你又主张捍卫你的主权独立,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所以我叫他是隐形的,就是他不讲清楚。 相对的,民进党现在开始讲清楚了。民进党经过了三次重大改变。最早的时候,他们主张建立台湾共和国;到了1999年,为了选举,提出了台湾前途决议文。也就是借中华民国这个壳上市了。就是说民进党认为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但名称暂时叫中华民国。可是,十月九号,蔡英文又讲了,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换句话说,现在我是搞显性的独台,我已经没有台独的问题,台湾现在已经没有台独的问题。基本上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关键不在于叫中华民国,或叫做台湾,关键是主权独立。主权独立,很明显,就是独立于中国大陆主权之外。 这一种主权独立的概念现在在两党之间慢慢开始汇流了。从这个角度看,我对于两岸未来的发展是有一点悲观的。为什么呢?因为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前提就是大家都是一个中国,主权问题基本上各说各话,但是都包括了对方。这种包括对方的主权宣誓,其实就是隐含着不搞主权分裂的意思。 一中各表,九二共识是在1992年的时候提出的。那个时候,中华民国是中国,可是在经过了十几年之后,他基本上现在已经变成中华民国是台湾了。换言之,其实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在国民党的整个主流论述里面,在1994年就已经消失掉了。但是现在还把那个壳留在那个地方。就好比要喊“芝麻开门”,进教堂喊“耶稣万岁”,要喊一下就可进去一样。他们心中真的认同这个东西吗?其实已并不尽然了。反正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它是针对事务性协商,但是如果两岸进入政治性协商,必然在主权问题上不可能是各说各话。那好,假如在主权问题上不可能各说各话,那怎么去签和平协定呢?两岸之间又怎么进行一个政治性的协商呢?所以,马英九再次当选后,可能两岸政治协商的开启并不会这么快。而只是持续性的维持这个事务性的“现状”。而随着大家的关心越来越少,认同方面也就越来越远。这对未来的长久发展不是特别好的。这也是我要拍这个纪录片的一个重要目的,透过这部纪录片,让台湾的年轻人,能够重新拾回他们的一个共同认同、共同的记忆。但这是一个难度极高的一件事情。 法广:您提出的隐形独台和显性独台的概念很独特,同时又可能令人感觉到一种悲观。假如从这个角度去看两岸的前途的话,按照您的思路,就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国民党也好,民进党也好,即使前者比较主张维持现状,后者更倾向于台独,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两党其实是在越来越靠近,他们距离中国大陆反而越来越远。 张亚中: 我想在这里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大家都在讲维持现状,那我要问,到底维持什么现状?真正的现状是什么?如果说中华民国的主权真正的是涵盖全中国,这是我们宪法的一个现状,对不对?可是这一个宪法的现状大家就不谈了。所以说维持现状这个东西还在不在?在我来看,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其实已经偏离了现状了。大家认为的维持现状就是在两岸目前分离的状态下,保持不要打仗,不要台独,所谓不统不独。可是更深层的去看的时候,这个根本的东西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以前所坚持的宪法,请问你还主不主张?我们以前所建立的国家纲领,国家统一委员会,当然现在不谈了,所以现在还是一个什么现状?其实现在每天都在改变,维持现状本身来讲从逻辑上就是有问题的,因为现状是不可能维持的吗。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其实,我们悲观地看,2012年,不管是民进党,还是国民党谁赢,基本上都是一个隐形独台跟显性独台的合流。而这个合流的结果,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叫做主权独立。 以前戴的一顶帽子,叫中华民国,民进党后来戴一个帽子,叫台湾共和国,现在民进党说把台湾的帽子丢掉,也戴你一顶中华民国的帽子。他们两个都是主张中华民国独立的。只是民进党可以说,我比你显性,因为我说的中华民国主权就在台澎金马,国民党说的中华民国主权,依照宪法,还在台澎金马,还要加上大陆13亿人口,那谁会相信。 法广:那国民党是不是在采取一种策略?中国大陆应该还是倾向于马英九连任,马英九的政府是不是有一种竞选的策略,他真得连任成功之后,可能会有更加雄心勃勃的目标,或者还有别的计划? 张亚中: 我觉得北京的思维逻辑可能不是这样。我们举一个例子,北京现在也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像一个人在练武功,练习心大法。练武功的时候最怕旁边干扰。北京当局现在内部问题很多,有点焦头烂额。可能他想只要台湾马英九能够选上,不要跟我搞法理台独,维持现状也罢,等到我把武功练完以后,我的经济发展以后,我再来跟你来谈。其实,坦率地将,北京当局在面对台湾问题的时候,缺乏一个大的宏观的战略。北京 现在提倡的什么,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我们大家知道,一国两制是统一以后的政治安排,从来没有说一国两制是统一前的政治安排。胡锦涛讲和平发展,请问胡锦涛,和平发展的时候,怎么样跟台湾保持一个政治定位?北京讲不出来,反正我不承认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就摆在面前这是一个事实。所以北京在这个问题上只是停留在一个技术性的操作。他的逻辑就是反正时间站在我这一边。不管怎样,我就跟你进行经贸交流,让你经济上越来越依赖大陆。你只要不搞台独,反正你也跑不掉。等我大了以后,再来收拾你。可台湾的台独也是这样想,时间对我有利,民进党以为,只要我再经过一次总统大选,两次三次总统大选,我的去中国的教育深入人心,人民就根本不认同自己是中国人了。现在的矛盾就是,民进党认为时间站在自己一边,共产党认为时间在他那一边。只有国民党搞不清时间在谁哪边,反正赢得选举后再讲。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关于同性恋人权: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关于同性恋人权 公民社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信息。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极大的发展趋势。 2006 年 11 月,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办的国际法学专家会议上,通过的旨在将国际人权法应用到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日惹原则》,已经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并在会议上介绍。同时,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开始不断的注意到这些人群的人权问题。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来消除对同性恋人群、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歧视、改善这一人群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新的使命。     正确认识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人群   “性倾向( sexual orientation )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对性别深切的内心感觉和个人体验,可能与出生时被认定的性别一致或不一致,这包括对身体的个人感觉(如果能够自由选择的话,这可能包括用医学、手术或其他方法改变身体外观和功能)和其他性别表达包括衣着、言语和独特的行为举止。 [ ② ]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 1992 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 《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 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 ”。 中华精神科学会 2001 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为什么要保护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的区别对待。在这其中,同样包括不应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群的区别对待。 世界各地由于人们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针对他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和偏见,基于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破坏了受虐待者的完整和尊严,削弱了他们的自尊和对社群的归属感,导致许多人隐瞒或压抑自己的认同并过着恐惧和不可见的生活。 [ ③ ] 在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致使同性恋人群和拥有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群同样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污名。   同性恋和拥有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人群的人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   n    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此,应该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完善对这一人群在就业、入学、获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保护。 n    对个人的尊重和人身安全的保障 首先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完善对这一人群的隐私保护,尊重其基本的人生尊严;其次,在职能部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这一人群的基本权利。不得因为其不同性倾向和不同性别认同而给予羞辱和不当惩罚。 n    创造正确的教育环境     在教育的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教育制度往往回避同性恋和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出一些不符合科学的错误教学手段和方式。因此,应该: 确保教育的目标是让每个学生的人格、天赋、以及精神和身体能力向最充分发挥其潜能的方向发展,并且回应所有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的需要;确保教育的目标是以理解、和平、宽容和平等的精神发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每个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成员,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的尊重,考虑和尊重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确保教育方法、课程和资源适用于提高对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理解和尊重,包括对学生、父母和家庭成员与之有关的特殊需要的理解和尊重;确保法律和政策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学生、员工和教师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他们免遭学校环境中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和暴力,包括欺凌和骚扰;确保受到这些排斥或暴力的学生不会因为保护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确保用参与分享的方式来识别和尊重其最佳利益。 n    表达自由的权利     我们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长期以来将同性恋相关话题作为禁止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言论自由和表达的权利。因此: 应当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对同性恋内容的限制,确保同性恋者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确保人们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充分享受意见和表达自由,包括接受和传播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与之有关的宣传合法权利,资料出版,广播,组织和参加会议,传播和获得安全性知识的自由,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n    支持同性恋社会组织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目前同性恋社会组织在各个地方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对于同性恋相关人群的自我认同、互帮互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 应当支持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组织发展,为男女同性恋者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会支持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治经济支持。 n    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国际合作 落实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公约的精神,特别是参考《日惹原则》的精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含保护我国男女同性恋者和跨性别人权的内容。 n    在联合国层面的各项决议和声明中,支持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权保护 特别是, 2008 年 12 月中旬,在联合国大会上,目前已经有 50 多个成员国同意签署由法国提出的一项相关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侵害的联合声明。 2008 年 12 月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 60 周年,在这一历史时刻,该联合声明旨在重申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的人权,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和两性人。   联合声明要点如下:   联合声明中文   我们很荣幸地代表[……]做出这一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声明   1 – 如同宣布 “ 所有人类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 ” 的《世界人权宣言》 —— 今年是该宣言发表60周年 —— 第1条中所昭示的那样,我们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2 – 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中所陈述的那样,我们重申所有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受任何种类 —— 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出身、财产、血统或其他身份 —— 的区别对待; 3 – 我们重申要求将所有人权平等应用于所有人类,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的非歧视原则; 4 – 我们深切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现象; 5 – 我们还对世界各国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针对人们的暴力、骚扰、歧视、排斥、污名化和偏见,以及这些做法破坏了遭受这些虐待者的完整性和尊严感到不安; 6 – 我们谴责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论这些行为发生在哪里,尤其是以此为由使用死刑,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做法,任意逮捕或拘留,以及剥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健康权; 7 – 我们回想起2006年,五十四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面前发言,请求理事会主席提供一个未来在适当的理事会会议上讨论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机会; 8 – 我们赞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对这些问题给予的关注,并且鼓励他们继续将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考虑纳入其有关权限中; 9 – 我们欢迎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在其2008年6月3日的第3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 “ 人权、性倾向与性别认同 ” 的AG/RES. 2435 (XXXVIII-O/08)决议; 10 –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人权机制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所有人 —— 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 —— 的人权; 11 – 我们敦促各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 —— 尤其是立法或行政措施 —— 以确保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刑事处罚 —— 尤其是处决、逮捕或拘留 —— 的根据; 12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到调查,犯罪者为此承担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 我们敦促各国确保对人权捍卫者有足够的保护,并且消除妨碍他们就人权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问题开展工作的障碍。   联合声明英文   We have the honour to make this statement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on behalf of […]   1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as enshrin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whose 60th anniversary is celebrated this year, Article 1 of which proclaims that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2 – We reaffirm that everyone is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 as set out in Article 2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Article 2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in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3 – We reaffirm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which requires that human rights apply equally to every human being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4 – We are deeply concerned by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5 – We are also disturbed that violence, harassment, discrimination, exclusion, stigmatisation and prejudice are directed against persons i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of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nd that these practices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and dignity of those subjected to these abuses;   6 – We condemn th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herever they occur, in particular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 on this ground,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ecutions, the practice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and deprivation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health;   7 – We recall the statement in 2006 before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by fifty four countries reque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to provide an opportunity, at an appropriate future session of the Council, for discussing these violations;   8 – We commend 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se issues by special procedures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treaty bodi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continue to integrate consideration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ir relevant mandates;   9 – We welcome the adoption of Resolution AG/RES. 2435 (XXXVIII-O/08) on “Human Rights,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during its 38 th session in 3 June 2008;   10 – We call upon all States and releva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to commi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human rights of all persons,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11 – We urge States to take all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to ensure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may under no circumstances be the basis for criminal penalties, in particular executions, arrests or detention.   12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tha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or gender identity are investigated and perpetrators held accountable and brought to justice;   13 – We urge States to ensure adequat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and remove obstacles which prevent them from carrying out their work on issues of human rights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日惹原则》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Show&SoftID=110   附录: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Yogyakarta Principles” a Milestone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 Experts Set Out Global Standards for Sexual Rights and Gender Equality 《日惹原则》: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权利的里程碑              专家制定性权利与性别平等的全球准则     (March 26, 2007, Geneva) —   A groundbreaking set of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ndmark advance in the struggle for basic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gender equality, Human Rights Watch and the Center for Women’s Global Leadership said today. The document, known a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after the city where it was adopted, was launched today in Geneva by a group of 29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2008年)

艾滋病与人权:十个理由和十个方面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再者,我们也没有看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文字和提法。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 人权应该占据全球抗击艾滋病工作的核心的 10 个理由 [ ③ ]        在 2006 年举行的联合国 HIV/AIDS 问题高级别会议上,各国领袖们重申: “ 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应对 HIV/AIDS 疫情的重要元素。 ” 但是,在艾滋病疫情出现的 25 年里,这一 “ 重要元素 ” 仍然是抗击艾滋病工作中失落的一角。 宣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最早在 2006 年发布,共有全球 24 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签署。宣言主张:现在人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该占据全球抗击 HIV 和艾滋病工作的核心。宣言英文和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uman_20071017 。 1. 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 HIV 服务的普遍获得 2006 年,各国领袖们承诺: “ 2010 年之前,努力使需要 HIV 服务的人普遍获得全面的预防项目、治疗、护理和支持。 ” 但是,在众多需要 HIV 服务的人群中,以下人群是最难得到这些服务的: ·妇女和女孩 妇女和女孩面临普遍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内歧视和暴力,不仅阻碍了她们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还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 ·儿童和年轻人 儿童和年轻人缺乏 HIV 药物的儿科处方,也不能自由获得 HIV 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机会。 ·罪犯 例如: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吸毒者和性工作者 —— 他们常常落入负责执行鸡奸、毒品和卖淫法的警察和法官手里,因为警察和法官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使得他们不能够获得 HIV 服务。 在各地区和各国关于 HIV 服务普遍获得的磋商中,上述问题都被列为实现普遍获得 HIV 服务目标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全国应对 HIV 和艾滋病的工作中,很少有政治承诺、资金或项目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法语有一个简单的词语 les exclus 说明了一切: HIV 的传播和感染已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 “ 被排斥者 ” 的主要问题。 —— 乔纳生·曼( Jonathan Mann ), 1998 2. 性别不平等让妇女更加容易感染 HIV ,在艾滋病感染情况严重的国家中,妇女和女孩的感染率最高。 目前,全球 HIV 感染者中妇女占据将近一半。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妇女成为 HIV 感染中的多数。这是由于妇女长时期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性上的从属地位导致的。妇女的从属地位被写在法律中,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生活习惯里。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的妇女每天都会受到歧视、污名和暴力。 ·在许多国家,国家法律限制妇女拥有、继承或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教育、贷款、雇佣机会和离婚上,妇女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和社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们不能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坚持使用安全套,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她们只能维持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在丈夫死亡或婚姻解体之后,妇女常常陷入贫困,她们的选择和可能性非常少,不得不以卖淫为生,或者在面临性虐待或暴力的条件下居住或工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 ·针对妇女的暴力在全球普遍存在,其本身就会增加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妇女通过被迫的性行为感染 HIV 的风险比通过自愿性行为的风险更高。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会阻止妇女寻求 HIV 检测、使用安全套或向性伴侣透露其 HIV 状况。许多国家仍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即使在法律禁止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常常也不能执行。在许多司法制度下,由于警方的调查不充分和司法部门的偏见和腐败,强奸和性暴力的幸存者很少得到赔偿。性暴力幸存者也很少能够得到接触艾滋病毒之后的预防治疗。 ·对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或容易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来说,健康系统仍然是偏见和歧视的场所,而不是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获得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 这是妇女和女孩 HIV 预防的核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实践中严重缺乏以及受到限制。妇女在被发现 HIV 阳性之后会受到责备和虐待,这阻碍了她们去寻求 HIV 检测或治疗服务。已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怀孕妇女常常会面对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论断和指责,而不是得到有效的预防 HIV 母婴传播的治疗。 3. 应对 HIV 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和需求,即使在许多情况他们最易被感染。 HIV 在年轻人中广泛地流行。尽管在怀孕和出生时可以有效地预防 HIV 的传播,但出生时携带 HIV 的儿童比例仍然惊人。尽管对 HIV 和艾滋病及其原因有了空前未有的认识和了解,但年龄在 15 至 24 岁之间的青年超过了世界新增 HIV 感染人数的一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即使其人数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就膨胀到了数千万。 ·尽管 HIV 的母婴传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但发展中世界只有不到 10% 的孕妇得到了预防 HIV 传染给孩子的服务。这导致每天将新增大约 1500 名感染 HIV 的儿童。如果儿童能够像成人一样获得同样的延长生命的 HIV 药物,这一显著的不平等可以被减轻,但事实是接近 90% 的儿童无法得到他们所需的 HIV 治疗。 ·因为性或注射吸毒而有感染 HIV 的风险的年轻人常常缺乏获得预防 HIV 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 HIV 自行检测、咨询、安全套和治疗的机会。在学校和青年项目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完整详细的资料常常被审查,以防破坏禁欲和性道德的环境。注射吸毒的年轻人在使用消毒注射器和口服美沙酮替代治疗以预防 HIV 上常常面临法律的限制。 ·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 —— 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其人数就有数千万 —— 经常受到亲属的虐待、剥削、歧视和抢夺财产,而不是得到他们应得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教育系统上存在歧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辍学的比例高于其同龄人。被艾滋病夺去父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只能被日益年迈的祖母收养。而老人的工作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报酬。在缺乏儿童福利或社会保障系统的国家中,这些老人像他们所照顾的儿童一样无法得到受到保护的权利。 4. 在全国应对 HIV 的工作中,最易感染的人群得到的关注最少。 许多感染 HIV 风险最高的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往往因为身份而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负责执行禁毒、反卖淫、反鸡奸法的警察常常从毫无防备的人那里敲诈勒索、索要贿赂、刑讯逼供,有时邪恶地对这些人使用暴力行动,强奸和谋杀。对吸毒、性工作和同性恋的惩罚性措施加重了人们对社会边缘化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促使他们进一步隐瞒自己的情况,远离 HIV 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减轻了艾滋病的预防效果。 ·在许多国家,使用非法毒品的人只占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感染了 HIV 。严厉的毒品法实际上认为吸毒者的身份是犯罪,这导致警官从弱势群体那里勒索贿赂和刑讯逼供,以便完成逮捕定额。吸毒者通常被关到监狱或者被强迫接受反复无效的戒毒治疗,但却很少得到他们非常需要的减轻毒品上瘾或 HIV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 ·由于警察性工作者的普遍暴力,根据禁止卖淫、拉客、拉皮条、开妓院和贩卖人口的法律,性工作者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刑罚,而且常常缺乏获得 HIV 服务的机会。警察强制将性工作者驱逐出商业发展区,进一步阻碍了性工作者获得以社群为基础的 HIV 服务的机会。对性工作者带有偏见和强制性的治疗阻碍了他们去寻求 HIV 治疗和护理。打击人口贩卖的结果常常转化为反对侵犯性工作者的健康和人权。 ·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在全世界面临普遍的暴力和歧视,许多国家仍旧以鸡奸罪处以刑罚。对艾滋病是 “ 同性恋疾病 ” 的持续的刻板印象加重了对男同性恋和 HIV 携带者的排斥,这常常驱使这两个人群远离主流的健康服务。在许多地区,警察更可能嘲笑或加入到对男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中,而不是正确地调查这些犯罪。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怂恿反同性恋,而不是与弱势群体一起抗击 HIV 。 ·许多国家的犯人和被拘留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接触自愿 HIV 检测或治疗的机会。他们常常被禁止得到 HIV 预防信息和工具的机会,即使是在监狱外能够得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是如此。监狱常常不提供安全套和清洁注射工具,即使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能够有效预防 HIV ,而且不会给更多的犯人带来危险。在监狱和其他拘留所的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中,隔离 HIV 阳性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拒绝给予药物和不采取有效行动来禁止监狱强奸,扩大了 HIV 的传播,使艾滋病的后果恶化。 5.HIV 的有效预防、治疗和护理项目受到打击。 过去 25 年里,结果一再显示,人们自愿、知情和公开参与循证健康服务时, HIV 项目取得的效果最明显。这种服务应该告诉和教给人们关于 HIV 的知识,支持他们采用健康的行为,提供给能够尊重他们生命的各种预防和护理的方法,并允许他们选择最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护理。但是目前,采取强制和 “ 一刀切 ” 方法的趋势把 HIV 和艾滋病服务置于空前的危险之中。 ·在许多进行了艰苦斗争才建立起预防 HIV 性传播的全面服务的国家,外国捐赠者、宗教保守派和其他意识形态力量阻碍人们对强调安全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的信息的获得,导致年轻人无法得到关于 HIV 传播的救助信息;年轻妇女无法得到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男女都无法得到安全套和全面的 HIV 信息。 ·在许多国家,政府诉诸于强制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给过失暴露和传播 HIV 定罪,以及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集体 HIV 检测。这种政策可能会促进对 HIV 感染者的歧视和阻碍人们自愿前往所需的健康服务。 ·尽管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会给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带来危险,但许多国家的警察仍然从性工作者那里没收安全套并用它们来作为非法卖淫的证据。最近,许多与性工作者合作的组织无法得到资助,除非他们正式通过 “ 反对 ” 卖淫的明确政策,这样的要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破坏了尊敬地与性工作者合作预防 HIV 和向性工作者提供护理和治疗的努力。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给予的压力削弱了官方对针具和注射器项目的支持,项目能够最有效地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 HIV 。尽管关于其有效性有着无可辩驳的证据,但针具和注射器项目与美沙酮维持治疗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即使在这些项目为合法的地方,吸毒者也可能由于因持有吸毒设备或受控物质而被逮捕的风险而不敢使用。 ·为临终护理而使用鸦片止痛药,对全世界多数需要的人来说仍然是无法得到的。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受到 HIV 和艾滋病重击的国家仍然没有在控制非法使用吗啡和医疗使用吗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吗啡的进口和处方的限制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于对吗啡的成瘾性的过分恐惧和政府没有教育医生和其他保健工作者吗啡在对艾滋病和其他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临终护理上的重要性。 6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年终专题】”崭新的算法,能否算出一个奴隶陈旧的命运”……2024年度之声

【年终专题】“墙也是一道‘边’,中国网民一直都很擅长于进行这种‘擦边’的反抗”……2024年度播客

【年终专题】“中文互联网上的内容每年都以断崖式的速度在锐减”……2024年度404文章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