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行动

自由亚洲 | 官媒造谣突破五百次转发 夏业良将诉《环时》主编

收听或下载声音文件 中国政府出台网络谤信息被转发超五百次即构成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后,北京学者夏业良在推特上举报官媒《环球时报》的编辑胡某某公器私用造谣诽谤。 最高法周一《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该解释并于周二开始实施。 夏业良轰《环球时报》造谣 北大学者夏业良周一晚间,透过友人在推特发布消息称,《环球时报》的主编胡锡进 (署名:单仁平)公开造谣。 《环时》的评论表示,“夏本應在保持本人教授職位的其他硬指標上做得盡量好些,但實際情況顯然不是這樣。夏通不過上年度的崗位考核。” 夏业良说“本人去年业已通过岗位业绩考核,胡主编却在环球时报社论中说我没有通过,属于恶意造谣诽谤”,他要求胡锡进公布向他提供不实信息的人名与职位,否则保留起诉胡锡进诽谤的法律权利。 夏业良周二就此向本台表示:首先是他(胡锡进)在社论里说到去年教授岗位考核我没有通过,这个本身就与事实不相符。他说(胡锡进)说“本报经过证实”,那请他说从哪个方面证实?他现在就是在造谣,因为我去年的岗位考核是通过的,如果他有证据请将证据拿出来,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职务,向他提供了这样的信息,如果不能提供他就是在造谣。这种造谣伤及到人身的名誉,又要如何打这样的官司?假如他对当事人造成声誉上的损害,给未来的事情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那他是不是要做出经济上的赔偿? 官谣传播突破官定数额 本台记者在微博中查询,单仁平的说法早已被转发超越500次,阅读量更是超越5000次的上限,甚至已经被转载到数十家的各大门户网站中。网民们认为,《环球时报》的胡锡进明显公器私用。夏业良在微博中公开募集律师起诉“五百”第一案。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雪忠周二在博客中表示“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对异见的打压,都在不断加强”。 维权律师滕彪告诉本台记者:这个从法律来讲问题就太多了。最高法是一个审判机构,应该保持中立它没有权力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甚至是立法,这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两高这么积极的配合政府打击谣言的行为,这也是很可笑的,完全丧失了法院和检察院该坚守的最基本的底线。而中央政府打击网络大V,打击谣言,实际上是打击批评政府的言论。它用“运动”的方式动员一切力量去打击,实际上是“运动治理“的思路。 许多人认为既然官方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只要求民众遵守,官方媒体更是需要严格把关及执行。日前官媒新华社将日本申奥成功的消息误报成伊斯坦布尔申奥成功,导致数百家媒体集体乌龙,而月前新华社又将外国色情影片的截图当做女囚犯的生活刊登上网也引来大量的批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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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北京话题: 官媒借围剿薛蛮子污名化网络大V 或将适得其反

作者蔡慎坤的文章说,谁都知道,央视和人民日报、新华社同为中国官方的三大“喉舌”,每晚7点的央视新闻联播在中国更有着无可替代的老大地位。别说薛蛮子这个级别的社会名流,即便是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这个级别的高官,也不可能享受到3分多钟的政治待遇。现在看来,围剿和炮轰薛蛮子不是为了打击卖淫嫖娼,而是为了打压网络言论和意见领袖,其用意无非是敲山震虎,杀一儆百,借此警告网民对“政治事件”及“社会公共事件”噤声。 作者石述思的文章说,更令人费解的是,央视整个事件的报道无比突出了薛蛮子网络大V的身份,有对各路大V集体污名化之嫌,这严重值得商榷。首先,即使嫖娼和造谣都会造成社会危害,但惩治的法规却大相径庭。因此,在将薛蛮子网络大V身份凸显之前,必须先向公众率先列举出其大V身份与嫖娼之间的必然联系,比如说,他是否曾利用其大V的声望诱骗良家妇女,或是曾让那些失足妇女对网络大V优惠打八折等等,从而使薛蛮子由此获得某种便利。 一个简单的治安事件神奇地与深入揭批网络大V紧紧联系起来,自然激起了社会丰富的联想,阴谋论再度登场。一些人声称,这显然是政府部门刻意制造的打压网络意见领袖的圈套,尽管警方迅速给以澄清,但质疑并未终止。不少网友则对薛蛮子的私德展开猛烈抨击,其过往情史也相当香艳地在网上源源不断地涌现,个别人一边为梦鸽疼爱儿子感动涕零,一边则对薛蛮子家人展开戏谑嘲讽。情绪化下的道德绑架便从薛蛮子这个孤立的个体,波及整个网络大V,一时间硝烟弥漫,是非难辨。 石述思的文章又说,更为严重的是,网络大V这个曾经是开启民智、推动公益、监督公权的正面词汇,正在被官媒刻意与言行不一、道德败坏、人格猥琐等联系起来。也有评论反问道,薛蛮子嫖娼,官媒为何如此兴奋呢?在中国,即便是名人和官员嫖娼,在媒体上也只是轻描淡写而已,而这次薛蛮子嫖娼却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不能不说政治意味十分浓厚。是的,我们的官方已经压抑很久了,他们一直在等待一次绝地反击的机会。而薛蛮子的嫖娼,让他们找到了一个重大突破口。 作者赣能向天笑的文章说,这事儿追本溯源,还要从很久很久以前说起…… 在中国,将报纸、电台、电视台称为媒体,并不准确,实质上,他们只是喉舌。喉舌的功能就是发声,至于发出什么声要看大脑,也就是高层决策者怎么思考,喉舌本身是没有什么思想的,也不能自由发声。为了做到表面上的公平公正,喉舌也会反映一些民意,但都是经过了过滤并得到大脑认可的,比如:一项政策仅有1%的人赞成,便仅将赞成的意见发布出来,造成所有人都赞成的假象,这样的民意只能算是被强奸了的民意而己。 但自从有了网络,官方媒体控制舆论、一统天下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尤其是微博加入后,公民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沉默,敢于说出自己的声音。而这些声音都是有思想的,与官媒上重复的、机械的、枯燥的、带有明显欺骗性的声音截然不同,因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一些意见领袖从此崛起。这便使中国的舆论阵地分割为泾渭分明的两部分,一部分代表官方,一部分代表民间。要命的是,代表民间的意见总是将官方的意见颠覆、推倒。 赣能向天笑的文章又说,因此,在官方看来,那些带有大V的意见领袖正是罪魁祸首,如何将这些意见领袖批臭批倒便成了官方的首要任务。所幸,人无完人,只要是人,就一定有缺陷。而这次抓捕了拥有上千万粉丝的薛蛮子,不管是一次意外收获还是蓄谋已久,对官方来说都是一次重大胜利,并有了绝好的反击机会。在笔者看来,打击网络犯罪理所应当,但如果借题发挥,以为打击掉异见人士便可以重新占领舆论制高点,民心就能回归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 民意不可欺,天下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官方理应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尊重民意,破除利益集团的羁绊,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否则只会与人民离心离德,越走越远,踏上一条不归之路。也有评论写道,如今社会中的各种丑恶现象并不鲜见,薛某人的丑事为何受到如此关注呢?从相关报道的字里行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之所以受到这样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其在网络上总是扮演社会问题批评者的角色,领导们很不爽,这回老小子终于犯事了,当然要好好地收拾一下了。 作者快乐大哥的文章说,说起来,央视的此种做法并不够光明磊落,如果其网络言论有违法之处,完全可以依法追究,而将其普通的嫖娼行为进行如此高调的媒体传播处理,似乎有滥用公共社会资源之嫌吧?联想到前段时间,西方舆论总是就我们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做文章,央视就抓住在欧洲出现的一次马肉假冒牛肉的事件大做文章。此事做的实在有失水准,其实央视的报道的潜台词无非是想说:“中国有食品安全问题很正常啊,你看,欧洲发达国家不是也有吗?” 国人当然也清楚,我们的问题严重性在于是可以死人的,而人家那里无非只是以次充好而已。不论怎样,这种以攻击别人来为自己护短的行为,总是让人觉得有些幼稚,比较小儿科,比较丢人。此外,新华社近日发文说:网络大V“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被依法拘留。种种不堪细节暴露在世人、尤其是他的千万“粉丝”面前。伪善面具破碎、一身斯文扫地。对此,有网友点评说,看到新华社本文说薛蛮子“伪善”,我差一点就笑死了! 作者南山大仙的文章说,嫖娼虽然不是什么雅事,但薛蛮子嫖娼与伪善又有什么关系呢?薛蛮子他假装正经了吗?他标榜过自己是不近女色的正人君子了吗?他一边在与小姐寻欢,一边对小姐庄严宣布,自己信仰宇宙的真理了吗?他晚上去找小姐之前,白天在台上高谈什么“中国梦”和“三个自信”了吗?都没有嘛!刘志军一边贪污受贿,一边玩弄红楼梦的金钗们,在法庭受审时还大谈什么“中国梦”,新华社不说其伪善。 网友蒙山野逸转载的这篇文章又说,雷政富一边在台上做反腐报告,一边日落西山红霞飞,新华社也不说其伪善;海南校长一边教育下属为人师表,一边却带小学女生去开房,新华社还是不说其伪善;当信仰自由的美籍华人薛蛮子用自己的钱嫖了几个性工作者的时候,新华社却说这是伪善了,这真是tm的笑死人了!眼睛盯着薛蛮子的下半身,心里想的却是如何封住悠悠网民的嘴巴,你说谁才是真正的伪善?是薛蛮子伪善,还是新华社伪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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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新闻 | “两高”公布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

中国——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等等,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9日下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表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解释》还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无论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解释》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两高”称司法解释保障了网络反腐,据悉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近期中国各地开展打击谣言的行动,各地因造谣被逮捕的网名少则数十、多则上百,外界呼吁最高法出台规定规范打击谣言的准则。不过9日的司法解释较为严格,网络上的一些并无恶意的笑话也有可能在打击范围之内。 陈有西律师对此说,“如果将司法解释权降低到发个行政文件一样容易,是国家司法权矮化,不能守护社会基本底线的表现。根源还是司法不独立,不能守护民权,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公安的权力高过法院。如有宪法法院,对越权解释可直接审查判决无效。” 网友“五岳散人”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我看了看,最不能理解的当然是寻衅滋事,其它也不算什么。这东西解释了跟没解释其实真没太多差别,就像想跨省抓你,跟你是否实名没啥关系一样。这个解释的执行不取决于官方的雅量,取决于看守所的容量。” 丁金坤律师批评称,“最高法院也不向社会征求意见,闷声不响地出台了一个关于“谣言”的司法解释,为公安擦屁股。肉食者鄙!历史会评判他们。” 刘晓原律师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有的规定已突破了刑法。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违宪审查。 ” 网友们则说,“以后跟谁有仇,转它500次就好了。”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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