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刘晓原 | 继续被私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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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杨在新伪证案移送检察院 被疑司法报复再度引关注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中的杨在新案移送到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律师们再次对此提出抗议,香港有关团体要求当局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本台今年六月曾报导广西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被控伪证罪案,引起法律界一片震惊。四名辩护律师早前被当局以涉嫌妨碍作证罪拘捕17天后,杨在新被正式批捕,其余三位律师被取保释放。据维权网星期四报导,杨在新伪证案已经移送到北海市城区检察院,其代理律师张凯在取得《起诉意见书后》在北海市看守所会见了杨在新。 张凯星期五告诉本台记者:“审查期限一般是一个月,最多一个半月,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的话,就会移交到法院,检察院如果认为检察方证据不足的话就不会移送到法院进行起诉,目前能做的就是看案卷和会见他、收集证据,沟通这件事情。” 广西北海市4名男子涉嫌在2009年杀人被起诉,并在笔录中承认对死者拳打脚踢刀砍等情节,但因缺乏其他人证、物证,案件开庭2次仍未判决。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辩护律师,质疑检方起诉依据不成立,认为警方对被告刑讯逼供。 北海市曾开记者会,指4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宣布警方已对4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 杨在新所在律所的主任覃永沛律师表示,此案特点在于当局只针对杨在新,其余三名律师并没有被起诉:“这个案子本来就是一个冤假错案,找不出第二个理由,四个律师,单单搞一个律师,其他三个没事,这个案子本来就有问题,合法采证有录像跟录音,从取证中没有一件违法行为。” 杨在新出生于1952年,曾为合浦县华侨中学教师,自学考取律师执业资格。 杨在新妻子黄仲琰表示,丈夫因为代理过维权案件受到不少打击报复。2003年,因当地政府怀疑杨在新帮助上访人士,曾对他判处劳教六个月。对于这次丈夫的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黄仲琰说:“检察院那边还没有说话,现在不知道这个事情下一步怎么做。” 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被认为是司法报复,网络上出现一篇《80%涉嫌律师伪证案件疑似“报复性执法”》的文章,指出公安局、检察院在超过侦查期限后通常将案件不了了之。“说到底,律师所具有的不过是私权利,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抗衡,只能在相应的规则范围内行事。当律师的成功辩护意味着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利益驱动下,失衡的司法必然对个别律师以“伪证罪”的方式予以打击。“律师伪证罪”的存在说明了体制的设立本身缺乏合理性,这就像一个强壮的成年人击倒一个婴儿一样,虽有能力但绝不应该。” 中国律师常有因为代理敏感案件遭打击报复,例如年检受阻,或遭到当局强制吊销执照的威胁。唐荆陵、李天天、刘晓原、刘巍、唐吉田律师等都遭到当局打压。   香港的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执行秘书潘嘉伟向本台表示:“梁在新这个案子,我跟进以来一直都觉得莫名其妙,因为律师是帮他们当事人做辩护的,律师又变成被告,现在杨在新可能要面对当局对他的起诉,我觉得律师在辩护权方面,有一个很明显的讯息就是说,你去帮助一些可能对当地政府不利的案件,律师的安全就变得毫无保障,我们呼吁律师界关注梁在新律师这个案件。”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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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我的二审辩护词

[unable to retrieve full-text content]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荔蕻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王荔蕻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人。现根据本案情况和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以喊口号、打横幅等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2010年4月16日,从全国各地赶来的网民,是自发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申请旁听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诽谤案的庭审。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一人组织而来,她只是在网上发了开庭消息。 (二)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不是起哄闹事。 首先、被告人王荔蕻没有起哄闹事主观故意。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到马尾区法院是为了旁听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庭审,由于旁听席位全被安排了,在无法申请到旁听时,才在警方指定的范围,以“喊口号、唱歌、打公平与公正横幅”形式进行围观。围观的目的,只是为了表达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意愿,并不是出于什么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故意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其次,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起哄闹事客观后果。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包括现场维持秩序在内的警察、便衣、保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附近商铺和民众也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合作、和平与非暴力。否则,维持秩序警方也会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荔蕻围观行为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一,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执行警戒任务的警察、便衣、保安发生任何冲突。当天在警察设立警戒线后,他们听从指挥在警戒线以外围观。证人庄小江在证言中提到“警方设立了警戒线,将这些人请出警戒线外”,此处的“请”字可以看出,围观的网民与维持秩序警方关系融洽,愿意服从警方安排和指挥,没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也没有造成民众恐慌、逃离现象,更没有造成现场秩序脱离警方控制的局面。 其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的围观行为没有影响庭审秩序。2010年4月16日福建三网民诽谤案的庭审,从上午八时半起,在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庭进行,至到中午十二时多才结束。在长达近四个小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荔蕻没有组织网民冲击法院。法庭的庭审没有因为网民在外面围观而中断。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审判长吴瑞峰在《关于“4.16”被告人范燕琼等三人诽谤一案庭审情况》中称,“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到12时结束,法庭内的秩序还井然有序。” 福建三网民诽谤案公诉人林瑜在2010年11月23日询问笔录中,回答侦查人员“聚集的人对你工作有何影响”时称,因为案件的影响在网民中影响比较大,开庭前,估计会有人去法院现场,所以我们提前将近一个小时进入法院。”;侦查人员再问“开庭后聚集的人对庭审有何影响?”,她答“法院里开庭时没听到,也没注意。” 其三,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没有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从一审认定的维持现场秩序警察和保安的证言来看,马尾区法院外面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是由福州市马尾区交警部门按照上级机关部署作出。 由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能证明这个事实。交警部门称,2010年4月16日,马尾区法院开庭审理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根据上级部署,我大队出动41名警力,于4月16日早上07:00至12:00对法院周边的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其中在高速引桥口、君竹岛、青洲路铁路口、青洲环岛、中行口、法院口、罗星塔铁路口、电信局门口分别布置警力,设置管制牌,进行交通疏导,尤其针对法院门口的罗星西路进行了交通管制。对途径该路段的各种车辆,包括货运车辆、公交车(73路、37路)及区内的客运车辆(小面的、盛利运输公司中巴)进行疏导分流。 拉警戒线封锁道路是在当天早上七时开始,而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七时三十分到达现场。在交警封锁道路时,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没有与交警发生任何冲突。 从当天法院外围的情况来看,马尾区法院车辆进出自如,畅通无阻,围观的网民也没有阻拦。这个事实有监控录像可证明。 现场情况录像和交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公交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绕道行驶,不是被告人王荔蕻和网民围观行为造成。 在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开庭审理时,福州市警方也实行过道路交通管制。 2011年8月12日和9月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荔蕻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开庭审理和开庭宣判时,朝阳区警方对温榆河法庭外面道路交通实行了一定范围管制。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途经法庭外面道路的公交车辆,从早上七时起至到庭审结束,在离法庭较近公交车站点不停车,抛了旅客两站地路。 重大和有影响力案件开庭时,司法机关出于“维稳”的考虑实行交通管制,这是近年来比较常见做法。联系本案情况来看,对马尾区法院外面交通管制也不例外。因此,把交通管制造成公交车辆绕道行驶,认定是被告人王荔蕻围观导致,完全与事实不相符。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侦办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人王荔蕻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从上述对事实的分析来看,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从本案程序来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荔蕻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福州市马尾区,但是,本案却是由朝阳区公安分局立案,在公诉机关递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中,辩护人没有看到报案、立案材料。不知案件是由谁人(谁单位)所报,是在哪年哪月哪日立案。 从询问笔录来看,第一份是在2010年11月16日。刑事拘留是在2011年3月21日,在长达四个月时间里,被告人王荔蕻没有任何逃避侦查行为,且在这段时间内,她还多次遭到非法监控和限制人身自由。在今年“两会”结束后,她去了河南省探望被劳教的王译和在看守所羁押的田喜(都没有会见到),返回家中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后变更涉嫌罪名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而遭逮捕。 围观行为发生在福州市马尾区,当时福州市警方和马尾区警方,没有把她和网民带离现场,允许他们围观至案件结束,这说明在当地警方看来,这种围观行为是没有涉嫌违法犯罪。否则,就会采取法律措施。在围观发生后,当地警方没有立案侦办,同样也说明这个问题。 多年来,被告人王荔蕻就在关注社会公共事件和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在她介入维权活动后,被户籍地公安机关监控甚至被限制自由不准外出。由于与户籍地公安机关多次冲突,以至这次遭到了“报复性执法”。参与围观的网民很多,从现场视频录像资料看,喊口号、唱歌、打横幅也并不是一人,但现在仅追究她一人的法律责任,这明显是在“选择性执法”。 三、一审判决证据与证明采信不当 (一)证据方面的问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本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 2、本案侦查讯问笔录和书证材料,其中刘浚、李新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和住宿登记表,是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即在 2011年7月2日侦查取证的。 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获知,侦查机关是在 2011年6月21日将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受案后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这几份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五十二份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了二十一份证据。从定案的二十一份证据来看,没有一份能证明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1、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组织多人聚集在公共场所,以喊口号、打条幅等方式,引人围观、制造混乱”(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九行至第十行)。对这个“混乱”局面的认定,并没有令人信服证据。马尾区法院门前的监控录像本可以证实客观情况,但是公诉机关拒绝向一审法院提供。 2、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共场所交通不能正常运行,而且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三自然段,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这个认定也没有令人信服证据来证明。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严重影响了机关、居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客观状况。 综上所述,除了坚持一审时的基本辩护意见。辩护人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王荔蕻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 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被告人王荔蕻无罪。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1年9月24日 附(点击标题可打开):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我的一份辩护词 王荔蕻寻衅滋事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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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死囚“变身”

                                                                                死囚“变身” ●抢劫犯“唐建敏”被执行枪决九年后,依旧还活着   ●真正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又是谁? ■新快报记者 刘虎 文/图 发自湖北宜昌  2002年仲夏的一个早晨,抢劫犯“唐建敏”站在湖北省宜昌市郊外的一处空地上,凝视着脚下的黄土地,等到了法院执行死刑的枪响。  在落网前大约一年的时间里,这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在当地4次抢劫独行女市民,并将其中两位捅成重伤。但若仅是如此,还不足以为我们所关注。  我们要告诉您的事实是:真正的唐建敏在死囚被枪决九年之后,到记者发稿前,依然活着。   这个曾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死刑犯,已然娶妻生子,一家人常年在北京打工。  死囚为什么“复活”了?  2009年,湖北省检察院启动调查。后查明:在湖北宜昌,抢劫犯“唐建敏”从被抓获、羁押、审查起诉、审判,直至最终被验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机关都没有发现他原来并不是唐建敏,而是名叫张文华。  枪毙了一个“冒牌”的唐建敏,自然不妨碍真正的唐建敏好好活着。  可是,张文华又是谁?他何以能够一路通行无阻,以唐建敏之名受审领死?又是什么原因,让他至死也不肯表露自己真实的身份?  日前,新快报记者北上前往河南淅川,湖北襄阳、宜昌、武汉四地调查,试图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记者发现,张文华曾于1997年在襄阳犯下另一起谋杀案,其在逃亡路上还书信“举报”了“同伙”徐浩。  当地监狱里,至今还关押着这名已喊冤14年的“同伙”徐浩,他还苦苦等待着,那已被枪决的张文华有朝一日能够“落网”,以查清这起谋杀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张文华说他叫唐建敏,警察就记录他是唐建敏。  案子就这么办下去了。  如今,随着张文华“冒名”死亡被发现,有关徐浩杀人的案子也成了说不清的“死囚遗案”。  这也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该院目前正着手重新梳理此案。  我们相信:只要回归常识,注重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并不困难。 活着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死囚“唐建敏”又是谁?  在死囚的真实身份下,还隐藏着另一桩谋杀案和一个已喊冤十余年的“杀人同伙”  9月16日,“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旁的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连续数日的阴雨后,天气放晴,一些人甚至重新穿回了短袖。  地里空着,还不到种麦的季节,65岁的前河村老支书李明占也就闲在家里,没有出门。  向新快报记者提起村民唐殿忠家九年前的一桩遭遇,李明占至今还记忆犹新,同时哭笑不得,“因为这事实在是太离谱了!”  九年前的夏天,李明占受托转交村民唐殿忠家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唐的儿子唐建敏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让家人前去领尸。  “当时唐家没人,也就无人去领尸。”李明占说。  不料,一个多月后,已经“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当时,这位刚从北京打工回来的青年搞不懂:乡亲们为何都用奇怪的目光看着他。  死囚“复活”  唐建敏是唐殿忠的二子,时年30岁,常年在外打工。   由于平素里父子关系很不好,他去到哪儿也不告诉家里,甚至不留联系方式。法院的通知,让村里人很是吃惊:这小子在外面违法犯罪,被枪毙啦!   一个多月后,村里人再次大吃一惊:已经“被枪毙”了的唐建敏活生生地走回来了,“正在村口晃荡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书中写道:“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夹克、戴帽子跟踪女子黄娅,在宜昌市珍珠路实施抢劫,抢走黄娅身上的一部手机及钱包。此后,唐建敏又连续作案,抢劫三名女子,并将其中两人捅成重伤。2001年8月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建敏”死刑。“唐建敏”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由院长吴家友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宜昌市中院于2002年6月6日对“唐建敏”执行了死刑。   可是,既然唐建敏还活着,而且并未到过宜昌,那么,被处死的人又是谁呢?   “唐建敏今年过春节还回来过,他带着老婆、孩子在北京打工。”李明占说,“我们到现在都纳闷:法院是如何判刑,又如何验明正身的?”   关于在宜昌被处死的罪犯“唐建敏”的真实身份,多年以后才为前河村人所知晓。   2008年8月,一名从北京来的律师找到唐殿忠,询问张文华与他家有何关系。   唐殿忠告诉远道而来的律师,张文华是唐建敏的表弟,家住湖北襄樊(今襄阳),是姐姐唐殿荣的儿子,但已经很久不来往了,他和姐姐家也多年没走动。   律师告诉他:张文华就是死在宜昌的“唐建敏”。   在逃犯说:“我已跳江而亡”   张文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何冒用表哥的身份,直至最后被处决?   襄阳市政法机关给出的问题答案是:张文华是一名一直未能抓获的杀人在逃犯。   1997年7月26日,襄阳县(今襄州区)襄东加油站门口花池内发现一具身长170厘米、长发的年轻无名男尸,经法医鉴定为勒死。   同年7月30日,马东、郑卫东、韩静、王静分别到派出所报案及认尸,确认死者为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保卫科科员、23岁的李峻。   几人的报案均称:张文华逃走前曾告知他们、并且逃走后也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迎旭小学教师徐浩因练胆量,把李峻杀害,并抛尸。   张文华时年25岁,初中文化,未婚,做纸品生意,父母为退休工人。   死者李峻是张文华的朋友,双方还是传销上下线的关系。徐浩则是张文华的初中同学,迎旭小学音乐教师。张文华曾数次提出将其销售的纸品送到学校代销,被徐浩谢绝。   此后,张湾派出所又接连收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   “举报信”称:7月24日晚9点多钟,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的脖子,他则抱住李。过了20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后,他们开雄风摩托车抛尸。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尸体的脸、颈、腹部。他们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铺,后搭乘公车回家。   两封“举报信”均是用空白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写的,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在信中,张文华将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都推给了徐浩。   对于自己的去处,张文华做了这样的交代:“我罪大恶极,几天晚上睡不着,良心吃不消。你们看到我时,已跳汉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   当然,后来发生的事实是,张文华既没有“跳汉江而亡”,也没有“吃安眠药死在山里”。虚晃一枪后,他到了邻近的宜昌市,继续作恶,直至被当地警方擒获,被法院判处极刑。     死囚遗罪   张文华以表哥唐建敏之名作别了人世,并且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讲出自己的真名。   这让他的杀人罪行未得到法律上的追究,成为漏罪。   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死,让其“举报”的“徐浩杀人”难以对质,成为一桩身后疑案。在他逃亡期间,徐浩被抓,并被认定有罪,判处死缓。   但十多年来,徐浩一直喊冤。   根据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的认定:1997年7月24日晚,张文华与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为嫖娼产生矛盾,张文华遂生杀李之心。   7月25日上午8时许,张文华邀约徐浩共同杀李,徐当即同意。二人商定用酒将李灌醉后杀死。   当晚9时许,张、徐二人将李骗至张家,张文华以比赛力气为名,从李峻背后把李抱住,徐浩见状,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一根,把李峻颈部套定,猛勒。   张文华用一铁锤猛击李峻头部后,也用绳索紧勒李颈部。见李死亡后,二人方才罢休。而后,二人骑摩托车抛尸,并用尖刀乱刺李峻的脸、颈、腹部等。   很明显,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张文华的“举报”有出入。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用铁锤猛击李峻头部的是张文华,而非张文华所“举报”的徐浩。毁尸也是二人的共同行为,并非徐浩一人所为。   张文华一死,徐浩的案子也成了死无对证的疑案。   举报信还是陷害信?   新快报记者在襄阳市二十中教师宿舍找到徐浩家时,看到的景象堪称惨淡:法院判决、律师辩护词、证人证言、申诉材料,铺满了客厅,外加茶几。当时是下午1点,徐的母亲、退休教师赵克凤连早饭都没吃上。沙发上摆着徐父的遗像。   赵克凤以“真凶举报在逃,无辜替罪坐牢,真凶落网已毙,无辜仍押牢内”二十四字来形容这起案件。   她说,自己整天沉溺于案情之中,根本无心收拾。   徐浩的父亲徐新玉2002年过年前,因儿子在狱中无法团圆,心情激动,突发脑溢血。2004年去世,死时65岁。   “以前是我们夫妻俩一起为儿子跑各个司法机关,要求再审,他走以后,就是我一个人在跑。”   赵克凤认为,公安机关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时写的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   随后检察机关、法院也同样采信了在逃凶手的陷害信,给徐浩认定了杀人罪。   拿到减刑裁定,就撕了   从襄阳城区以西约10公里的梁坡,是湖北省襄樊监狱所在地。徐浩在这里服刑。   监狱狱政科曾科长向新快报证实,徐浩进入监狱以后,就一直不认罪,状态非常不好,不与任何人交流。“他说自己心已死,就是块‘行尸走肉’。”   “从管教到监狱长,在他身上耗费的精力是最多的,尽量给他做工作,开导他。”曾科长说,徐浩最严重的时候是在父亲去世以后,一度出现了精神病的“亚木僵”状态。近两年情况好转,徐浩开始参加一些劳动,并且愿意在监所健身文化活动时为大家弹奏电子琴。“他的电子琴弹得非常不错!”   曾科长承认,徐浩至今仍然不认罪,一直要求案件重审。而管教干部则不主动提起,以免给他造成刺激。   据徐母说,徐浩入狱后,没有主动申请减刑,在服刑9年后,监狱很关心他,主动申请为徐浩减刑到有期徒刑20年。徐浩在拿到减刑裁定后,就撕了。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在2009年8月24日的信函上,徐浩这样写道。   据悉,在徐浩杀人案的办理过程中,曾因证据不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9日裁定,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   但仅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却判决徐浩死缓。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死无对证的“遗案”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文高在10多年前是徐浩的辩护律师,从一审到终审,他至今持徐浩“无罪”的观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有实施犯罪,因此,公诉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就证明了被告人有罪。”董文高律师说,这真是荒唐可笑。   他认为,判决徐浩犯故意杀人罪“既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在当时的辩护词中,董文高律师即直指,张文华在逃亡途中连写两封信“检举”徐浩,行为违反常理。   “张文华是这起杀人案的主犯,按照杀人犯的一般行为心理,要么是害怕,销毁证据,畏罪潜逃;要么约上同伙,继续作恶。但张文华则不然,说他害怕,他却能在犯罪后找来好友马东、郑卫东,不厌其烦地把他和徐浩如何犯罪讲给他们听,连细节也不放过;说他继续作恶,那么徐浩帮他杀了人,他们的关系应该更亲近,他有必要马上出卖徐浩吗?”   已去世的徐父为儿子书写的申诉材料里,也有类似的分析。   徐父设问:张文华起了杀人之心后,就“邀约徐浩一同杀人”,事后,又是告诉“朋友”,又是写“检举信”,他是怕自己的罪行不被别人知道?还是怕公安机关不知道?为何不投案自首?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   董文高说,该案甚至没有物证。仅找到一把刀鞘,还没有徐浩的指纹;在抛尸现场提取到脚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凶器锤子、绳子,以及血衣,无一提取到。   此外,法院认定,张文华和徐浩将运送尸体的摩托车丢在了摩托车修理铺。而在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上,也显得超越了常理。   案发后的7月31日,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枣阳市的李峰摩托车修理铺,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认出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人之一,并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五个月后的当年12月31日,李峰辨认照片,反而准确认出了徐浩。      民警是如何让李峰辨认的呢?   案卷显示,民警一共出示了6张照片,其中有4张是明显的囚犯照片,另有1张上的男子有30来岁,剩下的1张就是20岁时的徐浩照片。   徐母认为,李峰先前已得到过“疑犯20来岁”的信息。这些因素,都直接诱导他选择了徐浩的照片。   徐母还称,据李峰母亲说,民警直接指着徐浩的照片,让李峰辨认签名。“这种行为明显是公安局为了尽快结案,做出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张文华冒用他人名义被处死。经查实后,其“遗案”蹊跷之处愈显突出,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重视。   9月16日,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徐汉明称,该院已着手重新梳理该案,如确有重大疑问,将进行再审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我国知名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此案非常离奇,也称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不能说的“秘密”?   张文华“冒名”被枪决是谁发现的,何时发现的?新快报记者来到宜昌,未得到理想答案。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控申回复[2009]23号回复函,是徐浩母亲赵克凤去信反映“唐建敏实际未执行死刑”后,该院才指派宜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调查的。   经查阅卷宗,走访办案人员、照片对比、文检鉴定,后确认: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枪决的实为冒唐建敏之名的杀人犯张文华。   也就是说,死囚张文华被执行枪决七年之后,200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官方回复函,才最终确认了他的真实身份。   记者前往宜昌市检察院监所处,处长赵青表示,未听闻过该起调查。   而在“唐建敏”四次抢劫案发地的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其政工科科长胡绍红也表示,未对此案有任何印象。   那么,徐浩母亲赵克凤是如何得知张文华冒名被处决一事的呢?   赵克凤告诉新快报记者,张文华被处决,是2008年自己从襄樊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处听说。或许是姚体恤她为儿子跑了10多年,加上其时姚已接近退休,就告诉了她这个“秘密”。   姚家联是何时得知张文华已冒名他人被执行枪决?难道襄阳市政法机关早已知道,却秘而不宣?   新快报记者联系上姚家联,姚称已退休,无意再提起此事,刻意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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