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杨支柱 | 媒体和司法要合力绞杀道德到几时?

作者: 杨支柱    标签: 彭宇 许云鹤 2011-09-11 10:39 星期日 晴      杨支柱      继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撤诉)之后,天津的许云鹤案一审判决再次挑动了人们敏感的道德神经。允许畅所欲言而且无需专业知识也能说上几句的新闻并不多,一时之间人们对许云鹤案议论纷纷,对其他重要新闻视而不见,各地已诉未诉、已判未判的类似案件都被晒出来。围观的人还没有散去,又爆出江苏如皋公交司机殷红彬下车扶一老太反被诬为肇事者的新闻。殷红彬比较幸运,他不但有同车售票员作证,而且车头上的录像录下了事发现场:肇事的是三轮车而非公交车。这一事实极大地强化了人们心中“做好事反被诬”的看法,老人在公共场所跌倒而无人相扶甚至因此死去的新闻此伏彼起,卫生部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无辜受累,人们质问:技术指导能解决缺德的问题吗?   媒体似乎还不甘心。9月8日羊城晚报刊出报道《有人出钱,撑你扶一把》,称华南师范大学的教授谈方主持的“中国好人网”创办了一个“搀扶老人风险基金”。“基金已经募集到4万多元的善款,同时也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名律师加入。”谈方说:“不管是谁,见到有老人摔倒你大胆去搀扶,由此打的官司,我们律师免费给你打,你如果真的是败诉了,我们给你赔偿金额,不管多少。有人问我们设不设上限,我们不设!”   谈教授的意图当然是很好的:不能让荒唐的判决吓坏了作好事的人们。但是我认为,支持扶助老人自认为被污肇事的人打官司是好事,替他们赔偿却是坏事。我担心,有了这个基金,找好心扶助自己的人索赔的老人会更多,甚至“碰瓷”的积极性也会大涨:原来还怕被告拿不出那么多钱,或许还多少有些内疚;现在不必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甚至连内疚也不必了,因为帮助自己的人赔的钱最终不是由他自己出的。   我还担心,知道有这个基金后,真正的肇事者会毫不犹豫地自称“好心扶助老人反被诬”,以便通过司法无法摆脱责任时找“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这个冤大头替自己承担责任。录像并非无处不在,也有失灵的时候,无神论的中国人们对证人证言又总是存在很大疑虑,法院的公信力又不高,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不被舆论认可是常有的事。   无论彭宇案还是许云鹤案一审,我都是站在被告一方谴责法院判决的。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完全存在相反可能的“常理”推测彭玉撞了老太太,滥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原则(无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都不应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视先上后下的秩序错误地认定“双方都无过错”。(详见杨支柱:《即使彭宇确实曾与徐老太相撞》,南方周末2007年9月12日)过错认定的错误也同样存在于许云鹤案一审判决中。老太太不是小孩子,她翻越隔离栅栏的行为依我看应推定为自杀,而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是一切“侵权行为”的免赔条件。即使她能证明自己不是自杀,老人翻越隔离栅栏的过错也极其严重,除非他能证明被告正常行车可以避免相撞但因为被告超速、酒驾、制动失灵而未能避免,否则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许云鹤案一审判决不同的是,也许是基于彭宇案的教训,法院并没有认定碰撞事实,实际上是认为许云鹤虽然可能没有撞到但也“吓倒”了老太太。类似的判决以前也有过,郑州市二七区法院“(2007)二七民初字第2599号”的判决书就说:“……不能认定毛先生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东方今报2008年1月25日)这样的归责并未如某些专家所言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违反了损害后果必须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赔偿要件。许云鹤、“毛先生”行车和老人摔倒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   但是当舆论把这两个判决总结为“好人被诬,法院判赔”的时候,舆论在认定事实上实际上犯了与彭宇案一审法官同样的错误,也是根据“常理”推断出案件事实。这个“常理”是:如果彭宇撞了徐老太并且想逃避责任,他完全可以跑掉,为什么打电话叫徐老太的儿子来,为什么一起送徐老太上医院?然而一个良心未泯的人肇事后本来想承担责任(尽管根据法律他本可免责)、发现事态严重后改变主意逃避的可能,也是有的。从徐老太方面看,人们通常不会恩将仇报,不也是一个“常理”么?   另一种可能,是老太并非存心恩将仇报诈害彭宇、许云鹤,就像殷红彬所救的那个老太事后所说的那样,当时吓傻了,脑袋一片空白,清醒过来第一眼看到的是救助人,所以认定他就是肇事者。由于社会上弥漫的人们之间互不信任的情绪,由于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判断事实的人性弱点,这种怀疑可以理解。但把怀疑咬定为事实,尤其是面对的是在救助自己的人,这些老太太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主要是这种靠不严谨的“常理”推定事实的思维逻辑,造成了彭宇案、许云鹤案的一审判决,也形成了“好人被诬,法院判赔”的舆论,并且为殷红彬被诬事实所极大地强化。然而我还是相信,恩将仇报不是人类的正常心态,绝大多数老人不会这样对待救助他们的人。社会上弥漫的恩将仇报的恐怖气氛,是思维逻辑完全相同的“受害人”、司法和舆论合力造成的。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一些法学专家也参与了这一有害舆论的制造,他们说判决要考虑社会效果。判决当然要考虑社会效果,但那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也就是采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不同解释方法存在不同结论并且难以择决时,应选择社会效果较好的那种解释。事实认定只能遵循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不能靠所谓判决的“社会效果”去倒推。      新快报2011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

网络科技 | 网络的司法管辖:服务器的物理位置还是所有者位置?

这个月月中的时候,美国科技网站ZDNet报道说,根据爱国者法案,谷歌向美国政府及情报机构递交了它欧洲数据中心上的资料。套用一个时髦的概念,就是欧洲人(或企业、组织)“云”上的数据,谷歌将之交给了美国政府。 这个事和谷歌“不作恶”的信条关系倒不大,毕竟它是美国的企业,遵守美国政府的指令谈不上“作恶”。但问题也是很显然的:欧洲人的隐私以及欧洲组织的组织机密,被公布在一个外国政府的眼皮下,对于骨子里其实有点排美的欧洲人来说,总不是什么好事。 这是一个涉及互联网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可以这么说,这个问题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就一直争议良久,有些被解决,而有些,则至今没有太完善的方法解决,也没有听说过国际上有什么通行的公约惯例或各国政府都事实接纳的处理方式。 有一些互联网上的现象,就属于司法管辖议题范畴。比如在A国,一些网络服务是不犯法的,但在B国,属犯法之列。那么,B国公民利用网络远程控制,在A国开设这种服务,他/她是不是犯法?目前通行的处理方式是:此人犯法,需接受B国法律制裁。 但谷歌这个事引发的争议是这样的:隶属A国的一个互联网企业,它的某台服务器置放在B国。对这台服务器的司法管辖,是在A国手中还是B国手中?说在A国手中有道理,因为服务器的拥有者——这个企业到底是A国的,自然要遵从A国管辖。但说在B国手中也不见得没有一点道理,因为这台服务器以及服务器上的数据,“物理”上的位置在B国,受B国管辖,也可以成立。 国与国之间的博弈还是利益博弈,故而,从利益角度来看,这类争议最后的解决方案会是什么呢?我个人以为,很有可能实施的原则是哪国的企业,归哪国管。也就是看服务器的所有者在哪里,而不是服务器物理存在在哪里。 从短期来看,这样的解决方法,让本国企业或个人有些吃亏。在谷歌这件事中,那些把数据放在谷歌服务器上的组织或个人,就可能倒了霉。但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方案实施,会鼓动本国企业或个人,使用本国网络企业的服务。因为,对于一个正常的文明国家来说,本国的立法相对于外国的立法,显得可控一些。在没有突发事件的刺激下,一个国家要求自己的网络企业交出国内其它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数据,并不容易——这使得大多数民用企业和个人比较放心。而一旦有了突发事件,该国政府也比较容易控制至少是本国信息不外流。 这样的解决方法,和现行的现实社会中某些做法有些冲突。比如A国企业在B国开设分公司,一般而言,B国政府要求它披露内部信息以配合B国某些行为是很常见的现象,而该企业通常也是照办(根据当地法律和政策如何如何)。但如果按照我上面的分析,服务器上的资料,司法管辖属A国而不是B国,如果A国不允许该企业这么做,企业就必须服从A国的指令。 目前这样的案子还不多,谷歌是一宗,前一阵子微软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根据爱国者法案交出在国外的数据。这些案子会引发国与国之间的反复博弈,但以我个人看来,最终会形成本文所述的一种国际惯例。虽然这种做法会有违于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通行法则,但基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这样做的好处,却是最大的。 —— 刊发于《第一财经日报》互联网观察专栏 —— 这篇东西,看得懂的人,应该明白我在说什么,在警告哪个。 Copyleft © 2010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注意:转载勿改标题! ItTalks — 魏武挥的Blog (digitalfingerprint:fc4f8fc31f70097eea4b780b13146415) 欢迎 浏览 我收集的信息图 关注 我的微博 访问 我的分享 无觅猜您也喜欢: 关于网络分级 网络人口的成熟化 读书:网络传播概论 网络犯罪的现状【附相关统计数据】[TMT观察中心编译稿] 无觅 与本日志可能相关的文章有: 搜狐有些什么? (9) 阿里云手机:更新换代的淘宝手机 (5) 小米科技的MIUI和手机 (9) 运营商的管道化 (4) HTC的麻烦 (5) 网易:分拆上市还是“图谋退市”? (13) 社交网络 vs 社会化媒体 (10) LBS其实是一门大生意 (5) 开放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13)

阅读更多

荷广 | 维权组织:中国司法独立性受威胁

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于周五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的法制状况自2009年起日益下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严重侵犯、整个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也在下降。 报告指出,从2003年起,中国当局启动了一个新的司法控制体系,旨在加强对律师独立性的控制。报告说,这一体系到2009年已基本趋于完善。 律师年检 中国法律要求所有律师隶属于当地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的报告指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上独立,但实质上受国家司法部控制。 那些“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行选举以及实质上的会员控制”的律师,往往无法通过中国各地司法当局对律师的年度考核。这意味着这些律师不能继续执业。 许多承接敏感维权案件的律师在年检中也时常遭受到压力。报告指出,悟天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律师因接手维权人士倪玉兰的案件、以及有关法轮功的案件,到今年7月底为止,仍未通过年检。而官方给出的原因是:办公环境不适合。 律师年检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律师协会于5月份发出的通知说,年度考核是按照中国的《律师法》、司法部和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协会的有关条例来进行的,考核内容包括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请示报告并接受监督指导的情况。 但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发布的报告指出,自2007年《律师法》修正以来,律师年检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就连司法部2009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也未提到年检事宜。报告指出,这意味着年检一事并非法律要求。 两年前被北京司法局吊销执业证的一位律师在接受外国媒体时说,司法当局对律师的年检或年度考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种行政规定,至于律师能否通过考核则没有标准,都是暗箱操作,内部掌握,结果依法办事的律师可能会遇到麻烦,但那些拿法律当工具和谋利手段的人往往能顺利过关。 法律限制 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律师伪证罪及相应处罚。然而,报告指出,该法可被无限制任意解读,用于阻拦律师质疑当事人供词的真实性,甚至在明显存在逼供的情况下。有人说,“刑法306条是刑辩律师的断头台”。 司法部于2010年颁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更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控制、减少了他们在敏感案件中恰当执业的可能性。 威胁律师 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还指出,接手被当局视为敏感案件的律师,还经常受到当局骚扰和惩罚等,其中包括“暴力”、“短期拘留”、甚至法庭也通过“推延审判日期、临时休庭、打断时间”等手段,使得“提供法律咨询与代表的程序更加复杂与昂贵”。 报告说,雇佣被视为敏感或反动的律师的事务所也经常受到威胁,强迫开除这些律师。后果是,“许多律师每年都更换律师事务所,就像每年的年检一样。” 报告还补充到,那些不就范的律师事务所也会受到“教训或惩罚”。 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位于中国大陆,其成立的初衷是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而造成的维权者受迫增加的一个回应。

阅读更多

中国报道周刊 | 新司法解释想把《婚姻法》变成《公司法》

  指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或“《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在试图“离间”婚姻,也许有点过头。但它通过对婚前财产的“明晰”界定将男女之间的结合变得像合伙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确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司法解释把《婚姻法》朝《物权法》或《公司法》的方向大大地拉了一步。   如果你认为这是尖刻的讽刺,那是对我的冤枉。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想避讳这一点,它称此次解释主要是要解决《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由于事关每一对夫妻潜在的切身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公开,便自然而然在全社会引发了空前的争论,而且它衍生出来的新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例如,南京市地税局就敏锐地从中嗅到了“商机”——据报道,它将对夫妇一方在另一方的婚前房产的产证上加名征收3%的契税。这事成为近日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普遍担心,原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各地政府税务部门都像南京市地税局那样,更愿意做与人民讨价还价的生意。   仅从夫妻两方面对家庭财产的权利的角度来审视,我认为眼下社会上激烈争辩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各自的逻辑缺失。这里不便赘述这些观点,但我想要强调两点:第一,对“新司法解释明显偏向于强者因而不公正”的批评,我是不能同意的。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法律的确应当对弱者施予额外保护,但这种援助主要应当来自政府和社会,而不是强迫其他个体去实施。一个贫困人士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恰当资助,这是善法;但假如一个穷人仅仅因为他贫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还(或少还)他欠另一个富人的钱,我丝毫看不出这样的法律有利于公平正义。第二,那种“只要有真情就不必在乎房产证上写不写名字”的道德呼吁,是更加不可取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虚无主义”(相对于把人和社会都想象得一无是处的“消极虚无主义”)态度,它把人性幻想得比真正情况高尚得多,并借助这种幻想逃避可能出现的矛盾。按照这种逻辑,所有的事关契约的民法(比如《继承法》)都是不必要的。   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强烈反对这次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说老实话,我很怀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自己根本都没有搞清楚《婚姻法》追求的目标究竟应该是什么?   我不是法律业内人士,但根据自己的10多年婚姻经验,我认为,作为一种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婚姻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显然不应当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所谓“权利”和“公平”。因为说到底,在一桩基于感情结合而非金钱交易的正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付出和收获是很难用“公平公正”来评价的,这里包含了大量不可量化的情感成分。在我看来,《婚姻法》更多地应当向社会传递某种价值导向,即鼓励适龄男女慎重结合,组成家庭,并鼓励婚姻家庭的稳定与持久。这是由于,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之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基于此前提,因离婚而付出适当代价是理所当然的。简言之,《婚姻法》应当促进夫妻双方更好地融为一体,而非保障和鼓励他们在婚姻内“各顾各”的权利。但显而易见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这种理想全然背道而驰。   当然,随着社会财富以及人们对它重视程度的增长,家庭财产问题确实日益复杂。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提及,我们对此不能假装没看见,相信最高法也正是顺应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吁,才会出台上述“与时俱进”的新司法解释。但问题在于,就像政策有明确的指向性一样,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解决一个核心的社会规范问题。如果不切实际地指望用《婚姻法》来解决财产问题,那就必然导致目前这种乱象——从最近两周以来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常骚动来看,法律的变动非但没有成为引导人们更好地生活的指南,反而使人茫然无所适从,这还不包括它给原本和睦平静的婚姻中平添的不快、猜忌甚至裂痕。照此逻辑进一步推演下去,如果一对夫妻中的一个人月收入2万,而另一个人月收入只有2千,那么前者就有权利主张:一旦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他(她)应该占有绝大多数。如此一来,则《婚姻法》就真的可以被《公司法》完全取代了。   如果有些富裕者确实对未来的婚姻及配偶缺乏信心,那么他(她)完全可以到政府的公证部门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当然,这需要他(她)支付一笔不小的额外成本,但婚姻是奠定一个人一生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人生最大的一次“赌博”(只是赌注不是金钱,而是感情和幸福)。我们都知道,任何赌博都是有风险的,既然一个人既想要得到婚姻的好处,又不想冒损失财产的“风险”,那么社会让他(她)支付这点成本又何尝不是天经地义?   现如今,《婚姻法》为了帮助这些婚姻怀疑论者省下这个成本,却轻率地背离了它本应鼓励稳定而持久的婚姻的根本目的,实在不知道最高法院那些法律专业出身的饱学之士是怎么想的!   写于2011年8月25日,发表于2011年8月26日《新闻晨报》,略有删改。见报标题:婚姻法新解过于强调了经济理性;链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1-08/26/content_643248.htm .   作者:陈季冰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9-05.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新司法解释想把《婚姻法》变成《公司法》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