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何必扬调解而抑司法(秋风)
因为知县、知府等官员是行政机构,现代学者就断言,古代社会是 司法行政化 。其实,那个时代哪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司法,与其说那个时代是 司法行政化 ,不如说是政府司法化。 与此相关,被今人称为“调解”的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带有 …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3 月 15, 2011
因为知县、知府等官员是行政机构,现代学者就断言,古代社会是 司法行政化 。其实,那个时代哪有现代意义的行政?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司法,与其说那个时代是 司法行政化 ,不如说是政府司法化。 与此相关,被今人称为“调解”的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带有 …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3 月 10, 2011
他表示,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做客人民网,就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等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有网友提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沈德咏认为,西方“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表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责任编辑:NN029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郭良)
阅读更多发布者图样图森破 | 3 月 10, 2011
2011年1月22日,《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发布暨第二次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由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与《财经》杂志主办。当时我刚刚结束石河子大学支教,回到北京,就应邀参加了会议。这是我的发言(略有修订)。 对于一个来自偏远地区的学者来说,能够参加这样一个重要的研讨会,我觉得特别荣幸。多年来,《财经》杂志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改革倾注了很多关注,这体现了媒体人对社会发展的强烈责任感,在这里要表达我的敬意。继2009年度司法改革报告之后,徐昕教授带领的团队又推出了第二个年度报告,体现了他们忧国忧民的意识。不过,这份报告——连同上一年的报告——可以说生于忧患;报告面世的时候比较不幸,出生在貌似中国司法改革还在进行,实质上已经停滞的时刻。中国司法改革轰轰烈烈的时候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前三年。(张思之先生插话:1952年是最轰轰烈烈的。)张先生说的那是反专业化的司法改革。九十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以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审判方式的变革等为主要标志。在这个过程中,整个司法界逐渐形成了对改革目标以及内容的共享。那个时候,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本身是中国最高法院迄今为止唯一一个科班出身的院长,学法律出身的,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某些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价值。但是,到2003年之后中国司法改革基本停下来了,没有往前走多少,反而越来越强调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一些很怪异的口号,使得最近这些年的改革出现了逆转的情形。这份报告也多多少少体现了司法改革处在艰难时期的一批学者的忧虑。 徐昕教授在这个报告里的框架格局安排上,由于体制变革乏善可陈,所以有点戏不够曲来凑,只好把程序制度以及一些技术层面的改革作为基本内容。我认为报告中不少内容都是程序法的改革,不属于司法制度的改革。例如死刑复核制度的变化就是典型的程序法改革。前面许多老师和律师都提出来了,我们多多少少应该界定一下司法改革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当我们观察中国司法制度的时候,以内部的视角,观察法院、检察院、律师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这部分改革非常重要,例如审判委员会制度,院长职权问题,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还有很敏感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这方面的问题非常多。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外部视角观察我们司法改革,例如司法财政制度的改革,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我写过一篇文章,呼吁法院的房子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建设,他们建设,如果发生了财务纠纷的话,不至于出现法院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尴尬情形。中国许多案子是法院作为当事人一方,法院欠我们的钱不给怎么办?那不好办吗,你们去法院去告就是了。但是去哪个法院去告?司法行政体制的改革是非常大的问题,这方面我们没有重大的进展,我们听到楼板响了好几次,但人始终没有下来,这是非常遗憾的。我曾经听说中央政治局曾专门开会讨论司法财政体制的改革问题,但终究不了了之。也许因为地处新疆,我最近有点跟不上形势了,不是十分了解一些具体进展,甚至对于司法改革本身也有些意兴阑珊。 外部的改革有些方面问题十分尖锐,例如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包括政法委的权力是如何越来越频繁地、越来越强有力地影响着我们的整个司法运行。也包括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局长带来体制上的困难,这些都是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这两年有一个突出的现象特别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司法权的不断流失,我们的司法权或者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所拥有的监督和审查起诉权力,这些本来属于司法的那些权力不断被蚕食和分割,以至于司法权边缘化以及整个政府职能上职权混乱的老问题愈发明显。的确,这种弊端由来已久。康有为上书变法的时候就提出过,中国政府机关之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清,很多事情不确定。权力是散点透视,你看不懂权力到底是属于哪一部的,刑部好像是以司法为主,但是实际上其他五个部都可以参与司法过程。我们现在的体制也是这样,最终的司法权是最高人民法院独有的吗?邓玉娇的案件是谁判的,刚才有人说对案件的审理要信任法院,让法院自己判,但邓玉娇是谁判的,法院都动不上嘴,而是法院之外的部门给出邓玉娇案的司法判决。司法权从法院检察院的流失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同时,法院所据以判断案件的规则也更加模糊不堪。 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司法权延伸到非司法的领域。法院参与计划生育,法院帮助收土地税费,法院冲在拆迁第一线……前几天我在新疆,一位法院院长跟我说,最近拆迁,我们老是做政府的打手。2008年奥运传递火炬,法官都穿上法警制服站在路旁维持秩序。我们法官真是无所不能,除了司法干不好之外,其他样样都干得有声有色。法院不断地干了一些超越职权的事情,但它从来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这些年我与徐昕教授也有一些交流,我觉得他特别想从同情者角度观察中国司法体制的运行,与此同时想方设法地推进,使得改革朝向更加合理的目标和方向迈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多多少少好像要回避掉什么问题,比如刚才浦志强律师说的,河南省在司法领域中的一些荒唐举措。假如这个报告增加一些对于这类个案的叙述与分析,比如张立勇在河南省进行的“改革”,比如邓玉娇案的来龙去脉和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增加这类的内容将使得这个报告里更加丰满而生动,对问题的揭示和相关改革措施的构想也会更有针对性。 在这类个案里,另外一个可能对徐昕是个大考验,就是重庆“打黑”所展现出来的中国司法界的问题。我们这些年呼吁和推动司法改革,但是看重庆,真的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朝回到改革前,那里一下倒退到了前法制时代。除了公检法没有被砸烂,其他的方面真是相去不远了。如果把李庄、文强案展现出来重庆司法界目前真实的状态展现出来,并且反思,何以历经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今天还会出现大规模的专案组办案,司法与执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荡然无存,警察如此强势,律师的权利和地位如此风雨飘摇?剖析这样的标本我觉得意义重大。当然,要做这样的个案分析风险不小。从徐昕主导报告的指向上来讲,很明显,这样的个案只能回避。也许大家不妨有些分工,有些人可以更激烈些,但是也需要有些人以更温和的方式去推动。只是,温和也好,激烈也好,重要的是需要有一种底限。对于践踏法治基本准则的行为,大家都应该有明确的态度。 说到司法改革的去政治化,其实,从国家体制上说,司法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去政治化又如何可能?毋宁说是是去意识形态化,也就是祛除改革中的那些意识形态话语,寻求制度建构背后的普适原理和规范。从徐昕教授的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一些“曲线救国”的思路,那就是更多地强调技术层面的改革,例如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变化,证据制度的创新,等等。这里隐含的一个想法是,想方设法地通过技术性的改变,到了无可挽回的时候其实就走出去了,政治性的改革已经不需要再改了。所谓政治,不过是权力确立的可能性或权威与服从之间的一种关系。如果我们能把人民的注意力、人民的敬意更多地吸引到法院这边来,另外一些部门潜移默化之中逐渐就门厅冷落,不像现在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是不是能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变化呢? 这正是1990年代我个人的思路。但是,到了2000年之后,自己反思,得出的结论是,这条路走不通。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如果不两条腿走路,如果不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重视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律职业化程度的深化,与此同时必须要分出心力,并且以极大的勇气来积极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前景是不容乐观的。整个体制的构造是互相咬合交错的,难以找到一种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完全无关的技术因素。况且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联如果得不到清醒的认识,我们就会发现,许多具体改革是盲目的,相互冲突的。这种局部与整体之间凿枘不投的困难从司法改革一开始就存在。现在,体制内的一些改革者忍辱负重,力求在既有的框架之内做些局部的推进。这种精神是令人钦佩的。需要注意的只是,今天的某些迁就性的所谓改革,一方面可能给人们带来一种错觉,觉得改革还在进行。另一方面,它们更有可能成为固化现行体制弊端的加强螺栓,并最终成为真正改革的对象。 来源:贺卫方 链接: http://www.bullock.cn/blogs/heweifang/archives/150647.aspx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40150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喷嚏图卦》图片托管于又拍网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3 月 9, 2011
法国法庭宣布前总统希拉克的司法诉讼延期 法国前总统希拉克 AFP法新社 作者 方华 巴黎法庭3月8日下午宣布前法国总统希拉克的诉讼延期,可能延到6月20日左右。一名被告方律师要求法国宪法法院裁决该案的司法时效问题是否违宪,巴黎法庭接受了这一要求。 针对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的司法诉讼昨天在巴黎开庭,但他本人并未出庭,如果他的罪名成立,他可能面临被判10年监禁、15万欧元的罚款,以及5年无选举权。他是法国史上第一位因犯罪而受到司法审判的前总统。 在此次审判开庭之前有传闻说希拉克身体欠佳,无法出庭受审,但希拉克本人以及他的夫人均否认了媒体有关他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报道。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就案件的诉讼有效期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如果法庭驳回这一请求,则对希拉克的审理将继续进行。法庭于今天(3月8日)宣布接受这项请求。 由于希拉克在1995年到2007年之间担任法国总统,拥有司法豁免权。因此对他的司法诉讼只能是在他卸任后进行。据法国的有关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法国人认为希拉克应该象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受司法审判,不应该享有特权。现年78岁的希拉克被指控在1977至1995年担任巴黎市长期间设立多个“虚假公职”,冒领了一大笔工资,给所属政党“保卫共和联盟”的工作人员发薪水。但希拉克一直否认与他个人有关的指控。 � 关键词 司法 – 法国 国家概况 :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3 月 8, 2011
如果追溯司法 体制改革 “运动”,坦率地说,在2000年前后,司法 体制改革 运动一度达到一定的高潮,法学界对司法 体制改革 讨论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2000年讨论的问题包罗了基础理论到最前沿的学术问题,比如“ 司法独立 ”问题,大家提出司法 体制改革 最核心的问题是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