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

[转载]即使再姗姗来迟,正义都必须得到实现

原文地址: 即使再姗姗来迟,正义都必须得到实现 作者: 杨涛 即使再姗姗来迟,正义都必须得到实现             杨 涛     2008年曾引发舆论关注的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 事件的导火索,赵俊苹涉嫌诽谤罪、偷税罪一案日前进入再审程序。出狱后,赵俊苹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她坚称自己无罪,并要求辽宁省高院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铁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并对自己3年多的“冤狱”作出赔偿。(《中国青年报》5月18日)  如果不会健忘的话,大家一定知道当年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 事件,事件发生后,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舆论监督,西丰警方对《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立案撤销了,同时,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也被上级勒令引咎辞职。善良的人们恐怕以为正义已经得到实现,但有多少人关注过“娜拉出走后怎么办”的问题,实际上,在这一事件中正义远远没有得到实现。    因为,要求记者申冤,从而引发这一事件的当事人赵俊苹,尽管服刑已满,但依旧是“诽谤罪、偷税罪”两个罪名在身,她的加油站被强拆如顾,该得到的拆迁款仍然只是空中楼阁。更重要的是,当年,当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 在媒体反映巨大,引发全国民众关注时,西丰有关方面利用赵俊苹在狱中信息不对称的,以“全家人的安全为条件相要挟,以办保外就医和协调拆迁安置补偿为条件”,诱使她撤诉,让她丧失了利用上诉以及当时全国民众支持,从而争取正义的机会。   很明显,这种结局,对于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 事件来说,正义是残缺的,而对于赵俊苹本人来说,正义是虚无飘渺的。所以,我坚决支持赵俊苹申诉与再审,支持周泽律师帮助赵俊苹实现正义的种种努力。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有一个人没有实现正义,那么,就不能说我们世界是正义的。因为,对于许多民众来讲,已经将横行一时、权胆包大的张志国拉下马了,让人感到特别解气和痛快,是正义的一种伸张。但是,对于赵俊苹来说,张志国虽然落马,但她的拆迁款没有补偿到位,她蒙冤坐牢没有一个说法,就没有任何正义可言。    其次,这种争取正义的斗争,也是对法律的捍卫。正如周泽律师所说“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告诉至法院,才处理。本案的被害人张志国并没有以原告身份告诉至法院,而是以其县委书记的特殊地位,动用公权力,指使司法机关违法侦查、起诉、审理,全部公诉程序都是违法无效的。”但是,目前生效的判决,依然赫然对赵俊苹判处“诽谤罪”。如此不仅的判决不改判,就是公然地对法律的戏弄,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    这个正义即使是迟到,也必须得到捍卫,还在于,这不仅仅是捍卫赵俊苹个人的权利,也是在捍卫所有的公民的权利。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权力能为非作歹,它今天可以危害他人,最终它也会危害到每个公民自己。正如海明威所说“所有的人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所以, 不要问丧钟 是 为谁而 鸣——它就是为你而鸣。”如果我们容忍一个不正义的判决存在而不努力改变它的话,那么,权力滥用者就得到一个鼓励和默许,他们就会利用权力危害更多的人。      西方法谚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是,在赵俊苹这个案件中,我却要说,正义再姗姗来迟,也必须得到实现。所以,我希望每个公民拿出围观当年 “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 事件的热情,来围观这一次再审,让正义的阳光普照共和国每一寸大地,普照每一个公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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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事件后传上演

                    西丰事件后传上演     @周泽谈案说法 :还记得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吗?还记得导致记者被跨省那桩短信诽谤案吗?短信诽谤案主角赵俊萍刑满释放一年多后,铁岭中院根据辽宁高法的指令再审该案,并将于下周一开庭。一个难得一见的有趣庭审!欢迎围观。敬请关注赵女士命运:白坐了三年牢,为之遭遇无妄之灾的维权还得从头开始!     @周泽谈案说法 :五年前,赵女士经营的加油站被拆迁,补偿费360多万元未拿到,赵上访并发短信批评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逃税和诽谤罪追诉。记者报道遭跨省。赵一审被判罪后,我提供法律援助作二审辩护,没想赵被胁迫撤诉。原指望保外就医的赵终被投监服刑。赵家人不懈申诉终获再审。而赵的拆迁补偿至今分文未得。     @周泽谈案说法 :赵出狱后,一直在向辽宁省西丰县政府索要五年前就应该给的364万元拆迁补偿费及相应利息,但至今未获分文。其加油站五年前被拆迁后根据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新建的加油站,也至今办不下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导致其占地十多亩、功能齐全的加油站长期不能营业。     @周泽谈案说法 :为赵女士五年前就应该得到而至今分文未得的拆迁补偿费及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我前些时日致函辽宁省及铁岭市、西丰县有关部门领导,结果赵女士的另一代理人、其姐姐赵俊华接到某领导秘书电话,说让他们家换个律师,张泽李泽都行,周泽不行。   附:本人致辽宁省服务委及铁岭市、西丰县有关部门领导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负责同志: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女士委托,就沈丰加油站的审批问题,向您致函如下: 赵俊萍女士反映,西丰县沈丰加油站因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东北中草药材市场的要求,于 2006 年被拆迁。拆迁时,县政府与沈丰加油站达成协议,并由县政府在指定地点新建加油站进行安置。沈丰加油站已经按照政府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办理新址的土地征用手续,并投资 500 余万元进行搬迁。加油站新址已经获得消防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的合格验收,已经完全具备营业条件,只需要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即可投入运营。然而,沈丰加油站在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报材料经西丰县服务委和铁岭市服务委审批后报到辽宁省服务员委员会,已有一年多时间,至今未获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也无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赵俊萍。 作为赵俊萍的律师,本人了解到,沈丰加油站 2006 年被拆迁后,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曾因拆迁补偿问题与西丰县政府发生纠纷。后赵发短信批评当时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诽谤罪及逃税罪追诉,并由此于 2008 年初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 本人曾在“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中担任记者朱文娜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之后,本人又受赵俊萍的家人委托为其提供辩护服务;在赵俊萍蹊跷撤诉被投改后,本人又受其家人委托为其申诉。目前,赵俊萍的申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也指定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申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沈丰加油站目前遇到的问题,是否与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萍之前的案件有关,本律师无从得知。但本律师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政府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久拖不决,不给沈丰加油站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都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当年,赵俊萍服从大局,接受县政府规划安排,搬出经营的黄金地段,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当年的拆迁补偿问题至今也未能解决。而因法定代表人赵俊萍被错误追诉,沈丰加油站有关手续的办理被迫停了几年,期间经营者赵俊萍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十分巨大。目前,赵俊萍女士的损失还在继续扩大。 考虑到西丰事件给辽宁省及铁岭市、西丰县造成的恶劣影响,赵俊萍女士一直顾全大局,保持克制和隐忍,避免不利于地方政府的一些事情发生。 本人认为,沈丰加油站现址是西丰县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审定,由赵俊萍女士投资兴建的。除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经营手续都已办妥。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已经过西丰县及铁岭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呈报辽宁省服务委员会。无论辽宁省服务委员会在审批中遇到什么问题,铁岭市及西丰县有关部门都应该协调处理,而不应该长期拖着,不给办理。 在此,本人谨建议你们尽快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为赵俊萍女士依法办理相关相关手续,切实维护赵俊萍女士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望慎重考量。有关本函之任何意见,可按下述联系方式与本律师联系,或直接与赵俊萍女士联系。本律师的联系电话: 13901297271 ;赵俊萍女士的联系电话: 18740106666 。 谨致此函。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   律师 201 1 年 3 月 28 日     附:我就赵女士的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致辽宁省服务委的函 关于解决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不久,本律师受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的委托,曾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致函贵委负责人韩东太主任。之后,贵委张宇处长致电本律师,称贵委迟迟未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作出正式决定,是因为有某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取得举报人同意后,才能给沈丰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之前,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也曾向本律师反映,其多次到贵委交涉,有关负责人均向其作如是解释,让其找铁岭市和西丰县协调解决举报问题。 4 月 18 日 上午,本律师在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陪同下,到贵委见了张宇处长;下午又根据约定与贵委巡视员陈松扬及张宇处长、王处长见面,听取了贵委长期未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问题作出正式决定的解释。当日,贵委还向本律师出具了一个对先前本律师所发律师函的非正式复函(未盖章),在该复函中,贵委给出的“沈丰加油站未获准经营许可的原因”有两条:一是“该加油站建设地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规划确认审批,亦未经认定建站主体资格”;二是“该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的‘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设置限距要求”。复函还称,贵委在“ 2010 年 10 月 11 日 收悉铁岭市服务业委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多次当面或电话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多次告知铁岭市服务业委应积极化解矛盾,使之符合审理条件”。 在与贵委的交涉中,相关领导还表示,在有其他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的情况下,如果直接以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给沈丰加油站的许可申请关上了门,对于沈丰加油站来说,不够人性化,所以才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而没有简单地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结合贵委的解释,本律师现谨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现址的沈丰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7 年 1 月 1 日才开始实施。要求该加油站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资格,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点)建设的建设规划确认文件不合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该办法“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的规定中,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的内容,在之前实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而现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沈丰加油站,是由原沈丰加油站于根据西丰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建设东北中草药材市场的客观要求,于 2006 年 8 月拆迁,并根据县政府指定地址,履行相应规划、建设等手续后,新建于现址的。现沈丰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已经完成了建设,并通过验收,只是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未能正常营业。因此,现沈丰加油站的建设不应适用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加油站(点)建设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建设规划的规定。同时,沈丰加油站的建站主体资格也并不存在问题。故,贵委复函所称沈丰加油站未获准成品油零售资格许可的第一个原因,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够作为不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合法理由。 二、沈丰加油站“距离附近两座加油站均未满足现行规定的‘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设置限距要求”,不能作为不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合法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行政行为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从贵委对本律师的答复来看,关于“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限距要求,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属于规章的内容,不应作为不许可根据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建设的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正当理由。 三、贵委的“人性化”考虑,值得赞赏。但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贵委以某加油站举报沈丰加油站与其间距不足 0.9 公里,让沈丰加油站去做举报人的工作,取得该加油站同意,才能给沈丰加油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 0.9km ”的要求,本身只是政府商务部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是规划指导意见,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作为规划要求,考虑的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具体某个加油站的利益。规划部门完全有权按照规划法赋予的权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划。 在沈丰加油站负责人及本律师与贵委交涉过程中,贵委有关负责人所称以有人举报沈丰加油站不符合限距要求,让沈丰加油站负责人去做举报人的工作,确保举报人不上访,方能给沈丰站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证,以及贵委让铁岭市服务业委“积极化解矛盾,使之符合审理条件”,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知, 规划完全是政府单方行为,政府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单方作出规划,而无需考虑具体公民和法人的意见!沈丰加油站虽然与附近两座加油站间距不足 0.9 公里,但该加油站与另两座加油站处于不同行驶方向,在功能设计、服务内容等该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区别。沈丰加油站占地面积达 11 亩多,除了加油,还设有司机长时停车、休息、用餐、购物等一系列功能设施,可以满足不同加油用户的实际需要,而另两座加油站除了加油,并不能提供这些服务。 而沈丰加油站经西丰县政府指定地点建设,并给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是考虑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市场建设等一系列因素,根据本县经济发展需要而慎重作出的决定。而且,现沈丰加油站本身根据西丰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是由在西丰县中心黄金地段的原址迁于现址,现址与附近加油站的距离,与原址相比,并无根本改变,完全符合原来的加油站规划格局。该加油站申办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已经由铁岭市服务委呈报到省服务委,也意味着铁岭市里对西丰县政府就沈丰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认可。因此, 沈丰加油站的建设,完全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并未违背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贵委理应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 四、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符合西丰县及铁岭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址在西丰县中心黄金地段的沈丰加油站,因西丰县整体规划修建大市场的要求,由西丰县委、县政府于 2006 年组织搬迁,并根据县政府指定的地点,履行规划、建设等手续后,进行建设的。该加油站早在 2006 年底就完成了建设,并通过了验收,具备了条件。但由于拆迁补偿等特殊原因,该加油站多年未能正常营业,不仅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西丰县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现沈丰加油站是投资达 500 多万元,按照大型、多功能加油站规划建设的,占地面积达 11 亩多,除了加油设施及储油设施,还建设了司机长时停车、休息、用餐、购物等一系列功能设施,可以满足不同加油用户的实际需要,如果能够及时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将有助于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经济发展。 如果对沈丰加油站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已经取得 50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沈丰加油站,作何用途将成为一大问题。现沈丰加油站所在场所显然不适合从事其他营业,而且改用于其他业营业还需要拆除、改建现有场所设施、设备,不仅意味着还需要巨额投入,还意味都会原来的巨额投入将被白白浪费。这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将引起沈丰加油站与西丰县政府的纷争,不仅不利于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甚至辽宁省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 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符合西丰县以及铁岭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贵委在作出是否许可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时,理应对此因素予以考虑。 五、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沈丰加油站是按照西丰县政府地点,根据西丰县政府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垫付应由政府承担的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投资五百余万元,按规划建设的。该加油站为支持西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支持西丰县及铁岭市的经济发展,进行搬迁,已经牺牲了在黄金地段经营的便利条件,在经济上已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由于西丰县政府未能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引发沈丰加油站与西丰县有关领导的矛盾,并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辽宁西丰“短信诽谤案”及“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被非法追诉,陷身冤狱(现案件已经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使在 2006 年底就已经建成的沈丰加油站在已具备营业条件的情况下,至今未能开展营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在“短信诽谤案”中,除赵俊萍遭遇冤狱外,其姐姐赵俊华及外甥女赵秋红均无辜遭受牵连,被西丰县公安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其本人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损害。为此,赵俊萍家人一直在申诉、上访。 赵俊萍出狱后,一边努力解决自己的冤案问题,一边努力恢复沈丰加油站的营业,试图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在积极与西丰县政府交涉,主张早就应该获得的搬迁补偿,以及因拆迁引起的停业损失。 2008 年 3 月的“两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省长陈政高接受《财经》记者提问时,正面回应“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称“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处理完了,我们欢迎舆论监督”,并称此案给辽宁各级政府的教训是“要依法办事”。在本律师看来,作为“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前因的沈丰加油站拆迁问题及此此引发的赵俊萍案未妥善处理,就很难说“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已经处理完了。 包括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必然引发沈丰加油站业主赵俊萍及其家人与西丰县政府的矛盾和冲突,影响西丰县以及铁岭市,乃至辽宁省的社会稳定。 六、尽快解决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商务部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显然,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审查决定,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贵委无论基于什么考虑,迟迟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都是不合法的。 已 4 月 18 日 ,在陪同沈丰加油站负责人赵俊萍女士前往贵委交涉时,本律师曾表示,希望贵委就沈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问题作出正式决定。贵委如不予许可,沈丰加油站再通过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解决问题;如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还是确定不能给予沈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其再另谋出路。贵委巡视员陈松扬同志建议本律师及赵俊萍女士,先给贵委写一个情况说明,由贵委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请示一下再说。本律师与赵俊萍女士表示同意。现谨以上述意见及情况说明,作为给贵委提供的报告。 特此致函。                    辽宁省西丰县沈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俊萍)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1 年 4 月 24 日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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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庆警察对李庄案的思考!

博主案:这是转自杨金柱的博客,但是,从内部人角度,写得很实在,视角和观点非常有价值,值得大家思考。        杨金柱按语:一个叫燕七的网友(2011-04-24 21:18:15 )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杨律师,兹将对话一文发给你。如有空,请整理为一个整篇使之成文,李庄案剥极而复,杨律师功莫大焉,该文为我所写,作为自己与律师的一个交流,如有可能,我将围观一下这篇文章是否会有律师朋友注视。   杨金柱(2011-04-24 22:50:38)回复:“谢谢!我已经去看了您的博客,您的博客开设于4月24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博文。请您整理成文后在您的博客发表,我一定予以转载。”我在回复时只看到了几段评论,后来又在垃圾评论中看到几段,将其恢复后方成为一篇文章。 燕七网友应该是一个重庆警察,而且是一个有思想的重庆警察。中国律师们应该对其给予应有的尊重! 《一个警察与全国律师的对话》值得中国律师们思考! 杨金柱现在点名,请斯伟江、周泽等人写一篇《一个律师与重庆警察的对话》。   燕七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112819210   ============================================================          作为唯物主义者,我历来不相信所谓“天意”、“天道”之类东西,李庄案给人了一个震撼,似乎指出了一个“天道”的轮廓。试想,一个省级城市的党委书记,理论上讲拥有辖区内一切资源的支配权,几乎是以无穷无尽的人力财力和智力倾城以战,居然奈何不得一个律师,是为什么呢?这个事件(已经不是一个案件)给人什么启示呢?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可以从这个事件里看到些什么呢?对于我们国家的未来这个事件意味着什么呢?自李庄案撤诉,我就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现将思考的一些结论性看法发帖于此,求教于贤者。             一,作为体制内最容易与律师发生冲突的群体之一员,我大致说一下我们这个群体对李庄案的态度是一个怎么样的变化轨迹。 首先,几乎是一致的大快人心,实话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说会伤害到人,我们是最容易被伤害到的。动不动指责我们刑讯逼供,事实上,我所在单位对这个问题的严厉之处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监督,所谓破案指标其实具体对于办案人并无压力,压力只是在于领导,而严禁刑讯逼供的要求和处罚远远重于破案数不达标,两害相权取其轻,无论领导还是办案人都不笨,刑讯逼供不能说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单位要几年才会听说一件刑讯逼供的事,而且大家的态度都认为这样做非常愚蠢。一句话,我们不爱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在我们这个群体内被视为弱智所为被嘲笑。但是我们经常被律师以这个问题投诉,律师有投诉的权利,问题是我们这个部门是个在内部管理上宁枉不纵的群体,美其名曰“从严管理”,实际是粗暴管理。每一次投诉,我们都有人多少受到委屈和伤害,这种憋闷没有能力向领导发作,就会指向投诉人,指向这个群体。长期这样,相互之间矛盾越来越深,律师对我们也是毫不客气,我们对律师也是能整难看就绝不给好看,最后上升到体制性对抗,出于自我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限制律师会见、阅卷等等权利,律师在痛骂这种非法规定的同时,想必也不会思索一下是为什么,是不是自己逼出来的?           因此,大快人心其实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由情感决定的态度。一审结束以后,大家大致了解了案情,尤其是了解了“眨眼睛”定案以后,大家开始沉默并无视这个案件,内网上偶尔有人不知是讽刺还是欢呼评价到“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胜利”,但是很快被敏锐的管理员干掉了,或许是不愿意多讨论这个案件。李庄案第二季以后,讨论开始多起来,由于各种因素,这种讨论是不公开而且隐晦,标准的评价是:“既不得理,又不让人,纯属画蛇添足之举。”直到撤诉,大家再次沉寂,这是思考中的沉寂,我们不想惹麻烦,但是我们会思考和反省。我们这个群体到今天,绝大多数人科班出身,和大部分律师受一样的教育,没有一本书、没有一个老师不是教育我们严格执法的,在法制建设中,其实不客气的说我们是主力军,而不是异类,更不是敌人。         我们的工作是个良心活,也就是说努力和敷衍效果天差地远,但是看起来可以毫无破绽。除非我们愿意去做,否则找不到证人、理不清思路、查不清案情完全正常。长期被媒体谩骂和被投诉使我们愤愤不平,也使我们更加冷漠,我们更加注意保护自己,我们更加注意在形式上让人找不到借口。李庄案如果说在我们内部有群众基础的话,就基于这种怨恨,在这个案件中,领导意图和办案人的认识高度统一了,这种统一是这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内在动力。反正对办案人来说,你领导敢签字,我就敢抓人,而且我早就想抓了。             二,任何一个群体都是社会生态的一环,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群体利益膨胀过甚或者削弱过甚,都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反弹。 有些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可能认为,现在社会,仇富仇官,对这两个阶层下手,一定可以收获大量的声望值,律师虽不是巨富,但是属于中上阶层,虽不是官员,但是在社会上有地位,仇富仇官心理似乎都可以靠得上,也是个好猎物。但是律师这个群体总体上讲,在中国属于一个薄弱的群体,人数少,势力单薄,生存条件其实很恶劣,抗打压能力远不如其他群体。       就李庄案而言,第一季的审判结果,其实就严重打压了律师的执业空间,当时司法管理部门实在太缺乏敏锐性,不是据理力争,也没有软性抗议,反而以极大的热情宣传李庄案给律师的警示,出台各种政策限制律师执业,对公安出台各种限制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小动作(这些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反而只是教育自己的孩子好好听话,小心别被坏孩子打了,实在是愚不可及的行为,对内失去人心,对外软弱可欺,以后司法部门形同虚设,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局面似乎不可避免了。须知司法管理部门和律师是共生关系,代表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自己地位的需要。奇怪了的,一个地方诸侯的话就可以让司法部噤若寒蝉,听话也不要这么有远见吧?然而,正是因为律师群体的弱小,成全了李庄案的胜利。       往前看一步,李庄案第二季设若李庄再次被判刑,司法部必然会再次借机开展律师队伍整顿,一则对上交差,二则借此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掌控能力,环环相扣,公检法落井下石,再次出台限制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彻底把律师在司法领域边缘化,律师在群众中威信迅速散失,这个群体整体的生存环境就会恶化到难以为继的地步,除了公职律师,这个群体不说会烟消云散的话,迅速缩水是必然的。但是,律师群体是社会生态的一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功能发威了,律师非官非富,但是承上启下,总体上是为社会群体服务而且服务得很不错的一个群体,其实是一个社会中间阶层,当这个群体的生存面临危机时候,整个社会会爆发出拯救这个群体的力量,重庆面临的巨大阻力,其实也就是社会生态的自我恢复能力,重庆是在和整个社会对抗,是“逆天”之举,重庆之败,应该败得无怨无悔,有谁能够和整个社会对抗呢?有谁真的可以斗得过天?         其实,因为社会生态的客观规律,重庆不只斗不过律师群体,哪怕重庆要和中国最弱势的群体——乞丐群体斗,都是斗不过的,设若,重庆出台规定,禁止乞讨,违者重处,甚至枪毙,派出大量人员或威胁或规劝,无论软办法还是硬办法,就注定要失败,我们的社会不容许付出这么大的道义代价来保持市容整洁,这就是注定失败的根源。因此,李庄案后,管理者应该总结一下,任何一个群体,都有生存的权利,事实上,只要这个社会没有自然淘汰这个群体,无论采用什么办法,你都不可能彻底压制住这个群体的生命力。社会管理者是这个社会生态的维护者,是各群体和阶层的协调人,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受损,也不要使任何群体利益过度膨胀,这才是社会管理者应当干好的工作         三,李庄案透视出一条政治铁律:一隅不可以敌全国,无论在那一方面(尤其是意识形态),针对那一个群体。 不厚有个讲话,或许自己不这样想,但其实已经把整个律师界作为自己整治的对象了,以他的资源,对付重庆律师界没问题,对付李庄也没问题,然而,对付整个中国律师界,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但是他不必沮丧,这不是因为律师太狡猾,不信换个对手试试,学生?教师?医生?农民?工人?莫不如此!而且作为未来的国家领导人他应该高兴,这是中国几千年大一统观念的力量,是人心凝聚的体现,在困难面前,一个群体可以全国性地团结起来,不分南北东西一起面对,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伟大之处而不是缺点,是统治者的福气而不是隐患,是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有一天不厚需要为了这个国家而唤起这个国家所有民众的力量的时候,他应该会为这个民族具有如此巨大的凝聚力而欣慰的。         最后,我借此谈谈我们的打黑英雄王立军局长,看待一个人必须全面客观而且历史地去看待,无论如何,他都不负打黑英雄这个称号,无论在李庄案中他有什么差池,他就是一个真正的英雄。我之所以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评价,和我的亲身经历有关,在我工作的小城里,总共开展过三次打黑除恶行动,我两次担任专案组组长,一次副组长,这个经历使我知道,打黑除恶与其说需要工作水平毋宁说需要勇气,黑社会说到底就是一群乌合之众,只要领导决心坚定给我不动摇的支持,黑社会在我眼里还真就是草鸡瓦犬而已。无论你组织再庞大、小弟再众多,我都不放在眼里,说实在的,人多只是在作案时候有好处,在面对侦查时候,就是个无法避免的死穴。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当我的妻子被恐吓的时候,无人知道我内心的愤怒,也无人理解我势不两立的决心。这些都只是在我内心里驱使我努力工作,我觉得我是孤独的。在知道王立军局长在东北打黑除恶中,曾经面对过黑社会的刺杀,面对过家人被威胁的时候,我想,至少他会明白打黑除恶对一个警察,是什么样的考验,经历了这种考验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的忠诚和勇敢,可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境界。现在我们都大致明白李庄案第三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我需要说的是,理性一些,做点细活,不要伤害了不应该伤害的人,事情做过分了,结果一定不会是自己想要的那种。事实已经证明,真理哪怕只是过头了一小步,就会变成谬误。另外,权力越大,责任越大,权者,国之公器,以大公之心去行使权力,则无坚不摧,若稍有私心杂念,就会导致害人害己的结果。每个有志于在中国法治之路上留下自己姓名的人,都要切记这一点。       对话本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由于你们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因,我只能谈我自己的看法,各位律师如有不同意见,恕我不能作答,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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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原文地址: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作者: 谭敏涛法律农场 致刘仰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文/谭敏涛 按语:在贺卫方教授在博客中刊出 《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一文后,网络转载率和评论率都颇为高涨,在贺文刊发之后,文化学者刘仰先生随即刊出一篇 《 致 贺卫方的一封 公开 信 》的回应之文,学生在看过刘文之后,未曾想到刘文中个中观点不堪一击,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与一位文化学者的学术水准难以相称,亦甚觉有和刘仰先生探讨的必要,而从刘仰先生个人博客以及刘文被转载的文后留言来看,呈现两种不同看法和认知,而不管哪种看法和认知,学生总认为,回应的目的在于探讨和交流,在此,作为后辈和后学,学生斗胆致信刘仰先生,兼与刘仰先生商榷法治的点滴感悟和看法,还望其海量包涵。   刘仰先生言及:“ 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 ”,其实,未见传统媒体转载,只因传统媒体在当前的权力操纵下不敢轻易转载,而不是传统媒体比较慢,任何一家媒体,在贺教授之文 12 号刊出后,难道 13 号的传统媒体版面都难以刊出吗?如果真的想刊出, 13 号的传统媒体便可转载,只因,贺教授之文写得“太好”(好到触动了有关领导的利益,所以传统媒体不敢轻举妄动),于诸多传统媒体而言,实在不敢转载。在此,不仅仅是贺卫方教授的名字有不小的号召力,而是贺教授之前对司法的关注和热情在民众心中埋下了法治的种子,在举国关注的李庄案中,诸多人期待着贺教授发出声音,而当贺教授终于发出正义的声音时,民众怎能放过围观的机遇呢?   对重庆打黑唱红的批评,南方系媒体缘何最为激烈,不知刘仰先生深知此意否?在当今的媒体氛围中,唯独南方系媒体最为勇敢和胆大,在打黑唱红的浩大声势下,难道要全国媒体一片赞扬之声吗?而我们也深知,在历来的打黑运动式执法中,根本不乏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司法陋习,难道这样的违法裁判不应予以批评吗?当然,刘仰先生一定又要说我毫无根据和事实可言,纯属无端猜测,但是,在任何事件发生后,哪一位仁人志士能身临其境参与呢?如果质疑之声四起都以不了解事实和毫无根据而搪塞,那么,请问刘仰先生,您判断重庆打黑一定依法进行的依据又何在呢?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玩弄的是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用,那不知刘仰先生在此是否要说明,重庆在打黑的违法裁判中就一定是耍大花招、大工作吗?至于南方系媒体在刊发的批评中是否是小花招和小动作,这个虽然已被刘仰先生判定为没什么用,但是,在诸多的批评和质疑声中,我却坚信正是因为南方系媒体的批评,才有了全国仁人志士的围观和质疑,这,才是南方系媒体的积极作用和价值,而并不是如刘仰先生所说的毫无作用?   刘仰先生还举例说明,南方系媒体批评不够光明正大,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能含沙射影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我倒有些许的疑问试问刘仰先生,何为光明正大的批评呢?难道直接说重庆打黑不对不好就是光明正大吗?南方系媒体所刊发的时评中,那一篇不是在摆事实讲道理呢?难道质疑重庆打黑中的违法裁判就是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吗?而刘仰先生又从哪一篇文章中读出南方系媒体彻底否定重庆做法的意蕴呢?刘仰先生还说,南方系媒体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而我在此的认识是,在公检法联合办案,在政法委操纵案件的司法窠臼中,我们能有何种对重庆的清楚认识呢?对于正确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我亦深知,打黑当然是全国人民都支持,但支持不等于对于打黑中的违法裁判也认同?难道质疑打黑的违法裁判就是否定打黑吗?   刘仰先生说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真的很失败吗?我看未必,君不见,在重庆当地媒体的一片赞扬声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还有异见和批判在这个国家发出,这正说明,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赞扬,更需要质疑,而对打黑中的违法裁判进行质疑,这正是南方系媒体的可贵之处,正是因为有了南方系媒体的质疑,我们才清晰的发现,原来运动式执法的背后有这么多违法裁判深藏不漏。而刘仰先生将贺卫方老师的文章说成是道德判决,那么我要试问刘仰先生,道德判决的主宰应是道德规范,而贺教授的文章分明是在宣讲法治,怎被刘仰先生说成是道德判决呢?在此,不知是刘仰先生不懂法律还是不懂道德,就此将贺教授的文章判定为“道德判决”呢?   刘仰先生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其明白了一个问题:贺教授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 “ 我们心中 ” 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 “ 我们 ” ,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但是,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到底是指什么,我想从贺教授之文后的留言中便可察觉,如果说贺教授文中的“我们”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那么,小圈子的人们怎能将贺教授之文疯狂转载?怎能大力赞同贺教授的文章观点?怎能不在小圈子内传阅而要大范围传阅呢?再者,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难道就是在打黑过程中违法裁判,公检法联合办案,政法委主导案件吗?在此,请问先生,相比与贺卫方教授,您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从刘仰先生之文被转载的留言来看,批评大于赞同,倒是在刘仰先生的博客原文中有赞同之声,而被其他网站转载的留言中还有人将刘仰先生称之为“专家五毛”,当然,我肯定不认可为刘仰先生贴什么形式的标签,而很尊重刘仰先生的表达,但在先生表达过后,他人的批评和质疑却容不得刘仰先生辩驳,诚如学生此文,一样为批评和质疑之作,先生还可以说学生之文只是小动作,丝毫不会起什么作用,毕竟,按照先生的知名程度,学生的习作也只能算作雕虫小技,但是,再为雕虫小技之作也无法否认学生之文于先生的批评和质疑价值。   刘仰先生断定,南方报系和贺教授故意把打黑歪曲成“文革”,所以,这只是贺教授小圈子的看法,而不是事实,先生还举例说明,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时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就此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 “ 砸烂公检法 ” 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在此,我很是纳闷,先生何以就断定重庆所做的一切都在严格法律框架内,都是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呢?重庆打黑,大众赞成,打黑变黑打,多人指责,那么在李庄案中,各种违法行为难道都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码?都是按照公检法的程序办事吗?在此,我很想得知先生所谓的严格法律框架是指什么?法律框架应是在依法程序之内办案,但是,从李庄案的各类程序来看,公检法联合组成调查组,政法委从中协调案件,案件在所有程序之中都是重庆速度,速战速决,只为不给辩护律师充裕的辩护时间,好让李庄尽快入狱,证人被限制自由被法院说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样的法律框架,这样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难道就是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吗?难道就是先生所理解的法治内容吗?当然,上述的违法办案肯定不可与“砸烂公检法”同日而语,毕竟,重庆还没有胆量砸烂公检法,但是,行政指导公检法办案的司法沉疴却不比砸烂公检法优越多少,一个是行政权办案,一个是以司法权的名义让行政权在背后指导案件,这样的司法程序,我看只是司法略微进步的显证,但却远远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对于贺文中公检法被谁掌握,我倒认为,公检法不仅被“造反派”掌握了,而是被权力操纵了,权力操纵下的法治理想,只不过是领导人权力追求的工具罢了,而司法人员也只是做了司法权充当工具的一个棋子,但却付出了司法擅断和司法甘受行政指导的代价。贺教授的法治理想在此应是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法律层面内依法打黑,而不是运动式执法,而不是政法委指导案件办案,这样的法治理想,刘仰先生难道觉得不够“理想”吗?   刘仰先生将贺教授的公开信中: “ 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 ‘ 群众来信和检举 ’ ),抓获 ‘ 涉黑 ’ 人员近五千人。 ” 说成贺教授文中的 “ 我们 ” 不是群众,说贺教授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我要试问先生,群众来信和检举肯定是反腐败的一个主要方式,但是为何不见在之前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呢?当然,先生可以说,之前未打黑,那难道之前社会就不黑吗?打黑的社会正气,人人都赞同,贺教授所说的 “ 当局发动群众密告 ” 主要是指在一些案件,群众的密告完全是当局一手操办而成,而不是群众的真正举报,是以群众之名,行打压律师之嫌,换做李庄案而言,被告人举报律师,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之事,但在重庆就可以发生,而且当局还据此对被告人龚钢模予以减刑,这样的司法丑态怎会是社会正气的表现呢?   贺教授也不是不屑群众提供犯罪线索和证据,而是不赞同当局假借群众之名提供线索和证据,换作在打黑程序中,律师被自己的被告人检举,这是为什么呢?当然,先生可以说,被告人因为被律师诱供,供出律师后可以为自己减刑刑罚所以举报律师,那么,律师到底改变了被告人何种证词呢?按说,当局是代表国家打击犯罪,律师是代理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重庆打黑中,却发生了被告人和当局联合收拾律师的司法病态,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只要收拾了律师,以后的打黑程序就可以少有律师辩护呢?这样就可在没有律师辩护的环境下顺利打黑呢?说句题外话,在朱明勇律师代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难道先生不得而知还是视而不见呢?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先生说贺教授大力反对,那么,请问先生,何为群众呢?是不是举报和检举犯罪的是群众,被举报和被检举的人就不是群众呢?难道在举报和检举中不会发生举报和检举不实吗?难道每一起检举和举报都是犯罪吗?都需要依照打黑的特定程序办理吗?换做在李庄案中,被告人举报和检举律师,那是不是被告人在此就是群众,那是不是龚刚模这位群众也支持以重庆的违法方式打黑呢?而被被告人举报的律师在此就是敌人吗?律师为涉黑人员辩护就是反对打黑吗?李庄律师在此就是打击的对象吗?在李庄案中,我们充分见到重庆打黑的个中违法行径,这样的群众和政府联合,贺教授的质疑难道有错么?   贺教授也不是对文强伏法不服,而是对重庆打黑过程中的 “ 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 ” 的违法程序不服,刘仰先生撇开程序违法不说,首先拿出文强案来说事,显然是想借文强案的民意来反驳贺教授,但是我想说,贺教授未曾说及对文强伏法不服,请不要随便给贺教授戴高帽,然后再一棒子打死,这样的学者伎俩,应非您所为。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伏法不服,先生的这个逻辑实在让学生失望,你要攻击贺教授完全可以摆道理,但您却将贺教授说成对文强案不服,这明显是想借支持文强案的汹涌民意来对抗贺教授,对此,学生倍感心痛。而文强有无喊冤,他是基于自身的犯罪行为而言,罪有应得的下场是文强之死的写照,而贺教授对重庆打黑程序违法的慨叹是在表达对重庆打黑中的程序不公和不义的不满,难道质疑和批判打黑的程序违法就是为文强翻案吗?难道就是为文强喊冤吗?这样的逻辑推理恐怕并非与先生学术水准相称吧?   贺教授在文中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未曾想到,刘仰先生竟然举出了美国的例子,真不知刘仰先生是装糊涂还是真糊涂,难道连贺教授在此所指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查找相关规定都不得而知吗?难不成按照刘仰先生的意思,在中国审理案件却要适用美国法律吗?如果刘仰先生连这个都未予搞清,我的建议便是再读贺老师之文,顺便温习一下中国的法律规范。再者,我要请问刘仰先生,重庆为证人出庭作证做了哪些便利条件?提供了哪些方便呢?难道将证人全部关押起来便是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吗?刘仰先生也说了:“美国的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 “ 出庭与否 ” ,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在此,我们反观在李庄案中公权力的做法,哪一位证人享受到了公权力的优待呢?哪一位证人被公权力以其他条件做交换而为了澄清案情而出庭作证?在所有证人都被公权力关押的情况下,公权力再声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难道还能取决于证人的意愿吗?   贺教授的“可能”、“如果”等字眼是对重庆打黑中刑事案件程序的质疑,法律是讲证据,而在民众质疑之时,质疑的证据便是已被公布的信息,难道刘仰先生要贺教授如公检法一样调查取证吗?“如果”和“可能”都是重庆打黑中已经犯的错,已经酿成的司法冤案,在贺教授质疑的同时也应该是重庆相关部门回应质疑的机会,质疑便需要重庆相关部门排除质疑,拿出确凿的证据,而不是搬出刘仰先生为重庆打黑中的程序违法而叫好。能否将猜测和假设落实,这个已有李庄案中的司法黑幕昭示,具体详情请刘仰先生阅读质疑文章,在此,无须学生详述。还有,辩护律师对重庆打黑程序中的违法程序揭露,这些,都是贺教授的猜测和假设落实情况,所以,既然这些已经落实,之后的质疑当然很具有意义,逃脱法律制裁的不是先生所说的小圈子中的“我们”,而是已经犯罪,却以权力来为自己开脱的行政官员,哪一个百姓会有资本逃脱法律制裁呢?   在李庄案中,重庆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诸多法学专家讨论案件,这的确不是违背审判独立,的确不是非程序正义,但是,刘仰先生是否清楚?政法委亲自主导讨论,而且是公检法三家集体讨论案件,案件审理讲究的是速战速决,不给辩护律师留有充分的辩护时间和空间,这样的司法程序难道就是独立审判?难道就是程序正义吗?再者,为何被邀请的专家学者第二天齐声说李庄案程序公正,程序合法,而其他未被邀请旁听的学者都说审判不公,程序违法呢?当然,先生可以批评我说,因为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不了解案件真相,当您如果说出这个理由时,我不由得笑了——不是因其他学者未予旁听案件,而是其他学者和重庆没有达成内部协议,没有违背学者的良知,在权力面前低头。还有,不知哪一个案件政法委要亲自主导公检法联合开会讨论,而且还要连夜召开专家座谈会?这样的兴师动众是否背后有什么司法黑幕?是否必须让专家学者在听取案件后统一意见呢?在重庆邀请的专家学者中,既然一审被诸多专家学者质疑,那么重庆为何二审不邀请质疑其程序违法的专家学者旁听庭审,而非要邀请重庆当地的专家学者呢?我们看到,力挺李庄案的专家学者多为西南政法教授,如果我没猜错的话,重庆当局管着西南政法,那么让西南政法的教授为自己说话当然是有权行使,而重庆没有咨询贺卫方等专家学者的意见是担心这些学者不为自己说话,反倒还照样质疑程序违法,毕竟,重庆左右不了其他地方的专家学者,除非动用高压权力手段,但成本太过高昂,所以,在李庄案中,重庆还是邀请被自己管辖的西南政法教授为宜。至于是要开门办案还是要关门办案,关键在于要依法办案,在重庆邀请西南政法的专家学者座谈中,专家学者的意义就在于第二天齐声力挺李庄案程序公正,而不在于质疑和批评,这样的“司法规律“何以能在李庄案中显现,刘仰先生作何解释呢?   连同我一介草民都觉得这是一场“司法闹剧”,更何况贺卫方教授呢?我的依据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审判只是走形式、政法委指导案件、行政权染指司法权、限制和剥夺律师辩护权、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讯逼供 …… ,这些,足矣吗?请问刘仰先生?重庆的法律界是否 “ 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 ” ,这个不防看看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程序中,只要被立案侦查最后肯定判处有罪,积极逢迎的现实是,在行政权指导司法权的司法审判中,公检法人员统一作为行政权中的一个棋子,他们需要做的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在行政权的指引下以法律的名义将某人治罪,当然,打黑中肯定已将诸多罪有应得之人判处刑罚,但是,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难道就不是打黑的牺牲品呢?积极逢迎还在于,在所有司法程序中,公检法只为权力服务,只向权力低头,案件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依据一些领导人的意志办理,例如李庄案。   至于说重庆的行为是否为“非法”行为,请刘仰先生参阅本文其他理由。我还要告诉刘仰先生,不仅民众拥护审判黑恶势力,我也拥护审判黑恶势力,全国民众都拥护审判黑恶势力,但是,我以及我们不拥护公检法联合办案,不拥护政法委指导案件,不拥护权力染指司法,不拥护剥夺律师辩护权,不拥护刑讯逼供,不拥护 …… ,那么,我以及我们的这些不拥护是否就是反对打黑呢?是否就是与重庆作对呢?而审判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意愿,是否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这个,也请刘仰先生看看民众的看法和认知,例如:陈有西、杨金柱、周泽、陈光武、、魏汝久、杨学林、伍雷等人的博客文字以及后面留言。   打黑中当然不乏以民营企业家为首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只要违法犯罪,打击肯定无妨,但是,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这一点不知刘仰先生认同否?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公正的裁决,例如司法独立审判、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而对打黑程序中的违法裁判表示质疑,这就是与民众对立吗?质疑打黑中程序违法的不是一个“贺卫方”教授,而是身处外地以及重庆当地的仁人志士,难道这些仁人志士都不是民众吗?难道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和重庆民众对立吗?   打黑中的体制,已经不是“坏”这么简单,而是已经腐烂,由此,必须改变打黑中的腐烂程序,还司法一份实质公正和程序正义。在打黑只追求办案指标的前提下,那为何还要以司法的名义将被告人治罪呢?既然已经认定有罪,何不直接处以刑罚即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黑社会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难道重庆打黑的程序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吗?贺教授是在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未审先定罪,公检法联合办案,这样的办案程序,只要被立案侦查,肯定要被治罪,那么,在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冤假错案是否就此酿成呢?   净化社会的观念没什么不对,但是,不让社会人员犯错的观念对着吗?只要犯错就被治罪的观念对着吗?在打黑中,危险就在于,注定会有一些轻罪被重罚、无罪变有罪的冤假错案酿成。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当然非打击不可,但是,在一些不是黑社会,也不是犯罪行为的打黑运动中,注定一些人要被以打黑的名义治罪,而这些人,只是犯错却不构成犯罪,但在打黑的运动中,司法不讲究依法办案,只讲究办案指标。贺教授所说的“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在此的容忍未曾想到被刘仰先生理解为容忍黑社会,真是可悲,容忍不是容忍黑社会,而是容忍一些不是犯罪的犯错和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处罚,但是,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那些犯错和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注定要被治罪。这样的社会是否健康,这样的民众自由是否还有自由可言,想必被冤屈的罪犯家属心里明知。而在重庆打黑的运动式执法中,当然打击了多数犯罪分子,而且正是因为打击了黑恶势力,重庆的违法犯罪也渐趋较少,但是,在已经被打击的黑恶势力中,肯定不乏轻罪重判、无罪被判有罪之人,这些,难道是一个健康社会的表征么?   黑社会发展到可怕程度也一定是白社会出了问题,那么白社会是指什么呢?黑社会所依赖的公权力便是白社会的写照,黑社会与公权力共同勾结,黑社会借助白社会的公权为自己谋取权力利益,白社会借助黑社会的私利为自己获取资本利益,这便是黑社会壮大白社会有病的写照。重庆公检法对内部蛀虫的清理,这首先是清理白社会中的隐藏黑社会分子,而公检法中出现腐败蛀虫难道不是白社会出了问题吗?白社会打黑,是将白社会中隐藏的黑社会分子揪出来,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在白社会自净和自律的司法体制中,任何黑社会分子都注定毫无权利可言,毕竟,这是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式执法,除了真正的黑社会分子外,那些不是黑社会的民众也一样要被以黑社会的罪名治罪,毕竟,这是打黑,而且是运动式。   贺教授的那封信,是否存在偏见,是否自相矛盾,我想凭借他自己的身份,哪怕登高一呼,也难以抹杀重庆打黑的成果,但是,为何质疑打黑中的程序违法就被贴上反对打黑的标签呢?对此,我一直不甚明白,如果说质疑打黑程序违法就是反对打黑,那么重庆不妨在全国做一统计,到底有多数人质疑打黑程序违法,那么是否就可以断定,这些人都是反对打黑呢?贺教授也不是太拿自己当回事,而是太拿法律当回事,总以为法律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挡箭牌,岂不知,在打黑程序中,任何依法办案,什么公检法相互监督和制约,什么法院独立审判,都是浮云和神马,丝毫不会对被冤屈的被告人有何帮助,丝毫不会对李庄案有何价值。而贺教授也未得出打黑就是“非法”的结论,更没有声称打黑就是“以黑制黑”,刘仰先生从哪里得出贺教授这样的认知呢?所以,有请重庆的某某人员不要随便给他人乱贴标签,这样,有损自己的人格。   最后,吴邦国委员长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所说的话,我之前已说,打黑肯定打击了诸多犯罪分子,但是,这些打击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式却不同程度的存在程序违法,而且一些被冤屈的被告人也注定要被打击,当我看到任何地方的黑恶势力猖獗时,我也一样声称,全国都要打黑,但请依法进行,你看行不行?先生最后搬出领导人话语做结束,那是不是可以断定:“在中国,什么法最大——领导人的看法”。而贺教授更不是为黑恶势力辩护,而是为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辩护,重庆当局一再声称的为黑恶势力辩护注定是要将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一起对付和打压,毕竟,打黑中的所有异见都是反对打黑,所有质疑都是不赞成打黑,这样的重庆逻辑,这些质疑打黑程序违法的仁人志士,注定都要被打入冷宫,因为,他们说了对不起重庆的话。而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不是让司法在行政权的指导下违法办案,法治理想更不是司法甘受行政权的指导,如果,“我们”的朴素法治理想都难以实现,中国社会必定遍地都是权力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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