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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的再质疑

就夏俊峰案的再质疑 陈杰人 2011-05-19 16:38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由于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存在诸多瑕疵,而遭到了学界和舆论的如潮质疑。      5月18日,辽宁方面通过人民网法治频道公开回应,就公众质疑的四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解释,意即此裁定程序正当、实体合法,没有任何问题。      结合公众的质疑和辽宁方面的回应,我想就此事再次提出四点质疑,希望辽宁高院或者为其辩解的法学专家能够正面回答。      首先是程序问题。二审中,辩护人向法庭申请通知6名证人出庭,以证明夏俊峰在城管的执法现场曾遭殴打,法院既没有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信他们的证言。辽宁高院主审法官苗欣说,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同时法庭认为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这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第47条又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规定,就是因为通过质证的证词,更容易辨别真假。      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还明确规定,除非未成年人等四种情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夏案中,那6位证人都不属于例外情形,理当出庭作证。      辽宁高院只采信夏俊峰本人称执法现场未受城管殴打的笔录,而对其他6名证人证实城管曾殴打夏的证言不予采信。为什么宁可相信一个人的话而不愿意相信多人的话呢?夏俊峰在当时的情形下,由于场面混乱,无法冷静观察和深刻记忆,所以他说城管未进行殴打,恰恰符合生活的逻辑,但既然其他证人能够不约而同地证明城管打人,法院凭什么不采信?      第二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既然夏俊峰身上存在伤痕,而夏本人又坚称在城管队办公室遭受城管人员的殴打。法院仅仅因为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城管打过夏俊峰,就拒绝认可他在遭受了非法侵害后的自卫。这里的问题在于,夏俊峰身上的伤痕,在没有弄清其他来源的时候,就是本案中的重大疑点,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前,就匆忙定论称夏俊峰未遭殴打并判处其死刑,这显然是偏向了城管方面。      纵观辽宁高院的做法,他们对于夏俊峰的供词,只要不利于他的就无原则采信,哪怕有其他多人的相反证词也在所不顾;只要有利于夏的供词,就一概不予采信,哪怕有伤痕等重大疑点明摆在那里。试问辽宁高院,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此举,彻底暴露了你们欲将夏俊峰置之死地的急迫心理。      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授权,城管部门行使管理市容市貌的行政综合执法权,但这种执法必须在主体和程序等几方面都严格符合法律规范。仅就夏俊峰的案件而言,城管在未严格履行程序手续——比如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开具扣押单等程序——的前提下,就强行去搬他的摊贩,这就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对于这种打着执法旗号的非法行为,公民有权拒绝,这种非法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城管的过错。换言之,即便无法证明城管曾经殴打过夏俊峰,就凭城管的违法执法,也足以让夏俊峰得到从轻处罚。      第四,辽宁高院搬出当地一个名叫邢志人的刑法学教授解释说,“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这就更加荒谬,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也属于正当防卫范围的范畴,只不过是要承担超出防卫限度的相应责任。如果城管有殴打行为,夏俊峰即便杀死他们,也应当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判处极刑。邢教授的说法,是偷换概念,有误导公众的嫌疑,他试图将可能存在的过当防卫引向不可饶恕的罪过。      至于说被杀者身上是否有划拉伤,这和防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在遭受暴力袭击的情况下,既可能挥舞刀具胡乱划拉,也可能因为一时激情而直接刺杀。这里的关键问题,依然是必须解释清楚夏俊峰的伤来自何处,如果没有彻底、合理地排除城管伤人的可能性,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就经不起历史检验。   来源: http://chenjieren.blog.sohu.com/173242609.html  越描越黑:点评辽宁高院回应小贩死刑案质疑 2011-5-18 13:58:06 陈有西学术网    [陈有西按]我和京衡三位资深刑辩律师正在抓紧审阅夏俊峰案的已经调取到的二审案卷材料。今天见到了人民网上的辽宁高院和检察院的一个对社会质疑的回应,有很多误导的观点,连一些事实真相都是虚假的。我们先初步澄清一下。有一点可以告诉大家,本案绝不象辽宁高院说的那样简单,也根本不是故意杀人案。此案明确属于正当防卫案件。至于是否防卫过当,我们审阅全部案卷并进行相关调查、鉴定后才能够作出。   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2011年05月18日12:39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5/18/c_121430356_4.htm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陈有西:1、辽宁高院这是答非所问,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证言同被告口供矛盾就可以不采信,那么只要搞定被告认罪,就都可以判了。审判员的逻辑非常混乱。   3、一审庭审笔录明确记载了被告当庭陈述两城管在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里对他暴力殴打,他才反抗。法院发言人说被告当庭陈述没有被打。此发言人明显作伪。核准程序中的律师会随后公布庭审记录。   4、刑诉法和最高法院死刑案证据规定,关键证人应当当庭作证,法院应当通知。不允许证人出庭明显程序不当。本案明显存在程序硬伤。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陈有西:此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这种说法是虚假的。审讯记录、庭审记录直接有夏的陈述,指控被暴力殴打。本案从公安侦查开始,到法院审判环节,倾向性办案十分明显。一开始就一直按“特大杀人案”在办,而故意忽略和隐藏了“防卫”的相关情节。在医院旁边“举起双手投案”也没有被记录,破案报告说成“抓获”。没有认真收集被告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向媒体的这种说法系误导舆论。真相会逐步公布。二审是针对一审不服上诉,判决是裁定维持原判,一审的庭审笔录是当然证据。二审法官故意回避一审的明确的庭审记录,说被告说没有被打,这是直接违法法官职业道德的。   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陈有西:1、这一段话“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直接否定了法院上节说的被告没有陈述被打的话。   2、城管现场打人、强迫扭送,有六个客观目击证人,法院现在用被告的口供去推翻客观证人,直接违反认证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重客观证言不轻信利害关系人证言”的认证原则。    3、相信有利害关系的城管同事的说法,不相信没有利害关系的六个目击证人的证言,认证规则直接错误。   4、“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这样就认定没有打斗,认定8分钟内没有来由地“突然杀人”,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的。证明杀人必须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指控犯罪是要用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无法查明,就不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断。法官的这种潜意识直接导致错判。其实尸检分析、进刀角度、伤痕、血迹、现场勘验能够还原有无搏斗的事实。   5、夏俊峰自己一个手指切断,是严重伤情,也是有激烈搏斗的铁证,应该高度重视形成原因,法官轻描淡写说成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夏要求对他的伤情拍照,没有全面记录并不是他不要拍,而是侦查机关不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是夏的原因和责任。这种证据如果缺失,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理解。   6、防卫伤情要完全对等,这是不懂刑事侦查的书生说法。激烈争斗中是不可能对后果作出预测、进行对等性控制的。邓玉娇案中这一问题就经过法学界广泛的争论,最后法院采信了“无法控制和预见后果”的观点,作出免刑判决。“正当防卫”不是根据“对等”这种理论来认定的。   疑问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心脏)、力度、次数(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有西:犯罪定性,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统一,不是仅根据客观后果,进行客观归罪。杀人罪尤其要高度重视犯罪主观方面,看他有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强烈愿望。这一主观犯意要根据一系列事件综合分析认定,后果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更不能直接从后果推定主观犯意。正当防卫的杀人,后果都会很严重,都是要害部位,否则不会导致死亡。邓玉娇案就是这样。检察员以这种观点指控,恰恰证明对定罪要件的误解,和理论认识上的误区,会直接导致错案。如果按这样的逻辑理解,凡是有死人的案件,都没有正当防卫了。而执法实踐中,正当防卫杀死他人被判无罪(叶朝友案杀死两人)、免刑(邓玉娇案一死一伤)的案例每年都在发生。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陈有西:“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夏俊峰案不但不能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事实,相反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其防卫情节。   结论:公权力没有影响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两年前就关注这个案件。“在没有看到法院二审裁定书前,我也认为,不挨打,能杀死两人?直觉认为,肯定有正当防卫。从网上看了裁定书后,才明白了案件事实。”   张思宁说,案件当事人夏俊峰靠卖烤串为生,是社会底层小人物;另一方是执法人员,代表的公权力。当初曾有担心,会不会有公权力影响判决的问题。被害人是正在进行中的执法行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这些在裁定书中,都没有写进去,未予考虑,面对的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社会角色和身份没有参与其中,影响判决。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陈有西:张思宁研究员是通过法院的裁定书在作判断,得出同法院一样的观点毫不奇怪。最好旁听了审判、审查了证据后再判断。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陈有西:舆论的公允,前提是真相的公开。我们现在法院好多事件的被动,是法院自己造成的。夏案的一、二审公开开庭,对旁听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审不让证人出庭。二审争议这样大,也只有二十几人旁听,也严格控制旁听,变相不公开审理。被告家属一方只得到四张旁听证。舆论不会无故去同情杀人犯,也不会因为他是小贩就会支持他杀人。判决死刑后法院再来统一口径解释,不如开大庭,让十八岁以上的人,四五百人旁听,让关心的记者都去旁听。让社会都明白。这一点张思宁研究员的分析很有道理。但是辽宁法院没有这样做。   来源: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100235f6-4148-46ad-9c82-9ee700d59c66&user=10420   催泪瓦斯:周三,雅典公务员举行了24小时罢工以抗议政府的财政紧缩措施。图为警察动用催泪瓦斯驱散抗议人群。 电视中的领导人:周三,莫斯科,一位妇人坐在她的家中观看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召开年度大型新闻发布会的电视直播。梅德韦杰夫对美国的导弹防御系统提出警告,此外,他还说俄罗斯将不会支持外国势力干预叙利亚。 长队:周三,南非亚历山德拉镇的选民们排着队投票。由于国内指责政府没有在改善贫困和提供服务上做出足够的努力,南非执政党非洲人国民大会面临着自其1994年掌权以来最大的挑战。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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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

谁给脱缰城管套上笼头 记者 付雁南 中国青年报 2011年05月18日   09 版      当杀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在二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时,一部可能制约城管制度的法律刚刚被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      4月底,在第三次审议结束两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将这部即将进入废止程序的法律重新激活。      曾在23年前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自1988年起草至今,始终未获通过,甚至一度销声匿迹。      “直到最近几年,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行政强制法》才重新被提上立法日程。”他说。      夏俊峰案就是其中一个最新并且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例。2009年5月,在沈阳街头摆摊卖烧烤的下岗工人夏俊峰捅死了两名城管人员,凶器是自己用来切火腿肠的水果刀。      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将这场小贩和城管人员的冲突称作“整个社会的悲剧”:“一个下岗工人在街边卖火腿肠,却变成了杀人犯;两名城管人员的家属也同样失去了自己的亲人。”      因此,当人们还在为夏俊峰“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争论不休时,滕彪和姜明安,已把目光投向了更为深入的问题。      作为著名律师,滕彪曾经在8年前参与推动了城市收容制度的废止,而这一回,他把目光瞄向了城管制度。“自城管制度1997年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可谓民怨沸腾。”在夏俊峰案的二审辩护词中,滕彪这样说道。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师说,希望“整个社会能够以夏俊峰案为由头,深入思考整个城管制度的问题”。      姜明安教授的论断更加简单:“我们需要合理的法律程序来规范城管制度。”      有问题的制度让各个阶层“过不好”      阴云笼罩着夏俊峰的家庭。9岁的沈阳男孩夏建强在父亲杀人之后变得内向了。看到认识的小朋友,他会悄悄躲起来;看到别人一家三口在外面玩,他会低下头小声哭泣。      阴云也同样笼罩着两个城管人员的家庭。张旭东的家庭失去了“顶梁柱”,而申凯的母亲提起儿子就忍不住落泪:“我不可能原谅他,他杀了两个人,必须判死刑。”      在城管制度设立之初,谁也没有料想到会有这样的情况。1997年,为了节约执法成本,根据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综合执法部门”,集中执行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从那时起,全国先后有100多个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机构。      而制度的问题也从一开始就埋藏下来。城管代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滕彪举例说,在北京,城管部门拥有14项职能,300多项执法权:“把这么多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不出问题才怪!”      有时候,引起“问题”的是经济利益。有报道称,南京城管把收缴的桌椅、塑料筐甚至灯箱牌都当做废品卖掉赚钱,而各种罚款也成为赢利的重要方式。      另一些时候,“问题”却更加复杂。滕彪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城管系统中一些人员素质不高,只能“依靠野蛮行为来确认自己的身份地位”,这也推动着城管行为和“暴力”被越来越频繁地联系在了一起。比如,2008年1月,湖北天门市湾坝村村民魏文华在村口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被城管人员发现当场打死。      “暴力已经被城管当做了‘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滕彪说。在给沈阳小贩夏俊峰的辩护词中,这位法学博士这样写道:“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利不利的制度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已经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制度的一部分。”      不过,相比于那些夺路狂奔的小贩,在制度的另一头,处于强势地位的城管也常常满腹委屈。北京城管人员郭欣总是被繁琐的工作搞得疲惫不堪:一天的时间里,他一会儿要在马路上堵截漏污水的泔水车,一会儿要赶到居民区里劝说居民把放在公共绿地上的大白菜搬回家,一会儿劝说服装厂修理快塌下来的广告牌,一会儿又要去处罚在路上违法散发小广告的人。      但这已经让这个普通的城管人员很满足了——至少,他没像前几天那样,被小贩偷偷扔来的烤红薯砸中脑袋。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坚持,被杀害的两名城管人员曾经对夏俊峰拳打脚踢施加暴力,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他更加坚持,在整个制度中,城管人员同样是受害者。“他们在妻子和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出残忍和暴力,而会遵循爱和良善,但在城管集体执法的环境里,一切都变了。” 在那篇流传广泛的“激情辩护辞”中,这位律师写道,“他们,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      如今,关于城管的新闻、争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夏俊峰案的二审判决宣布后,热烈的讨论中,作家郑渊洁的一句话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我们的社会有好城管,但不好的是制度。它让各个阶层都过不好。”      法律的步伐在“哆哆嗦嗦”地前进      就在上周,四川也发生了和城管有关的故事。在成都街头,一个卖杨梅的老大爷和城管协管员发生争执。拉扯中,老大爷的杆秤被折断,杨梅也撒了一地。围观的人们当即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们挡住执法车,坚持让协管员为自己的暴力行为道歉。      照片很快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不过,在姜明安看来,这并不是解决城管问题的好办法。“对于城管行为还是要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位法学专家说。      在过去的几年里,《行政强制法》曾经被法律界寄予厚望。这部法律意在通过职权和程序方面的规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同时也为执法提供依据。人们普遍认为,它对目前争议严重的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相关问题都能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然而,从1988年起草至今,这部命途多舛的法律始终未获通过。      “各方的博弈是主要原因。”姜明安说,“《行政强制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调整重构,也会影响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现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阻力。”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向记者介绍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宣布让行政部门清醒意识到法律对自己权力的限制,也会导致后面的法律通过“难上加难”。      姜明安还记得自己23年前参与起草《行政强制条例》的情形。当时,来自全国两所高校、两个事业单位的四位专家各自提交了第一版草案,但谁也没有想到,在之后漫长的岁月里,这部法律步伐缓慢,甚至一度销声匿迹。      “它不像有的法律在争议声中缓慢推进,”姜明安说,“它的步伐‘哆哆嗦嗦’的,中间甚至一度停了好几年。”      直到最近几年,拆迁、城管等行政强制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开始逐渐增多,《行政强制法》才重新被提上立法日程。姜明安还记得这些血淋淋的案例: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没有法律的控制、制约,城管制度出了很多问题。”姜明安感慨,“《行政强制法》能够赋予城管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暴力执法行为予以追究。”      专家们在变化中寻找自己期待的好消息。在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草案中,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教授发现,法条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行政机关的让步”。“立法者的目的可能想通过这种让步获得‘最大公约数’,从而保证该法律尽快通过”。      姜明安也猜测,把《行政强制法》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说明立法部门对它并非不重视,但这部法律争议不断,“可能领导也觉得心里没数”。      “法律本身当然是重要的,房屋拆迁、城管执法都要靠它来约束。”姜明安说。滕彪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有执法依据,有制度约束,才能真正解决城管制度中出现的暴力问题。”      城市管理需要包容的精神      夏俊峰的故事让很多人想起了5年前的退伍军人崔英杰。2006年,23岁的崔英杰在路边卖烤香肠时,被城管人员依法扣押。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前一天刚借钱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这个年轻的小伙子抽出小刀,刺死了一位城管人员。      姜明安感慨,很多时候,城管的行为虽然是合法的,但管理的观念也需要变化,“对弱势群体应该有一些包容的态度”。“没工作,有老婆有小孩,不摆摊怎么生活?”姜明安说,“把这些人引导到市场上去做生意,而不是砸了他们的摊子,可能效果会更好。”      这位一辈子致力于推动法制建设的教授在采访中承认,在中国,城管问题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包含一种观念,城市有没有一种“包容的精神”:“很多领导觉得城市就应该干干净净,不应该在街上摆摊。可即使在发达国家,路边一样有卖菜摆摊的人。”      2010年,印度小贩赢得了一场官司的胜利。当印度首都新德里市政府准备在即将到来的英联邦运动会前驱逐流动摊贩时,印度的“街头小贩联合会”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告了小贩的最终胜利,因为“小贩诚实经营的自由和尊严不可剥夺”。      “并不见得把小摊砸了,城市就会更好。”姜明安说。      这位学者赞成为政府保留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去处理“瘦肉精、地沟油的问题”,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制约,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中找到一个平衡的“度”。      在他的理想中,当法律完善时,夏俊峰这样的小贩面对的城管再不会不由分说地没收、态度恶劣地争执,甚至像他在供词中所说的那样,对自己拳打脚踢。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那些城管会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自己执法的缘由,并听取小贩的申辩;在一般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他们绝不会动用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而即使真的遇到暴力执法,小贩们也能够在法院申请正义的裁决。      不过,姜明安和滕彪都知道,一部《行政强制法》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它可能会对现状起到推动作用,却并不足以让现实产生质的飞跃。滕彪直言,需要改变的是“中国整个法律体制的问题”。      夏俊峰案还没有尘埃落定,这个沈阳的小贩在等待着最高法院对自己进行死刑复核。妻子张晶坚持继续上诉,而作为律师,滕彪也在努力“保住他的性命”。      但即便夏俊峰的判决真的改成死缓或者无期,滕彪的心里依然不会感到喜悦。制度赋予的不同身份让两位城管人员和一位小贩对立、争执,并最终夺走了两个人的生命,无论结果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可改变的、“整个社会的悲剧”。   来源: http://zqb.cyol.com/html/2011-05/18/nw.D110000zgqnb_20110518_3-09.htm 熊熊大火:周一,在南非开普敦米切尔平原镇(Mitchell’s Plain Township)爆发了针对住房问题的抗议活动,图为活动中一名妇女走过燃烧着的轮胎。南非将于5月18日举行地方选举投票,住房紧缺是南非执政党非洲人国民大会在这次选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最后的使命:周一,奋进号航天飞机在佛罗里达州卡纳维拉尔角的肯尼迪航天中心最后一次升空。这架航天飞机携带着价值20亿美元的磁谱仪,将于周三抵达国际空间站,寻找宇宙中的反物质和暗物质。 反对王室:周一,一名男子推着一辆婴儿车穿过爱尔兰都柏林圣斯蒂芬绿野公园,婴儿车上贴着反对即将来访的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标语。这将是自爱尔兰独立以来英国君主对该国进行的首次国事访问。 类别: 转贴   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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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特警讨薪、辱骂城管、纯洁的汤唯、你是我的公式……

    七星微语·一周状态撷萃   第五期:特警讨薪、辱骂城管、纯洁的汤唯、你是我的公式……     瓢虫君 :各位读者,小瓢虫这厢有礼了。七星微语第五期来了!如果你也想在七星微语中看到你的微博,请在人人网 @ 瓢虫君 或新浪微博 @ 七星瓢虫君 ! 在此@某某仅仅表示瓢虫君能看到的转发的最源头,大多是该微博的原创作者, 但并不排除是其转发的可能呦。   【说事】 @ 叶翀 : 特权纵容症的表现之一:当得知一个总理吃了364天的特供饭后,出来吃一顿学生食堂饭后,感激涕零。 @ 黄理罡 : 你们不但可以把情人节、七夕节过成“失身夜”,把圣诞节也过成“失身夜”;还能把你生日、我生日过成“失身夜”,把党生日也过成“失身夜”;那干脆把母亲节、父亲节过成“失身夜”,把儿童节也过成“失身夜”好了——反正每次“失身夜”,你们都是以实际行动创造更多的母亲、父亲与儿童。 @ 杨戊辰 : 重庆特警帮助农民工讨薪,深圳警察禁止农民工讨薪。左派说深圳警察镇压人民,右派说重庆特警越权行事。两地警察看似完全相反的行为,其实反应出同一个问题,即不受束缚的国家机器滥用暴力。至于是为了镇压,还是为了作秀,不过是蒲松龄笔下的九霄美狐换了张画皮罢了     @ 刘冰洋 : 至今没有看到听到任何来自网络中心的官方解释,看来硬性改革、不问民意已成定局。一场沸沸扬扬的全民声讨无疾而终,一次自发的民主尝试没有得到权力机构的任何反应。权力的傲慢已成习惯,我们是否也会从此习惯屈从、不发声?象牙塔尚且如此,整个中国社会将何以堪。 @ 刘一舟 : 佛教中的业是个中性词,所以建国大业、建党伟业既可以是善业也可以是恶业,但有业就有报,有因就有果啊。 @ 光猪刘壮士: 我终于理解了,《建国大业》和《建党伟业》的“业”是佛教术语……   【论道】 @ 叶浩 : 正如戒除自慰的最好方法是找个妹纸,辟谣的最好方法是不再封锁消息,揭穿伪精英的最好方法是切实发展教育,消灭民粹的最好方法是实现民主,得到真心歌颂的最好方法是首先诚恳的接受批评。 @ 朱华璋Ⓐ : “你是傻逼”“你才是傻逼”——各种政治观点简短化 @ 李胜博BOBO : 我觉得启蒙的意义不在于让他人了解到自己所确信的内容是虚假的,错误的,而是让他们养成思考,质疑的习惯去判断,论证自己所知道内容的真伪。而这并不需要去直接否定他们的价值观,因为一旦养成思考的习惯,他们自己会干这事儿。 @ 韩宁远 : 国防重要吗?在我看来不重要,纵使中国现在被某个国家灭了,我也没有任何损失——这个国家的土地、资源所带来的一切收益本来就和我无关,也和绝大多数人无关,所谓的守卫国家利益不过是当某些人看门狗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如果有的人真的在乎“国防”,让民众有值得防的东西比让人民知道怎么防更重要。 @ 郑艺 : 我刚听某人说,又不是每个城管都是坏人,你们这么嘲讽污辱谩骂城管这个群体,这对城管里的好人公平吗?——这真是个万能句式,可以把城管换成盖世太保、锦衣卫、东厂西厂、红卫兵……     @ 吴艳玲 : 可是。。。有哪个朝鲜人会说我留在朝鲜是为了亲眼见证朝鲜的大变革。。。?   【吐槽】 @ 黄薄码Live : 微博上热传:为了维护献礼影片的纯洁性,汤唯在《建党伟业》中的戏份将全部删除。这下汤唯真的干净了。#Monologue# @ 慕容嗷嗷 : 我公安干警主动出击,抓捕BL小说作家,作为一个屁民,偶很激动,反腐反腐,都叫了这么多年了,反腐终于有实际行动了~~~~~~ @ ~張影~Ænima~ : ~有没有过这样的冷笑话:女生们都想找Mr.Right,于是很多男生变成了右派…~ ~ @ 周旭昆 : 早上看一帖子,总理说一到两年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很是欣慰。再一看发布日期:“2008年”。陷入空欢喜的失落。 @ 朱睿 : 一大13位党代表,脱党的5人、被党开除的2人、牺牲的4人,只剩下毛泽东和董必武。人民币上的头像是毛,人民币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字为董必武所题。这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党只剩下钱了。     【杂烩】 @ 丁思諓 : 今天是母亲节,希望世间每一位母亲都会因孩子的一句话,一个拥抱,一份心意而尽展欢颜~ @ 俞泽海 : “请问您知道湖人被淘汰了吗?”“饿…听说了点…”“那你是什么感觉?”“天亮了。” @ 蔡怡磊 E : 孙悦离开的后遗症终于在这个赛季完全爆发 @ 孙韬 : 一大早躺床上是红烧,加了床席子是铁板烧,下床后是清蒸,出门去是照烧,到游泳馆去水煮,回来路上被生煎,回到宿舍里还要回锅…… @ 王子豪 : 教授发邮件说quiz让狗给吃了。。。下礼拜重考 @ 李胜博BOBO : 坐着火车,在今年新开通的横穿陕北,宁夏中北部的太中银铁路上行驶。睁眼瞥了一下窗外,瞬间被惊艳得困意全无,西部的感觉!! # 休学一年,周游全国# @ 徐大宝™ : 三里屯的疯,工体的浪,国贸的装逼不重样;东三环的富,中关村的土,上地的孩纸最命苦; 东直门的饭,天通苑的床,炫特区的GAY们最他妈娘;西三旗的灰,回龙观的土,北六环的空气好飞舞;南三环的穷,通州国的堵,中南海的领导最不靠谱 @ 涼宮春日 : 其实理工科男生也可以很浪漫 ——女:“我是你的神马?”理科工男:“你是我的公式啊!”女:“啊?原来我是公式啊。。。”理工科男:“酱紫我就可以把你推导了!”。。。     @ 涂利明 : 誓装空调不顾身,五千学子丧东门。可怜国定河边骨,尤是玉良梦里人…… @ 朱宇浩 : 五花马,千金裘,呼玉良来换空调,与尔同把暑热销。 @ 李儒沛 : 遥看高校宿舍处,遍装空调少复旦 @ 刘镇至panda : 江州司马青衫湿,玉良校长知不知转自 @ 涂利明 : 宅男汗尽宿舍里,南望玉良又一年…@田晨曦:复旦安上空调日,家祭勿忘告乃翁   【小报】 @ 奥荼蔓【12岁】 : 一个初通人事的小伙子去gay斗玩儿 放了个屁:bu!斗内某大叔笑了,雏儿啊。小伙子说,您怎么知道?大叔说我给你放一个你听听:ho! @ 瓢虫君 : 因为人人网系统傻逼的原因,本次活动有两位中奖者,首先播发第一位中奖者的广告:张亦最讨厌了! BY石三 @ 瓢虫君 : 现在播发第二位中奖者的广告:“十三你是好人,但是我是直男”。By张亦     (责编:刘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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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拍到的真实一幕:老奶奶给女城管跪下(图)

来源: 新浪微博      时间:2011-05-16      老奶奶给女城管跪下]了这是真实的一幕,一个农村奶奶卖樱桃,城管把奶奶的樱桃撒到地上,老奶奶一边哭一边捡。为了护住东西,跪在地上不起,说罚点钱吧,不要没收为什麽?黝黑的皮肤,瘦小的身板,普通的老百姓,辛辛苦苦劳动,养家糊口,为什麽活得这么艰难?一个老人的眼泪包含着多少的辛酸…… [中国茉莉花革命发起者 http://molihuaxingdong.blogspot.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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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刺死城管案引發中國網民熱議 法學界人士呼籲免除夏俊峰死

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五月九日終審宣判,夏俊峰獲死刑。夏俊峰的辯護律師滕彪及多名法學界人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由於中國城管在老百姓心中留下了野蠻執法的形象,因此夏俊峰案令網民群情洶湧,引來如潮抗議。此事已成為最近的網絡熱點。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夏俊峰與妻子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後與城管發生衝突,用擺攤切香腸的小刀捅死兩名城管。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正當防衛。夏俊峰家屬找到六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夏俊峰與妻子擺攤時被城管查處,後與城管發生衝突,用擺攤切香腸的小刀捅死兩名城管。夏俊峰稱自己被城管毆打在先,屬正當防衛。夏俊峰家屬找到六個證人證明其被打,均未被獲准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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