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尼系数

西蒙周 | 杀出一条血路

2012年02月13日 12:11:12        网上流传一张照片,题为“稳定压倒一切”,画面上是一辆单车,但不同于正常单车的是,这辆单车的两个轮子是方的。方轮子的单车无疑骑不动,即使能骑动,也要费上九牛二虎之力,而且还会带来很大的震动。       照片的寓意很明显,在当今中国,借口“稳定压倒一切”拒绝进一步改革,实际上就是拒绝将中国的社会建设继续推向前行。而更悲剧的,则是方轮单车不但不能有效前行,而且硬要骑行起来,一定会震颤非常。也就是说,方轮单车带给中国社会的,一定是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所谓“维稳”越维越不稳的本质原因,就是拒绝改革现行社会体制中的障碍因素,这些障碍因素好比就是方轮单车的4个九十度方角,它们的存在,构成了方形的基础要素,却同时形成了异常顽固的阻碍力量。       七类既得利益集团       回到现实中国,到底谁是拒绝和阻碍改革的方角?当然就是各类既得利益集团。中央党校学者邓聿文提出了衡量该集团的三个标准:其一,他们攫取了来自改革开放的大部分收益;其二,他们对限权的政治体制改革持消极态度;其三,他们会想方设法将改革带来的危机和不利转嫁出去。据此,中国目前的既得利益集团可分为七类:一类是中央强力政府部门及官员,二是地方政府及官员,三是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及高管,四是跨国资本及其国内代理人即“洋买办”,五是房地产开发商,六是大的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家,七是依附于上述各类利益集团之上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       更为可怕的是,既得利益集团不仅攥取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掌握了中国的绝大部分财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霸占了话语主导权。他们总是借口“国情论”和“稳定论”,在拒绝对自己限权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的同时,还进一步通过大规模的家族世袭,疯狂地掠夺社会财富。所以,当今中国的最大问题,已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贫富差距,以及相应的基尼系数带来的各种危险,而是这个社会缺乏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缺乏再改革的勇气和动力。       改革既怕慢又怕站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上月在省委全会上曾明确指出,30年前搞改革,主要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而现在搞改革,则要打破既有利益格局的制约。他并警告目前有两种动向值得注意,一,“如果只是根据这个利益格局决定改革的取向,那么改革就不可能进行下去”。二,部分人群的改革意识在淡化,“一些同志丧失了当年那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和魄力”。改革和走路一样,“不怕慢,就怕站”,不能停止改革的步伐,“改革不懈怠,但也不折腾”。为此,他要求广东上下要“坚定信心,敢闯敢试”,在具体行动上,要“认真研究,分步实施,推动改革取得突破”。       虽然既得利益集团被认为是再改革的阻力,早已成为学界甚至平民阶层的共识,但由政治局委员层级的高官公开指出这点,仍然属于非常罕见。汪洋的勇气固然令人钦佩,但更重要的是,汪洋的说法表明最高层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治理利益集团的迫切性。       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从来都难以避免流血的代价。舆论正在普遍呼吁对浙江吴英要刀下留人,这是因为人们更担心吴英会沦为拒绝深化改革的殉葬品;舆论正在为广东乌坎的村级民主选举鼓掌,这是因为人们欣慰于薛锦波的血没有白流,更欣喜于官方闻过则改的务实转化。2007年底主政广东后不久,汪洋就确立下改革的主基调,并号召广东官员要“杀出一条血路”。面对乌坎的鲜血,汪洋明确表示,在新的一年里,广东将专门针对改进村级组织建设、解决突出问题进行规划,而这些规划,将以“解剖”乌坎村这个“麻雀”为基础。       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乌坎村的选举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舆论不能断定,有着强烈前因后果色彩的乌坎选举,就一定会对开启中国民主宪政有着指标性的里程碑意义;同样,舆论也不能断定,最高法院在核准吴英死刑时就一定会网开一面。但是可断定一条,吴英最终若死,就犹如改革之路新添了一块冥顽不化的巨石,这块巨石的存在,只能增加人们彻底搬开它的欲望。而乌坎选举的最终成功,无疑则会为之提供更有动力感的助推剂。       只有改革和再改革,尤其是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结盟趋势,才能彻底打烂那辆不能前行的方轮单车。在纪念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20周年之际,温家宝考察广东力挺汪洋,他不仅疾呼“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依然是改革开放”,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下定决心、鼓足勇气、毫不动摇、永不停顿”。       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只能“杀出一条血路”,并无别的选择。 上一篇: 港陆骂战: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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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数万亿灰色经济都隐藏在人民视野后

据全世界各企业和组织在 2011 年末的年终报告称,中国正出现一幅惊人的景象:挥霍无度的高端消费群体与高度节约的贫苦大众形成鲜明对比。 现在中国的富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抢购黄金、劳斯莱斯和游艇、路易威登、香奈儿、古驰,不像十年前婴儿出生率上升那样,现在的抢购速度是以比 2011 年同期的 20% 、 50% 甚至 80% 的巨大跳跃性增长。中国人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免税购物团体。据一项调查,该调查由坐落在北京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提供。调查的结果很撩人,不过也许能有助于观察中国经济的真实实力。 自从政府 2008 年尾就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推行大型经济刺激方案以来,隐蔽性,或者可以叫做 “ 灰色 ” 经济已经极具规模,而且其发展值得关注。王小鲁认为: “ 灰色经济今年已经达到约 9.3 万亿人民币。 ” 约合 1.47 万亿美元。经济刺激方案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双方投资混合体,证据何来?就是 2011 年未被查处的奢侈品消费。王小鲁表示: “ 当今,看看奢侈品购买,看看这些信号,灰色收入仍旧是个严重的课题。我觉得灰色经济增长的步伐十分之快。 ” 官方报道称,中国经济 2011 年增长了 9.2% ,达到 47.16 万亿人民币。王小鲁在 2007 年和 2010 年发布了两份关于隐蔽性经济的报告,认为灰色经济活动目前比国内生产总值发展得要迅速。当然,中国经济近 30 年间都保持高速增长,创造了许多正当财富。扣除物价因素,数个城市的居民收入去年都上涨了约 8.4% 。王小鲁说 : “ 然而居民平均收入并没有如同奢侈品消费增长的一般迅速,而隐性收入助长了奢侈品消费。 ” 政府清楚许多人民谎报收入。中国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近日向新闻媒体作了一份在 “ 很有趣 ” 的陈述报告,当被记者问及为何国家统计局不公布中国总体基尼指数的数据时,马建堂表示原因是统计局知道那些关于高收入者的数据是错误的,所以任何以此作统计的结果都是错误的。基尼指数是一种社会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度量 ( 指标 ) 。 “ 国家统计局直接采用的数据并不正确, ” 而统计局认可它的行为令王小鲁感到诧异。他在 2010 年卷入与两位国家统计局官员的公共纠纷,他们称王小鲁的灰色收入 “ 过高 ” ,不过最后证明是王小鲁在理。王小鲁轻笑: “ 统计局说他们只是表达自己的看法,但实际他们不是。 ” 利用忽略官方数据不计的革新调查技术手段,王小鲁预估在官方评估后的隐性收入不仅是数万亿人民币,而且其中三分之二属于金字塔顶端的 10% 部分。他的结论就是:富人在隐藏他们的财富,而社会远比政府认为的要不公平得多。这是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 自从经济刺激方案出台以来隐性收入扩大了多少呢? “ 我手头没有数据,因此我不了解, ” 王小鲁如是说, “ 但近几年没发现系统性发展。目前尚不明显。 ” 他指出不止是超级富豪,也有许多人有机会瞒报收入。政府的投资性支出为 “ 寻租行为 ”( 指把时间和金钱不是花费在生产真正的商品和服务上,而是花费在试图使政府改变规则上,以使自己的行业更有利可图 ) 或特殊待遇制造温床,王小鲁补充道: “ 事实上,就是贪污腐败。 ” 压力之下去发展当地经济,地方政府官员走上掠夺并贩卖农民土地的道路,这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王小鲁认为: “ 土地销售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当地官员持续以毫无规划的方式售卖土地,既增加了收入又导致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均,农民甚少获得与他们土地价值相近的收益。 ” 一个中国网站发布了一篇文章,题为 “ 如何精确计算富人们的财产 ” ,文章显示王小鲁表示藏钱和谎报收入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这些情况也出现在发达国家,但是达到一定规模则有很大区别。与依据基尼系数测算的结果一样,一些经济学家估计中国人民的收入差距现已接近 0.48% ,高于警戒线的 0.4% , 0% 代表绝对平均而 1% 代表绝对不均。 王小鲁还称,然而没人确切知道中国的贫富差距有多悬殊。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需要针对确立事实真相开始系统的政治、财政及行政改革。政府必须更加透明,必须加强民众监管当权者的能力。 “ 这些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 总的来说,“ 1978 年经济体制改革重新开始的时候,从来就不单只在经济方面,应该也涉及政治改革。” 2011 年以来 ,央行连续释放紧缩货币措施,又是提高存准率,又是连续加息,而 12 月物价走势显然与政府愿望背道而驰。虽然菜价有所回调,但涨价的商品和服务品显然在增加,涨价的趋势很难抑制,今年, CPI 涨幅很难低于 5% 。物价上涨,穷人日子难过,虽然政府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工资,但调整幅度很难赶上物价涨幅。对绝大多数一线劳动者来说,指望收入赶上 CPI ,赶上物价轮番上涨,很难! 2010 年度,中国大陆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 4869 元,增长了 13.1% ,似乎很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34 元,同比也增长 10.5% ,超过往年。但对比大幅度上涨的房价和物价,实质性的收入水平提高仍然差一截。如果考虑到股市的低迷,股民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度下降,居民购买力基本没有得到多少提高。 2011 年,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 5875 元,增长了 13.6% ,虽然收入提高的概率很大,但能不能超过通胀率,仍然难说。针对物价全面上涨,提高城镇居民购买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大幅度地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包括稳定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很多省市区都提出要在 “ 十二五 ” 期间实施 “ 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 ,江苏、广东、山西等 10 多个省份已经明确地提出,要力保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跟上 GDP 增速。 保证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与 GDP 增速持平或者稍微快些,以纠正多年来中国大陆财政收入远超过劳动者收入, GDP 增速快于劳动者收入增速的 “ 反剪刀差 ” 的怪现象,的确是当务之急,但能不能做到,疑问很大。而在通胀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提出确保劳动者收入 5 年之内翻番,很可能是 “ 画饼充饥 ” ,更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首先是大幅度、大面积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资金来源基本不存在。中国大陆的企业收入近年来的确获得了大幅度增长,但增长的企业只占全部企业的 30% ,比如 2011 年国企利润增长幅度高达 49% 。但就是因为国企挣得太多,民企、服务性企业利润率才很低,很多依赖出口的加工企业今年基本没有什么利润。国企、尤其是垄断国企的确可以提高工资,但要保证大面积提高劳动者收入,必须指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有利润结余。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性激烈的企业做不到。 另外,提高劳动者收入的初衷,主要是想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以及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但低收入群体往往集中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性激烈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众多,即使一些企业有钱涨工资,也很难令劳动者整体收入水平真正提高;相反,很可能因为刺激物价而使更多的劳动者实际收入下降。 2011 年农民工工资涨幅较大,但这些一线劳动者的收入提高之后,对食品的需求大幅度增长,涨的工资远远赶不上物价,还把没有涨工资的劳动者收入降低了不少。 现在的现实是,垄断性企业有钱涨工资,赞成收入倍增计划,但非垄断性企业没有钱涨工资,不赞成收入倍增计划。因此,光提收入倍增计划,很可能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继续增加,低收入群体虽然也可能涨一点,但远远赶不上物价, “ 倍增 ” 的最终结果将是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如靠国家出钱解决低收入群体的 “ 收入倍增计划 ” ,别说国家没有这么多钱,想一想近些年来房价为什么暴涨,物价为什么跳涨,就会明白:国家拿钱,无论是加大投资,还是给大家涨工资,都会刺激物价进一步上涨。国家的钱,其实是虚的,拿多少出来都得靠印钞票,而印钞票的唯一结果就是通货膨胀。因此,能保证居民收入与 GDP 同步增长就不错了。能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增速快于垄断性企业职工的收入增速更是要务,至于收入翻番,那是幻梦。 当然,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实质性收入,国家有很多可以立即见效的事情能做:严厉审查高收入群体的 “ 灰色收入 ” ,限制官员的 “ 签单权 ” 是政府分分钟就可以做到的,能够让高档饭店的客人少一半,让绝大多数高消费场所都必须开出真实发票,让官员下班后不能动用公车,物价水平立即会大幅度下降,老百姓的购买力自然得到提高;而大幅度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门槛,也可以立即使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得到增长。这些措施比直接涨工资要现实得多。当然,能够少发几只新股,让股市得到休养生息,让更多的中小股民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也是政府可以做到的。因此,要想让低收入群体得到实惠,不需要拿收入倍增计划忽悠人。如同调控房价,控制物价一样,做一两件能够触动利益集团神经的事情,立即可以见效。解决穷人最关心的问题,关键点不在收入倍增计划,而在抗通胀,做实事。 早在两年前,中国大陆的人均收入高低差距为 55 倍,大大高于官方公布水平。这还是王小鲁在其《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中透露的。当时他就指出,中国官方关于居民平均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明显失真,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认为,这是因为对高收入户进行收入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面临种种困难,特别是由于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王小鲁等人于 2009 年开展城镇居民真实收入支出的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推算的收入与官方的统计收入进行比对,发现在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方面,差异不太大;但从中等收入往上,官方的统计与研究小组的推算的差距逐渐拉大,差距最大的是占城镇居民家庭 10% 的最高收入级别。他表示,官方 2008 年的资料显示最高收入的 10%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足 4.4 万元,然而他们以模型分析法推算的合理数据应是 13.9 万元,与实际调查结果一致,为官方统计的 3.2 倍。该报告通过在 2005 年- 2006 年对中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的家庭收支调查作出的。调查结果显示,占城镇居民家庭 10% 的最高收入居民(约 1900 万户, 5000 万人) 2005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9.7 万元,相当于官方公布数据(不到 2.9 万元)的 3 倍多。其它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统计。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总计 4.4 万亿元,相当于当年中国 GDP 的 24 %。报告发现,统计收入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 10% 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这表明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中国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 10 %家庭间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约为 31 倍,而不是官方统计显示的 9 倍。城乡合计,全中国最高与最低收入 10 %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为 55 倍,而不是官方统计推算的 21 倍。报告表示 , 由于数据不充分,还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 0.45 的水平。 为何统计收入与王小鲁推算收入差异如此之大?他指出,这些未能反映在官方统计数字中的收入可以称为 “ 隐性收入 ” 。由于官方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资料,因而产生统计落差,不过这并非正常的统计遗漏,称为 “ 灰色收入 ” 更贴切。 王小鲁表示, “ 灰色收入 ” 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据分析显示,这笔收入数额巨大且高度极中在高收入家庭,说明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这也正说明政府权力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造成权力和资本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和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严重挑战中国未来前途。 旅居法国关注中国劳工问题的蔡崇国就中国大陆人均收入差距问题表示:“中国的收入差距是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它反映出来好几个问题。第一个就是中国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市场经济根本就不完备。中国一方面市场经济畸形的,就是国家的垄断,就是银行业,电力行业等等,他们的工资高,其实很多就是国家的保护、国家的垄断,也没有透明度。” 报告显示,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的来源,目前无法取得完整的资料。但据公开资料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政府财政资金通过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大量资金使用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官员寻租图利行为。第四,土地收益的流失造成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 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 833 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 8 %,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 1.07 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55 %,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 9200 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旅美经济学这程晓农认为,不同行业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在任何国家,从事比较高科技的行业的职工工资,因为他们的工作难度,技术要求和他们所受的专业训练,远远高于那些低技能和简单工作,所以,他们的工资高并不奇怪。但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可能政府公务员的各种工资以外的收入更高,国家统计局统计收入时候的一个有意的疏漏。” 近年来,中国的人均收入差距扩大引起越来越明显的经济结构失衡。 中国的经济跟银河系有些类似:我们不停发现中国人民的财富比我们原想象的要大,跟想象的可能有数万亿的出入,而且许多都隐藏在人民的视野后。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出现了储蓄过度和大众消费增长滞后,内需相对不足,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更严重的是,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非正当途径向少数人集中,导致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和社会两极分化。这是引起社会广泛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对建设和谐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最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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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汪洋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大陆政治生态中日渐凸显出两种模式:重庆 “ 唱红打黑 ” 、崇毛左转与广东 “ 掀起思想解放 ” 、 “ 第二轮改革 ” 。两雄争锋,扬蹄较劲,已展示出两个风向和两条道路明争暗斗的发展趋势。 重庆的 “ 唱红打黑 ” ,主要想争取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而开放改革派的 “ 思想解放 ”“ 二轮改革 ” ,则更想借助于知识分子的力量推动。近些年来,“左”派与开放改革派尽管明争暗斗不止却又相对隐晦、含蓄,但最近随着中共 “ 十八大 ” 的临界,“左”派开始 “ 唱红中国 ” ,左潮进京;同时重庆官媒及网络水军,不断抹黑南方报业,锋芒毕露,咄咄逼人,引起民众特别是社会知识分子群体反弹。而广东掌舵人汪洋借势而动,走向前台,突然发力,借助于 “ 骂娘论 ” 、 “ 忧患论 ” 、 “ 反腐论 ” 和 “ 政绩论 ” 、 “ 蛋糕论 ” ,向全社会发出重要政治讯息。 2011 年 4 月 22 日,重庆因报复律师揭露 “ 黑打 ” 黑幕的 “ 李庄伪证案第二季 ” 检方被迫撤诉后,当地有一个网民在微博上编造了 59 个字的故事,讥讽重庆 “ 唱红打黑 ” 拉屎,便被判劳动教养一年。此案随即引发舆论轰动,导致网上恶评如潮。为此, 2011 年 7 月 5 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线与网友交流时,称网络问政首先应该是平等的问、虚心的接受,不计态度、不问来历。特别是他极有针对性地提出 “ 为什么领导可以骂娘,群众不能骂娘? ” 。此 “ 骂娘论 ” 一出,即被外界视为是剑指重庆,言论治罪,迫害异己,在民间赢得喝彩。 建党 90 周年前夕,重庆反击舆论对其 “ 唱红 ” 批评,发表以《〈歌唱祖国〉等救国建国歌何罪之有》为题,在重庆市委机关报大加渲染,再推唱红歌,颂党恩,全国歌舞升平热潮。而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却反其道而行之, 6 月 26 日也在省委办公厅的 “ 党员生活会 ” 上,发表讲话,称 “ 增强忧患意识比只是歌颂辉煌更重要 ” 。汪洋意味深远地说, “ 不要让鲜花掌声淹没群众意见,不要让成绩数字掩盖存在问题,不要让发展成就麻痹忧患意识。 ” 广州《羊城晚报》为此发表标题特别将 “ 增强忧患意识 ” 和 “ 歌颂辉煌 ” 用红黑字体对立彰显,其政治用意一目了然。针对社会普遍质疑重庆重庆运动式的反腐 “ 打黑 ” ,罔顾程序正义,甚至报复律师,吸眼球,搞效应等新闻炒作, 7 月 12 日,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参加分组讨论时特别强调, “ 广东不会搞运动式的反腐败,不能搞痛快一时,更不能搞乱打一顿 ” 。汪洋此 “ 反腐论 ” 发言,明显是毫不隐讳地批判了重庆一阵风的 “ 运动模式 ” 。 重庆不断利用媒体造势煽情,大搞面子工程。诸如红色卫视、红色主题公园、千人唱红歌唱团炫耀北京等等,一项比一项更肉麻。为此, 7 月 12 日上午,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作主题报告时,又刻意发表了“功成不必在我任期”讲话,声称不搞所谓的 “ 政绩工程 ” ,不贪一时之功,不图一时之名,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这就是汪洋风靡网络,并引发热议的 “ 政绩论 ” 。当然,踢爆网络舆论的还有汪洋针对重庆所发表的 “ 蛋糕论 ” 。 7 月 3 日,重庆掌舵人在会见凤凰卫视董事局主席刘长乐时说,与其他地方 “ 先做大蛋糕再分 ” 不同,重庆这几年的发展思路则是倒过来,先将蛋糕分好,再做大; 7 月 10 日又在重庆召开 “2011 中国农村经济论坛 ” 上表示,重庆不必等到发展的高级阶段再去研究合理分配与共同富裕的问题。然而第二天,汪洋便在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分组讨论时针锋相对地说,现在要把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尤其强调要注重民生问题。 “ 但是要做大蛋糕我们仍然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说分蛋糕不是重点工作,做蛋糕是重点,这点是有针对性的。这不是新话,但是在这个时候强调它就有新意。 ” 由此,这两种不同的 “ 蛋糕论 ” 便开始在舆论界、政坛膨胀、发酵。 明眼人看出,重庆偏向的是毛泽东时代的 “ 公平 ” ;而广东偏向的是邓小平时代的 “ 效率 ” 。其实,做蛋糕重发展,分蛋糕重分配。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眼下中国社会两极分化严重,民怨沸腾,解决好分配应是主要矛盾。汪洋借 “ 发展 ” 要压倒 “ 分配 ” ,显然不为百姓所理解。为此,重庆抓住汪洋的 “ 蛋糕论 ” , 7 月 17 日又在重庆日报发出《重庆:如果出现两极分化就仅仅能体现 “ 一个代表 ” 》文章,文中锋芒毕露的说:如果贫富、城乡、区域三个差距不解决,特别是出现两极分化,那就仅仅能体现 “ 一个代表 ” ,即仅 “ 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 ,而代表不了 “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也代表不了 “ 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 ,两极分化可不是先进文化! 记得重庆掌舵人走马上任后,就迎来老将军后代“唱红”合唱团全国巡演重庆首演,唱响“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随后大肆涂红重庆脸谱,招之不少人质疑重庆返 “ 左 ” 倒退。然而,重庆反复强调:不怕人说自己 “ 左 ” ,不管别说 “ 三道四 ” 。从政治权力传承的渊源上看,作为红色贵族之大员,要想窥视未来权力高端,是一定要充分挖掘、利用其血统资源的。更何况当今中国贪污腐败,分配不公,官民矛盾、贫富冲突激化,更不会放过政治投资的民意源泉。于是,重庆便由聚集左派势力与红色贵族阵营的 “ 唱红 ” ,发展到争取普通百姓与弱势群体的 “ 打黑 ” 。然而,在当今中国, “ 唱红 ” 并不一定就说明自己就真红,“打黑”若不遵循法制与法治的轨道,本身则也就与黑无异。 就在重庆 “ 唱红打黑 ” ,返身向左时,汪洋却在广东 “ 掀起思想解放 ” 与 “ 第二轮改革 ” 。记得, 2008 年汪洋就要求广东以 “ 新一轮思想解放推动新一轮发展 ” ,要 “ 杀开一条血路 ” ,引起舆论轰动。接着汪洋又大言要破除 “ 言塞湖 ” ,博得不少知识分子与新经济阶层人士的好感。为此,人民网还刊发《汪洋剑指 “ 言塞湖 ” 振聋发聩》文章。 2010 年 1 月 5 日,南方日报等广东各大媒体皆在头版头条刊登大幅标题《深刻认识胡锦涛对粤新期待》图片与文章,接着又刊发了《广东掀起 “ 第二轮改革大潮 ” 民众利益决定成败》文章,并迅即登上新华网首页。该文大肆宣传广东改革勇闯深水区: “ 简政强镇 ” 事权改革试点; “ 行政三分 ” 改写国内城市 “ 两级政府四级管理 ” 的现状;重大事项不过政协不落槌、政府越权决定人大可撤销等等政治议题,与重庆一言九鼎的 “ 唱红打黑 ” 模式叫阵。 2011 年 7 月中旬,汪洋在省委全会的分组讨论上与代表交流,要求 “ 列席代表不要光带耳朵来,还要带嘴巴来! ” 他说,要发出基层的声音。汪洋连续发出 “ 幸福广东 ” 、 “ 公平正义 ” 、 “ 小政府、大社会 ” 言论,还对一位记者提出建议说: “ 记者需要去挖掘基层的声音,我们都说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所以不要把人民群众的声音变成沉默的声音。群众的话语权非常小,要想办法让基层群众发出声音。 ” 汪洋的这些说法,其实与人民日报评论部自 2011 年 4 月 21 日起连续发表的提倡 “ 以包容心态对待 ‘ 异质思维 ’” 、 “ 用公平正义消解 ‘ 弱势心态 ’” 、 “ 倾听那些 ‘ 沉没的声音 ’” , “ 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 ” 等   “ 关注社会心态 ” 系列评论,一脉相承。 由此可见,汪洋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据悉,重庆设计的路子由三步构成:第一步是打黑,第二步唱红,第三步是共富。目前,第三步已经进行到关键环节,其在北京的人脉也公开表态支持。比如,《人民日报》发表新华社记者周衡义的文章《重庆探索共同富裕》,此报道立刻被重庆宣传部门升级为 “ 重庆探索是为中国新一轮改革探路 ” 。然而,重庆主导的打黑负面效果日渐显现。比如司法权力全面扩张,一些地方对本不够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并经公诉而审判,形成了一条龙式的对单个公民的严打作业。律师业内人士估计:此类案件仅 2011 年至少有 5 万起以上;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至少从每个案件上勒索 3 万元好处费,贪腐总额不算大,但是涉及面十分广泛。 公检法办案人员流水作业进行 “ 合法的敲诈勒索 ” ,再一次证明政法体制是腐败的温床。在另一方面,这种机制也进一步地制造了官民的对立。广东的乌坎事件之初对薛锦波等人的抓捕以及薛锦波死于看守所,就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对单个公民严打的个案。由于此种机制造成的社会不满情绪会在特定时点爆发出来,当局的维稳压力也越来越大。尽管以上状态不全是重庆打黑负面影响的结果,但重庆打黑变质为黑打,却是最新与最重要的推动因素。据北京一位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联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高干说: “ 李庄案件是佐证,是司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 另外也有专家表示: “ 打黑变成黑打是 ‘ 重庆病 ’ ,其传染性质十分恶劣。 ” 重庆现在已不再提打黑的事情,而是用肯定唱红来表明自己的高层支持率。有了这个基础,又在人大、政协 “ 两会 ” 期间大讲共富概念。为了让共富概念有可测量的维度,声称“到 2015 年,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 2.5 比 1 ,基尼系数压到 0.35 。但问题是,不仅重庆而且在全国各级 “ 两会 ” 中,暴富阶层是重要构成部分,要从这些人口袋里弄出钱来救济穷困百姓,无异于与虎谋皮。纵观历史,墨索里尼与希特勒在掌权之前都说要重搞社会公平,但最终他们均与巨富阶层形成了共谋。中下阶层能够 “ 致富 ” 或 “ 脱贫 ” 的手段就是投身战争,从异国抢掠回来大量物资与钱财。为了保证暴富阶层不对“共富”概念产生疑惑,重庆市发改委主任杨庆育曲线表达心迹: “ 共同富裕绝不是 ‘ 劫富济贫 ’ ,更不是走回头路、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 ” 但有学者认为,当今中国整个社会已经不存在实现共富的制度基础,重复前苏联的 “ 休克疗法 ” 治理危机才是出路,凭重庆地方的一己之力,难收普遍的制度示范效应。 “ 重庆病 ” 具有传染性,正如前述司法权力体系一条龙式地对单个公民进行严打一样,全国都在染病。毫不夸张地说, “ 重庆病 ” 是当今中国的 “ 政治非典 ” 。 一向以政治开明著称的广东也受到了 “ 重庆病 ” 的感染。比如,对于广东汕头海门镇民众抗议华电项目的群体事件,虽然表面平和处理,但汕头市市长郑人豪对媒体公开放言 “ 部分人非抓不可 ” ,因为那 “ 部分人 ” 是受了境外媒体的影响, “ 居心叵测,完全与群众的合理诉求相违背 ” 。郑人豪的论调与北京高层表扬的 “ 乌坎转机 ” 之良苦用心完全相反。 其实,重庆和广东,在大陆的政治上有着共同性,即维护政权的稳定与传承。然而这并未能掩盖在同一战场上所代表的不同权力与利益所产生的不同路线。而今日中国,公民普遍期盼宪政变革,因为只有在宪政框架里,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也才能真正有思想解放和言论自由。 “ 排除特殊利益干扰,重启改革议程,切实推进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治改革,全面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 ” ,这是眼下的当务之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在刚刚出版的财新《中国改革》月刊 2012 年第 2 期发表署名文章《对新一年的期待》,提出上述观点。吴敬琏称, 2011 年中国在全球金融危机继续发酵的情况下,依然保持了高速度的增长,各地在改善民生的政策设施上也有所建树。但过去几年被短期债所掩盖的诸多矛盾,也日益显露出来。这些问题的症结,吴敬琏认为,在于 1992 年重启的改革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只着重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而不再像上世纪 80 年代初期和中期那样,要求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同步前进。 吴敬琏指出,国有经济和政府部门的改革滞后,形成了一种市场经济和统制经济双重体制并存的格局,在此之下,中国社会存在 “ 向何处去 ” 的问题,一条是沿着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前行,限制行政权力,走向法治的市场经济;另一条是沿着强化政府作用的重商主义的道路前行,走向权贵资本主义的穷途。面对这样的形势,除了法治市场经济和权贵资本主义哪个跑得更快,还面临着改革和革命的赛跑。 显然在广东, 改革和革命的赛跑中,改革跑在了前面。 2012 年 2 月 1 日,乌坎人 40 年来第一次公开选举,村民们积极参与, 18 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 8 、 90 岁的老人都参加了选举,就是一个明证。 2 月 1 日,据村民介绍,今天的选举是为 3 月份正式选举村委会做前期准备工作,省市县乡各级政府派人到村和几十个村民共同组成公证团,共同监管选票,乌坎的代表林祖銮和东海镇官员欧阳为总监管。 10 几个警察进村维持秩序,也有世界媒体 20 多人到乌坎,报道他们的选举情况。村民今天特别高兴。 一村民说,这是我们村第一次公开,公正的选举。这么多年来,第一任的村长当了 40 多年,我们都不知道选举是怎么回事。听说老人 8 、 90 岁都不知道有什么选举,不要说我们年轻人了。这是第一次,所以比较重视,只要满 18 岁,都参加。至少我们打败了贪官。另一村民说:因为要公开选村干部,不是以前那种没有人知道,或者暗中操作、蒙蔽所有的人。现在我们村民都有权利票,可以投票,今天的投票率 85% 以上。 村民表示,这还不是他们最后的胜利,他们还要把被贪官出卖的土地要回来,账目要查清。接下来一个大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解决,我们几个月以来的这个心愿。但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把我们乌坎村委会的成员全部成立起来,然后做事就可以有头有尾,不是中空。村民透露,过去村里的土地被贪官卖掉,生活非常艰难,家里人口多,连买地盖房的钱都没有,但村官开着豪华车、儿子拿大钱做生意,钱从何而来?你看他们当官的,坐的小车上百万,住的别墅装修的象皇宫一样。那些钱都从哪里来?还不是卖土地的。村民表示,他们过去上访多少次,没有任何结果,是他们的抗争、他们在被围困的日日夜夜的团结一心,才换来今天的结果。村民非常感谢媒体对他们的帮助支持,欢迎所有的朋友到乌坎来。…… 听了乌坎村民的表达,人们就会明白:汪洋显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的背后不仅有广大的老百姓,还有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历史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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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9 次 更新时间: 2012-01-31 14:08:17 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 进入专题 : 法治改革    ● 蒋立山       【摘要】依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的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过去30年关于中国法律改革研究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此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键词】法治改革方法论;一元直线式思路;二元协调式思路;多元协调式思路          中国法学多年来的法治发展研究情况表明,人们擅长并热衷于从价值角度研究法治改革问题,却不擅长从技术角度和方法层面上研究问题,这越来越成为了一个明显的知识缺陷。此种情况在关于中国法治改革的宏观问题上特别明显。     至少在部分法律学界人士看来,三十年左右的法律改革不仅没有带来法治发展的喜悦,反而增添了人们对中国法治前景的忧虑。不仅国际社会关注未来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国内的不少人士也对法治前景感到信心不振,甚至产生了悲观和急躁情绪。由此,间接或直接围绕着法治国家、司法改革以及中国宪政问题等相关复杂问题,出现了希望迅速推进法律改革的呼声和主张。这也引发了本文欲意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从技术和方法角度分析和设计法律改革。     其实,过去三十年里,中国学术界至少曾经爆发过两次与中国法治前景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学术讨论。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围绕所谓改革理论纲领问题,以荣剑、黄万盛、于浩成、张宗厚等人为一方,主张“民主先行论”,以张炳九、萧功秦、吴稼祥等人为另一方,提倡半集权式或过渡性权威的所谓新权威主义。①另一次是2000年以后,围绕中国与俄罗斯等所谓转型国家的改革比较问题,以杨小凯、萨克斯(Jeffrey Sachs)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海外学者)继续为激进改革辩护,并以社会转型实质是宪法性秩序的转换为核心观点,认为中国渐进改革的短期成功可能不利于长期变革,甚至可能会不如实行激进改革的国家。与之相反,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要是国内学者)认为渐进改革比激进改革可取。②有媒体报道说,此场争论被很多知识精英和政府高级官员定义为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战略级别上的中国发展所进行的最具原创性洞见,也是最具平衡锋芒和理性精神的论辩”。1     在学术界,类似民主先行论或直通车式的宪政转型的主张经常被冠之以“激进”二字。但另一方面,问题又是“激进—渐进”范畴所不能够完全涵盖的,其中还涉及了一些更为具基础性的方法论问题。主要是,当人们思考或设计某一项法律改革时,是仅仅考虑制度性因素或是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就足够了,还是应该同时考虑法律之外的非制度性因素?如果仅仅从制度合理性视角考虑问题是不够的,那么应该如何把制度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以及各自的(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纳入一个统一的视角之中,进而考察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其中的所谓动态均衡问题呢?如何把关于制度变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结合起来,进而把关于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转变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呢?2     上述这些方面集中到一点就是,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3是否可行或是否值得?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是否可行或值得?或者还可以把问题这样来表述:中国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研究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法学家们已经把过多的精力用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上面,相比之下,用于制度改革可行性论证的知识努力还很薄弱。在此种背景下,即使在“制度改革或法律改革作为一项知识工程是否可行”问题上暂时难有共识,或是目前的知识进步还不足以支持关于制度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那么,将法律改革的知识努力从合理性论证适度转向可行性论证是否值得尝试呢?把法律改革从一个学者的书斋式话语和社会价值工程转变成为一种知识工程是否值得尝试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本文将以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为前提,探讨从法律改革合理性论证向可行性论证的过渡问题。具体说,在文中的大多数场合将假定法律改革的宏观目标是给定的,即人们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合理性论证并不存在分歧。在此前提下,通过添加并考察与法律改革宏观目标相关的非制度性因素,讨论不同因素对法律改革效果的影响问题。     过去三十年中实际存在(或显性存在或隐性存在)的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依法律改革思路所包含的元素多少以及倾向性政策主张的不同,可以大致把目前已存在的法律改革思路划分为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与多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4     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尽管在实际政策主张上可能存在重大分歧,但在知识层面上不是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基础性支持和递进扩展的关系。一元直线式的改革思路所包含的知识元素,以及其中的改革合理性论证构成了后两种改革思路的基础内容。后两种改革思路则是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在可行性方向上的扩展。当然,同时也可能构成对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的限制。在上述三种法律改革思路中,随着考虑元素的增加,法律改革思路的复杂性呈递增趋势,与实践操作的距离也有可能相对拉近。由于研究成本的增加与信息局限,学术研究层面的法律改革思路研究(相对于具体的政策研究或改革的实施方案研究),自然不是考察的元素越多越好,这要依所考虑的具体问题和研究条件而定。但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改革现状和趋势看,特别是从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宏观层面看,适度提倡和推进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研究,无论对于拓宽法学的研究方向,或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已经显出了某种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笔者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虽然是一种带有比喻色彩的提法,却依然有其学理的背景。与之相对应的极端表现,是一些可以被称之为“制度决定论”或“制度一元论”的思维方式。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论证思路是:确定一个大前提:理想性的制度B合理;确定一个小前提:现实制度A不合理;结论是:应该从A到B。其中,制度B的合理性证明,其知识来源多是西方国家。现行制度A,多指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从制度A到制度B的结论,多关涉中国的法律改革。     在规范法学的改革图景中,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一个被极端简化、刻意剪裁和高度抽象化的推理过程。正如前面所说的,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此种法律改革思路一般都源于西方国家近现代法治的特殊经验,是由经验型的归纳推理演变而来的。在规范法学中,法律概念或原理以经验归纳型推论的结果为开端,并以理论推论的方式展开,所以,“B是合理的”这一推论被当成了前提,成为了衡量其他国家(这里主要指中国)法律制度的标准,中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被评价的对象。所以,就有了一元直线式的思维模式。     由上述情况还可以看出,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其知识基础是制度层面的法学比较研究。制度层面的比较研究,是法学学科中运用广泛的研究方法。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实际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能够为制度改革提供合理性论证。     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主要特点是,主要以制度为考查对象,以寻求或论证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为主要目标。本文所谓“一元”,是指限于“现实制度—理想制度”之间的演进路径,表现为从现实制度向理想制度的跨越。     由于一元线式法律改革思路,把制度层面的比较知识运用于制度改革的论证时,把关注焦点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的比较,相对省略了其它因素(主要是非制度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省略了时间变量的意义,就容易形成所谓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5因此,也可以说,在“一元”与“直线式”改革主张之间存在着某种倾向性的联系。6     首先应该肯定,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所包含的知识元素对于论证法律改革的合理性是非常重要的,有着无可替代的思想启蒙意义和制度设计意义。没有这样一种论证,制度改革的决策过程既无从启动,也无法确定制度改革的价值方向。所以,此种论证是法律改革决策的基础性工程。     问题在于,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并不是一个完整,甚至是一个相对完整意义上的改革设计思路。因为,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仅有改革的合理性论证是不够的,还应该有改革的可行性证。基于制度比较知识而形成的一元直线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理论上自然地省略了许多因素,特别是一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非常重要的相关因素,如时间因素、秩序因素、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甚至也省略了制度内部的制度执行能力等因素。因此,制度改革的可行性论证部分,在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中是被省略的或缺失的。     在学术研究中,省略本身并不是错误的,而是一种必然,在一定条件下还是一种可贵的优点。然而,内容有所省略的理论,其说明问题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它企图说明的问题大于它实际能说明的问题时,或是以简化了的逻辑关系代替复杂的事实关系时,错误就不可避免了。     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容易导致的一种直接实践后果是,忽视了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缺乏社会支持。比如,由于制度所期待的秩序的形成,必然受影响于一些制度背后的支持性因素或制约性因素,导致制度的形成时间大大快于其所期待的秩序形成时间,7中间会出现制度与秩序的不同程度的背离情况,使制度与秩序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制度与秩序的背离后果有多种,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背离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     上述实践后果的另一种表现(或另一个侧面)是,西方经验在中国可能无法产生同样的效果。在把西方特殊经验上升为一般前提,又转而成为衡量中国法律制度合理性的标准的思维过程中,经验性内容的展示过程被剪裁掉了,两种不同地域经验之间的可比性考量被简化了。人们能够看到的,只是无经验内容的演绎式推理。问题是,西方经验在中国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呢?或者说,西方经验如何才能在中国有相同的效果呢?这种经验性的考查在规范法学中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简单说,西方经验在中国的有效性考查是缺失的。     马基雅弗利说过:“万事之中最难以掌握,处理起来风险最大,对其成败也最没有把握的事情,莫过于率先推广一种新秩序。”8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由激进变革所导致的社会长期动荡局面,这是由社会革命造成的。一般说来,改革不同于革命。革命多是基于利益完全对立,往往不惜代价、不计后果地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改革则与此不同,是需要通过利益妥协与行动计算来避免大的社会矛盾,因而特别需要讲究可行性。一元直线式的改革设计缺乏可行性论证,从知识层面上说,这是其固有的知识缺陷。     当然,一元直线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拥护者也许并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一般比较看重制度变迁、特别是宪法性规则建立本身的重要性,如萨克斯、杨小凯等人。他们认为,宪法性秩序的快速变迁,虽然会引起短期的剧烈动荡,但其长期效应是好的,是值得期盼的。故改革应该从难开始,由难到易。2但是,人们是否能够接受此种改革安排,或是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接受此种安排,又在何种条件下会拒绝接受此种安排?这不是学者主观愿望能够回答的,需要深入具体研究。          二、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是在一元直线式思路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主要是将影响制度绩效的某一关键性的非制度因素或制度绩效本身添加进来,进而在各自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中,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非制度因素对制度因素的支持或制约关系。     因研究的具体制度不同,影响制度绩效的因素也不一样,可能有支持性因素,也有可能是制约性因素。比如,如果把犯罪率作为衡量法律秩序的重要指标,犯罪率与劳动就业之间就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劳动就业率低,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反之也同样。再比如,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素之间也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农村经济现代化程度越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会相应提高,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完全等比例的。通过这样的研究,人们可以看出法律改革和法律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有多大,就可以将未来的相关政策目标设定在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区间里。     二元协调式思路之中的制度元素所可能对应的,是众多非制度元素中的一种,每一种非制度元素与制度元素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到底要研究制度因素与哪一种非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依研究者的兴趣与目标而各有不同。     二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在知识层面提出了更多的、甚至是跨学科的要求。因为它要求在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寻求相对确定的关系。又由于各自因素自身就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开放性),故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因素之间的关系肯定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内容。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解决,非传统法学能够独家胜任。     尽管有此种知识层面上的挑战,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理论研究依然是值得尝试的和能够得出有意义结论的。     笔者设想的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通过法学与其它学科之间的跨学科研究,找出与制度因素(理想性的制度目标)相关的某一非制度因素在特定时空内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通过量化分析(不一定是量化计算,因为也许不可能)来具体确定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在未来趋势空间(即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面寻找、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推翻重建(证实与证伪)。     能够说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一个实例,就是中国法律高风险项目(如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改革)的改革与社会转型秩序阶段性变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知道,在现阶段,制约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高风险改革项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秩序状况。当社会处于矛盾比较激化、社会转型风险因素增多时,一些高风险的改革项目往往难以出台,因为已有的社会矛盾或秩序失范的状态加上高风险改革,可能会突破社会既有风险的承受能力,把改革进程导向失控的状态。这是渐进改革所力求避免的情况。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秩序状况“先恶化、后改善”的过程。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上升阶段,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期(或叫“转型风险期”)。3按照中国已经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预测,预计到2020年以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有望跨越转型风险期,进入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上述判断为人们确定中国法律改革的阶段性方案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知识依据。即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而在跨越转型风险期之后,由于社会本身的风险和矛盾因素已经处于良好的解决与控制之下,高风险的法律改革项目出台就有了良好的条件。     在上述转型秩序与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之间的关系中,转型秩序的趋势性变化构成了高风险法律改革项目的重要制约因素,转型秩序在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理论上对应着不同的改革策略。转型风险因素上升时,高风险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压缩;转型风险因素下降时,法律改革的理想空间被相应拓宽。     当然,实践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选择。即在转型高风险阶段,出台同样具有高风险性质的法律改革措施;在转型风险已经降低时,继续拖延法律改革,错过改革的理想时机。问题在于,此种政策选择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理论上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理论上的最佳策略。     由此可见,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特点是:(1)以制度(法律)改革的可能轨迹与某一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之间的关系为考查对象,重点研究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对制度(法律)改革空间的影响;(2)制约因素的趋势性变化与制度(法律)改革空间之间往往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可能存在一个较宽泛的对应区域;(3)此种对应关系容易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但可以在研究中暂时排除。     关于二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维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法学界先前经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苏力教授的《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一文4(P23)在法学界曾引发起一场关于“民间法”问题的研究热潮。此种争论的政策焦点在于,是把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传统习俗看作是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具有同样正当性的事物,进而认同其存在的合法性?还是把传统习俗看成是相对落后的、且应该最终被国家正式法律取代的事物。     其实,从纯客观的理论层面(相对于实践层面)看,苏力教授提出的“大写权利”与“小写权利”孰优孰劣问题,肯定是无解的,人们无法得出谁应该优于谁的问题。这容易使人们在国家正式制度与民间习俗之间出现困惑。     然而,一旦将此问题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化为特定时空背景下的实践问题,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城市化进程来看,问题的解却是清晰而简单的—即假定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不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相应的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写权利”总体上势必要让步于“大写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美国城市地理学家Ray M. Northam于1979年提出的观点而绘制的“城市化曲线”看到,人们可以按照城市化的历史分期,把城市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具体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的关系问题:第一阶段,农业社会阶段(前城市化阶段),也可称为农业文明主导的法律时代。关于农业社会的法律,熟悉法律史教科书的人对此应该都不陌生。根据目前学界的共识,在前城市化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法律呈现出稳定性、保守性、地方性和崇尚神化了的自然秩序的倾向,村落与家庭共同体的价值居于个人价值之上,不同形式的家长权威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维护,非正式规则的调整占主导地位。在此阶段,城市作为正式制度的维护中心和商贸中心,反映其特色的法律及价值不占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法律是农业取向的。第二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即工业文明或城市文明趋于主导的法律时代。以工业化为主要动力的城市化进程,在城市自身及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向引发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人口向城市的迅速集中,导致了环境、公共资源及秩序的紧张和相关制度安排的急剧变化。另一方面,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也导致城市与乡村关系的一系列变化,从工业化初期乡村经济的衰落到工业化中后期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城市生活方式及现代性秩序在农村的扎根。上述这些方面的法律与城市(城乡)的关系问题构成了近二百年来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阶段,即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城市化水平近接极限,城市价值取向的法律文明将覆盖全部的城市与乡村社会。5(P33)     由此,现阶段中国社会出现的所谓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问题的争论,在理论上就基本得出结论,随着传统农民(即“民间法”的主体)的“终结”,9传统“民间法”也必然面临终结的命运。其中,有三个具体结论:第一,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与城市化进程呈正比关系;第二,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与农村总人口的减少呈反比关系;第三,当农村人口降至社会总人口的一定比例时,农业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可能会超过城市,即文化或专业技能不高的人可能在城市做工,但不可能在农村经营农业生产。在这样一个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中,人们可以确定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解决的二元协调式的思路,即以城市化进程为变量,分阶段有步骤地用国家法改造、提升和吸收“民间法”,进而最终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同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争议的政策含义也逐渐明晰,即总体上以国家法吸收、改造“民间法”,尽量使“民间法”低痛苦地“终结”。     与一元直线式改革思路不同,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有助于促进改革的合理性论证与可行性论证的结合。这是其在知识层面上的优点。     然而,上述两种改革设计思路在知识层面上的优劣,与按照两类不同思路设计的改革方案的实践效果优劣之间,无必然联系。具体说,从实践效果看,虽然一元直线式的思路与二元协调式思路有很大不同,但它们的各自政策主张可能不一致,也可以相近。更重要的是,两者各自的最终实践效果既取决于具体改革思路设计的合理性,也取决于改革动机、改革意志与改革的具体社会条件。故此,知识层面的特点与依不同思路制定的改革方案的优劣不是一回事。          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          至少在知识层面上,提出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是一项有意义的、值得尝试的事情。     这是因为,第一,二元协调式的改革思路仅在需要改革的制度与支持或制约此项改革的唯一关键性因素之间寻求相互联系。但现实中,一项制度的支持或制约因素肯定是多元的,而不是唯一性的。虽然居于首要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可能具有唯一性,但居于次要地位的支持或制约因素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虽然法学研究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涉及法律改革的全部因素考虑在内,但考虑其中的一些因素而不仅仅是某一因素,经常是必要的。这是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所不能完全胜任的。10     第二,在当今中国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里,法学家集团仍然充当着法律改革的设计参谋者的角色,法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传授相对简单化的书本知识,他们必须同时努力具有跨学科的视角和处理复杂具体问题的实践智慧。因而也就必须要努力学习和适应如何面对现实的法律问题,善于以制度与制度之外的多元视角处理问题。     在以往经验主义的改革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摸索、“试错”和利益碰撞磨合的方式来逐步地寻求法律改革与其它因素的协调。当法律改革成为知识思考和理性设计的对象时,特别是当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理想性目标时,尽可能从知识层面上把握法律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就成为一件值得尝试的事情。11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提出了更多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即多元因素是多少?有什么限制?多元因素中的哪些因素是可以选取分析的?哪些因素缺乏的可能性?多元因素的各自未来趋势如何判断?多元因素的各自趋势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在由多元因素趋势搭建起来的未来空间中如何确定相应的法律改革策略?这是一类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类可能是更深刻的问题,即在当前中国法学与社会学科的跨学研究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法学学科或周边其它学科的发展状况能否支持此种知识工程?此种知识构建的可靠性有多大?12     从理论上看,多元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比如在数学上,一项已知因素与多项未知数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其解是不确定的,有多种可能性。同样,具体在法治改革问题上,多元因素是多少?多元因素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多少种?在理论上是没有限制的,但每增加一个因素,知识的处理难度也会相应增加甚至是成倍增加。     一个相对低成本或实践可行的办法是,少谈或根本回避纯理论上的讨论,而把问题的关注点转向特定实践背景下的具体改革问题,转向有限时空背景下(即排除与具体背景无关的因素)的中国法治实践,从中获得一些相对确定的关键因素和关键因素之间的相对确定的关系,从而围绕特定法治实践确定一个相互关系的思路。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可以有多项制度之间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包括并列项目的法律改革思路、主从关系的法律改革思路),一个制度与多项影响因素之间的协调改革思路,或是一项制度的多阶段协调的法律改革思路。具体内容取决于所研究的问题。     在二元协调式改革思路的建立方法基础上,本文设想的建立多元协调式法律改革思路的方法是:(1)尽量选取目前能够相对把握的关键性因素或确定性趋势。这里主要指一些现成的、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如城市化水平、公民受教育程度、公民政治态度与政治价值取向、GDP数据及一些专业的法律指标等。对一些偶发性趋势或因素视情况取舍。(2)尽量贴近未来的实际趋势。从一些可能较大的趋势性变化看未来,而不是从可能性较小的趋势看未来。比如,经验显示,渐进改革失败会导致激进改革,即如果渐进改革没有走到尽头,渐进改革还有希望,以激进改革的思路构想改革方案是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3)尽量靠近当前和未来决策者的可能考虑,以期获得最真实的趋势,并做价值评价。这里主要是想强调,在中国法治发展研究中,要特别关注和研究中国的“80后”与“90后”群体。因为在2020年至2050年之间,“80后”与“90后”群体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中坚力量,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并预期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性阶段。“80后”与“90后”是中国的未来,是未来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中国政治集团的主体,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理念与当时的社会条件,会直接或间接决定中国的政治走向。          四、多元协调式改革思路与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研究          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问题,并不简单是一种知识层面的挑战,也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对法律与制度改革提出的实践要求,是法学界对中国法治的长期性问题形成基本共识之后的合理选择。一方面,通过解读近年来的政治文献,人们可以发现,中国决策层非常希望获得一种法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想局面(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法学界在中国法治长期性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上形成了某种共识,即鉴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现实情况,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性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既然认定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事业,如何把近期改革与远期改革协调起来,合理谋划安排,就是应该考虑的事情。     特别是,现阶段中国仍然面临着由不同条件或潜在诱发因素所构成的多种可能的趋势,每一种趋势又大致对应着不同的改革前景—既有成功的前景,也有受挫或失败的前景。其中,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趋势性变化或一些偶然的潜在诱发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把既有的或未来的法律改革引向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背景下,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由于可以同时考虑时空或状态变量等多种因素,并由此构画出一个大概涵盖多种可能的未来趋势空间,最有可能贴近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趋势,用以描述和分析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按多元协调式的法律改革思路,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整个图景包含众多层面的制度与社会元素。其中又可大致划分为两大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法律发展的趋势空间与可选择的目标系列(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另一个层次是影响趋势空间与目标变化的社会因素(影响制度空间与制度目标的社会因素,其中又可划分为趋势性因素与偶发性因素)。在两者之间,后一层次的因素可能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明确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之后,确定两个层面之间的大致关系,可能更为重要。     比如,政治学中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石,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其民主制的运作获得成功的机率会更高。那么,中国在什么时候有望成为中产阶级占主导的社会呢?人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方面的预测信息,粗略地判断中国政治民主时代全面来临的可能时机。     具体说,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确定的标准,预计到2020年,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将由现在的5. 04%扩大到45%。 6这个统计背后的标准及预测结果受到不少置疑,类似研究得出的结论可能要稍谨慎一些。如美国麦肯锡公司200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中产阶级正在崛起,2025年将达5. 2亿人。7按陆学艺的分析,根据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中产阶层占全国总人口的15%,并以每年1%-1. 2%的速度增长。2020年中国逾四亿人是中产阶级。8虽然上述各种分析的标准不尽相同,但大致都认为,2020年前后,中国中产阶级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而按陆学艺的“每年1%的速度增长”的动态速度推论,到2040年至2050年之间,中国中产阶级将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     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提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形成足够大的中产阶层的五条标准:城市化率是否达到七成以上;“白领”社会劳动力是否大于或至少持平于“蓝领”;恩格尔系数是否平均降到了0. 3以下;基尼系数是否控制并保持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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