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竞争

爱思想 | 郑酋午: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制度替代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958 次 更新时间: 2011-10-02 11:10:42 郑酋午: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制度替代 ——评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学习胡总“七一”讲话时发表的一些政治言论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李君如    ● 郑酋午       “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必须同步推进并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当然,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一样,后者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去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而前者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而是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和发展它们。”“因为,这些政治制度主要是在1949年和1954年建立的。”“这套政治制度正是根据多元社会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和社会结构建立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因此,我们今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什么制度去取代这些制度,而是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去完善和发展这些制度。”这是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最近在学习他们的胡总“七一”讲话时发表的言论。中国选举和治理网(发布时间:2011-9-30 2:51:04)以《李君如: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制度替代》为题发表了他的讲话全文。从李君如上面说的这些话里,可以知道他说这些话有这么三层意思:(1)现有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2)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3)而是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和发展它们。从第一层可以推出第二层,因为现有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所以改革不能取代。从第二层可以推出第三层,虽然有优越性但还有不足所以需要完善和发展它们。这好象说话的逻辑性很强,但实际上这里充满悖论。我的看法正好与李君如的看法相反,我认为,现有政治制度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是要用多党民主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因为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无法完善和发展现有的一党专政政治制度。          (一)现有政治制度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          现有政治制度是指什么呢?简单说来,无非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它的具体体现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主要通过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事委员会制度。所有这些政治制度的根本可以归结为中共的领导,中央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领导,地方由党委和党支部领导。这种制度的实质就是一党专政,就是一党专政形式的专制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真的如李副校长所说的具有明显的制度优越性吗?     我国宪法上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的领导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同时行使立法权。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党国体制,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共领导,其权力有限,被戏称为橡皮图章。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在各级“人代”的选举中,中共和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安排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控制和操纵,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代”选举中,对异议人士的参选,主要由公安局“国保”出面进行破坏。这样的选举不具有竞争性,是假选举。实际上,中共还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就不真实的选举更加“虚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共朝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谁都知道,“政协”是为中共统战的需要而设置的,只是中共手中的木偶,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得出,中共凌驾于八个木偶党派之上,毫无平等可言。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县以下的镇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在中央,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实行等额选举,在地方,省、市、县(包括市里的区)和镇各位省长、市长、县长和镇长实行等额选举;副职进行15%的差额选举。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各级行政机构的重要岗位的人员任命、晋升以及解除都是由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在行政机关进行决策之前,中共的各级组织已经对所有重要的国家事务作出决定以及党委直接参与政府管理。所以,在中共的党国体制中公共行政大体上只是党务的副产品。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长都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名交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虽然宪法上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独立的规定,但实际上中共总是操纵和控制司法。目前在我国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1) 中共的干扰、(2)立法机关的干扰、 (3)地方政府的干扰、(4)审判委员会的干扰、(5)上级法院的干扰。而中共的干扰是最致命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成为中共的工具,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在党的机构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党的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给案件打批条,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由此可见,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内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人民解放军”更是在中共的严密控制之下,“枪杆子里出政权”“党指挥枪”这是中共几十年来死死抱住的信条,军队从人事到经费到武器都在中共的操纵之下。我国的军队叫“党军”不叫国家军队。     很明显,我国目前实行的制度是一党专政制度。实行一党专政的国家有苏维埃制度和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两种,苏维埃制度有两个亚种——苏共模式和中共模式;法西斯主义专制政府形式是由墨索里尼和希特勒创建的,苏维埃制度是由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创建的。通观世界历史,可知列宁是创建一党专政形式的第一人。西方学者把苏维埃国家、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府和纳粹德国都归入极权主义。这种极权主义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一体化,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     我国的政治体制,从权力结构方面来考察其主要特征就是:(1)实行一党制,不存在其他竞争性政党,党的主要组织原则是实行“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和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2)共产党和国家“水乳交融”,虽然它也像其他现代国家一样拥有正式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制度,但共产党实际上掌握重大的权力,中共一党专制制度引申出徒有其名的选举制度、形式化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党控制下的官吏选拔与任命的行政制度、意识形态垄断制度以及“党”对军队的绝对掌控体系等等。     历史事实反复证明这种政治制度不具有李副校长所说的制度优越性。(1)、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实施法治。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具体说来,法治包含如下意义:(a)法律必须是民选的立法机构通过的良法;(b) 法治强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c) 法治强调任何人和组织都要守法。但是,全部的历史事实显示,在实行一党制政治的我国,法律主要反映的是中共的意志,其立法代表往往是通过假选举选出来的,中共和政府手中掌握着全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国家、民族和全社会之上,享有特权,自从有了中共和共产党政府以来,守法一直是个难题,公民守法有中共和政府的强制,可中共和政府守法谁来强制呢?没枪的人如何能让有枪的人守法呢?所以,由此可以断定在中共一党制政治之下没有法治,如果硬要说有,那这类所谓的”法治”只是伪法治。 (2)、 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障人权。人权是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自由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在中共一党专政下公民没有言论自由权、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更没有结社自由权。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自近代宪法问世以来,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便成为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经验表明,在许多情况下,真正的关键问题并非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伦理道德的应然认可,也不是它能否在宪法上得到规定,而是它能否在实际上得到承认和保障。如果得不到实现,都是一句空话,而实有权利的完成或实现却离不开宪政。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发展和完善的。在中共一党制下,尽管也有一部宪法,但由于实行中共一 党制结果是这个党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落实,就成为虚假的宪法,所有不被中共认可的权利都成为一纸空文。虽然,中共也经常在讲他们在实施宪政,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假宪政。(3)、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有效反腐。腐败就是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人类社会治理的实践和学说发展至今,主要证明了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在中共一党制下,这四种有效的制衡权力的形式都没有,能有效反腐吗?中共一党制的腐败不只是个人的人性问题而且更要的是制度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腐败。(4)、在中共一党专政的制度下无法保证工作效率,因为我国各级领导人多是由上级任命,这就会带来下级对上级的广泛认同的问题,各级领导人在上任的前几年时间里,都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政治斗争上,打击旧势力,扶植自己的心腹,根本无暇顾及社会发展。中共一党制下国家的决策大多是由上级领导听取一些相关专家的建议后拍板而定的。虽然决策过程很快,但是在实施当中,会受到各方面的百般阻挠,一些决议甚至过了几年都还未能真正实施。这样的效率能叫高吗?(5)、在中共的一党专政的制度设置不科学,系统科学原理揭示,系统的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通过竞争和协同会推动系统的演化发展,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竞争和协同关系的科学基础。一党制条件下,既没有竞争也没有协同,一党制专政意味着只有一个党在统治,排斥其他党派,如何来党与党之间的竞争?在一党制这样的专制制度下,政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只是被动的听从掌权系统的安排接受掌权系统的指令,这种作用是典型的线性作用,所以中共的政治系统增长不出复杂性和没有蓬勃的生命力。     中共的一党专政制度明明不具有制度优越性,李副校长却说有制度优越性。我想了一下,也许我和他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我是从95%的民众的角度来看问题,他可能是从各级领导干部的角度去看问题,当然,如果是从领导的角度看问题,那么中共这种一党专政制度确实是对他们有优越性。中共视国家为私产,自上而下任命官员,最终形成一个效命于中共的金字塔型的官僚体系,这个官僚体系运行的动力主要是来自自上而下赋有等级专制的特权,这个特权的性质之一就是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衡、制约。谁都知道,在邓小平时期,经过多次权力斗争,在中央邓小平总揽了大权,邓的权力和毛泽东的个人独裁基本一样,但地方体制却改变了,原来的毛泽东时代的集体领导改变为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和各单位都基本上由“一把手”说了算,已无法对他们实行有效监督。这种体制一直沿用至今。这种体制为掌握公权力的人直接贪污受贿,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跟别人联系起来利用公权帮助别人发财自己在任上时别人帮存着退休后才要过来享用,为掌握公权力的人自己不贪污受贿也不给别人利益但纵容自己的子女和亲属利用他的影响力做生意赚钱发家致富,为掌握公权力的人公款吃喝、公钱出游和公车私用大开方便之门。这种一党专政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确实有优越性,要不为何各级领导及其亲属大都腰缠万贯,国家从上到下腐败横生到处充满腐败之气?要不为何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垄断性的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从领导到一般员工大都是“官二代”或领导亲属或亲戚?但我不认为这种制度有优越性,因为这种制度对95%以上的广大的中产者、小资产者、知识分子、工人和农民没有优越性。          (二)多党民主制有优越性制度替代不可避免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对领导干部来说有优越性但对广大民众来说没有优越性,而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却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用别的制度去取代现有政治制度,很显然,他这是为权贵说话,不是为广大民众说话,其丑陋内心和丑陋嘴脸明眼人是能够看得出来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有优越性呢?     我认为,第一、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于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具有公正性和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时代要求实行法治,现代大部份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好处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执政者领导国家的重要方式,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民众把握国家的权力,保证法律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保证民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是把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各项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法治是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国家议会上升为法律,执政者依照宪法和法律中体     现的民众的共同意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事务。     第二、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指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生命、平等和自由权利。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基本自由。现代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就是体现在保护人权上,换一句话说,就是能保护人权的政治制度具有正义性,否则,反之。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在其著的《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断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人权观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同意与接受,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现在,人权已经从近代学者书斋发展成为整个西方的社会思潮,进而演变成全人类普世化的价值诉求和制度。尽管在人权问题上世界各国继续存在形形色色的冲突与斗争,但谁也无法抹杀人权价值取向,谁也无法阻挡人权制度普世化的发展趋势。当今国际人权法则是信奉人权价值与规范的普遍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自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至今,世界已有一百八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三、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可能有腐败。腐败不仅严重损害政府和执政政党的公信力,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反腐败还对政风和社会风气状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如果听任自身腐败滋长,且又无力遏制,必然会导致风气败坏。反腐倡廉始终是世界各国的一项战略任务。不仅要扎实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物质文明建设,而且还要切实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夺取全面发展不断创造条件。这就要求反腐倡廉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坚强的保证。反腐倡廉始终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反腐倡廉对于保证各级官员正确行使公权力,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对各级政府和各 级官员进行监督,坚决遏制各种腐败现象,是世界各国永不懈怠的根本要求。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加强从源头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工作等等,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来更加突出反腐倡廉建设的位置,要通过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为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是世界各国加强官员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腐败是腐蚀剂,如果官员发生腐败问题而又不能有效加以遏制和防范,那就会涣散民众的信心和斗志,销蚀政府的创造力、凝聚力,难以有效推进国家事业的发展。反腐倡廉,防止官员因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这是加强政府同民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国家团结的最牢固的政治基础和最深厚的力 量源泉。       第四、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工作效率。政权是否高效运作,一直是判断一个公共管理体系是否优良的标准,也是判断政权是否负责任的标准。因为,政权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中枢系统、协调系统和控制系统,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均与政权运转效率紧密相关,因此,建立一套理性、精干、高效的政权机构被视为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高效率和高绩效意味着公共部门能够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意味着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者要重视金钱的价值(符合经济的原则)、重视时间的价值(符合效率原则)、重视结果的价值(符合效能的原则)、重视服务的价值(公民满意原则)。在政权成本一定、决策正确的情况下,其运作效率越高,政权价值就越高。     第五、有优越性的政治制度必须能保证制度设置的科学性。我讲的科学性必须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来衡量。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科技革命发生之前都有一个基础理论准备时期,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建立在牛顿力学、数学秩序原理、机械决定论基础上的组织化原则)是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构建完成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电磁学为代表)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量子力学为代表)是在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现在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系统科学为代表)已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构建完成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说的是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和混沌学等。现代技术和社会已经变得十分复杂,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已经不再满足需要,这是用系统科学处理复杂性问题研究兴起的背景。控制学家阿希贝提出研究复杂系统的战略。信息学家魏沃尔的“科学与复杂性”是当时复杂性探索的最高成就,认为未来科学和哲学主要研究自组织的复杂性。自组织理论认为应该以自组织性为基本概念来探索复杂性的本质和根源。普里戈金学派断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为探索生物复杂性和社会复杂性奠定了基础。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学着重研究了系统的创生,即从相对无序到新有序结构的产生。超循环理论是关于自组织过程与系统发展阶段的理论,它阐明了在生命起源和发展的化学阶段和生物学阶段之间,有一个分子自组织的阶段。所谓超循环是指催化功能的超循环。突变理论揭示的是自组织系统的消亡和转换的突变,是系统发展演化渐进过程的中断,使系统的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转变。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可概括为:整体性原理、层次性原理、开放性原理、目的性原理、突变性原 理、稳定性原理、自组织原理和相似性原理。系统科学的基本规律可概括为:结构功能相关律、信息反馈律、竞争协同律、涨落有序律和优化演化律。系统科学具有解决自组织复杂性问题的优势,它能为规律和原理建立数学模型。     用这五条标准来衡量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如上所述它没有优越性。所以,必须彻底改造这种制度,寻找一种新的制度替代它。通观世界政治史,我们能够发现只有多党民主制度才符合以上的五个条件。所以,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朝着多党民主制度迈进,换一句说,即是我国的政治改革必须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     从立法和行政关系的角度看,多党民主制可分为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很明显,这是三种不同的具体的民主形式,但是在这三种不同的具体民主形式中都有其基本的共同的内容和原则,比如代议制、选举制、多党制、三权分立等等。其中多党民主制的核心是多党制,其基本制度框架是三权分立。在没有政党竞争的国家里,通常是一党专政政治。在一党制国家,只有一个政党控制政权。虽然有时候也有其他的少数党派,但是他们只能在法律上接受统治党的领导。一个社会可根据政党制分成两类,非竞争性政党制与竞争性政党制。前者为一党专政,后者为多党制。多党制是指一个民主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需要靠选举时的偶然胜利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以组织 政府。多党制是民主政治,一党制是专制政治。多党制是一种党派间平等、和平竞争的政治制度。竞争当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但是没有竞争则必然是绝对的不公平。多党制不是说那些政党先进,而是说多党竞争的制度先进,因为多党竞争的结果有利于百姓。 在多党民主制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民主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美国的立国者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在民主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民主社会解决政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法治的实施,法治的第一个前提是,法治国家实施的法律,必须是由真选举产生的立法代表通过的良法。多党民主制政治下的立法代表通过真实的选举选出来,他们通过的法律能代表民意 法律能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是良法。多党民主制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多党民主制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分开。没有是一个政党能掌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所有领域的权力,权力处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状态,有反对党的存在,持不同政见者能进行活动;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没有哪个党有优越性,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多党制能保证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遵守法律。法律的运行离不开人和组织,离不开人、组织和政党对它的遵守,没有了遵守,法律就失去了依托,法律的运行必然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法律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法治理论所强调的“制约政府”,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式”的“横向问责”和“民主竞选式”的“纵向问责”。对多党民主制当而言,“横纵向问责”有,“纵向问责”也有。多党民主制下权力受约束,凡事没有一个党能说了算。多党民主制设计是一种最能适合人类理想的政治模式,最能符合人类本性的监督制度。     多党民主制能保障人权。人权是平等的权利,生命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自由权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从长远看有利于社会稳定。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在多党民主制国家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都得到保障,其选举也具有真实性。在现代多党民主制国家里,选举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各种立场 的政党和团体并存。要保障人权首先就要实行宪政。在多党制下由于没有任何的一个党能掌握所有的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都要遵守宪法,所以宪法规定的权利能够加以落实。以保障人权为终极价值的宪政,在制度设计上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得使行使权力的人保持相互监督,以便把人的不可避免的犯错误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人权才能在一个国家得到最好的保护。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是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在多党民主制下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掌握三权,在竞选中取胜的政党只能掌握行政权,立法机关里还有反对党,有制衡,司法权是中立的,不为任何政党所拥有,因为法官不能加入任何政党组织。     多党民主制能有效反腐。任何腐败都是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实现的,多党制下的反对党制衡、自由竞选制度下的选民制衡、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以及言论自由下的舆论监督,这四种制衡权力的有效方式在多党民主制下都有,在这么好的制度下不容易干坏事。人性复杂,人都有腐败倾向,在多党民主制下掌权的人手中的权力有实质性的监督和约束,大面积腐败难于能够。毋庸置疑,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抑制政府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如果没有多党制只是一党制,分权就是一句空话。按美国的情况,如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归于一个党,相互的制约、限制根本就无法实现。从美国的历史经验看,遏制腐败既要通过三权分立和制衡,也要通过行政监督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但更重要的是有多党进行制约才有效。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工作效率。导致政权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a)缺乏竞争压力;(b)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行政资源趋向于浪费。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由无穷透支的可能性。(c)由于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监督者可能为被监督者所操纵。(d)政府寻租,寻租的前提是政权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浪费资源,寻租也会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夺权力,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e) 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在多党民主制下有竞争性,公权力由于三权分立无法垄断,权力又能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寻租难于能够,政府的扩张受到议会限制,所有导致低效的原因都基本上能加以避免。实行多党民主制的国家,要通过一项重大决议,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来讨论,才能敲定最终的方案;产生一个总统也要半年一年。多党民主制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议员广泛参与,民主投票产生的,因而决策时间较长,但是,政策一旦定下来,就能很快的实施下去。     多党民主制能保证设置的机制科学性。采用多党制,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特别是总统和议会选举。多党能轮流执政。实行的是多党制,政党之间能够互相监督,执政党不敢也不能做坏事。多党民主政权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权有制衡。比如,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三权分立,各部门掌管各自的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又相互监督,谁都要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质询或弹劾。多党民主制的政权组织的分权结构决定了美国政权系统的开放性,而开放又使到政权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之间充分竞争,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协同,从而推动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每四年一次的总统选举 、州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不同的候选人纷纷登场,进行竞选,激情理性都在飞扬。在这样的竞选中,也当然有协同,跟候选人助选就是一种合作。竞选获胜后,又既有竞争也有协同。失败者承认失败,获胜者执掌政权,但又不能为所欲为,还需要与失败者一起共同把事情搞好。即使失败了却又不是全败,不能获胜的政党在议会还是有议席的,总统选不上,也不意味着所有的州长位置都丧失。议会里有不同党派的议员,既相互监督也相互合作。这就是一种既竞争又协同的局面, 这种局面说明了多党民主制符合系统科学的竞争协同律。多党制政权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多党民主制下言论自由,人民敢说敢想,跟全世界交流信息,世界各国的文化可以流进流出。这种开放是全方位的,并不只限于官方许可的某一些领域。在多党民主制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议会议员、政务官都是通过竞选直接产生的。这也就意味着各级政权是向全体公民开放的。实行多党民主政治,这种政治结构决定了各政党之间要相互竞争和相互监督,这就需要掌握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所以需要政权具有开放性。没有开放性,也竞选不起来,相互监督也就不可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实际上是国家这个大系统的调节装置,能最大限度地调节系统的行为,以达到系统的目的。国会(各党派在里头争吵和妥协)行使立法权,通过法律规定秩序,政府执行法律依法办事,司法根据宪法审查法律看是否违宪。司法发现国会立法有问题,立刻根据宪法中止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调节。国会发现政府和法官不认真执行法律,立刻进行质询,严重的加以弹劾,这也是一种调节。政府执行法律发现问题可以向国会提出议案,国会根据情况进行修改,这也是一种调节。这种使调节多党民主社会趋向稳定目标整体优化。“涨落 ”是指对系统稳定状态的偏离,系统通过涨落能达到有序,即通过涨落能形成新的结构和功能。多党民主制政权系统是通过不断的涨落,而保持动态有序的,各政治组织通过竞选使到非线性作用丰富,涨落被放大,随机的小的涨落通过相干效应不断增长形成“巨涨落”。系统科学是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基础理论,是公认的当代最科学的理论,现在用这种理论来考察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系统,我们发现多党民主制政权组织的建立符合现代科学原理。     我国的一党专政制度不能实施法治、不能保障人权、不能有效反腐、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不具有科学性,因此,这种制度不具有优越性。而多党民主制能实施法治、能保障人权、能有效反腐、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具有科学性,所以,这种制度具有优越性。有优越性的制度最终是要代替没有优越性的制度,从长远来看,这是政治历史发展的必然。同理可以推出,多党民主制一定会取代一党专政制度,这不是李君如副校长说“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制度替代”就能够加以避免的。          (三) 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无法完善现有的政治制度          我国现在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一党专政制度,一党专政制度的实质是专制主义;而人民民主是多党民主制的本质要求,这是两种不同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人民民主只能选择多党民主制度,要专制主义只能选择一党专政制度。换一句话,多党民主制体现的是人民民主,一党专政制度体现的是专制主义,两者无法统一。所以,不可能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去完善和发展一党专政制度,只能通过政治改革加以替代,即用多党民主制替代一党专政制度。这是我国政治改革的真正出路。     当今世界民主化已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浪潮,民主既是人民的理想,也是各国政治领袖标榜的贴金标签。人民民主理论发源于古希腊,这种古典式民主对什么是民主的经典表述体现在雅典时期最著名的政治家伯利克里的一篇演说词中,他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另一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对民主的定义则是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允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可见古希腊对人民民主的理解就是“人民的统治”。法国的卢梭后来发展了这种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但是在现代政治活动中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有决定权。随着大规模民族国家组织的出现,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愈益成为不可能。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绝对规模使得集中的政治控制和决策成为必然,这一切都只有依靠官僚制来完成。民主不再是人民直接去主权,只能是人民间接去主权,即通过代议制选举出政治领袖,由政治领袖直接去操控官僚组织。这种精英治国理论被美国的熊彼特大肆渲染,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写道:民主意味着一种方法,即实现政治、立法、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方式是某些特定的个人由于成功地获得了人民的选票而有决定一切事务的权力, 民主生活是以政党的面貌出现的相互竞争的领袖为了获得统治的委托权而进行的斗争。           “人民民主”的古典民主理论讲清了权力来源和谁主权的问题,这当然是历史上政治文明发展的一次飞跃。但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权力,精英民主理论对此的断然否定,告诉我们直接民主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在一个规模庞大的、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对国家的治理是不能依靠人民直接去进行的。人民影响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和代替一个国家政府的决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行政治理权的行使上人民只能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通过民主的选举,选出人民真正想要选举出的、并在他们违背人民的意愿时可随时撤换的政府官员,委托他们行使行政治理权,人民可以监督和影响政府官员的公共决策。     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历史证明,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从历史上看,多数统治有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暴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有许多因素,包括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对此进行适当的宪 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这就是宪政民主论的设计。          我国建立的一党专政政权不是一种同于宪政民主的政权形式,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现代政治国家,宪政民主论不承认这样的正当性。宪政民主论具有鲜明的特征:主权在民、宪法权威至上和一系列的“共和”制度。主权在民原则为权力的正当性规定了逻辑前提。主权在民原则从渊源上规定了权力的正当性。它表明具有原构性质的原始权力唯有人民享有才是正当的,它的逻辑运动使具体宪法权力得以产生并从这一逻辑运动中获得正当性支持。主权在民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是与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相违背的。只有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建立起现代多党民主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主权,从而才会有真正的人民民主,才会有政治文明,才会真正有人的价值和尊严,才会有真正的人权的保护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公民才会享受到货真价实的人权,在我国现在的一党专制国家,没有可靠的人权保障。我们只有建立起多党民主制度,我们才是主人,我们的权利才能真正掌握在我们手中。在现在中国的制度下共产党的党棍才是主人。因此,中国的政治改革如果是想实现政治文明、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基本人权就不可能用人民民主的要求去完善和发展现有政治制度,而只能是废除一党专政制度实行多党民主制度。          李君如却说:“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也必然要继续向前推进。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二,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三,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第四,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他还说:“这五点十分重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角度看,第一点讲的是根本原则,第二点讲的是根本目标,第三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第四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国家政权运行行为,第五点讲的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规范司法机关和公民的法律行为。因此,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构想。”但实际是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毫无民主可言了,后面的第二、第四、第五点就基本上作废了,因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无法统一,有如上面所述的坚持了中共的领导,中共就必然凌驾于人民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坚持了第一点讲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一党专政制度,就是推行专制主义。李君如说这样的话,不是脑有毛病就是有判断力有限。     根据系统科学理论,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是由基本结构决定的,政治系统与其它自然系统一样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和性质,都是结构、功能和性质的统一体。系统的结构是指组成系统整体的诸要素之间时空的相互联系的形式。系统结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的,它是通过系统的功能及性质表现出来的。有什么样的系统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系统功能及系统性质。政治系统的结构与自然系统的结构一样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它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因而总是呈现时空上的层次性。结构又是事物多样性有机统一的存在方式,政治系统要素不同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系统不同的结构,并由此形成性质不同的层次。既然性质是由结构决定的,那么要改变系统的性质就必须改变系统的结构。专 制主义的这个性质是由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人民民主这个性质是由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决定的,所以要实行人民民主就必须从根本改变一党专政制度这个根本结构,构建多党民主制度这个根本结构。               2011-1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专制主义          郑酋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包心鉴“博导”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2011-9-28)上以《人民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为题发表文章这样说。包心鉴何许人也?现任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巡视员(中共的正厅级干部),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是也。我的看法正好与他的看法相反,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专制主义。     包心鉴“博导”说:“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动摇,又充分吸收其他社会制度的优秀成分”,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新型社会制度。“这样一种先进社会制度,内在地包容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与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基本社会制度不动摇与积极吸收其他社会制度优秀成分的有机统一”;“三是坚持社会差距的客观性与社会公正的必然性的有机统一”。包心鉴先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说得玄而又玄,其实,简单说来,无非就是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经济上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在文化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一元论文化。很明显,这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质是专制主义,但包心鉴“博导”硬要说是人民民主,到底是其智力有限判断错误还是别有用心呢?     包心鉴“博导”说:以人民民主为本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由五大基本制度构成,概括起来就是“五大民主”。他说:“五大民主”之“一是以选举民主为主要标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上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比如,第五十七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的领导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同时行使立法权。如果撇开中共应该说,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最大,这种制度可以叫作国会制,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是党国体制,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受中共领导,其权力有限,被戏称为橡皮图章。     包心鉴“博导”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民主本质的根本之处在于选举民主。选举和投票是现代民主制的一大优势和主要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的根本体现。”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九十七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也就是说,县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间接选举。这样的选举很容易受到中共的控制和操纵,在各级“人代”中,中共和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安排候选人的方式进行控制和操纵,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代”选举中,对异议人士的参选,主要由公安局“国保”出面进行破坏。所以,这样的选举是假选举,没有竞争性。     实际上,在 “七大”后,中共开始在选举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设计,使得原本就不真实的选举更加“虚假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积累,一方面,选举在原则上对中共而言已经成为相当负面的制度;另一方面,虽然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有一定覆盖面的选举,但这些选举已形同虚设、名存实亡,几乎毫无其本来的意义了。包心鉴“博导”所说的“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改革的根本方向和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选举的覆盖面,进一步增强选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他这一句话就露出了马脚,可以知道,包心鉴是知道现在的选举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的,但他却要说好,这是自打嘴巴。     他说的“五大民主”之“二是以协商民主为主要标志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经过60多年的积累与发展,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有特色的内容和不可缺少的支撑。”但谁都知道,“政协”是为中共统战的需要而设置的,只是中共手中的木偶,根本不起什么作用,开会的时候八个民主党派坐着闲聊,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从不敢为纳税人说话,当然,就是说了也没有用。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得出,中共凌驾于八个木偶党派之上,毫无平等可言。       他说的“五大民主”之“三是以直接民主为主要标志的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以及部分县乡以下直接民主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是发展直接民主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广泛实践。”应该说,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是直选的,不过,就是直选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也是受党支部操纵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它们起的作用不大,都影响不到镇上。     他说的“五大民主”之“四是以党内民主为主要标志的政党政治制度。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关键在于执政党能否民主建党、民主执政,要害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同时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好执政党与其他参政党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状况直接关系着乃至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巩固发展。”中共的主要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但在现实生活中,集中制更为普遍和强大,什么“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些老调都已弹了九十年了。国民党、民进党的党主席已经由全党直选,共产党的所谓党内民主九十年来也只是直选到党支部。包心鉴“博导”说:“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从根本意义上说,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民主执政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和关键环节。”既然党内“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的关键环节,请问包心鉴“博导”:现在党内还没民主又怎么政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呢?人民当家作主权利都实现不了,还谈得上什么民主呢?     他说的“五大民主”之“五是以经济民主为主要标志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简直是在瞎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意味着所有制多元化,有国有的经济成分,有私有的经济成分,也有股份公司,等等,在国有企业里,中共任命的官僚说了算,法人代表制(首长负责制)使到管理者帝王化,普通员工奴隶化,这是经济民主吗?在私人企业从古以来不论在东西方都是老板说了算,有经济民主吗?股份公司重大人事任命和重大决策是由手中的股份说了算,并非一人一票,这也叫经济民主吗?包心鉴“博导”说话时,不知他的大脑有没有进行思考?     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本质,应该具体体现在:(一)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地位和权利的真实实现,为民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根本基础;(二)广大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调动与发挥,是民主制度不断完善的主体依靠力量;(三)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与实现,是民主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四)人民受惠不受惠、高兴不高兴,是衡量民主制度优劣的根本标准,是促进民主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的根本动力。以上四点,在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进程中得到了体现和实现了吗?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中共一党专政,这是一种专制主义,在专制主义的一党制的国家里能体现和实现以上四点吗?显然没有。     从列宁开始到毛泽东到邓小平到江泽民比马克思更为出色,他们不仅强调专政,而且把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转变为共产党一党专政。列宁是首先主张一党专政的。这种专制主义形式的共同点是:党国一体化,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在中共的一党统治下,这个政党通过监视公民的行动和限制他们的自由等方式来干预公民个人生活;这个政党不允许反对党的存在,禁止持不同政见者的活动; 这个政党不允许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个政党不允许自由竞选,只有中共操纵下的选举,这个政党不允许有三权分立,所有权力都在中共控制之下,中共一个党掌握政治、经济、军事和司法等所有领域的权力。总之,这个政党引申出徒有其名的选举制度、形式化的立法与司法制度、党控制下的官吏选拔与任命的行政制度、意识形态垄断制度以及“党”对军队的绝对掌控体系等等。在一党制之下有的只是专制主义,并非如包心鉴“博导”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民主”          现在全球已有三分之二的国家民主化了,也就是说,已经民主化的国家已全部抛去了各种形式的专制,包括一党专政,但中共还拼命抱着一党制这根稻草,逆历史潮流而动。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纪念中共成立九十周年的“七一”重要讲话中还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上的核心就是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专制制度。所谓专制是指独自掌握政权的统治制度或政体,既指由个别独裁者(包括帝王)独断专横的统治制度,也指一些以革命或者所谓为人民的名义实行的一党专政制度,或独享政权的集团、党派力量的执政。不论何形式的专制(autocracy)都有其共同的点,那就是统治者有无限的权力,实行的是专横统治,其权力一般不是真正来自人民的授予,或者是通过革命及军事政变上台,或者是通过世袭获得,或者是通过假选举夺取。这种制度即将被历史潮流所彻底淘汰,请问:还会有优越性吗?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专制主义,多党民主制的本质才是人民民主。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政治改革来促使我国民主化。                2011-9-30              进入专题: 政治体制改革 李君如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746.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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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曹思源:印度:落后国家走向宪政的表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非拉许多不发达国家相继独立。它们都面临着选择何种政治制度立国的问题。例如,中国选择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而印度选择的是宪政民主制度。 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是从英国移植又吸收了本国文化传统,经过长期磨合形成的,它对印度独立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印度的社会、宗教、民族、语言、种姓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等矛盾异常复杂尖锐,但全国社会秩序基本上得以维持,统一的中央政令大体上可以畅通全国。在这些方面,政治制度功不可没。 20世纪90年代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之后,印度的发展愈来愈快,长期落后的印度经济终于崛起于世。经济增长率在2007年便达到9.5%,增长率排名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资料,对比1994年与2005年的数据,印度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例,已从36%降至27.5%。世界上许多学者都认为,未来十几年印度的发展速度将有可能超过中国。 此外,印度的犯罪率很低。在全球有统计的62个国家中,印度的犯罪率处于倒数第二。 印度大选被媒体称为“穷人的狂欢节”,因为此时是穷人表达民生诉求的最好时机。沿袭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在近60年的全民普选中受到了致命的挑战,日趋瓦解。1997年7月当选总统的科·拉·纳拉亚南,成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位贱民出身的总统。人数占优势的低种姓选民的参选参政,充分体现了宪政民主制度的生命力。 因此,印度堪称新兴国家中最完善的宪政民主体制范例之一,被誉为“世界最大的民主国家。” 一、 印度国情,与中国最为接近 印度和中国是两个接壤的亚洲大国。两国的国情颇为相似,或曰最为接近。因此,印度的社会发展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也可谓最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一)历史悠久 与中国一样,古印度也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距今都有5000多年 的悠久历史。公元前2500年至1500年之间创造了印度河文明。公元前1500年左右,原居住在中亚的一支雅利安人部落进入南亚次大陆,征服当地土著,建立了一些奴隶制小国,确立了种姓制度,婆罗门教兴起。公元前4世纪崛起的孔雀王朝统一印度,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统治时期疆域广阔,政权强大,佛教兴盛并开始向外传播。公元前2世纪孔雀王朝灭亡,小国分立。公元4世纪笈多王朝建立,统治200多年。中世纪小国林立,印度教兴起。1398年突厥化的蒙古族人由中亚侵入印度。1526年建立莫卧儿帝国,成为当时世界强国之一。从16世纪起,欧洲列强相继入侵这块土地。1600年,英国殖民者成立东印度公司,逐步在印度沿海建立殖民点,至1849年占领全境,英国政府接管东印度公司,直接统治“英属印度”。1947年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实行印度与巴基斯坦分治;同年8月14日和15日,巴基斯坦和印度两个自治领分别诞生;1950年1月26日,印度宣布成立共和国,为英联邦成员国。 (二)国土辽阔 印度雄踞印度次大陆,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在亚洲仅次于中国。 (三)人口众多 印度人口长期居世界第二,人口增长率和人口密度一直高于中国。印度全国人口2011年已达12.1亿,预计2050年将超过中国而成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 (四)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 印度和中国都是多民族国家。中国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占总人口90%。而印度则有300多个民族,人口比较分散。其中人数最多的印度斯坦族占全国人口46.3%左右,其他如泰卢固族、孟加拉族、马拉地族、泰米尔族、旁遮普族等,分别占总人口的8.6%至2.3%,更多的人数更少的少数民族分布于全国各地。 印度境内有180种语言、700多种方言,使用人口在百万以上的语言有33种。其中,宪法上承认的正式语言就有15种,讲印地语的人占人口总数40%。官方语言为印地语和英语。 印度是一个多教兼容的国家。约有80.5%的居民信仰印度教,其他宗教有伊斯兰教(13.4%)、基督教(2.3%)、锡克教(1.9%)。此外还有佛教和犹太教等,其信徒各占人口的1%左右。 总之,印度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多宗教及多重文化背景的国家。 (五)建国前的经济基础十分落后 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前都经历过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经济基础都比较落后。且印度遭欧洲国家侵略始于16世纪初,比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算起)要早几百年,灾难更为深重。印度独立前夕,它所面对的是一个100万人死亡、1300万人流离失所、宗教暴力的伤口依然血流不止的社会。 按照某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在一个人多地广、民族复杂、国民素质低、历史包袱重、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实行宪政民主的。然而,印度正是在这些条件下建立起了宪政民主制度,使自己最主要的弱点转变成了优势,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发展,以事实证伪了上述“传统”观点。 二、渊源于殖民地时代的宪政制度 英国在侵占印度的同时,也将宪政制度带到了印度。这套制度在英属印度政府时已具雏形。宪政制度的移植及其运行,必然会对印度人民宪政意识的形成产生深深的影响。与此同时,印度人民反抗殖民主义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也反作用于当时的政治制度,使外来制度有所变通和发展。 1885年12月28日,主要由印度社会上层人士和知识分子组成的民族改良主义政党印度国民大会党(简称国大党)在孟买宣告成立。该党既是印度民族利益和要求的代表,同时又带有近代欧洲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背景。 1919年12月23日,英属印度殖民政府迫于印度社会各界的压力,正式通过了《印度政府法案》。在这一法案中规定,“在印度政府的各个部门中逐步加强与印度人的联系,以使其自治体制日趋发展;旨在使帝国内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属印度进一步实现责任政府制度。” 印度国大党在1930年1月26日公布的《独立日誓词》中也指出,“我们认为享受自由、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并且具有生活必需品,才能生存发展,这是印度人民如同其他人民一样不容侵犯的权利。我们还认为如果政府剥夺了人民的这种权利,压迫人民,那么人民就有权变更这个政府,或者打倒这个政府。在印度的英国政府,不仅剥夺了印度人民的这种权利,而且把自己置于剥削群众的地位……”。 显然,殖民地的这种宪政需求是在反抗殖民政府与殖民统治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是一种被动与回应式的宪政需求。 在1939年8月1日做出的《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度土邦的决议》中写道:“印度国大党认识到:印度土邦人民拥有的、与生俱来的独立自治权利,并不亚于英属印度的人民……国大党认为,各位土邦王公也会乐意接受劝告,在保证给予他们的人民以完全公民权的同时,在他们的邦内,尽可能早日建立完全责任政府”。 总之,从这三个不同时间点上的决议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印度人民在对殖民宗主国的反抗与斗争中所体现出来的宪政需求的发展演变,他们已经慢慢地将一种回应式的宪政需求培育成为一种自发的宪政意识与需求。正如印度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在1939年的一项决议声明中指出的,“建立一个制宪会议是决定一个民主国家宪法的唯一的民主方法,而且任何一个信仰民主与自由的人都不可能反对它”。 如果说在沦为英国殖民地的初期,印度人民提出宪政需求是作为一种用来反抗英国殖民统治与压迫的武器,那时的宪政需求纯粹是一种外压式的、被动式的宪政需求的话,那么随着斗争的深入,这种宪政需求的口号已经不断地深入人心,殖民地人民的这种宪政需求已经完全转变为一种主动的、自发的制度向往与需要了。这种宪政需求的转变,为印度人民在独立后迅速地达成共识,为宪法的平稳运行做好了舆论准备,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领袖的产生方式上,印度是一种宪政领袖与革命领袖重合型、宪政领袖与独立后国家第一代领导人重合型的领袖产生方式。印度的领袖以尼赫鲁为代表。首先,尼赫鲁是民族独立运动的真正的革命领袖,甘地更多的是起到一种精神领袖的作用。其次,尼赫鲁是一位具有宪政思想的宪政领袖。 尼赫鲁出身于一个欧化资产阶级家庭,他早年曾留学英国,深受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他从来就不讳言:“我的政治思想是我的阶级——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他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并公开宣称:“我相信议会民主和个人自由”,他说,“我是一个过分的个人主义者和个人自由的信仰者,以致不喜欢过分的组织化”。在制宪过程中,他受委托建立一个以他为首的专家委员会,并起草了一份文件,他在文件中强调:“独立自主的印度所有的权威、宪法的职能和政府机构的组成,都来自于人民的需要。保证全体人民获得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以及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对少数教派、落后的部族地区和被压迫阶级提供充分的保护”。 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尼赫鲁的宪政思想与宪政精神。 总之,印度的政治精英对宪政制度既熟悉又欣赏。因此,当英国和平地移交政权时,独立后的印度领导层也就能够顺其自然地继承并本土化地完善这套宪政制度。 三、1950年宪法及其影响 印度自1947年8月15日取得独立之后,用了两年多的时间从事制定宪法的工作。印度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印度共和国宪法, 1950年1月26日宪法生效,同时宣告印度共和国成立。 (一)1950年宪法的要点 1950年的印度宪法一直沿用至今,截至2002年12月议会虽已通过86项宪法修正案,但从未发生整体推倒重来,制定“新宪法”的事。印度宪法共有395条,1000多项具体条款,是当今世界最长的宪法,它的中文译本长达12万字。 印度宪法虽长,其要点有三。 1、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部印度宪法赋予全国每个人以同样的公民权。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是印度公民并且年满18岁,都有权参加选举。 每个印度公民都拥有的基本权利,还包括言论、表达、信仰、集会和结社、迁徙以及选择职业和行业的自由。这些权利保护每个印度人,使其避免由于种族、宗教、信念、性别等原因而受歧视。在法院这些权利是要强制施行的。 2、政府 立法机构:印度的政体形式是建立在全体成年人选举权基础之上的议会制。行政机构就议会的决议和通过的法案向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负责。主权最终在人民。议会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 联邦院:联邦院的成员不超过250人,其中12人由印度总统指定,除此之外则由选举产生。该院不得被提前解散。联邦院议员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这些议员不是直接选举产生,而是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各邦分配的议席采用单一可转让选票的投票方式,由该邦立法议会议员选出;指定代表都是在文学、科学、艺术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专门学识或实践经验的人士。联邦院由印度共和国副总统主持。 人民院:人民院目前有成员545位,其中530位由各邦直接选举产生,13位由各中央直辖区选出。另外两位由总统指定,代表英裔印度人。如果不提前解散的话,人民院的任期自确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时算起为五年。人民院有自己选出的主持事务的官员——议长。人民院有权弹劾总统或对联邦总理提出不信任案。 行政机构: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及武装部队的统帅。总统由一个选举团选举产生,其成员来自议会两院和各邦的立法机构。总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他通常并不以自提议案的方式行使宪法权力。宪法上的行政权力归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民选的议会负责。 副总统由议会两院议员联合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在人民院享有多数支持的人为总理。总统在总理的建议下任命各部部长。 总理只有在议会获得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其领导地位。 司法机构:印度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它是宪法的保卫者和解释者。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权力机关。每一个邦都设有高等法院。民法和刑法皆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印度是一个由若干个邦和中央直辖区组成的联邦。印度各邦皆有自己的立法议会,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另设次一级的议院。立法议会的所有成员都是由本邦全体成年选举人选出的。各邦首脑称作邦长。邦长由总统任命,其在邦内行使的权力与总统在联邦政府内行使的权力通常一样。与中央政府相同,各邦也有自己的内阁,由首席部长领导,并对民选的邦立法机构负责。 选举委员会:选举机构是集中于中央的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机关,称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所有的全国议会选举和邦立法议会选举的选民造册工作,并安排实施选举事宜。 3、媒体 印度全部新闻媒体均属于民办。没有任何官方主管部门对于媒体的编辑方针进行限制和干涉。 这种体制决定了印度媒体一向以思维活跃著称。他们抨击时弊、揭露丑闻,成为印度三权分立之外的第四种政治力量。对于监督政府运作,增加国家管理的透明度起着重要作用。在同业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闻媒体,由于有了公信力和信誉度,因而在印度社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非常大。 报纸和杂志在印度具有独立地位,均为私人和财团所有。截至2007年底,印度有35595种以上的报纸,每天用100种以上的语言发行,总发行量9900万份,居世界第2位。其中有150种是大型报刊。印度还发行近40,000种期刊。 “全印广播电台”(AIR)和“国家电视台”(DD)归于一个由著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团体经营,24小时通过卫星自由地向全国各地播放。 (二)1950年宪法的影响 印度宪法是一部相当完善的宪法,是印度民主政治的标志。它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议会民主、新闻自由的宪政制度,同时规定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文化教育权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印度宪法主要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议会民主制度下,印度各党派为了争取权力,目标直接指向议会的议席多少,而不是通过抓枪杆子、笔杆子夺权。印度政党之多可谓世界之冠,根据印度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印度第一次大选时,全国政党总数为192个,2009年第15届大选时,参选政党达1000多,注册选民超过7亿,4.4亿人投票,投票率为60%。 印度普选制下的社会动员迅速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拓宽了政治参与面,并使印度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在大选中,印度民众始终保持了较高的政治热情,选举的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民意。参加投票的比例一般都超过了60%。民众普遍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不仅逐渐扩大了社会各个层面民主体制的建立,使各级选举形成了制度;而且打破了印度传统社会中特有的封闭性和落后性,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和开放。这无疑代表了社会的进步方向。 2、印度议会民主制把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从而避免了大规模暴力革命的发生。无论政治风云如何变幻,从1952年至2009年,半个多世纪的历次大选从未中断。每一次选举都保证了国家政权的平稳更迭和政府组成的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民主政体对社会矛盾的缓解和调节能力。1989~1999年十年中,曾一度出现过政府更迭频繁,但这种不稳定并没有影响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没有影响国家重大政策的连续性,更没有导致中央政权垮台的局面。这一方面是因为具有较大弹性的民主政治体制有着保持政治基本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印度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较好地保持了文官治国和军不干政的传统。军队始终保持了对整个国家而不是个别政治势力的效忠,这是保持政治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 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来看,尽管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演变,民主政治经历了各种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但是它已在印度的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基,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新兴中产阶级的广泛认同,因为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这种制度建立了利害关系,都想通过这种制度分享一部分国家权力。 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国家像印度这样复杂,有着这样多的种族,相互之间无法用语言交流;宗教和文化习惯千差万别;各地的地形、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不相同。但印度却把自己最主要的弱点变成了优势。印度的办法是“多样并存的民主”。印度没有借国家团结的名义对多样性进行压制,却在制度安排中认可了这种多样性:所有的团体、信仰、爱好和意识形态都能和平共处、相互竞争。 这样做并非易事。印度不得不面对种姓冲突、不同语言团体之间权利的纷争、宗教暴乱以及分裂分子的威胁。尽管面对种种紧张与压力,但印度仍然是一个自由的多党制民主国家。 从圣雄甘地开始的印度领导人一直是民主的忠实倡导者,这一点对印度产生了很大积极作用。印度第一位也是在位时间最长的总理尼赫鲁用他全部的政治生涯向人们灌输民主习惯——那就是鄙视独裁者、尊重议会程序以及对宪法体系保持信心。 3、60年来,印度历经重重挑战但仍能生存下来并蓬勃发展,就是因为它找到了一个真理:如何在没有单一的权威的意识形态的情况下管理国家。举例来讲,印度允许所有宗教自由发展,确保没有任何宗教被国家赋予优势地位。 曾经有人预言印度实行宪政民主会导致国家各民族、种族大分裂,并乐观其“败”。但是,时至今日,已经没有人再认真谈论印度分崩离析的风险了。泰米尔纳德邦和米佐拉姆邦等边远地区的分离主义运动被一个简单的方法平静地化解:昨天的分离论者变成了今天的首席部长和反对派领袖。 不仅如此,印度的宪政民主绝不是少数人参与的游戏,它对劳苦大众最为重要。投票箱化解了种姓分化的潜在破坏力,低种姓中最卑微的人却能担任政府的高级职务。玛雅瓦蒂,一个“不可接触”的贱民女子,却三次作为首席部长统治着印度人口最为稠密的北方邦。 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讲,选举广场的逻辑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可以支配其他人。在这里,只有选票可以决定权力的更替。    四、宪法的运行及波折 (一)宪政与分权 在民主制度的建立上,尼赫鲁是通过自己的巨大影响力,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通过开创先例的方式来建立民主的惯例与传统。从一定意义上说,印度宪法及宪政体制的巩固,应该得益于以尼赫鲁为首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宪法初步运行阶段的宪政精神与工作作风。 印度社会、民族、宗教、语言的高度异质性、复杂性,对于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而言既是一个优势也是一个障碍。各民族、语言、宗教共存于由一块单一领土构成的国家里的事实,必然要求国家在进行统治时去商量、说服、谈判、妥协与整合,而尼赫鲁作为第一代领导人中的最高领袖,恰恰是一位注重协商与说服的宽容的领袖,一位反对政治暴力的领袖。他曾经在一次演说中说道,“我能容忍因错误的原因而发起的运动,但这些运动必须是和平的、非暴力的。如果我们想要为我们的国家谋取一个伟大的未来,我们就至少必须在这个基本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即在政治领域中我们将实践真理,且以非暴力的手段。” 政治生活中的这种非暴力的精神的普遍存在,事实上为政治斗争双方的乃至多方的谈判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基础。1962年印度在中印边界战争中失败后,一些幕僚曾建议尼赫鲁宣布紧急状态,以帮助政府渡过难关。但尼赫鲁予以严辞拒绝,认为这种措施有违民主传统。 尼赫鲁很注重权力的制衡。他并不赞成将总理和执政党主席的职务合二为一,因为他始终认为同时担任这两种职务会互相干扰。1954年秋,他在连续担任了三年国大党主席职务后,不顾党内的盛情挽留,坚决辞去了国大党主席的职务。为了使宪政制度能够在印度得到巩固,担任总理职务后,他公开表示:“我不想让印度成为这样一个国家,千百万人对一个人惟命是从,我想要一个强有力的反对派。”在内阁会议上,他从不采取压制的方法,而是以说服的办法使反对自己观点的人接受他的意见。1951年前后,在他的努力下,国大党政府改变以往对共产党的压制政策,使共产党合法化,并反对一些邦取缔共产党的法令,使共产党成为印度的主要政党之一。 尼赫鲁在任时期一直保持着一种民主的领导方式,并把这种领导作风加以惯例化,最终形成了一种制度、一种传统。尼赫鲁本来完全可以以执政党和政治制度为代价,把权力高度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他本来可以运用平民主义的口号来取代这种正式的政治制度。而许许多多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的领袖就是这样做的,并导致他们的国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尼赫鲁没有选择这样做,因此,自由代议制度得以在印度生根。 (二)民族国家的语言问题 印度的语言问题是这个民族国家建设问题的要素之一。在印度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语言问题作了回避,而独立后的20多年里,语言问题成了国家领导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语言问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确立官方语言的问题:在印度宪法第八表中列举了14种语言为官方语言,1967年信德语也被列入其中。印度宪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联邦官方语言为印地语,但在该条第2款又规定,在宪法实施后15年以内,一切使用英语的联邦官方场合仍然继续使用英语。因此按照印度宪法,在15年过渡期结束后到1965年1月25日为止,印地语将成为联邦场合使用的唯一官方语言。在过渡期间,印度政府推行了一种混合语言方案,即在学校中同时讲授英语、本地语和印地语,然而,这种混合语言方案还是遭到了一些邦的强烈反对,并认为这是大印度斯坦民族及印地语帝国主义式的扩张。1963年,印度通过了官方语言法案,印地语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唯一的官方语言,但英语继续被保留为一种用于联系的额外的官方语言。 第二,建立语言邦的问题:印度独立后,这一问题马上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52年讲泰卢固语的泰卢固族要求单独成立安德拉邦。1956年,印度通过了《邦重组法案》(the States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56),南方各邦的边界按传统语言地区进行重划,1960年,孟买邦一分为二,即现今的古杰拉特邦和马哈拉什特拉邦。此后,又陆续成立了一些语言邦,到1987年果阿邦(Goa)成为印度的第25个邦。 第三,少数民族语言地位问题:印度语言事实上按地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语言是印地语和英语;第二个层次的语言是语言邦的地区性语言;第三个层次的语言是列于宪法第八表中的没有任何官方地位的各邦的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的语言如果能列于第八表中,会产生象征性的好处和物质利益。因此,到1961年的调查中,共有1652种语言第一次被完全列入。 这样,宪法制定过程中曾经加以回避的语言问题,在宪法初步运行阶段便得到了较为彻底的解决。 (三)十九个月的紧急状态 自1966年尼赫鲁的女儿英迪拉•甘地执政时起,政治生活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就没有处理好。后来1975年她在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广播讲话中说:“我是否保有总理职位并不是重要问题。可是,总理是一个职权重大的职位,如果让那些并不以国家命运为己任,而仅为政治目的的人来把持的话,不论对民主主义或国家而言,均无益处。……在国家多难的时期,最重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及统一,而不是争权夺利。因此,为了阻止国家受到侵扰,我不得不采取这一断然行动。” 英迪拉•甘地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这除了在国家统一、建立民主与社会革命这三者之间关系上处理不当外,还有印度文化中个人权威主义传统的残余影响。她是一位具有很强的权力欲望的威权主义领袖。正因为她认为她的权力是来自于对她父亲的继承,因而在她看来权力也就成了她的私有财产,她就不惜代价用尽一切手段来保护她的这份“财产”。这导致的必然结果是1975年6月26日宣布实施紧急状态。她下令逮捕纳拉扬、德赛等反对党领导人,同时还实行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取缔印共(马列)和国民志愿团等26个组织。在实行紧急状态不久后,她又利用许多反对派议员尚在狱中的机会,连续通过宪法第38和第39修正案。 这里也暴露出印度宪法本身的一个弱点,即:印度宪法的修正程序过于简单,以致于政府和强势力量容易利用这种简单的修宪程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印度宪法第368条第2款规定:“在议会两院中之任何一院提出议案都可以作为修正宪法过程的起点。该议案在议会各院审议时,如有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并获得议员总数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即应送总统。总统同意后,宪法即应根据该议案进行修正。” 在印度这样一个新生的民主国家,过于简单的修宪程序以及频繁的宪法修正终于未能阻止英迪拉•甘地的威权主义的集权野心,第42修正案的通过就是这种修宪程序的一个恶果。 第42修正案是一条长达20页并涉及59条宪法条款的修正案,它于1976年12月18日由总统批准通过。这条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保护英迪拉•甘地1971年议会选举以及她和她的追随者们未来的议会选举免于受到司法的挑战;加强中央政府对邦政府的权力,加强中央政府统治作为一个单一制度而非联邦制度的国家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防止社会革命法案——不管是用意真实的还是用以掩饰其威权主义目的的法案——受到司法审查的挑战;“修理”司法部门,以便使它在推翻英迪拉的政策时变得更加困难。这条修正案规定,议会通过增加、改变或取消的方式来修正宪法的权力应该没有任何限制,这一修正案本身不应该在任何法院以任何理由受到质疑,对基本权利修正部分的内容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总之,这是一条集专政独裁之大成的内容庞杂的宪法修正案。 在实行紧急状态后不久,英迪拉•甘地就感受到了来自民主思想已经深深扎根于其中的全国人民的压力。1977年1月,她宣布解除紧急状态,这样,在印度实行了19个月之久的紧急状态就结束了。3月,在全国进行大选,国大党惨败,人民党获胜,印度又重新回到民主轨道中了。 总之,国家统一、建立民主与社会革命之间关系的处理问题是印度宪法在初步运行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正由于对这一结构性原则性问题处理不当,所以它成了导致宪政挫折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过于柔性的宪法修正程序等变量要素的“合力作用”,终究导致了印度宪政挫折的发生。然而由于以尼赫鲁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人在建国之初开创的制度惯例与民主风气,所以即使在其女儿执政时期,印度的宪政民主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印度人民终究可以在制度框架内,合法地把一位专制独裁的总理赶下台。 经历了1975~1977年间以紧急状态的实施为标志的宪政挫折,经历了1977年以德赛为总理的人民党政府取代英迪拉•甘地政府后,印度的宪政制度进入了一个巩固与深化阶段。 印度的宪政民主传统不能算是很悠久,但是通过第一代领导人的政策及自身努力,却创造出了这种宪政文化与传统。印度社会本是一个按社会等级与宗教信仰来划分的社会,因此它的政府就必须超越印度教,强调各个等级与各个宗教群体的团结。像印度这种多宗教的国家,只有实行世俗管理才能把各种政治力量以宪法的形式凝聚在一起,也才有助于消除影响宪政制度巩固的不利因素。 由此可见,在形成一个民族主义运动时对差异性与多样性的容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遗产。现在印度这种传统已经深入人心,正如反对党联盟“人民阵线”领导人J.P.纳拉扬在反对英迪拉•甘地政府时所做的那样,他一方面号召其支持者举行大规模游行;另一方面,他又号召军队、警察以及公务员在拒绝服从英迪拉•甘地的同时,遵守宪法。 印度之所以会以和平方式较为主动地、代价较小地走出宪政挫折,其间是有深刻原因的。在印度这样一个国家,由于第一代领导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把自己塑造成了一个民主制度的捍卫者、一位民主主义的领袖,而且整个印度社会也只接受这样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领袖,无论是整个国民还是历史都会很在意谁是独裁者谁是民主主义者。所以后来的政治领导人不得不沿着前辈们开创的民主先例继续下去,否则就成了政治集团的历史罪人。 即使由于主观所好或由于形势所迫而实行了专制,有朝一日,这种逆流必将得到彻底改变。印度的紧急状态其实就是威权主义传统与民主政治潮流之间的冲突,当民主政治已经发展成为历史潮流时,威权主义必将无所逃遁。正如因德尔在英迪拉的传记中所写的,“事实上她要挽回已经失去的民主领袖的声誉。她也很在意自己‘在历史上的地位’,不愿意被后世看成暴君,摧残了由其父亲通过多年的身体力行悉心培植起来的印度民主制度。她也许希望通过赢得预计于1977年3月份举行的大选,既恢复民主又稳坐最高权力宝座;她也作好了心理准备,必要时失去大选、失去权力以使民主回归印度大地。就在去世前两个月,她还时时把民主的恢复挂在嘴边。” 五、 政党政治逐步发展成熟 印度宪政制度走向巩固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政党政治逐步发展成熟。 从印度独立到印度人民院1989年第9次大选之前的这段时间,国大党长期控制着印度议会(人民院)的绝对多数,独掌政权,因此被称为国大党一党独大制。但印度宪法和法律并不限制其他政党的存在及其谋求执政的活动,在一党独大的同時可以多党并存。1957年,印度喀拉拉邦出现了第一个共产党执政的邦政权。在西孟加拉邦,从1977年开始,左翼阵线连续执政28年,是印度执政时间最长的地方政府,其首席部长巴嗒,是印共(马)中央政治局委员。这种多党并存的合法状况,为印度独立以后长期保持政治稳定,并为印度最终实现从一党长期执政到多党交替执政的转变提供了法制环境。 纵观印度政党政治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48~1964年,尼赫鲁领导着国大党和印度政府: 由于国大党在英国殖民时期领导民族主义运动的卓越表现和尼赫鲁本人在印度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国大党理所当然地成为印度独立后议会中的第一大党和执政党。尼赫鲁及其领导下的国大党在印度独立以后单独执政了17年。 (二)1965~1988年,国大党继续执政,印度民主政治有走向专制的危险: 1964年5月27日尼赫鲁去世。不久,尼赫鲁的女儿英· 甘地当选为第三任总理。她采取以“消除贫穷”为核心的政治来动员占印度人口大多数的穷人。这将英•甘地推向了政治权力的顶峰。同时,她利用民众的支持,排除国大党的元老,代之以绝对效忠和维护她个人的官员;这些人同样在低一级上任命效忠于自己的人。致使原来国大党自下而上选举党的领导人的做法被自上而下层层任命党的各级领导的做法所取代。此举严重侵蚀了国大党地方领导人的民主基础。再则,为对付老一代国大党精英所组织的反对和指责,特別是纳拉扬领导的反对党于1974年组织全国性罢工,1975年6月26日英•甘地宣布全印度“紧急状态”,中止公民的民主权利,实行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逮捕了大多数反对派领导人。紧急状态持续19个月,英•甘地这一行动导致国大党支持率急剧下降和国大党內部加剧分裂。1977年大选惨败,使得国大党及尼赫鲁—甘地家族执政链条中断。 1984年的第8次大选中,由于英•甘地的遇刺,许多民众出于对其儿子拉•甘地的同情,同時也由于当时拉•甘地本人有“廉洁先生”的美誉,国大党以人民院403席,占总议席73.9%重新胜出。 (三)1989~2004年,印度一党独大体制的结束和两党制的雏形: 1989年,由于国大党在处理地区教派和外交事务上的失误,以及陷入“博福斯丑闻”,最终导致国大党在第9次大选中落败。印度政党政治进入国大党、印度人民党和全国阵线三足鼎立时期。在1989年12月至1999年4月的十年中,印度一共组织了八届中央政府,其中六届只执政了一年左右便倒台了,印度进入了比较短暂的政府频繁更迭时期。与此同时,多党制终于宣告了印度一党独大体制的结束。 1999年10月印度第13次大选中,以印度人民党为首的全国民主联盟在人民院543个竞选席位中占有356席。人民党及其联盟稳定执政,一直到2004年。 (四)2004年至今,印度两党制基本成功定型,民主宪政走向成熟。 2004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印度举行了第十四届人民院选举。以印度人民党为核心的全国民主联盟只赢得了人民院543个议席中的185席,而国大党及其盟党赢得了217席。根据印度宪法中的简单多数原则,国大党获得了联合其他党派组阁的权力。 2009年4—5月,印度进行第15届人民院选举。选举结果,由国大党领导的联合进步联盟获得262个议席,以十分明显的优势胜出,再次组成联合政府。印度人民党只赢得116席,为最大的在野党。 这样,经过50余年的长期发展,宪政民主制度经过了初期的不确定状态,在印度基本上算是根深叶茂了。多党竞争、胜者轮流执政,标志着印度宪政民主制度已经成功定型。 六、政治力量的多元化 印度多党竞争局面形成的具体原因在于政治力量趋于多元化。 议会民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选票政治。选举的竞争性使各种社会集团都在为获得政治权力去争取选民,即使是那些原来政治上消极或被排除于政治活动之外的社会集团也被动员起来卷入了国家政治,从而使印度成为高度政治化的国家。在这个由众多种族、语言、宗教、种姓构成的多元性社会中,不同的社会集团在争取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不断集聚并形成了各自的政治势力。长期以来,政治宗教化、种姓化和地方化已成为印度政治发展的显著特点。在印度当今的政治舞台上,代表不同宗教、种姓和地方种族的政治势力正在崛起并从三个方面使政治力量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一)印度教民族主义势力的崛起 在国大党走向坎坷的同时,具有民族主义和印度教教派色彩的印度人民党却迅速崛起。该党通过唤起广大民众对印度教传统文化的宗教热忱和强烈的民族主义感情而赢得了政治上的支持,迅速发展壮大了自己的政治力量。该党在人民院的席位由1984年的2席猛增到1989年的86席和1991年的119席。在1996年的大选中,该党获得161席,成为议会第一大党并组织了政府。在1998年的大选中,印度人民党获得179席,再次成为获得人民院席位最多的政党,与十几个小党共同组成了联合政府。在1999年的大选中,该党获得182席,第三次与其盟党组织了新政府。印度人民党在其成立后的最初几次大选中的得票率也反映了该党力量的增长和在选民心目中地位的提高。从第九次到第十三次大选,它的得票率分别为7.4%、1.5%、20%、25.5%和23.8%。 印度人民党在1998年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情况表明了该党在印度教徒中的支持基础正在不断扩大。该党不仅继续获得了高等种姓半数以上的选票,而且成了获得较低种姓选票最多的政党。该党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城市中有文化的印度教徒,但后来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的印度教徒中,都是获得选票最多的政党。在有文化的印度教徒选民中,其支持者最多。 印度人民党在民众中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越来越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印度教复兴思潮,一种新的印度教认同正在确立。印度教复兴主义的积极分子常常是成功的商人和官员,印度新闻界称他们为“身穿藏红色衣服的雅皮士”。90年代初其支持者越来越多地来自印度稳健的中产阶级印度教徒、商人、会计师、律师和工程师,以及来自高级文官、知识分子和新闻记者。 印度人民党利用这种思潮提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在政治方面,该党批评国大党压制民主和政治腐败,提出了“政治应以价值为基础”的主张。价值在这里具有很强的宗教色彩,意味着只有印度教的价值才是医治印度政治弊病的灵丹妙药。在经济方面,印度人民党批评国大党的面向西方的发展战略威胁了印度文化的生存,主张用圣雄甘地的社会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取代尼赫鲁式的社会主义。在文化价值观念方面,该党主张靠印度教文化的复兴实现国家的强盛和民族的振兴。 (二)低种姓政治力量的觉醒 种姓制度在印度已经沿袭了几千年,至今仍然植根于印度社会之中。种姓制度是印度教的产物,有其深刻的神学基础。虽然印度教没有教会、教团和教阶等严格的组织形式,但是种姓制度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因此它们自然成为政治势力重要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斗争的工具。 在印度社会的等级结构中,宪法上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苦民众,也是两支人数庞大的选民队伍。据1991年的人口普查,表列种姓人数为1.38亿,表列部族人数6780万,两者之和达两亿多,占了当时全国人口总数的1/4 。 教育的普及、媒介的扩大和选举制度的实行,大大促进了低种姓政治意识的觉醒。他们越来越认识到政治权力的重要性,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获得平等权利和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高等种姓和“大人物”逐渐失去了在政治上支配中、低种姓的能力。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较低种姓就已经通过政党政治的合法性成功地挑战了婆罗门等高等种姓在政治领域里的支配地位。70~80年代,在印度的北部和西部地区,中、低种姓要求分享高等种姓权力和地位的斗争也开始高涨。例如,在北方邦和比哈尔邦就出现了分别代表中等种姓和低等种姓利益的政党。 由于低种姓在人数上占有优势,因此很快就形成了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并能够在邦议会选举中获胜成为执政党。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低种姓青年积极参政并成长为颇具影响的政治领袖。从中央和各邦议会议员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看,政治权力正在从城市的高种姓手中转向农村的中、低种姓手中。低种姓作为一种政治力量的崛起,必然对其它表列种姓、表列部族等社会贫弱阶层产生示范效应。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低种姓的崛起和参政是印度民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会对未来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已经对沿袭了几千年的种姓制度构成了致命的挑战。最后彻底埋葬这一丑陋制度的必然正是这支力量。 如今一些不了解印度社会进步现状的邻国人往往还用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来描述印度“很落后”,殊不知,南亚早已旧貌换新颜了。种姓制度不仅自印度独立之后即被废除,而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变迁,对低种姓的歧视行为已经变“臭”,为人所不齿了。低种姓人群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譬如说,印度宪法规定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按其人口比例保留上大学和进政府机构工作的名额。这种“优惠”甚至发展到有可能被滥用的地步。据《印度时报》2011年6月26日报道:在印度德里大学招生环节中,爆出一些考生为获得学校录取而假冒“低种姓”的事件。 (三)地区政治力量的增强 印度政治地区化的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历史上的印度始终处于外族入侵和列国纷争的分裂局面,它几乎从未实现过国家的完全统一,因此也从未建立过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 英国殖民主义者声称统一了印度,但在约五分之二的领土上仍有数百个大大小小的土邦以独立或半独立的形式林立于次大陆。长期的王国林立和地区政治势力割据不仅使印度人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地区意识、种族意识和语言意识,而且也使印度的政治文化具有很大的多元性和分散性。 印度独立后,虽然名义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但是联邦政府为加强国家的统一而采取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作法,中央与各邦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印度政府在国内少数种族的强烈要求下,按照种族/语言的原则划分了各邦。这种划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种族之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助长了地区种族主义的发展和政党政治地区化的趋势。 印度的地区政党一般都是代表某一邦的地区利益或者是某一特殊种族/语言、宗教或种姓集团的利益,因此在地方上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某些邦,如泰米尔纳德邦、印控克什米尔和西北部地区的所有邦,全国性政党的力量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一些所谓的全国性政党,如,大众党(BSP)、平等党(Samata Party)、印共和印共(马)实际上也只具有地区特征。上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地区政党的实力和影响不断增强,有的在本邦建立了政权,有的成了邦内最大的在野党。从90年代以后的几次大选结果中,可以明显看出地区政党在中央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地区政党在人民院的席位从1991年的55席依次增加到1996年的110席,1998年的168席和1999年的222席。它们的得票率也从1991年的15.1%增加到1999年的23.6%。 地区政党势力的上升大大削弱了全国性政党的势力。由于地区政党在人民院获得的席位越来越多,全国性政党只有在地区政党的支持下才能上台执政。中央政府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区政党对它的支持与否。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地区政党的依赖性和小党为了地区的利益向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印度政治权力地区化和分散化的趋势不仅导致中央对各邦控制能力的削弱,而且可能使国家的一部分权力从中央向地区转移,形成邦政府权力坐大的情况。目前,在一些重大的国家政策,甚至对外政策方面,邦政府有了越来越多的发言权。中央和各邦的权力平衡正在被打破,印度中央高度集权的联邦体制有可能转变为真正的联邦制。 正是政治力量多元化的趋势导致了印度多党竞争的政党政治日益成熟和不可逆转。 七、宪政的活力 在宪政民主建设落后的国家,对于宪政民主制度了解不多、顾虑重重,往往有一种谈虎色变的落后意识。有些人误以为一搞宪政民主就会导致民族分裂、经济发展缓慢、引起社会动乱。而印度的现实恰恰否定了这种落后意识和误解。 如今,宪政民主体制已在印度的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基,得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新兴中产阶级的广泛认同。印度的经验再一次表明,宪政民主体制具有较大的弹性,对缓解社会矛盾有较强的协调能力。通过宪政民主制度,各种政治力量纳入了合法的政治斗争轨道,避免了大规模暴力事件的发生。印度仰赖这样一种制度,得以通过事前的充分协商和社会各集团的利益诉求,使社会矛盾适度释放,不至于因长期积累酿成不可收拾的大动乱,从而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政府作为定期获得人民授权的公仆,也不得随心所欲、胡作非为、折腾社会。在印度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中国那种针对千百万知识分子的“反右派”运动;在印度的宪政条件下,也不可能“高举三面伟大红旗”,胡搞大跃进、饿死几千万人;印度从来没有一个党、一个领袖能够亲自发动和领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整整十年的全国性浩劫及“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停摆十年。因此,宪政民主被各界视为印度长期发展的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天然完美无缺的。宪政民主的推行,难免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印度也不例外。在不尽人意的现实面前,倒退没有出路,出路就在于努力完善。民主制度本身,也是提高民主质量的最佳途径。正像美国大师杜威先生所说:“当民主有病时,加重民主成分便药到病除。”例如,印度民众对于尼赫鲁—甘地家族权威崇拜的传统,正是在多党竞争中才得以逐渐淡化。 由于开国领袖尼赫鲁在经济体制上偏好苏联模式,印度搞了四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导致庞大的国有经济长期效率低下,政府管制无孔不入。在苏联瓦解之后,通过艰苦的经济改革,印度经济才摆脱了旧的模式。从1991年开始,印度经济逐步从政府管制中松绑,在自由市场中翱翔。幸亏印度宪法从来就保护私有财产,并拥有较完备的法治体系,故私有经济的发展如鱼得水,没有体制性的障碍,没有“所有制歧视”问题。在印度国内,服务业和高科技领域生机勃勃的创新型私有企业正在逐步获得全球竞争力。目前印度私有企业产值已超过GDP的60%。 印度政府在“十五计划”中,将2002—2007年的经济增长率定为8%,已经完全实现。尔后,2008年增长率达到12.7%。后来同样是受到世界金融风暴的影响,2009年第一季度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为6.1%,而印度为8.9%。 此外,印度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创造了诸多优势。 印度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2003年便已达到5%,远高于中国(2006年尚不足3%)。印度从幼儿园到高中,全部免费,公立大学有补贴,私立大学学费与世界各国相比也很便宜。印度高等教育规模在世界上名列第三。 印度全民享受免费医疗。国立医院不但基本治疗全部免费,而且治疗期间,还可以享用医院提供的免费食物。私立医院虽然要收费,但按照一般国际标准衡量,价格仍然是相对便宜的,以致于大批西方国家的患者不远万里前往印度求医,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印度经济改革的起步比中国晚了13年,印度经济和中国经济你追我赶,都在崛起之中。“龙象共舞”的图景已经成真。 然而,中印两国的崛起,在国际上的接纳程度却有很大的差别。全球“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却未闻“印度威胁论”。对于印度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不仅没有顾虑和猜忌,美国、日本和西欧国家还纷纷予以协助和鼓励。这究竟是为什么?待遇如此悬殊,关键究竟何在?说透了,就在“宪政”二字。 看来,宪政问题不仅涉及内政,而且涉及外交,涉及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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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大家谈中国:“受害家属”改变不了中国

温家宝是一个没有得到过一张选票的所谓的总理,他的角色和封建王朝中的“清官”没有任何区别。 我的法学院教授曾发表过一本专门探讨人类历史上的反叛者的书。书第一章的引言写道:“当我们考察暴政,我们必须考察两点:暴政的疯狂压迫,和受压迫人的疯狂顺从。” 高铁事故受害家属聚集,拉出了一条没有任何新意的横幅:恳请温总理为我们主持公道。笑话。在一个正常的国度,公民要求官员做事,需要用“恳请”的态度吗?其次,温家宝是什么角色?他是一个没有得到过一张选票的所谓的总理。他所身处的政党的执政权力也不是由任何公民的选票诞生。他的角色和封建王朝中的“清官”没有任何区别。然而对这类所谓“清官”的迷信和条件反射式的依赖,却是疯狂顺从的最直接的表现。 事故的惨状可以清楚的看见,当地官员和铁道部的极力掩盖真相,也可以清楚的看见。然而,更需要清晰的意识到的是:从高铁的规划、拨款、招标、选址、管理等等,到所有中央、地方、部门官员的任免,整个过程中国公民没有任何发言权。而只有当出了极惨的事故,受害家属才有那么一点有限的公开表达悲愤但不能质疑体制的空间。这难道不疯狂? 在中共眼中的一些所谓的奇迹,实际上不过是疯狂压迫和疯狂顺从的证据。能够将数万居民迁移、花费数亿纳税人的税金造就一个最终证明不怎么灵光的大坝,而这种公民无权参与无权过问的专制体制却总不受挑战,这难道不疯狂? 我的教授曾提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假如你创造一个有无数死胡同但没有任何出路的迷宫,一个人在这个迷宫中徘徊的时间越长、失败次数越多,他就越会愿意尝试你抛给他的新的指向;你欺骗他的次数越多,他反而就越容易受骗。 反观过去的60年,中共什么样的运动都搞过了,甚至也向手无寸铁的公民开过了枪,但中国公民对中共的耐心却几乎丝毫没有减小。 成千上万的人迷信于信访制度,迷信在京城里找到清官的传说,甚至连许多异议人士都对虚假的不独立的司法体系保存幻想并不断上诉。独立候选人想参与毫无实权的橡皮图章人大,这条死胡同甚至也试过了。结局还是无情的打压。 而相比较人类历史上的许多重大的变革,其参与者并非是处于走投无路的境地。能够看到出路和有所选择的人反而更容易拒绝抛给他的任何指向,并且从根本上挑战他所处的制度。 我的教授还提出过最后一点:总体而言,长久身处暴政的人容易乐观,因为当自身无力无权参政时,希望就变成唯一能轻易做的事。希望“清官”能为民主持正义、希望中共能不靠多党竞争不靠自由媒体和独立司法来自己解决自己的腐败问题、甚至希望暴政的高层在权力交接的年度会内斗出一个新的体制,这种“乐观”在当今世界的确是非常罕见。 在一个一党长期专政的国度,只有当多数人发现自己是制度的受害人、也很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具体案件的受害人,并且向根本的制度而非一两个具体官员或部门提出挑战时,这个充满死胡同的迷宫才有可能被瓦解。就目前而言,中国没有太多值得乐观的影子,只有太多的“疯狂。” 注:本文不代表BBC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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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守望教会成员再遭扣押

北京守望教会成员再遭扣押 记者: 张楠 | 北京  2011年 5月 01日 图片来源: VOA 守望教会在“老故事餐吧”敬拜(资料照片) 星期天,又有30多位北京守望教会成员在公开场所敬拜时被警方带走。不过,这个家庭教会表示,他们将继续坚持户外敬拜,直至当局允许他们在自己购置的室内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为止。*守望教会:至少32人被抓 包括两个孩子*这是北京警方连续四个星期天制止守望教会在中关村一处广场举行户外敬拜。上月三号,守望教会在北三环“老故事餐吧”进行了最后一次室内主日崇拜后,便由于失去场地而不得不转到户外聚会。守望教会长老刘官告诉美国之音,尽管前几个星期天都受到驱赶,但是五月一号,一些教友照常在固定时间前往固定地点敬拜。他说:“还是照往常一样地去那个地方敬拜,然后有30多个被带到各个派出所了。他们只要一说是‘守望教会’的人,就抓了。现在包括有两个小孩,总共有32人,至少有32人。” 刘官本人并不在现场。他说,他的行动受到限制,有好几个人在看着他,已经有数个星期不让他离家外出了。*环球时报:个别教会要避免政治化*中国官方媒体指责守望教会把自己政治化。《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时报》发表社评说,守望教会在当前政治上比较敏感的时刻,不对国家的管理做配合,而是用“宗教自由”打擦边球,试图通过对抗实现自己的要求,并且在事实上呼应了西方对中国的政治施压。守望教会否认了这种指责。刘官长老说,他们从室内转到户外完全是因为失去了聚会场所。他说:“原来用的地方也都是暂时用着的,后来那边也不能用了。后来,我们租了地方之后,他们公安局的也是不让用。所以我们现在就没的地方去。”守望教会在一份声明中说,为了拥有不被干扰的稳定聚会场所,教会信众合力奉献大量金钱购得一处能够容纳会众的合适场所,然而,尽管教会早已支付全额现款,但因有关部门的介入,开发商迟迟不敢把钥匙交给教会。在这种情况下,户外敬拜成了“别无选择”的选择。*教会长老:户外敬拜不是政治问题*刘官表示,他们将坚持目前的做法。他说:“我们会一直坚持户外敬拜,一直到有合适的,就是拿到政府给我们的一个能够进入室内的承诺、书面的凭据。或者说,给我们新堂的钥匙。要不,我们会一直聚下去。”守望教会强调,户外敬拜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纯粹宗教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的快速成长和滞后的“原有宗教管理系统”的张力导致的宗教问题。该教会的声明说,它所希望的,无非就是可以在室内稳定聚会的保证,“这要求一点都不高”。*中国家庭教会人数4500万至6000万*所谓家庭教会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一大批不愿在信仰上进行妥协的基督徒,拒绝加入官方认可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并不得不因此而退回到家中敬拜。据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等人调查,目前中国三自教会的人数在1800万到3000万之间,而家庭教会人数则在4500万到6000万之间。 –收听  电邮此文  打印此页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 (3) 2011年 5月 01日 睛朗天空 (中国大陆) 感谢守望教会能让我们可持续地在信仰上围观,看看北京当局是否有能力将一间为神所爱的教会,彻底打压下去!这个过程,也是可量化的耗费国保警力的过程,是量化他们强暴深度、烈度的形式。正因为如此,中国散居各地也都各自为政的家庭教会,在这件事上,有了同心合一的认识,可促进家庭教会在主里合一,并加速“公开化”运动的开展。通过北京守望教会的坚韧,我们完全可以肯定:以现有国内的警力,要想挟制整个中国家庭教会,那只能是痴心妄想。 2011年 5月 01日 睛朗天空 (中国大陆) 本质上讲,共产党的未来,仍将取决于以基督教为主体的信仰在全社会扎根。因为按时下的社会生态,民主和多党竞争必然是政治改革的唯一选项,即使不如此,革命也会在矛盾的聚焦后全面暴发,那时社会的清算再所难免,而基督教非暴力、和平宽容,会大大减缓对共产主义体制下当权者的“反攻倒算”。基督教不是共产党的天然敌人,即使这个红色政党现在正以暴力的形式来逼迫基督信仰者们,但面对未来普世价值观的时代,也就是真正的民主时代,基督徒也会擦干眼泪与血迹,在真相中和解! 2011年 5月 01日 五毛克星 (中国) 中共政权的本质法西斯化,中共头目的道德侏儒化,中共“特色”的司法黑社会化,中共警察的行为流氓化,中共五毛的灵魂禽兽化,中共媒体的新闻谎言化,中共法院的法律妓女化,中共人大的宪法花瓶化,中共官员的品质贪腐化。 提交评论 * 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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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出版制度与政党制度(曹思源)

作者:曹思源 《长城月报》2010年12月刊 国家政局稳定,社会秩序井然。完备的政党制度和自由度坚定地保护着民主社会主义,保护着幸运的瑞典人。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200多年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出版自由法》是1949年重新修改制定的,十分详尽,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既要切实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又要惩罚滥用出版自由的问题。该法中译本有两万多字,我们不妨择其要者而琢磨之。 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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