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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转帖】清华法学院挤进世界50强 担起改革重任?

排名可以怀疑甚至否定,但问题是真问题 —— 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什么标准? 清华法学院异军突起,在于其没有历史包袱,国际化方向带来外力推动作用。 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如果法学院不能发挥引领作用,反倒被同化,建设法治国家只能成为口号。 南方周末记者 冉金   南方周末实习生 徐丽 黄帅   发自北京 在国内排名在第 5 名上下徘徊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入选最新公布的英国知名排名机构 QS 全球法学院 100 强,并取得第 45 名的位次,是中国大陆唯一上榜法学院。北大法学院、人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传统的 “ 五院四系 ” ,却无一入选。 一所复建时间只有 16 年,只有 1400 多名学生,既没有 “ 国家重点学科 ” ,也没有 “ 教育部重点基地 ” 标签的小型法学院,何以会进入国外评价机构的 “ 法眼 ” ? 多数受访国内学者对清华法学院在 QS 排名中高居 45 位感到惊讶,但认同将法学院建设标准的国际性因素引入进来,可促使法学界思考一个根本问题 —— 什么样的法学院才是真正好的法学院? 法学院 “ 海归派 ” QS 评价世界范围内大学的标准并不复杂,主要基于 3 个指数: 1. 学术领域的同行评价,占 60% ; 2. 基于雇佣者的评价,占 30% ; 3. 教师的论文引用率,占 10% 。 “ 我们着重强调的国际声望会带来意外的结果。 ”QS 伦敦总部负责专业排名事务的 Ben Sowter 说。权重最大的同行评价,来自对全球 15000 多名学者的问卷调查。他们要填写他心目中最好的国内十所法学院和国际三十所法学院(不包括其所在学校)。从 2010 年该机构披露的数据来看,受访学者中来自中国的比例不超过 2% 。 在美国费城天普大学教授张默看来,清华能够排名靠前的关键因素是, “ 清华大学法学院是一个外向型的法学院,国际化程度较高。 ” 清华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给全院教师发的一封邮件称, “ 国际排名的标准对我们是有利的。 …… 例如不讲历史长短,不认学科基地、重点学科,只讲实力。 ” 1995 年,王振民调入清华,这一年,为了建设 “ 世界一流综合大学 ” ,清华大学决定复建 1952 年已完全终止的法学院。 “ 我们一开始就确定了要和北大、人大的模式不同,走国际化的道路。 ” 王振民说。复建之初,即有清华毕业的中央领导表态: “ 清华要办法学,就要办出特色,不然,北大、人大扩招就是了,清华何必再办? ” 与老牌法学院众多名师 “ 嫡出 ” 不同,从各地招来的清华法学院教师, 80% 以上拥有在海外长期学习和研究的经历,取得世界名校硕士博士学位人数在国内法学院中最高。 2001 年,参考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清华法学院将教育部规定的 14 门本科核心必修课程砍掉只剩 8 门,将一些必修课程的上课时间压缩,开设更多的选修课,让学生按照自己的发展方向去自由选择。 “ 我们当时也是有意想突破一下看看,为什么全国六百多所法学院都一个模子,统一的教科书,所有学生也跟兵马俑一样一个模子倒出来似的,觉得很没有意思。 ” 第二任院长王晨光说。 对于国际化的办学方向,清华法学院内部其实也不无争议。 2002 年清华法学院准备延请加拿大籍学者何美欢来教授普通法时,学院内部曾有反对声音。 “ 一个不懂中国法的老师,在中国法学院里面教英美普通法的东西,有多大必要性? ”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 今年 9 月,清华召开 “ 理想的法学教育 ” 研讨会,纪念去年因病去世的何美欢。从美国聘请的清华大学梅汝璈讲席教授冯象认为,在国内法学院开设以案例为主的普通法教育,对于淡化教条化的教学方式,改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有着非常大的裨益。 何美欢的普通法课程曾让许多学生 “ 崩溃 ” :课程长达四个学期、全英文授课、大量的阅读、写作、讨论和主题发言、老师穷追不舍的 “ 拷问 ” 。连老师也受到刺激。清华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称,何美欢以一人之力,在清华法学院内部又办了一个法学院。 “ 应该说清华的尝试,影响到法学教育界对一些原来或者现有的东西进行反思。 ” 第二任院长王晨光说。比如,清华法学院率先引进国外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等实践型教学模式,这些当时新鲜的举措,现在已为众多国内法学院所采纳。 据介绍,香港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将接替何美欢,教授目前仍是国内法学院唯一的英美普通法课程。 受 “ 毒害 ” 较少 改革的动力更容易在新的法学院中产生。对于老牌法学院来说, “ 很多观念和模式已经形成历史,形成一种惯性,要改并不那么容易。 ” 王晨光说。清华的一位教授则称,新型法学院历史包袱轻, “ 受 ‘ 毒害 ’ 少 ” 。 清华法学院复建之时,正值法学热刚刚兴起,传统法学院竞相扩张规模, “ 是个学校都办法律系 ” 。当中国法学教育陷入 “ 低起点和大众化 ” 的集体迷失,坚持 “ 小而精 ” 办学模式的清华法学院反而独树一帜。 “ 由于招生少,我们有条件进行精细化教育培养。 ” 王振民说。清华法学院要求无论是教授、博导还是普通讲师,都必须承担包括本科在内的一线教学任务。 “ 清华都是小班上课,上课的却全是大家。 ” 去年考入清华法学院法律硕士的税海舟板着指头历数, “ 上合同法的是崔建远,民诉是张卫平,刑诉是张建伟 ……” 由于学科基地、重点学科等已被老牌法学院 “ 瓜分殆尽 ” , “ 即使申请也批不下来 ” 。这反而使其能专注于教学本身。 在孙笑侠看来,衡量一所优秀的法学院,最重要的还是要有一流的师资,而这个 “ 一流 ” ,除了专业水平之外,最起码要守得住教师的职业底线。 和其他政法院校不同,清华法学院的教授们很少出去兼职和参会。 “ 我们这里没人出去做兼职律师,学院给的待遇也足够生活。像我一个月一万元,还有些补贴。大家都专注于学术,你要是忙着在外面赚钱,会觉得跟这个氛围格格不入。 ” 清华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 2010 年,教育部主持编写一套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报名参加编撰的教授可以获得 “ 首席科学家称号 ” ,但清华法学院没有一个教授报名,也没有人在意。 另一方面,全部由外来教授组成的清华法学院,形成其他大学法学院难有的学术独立气场。 2010 年 10 月 24 日下午,院长王振民的一名博士生参加了包括王振民在内 5 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教授的预答辩,没能通过。这是王振民招收的第一个博士生,迄今已经 5 年。 答辩现场,副教授赵晓力率先开炮, “ 你这只能算是编辑做的工作,不能算博士论文。 ” 王保树、王晨光、何海波也都 “ 不留情面 ” 。 “ 我们这里只讲一个统一的学术标准,不管你是谁的学生。 ” 何海波说。 在清华法学院,评奖、评课题等学术方面的判断权由学术委员会决定,进人和职称评定,则必须由教授委员会全体投票决定,院长和行政班子说了不算。 “ 院长副院长和党委都非常尊重教授的判断,这是中国大部分大学没有的。 ” 林来梵说。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加盟清华的林来梵也是通过了教授委员会的 “ 面见 ” 程序后,才得以进入。在他看来,这一机制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了 “ 教授的学术判断权 ” 。 2009 年,林来梵辞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北上进入清华,就是觉得这里 “ 泡沫少,安静 ” 。何美欢当年未选择北大任教,则是因为老牌法学院历史包袱较重, “ 要开一门新课不容易 ” 。 既接轨,又脱轨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朱苏力看来,清华法学院更重要的贡献,是 “ 创造了一个在当代中国问题多多的社会环境和教育体制下,如何新建或重建法学院的模式 ” ;而这个模式正被更多大学有效复制。 “ 正是中国法学教育总体水平不高,积淀不厚,进步不够快,才给清华法学院留下了可以迅速跨越的发展空间。 ” 朱苏力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这些名校的非著名法学院,同样以探索中国法学新路为目标。 2006 年,浙江大学与台湾光华教育基金会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建立一所 “ 国际一流水平 ” 的法学院,推进中国法治、中国法学教育 “ 跟国际接轨 ” 。其自主办学、教授治校等理念等风靡一时(相关报道见本报 2008 年 7 月 17 日《光华法学院: “ 教授治院 ” 的理想实验》)。 但 2009 年,一封以光华法学院老师名义的公开信在网上发布,直指光华改革多处 “ 失当 ” ,要求解散或者改组教授委员会,还权于校院两级党政领导,还权于广大群众 …… 最终,院长孙笑侠黯然去职,林来梵 “ 出走 ” 。 孙笑侠在给南方周末的邮件中说,除了在自主办学和人事问题上的冲突之外,台胞的介入也是改革 “ 失利 ” 的重要因素。 “ 他们盲目激进,想在一两年之内解决我们数十年没有解决的问题,操之过急了。 ” 即便未发生人事风波这类致命变故,清华法学院的一些改革措施也因 “ 不符现实 ” 被迫中止。 清华法学院实施的课程改革,在 2008 年法学院换届后便未能延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2009 年,司法考试向在校本科生开放,在应试和就业的双重压力下,清华法学院被迫按司法考试的内容恢复了所有课程。 “ 你不教,它要考,你能怎么办? ” 清华法学院首任院长王保树说。 司法考试向本科生开放的初衷是希望推动法学教育与实践结合。但现实却是,刚刚接受了两年公共课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生,还没有完成法学体系的专业教育,从大三开始就掉进了应试教育的箩筐。 饱受法学界诟病的法律硕士更是如此。当初设置这一学位本意,是参照美国 JD (法律博士)模式,培养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但现实中,法律硕士的教学内容却不过是 “ 法学本科的缩水版 ” ,无论理论素养还是职业技能训练都无从谈起,更沦为众多大学大肆扩招的 “ 赚钱项目 ” 。 2010 年,季卫东领衔的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开始推行自创的 “ 三三制 ” 学位改革,即选拔法学本科的优秀学生,实施三年本科、三年法律硕士的专业化培养机制。 “ 我们不是要废除法律硕士,而是要正本清源,为其正名,还法律职业教育的本来面目。 ” 季卫东说。 在孙笑侠看来,法律硕士 “ 泛滥成灾 ” ,正与中国缺乏相对统一的法学院资质门槛的评估标准有关。对法学教育的开办,省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可以批准。 2007 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接受本报采访时曾透露,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正委托吉林大学起草优秀法学院评判的量化标准。但至今,这一标准并未对外公布。 “ 中国的法学教育摸索了三十年,一直没有找到根,现在更迷失了。 ” 王保树说。 “ 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所以,体制转型应该从法学教育改革开始。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说, “ 如果新型法学院不能发挥引领作用,反倒被同化了,那么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构想就会永远只是构想而已。 ” (出处: 2011-11-04 15:05 南方周末网 http://nf.nfdaily.cn/nfzm/content/2011-11/04/content_32643679.htm )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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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舆论审判的陷阱

一桩药家鑫案,一桩李昌奎案,再次把社会的关注点引向审判和舆论之间的吊诡关系。关键问题并不是两个罪犯该不该被判死刑,而是判决在围观、群呼的氛围里宣告了当下中国现象及其背后的意义、可能导致的制度变迁,这些才更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但是,在传统中国,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理的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甚至还会出现“经义断狱”“以理杀人”的观念以及对“比法律更强有力的群众意见”的赞美。 历史上舆论曾经有不同的形状,包括作为诤争制度化的“朝议”、在野名流根据道统的“清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里描述的那种稷下先生“不治而议论”、乡校的“以论执政”“处士横议”、地方绅士的“公议”以及民间的“世论”。华裔美国历史学家黄宗智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的审判制度也存在议论和讨价还价的空间,他称之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 (the third realm) ”。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把围绕审判的舆论大致分为对应于不同阶段的三种类型。即 (1) 情理教化式的舆论,主要指通过道德话语在官场与乡场之间形成某种共鸣结构 ;(2) 人民动员式的舆论,类似尤根·哈贝马斯所说的“群众公共领域 (plebian public sphere) ”,通过内部讨论、公审大会以及民愤宣泄等方式加强对立性和排斥的逻辑 ; 以及 (3) 权利形成式的舆论,在社会体制转型和重新界定公与私的过程中,个人的利益诉求通过社会沟通活动而放大并被转写到规范文本之中。 在当代中国,最值得重视的是舆论类型 (2) ,实际上树立了作为话语而存在的权力或者规范,通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反馈回路在象征性符号互动的场域里不断流布、扩张。在这个舆论场里,言论可以自由集散,但也可以被某种权力策略所吸引和操纵。因为这里不存在哈贝马斯特别强调的“理想的发言状况”,信息是不对称的,事实是不透明的,结论是不被质疑的。正如美国著名媒体人士沃尔特·李普曼早就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尖锐指出的那样,“在所有错综复杂的问题上都诉诸公众的做法,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借助并无机会知情的多数的介入,来逃避那些知情人的批评”。 在这个舆论场里,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谣言、蜚语、诽谤互相碰撞激荡,不断形成一个又一个“公论漩涡”。这种公论漩涡进而把更多的议论者卷入其中,制造出某种绝对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舆论即法律。其结果,很可能是首先权力绑架舆论,然后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乃至情绪化的共鸣效应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选择,甚至还有可能反过来导致舆论绑架权力,使得权力运作难以理性化、日常化。其结果,也会助长根据舆论审判案件的趋势。 围绕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舆论审判,可以看出两种根本性特征:复仇本位与摇摆不定。的确,对罪犯科以与罪行相应的刑罚是符合正义的。在这一点上,近代的哲学家康德比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更加毅然决然,认为杀人犯应负死刑责任是符合社会契约的,是自由主体的自律性题中应有之意。然而,随着法律学逐步超越罪刑报应论的窠臼,越来越强调刑罚的正当根据的说明以及对情绪化的复仇动机的抑制。这就向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合理性要求——要求法院不受来自外界的各种各样的影响,只根据证据和规范进行精密的分析、推理以及裁量,以确保法律标准在理解和执行上的统合,避免一人一是非、一事一立法的混乱,避免审判机关在政治力学的干预下摇摆不定。 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进程在中国却碰到了制度和文化的瓶颈。审判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获取舆论的支持以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以图伸冤。药家鑫案中关于“富二代”“官二代”的风影传说以及地位卑微的被害人亲属把“不判死刑不葬妻”作为谈判手段的辛酸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审判机关有时需要以舆论为盾牌抵制行政干预。而政府权力也往往把社会反应作为正当性的依据,以民愤为理由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而当这样的干预与复仇的情绪相结合时特别容易得到舆论的支持。基于政府与群众的“共识”,加上法院的半推半就,舆论变得日益强势地左右审判。在政府和社会的双重干预下,审判机关经常出尔反尔,其威信也就不断消磨、瓦解。 事实上,一旦事态发展到这种程度,其实舆论本身也难免会反过来变得更加反复无常。在李昌奎案中,舆论实际上也随着不同审级的判决而在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极端之间来回滑行。 总之,我们面对的问题状况是: 权力裹胁司法导致舆论容易沸腾,权力绑架舆论导致司法难以独立 ; 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步成为规范。 而舆论又是最容易被猜疑、偏执、欺瞒、恐惧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这构成舆论审判的陷阱。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等等,使得上述中国式司法的陷阱已经渐次裸露出来了。 在现代社会,审判机关被形容为理性殿堂,而贯穿于舆论的往往是非理性思维。以理性的方式应对非理性的事态当然非常困难,而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理性的问题结果将更加糟糕。不得不承认,在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很难片面强调理性处理,需要根据形势和直觉采取果断举措化解危机。但理性方式还是应该成为审理大量的、日常性的案件的基本姿态,也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防止矛盾激化、才能防止普通的个人纠纷演变成大规模的社会冲突。 因此,我们虽然应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参与以及对审判的舆论监督,但审判机关与社会在话语空间上的连贯性还是应主要以限制权力的程序制度为纽带,特别是通过律师作为知情人的批评理性以及作为中介的沟通作用来吸纳舆论、缩小司法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距离,促进解纷方式的理性化。否则,中国司法改革就不可能跳出舆论审判的陷阱。 (季卫东\文,载《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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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彭宇、小悦悦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良知堕落的节点!

2011年10月24日 10:37:09        这两天,小悦悦抢救无效离世的消息,让所有有良知的中国人都感到震惊和悲伤。开始,人们对小悦悦被撞事件的发生是鄙视了那些没有良知的路人,进而,我们想到的是彭宇事件。静下心来,我认识到,彭宇、小悦悦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良知堕落的节点!     我们先看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们愤概的是。小悦悦躺在那里痛苦挣扎,在随后的7分钟时间里,先后路过的十八人离悦悦仅1米之隔全都当作没看见,甚至连个打电话报警的人都没有。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婆把在死亡边缘挣扎的悦悦救起,但当时的悦悦已经像一个提线木偶般瘫作一团!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小悦悦事件”之后,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展开了谴责、质问和反思。广州律师@朱永平准备联合广州同行推动“见死不救”立法。广东省委政法委也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征求救济、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事件,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     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就意味着,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无需借助‘见义勇为’行为来辩护,这种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     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罚钱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的“罗生门”。     我赞成卫东教授的意见,但是我进而认为,官员们和社会精英作好道德表率以及在制度建设上防止社会道德的进一步坠落更加重要。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其词【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为什么在今天成为风险,让英雄流血还要流泪?被判罚钱的彭宇案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仅仅是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既不是源头,也不是末尾。     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的思想日占上风。效率优先的反面是公平被遗忘,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多数知识分子以当官大小和赚钱多少为检验成功与否的标准。而执政者通过经营城市进而经营一切可以经营的物资,成功地将政府变成为商人,良知让路于升迁,面子工程为政绩标准。从维稳压倒一切到城市化快速进程掩盖了背后的血拆和土地财政对社会和谐的摧毁。     当城市化的战车可以压着失地农民的耕地和被拆迁房屋的废墟奔驰时,道德观变异的进度也十分惊人。2003年,翁彪自焚曾经引起了社会的震惊,而随后因逼使被拆迁人自焚的官员不受刑事追究和严厉的行政处理,生命在社会的主流引导者眼睛里无足轻重的时候,官员们的说教已经没有作用,全社会的道德坠落大有成为潮流之势。     在这样的大潮之下,可以说,前年没有彭宇案件,也会有张宇、陈宇案件。昨天没有小悦悦事件,也会有大悦悦事件、中悦悦事件。包括彭宇、小悦悦、翁彪、唐福珍事件在内这些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道德堕落的节点!我真心希望这些节点能成为拐点。                    上一篇: 旧城改造后任否认前任,让历任领… 下一篇: 征求下联 阅读数(30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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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人文精神扎根,专业知识才能开花

各位 2011 级新生: 中秋月色,故乡情愫,想必还在你们的胸间盘亘。但思源湖畔,学长们晨跑和晨诵的身影纷纷扑面而来,提醒又一段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已经开始了。在这个开学典礼上,我代表凯原法学院对你们表示热烈的欢迎。从此以后,朝朝夕夕,在座的各位同学就是 SJTU Law 大家庭里的成员。从此以后,我们都属于同一个知识社群,都属于同一个法律解释共同体。 未来的历史学家也许会把 2011 年描述为中国发展的关键性转折点。 这一年的 5 月,美国“页岩天然气革命”的技术成果开始引起能源政策的突变,这意味着拥有页岩天然气世界最大埋藏量的中国将成为能源的超级大国,加上占世界生产量 97% 的稀土资源作为经济战略的杠杆,有望突破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另外, 3 月底在南京召开的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高峰会议,实际上承认了人民币国际化提速的建议。随后的事态推移,似乎在向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新加坡建立人民币结算市场,上海进一步发展人民币在岸市场的分工体系发展。 5 月,英国政策和资源委员会的斯图亚特·弗雷泽委员长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伦敦会为人民币提供国际化的机会。出乎外界意料的是,就在四个月之后、五天之前,在 9 月 9 日“中英财金对话”上两国政府已经发表了积极行动的联合声明,王岐山副总理明确表示支持伦敦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 这意味着中国正在从“世界工厂”迅速向“世界银行”转型。金融的繁荣更有赖于系统信赖,对制度条件的要求更高,势必为法律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这也意味着中国将在全球治理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因而需要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精英参与游戏规则的执行和制定。以高超的专业本领、必胜的信心迎接时代的挑战,同学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2011 年对于交通大学以及凯原法学院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富有特色的南洋特班是 1901 年创办的,迄今正好满一百一十年。这个迎新典礼上,法科特班第一期学生晋级硕士,第二期学生正式入学,也算是对清末那个君主立宪之梦以及本校创立者盛宣怀储才兴邦计划的最好纪念了。在 1911 年,老校长唐文治剪去长辫、通电共和,本校成为辛亥革命的同路人。 1921 年冠名“交通大学”,本校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同龄人。这种历史的因缘际会,注定了本校的目的就是为现代国家建设提供最重要的知识和技艺以及培养国家栋梁。在上个世纪初,洋务派官僚的培养以及船舶、铁路等基础设施的整备被看做立国之本,所以我校的发展也就从这里起步,对接了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 在这个意义上,上海交通大学是与国家现代化亦步亦趋的。无论是褒是贬,也可以说交大属于“国策大学”的范畴,把爱国荣校作为基本宗旨。站在 2011 年这个充满象征性符号的时点上,回首过去九十年、一百年、一百一十年的峥嵘岁月,在座的各位,特别是 2011 级新生们不得不深思这样的问题:既然选择交大就是选择责任,那究竟什么是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既然凯原法学院以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为办学理念,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追求卓越? 虽然交通大学是所典型的“国策大学”,校风以“求实学、务实业”为特征,但另一方面,在我校薪火相传的文化传统中也存在光芒四射的批判理性和独立精神。例如受聘南洋特班的主任教授的蔡元培先生,就曾经在轰动一时的“墨水瓶事件”中因同情学生拂袖而去,给北京大学带去了一个兼容并包的办校新方针。南洋特班出身的黄炎培先生,曾经在延安窑洞与革命领袖毛泽东就以民主政治打破王朝兴衰周期律进行意味深长的对话。 因此,交通大学同时存在与国家需求对接的侧面和与国家保持适当距离的侧面。正因为具有这样的双重属性,交大才能在不同的时代不断发挥重要的作用,才能确保学术的自由、学院的自立,才能在国内外的知识界和公民社会赢得广泛的信誉和尊重。对于转型社会的制度创新而言,对于从事立法和司法的专业人士而言,这样的批判理性和独立精神尤其不可或缺,否则我们就无法达到“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伟大目标,否则我们就无法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求实学、务实业”的交大主旋律其实预示了近几十年来大学在社会中的角色变化,与各国教育界的基本趋势也是合拍的。在二十世纪后期,由于科技和通讯设备的迅速发展,由于国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化,几乎所有大学都越来越重视应用型知识的研究和传授。全球化使这个过程进一步加速了。以金融工学、信息工学为代表的工科以及其他实学科目成为时代的显学。 中国法学院的情况倒是有所不同。实务界的现实迫使法学教育在象牙塔里做道场,一直忽视了专业技能的训练。所以,我们现在特别有必要大力推动法学教育改革,以满足社会对高端法律职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重视探讨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义和价值涵义,究问正当性论证的理由,防止法学教育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这种形而上学的、思辨的人文教养的价值,也就是庄子所说的“无用之用”,构成卓越以及创新的核心元素。可以断言,没有人文精神作为根基,应用型专业知识和技巧就是无本之木,不可能真正开花结果。 由于空间的限制,这些年来中国大多数法学院都陆续迁往郊外办学了。但凯原法学院是个例外,我们预定在明年返回徐汇校区,回到上海的市中心,回到离市民社会最近的地方。因此在闵行校区举办开学典礼,或许将以 2011 级新生为终点界线。你们肯定将在徐汇校区的新法学楼里接受毕业证书和学位。在这个意义上,你们享有承先启后的幸运,因而也应该更有担当、更有成就。 今天,在这里,在见证了凯原法学院快速崛起过程的模拟法庭,我向你们祝贺,并为你们祈福!更加辉煌的未来是你们的,世界是你们的,归根结底是属于你们的! (季卫东2011年9月14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1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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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 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与三三制教育模式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高全喜院长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就大家所共同关心的中国法学教育问题进行交流,我感到很高兴。特别高兴的是,能和老朋友卫球院长、章润教授一块儿来讨论这个问题,交流体验和想法。     看到我们三个人坐在这里,大家马上会联想起我们三个人所属的法学院,即清华,交大以及北航的共同特点。刚才全喜院长也提到了,这三所法学院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理工科背景非常强,特别是工科优势明显。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学教育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发展,很值得思考。众所周知,中国近年来有一大批理工科大学法学院崛起,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探讨一下理工科强校法学院发展的理念和举措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二个特点是,我们这三所法学院历史都很短,都很年轻,所以没有历史包袱。所以我们有机会、有条件进行比较大胆的制度创新、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的尝试。关于这种后发优势以及相应的举措,也想与大家交流,听取各位的意见和建议。还有第三个特点,这三所法学院的国际化色彩都非常强,这与学校的传统相关,也与他们所处的境地和固有优势相关,非常注意国际前沿的动向,始终瞄准世界一流水准。基于这样一些共性,我们探讨法学教育改革会有更多的同感和共鸣。让我们在这里畅所欲言,分析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究竟面临哪些问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我这里首先发言,意在抛砖引玉,希望促使其他朋友进一步提出自己的高见来。 我是 2009年3月底正式从日本回到国内全职到任的。在我回国之前已经拟好了推行法学教育改革的初步方案,包括关于“三三制”的基本框架和课程设置,也包括教学方法的更新。这个方案是针对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特别是司法和涉外法务人才的需求而进行的专精化本硕贯通培养。也就是说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相对于目前体制内较为便捷的“4+2”模式,三三制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为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或研修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这样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限于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出真正具有国际视野的、适应二十一世纪中国发展新形势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 具体而言,法科特班培养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 富于正义感、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专精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具有国际眼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跨国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1)对复杂的事实关系进行整理、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能力;(2)根据事实关系正确调查收集法律、判例、规则的能力;(3)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正确地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能力;(4)碰到伦理问题和棘手问题能够妥善处理的能力;(5)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事实和意见进行适当表达的能力;(6)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效完成工作的能力,等等。 这样的方案理想主义色彩较浓,通过与上海交大法学院同事的协商,特别是负责教学口的王先林教授和杨力副教授等的反复的具体作业,逐步切合现实的制度条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逐步臻于完善。 之所以把推动法学教育改革作为回国后的首要工作,是因为大学本来就应该以学生为本,把人才培养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也是因为早就感到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一些问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环节,毕业生难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实务需要,难以应对频发的国际法律摩擦。当然也和我在日本所接触到的全球化时代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及其他国家积极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向和经验教训有关。    一般而言,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专业技艺,也是社会正义的制度屏障。这样的特征注定了纯粹学术动机对于法学院虽然必要,但也具有相对的有限性。在教学和研究的现场,显然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和公共哲学的精神都不可偏废。回顾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在被称为“欧洲法律乳母”的波洛尼亚大学,其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社会需求以及学生自主性。后来的现代高等教育,一般采取的是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模式,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哈佛大学法学院自蓝德尔提倡判例教学法以来,一直非常注重经验素材的活用以及生徒自主性的调动。这样的思路被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已经为很多国家采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目标,是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把教育机构的计划性与学生的自主性适当结合起来,适应全球化的形式要求,进而形成某种在中国具有推广意义的模式。     我记得世界贸易组织( WTO)上诉委员会的中国委员张月姣女士有一次在清华的座谈会上,忧心忡忡地讲到“中国太缺乏具有国际眼光和深厚学养的法律人才”。她深深感到在WTO工作的过程中,与中国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案件很少是由中国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我们不得不高薪聘请外国律师。在国际司法机构以及各种国际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中,我们更缺乏人才。所以,如何尽快培养一批涉外型高端法律人才显然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另外,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成批地到海外投资,并购,经商。中国市场对于外国企业的吸引力也进一步增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处理各种各样涉外纠纷的日常性实务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而 2007年我曾经进行了一个关于律师业的调查,在围绕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讨论的座谈会上,北京和上海的一些学者和律师都指出,虽然地方律师竞争激烈,好像律师人数有点过剩,但在涉外经济领域中,在前沿学科领域中,我们特别缺乏人才,有足够资质的职业法律人重金难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如何培养一批能够在国际制度竞争中,在法律技术搏斗中,为我们的企业、为我们的国家、为我们的公民争取合法权利的律师和法官是非常重要的。这样的人才应该知识渊博,品格高尚,富于洞察力和判断力,同时具有高超的法律技艺。但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资质熏陶还是技能训练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动手能力的薄弱更加显而易见。不得不承认,现行法学教育的纲领和宗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都远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知识体系是陈旧的,热心人才培养的好教师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和尊重,研究的自主性和真理性也得到不到必要的保障。 正是鉴于上述问题,我回国后想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一些尝试,这样的设想得到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的大力支持。我们学院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的尝试又是与国际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2009年下半年我们开始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在2010年开办了中国法硕士国际班和暑期班,接受海外博士生和访问学者,开展国际合作研究,成效是显著的。近来我院与一些世界顶级法学院签订了实质性合作协议。总而言之,两年来,在法学教育改革与国际化这两个方面,在两者的结合部,我们法学院已经有了一些令人欣喜的进步。在某种意义也可以说,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学教育国际化是我们学院已经拿到的两张王牌,我们要打好这一手好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当然我们也深知自己的不足之处。现在的交大法学院,虽然有胜利的喜悦,但却没有骄傲的资本。我们不仅要向世界一流法学院学习,也要向国内先进的兄弟院校学习、取长补短。最近教育部召开了法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工作会议,人们特别关注到上海交大的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尝试,期待这项关于国际型高端法律人才的模式创新能够开花结果,这让我们深受鼓舞和鞭策。我们希望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集思广益,进一步改进有关制度设计和举措,并扩大应用的范围。 我曾经不同的场合介绍过“三三制”法学教育模式。经过一年多的酝酿,我们在去年 9月份正式付诸实施。具体做法是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的顺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因此,法科特班的基本定位是主要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以下三方面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一个是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培养。另一个是作为法律高端职业从事者的实务技能的训练。还有一个就是作为法律秩序担纲者的职业自觉性和精神的陶冶。首届法科特班严格遴选了十五个非常优秀的本科三年级学生,去年9月开始连续三年接受硕士阶段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我本人担任首届法科特班班主任,还成立了法科特班指导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授课老师还是学生,总体反应都是很好的。在讨论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围绕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生源质量以及毕业后的就业前景等四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调查研究,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叶必丰,徐向华,张绍谦,朱芒,王福华,胡加祥,李学尧,林彦,李剑,何渊,李文凯等很多老师都参与研讨,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贡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变化。 根据实践的情况,我们还在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作为教育部设在上海市的唯一的法硕改革综合试点单位,我院成立了包括当地司法界权威人士在内的法硕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制了三种不同类型法硕的培养方案。按照这个新方案,我们将打破一些过时的条条框框,把 7、8门技能性法律科目作为核心课程,给足学时讲透。与此同时加强课程体系的多样性和弹性,大幅度增加推荐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品种,并且加强国际法和比较法科目群、跨学科视野科目群以及政策指向科目群。在教学方法上,我们主要导入了四种比较新颖的教学方法,即判例教学法,对话式教学法、诊所教学法以及模拟教学法。我们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开设模拟课程和实践课程,学生们非常欢迎,都说恨不得再早些开设模拟律师事务所课程。 国内经常注意到的法科教育模式是美国模式,特别是兰德尔以来的判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对话式教学法。但我觉得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方面, 2006年哈佛大学进行了非常重要的改革,而这个改革被认为是自兰德尔以来的第二次法学教育革命。比如在一年级开始实施的“解决案件工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就是迄今为止法学教育中前所未有的尝试。在这里,学生就像律师那样,从接受客户委托阶段开始逐步解决现实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培养学生洞察世事、应用知识、进行判断的能力。一个案件大概花费三天时间进行团队作业和讨论。因此,我们在考虑中国下一步法学教育改革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到自兰德尔革命以来的美国法学院教育模式,还应该注意到2006年哈佛大学的第二次法学教学革命,这个革命正在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我们的法学院准备在这个时候进行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把美国的新的改革的内容也作为我们的参照系之一。 我们三三制法科特班是独立构思的,纯粹从培养涉外的、高端的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出发,但在细化和实施的过程中,构成了针对法本法硕设想的一种制度实验。众所周知, 2009年,教育部鉴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为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问题,开辟了法本法硕这一特殊的教育类型。对这个法本法硕的教学方式,很多法学院都反映不知道怎么做才好。我们原来的法硕教育,基本上是本科的速成班,其实并没有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假如法本法硕出现了,这样教育格局就会受到冲击,法硕教育就会碰到挑战,就会产生裂变。在这个意义上,法本法硕的开辟,其实就为法硕教育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所以我们认为三三制可以与教育部的法本法硕设想结合起来,为这个新的教育品种提供制度设计方案,进而促进法硕教育改革。为了使最优秀的学生愿意进入法硕通道,从而借助现有的制度框架推动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是培养涉外法律精英,我们承接上海交通大学南洋特班的传统,开设了三三制法科特班。这样就在生源的选拔方面,确实保证了质量。 但更重要的是培养的过程,为此我们逐步导入刚才讲到的四种基本教学法,加上解决案件工作坊就是五种教学法,并将进一步加强在事务部门的体系化实习,配备实务教员做导师。在培养涉外法律职业人才方面,我们准备采取两种做法。一种就是法科特班正在进行的,在三三制的后三年里通过国际合作培养的方式提高学生处理涉外法务的专精化能力。为此我们与很多国外一流法学院签署了实质性合作协议,组织了双学位项目、交换留学项目、海外实习项目。我们要让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学生在第二学年下半年以后选择到国外著名法学院去读一个学期的课程或者进入法学硕士课程,取得一个海外 LLM学位。现在已经有若干名特班学生预定留学,加上杜克大学法学院还特意指定要我们法科特班的学生。这证明法科特班品牌效应已经初步显现,使得学生毕业的出路非常看好。。另一种是正在酝酿的与外语外贸学院合作,在三三制的前三年里培养充分的国际化素质,然后再进行法律职业教育。这意味着我们的三三制模式要从专精化的法本法硕教育发展到兼顾复合型实务人才的培养,扩展到部分非法本法硕教育项目。总之,三三制模式对涉外型高端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的外语外法教育分前三年和后三年两种不同的类型,兼顾专精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这样两个方面。这是我从国际化的角度,从中国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角度来介绍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进行的一些改革尝试。当然我们还在不断地听取大家的意见,正在对课程设置等进行调整和改进,我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教育新方案正在制定的过程中。 我要介绍的另外一个方面是跟理工科背景有关的,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在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鉴于中国对企业法务人才的急迫需要,我们还准备在复合型高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更广泛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非法本法硕的教育。非法本法硕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大概是三个方面,一个是考公务员,一个是参加司法考试,希望成为律师,但更多的是到企业去。我们要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把到企业去的这一部分人才的需求作为我们下一步改革的一个重点,凝聚培养企业法务人才这样一种特色方向,为法学教育开辟新的空间,为学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根据这样涉外设想,我们即将成立企业法务研究与教育中心,在 5月4日下午两点钟举行揭牌仪式。特意来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企业法务中心揭牌仪式的有日本企业界最高机构经济团体联合会(简称经团联)的米仓弘昌会长,他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总理,还有经团联常务副会长中村芳夫。他们不仅来参加我们企业法务研究中心的成立仪式,还支持我们开设企业法务教育课程,并出席凯原法学院经团联企业法务高端系列讲座第一讲。据我所知,在国内成立一个这么高规格的企业法务研究和教育机构还是首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们学院的企业法务教育将针对企业法务的需要,以培养企业法务总监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培养公司顾问律师为基本目标。我们将按照企业法务的需要来修改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不同类型(初步设定了四个专业方向)选课菜单。我们已经开设了三种特色课程。一个是经团联企业法务高端系列讲座,请日本一流大企业的法务部长来主讲。我们学院已经有三四年左右的积累,那时是比较随机地请日本大企业的法务部长到我们学院来做讲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现在把企业法务部长们的讲义变成一门由学生选择,每个月都会开讲,可以获得学分的课程。这些日本跨国公司的法务部长们受过非常良好的专业训练,又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由他们来讲企业法务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来讲日美贸易摩擦的重要案件,来讲 WTO提诉,来讲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企业金融、税务,必然会使学生获益匪浅。我们打算把这样具有丰富内容的讲义整理出版,作为教材和参考资料。第二,在与美国跨国公司GE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我们将给学生提供一门GE商务谈判技能训练的课程。另外,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院与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了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其中将开辟出一个专门针对企业法务的课程体系,对从律师的角度如何处理企业法务案件进行系统化的训练。这些就是我们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面正在做的一些事情,也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新领域,我们希望能做些开拓性的工作。另外,我们还要为学生们安排体系化的实习课程,法律实务家和我们学院的教员一起来进行技能训练。与此相关,我们还要办一份商事法律实务杂志,为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以及法学者提供交流平台。还有,凯原法学院将在4月28日下午的中国法律服务全球化高峰论坛上与上海知名商会、协会以及大型企业签订《长三角企业海外投资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备忘录》。一方面对现有的企业法务人才进行高端法律培训,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到企业中去实习和就业。 以上所说的就是我们针对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需要,针对理工科背景很强的大学的法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所进行的一些尝试,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尝试还只是刚刚开始,这些成绩离我们的理想还很远。我们当然还要进一步努力,还要从北航、清华及其他兄弟院校吸取各种经验和教训。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特别不能忽视的。当我们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时候,显然不是要制造一批只懂得技术的工匠。我们的确需要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提高法科学生的动手能力。但是,仅有技术还不算卓越的法律职业人才。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充分具备职业法律人所应该具备的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博雅素养。我们希望他们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我们希望他们富于远见卓识、对事物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我们还希望他们能有一种在各界扮演领袖人物,在未来的法治中国承担历史重任的自觉。所以,我们决不能仅仅强调技能训练,还应该提供包括职业伦理在内的素质教育,决不能忽视理论思考能力和历史感的培养,还应该陶冶一股浩然正气。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在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如何防止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滑坡。我们不能一强调实务动手能力,就忽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推行法学教育改革之际是始终注意这个问题的,我们同时还在抓学术研究,抓理论研究者的培养。至于采取什么方法更有效,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提高学术型人才培养的水准,学术型人才培养与职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之间如何既有区隔又有互动,这些都是我们正在推敲的问题。仅就形式而言,在职业型人才培养方面可以采取三三制本硕连读方式,而在学术型人才培养方面,可以适当导入硕博连读的做法,等等,当然这些举措的优劣得失还需要斟酌,在有些地方,硕博连读的实施效果并不像想象的那样。总之,在强调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同时,如何加强学术型人才培养也是我们正在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既然是抛砖引玉,我先抛出的这个砖头不能太大、太长。我就先讲到这儿,随后在互动阶段还可以补充。谢谢大家! (摘要刊登于《经济观察报》2011 年5月6日, http://user.eeo.com.cn/jjgcb/20110509/b_page_48.jpg )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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