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爱思想 | 郭世佑:“百年宪政”的认识误区与宪政期待

郭世佑:“百年宪政”的认识误区与宪政期待 进入专题 : 宪政    ● 郭世佑 ( 进入专栏 )        如果说清朝最后12年乃中国历史上最为复杂的时段之一,那么,1905年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年份之一。就在这一年,厮杀在中国领土的日俄战争宣告结束,君主立宪的日本打败君主专制的俄国,矢志推翻清朝的中国同盟会却在东京宣告成立,曾经亲手镇压戊戌变法的慈禧太后授意光绪帝,一边宣布废除延续中国1300年的科举制,一边破天荒地派遣载泽等5名大臣,远航东、西两洋,专程考察外邦宪政,并于次年宣布“预备仿行宪政”,于1908年8月承诺以9年为限,推行君主立宪,举世瞩目的《钦定宪法大纲》也随即出台。再过3年,武昌起义的枪声催发辛亥革命的高潮,清朝“万世一系”的君宪计划成为泡影。及至民国奠基,易主频仍,宪法文本不断翻新,宪政之果却一再难产,至今未曾到位,知识精英的宪政呼声时隐时显,不绝于途。自晚清宪政考察团出访至今,100多年过去了,江山不可复识,宪政之梦却萦绕神州,无时或释。回首近代先贤筚路蓝缕浴血奋战的身影,目睹华夏民权未彰民怨鼎沸之国事,难免令人感慨万千。   近年来,从媒体到学界, “百年宪政”的话题经久不衰,歧义纷呈,见仁见智在所难免。       一、“百年宪政”之说并不确切      除开网络作者不论,相对而言,史学界已对晚清大臣考察宪政与《钦定宪法大纲》讨论较少,法学界与思想界却谈得很多,也许这与学科差异不无关系。 一般来说,法学家与思想家比较看重文本的思想价值,史学家却关注文本的实际成效,不为文本所左右。法学家与思想家一般喜欢借历史的口说自己的话,“入世”的热情颇高,史学家却习惯于将历史与现实分成两锅饭,只谈已经发生过的往事,少谈现实,多让历史资料来说话,还承继“隔代修史”的行规,宁愿把1949年以后的历史交给后人去评点,还怕惹上“影射史学”之嫌,毕竟大革文化之命的史学教训多于牛毛,已经让人谈虎色变。   严格地说,“百年宪政”或“宪政百年”的提法过于简约,易伤其义而有失确切。它很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好像早在晚清时期,我国就有基于“宪法之治”的宪政了,这就容易给历史化妆,美化晚清,徒添对反清革命志士的抱怨。如果从历史的真实层面出发,顶多可以称作“宪政思潮百年”与“宪政规划百年”,“预备立宪百年”,“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晚清宪法大纲也罢,民主大旗之下的宪法也罢,都是文本而已,宪法不等于宪政,纸上得来终觉浅,行动才是最后的审判长。若以历史的真相而论,清末年间就不过是“预备立宪”,并非“立宪”。姑且不说清朝的预备立宪与民国时期的临时约法、“洪宪”、“党宪”等历史版本之间有何时空关联,也不论民国之后的宪政场景究竟如何,仅就宪政的本义而言, “百年宪政”云云,还无从谈起,但百年前的准备功夫倒是有据可查。   还有学者喜欢把清朝的预备立宪称作“清末宪政改革”,也不够严谨。不仅因为清末预备立宪并不等于宪政,而且不妨注意到,立宪之预备属于原创性的从无到有,还不存在改不改它的问题。与其称“宪政改革”,还不如叫“专制改革”更准确。概念的模糊不清最容易出现价值评判的偏差,掣肘学术思考的深入,值得斟酌。   另有部分法学研究者将“宪政百年”的时间上溯到1901年,把慈禧太后与光绪帝在狼狈逃亡途中发表“新政”上谕的时间误作预备立宪的启动时间,尤欠准确,该年毕竟未见统治者预备立宪的影子。不过,倘若从清理预备立宪的思潮之源着眼,以1901年作为一个重要起点倒是未尝不可,惟论据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戊戌钦犯梁启超的名文《立宪法议》就在这一年问世于东瀛,迅即传入国内。梁氏在此文中,环视地球各国的三种政体,分析各自的利弊吉凶,用通俗明了的语言说明立宪与民权之必要。他说:即使世世代代都有圣明如夏禹、商汤的君主,但国家很大,需要假手官吏;官吏却很多,而且“天下上圣少而中材多,是故勉善难而从恶易,其所以不敢为非者,有法以限之而已;其所以不敢不守法者,有人以监之而已。”至于谁来监督官吏的守法情况,梁启超的结论惟有人民:官吏所为,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不会包庇贪官;人民还不是少数,耳聪目明,官吏骗不了他们。“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就在这篇文章里,年轻的梁启超还根据日本的立宪经验,郑重建议:   一、皇上诏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国;   二、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   三、创设立法局,草定宪法,编译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颁布天下;   四、确定行宪时间。   有趣的是,连梁启超自己也没想到,清朝稍后的预备立宪步骤竟同他这位戊戌钦犯的设计差不多,差别仅在于,梁氏说派遣三人,慈禧却派了五人;梁氏建议“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后来就大大缩短,朝廷先是不愿定期,到了1908年,迫于梁启超、杨度等人领唱的“速开国会”之声,才宣布以9年为期,在“光绪四十二年”实行立宪政治。再过两年,迫于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与资政院的竭力请求,再缩短3年,宣布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   《立宪法议》发表前后,思想活跃的梁启超还一度与孙中山协商合作,赞同暴力救国,实行民主立宪,提议以光绪帝为总统。基于种种原因,与孙合作未果,梁启超除了继续致力于宪政理论的启蒙宣传外,将主要精力转入立宪团体的组织,成为首屈一指的清末立宪运动之旗手与推手。其影响之大,声望之隆,远出乃师康有为之上。梁氏对民权学理的思考之深与著述之丰,亦明显高出勤于武器批判的孙中山等反清志士之上。   职是之故,如果将通缉犯梁启超于1901年的《立宪法议》之文同清朝1905年派员出洋考察宪政之举联系起来,近乎顺理成章。       二、“政改亡清”之说易生误解      平心而论,慈禧太后虽然识字不多,但脑子聪明,也有魄力,作为嫔妃出身的女人,她是成功的;但作为主宰中国命运近半个世纪的早期现代化的当权者,却是糟糕的,她的胸怀还装不下偌大一个中国。这还只是清朝悲剧的一个方面。当爱新觉罗皇室在她的导演下,衰败到了清朝末世之时,已经找不出几个比慈禧更强的能人来。在她死后,无论是摄政王载沣,还是隆裕太后,都比她更糟。   当年日本天皇拿出宫廷经费的十分之一资助海军,文武百官纷纷仿效,日军以中国为假想之敌加紧备战时,慈禧却用光绪帝的生父奕?提供的海军经费,享受颐和园的景致,还在日军横扫辽东之后赏戏三天,过她的六十大寿,这就是差别。甲午战败与《马关条约》的奇耻大辱激发全国上下的变法热忱,慈禧也不例外,但是好景不长,慈禧却把这个变法的机缘变成帝、后权力格斗的牺牲品。 戊戌变法横遭镇压之日,便是守旧势力日形猖獗之时。当以反洋教、驱洋人、废洋务为目标的义和团活动在山东和直隶地区迅速展开时,年近古稀的慈禧太后得知康、梁等人得洋人庇护而迟迟不能归案,又风闻西方驻京公使要她“归政”,便默许义和团团民涌入京师,攻打东交民巷使馆区,八国联军则以保护使馆及外人安全为由,血洗京师。   20世纪的中国历史就是用血与火的文字开头的。当慈禧指使赤手空拳的义和团盲目排外,为八国联军严惩中国制造借口时,满族贵族把持的皇权就开始丢失神圣的光环,人心思变在所难免。当刘坤一、张之洞等南方督抚不顾朝廷的诏令,拒不派兵声援北方,还与西方领事协议“东南互保”时,清朝驻美使臣伍廷芳还找到美国代理国务卿席尔,要求西方列强惩办庚子“祸首”慈禧、载漪,但不要惩罚中国人民。致力于武器批判的职业革命家孙中山在当时就能感觉到,1901年之后,同情支持其革命者明显增加,骂他“乱臣贼子,大逆不道”者却已很少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慈禧太后才对随从坦白:“我总是当家负责的人,现在闹到如此,总是我的错头,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人民”,乃至决心改弦更张。还没等到返京,她就借光绪之口,启动“新政”,先从兴实业、练新军、办学堂入手。随着“新政”的铺开,来自政体的障碍日益明显,加上日俄战争的刺激与反清革命运动的压力,慈禧才下决心博采众议,把废除科举制与预备立宪提上议事日程。   清末“新政”比戊戌变法的力度更大,固然更能体现统治者的决心,但是,此时此刻的清朝却是困难重重,不改不行,改也未必有效,可谓为时已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民生凋敝,国库空虚,财力难当改革之任。地方官吏借“新政”之名,不断加重旧税,增设新税,遭来民怨与社会冲突,增加“新政”的阻力。   第二, “新政”不但没有整饬腐败问题,反而变本加厉,贪官污吏趁机再捞,既增添“新政”的难度,也败坏“新政”的形象。   第三,政治衰败的统治者难以驾驭和消化某些“新政”的成果,乃至种瓜得豆,朝廷对地方督抚负责编练的新军就存在失控的隐患。   更为严重的是,慈禧死后的载沣等人不仅强行镇压席卷全国的国会请愿运动,还愚不可及地抛出“皇族内阁”,羞辱那些积诚罄哀的请愿者,把他们推向反清革命的阵营。   近年来,思想界与学术界流行一种论点,认为孙中山等人领导的革命力量并不强大,清朝是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翻船,在预备立宪中冒险葬身的,言下之意是,如果清朝不去启动政体改革,不搞预备立宪,就不会迅速垮台。前年6月,辛亥百年纪念的国际热潮涌动之初,澳门基金会与孙中山基金会在澳门举行“孙中山与辛亥革命”国际研讨会,有位台湾前辈的主题报告也在强调类似的论点,我在当时就直言不讳:历史的过程远比结果更复杂,历史研究切忌用结果去推导过程,过于充当事后诸葛亮,在紫禁城的光鲜外表下,清朝皇权岌岌可危,已是不刊之事实。至于预备立宪是在什么背景和压力下开始的?如果清朝不搞政治体制改革,谁能保证它能继续维持下去?还有,慈禧死后的载沣等人为什么一定要把席卷全国的国会请愿运动强行镇压下去,还愚不可及地抛出“皇族内阁”,羞辱那些积诚罄哀的改革者,把他们推向反清革命的阵营中?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追问的。古往今来,还没有哪个统治者不是顾及自家的存亡而轻易拨动政体改革之弦的,即便是现任的不丹国王也不例外。当时,我还认真地提议:请勿把“政改亡清”之论传到中南海,那将容易产生误导,徒增我国当今政改之阻力。   近年来,学界还时常出现辛亥革命不该搞、革命添乱的抱怨之声,把民国初年的社会动荡与军阀混战的种种恶果都归咎于孙中山等人的暴力革命,沉湎于清朝预备立宪的承诺与历史想象,把“告别革命”的现实情怀提升为历史观,这些都是离开清末历史场景的主观臆想与过度演绎。既然清朝统治者拥有丧权辱国和压制人民的权力,人民自然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杜亚泉等人当年就看得清楚,曾经手沾戊戌六君子之血的慈禧太后之所以放下傲慢的架子,同意派人出洋,专程考察外邦宪政,为预备立宪做准备,就是因为除了因为日俄战争的结局带来的舆论压力,还有中国同盟会等暴动反清的政治压力。如果没有孙中山等人坚持不懈的浴血精神,清朝会不会启动立宪准备?如果没有辛亥革命,能否保证清朝可以完好无损地维持下去,保证中国可以不乱,“光绪四十二年”的立宪就能包你满意?这些问题恐怕都是未知数。只要稍微查阅梁启超在清末最后三年发表的见解,就不难知道,上述脱离晚清实际的猜测要想说服孙中山的论敌梁启超,都是不大可能的。环视古今中外,任何组织起来的武装暴动从来都不是心血来潮,历史的进程也不是任何单个力量的选择所能决定。唐朝末年的黄巢起兵是如此,清朝末年的辛亥革命也是如此。       三、维稳体制实有暴政之嫌      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的特殊环境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及于帝制覆灭之后的民主时代,民权政治的工具性诉求,民权与国权的此消彼长,加上“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苏联模式对孙中山革命实践的影响,还有蒋介石的“假党治之名,行独裁之实”的训政,在在制约着民国以降的宪政之旅,蒋介石还失去过抗日战争全胜之后的宪政建国之良机,然而,民初《临时约法》所承载的“主权在民”之理念与民主立宪的新法统之框架臻于确立,历经风雨而不倒。   在海峡两岸的政、学两界与教科书中,近代民主革命先驱与三民主义理论的构建者孙中山先生几乎是唯一毫无争议的历史伟人,而三民主义理论的精华不是别的,就是民权主义。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理论既立足于中国的实际,也得益于世界政治文明遗产的滋养与世界民主潮流的启迪。即使在孙中山病逝之后,这份世界遗产亦曾坚如磐石地经受过德、意法西斯与极权主义的挑战。(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郭世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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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常安:“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国家建构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

常安:“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解读——国家建构视野下的清末民初地方自治 进入专题 : 国家建构 清末民初 地方自治    ● 常安        【摘要】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可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治色彩浓厚、联省自治的宪政诉求等现象有一个相对妥帖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主义与国家建构之间冲突与调适,构成了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无法克服的内在悖论,也说明一个现代国家体制的建立,才是地方治理优化、地方公民权利保护的坚实基础。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更准确的说是一种“军绅”的自治,而非人民的自治,一方面对现实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触动有限,另一方面军绅阶层由于自身的缺陷也很难承担起地方自治的兴办之务乃至“建国”洪业。   【关键词】地方自治;地方主义;国家建构;军绅体制      一 、问题的提出: “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      地方自治,简而言之,即是依据分权原理设计的相对于中央集权的、由地方上的民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治理的一种地方治理模式,在时下惯常的学术理解中也被认为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风潮,由于其时地方自治被认为是清末立宪的首要任务,加上民初沸沸扬扬的联省自治政治实践,更是得到了包括法学界、史学界、政治学界等多个领域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硕。   就法学界而言,汪太贤的《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与变迁》一书从宪政思想史的角度勾勒了从鸦片战争前夕传教士介绍地方自治相关学理、早期士大夫对于国外地方自治的介绍、清末朝野关于地方自治的认识与讨论这样一个清末地方自治风潮的萌生、变迁历程,并将这一变迁历程概括为“从治民到民治”的转变[1];朱国斌的《近代中国地方自治重述与检讨》从宪政制度史沿革的角度,系统梳理了从清末到民国地方自治相关的宪政实践[2];二者堪为法学界对于该问题在研究视角上颇具代表性的作品。而在史学界,这方面的研究则更为丰硕和深入,如马小泉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分析了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的关系,章开沅在评述张謇在清末政治风潮中的作用时也专章考察了张謇在清末南通地方自治中的作用,朱英则分析了近代商人在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的角色[3];我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组织的关于中国现代化区域研究的相关著述,同样对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进行了非常详实的个案考察。[4]   但诚如张鸣在评论何文辉专门论述民国时期联省自治风潮中湖南省宪的专著《历史拐点的记忆——一九二○年代的湖南自治运动》中所指出的那样,“尽管联省自治的设想不无见地,而且热衷于此道的军阀,诸如陈炯明和赵恒惕诸公也不乏保境安民和制度变革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实践,却一直被人诟病”;而且,“很不巧的是,由于这个实践,在历史顺序上紧接后来的国民革命,广东革命根据地的统一,首先是要扫平当年的叛军据点惠州,而自治的湖南,又是北伐的第一块绊脚石,因此,在革命话语中,两位都不折不扣地成了反面教材,堕入万劫不复的历史深渊”,也正因为如此,张鸣的这篇书评才命名为“失败的自治与必须正视的难题”。[5]   也就是说,在时下的宪政史叙述中,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尽管被寄予了很高的地位,相关研究也不绝于缕;但这种地方自治的宪政实践却无疑被认为是一种“失败的遗产”,当然这种“失败的遗产”也并非全无意义,至少可以作为发思古之幽情的一种寄托。而分析到这种地方自治的失败原因时,则多归咎于其时统治阶层如清廷的缺乏诚意,一个显著例证即是清廷虽然号称模仿日本的地方自治,但清廷统治阶级实力过于强大、地方自治缺少空间、清廷主导的“官治”色彩极为浓厚,而且将地方自治视为实行宪政之基础、凝聚民力的救国途径的制宪目的也被认为是具有严重政治不正确的宪政工具主义色彩,可颇具讽刺意味的,日本当时的宪政体制被称为是“大权政体”,以天皇为首的统治阶级之统治力量与政治权威远非慈禧、光绪辞世后四分五裂的清廷官场可比,日本的地方自治正是在废藩致县、统一财政等集权措施奠定政治、财政基础后才有计划、分步骤的实行的。   而且,民国初年关于联省自治、省宪的宪政论争和实践从头到尾都充满争议,如陈独秀就直接斥其为“联督割据”。客观的讲,无论是陈炯明、还是赵恒锡,其倡言联省自治,虽然确有在军阀混战的格局中乱世求存的目的,但也未尝没有保境安民、先治理好局部地方的想法,甚至其治下的地区,和其时民不聊生的大格局相比还多少有相对安宁的一面。而上述地方自治的倡言者,虽有割据之实,但绝无分裂国家的念头,缘何其政治努力失败,其本人又被打入历史洪流的万丈深渊呢?   或许,面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所谓“失败的遗产”之宪政悖论,我们还需要以一种新的视角加以审视,从百年中国政治、历史变迁的大视野中去审视宪政变迁,而非将其仅仅视为一种简单的地方治理模式视野或者集体权利保护方略;这种视角,就是国家建构的视角。接下来,笔者就从国家建构的视角出发,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这一“失败的遗产”中官制色彩过浓、地方自治作为宪政之基等以今日之地方制度、权利保护视角无法解释的现象加以解读,并以清末以来地方主义的滥觞、军绅阶层的兴起等为例,分析关诸清末民初地方自治之“何种地方、谁之自治”之政治实质的问题,进而探求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成为“失败的遗产”之原因所在。      二、国家建构:理解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新视角      国家建构,或者说“建国”(state building),在西方政治发展史的叙述中,主要指的从传统国家(traditional country)到现代民族国家(modern nation state)的一种转变。在福山的同名著作中,国家建构被界定为“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6],如果说福山的这种界定主要面对的是现代国家建立之后的一种完善与巩固(也由此可说明国家建构并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战,而是得时刻准备应对新的制度挑战的持久战)的话;那么,在政治发展史的语境中,国家建构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实际上才得到了更大的发挥。   清末立宪中的颁布立宪性文件、设立资政院、咨议局、办理地方自治等措施,实际上也是中国从一个古老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之路的开端。清末的统治阶层包括一直被后人所诟病的满洲亲贵中也颇有有识之士看到了民族国家兴起这一现代国家发展趋势。在1908年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就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所上的奏折中就这样写到:“今天下一国际竞争之天下也。国际竞争者,非甲国之君与乙国之君竞争,实甲国之民与乙国之民竞争也。故凡欲立国于现世界之上者,非先厚其国民之竞争力不可……立宪政体者,所以厚国民之竞争力,使国家能进而行帝国主义者也。”如达寿所言,秦皇汉武、甘英房杜式的良君贤相式“文治武功”在古代可行,在晚清却已失效,即是因为晚清中国所面临的世界格局,早不是几千年中国王朝变迁中所想象的天朝与四夷的格局,而是国家主义竞争的世界格局,即“外有国际竞争之剧烈、知非立宪而谋国民之发达、则不足以图存盖大势所趋,终难久抗”[7] 〔所以,清末的宪政运动,很大程度上还承载着另外一个使命,国家建构,即从原来的王朝国家转变为现代民族国家。   更进一步讲,“从晚清到民国,中国的政治、知识精英,一直在对中国的国家建设进行持续不懈的求索和努力,而且他们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自觉”[8] ,也就是说,二十世纪中国宪政史中所面临的一个中心主题,即是“建国”,虽然我们常常因此而认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是背离了宪政“限政”之初衷,但其实在西方政治发展和法政学说长河中,“建国”又何尝不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主题?因此,如果我们从国家建构(“建国”)这一视野出发,或许就会对清末民初地方自治风潮中看似不可理解的一些宪政悖论有着更为妥帖的理解。   在清末地方自治风潮中,尽管朝野上下对地方的理解不无差异,但多将地方自治视为凝聚民力、塑造政治认同,加强国家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也进而将地方自治视为实现宪政的首要任务。如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暨赴法日期折”时就指出,“至其一国精神所在,虽在海军之强盛,商业之经营,而其特色实在于地方自治之完备……以地方之人,行地方之事,故条规严密,而民不嫌苛,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用,故征敛繁多,而民不生怨”[9],即认为西方国力强盛的真正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军事、商业等因素,而和其地方自治制度能熟悉民情、积聚民力有关。工部左侍郎、江苏学政唐景崇在《奏请预备立宪大要四条折》中也提出,“一曰地方自治政策,所以培成立宪基础,乃今日最宜注重者也。查东西各国商业之发达、制造之精巧,……无不秩然有序,进步文明,何哉,唯其民间富于地方自治力尔” [10],即通过实行地方自治,可以充分挖掘民力,也正因为如此,“我皇太后、皇上仿行宪政,亦必以地方自治为根基”[11]。如果说上述将地方自治视为凝聚民力进而增加国际竞争力的言论是因为官员所奏而有“屁股决定脑袋”的嫌疑的话,那么其时士人们对于地方自治又是如何理解的呢?早在戊戌维新之时,严复、谭嗣同、梁启超等人就将行地方自治作为开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独特途径,即“就天下万国比较之,大抵其地方自治之力愈厚者,则其国基愈巩固,而民愈文明”;[12]而到了1900年代之后,随着中国救亡图存局势呼声的高涨,地方自治作为救亡之道更是由早先维新论者的率先倡导演变为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一时间,倡言地方自治、译介西方地方自治相关学理、制度成为其时报刊出版物的热中之热。例如,当时的士人们尽管将兴办实业、发展教育、地方自治均视为增强国力的重要手段,但在这三者之中,地方自治却被认为是实业强国或教育强国的基础,[13]如论者认为,“吾民族欲发达其实业,而持中国人之中国一语,为保国保种之目的者,非亟亟趋向于地方自治之规模而进行不可。地方自治者,为今日世界立国之基础。地方自治制最完全者,实业必最隆起,其国力必最强盛”[14],而教育尽管同样为强国之本,但普及教育所需要的人员、经费等要素则同样需依赖于地方自治,因此,“盖救今日之中国,无论不能实行,如变法、如维新、如复海军、如兴学校,盖已成为泡影之即行之,亦常有不及之势矣。然则舍地方自治之外,诚何以哉?” [15]   因此,认为中国之弱在于无立宪,立宪难成因为民智未开,民智未开所以需要教化,教化的方式是通过地方自治办新学即所谓塑造国民,地方自治还可起到沟通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作用等观点,堪为当时朝野共识。上述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可能背离了地方自治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权之宪政原理的初衷,甚至有明显的宪政工具主义的色彩,同时也是作为一种地方治理制度的地方自治之不能承受之重;但是,如果考虑到当时之所以对于地方自治寄予如此厚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面临的救亡图存之现实格局,就或许对先哲们的思考有一同情的理解,而非一味责备其思考宪政学说引介和宪政制度设计的功用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其时中国宪政变迁的核心任务,实际上就是实现从古老的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即国家建构;清末立宪,正是通过宪政性文件的宣示、地方治理制度的变革、平满汉畛域等一系列宪政举措来塑造共同的政治认同、整合国家力量,进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通过地方自治来凝聚民力,进而增强国家竞争力,可以说是当时帝国主义竞争国际大背景下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想法,而且也是民族国家这种新兴的国家权力组织体制相比于王朝国家之竞争力优势所在。   另外,我们今天所诟病的清末地方自治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即是官治色彩过浓,但现代民族国家与古典王朝国家相比,一个显著特点即是现代民族国家“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16],即现代国家和古典王朝国家相比,本身就具有权力的垄断性和集权性,建立现代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正是改变原来那种天高皇帝远的松散治理格局。诚如汪晖所指出的,“早期王朝的统一性承认各民族和各地域的多重政治结构和文化认同,而清末以降的国家建设则致力于将多重社会体制纳入一个相对单一的政治构架”,即实现整个国家的政治整合……从现代化的角度来讲,这既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因为没有一个权力集中的国家就无法实践工业化的目标,也无法抗拒殖民主义和外来侵略,形成社会的自主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晚清政治改革包含了分权改革与地方自治的因素,但这一分权和地方自治是以制度的统一性和主权的单一性为前提的,(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6 页: 1 2 3 4 5 6    进入专题: 国家建构 清末民初 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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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喜荣: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主义”与“问题”

任喜荣: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主义”与“问题” 进入专题 : 宪政建设    ● 任喜荣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面临不同层面的理论分歧,其中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理论冲突,集中反映了中国宪政建设中不同制度发展方向的理论选择。然而,宪政建设中的实践问题既不可能等待理论上的冲突尘埃落定,也无法完全涵盖于上述理论冲突中。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面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控权机制问题、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问题、新媒体时代的“权利-权力”关系问题、国家基本政策的制度化问题以及宽容的宪政文化的养成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超出了纯粹的理论选择问题。不应以理论上的所谓“冲突”取代对宪政制度具体问题的关注,应以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道路。   【关 键 词】宪政建设/分权主义/民主主义/控权机制      中国宪政建设已逾百年,新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已超过60年,宪政建设事关国家权力运行、社会发展、法治建设、人权保护,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自然就充斥了不同的哲学立场、政治追求、文化传统以及现实需要,“宪政”从来都是各种理论或曰“主义”竞逐的场所。本文借用发生在90多年前胡适与李大钊之间“问题与主义”论战中的两个核心词汇,来展现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理论分歧和实践需要。   1918年7月胡适撰文《多研究问题,少谈些主义》,反对那种空谈来自外国的某一理论或者“主义”,而忽视具体问题解决的研究方法。胡适深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这种多研究问题少谈些主义的主张鲜明体现了其实用主义的世界观。李大钊积极宣扬马克思主义,主张用马克思主义彻底改造中国社会。不论胡、李在哲学立场和社会理想上有多大的不同,从人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史看,论战至今未分胜负。胡适强调的从具体的问题入手,透过对具体问题解决方案的假设和检验,来提出有价值的思想的观点,占据了很大的学术市场。学术研究讲求“问题意识”,针对问题提出对策避免空谈已成学术常识。但是,被胡适主观地贬为“空谈”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从来都不是空谈,在经历“文革”之后,“实践的唯物主义”正“以理论的方式表征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历史进程”。[1](P297)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本身便是立足于中国“问题”的,不仅在中国实现了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而且正在引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理论分歧      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面临不同层面的理论分歧,其中既有实行社会主义宪政还是资本主义宪政的所谓制度“性质”之争,也有是参照世界主流宪政模式建构我国的宪政制度还是寻求中国特色的所谓“国际主义”与“本土主义”之争。由于宪政建设的核心是如何在不同的国家机构间分配权力以实现有限政府,因此,上述两种争论在权力结构安排的价值选择上则表现为是实行分权还是集权的所谓“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之争。   (一)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符号”的“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在西方宪政发展史上具有“制度符号”的功能。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曾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将分权确立为宪政制度的两大核心要素之一。分权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近代比较完整的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孟氏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便是其权力制约思想的点睛之笔。分权与制衡,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之间通过适当的制度性机制使得彼此互相制约,彼此均衡,从而任何一种权力都无法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有效地避免专制,实现有限政府。分权与制衡思想为建构有限政府,实现宪政提供了内在的权力制约机制。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正是运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设计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框架,将分权学说转化为分权制度,并在全世界不同程度地得到应用。作为宪政理论核心的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不仅成为许多国家构建现代国家制度的指导原则,而且也日益成为国际组织、区际组织以及国家间组织运作的基本目标和组织原则。作为宪政代表性制度形态的司法独立、违宪审查,也成为上述超国家组织的内部控权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如欧盟(EU)、世贸组织(WTO)等,分别设立了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   当代中国的宪政理论研究深受西方“分权主义”的宪政理论的影响,或批判、或回避、或部分与全部的接受,都无法摆脱以西方的这一宪政理论为基本背景。从宪政实践来看,以我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反对三权分立,但适当的分权和有效的控权机制也是宪政建设的核心。因此,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司法机关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直是宪政建设中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民主主义”宪政建设观的形成及其制度化   新中国的建设者很早就接受了“宪政”这个概念,但是在中国宪政建设的核心这个问题上,却用“民主”取代了“分权”,我们可以将其概况为“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对于何为“宪政”做了初步系统的分析,他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2](P735)以“民主”来解读“宪政”确定了当代中国宪政理论的基本解释路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成为宪政的典范性定义之一。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也以反对“分权主义”为特征,对于西方资产国家采取的分权制度,邓小平明确指出:“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民主,恐怕不适宜。”“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3](P220)   在制度的建设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承载了民主建设与宪政建设的双重任务。作为国家权力结构关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取代“分权制衡”原则,成为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权力关系基本被确定,至今未改变。1954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我国的现行宪法几乎做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在这一权力关系框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一权力关系的特点是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各级政府、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不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而且要通过一系列机制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一权力结构安排与西方“分权主义”的权力结构安排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强调权力的集中和纵向监督,后者强调权力的分散和互相制约;前者在宪政建设的实践中重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后者在实践中重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努力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加强法院对其他两大机关的制约能力。   民主集中制虽然也承认国家机构的职权可以有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划分,但在权力的结构关系上形成了与“分权与制衡”相对立的权力结构体系。我国宪法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职责等,但坚决摒弃了“分权与制衡”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反对把分权作为“永恒的规律”来谈论。[4](P52-53)恩格斯在1948年批判普鲁士政府大臣屈韦特尔等人赞扬孟德斯鸠分权论的言论时指出,“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及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像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5](P224-225)邓小平曾多次批判分权与制衡,1987年他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又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3](P195)   (三)民主主义与分权主义宪政建设观的冲突   民主主义与分权主义的宪政建设观在国家性质层面的冲突具有不可调和性,有学者甚至因此反对“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反对在中国建设“宪政”。一些具体的学术研究领域的理论争论也隐含了上述冲突,如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宪审查或宪法监督模式的学术争论、关于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学术争论等。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做出的司法批复引发了“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可算是“分权主义”宪政观的一次尝试,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批复废除,则可看做是“民主主义”宪政观的胜利。   但是,从实现人民民主和控制国家权力的具体手段上看,民主主义与分权主义并不具有完全的不可通约性。   在自由主义宪政理论中,民主与宪政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表现为宪政要求限制民主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有西方学者说,“宪政实质上是反民主的”。[6]   (P224)但是,二者又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说代议民主理论主要解决了主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分权理论则直接指向了国家权力的内在制约。密尔在分析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的同时,分析了代议制政府可能存在的危险,“民主制,和所有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最大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的有害利益,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因此,“在决定代议制政府的最好构成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防止这种害处的有效保证”。[7](P98)而这种所谓的“有效保证”,任何熟悉西方宪政理论发展的人都知道就是“分权与制衡”。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论证而言,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随着参与民主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民主机制越来越多地渗透进分权的制度机制中,宪政与民主的紧张关系似乎在日渐降低。这与早期的宪政理论相比已发生了很大的转移。在现实的制度运行中,立法、行政、司法各环节的民主因素都不同程度得以加强。甚至司法机关的民主责任也日益受到重视。[8]   问题的关键是,在存在重大理论分歧的前提下,我们可否以实践唯物主义为指导,采取以问题为导向的宪政发展道路,从而为中国的宪政建设寻找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呢?宪政制度在宏观上虽主要涉及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问题,但任何有利于其目的实现的制度安排都可构成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如要研究中国宪政建设中的问题,可从宏观之控权机制出发,亦可从微观之具体权利保障制度出发,也可从社会之观念、文化之转变出发。宪政建设问题繁复,关键在于脚踏实地循序渐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控权机制问题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承载了民主建设与宪政建设的双重任务。根据现行宪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确保最普遍的民主的同时,也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受到有效控制已成为普遍性共识的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控权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既是验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实践基础,也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分权主义”和“民主主义”的理论争论抛开这一根本性的制度实践,将变得毫无意义。   (一)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力能力问题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能否有效地行使权力是宪政建设的关键。然而,人大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困难重重,原因就在于监督权力的行使不利,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学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或人大监督制度)的探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法律理论界持续的热点。正是在这样的理论与实践背景下,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以人大预算监督权力的行使为例,(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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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学者上书敦促中共宪政改革

华盛顿 — 中共18大推出“习李新政”,中国执政的共产党向何处去,如何实现中国的社会转型等问题引人关注。旅美学者冯胜平向习近平上书,提出“党内民主,以法治国,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 这种倡导自上而下的改良主义在中国海内外引发强烈的反响。 今天的时事大家谈节目我们邀请公开信的作者、旅美学者冯胜平先生和中国资深记者铁流先生来到VOA卫视的演播室,和大家讨论如何实现中国社会转型的舞台。 fullrs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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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君主立宪政体还能走多远

君主立宪政体还能走多远 作者:刘植荣 2012年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登基60周年,英国及英联邦其他国家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英国王室再次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登基60周年庆典女王很低调 伊丽莎白二世不但是英国的女王,也是英联邦内其他15个国家的元首,同时还是英联邦的元首。英联邦有54个成员,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3,面积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21%。 女王在整个纪念活动中很低调,只派王室其他成员到国外参加庆祝活动,自己和丈夫菲利普亲王在国内各地走访,与社会各界交流,增进王室与公众的感情。女王在公开发表的登基60周年感谢信上写道:“在这特别的一年里,我会重新把自己投身于对你们的服务当中。” 伊丽莎白二世登基 伊丽莎白能成为女王,这要感谢她“不爱江山爱美人”的伯父爱德华八世。爱德华八世1936年1月20日即位后,要迎娶有过两次婚姻的美国人辛普森夫人,遭到英国和英联邦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反对,因为根据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令》,任何可能改变王位继承和王室头衔的法律都必须在获得英国议会和所有自治领议会的同意后才可实施。迫于议会的压力,爱德华八世于1936年12月11日宣布退位,弟弟乔治六世继位。 乔治六世国王1952年2月6日驾崩,25岁的长女伊丽莎白二世继位,并于次年6月2日举行了加冕礼。 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王位继承者必须是新教徒,先男后女,先长子后次子。2012年12月18日英国内阁会议修改《王位继承法》,废除男性优先原则,提出男女平等继承王位。女王亲临首相府出席这次会议,成为百年来和平时期出席内阁会议的第一位国君。 事实上,英国议会在王位继承上有决定权,如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决定赶走詹姆斯二世国王,立荷兰执政威廉三世为英国国王(当时英国有两个元首,威廉三世的妻子玛丽二世为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和父王乔治六世一样,都是万般无奈才当上君主的,为此,父女俩一直对爱德华八世耿耿于怀,如果他不放弃王位,就不会轮到自己当“受罪的”国君。 伊丽莎白二世登基后,她的美貌、聪明、热情、智慧和亲民几乎让公众无可挑剔。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公众对皇室的批评多了起来,这主要是皇室成员的婚变所致。女王妹妹玛格丽特公主、女王长子查尔斯王储、女王次子安德鲁王子都曾离婚。 伊丽莎白二世是英国有史以来最年长的君主,也是除维多利亚女王(1837-1901在位)之外在位时间最长的英国君主。在过去60年中,她正式出国访问了325次,会晤了世界各国政要和文化名流。 国王的政治地位 《权利法案》确立了英国以议会为核心的君主立宪政体,国王的权力逐步转移给政府,国王成了“统而不治”的国家团结、统一的象征。 虽然从法律上讲,国王有权批准或否决法案,但自1707年以来从未有法案被国王否决的例子,英国国王其实就是个橡皮图章,必须按照政府的意愿行事。英国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国王按照首相推荐的名单任命其他内阁大臣。英国政府不向女王负责,而是通过下议院向英国选民负责。 现在,英国女王与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是礼节性的。女王很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从不越位干预政府事务。首相每周谒见一次女王,通报一周来的政府事务,征求女王意见。而女王每天大约要用3小时看政府呈上来的文件。 王室的前途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遭到德国轰炸,有人建议王后把伊丽莎白和妹妹送到加拿大避难。这个建议遭到王后的反对:“孩子不能离开我,我不能离开国王,国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祖国。”伊丽莎白21岁生日那天在广播中宣誓:将终身投入到对英联邦和帝国人民的服务中。 正由于对国家和国民的忠诚,英国王室受到英国人民的拥戴。1952年2月6日早上,英国广播公司(BBC)播发乔治六世的讣告,很多听众放声痛哭,驾车者停下来脱帽表达哀悼和敬意。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王室开始和平民一样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把白金汉宫向公众开放,因为白金汉宫使用了纳税人的钱。 虽然朝野不时传出废黜君主的呼声,但大多数公众还是希望保留君主制度。1999年的澳大利亚和2008年的图卢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都举行了全民公投,决定是否把君主立宪制改为共和政体。公投结果显示,多数人希望留在英联邦内,承认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英国在2006年和2007年的民意调查也显示,绝大多数公民支持女王和王室。 可以预见,英国王室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加之自身的平民化改革,英国君主立宪制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下去。(本文发《 新金融观察 》2012-02-04第031版)   青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游戏测试:三国时期谁是你最好的兄弟!!    你不得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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