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宪政何以优先民主

  这是我在《政治改革的宪政顶层与民主底层》一文的结尾:“所以把宪政视为首要而民主次之,因为在现代政治的演进过程中,宪政优先于民主。”显然,这里的“优先”,需要阐释。阐释的维度有二,历史的和逻辑的。这里不妨搁置逻辑,先行从历史事实的层面看宪政如何优先民主。   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是英伦,今天它同样也是一个民主国家。但它在宪政民主之前,从国体角度,是一个君主国家,从政体角度,是一个专制国家。因此,君主专制表征了这个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属性。它的典型性在于,不独英伦,除了像美国那样的新建国家外,这个地球上文明成熟的古老国家,无论中西,按其传统,大多数在国体与政体上都是英伦式的君主专制。欧洲的法兰西、西班牙、俄罗斯等国如此,东方的土耳其、日本和中国亦如此。如果我们把宪政民主视为政治现代化的基本目标,那么,英伦由君主专制转型为宪政民主,它的经验对其他有待类似转型的国家,就有了示范性。   概而言,英伦的政治现代化,是从宪政开始而非从民主开始,它所走的道路是宪政优先并以宪政带动民主。宪政相对于专制而言,正如民主相对君主而言。以后视眼光看,数百年来英吉利人的政治用力主要着眼于改变专制而非去掉君主。直到今天,英伦在宪政化之后也已经完全民主化,但还顶戴着君主制的名头,直到今天还看不出要把这个名头革去的迹象。   从政治学的角度不难对英伦现象作出阐释。人类社会总是需要权力,哪怕权力本身即恶。但,能够被限制的权力就是最不坏的权力,至于这个权力是君主还是民主反在其次。君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君,民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民。如果一个有着古老的君主传统的民族,它不能通过宪政方式限制君权;可以想见,即使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君主专制,它迎来的同样是无法限制的权力和权力专制,尽管可以顶戴民主的名头。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限制民主的权力未必不比限制君主的权力更难。毕竟对君主权力的限制是对“他者”的限制;限制民主的权力,由于该权力来自民众本身,因而是对自我的限制。从无法让人乐观的人性角度看,任何性质的限制无不是限他易而自限难。成功的例子不是没有,比如来自英格兰清教传统的美利坚,但,反面的例子要远多于正面。世界上被视为极权体制的国家,无论左右,如意大利、德意志、苏维埃,无论其真假,它们都有一个民主的名头,或它们的权力都是以民主而发动;但它们的专制远非古老的君主专制所能望尘,宪政在那里完全没有生长的可能。   从宪政开始,古老的英吉利人并非有先见之明,但回溯遥远的十二、三世纪,那些精英贵族面对君临他们的王权,不是以推翻为鹄的,而是以限制为诉求。也就是说他们并不鼓动民众造反,更不搞皇帝轮流做,今年到我家。相反,中国人的“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了英伦,英吉利人似乎更愿意有一个王室存在,尽可能不将它革来革去。因此,正如中国历史因造反不断而朝代不断更迭,英吉利人持续做的一件事不是改朝换代,而是把力量全副用在对君权的限制上。这种法律上的限制,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宪政。   英伦古老的宪政以1215年的《大宪章》为标志,它是当时25位贵族和无地王约翰所签订的一份政治文件。该文件对王室的君权做出了多方面的限制。这里不妨看看《英语民族史》的作者、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对大宪章的评价:“为了反对国王的武断专制,他们(指贵族)不主张举行封建割据的无政府叛乱,而是建议确立一种实行限制与平衡的制度,这种制度将赋予国王必要的权力,但又能防止暴君和笨蛋滥用职权。1215年,贵族的领袖在朦胧的环境中摸索着一条基本原则。从此,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裁统治,习惯和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但,丘吉尔也清楚指出:“在大宪章中没有提及议会”,“它对民主原则和民权未作详细论述”。限制君权即保障人权,当大宪章对自由民的相关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障时,这样的保障属于宪政性质而非民主性质,因为当时的自由民并不拥有对国事的发言权。   这就是英伦宪政的发生,它后来形成了一个传统。光大这个传统的典范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虽然几百年来王权与宪政之间龃龉不断,但整个英伦始终是在宪政的路子上推进,除了1640年克伦威尔的清教革命。这次革命倒是带有民主或共和的性质,但传统的英格兰宪政几乎无法限制革命获胜后的权力。其结果,革命的专制反而超过查理一世的君主专制。因此,克伦威尔死后英伦选择了王政复辟,后来因宗教原因而发生光荣革命,老谋深算的贵族汲取清教革命的教训,它不是以民主为旗诉诸民众、呼唤民众,而是不惊动社会,以政变形式完成了一次限制王权但又不推翻王权的交易。这个交易便是贵族向威廉三世提出一份“权利法案”,威廉只有接受,方才可以登基。该法案对王权的限制是: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人民有拥有武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等。至此,英吉利民族在王权政治与贵族政治的长期博弈中,终于从君主专制转向君主立宪。   纵观英伦政治现代化,它是宪政先发而民主后发,不但以宪政带动民主,而且是在宪政稳定之后,才积极推进民主。英伦民主的彰显是在19世纪,丘吉尔把这一世纪称为“民主的时代”可谓恰如其分。这一百年间,英吉利人的民主作业主要表现在选举制度的改革上。以1832年议会改革为标志,更兼后来1867年和1884年的议会改革,选民在财产资格上的限制不断降低,选民队伍日趋扩大,民众政治地位不断抬升。待至下一世纪的1918年,以英国妇女获得选举权为标志,英伦方才在民主道路上实现了全民普选。近千年之久的传统贵族政治终于被成人权利的民选政治所取代。这是英伦继1688年宪政告成之后的民主告成。至此,宪政与民主终于在这个民族合成了二位一体。   宪政优先民主,这是政治现代化的英伦个案,其中的道理容以后的篇幅再作阐释。这里要指出的是,针对我的宪政优先民主的观点,有网友认为两者不可分割,其持论是没有脱离宪政的民主,也没有脱离民主的宪政。这样的看法未必符合实际。1997年以前的香港是英国殖民地,那时港人并没有民主方面的政治权利,但比政治权利更重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都能得到英伦法律的保障,这就是没有民主的宪政。相反,公元前古希腊雅典的一个多数决就可以置苏格拉底于死地,这就是没有宪政的民主。作为政治架构的两个方面,宪政与民主最终势必走到一起,合二为一,这没问题。问题是专制体制下的宪政与民主如果双重缺失,但又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时,就有可能发生二者孰为优先的路径选择。可以看到,英伦的选择委实是一种最明智的选择,它给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治转型,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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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 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税收奠定宪政基础 贺卫方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宪法以及宪政问题愈来愈受到国人的关注。实际上,所谓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不外乎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权力受到宪法以及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公民权利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乍一看,在现代社会里,这两个准则似乎是当然的事情,然而,正所谓“成如容易却艰辛”,在东西方不同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限制公共权力的过程都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困难在于,几乎没有一个统治者不宣称自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进而追求不受限制的权力。要对于这种权力加以制约,需要有相当坚实的理论论证,同时,也需要出现有助于形成对于权力加以制衡的社会结构。   考察西方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看到,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控制并走上规范化轨道的因素多种多样,例如,古希腊的民主实践以及受到这种实践影响所形成的治理传统,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以及古罗马的哲人们所创造的自然法学说,基督教神学以及教会对于王权强有力的制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个建立了宪政体制的国家——英国——的宪政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世俗化的因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就是税收。   自古以来,作为平民百姓,向国家缴纳赋税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在西欧的封建时代,封主与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封臣作出贡献的前提是封主对封臣提供必要的保护,不过,很少有人对于这种关系提出法理阐释。尤其是国王在税收方面的权力几乎是不受限制的。然而,到了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对于国王的横征暴敛却再也忍无可忍,奋而抗议,开启了宪政史上的新篇章。据史书记载,当时的国王约翰残忍、卑鄙、无信、意志薄弱而又缺乏弥补缺陷的美德。但是,偏偏是这样一位国王却好大喜功,与法国开战,与教皇斗法,结果导致国库亏空,教士怨怒,贵族反抗。内忧外困之下,约翰王不得不与大主教兰顿所领导的贵族们谈判,接受后者提出的限制国王权力的要求,收入这些限制的法律文件称之为《大宪章》。其中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便是贵族要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行使监督权:未经由贵族代表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和传统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   在制定的时候,《大宪章》本身具有明显的封建背景,但是,它却逐渐演变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文件。它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大会议后来成为近代议会。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时,那句响亮的口号也与《大宪章》有着密切的关联——“无代表,不纳税!”   回到我们这里,不难看出,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之后,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税收问题也愈来愈受到广泛的关注。当然,过去强调更多的是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像我们在城乡各地经常可以看到的那个大标语所写的那样: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实际上,直到眼前的刘晓庆事件,许多报道的侧重点仍然是要人们从这个事件里吸取教训,即使是社会名流,也必须照章纳税,不可心存侥幸。但是,政府向人民征税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在税收标准的确定、国家预算的制定、财政状况的审查等方面,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究竟应当发挥怎样的功能,目前这样的功能是否得到切实的发挥,为什么不能发挥,如何通过税收问题推进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凡此种种,却显然着墨不多。与此相对应,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税收以及财政事项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的情况也是极少出现的。一些庞大的公共工程、对外援助、预算外财政的具体筹集和支出状况,凡此种种,大多由主官部门甚至个别领导人拍板定案,而无需人大审查。这样的做法已成惯例,不仅最高层如此,各级地方政府也照办不误。建立议会而议员却不对纳税人的税款流向进行认真审查,这可以说从根本上违反了设置这一机构的初衷。   曾记得若干年前某报章的一篇报道,说克林顿总统入主白宫,春风得意,谢友朋,宴宾客,好不快活。然而,一个月之后,白宫内部财务主管送来帐单,足让第一夫人希拉里大吃一惊——帐单上水费、电费、茶点、招待来客和赠礼花销、公务之外的用车花费……事无巨细,一一罗列,并且当然是要总统掏自己的腰包付帐。之所以要这么仔细地算帐,是因为总统虽然是行政首脑,但是他的花销却并不都是国务开支;为私的开销必须与国务开支清楚地区分开来,以便议会进行条分缕析的审查。真正是群己权界,判然两分。改用一句著名的诗句,可谓“国会议事非容易,应当锱铢必较看”。   总之,政府收了人民的钱,就必须让人民充分了解这些钱的具体花费情况,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从这里也可以看到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契机,看到由于需要对财政进行专业审查而产生的人大代表专业化和专职化的需求,看到建立一个法治的也是更有权威的政府的机遇。归根结底,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张祖翼游历英格兰,写下采风诗《伦敦竹枝词》,其中有描写议会者:“国政全凭议院施,君王行事不便宜。党分公保相攻击,绝似纷纷蜀洛时。”自注云:“国有大政,由议院上之女王画诺。主曰不,便可再议。主不能独创一议也。院有两党,曰公党,曰保党,各不上下。此党执政,则尚书、宰相、部院大臣皆此党人为之。进则群进,退则群退,君主不得而黜陟之也。”   这已经是百多年前的事情了。   2003年1月14日夜写就,发表于16日《南方周末》 标题改为“人大审查财政预算的意义”,文字也有些改动,现恢复原貌    秀萌宝照片,酷赢“拉比盒子”    “警告:您的主城已被占领!!”    发现兴趣所在,玩转新浪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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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台北一周: 马英九可能创宪政先例赴立院做国情报告

这件事之所以受到瞩目,主因是,如果未来一个月,台湾朝野达成协商,马英九将是中华民国第一位前往立法院做「国情报告」的总统,这对宪政制度的建立、民主政治的深化与巩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也因为朝野政党对这件事的「居心」不同,目前双方还在「角力」当中,成不成的关键在于,在野党是否愿意放弃利用「国情报告」杯葛和羞辱总统的想法。 ●为什么总统到立法院做「国情报告」,会让在野党有机会杯葛和羞辱总统? 这涉及台湾的目前的政治生态,从两大党目前的攻防,就可以知道,会不会导致总统在立法院受到杯葛或羞辱,将是未来朝野协商能否成功的关键。民进党和台联目前强力主张,总统向立法院作完「国情报告」之后,必须当场接受立委质询并回答,而且要求「一问一答」。国民党则认为,按照宪法的规定,向立法院负责的是行政院长,行政院长和部会首长依法必须到立法院报告并接受询答,这是宪法明定的义务。但总统是国家元首,不必向立法院负责,如果总统也到立法院接受立委询答,将违反宪政伦哩,会导致宪政体制的紊乱。因此国民党主张,总统作完「国情报告」后,不能接受任何的询答安排,包括一问一答,或综合答复都一样。未来台湾立法院为期一个月的朝野协商,争执的焦点就将在这里,如果争执太过激烈,甚至会影响这次历史性的「总统国情报告」,能否顺利实施。 ●马英九这届当选连任总统,已经是中华民国第十三任总统,为什么他会是第一次到立法院做「国情报告」的总统? 在蒋中正时代,那时宪法规定,总统要向「国民大会」作国情报告,每年至少一次,而且国民大会听完报告后,还可以和总统一起「检讨国是,提供建言」,和现行规定差异很大,所以蒋中正、蒋经国、李登辉都曾经向国民大会作过国情报告;但后来再度修宪,把国民大会废除了,总统的「国情报告」就移到立法院去,从那时起到现在,就没有一位总统到立法院做过「国情报告」,关键都是卡在前面说过的这些争议。目前的宪法条文中,「检讨国是,提供建言」这些字样都已经删除了,也就是说,现在立法委员要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当然可以,只要作成邀请的决议,总统没有理由拒绝,但如果立法院非要一问一答,还要像质询行政院长一样质询总统,总统府可能就不会买账了。 ●类似这种国家元首向国会作的「国情报告」,先进国家应该都有先例可循,美国好像也有这样的规定? 没错,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总统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总统每年前往国会提出「国情咨文」,报告国内外情势,发表政治愿景,也不作即席的询答,总统报告完毕,全院不分党派一律起立鼓掌,目送总统离席,这个节目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仪式之一,也是一年一度举世瞩目的大事。另外,法国是在2008年修宪之后,沙克吉总统才在2009年到国会演说,这是近百年来法国宪政史上的头一遭,也没有任何备询的安排。这些先进国家,国会的政党制衡也相当严厉,不会输给台湾,但他们的在野党不会拿「总统国情咨文」这样的场合作政治抗争,但台湾的立法院呢?根据台湾媒体的分析,即使总统当场不做询答,已经可以预见在野党必定花招百出,如果真的进行一问一答,那种混乱的场景,恐怕很难想象! ●对于台湾在野党可能针对马英九总统前往立法院做第一次国情报告加以杯葛,台湾的总统府对这件事是什么态度? 台湾总统府方面表示,在合乎宪法规定,且不混淆总统与行政院长权责分际的前提下,马总统乐意在立法院通过正式决议后,前往进行国情报告。也就是说,关键还是在于尊重宪法的制度设计和总统的「国家元首」地位─只报告,不答复。如果在野党一定要质询总统,甚至要求一问一答,当场和总统展开毫无交交集的辩论甚至谩骂,台湾总统府是不会同意的。对于这样的争论,台北联合报社论提出了公允的建议:如果能创下总统到立法院作国情报告的宪政先例,这对台湾民主宪政的提升具有高度意义,但国情报告的体制,还是应该维持「政策宣示、愿景呈现、国家典仪」的多重性质,至于执政党和在野党如果需要沟通和交换意见,则可以透过类似「政党领袖高峰会」这样的模式来进行,这样一来,两全其美,应该是比较理想的机制。但是,台湾的民主政治是否已经成熟到这样的境界?或者还是停留在叫嚣谩骂、冲撞对抗,以及任意羞辱对方的阶段?未来一个月就可以分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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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林来梵:眺望宪政的远景——读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

林来梵:眺望宪政的远景——读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 进入专题 : 宪政 王世杰 钱端升 比较宪法    ● 林来梵       【梵自按曰】新近,商务印书馆开始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上世纪80年代末期间中华学人所著的“泽被学林”的名著,其中在法学领域部分,民国时期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一书亦在首批入选之列,并于日前出版。此篇拙文,即是不久前受商务馆方面有关编辑委托,为此书所撰的题解文章,以“狗尾续貂”之态,附于卷末,以期对年轻学子在理解该书时有些许裨益。     本文的有关内容,其实也已于近期在部分大学做讲座时做过介绍,只是每次均受制于时间,没有完全讲完。现索性在此挂出底稿全文,聊补此种缺憾。当然,挂出原稿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可能基于某种暧昧的特定原因,商务印书馆在采用此文时,刻意删去了原稿中的第二部分“亦属‘比较’:有关著者与版本”,另有其他一些文字也被删除(如文章开头一段中本来写道:“它在民国时期就曾多次改版重刷,可谓历久不衰,新中国时期虽曾被一度湮没,甚至还在政治运动中屡遭批判”,其中,“新中国时期”这几个字竟被删掉)。     诚如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所言:“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这套丛书在其“出版说明”中亦曾援引)但在一个急剧转型、人心浮躁的时期,恰恰需要真正能够甘于寂寞的态势,沉潜于学术的精神,否则,类似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古训,只会成为我们的空想。在此意义上说,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一书的再版,乃至商务印书馆此套丛书的问世,毕竟乃是当今我国颇为萧瑟的学术界聊可自慰的一件好事。           眺望宪政的远景——读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          本书可视为民国时期我国宪法学领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国百年间法学书丛中难得的佳品。1 它曾与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金岳霖先生的《逻辑》等传世之作一道,被列入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系列之中,2 成为诸多法政学堂的必读教材,如今仍是许多高校法科专业公法学科的重要参考书之一;它在民国时期就曾多次改版重刷,可谓历久不衰,新中国时期虽曾被一度湮没,甚至还在政治运动中屡遭批判,3 但却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又再度为多家出版社隆重推出,由此获得当今学界的广泛重视,甚至被奉为当下我国公法学人难以逾越的一座学术高峰。4          一、历史背景:“预备立宪主义”          20世纪中国的宪政史,可谓波谲云诡。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始,几乎穷极这个世纪的上半叶,作为东方专制“老大国”的中国,一直未能走出这样的一种历史怪圈,即:一方面被称之为“宪法”或具有“宪法”性质的纸面文书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另一方面,国人却犹如涸辙之鲋那般,沉重地苟活于清季那场所谓“预备立宪”运动的历史惯性之中——也就是说,尽管那次“预备立宪”业已伴随清帝国的崩摧而告终结,但在实际上,清末开启的“预备立宪”,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社会的普遍心理,还是作为一种实际政治的运作程序,都像中了魔咒似的,反复不断地被持续了下去。质言之,从那个时期开始,中国就一直长久地处于一种不断持续的、堪称“预备立宪主义”的历史情境之中。而上世纪20年代被绘制出来的所谓“军政、训政、宪政”的三阶段路线图,5 更索性明确地将这种历史情境变成了政治纲领。     本书正是这个时代的所产。毋庸多言,这是一个根本难以成就“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学的时代。6 宪法性文本的变换更迭,恰恰使得这种学问陷于不毛的境地。但与此不同,介绍外国宪政经验的著作则四处开花,几乎令人眼花缭乱。据上世纪90年代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目录•法律》(1911-1949)一书的资料显示,除了“各国宪法论”和“外国宪法论”两部分之外,该时期各种有关“比较宪法学”类别的著作(含少量的译著),即有29种之多,其中与本书书名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便多达16种,其中包括:王黻炜编《比较宪法学》(1912年),郑毓秀著《中华比较宪法论》(1927年),程树德述、胡长清疏《比较宪法》(1927年),程树德著《比较宪法》(1931年版),程树德著《宪法历史比较研究》(1933年),丁元普著《比较宪法》(1930年),黄公觉著《比较宪法》(1931年),王馥炎编《比较宪法》(1931年),章友江编著《比较宪法》(1933年),吕复著《比较宪法》(1933年),周逸云编著《比较宪法》(1933年),费巩编著《比较宪法》(1934年),阮毅成著《比较宪法》(1934年),刘作霖编《比较宪法》,马质编《比较宪法》,周还编《比较宪法讲义》。7     作为这个时期产生的一本同样题为《比较宪法》的讲义性著作,本书与上述众多类似的著作一样,也同样带有某种“过屠门而大嚼”的意味,尽情“摭述列国宪法或法律上诸种不同的规定”,爬梳西方学者诸种不同的学理见解,说透了,其实也就是在自己的母国尚未迎来宪政的历史时期,怀着立宪主义必然到来的愿景,眺望各个法治先行国家宪政的远景而已。只是彼时的中国法学,早已沐浴在一片“欧风美雨”之中,以致其总体状况后来就曾被蔡枢衡先生痛斥为是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8 但值得一提的是,像本书这样作为比较法研究成果的著述,则可冠冕堂皇地幸免受到这种指摘。     然而,这也是一个思想开花的时代。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中国学术思想史上,但凡英才辈出、群星璀璨的历史时期,几乎都是在中央政权失去了强大控制力的乱世时期。而在该书问世的年代,恰巧是中国迎来了这种“国家不幸诗家幸”的时代,一大批学人在列强环伺、国运衰微的危难之世,击楫中流,奋发图强,抱持“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传统士子精神,呕心沥血,苦苦求索,揭开了近代中国学术史上绚烂的一页。     本书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之下,在法学领域中所产生的一部具有独特的标志性意义的佳作。          二、亦属“比较”:有关著者与版本          此书最初由王世杰先生一人独著,初版刊行约10年后,钱端升先生受邀对原著做了部分的增订改版,此后二人一同署名刊行。     王世杰(1891-1981),字雪艇,湖北崇阳人氏,曾以加冠之年负笈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后转赴法国巴黎大学学习法学,于192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当年即受蔡元培之邀,以未及而立之年,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其间著有《女子参政之研究》(1921年)、《中国奴婢制度》(1925年)以及与昔尘合著的《代议政治》(1925年)等,而《比较宪法》一书,则是他于该校讲授比较宪法达五六年之后,在其讲义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于1927年在商务印书馆刊行初版。同年,王世杰出任民国政府法制局局长,从此步入了政界,其后历任国立武汉大学校长、教育部长、国防最高会议成员、外交部长等职;1949年后随国民党政府赴台,任“总统府”秘书长、“行政院”政务委员、中央研究院院长等职。观其一生,1927年《比较宪法》的问世,恰好也宣告了他作为一名宪法学家的学术生涯在事实上的终结,虽然此后他也曾于1936年担任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所谓“五五宪草”)起草委员会顾问,但同年所出版的《比较宪法》第三版增订之事宜,却只能委之于时任南京中央大学教授的钱端升先生之手了。     钱端升(1900-1990),生于江苏松江府(今属上海),早年由清华学校选送美国留学,于1924年以一篇比较政治学性质的论文,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同年归国,任清华大学历史系讲师,翌年升任同大学政治系教授,可谓少年得志。此后他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央大学以及西南联大等南北各大名校之间辗转执教,先后著有《法国的政府组织》(1930年)、《德国的政府》(1934年)、《民国政制史》(1939年)、《战后世界之改造》(1942年)、《中国政府与政治》(1947年)等论著。1947年末,钱先生曾赴哈佛大学国际研究所任客座教授一年,但于新中国成立之前决然归国,此后受到新政权的器重,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前身)院长等职,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开始了半学者半官员的生涯,不意于1957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其政治及学术的立场均受到了无情批判,并被迫多次违心认罪;文革期间,钱先生再次受到冲击,甚至被下放于京郊,后幸得周恩来总理推荐,于1972年得进入外交部工作,此后历任外交部顾问、中国政治学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名誉会长等职。9     如上可知,作为《比较宪法》一书的两个著者,王世杰与钱端升两位先生的学术履历乃至人生旅程也颇有一定的可比性。     首先,二人的相似之处在于:早年均有旅学海外的经历;第一专业均非正宗的法学出身,但又均治宪法学这门学问;均先为学而后为官,并均担任过一校之长;而且为官之前均在学术上颇有建树,但为官之后,二人均不仅在学术上几乎再无力作问世,其实在政坛上亦并无轰轰烈烈之作为,10 甚至对推动中国宪政之发展,也不见得做了何等值得特书一笔的贡献;只是最后,二人还均享鲐背之年而寿终。     但二人之间也有一些重大差别。最值得一提的就是:王世杰性格颇为沉稳中和,不苟言笑,据说即使后来成为民国政府高官,在所有文章中也从未用过当时公文中极流行的“共匪”一词,在言谈中对蒋介石和毛泽东,也都敬称“先生”。在台湾期间,作为长期跻身政界的人物,王世杰虽然也难免偶尔遭逢官场失意之事,但终其一生,总体上还算一路从容、仕途顺利。     而钱端升先生就有所不同。他早在孙中山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的当年(1923年),就曾坦言“我总望今之当国者,不急于宪法的完成,而努力于政治及经济的改进,”11 似乎应属于四平八稳的“预备立宪主义”者了,但其实则颇有个性,比如当年虽曾因蒋介石的提名而得任国民参政会委员,但却是蒋介石最为生畏的经常起立质询的委员之一。抗战胜利之后,钱端升还曾在西南联大发表支持联合政府的演讲,敢与国民党军警抗衡。新中国成立前,他更是不听友人劝阻,从美国奋然归国,投入新时代的洪流。凡此种种,均展现了一个学人独立的人格与风姿,但终因与政治过从甚密,终被其所收服,由此后半生备受政治潮流冲击,晚年的命运之坎坷实令人鼻酸。而其一波三折的人生旅程,或许昭示了这样一种道理:一个学者的独立人格,并非学者本身可以独立决定的,归根结底,乃微妙地取决于学者本人所置身的政治环境及其与那种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     再说《比较宪法》一书,因承二人之手笔,又经多次增订改版重刷,故其版本历史颇为复杂,迄今几乎已难以考辨,但大略是:1927年,该书的初版由王世杰一人独著,分上下两册,刊行于商务印书馆;翌年即有第二版刊行,但此版除了“讹字订正”以及对一些事例及参考书目“略事补充”之外,改动不大,此后历次改版亦然;时至1936年底,作为王世杰、钱端升的合著版,此书的增订第三版开始出版;1942年,增订第四版再次刊行。到了民国后期,此书又有多次重版重刷。12     较之于王世杰原来的独著版,王钱二人的合著版,除了将独著版中第五编第二章“中国制宪问题的经过”独立出来,扩写为全书最后的第六编“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之外,在章节结构上并无重大变更,仅是内容方面的部分增删。13 而若论对本书的最终贡献,从前后版本的递变演化来看,此书的大部分内容均可算是王世杰名下的成果,钱端升的贡献虽属不少,但从量上加以粗略推断,大致仅占全书的二、三成之间。     或许也是由于这样,在钱先生去世后第二年才面世的《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中,《比较宪法》一书虽然也被摘选了若干章节,但据钱先生书后的《我的自述》中坦言,他自己颇为认可的力作似乎乃是《德国的政府》一书,14 而非这部《比较宪法》。而且不可思议的是:其中被摘入这本《自选集》中的《比较宪法》的那些章节,其行文竟然更为接近于王世杰原来的独著版,而非此后增订的合著版。     在此顺便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由商务印书馆重版刊行的版本,乃是该书在上世纪40年代末出版的后期版本,为此,其版本价值,自然超过了上世纪90年代各出版社重版该书时所选择的各种版本。          三、本书的方法:“道是无晴却有晴”          在“初版序”中,著者王世杰先生就曾指出:“本书的态度,是陈述的,不是批评的。”他同时还指出,“就方法说,西籍中关于比较宪法之著作,通常俱系择取若干国家,分别说明各该国宪法的内容,这自然也是一种比较方法”,而“本书内容的分类”,则“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之问题为标准”。     这种交代应属非常清晰,但从今日比较法学的有关理论而言,著者所言的“态度”,其实乃属比较法学中的方法问题,而其所说的“方法”,则也可以说是与比较法的方法问题密切相关的体例问题。     关于为何要采用“陈述”而非“批评”的立场,著者本身也做了说明:那是因为“本书之所陈述,诚然不以列国宪法条文的意义,或列国政制的内容为限,而往往涉及诸种政制的理论”,而且在“标举理论之时,大率兼举赞成和反对两方的见解,而且仅于陈述两方见解而止”,除此之外“极少附以评断或己见”。这是因为“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时间性与地域性,抽象的评断,不流于偏狭,即不免失之肤浅;非但无益,且有蒙蔽他人思想之虞”。     无需赘言,这里所言的“批评”,乃相当于现代比较法学中的所谓“评价”。而不做评价,实际上就意味着是采取客观中立的立场,排除价值判断的方法,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或依据,应是来自于法律实证主义有关“价值无涉性”的学术主张。在近代德国,耶利内克(G. Jellinek)、凯尔森(H.Kelsen)等公法学家,秉持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主张将事实与当为(价值)截然分开,并基于价值相对主义立场,排斥在法学中探讨有关价值的问题。而本书问世之时,法律实证主义恰好在西方许多国家方滋未艾,在宪法领域更是处于强盛时期,作为年轻时留洋的学人,本书的著者自然难免受到这些思潮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再说,最初确定这种方法的王世杰先生,如上所述,其性格本来就颇为平稳中和,按照中国旧时读书人“为人为学相为通”的道理,采取这种方法作为他的“态度”,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进言之,这种方法,迄今还仍为许多法学者在进行比较研究中所遵循,其中,一些宪法学者亦然。比如,当代日本著名宪法学家阿部照哉教授,就曾在论及“比较(宪法学)的方法”时指出:在为宪法的制定、修改或解释等实践性目的而展开比较宪法的研究时,舍弃评价是无法达到这种目的的,但是,“评价与利用只是属于比较宪法的效用”,而对于比较宪法学而言,“只要将它力图作为科学,则或许应该满足于宪法现象的分析、各自异同的认识以及异同之生成的原因与背景的探究,而止步于评价之前”。15     然而,毋庸讳言的是,现代许多专门从事一般比较法学研究的权威学者,则不太认同这种见解。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和H•克茨(Hein Kotz)就曾在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时明确指出:“对通过比较获得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评价,这是比较法工作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16 而且也是比较法学者“最有资格”做的一项工作。17 日本当代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也赞同这一点,并认为:评价不属于科学的主张,仅仅限于特殊的情形才是妥当的,比如对根本涉及不同人类文化、或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等问题的评价等,18 而前述的王世杰先生所言的“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时间性与地域性”,似乎尚不构成不能评价的理由。     反观本书所采用的方法,情形则颇为复杂,但也饶有趣味。     首先,按理说,在当时中国“预备立宪主义”的历史情境之下,正式的宪法一直尚付阙如,这意味着,宪法的制定迟早总要提到日程上来,为此,作为宪法学人,在进行比较宪法研究时,为此“实践性目的”,似乎不应舍弃在对诸国宪法的专项问题进行比较之后加以一定的评价,况且,本书所采用的那种“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之问题为标准”的体例,也较为适合做这种比较性的评价,但著者却恰恰声明要放弃这项作业。     其次,更为有趣的是,著者虽然开宗明义地交代本书的方法“是陈述的,不是批评的,”但在随后还是给自己留下一些余地,表明“陈述而外,极少附以评断或己见,”也就是说,其实并非完全排斥评价,只将其作为例外而已。然而,值得留意的是,如果细读此书,读者便不难发现,在本书各个章节之中,批判性的评价绝非鲜见,其中既有春秋笔法的表述,也有淋漓尽致的痛陈。19 如果说,增订版中所追加的第六编“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颇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点,那还不足为怪,20 而实际上,翻检王世杰先生原来的独著版,同样也是随处可见评价的笔触,甚至包括否定性的评价。譬如就在绪论第一章第一节中论及宪法修改问题时,即直截指出:“在18世纪期内,欧洲大陆学者间对于宪法修改问题,颇有几种不甚切中事理的主张”,(本书第6页;以下同)接着便列举了两种观点,然后又再次评断到:“然就实际而言,以上二说的弱点,固甚鲜明”。(第 7 页)由此我们也可看到,本书所采用的比较法的方法,固然力图接近于价值中立的立场,更不带感情色彩,但其实在评价方面上,则似乎是欲语还休,却又欲罢不能,诚可谓“道是无晴却有晴”了。质言之,欲论“本书的态度”究竟为何,则可以说:其态度并非不事评价,而是对评价本身的矛盾。     然而,本书在评价对象上,还是有所分别的。我们知道,一般而言,法学的研究对象在逻辑结构上主要包含了法条、判例、学说和相关现实(包括制度性事实)这四项要素,而以法教义学为代表的传统意义上的法学,一般均尽量回避或克制对规范(主要包括法条或已确立的主导性判例)本身进行否定性的评价,而相对不忌讳对学说和现实的批判。综观本书中的各处评价,其对象的选择也有同样的倾向,即主要针对的是西方各种理论学说以及中国现实而作分析点评。     总之,如果将评价视为现代“比较法的固有活动”,21 那么可以说,本书在方法论上对评价所抱持的矛盾态度以及最终选择的实际手法,一方面恪守了传统法学的品格,另一方面也反而切合了现代比较法的主流方法。     至于本书的体例,亦值得钦瞩。综观迄今为止各国比较宪法学之发展,其主要的体例模型,不过三类而已。其中,最为基础性的模型就是本书“初版序”中所说的“按国别为标准”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之问题为标准”这两类,第三类便是由这二者的综合而产生出的各种“复合型体例”。22 从今日的角度来看,复合型体例的开拓具有极为广阔的理论空间,其在许多国家的发展亦达到令人称羡的程度,23 但在本书问世与刊行的时代,正如著者所言,西籍中有关比较宪法的著作,不少均采用“以国别为标准”的体例,而相较之下较为先进、同时也对著者多语种要求极为严苛的体例,应算是以专项问题为标准而构筑的体例结构了。本书所采用的,正是后者。     但同样有趣的是,由于增订版加设了全书最后的第六编“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为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个体例。但所幸的是,从内容来看,由于作为主体的前面五编,依次由“绪论”、“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公民团体”、“国家机关及其职权”和“宪法的修改”构成,为此,其作为比较宪法的整个体例,可谓业已完备,所增设的第六编,仅属于一种补充,而就当时中国宪法的问题意识而言,这种补充亦殊有必要,至少并非蛇足——倾其全书之卷帙,“眺望宪政的远景”之实践性目的,最终亦存乎其间矣!          四、本书的当今价值          阅读的本质,无非是读者与作者之间就某种真理问题而在书面言语世界里的一种对话过程。尽管本书是一部问世于上世纪上半叶的旧著,但如果将其纳入现代读者的阅读范围,尤其是现代法科学人的“深读目录”,则人们可能不难发现,本书在它自身立足的专业领域里面,依然在有力地传达着某种具有当今价值的学术内涵。举其荦荦大端者,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多语种、多国别第一手权威文献的援用。     如果本书确实像部分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当下我国同行学人仍难以逾越的一座学术高峰,那么,其真正难以逾越之处究竟何在呢?笔者认为,对于当今中国的宪法学人、甚至整个法学界各个学科的同行来说,其可能正在于:作为仅由两位学者合作的一份研究成果,却能同时援引英、法、德等多语种、多国别的第一手研究文献资料,而且还是基于著者亲身游学海外的学术经历,而对同时代西方各主流法治国家中诸多有代表性学者乃至学术巨匠的权威著述,所进行的如此广泛的有甄别的征引。翻检全书,我们可以看到,其所援引的对象除了博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西哀士、麦迪逊等这些在人类宪政史上震烁古今的思想家之外,作为著者同时代或相近时代的各国公法巨擘或相近领域的名家,英国的戴雪(A.V. Dicey)、布莱斯(J. Bryce)、科勒(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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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与台湾民主化

  作者:周育仁 来源:《国政研究报告》        壹、古典民主与经验民主        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 1942)在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中,将民主理论区分为古典民主理论与经验民主理论。古典理论主要论述为:(1)假设全体选民是同质的(homogeneous),具有相同社会特质,一致具备民主制度所要求之条件;(2)民主国家公民之政治行为是理性的,且具备丰富政治知识;人民对每项政策皆有理性意见,且试图透过民意代表监督其意见是否被政府执行;(3)人民有强烈参政动机,且积极参政;(4)选民会根据某些原则作理性投票;(5)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方能祛除私欲,重视公益(吕亚力、吴乃德,1993)。        经验民主理论则立基于经验事实基础上,该理论批判古典理论:(1)缺乏实证基础;(2)过于强调民主政治之道德功能,致使人对民主制度产生不切实际之期望,因而导致失望或疏离感。经验理论核心主张为:(1)民主社会多数公民对政治并无兴趣,不具备丰富政治知识,也不会积极参与政治;多数公民对政治并无影响力,权力主要是掌握在菁英手中;(2)民主政治不需高度政治参与;适度参与即有助于维持参与和服从二种角色之平衡;为使官员对人民负责,民众应透过投票选择官员;(3)维持沟通管道有助于促使官员重视民意,确保民众对政治体系之掌握;(4)高度政治参与使社会关系政治化,对社会反而有害;(5)适度政治参与使菁英有责任确保民主宪政之成功运作;菁英必须遵守民主规2 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与意涵范与竞赛规则;(6)民众的适度参与政治,能防止菁英滥权。熊彼特认为,民主制度之主要目的应在赋予选民政策最终决定权。选民可透过选举影响政府组成,进而影响政策决定。透过选举,政府应交给获得多数民众支持者统治;惟多数之决定不必然能表现全民的意志(吕亚力、吴乃德,1993)。        贰、代议民主的特征        古典民主代表是希腊的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1。在现代社会,除规模较小的基层政治活动,或是特定重要政治议题可透过公民投票方式,让民众直接参与外,绝大多数政治活动并不具备让民众直接参与的条件2。我国在2003年通过“公民投票法”后,不断出现“公投绑大选”,直接民主沦为选战工具。由于直接民主执行成本甚高,且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克服3,间接民主或代议民主,乃成为民主社会之妥协参政方式。根据Roskin等学者的看法,代议民主有几项重要特征(Roskin et al.,2010; Ranney, 2001):        一、主权在民        政府职务或政治权力非来自继承,而系来自人民选举的支持。透过定期改选,人民得以主导官员与政党去留。惟有获得人民支持,才能续任。人民即便未直接参与政府日常事务,仍能透过定期改选迫使官员重视民众需求,并让官员了解其权力来自人民,负责对象也是人民。在民主社会,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二、政治竞争        民主社会选举应属差额竞选,人民可在不同政党候选人间取舍。若不具备政治竞争条件,人民即便有选举权,也无法真正当家作主。惟有具备政治竞争,人民才能透过定期改选监督制衡政府与官员。        三、权力更迭        民主社会没有永远的执政党,也没有永远的反对党。今日的执政党可能变成明日的反对党;今日的反对党也可能变成明日的执政党。执政党应尊重反对党,并容忍其不同主张;反对党也需承认其为少数,妥善扮演忠诚反对党角色。惟有朝野具备上述认知,方能维持民主政治的稳定发展与权力的和平转移。        四、人民代表        在代议民主下,人民选举民意代表为其喉舌,并扮演保护人民利益的角色。至于民意代表应如何决定其立场,一种看法是民意代表应根据选民意向行动。表决前应将相关方案告知选民,由选民决定何者较佳,民意代表必须根据选民决定行动。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选民对许多议题根本没意见,应由民意代表自行选择对选民整体利益最佳方案4。就前者而言,由于当选者无法掌握谁是支持他的选民,并不可行。即便可行,也不可能事事先徵询民众看法,民众也未必有能力对专业性法案提供看法。一般以为,民众可透过对政党与候选人的支持,影响政策方向。至于政策细节与具体内容,则应委由民意代表代劳。        五、多数决        民主社会民众利益不一,对政府政策自难取得完全共识,是以政府决策的原则应是多数决。在多数决原则下,少数应服从多数,多数应尊重少数。惟有些事情不允许多数决,例如不能赋予某些人较大投票权、禁止某些人表达意见权利,或是取消自由选举;更不能剥夺某些人自由,或是妨碍正当司法程序。对于绝对多数原则,如以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某些决定,兰尼认为违反人民主权与政治平等原则,使少数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能否决多数。此种否决权,使反对者的投票权大于赞成者的投票权(Ranney, 2001),似乎不公平。惟为避免宪法因为经常修改,以致影响政局稳定,透过绝对多数进行修宪似仍有其必要性。        六、表示异议与不服从的权利        政府存在目的是为人民谋福祉,若政府无法提供民众满意服务,人民自有权反对政府施政。美国独立宣言明白揭櫫“所有的人皆有革命的权利,易言之,当政府专制或无效率大到不能容忍时,人民即有权拒绝服从政府与对抗政府”;甘地领导的不合作运动与金恩博士领导的非暴力抵抗运动,均系此种权利之表现。        七、政治平等        政治平等系指每位民众皆有均等机会参与政府决策、参与公职竞选。惟这并不意味每人有相同政治影响力,因为每人资源多寡有别,影响力大小自不同。就投票而言,每一公民皆有投票权,每张选票价值亦相等,不能因贫富、贵贱、教育程度高低而有所不同。惟就参选而言,并非每人皆有公平参与机会。例如参选立委动辄需上亿元,县市长选举也所费不赀,并非人人皆能负担。        八、大众谘商        在民主社会,领导者深刻了解,若要有效施政,就必须掌握民众需求,并依民众需求作出适当回应。易言之,人民有权决定何种政策最符合渠等利益。为正确掌握民众需求,政府应透过民意调查等方式掌握民意,并透过大众传播媒体等与民众对话,政府亦可透过公听会等方式了解民意。        九、新闻自由        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民主的最直接方式,即是观察其新闻自由程度。新闻自由程度愈高,就愈民主。就我国而言,戒严时期新闻自由程度不高,报禁与警总的审查制度,严重限制新闻自由。报禁解除后,新闻自由大幅提高,对政府与领导人之批评不再被视为禁忌,此象征我国民主政治已大幅进步。有人担心新闻自由会导致媒体滥用第四权,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有人则认为不需过虑,媒体间的竞争与制衡,将限制媒体作不公正与不客观之报导。        根据以上述九项代议民主特征,不难理解民主强调的是主权在民与决策过程的公平、公正与公开,而非决策结果。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根据宪法受到限制,人民权利根据宪法受到保障,人民并可透过政治参与追求自我利益的极大化。根据前述九项特征检视我国各方面之表现,应能发现我国已具备代议民主的各项条件。        叁、宪政主义在我国面临之挑战        除上述关于代议民主特征之探讨外,美国政治学者Samuel Huntington则认为,当一国最高领导人是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定期选举方式产生,即可谓之民主国家(Samuel Huntington, 1991)。根据上述标准,我国总统自1996年起改由人民直选产生,至今已举办过四次总统选举,并在2000年与2008年出现两次政党轮替,应已符合上述关于民主国家之定义。其间虽曾在2004年3月19日出现“两颗子弹”影响选举结果的疑云,但我国民主政治并未因此重挫,仍继续向前迈进。根据Freedom House所出版的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我国仍持续被归类为“free country”5。        民主政府被认为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亦即政府权力是有限的。制订宪法目的之一就是建构政府并赋予权力。然而,有宪法并不保证宪法能被落实。极权或威权国家宪法虽对政府权力有所限制,对人民权利有所保障,惟实际运作却是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人民权利不受保障。是以有宪法的国家,不必然实施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只有政府权力确实依宪法受到限制,人民权利依宪法受到保障,才是真正落实宪政主义的立宪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6。是以民主国家领导人固需依Huntington之主张方式产生,选出之领导人及其政府还必须恪遵宪政主义规范,遵宪与行宪,方能谓之民主国家。就此而论,我国在2000年至2008年少数政府时期,由于领导人经常逾越宪政规范,致使朝野、行政立法间冲突不断,施政责任不明,导致宪政民主之倒退。        负责起草宪法的张君劢先生认为,我国宪法中的总统,是介于美国总统制与法国(指第四共和)总统制间的制度,政府体制是“修正式内阁制”(张君劢,1997)。过去经验显示,当总统与立法院多数党同党时,政府体制会因为政党政治运作倾向总统制(只有蒋经国担任行政院院长时倾向内阁制)。在同党时,无论体制倾向何制,皆能正常运作。        一、少数政府逾越宪政主义        我国自1991年起经历了七次修宪,遗憾的是,关于政府体制的争议迄今仍未根本解决。1997年修宪后,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不再需立法院同意,如总统与立法院多数党仍属同党,政府运作并无问题。惟当总统与国会多数党不同党,总统又拒绝多数党组阁时,政府运作就会出问题。无论根据宪法本文或增修条文,行政院都是政府最高行政机关,且宪法明文规定行政院负责对象是立法院,并非总统。如总统拒绝多数党组阁,不但无法落实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政精神,也将导致政府施政陷于瘫痪7。        五十年前张君劢先生就担心我国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能力,担心国人将宪法视为具文。根据宪政主义的精神,他强调政府权力应受宪法限制,政府领导人应遵循基本大法的宪法8。令人遗憾的是,五十年后的今天,少数政府逾越了宪政主义分际,对我国民主宪政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陈水扁总统所属政党在立法院席次未过半,却坚持少数政府。少数执政党为反制立法院多数在野党,乃不断透过民粹方式对立法院多数党施压,要求多数党支持执政党政策与法案,严重违背“少数服从多数”之民主原则。如多数党不支持行政院政策,即被冠以“为反对而反对”、“输不起”、“恶意杯葛”、“野蛮”等大帽子,藉此丑化在野党,也因而激化朝野政党与行政、立法冲突。        少数政府时期,行政院重大政策不但很难获得立法院支持,行政院也无法透过覆议机制反制立法院多数党主导通过之决议。覆议的原意是为解决行政立法间重大争议,1997年修宪将覆议门槛降低为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且覆议失败,行政院长也无须辞职。覆议制原是总统制产物,总统只要掌握三分之一国会议员,即便无法主导法案,也不会受制于国会多数在野党。覆议门槛改为二分之一后,行政院长若无法获得全体立委二分之一支持,就无法透过覆议推翻立法院决议。在我国覆议的经验中,2000年政党轮替前国民党稳居立法院过半多数,覆议都能成功。2000年政党轮替后,民进党少数政府除财划法覆议成功外,其余四项覆议案皆告失败,而未提覆议之决议,即便提出恐也无法推翻立法院原决议。凡此皆显示1997年修宪后的覆议制度不利于少数政府。行政院一旦覆议失败,理应依宪法规定“接受该决议”,惟实际状况却是行政院消极不执行立法院决议(如319真调会条例),以致立法院决议实施成效不彰,行政院却将责任归咎于立法院决议窒碍难行,破坏宪法中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之规范。        民进党政府经历数次覆议失败后,乃改以声请释宪或行使抵抗权等方式杯葛立院决议。此外,行政院欲推动的事项,如废核四、中正纪念堂及中华邮政改名等,由于得不到在野党支持,行政院乃迳以逾越宪政规范之行政命令强渡关山,试图回避宪法所设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监督机制。1997年修宪虽提供总统筹组少数政府机会,惟就宪政主义而言,少数政府根本无法落实宪法规范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精神。在少数政府时期,由于行政院和立法院多数党属于不同政党,也会有责任不明问题。行政院认为立法院杯葛政府施政,立法院则认为行政院不尊重立法院通过的决议,以致责任不明,影响宪法所设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机制。        马英九在2008年总统大选时宣示,其所属政党若未能掌握立法院多数,当选后将任命多数党人士组阁,此一宣示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的规范与宪政主义的精神,若能形成惯例,将有助于宪政民主的发展。马英九在2008年赢得总统大选,且其所属政党赢得立院七成席次,重回多数政府。未来总统候选人若皆能作出相同承诺,将有助于建立多数政府的宪政惯例,避免再度出现无法落实宪法所规范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少数政府。朝野政党与民众若不能记取少数政府时期出现的各种违反宪政主义之弊病,我国宪政民主之发展恐仍有变数。        二、立委选举制度之调整        上述代议民主特征中多项与选举有关,以我国而言,其中较受关注者为总统与立法委员的选举。1947年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由于内战迟迟无法改选,以致出现“万年国会”。1969年后虽以增补选方式增加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最终还是难敌民主化压力,于1992年全面改选。2005年之前,立法委员选制采大选举区与政党比例代表一票制,区域与原住民选举为多名额选区、单记、比较多数当选制,不分区与侨选为政党比例代表制,并依各政党推荐区域与原住民候选人得票比率,分配不分区与侨选名额(谢相庆,2000)。从比较选举制度角度分析,原有选制属“单记不可让渡复选区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District; SNTV-MMD),投票结果与席次分配经常符合比例性,主要政党虽可能过度代表,但小党也有一定生存空间(王业立,1999)。萨托利认为该制是一种比例代表制(Sartori, 1976);李帕特则认为该制是一种半比例代表制(Lijphart, 1994)。        一般而言,单记不可让渡复选区制有助于具有严密组织与强大配票能力的政党争取与维持稳定多数9。然而,该制存在许多问题,甚至影响到政党政治与民主发展10,例如:当选门槛低,选票基础薄弱;候选人与当选人易与特定族群或利益团体挂勾;防贿功能差;政党比例代表正当性不足;选票不等值,违反选举平等原则;容易造成同党相争,影响政党政治之健全运作;与易受非理性因素操控,影响选举结果11。        针对原有选制缺失,1996年召开的国家发展会议主张“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制度采单一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二者混合的两票制”,亦即朝向单一选区两票制方向规划,惟朝野对于应采德国联立制或日本并立制有相当大歧见。1997年修宪时,国民党主张将立法委员选制调整为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惟由于民进党坚持联立制,致未能完成选制改革;民进党执政并于2001年成为立法院第一大党后已改为支持并立制12。国民党向来主张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该党连战主席在2000年底出版的《新蓝图新动力》一书中,即明确指出立委选举制度“应调整为日本的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同时,单一选区席次应高于政党比例代表席次。”(连战,2000)历经总统大选与立委改选,国民党虽丧失执政权与第一大党优势,该党支持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的立场未曾改变。        2005年修宪结果,立委选制改为“并立式单一选区两票制”,其中单一选区选出七十三席,采相对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三十四席,以全国为选区,采取“封闭式政党名单”。为确保女性参政空间,国民党主张不分区女性当选名额不得低于一半,并顺利入宪。2008年选举结果,国民党掌握立法院七成以上席次。由于随后的总统选举代表国民党参选的马英九也获胜,进而在5月组成国民党多数政府,结束了过去八年的少数政府宪政乱象。惟就政治平等而言,由于修宪规定“每县市至少一人”,以致出现离岛选民以几千票即可选出一位立法委员,而有的县人口超过四十万人也只能选出一位立法委员,似不尽符合票票等值原则。对照美国参议员选举,不论大州或小州,每州都只选出两位参议员,此虽顾及州与州间的平等,但似也无法兼顾票票等值原则,此显示在实际政治运作中要完全落实政治平等并不容易。        三、总统直选不等于总统制        在总统选举方面,1994年修宪规定总统自第九任开始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也规定总统发布依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人员之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副署。此项调整虽削弱了行政院院长部分权力,惟并未将政府体制调整为总统制,行政院院长对总统公布法律与发布命令之副署权仍在,行政院院长对立法院负责的机制也未改变。总统直选后,有人认为政府体制已随之转换为总统制,其实不然。总统改为直接民选后,宪法并未将政府体制调整为总统制,朝野对总统制也并无共识13。        有人以为总统直选后政府体制就会变成总统制,总统所属政党就是执政党14。就他国经验观之,奥地利、爱尔兰、冰岛、新加坡与葡萄牙总统都是直选产生,但皆非总统制国家,此显示选举方式与总统权力大小或政府体制无关。总统改为直选,并不等于政府体制转变为总统制(周育仁,1996)。        就宪政主义而言,政府官员权力来自宪法,与民意多寡并无直接关系15。总统直选虽扩大总统民意基础,惟强化的系总统行使宪法所赋予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其权力不会因直选变大,也不会因直选就变成实权总统。我国总统直选后,由于宪法并未在政府体制上配合调整,总统权力与直选前其实差异不大。若无立法院多数党支持,直选总统的权力相当有限。就行政院人事而言,宪法规定是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根据司法院第387号解释文,“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则系由行政院院长依其政治理念,提请总统任命”。此明确表示,内阁人事由行政院院长主导,并对其负责,总统不应干预行政院院长人事权。在立法院多数党党魁担任总统情况下,行政院院长人事权,会因政党政治运作,实质上受制于总统。惟若总统与行政院院长分属不同政党,总统就应尊重行政院院长之人事权,否则将破坏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机制。即便总统直选后,此一原则并未改变16。        以上分析显示,总统直选后我国政府体制运作的重心仍应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只有在立法院多数党党魁担任总统情况下,才会透过政党政治使政府体制实际运作偏向总统制。换言之,总统直选后决定执政党谁属的选举,依宪政规范之设计,应是立法委员选举,而非总统选举。根据前述“多数决”原则,掌握国会过半席次的政党本来就有权主导法案决议,总统若任命国会多数党领袖组阁,行政院所提法案自然较易获得国会支持,也能落实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政机制。惟若无党籍或立法院少数党人士当选总统,又拒绝让立院多数党组阁,迫使国会多数党担任在野党,由于总统或其所属政党无法强迫立院多数服从少数,自无力主导立法院议事,政府将缺乏有效运作条件,甚至陷于瘫痪,2000-2008年少数政府的惨痛教训就是最佳的例证。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总统直选后政府权力仍掌握在行政院与立法院,总统权力依宪法并未明显扩张。总统与行政院院长之关系、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总统与立法院之关系仍维持直选前架构。李登辉总统与马英九总统具有实权,除了有民意基础外,关键还是在于其系立法院多数党党魁。陈水扁总统由于未能掌握立法院过半席次,是以即便担任民进党党魁,也无法扮演实权总统角色或主导立法院议事。一味想当实权总统的结果,就是逾越宪法所设计的“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与“多数决”原则,试图以民粹等方式对抗立法院多数党,蓄意制造行政、立法冲突。陈水扁执政期间,不断挑战宪法规范,试图以“宪政实践”造成事实,进而取代“宪政规范”,其实都有违宪政主义之精神。        四、族群冲突冲击宪政主义        吴重礼教授在《台湾民主化之经验与意涵》一书第七章“族群意识对台湾民主化之影响”指出,“台湾政治的核心议题即为族群政治”,民主化后“台湾族群议题的重要性与敏感度似乎并未降低??基于族群的政治结构,形成尖锐激化的蓝绿政党立场,近年来有益形明确的趋势,成为严重的社会分歧,阻碍社会共识的形成”(吴重礼,2011)。严格来讲,绝大多数本省人与外省人在血缘上都是汉族,只是先来后到有别而已,之间并无族群差异。如今演变成族群之争,固然与台湾光复初期二二八事件有关,政治人物的刻意操作恐怕才是导致族群冲突对立的罪魁祸首。影响所及,国民党变成代表外省人的政党,民进党则代表本省人,政党之争被不当简化为本省人与外省人的蓝绿、统独之争。所谓“台湾人选台湾人”、“卖台”的诉求,更是极力撕裂族群融合。某些政治人物与政党为求胜选,不惜激化族群冲突对立,以实现一党或一己之私。少数政府期间,执政党为对抗立法院多数在野党,诉诸族群冲突对其而言更是本小利大的手段,对在野党也产生相当程度吓阻效果。问题是:诉诸族群就如同吸吗啡一般,这也是为何在我国已然民主化的情况下,族群冲突仍不断冲击我国宪政民主之巩固。透过族群意识的加持,少数政府直接、间接冲击了我国的宪政规范,影响行政对立法之负责,并削弱了立法院多数有效主导立法之能力。换言之,族群冲突俨然已成为逾越宪政规范的帮凶。        五、媒体沦为政治工具        1988年1月1日政府解除报禁,象征我国新闻自由往前迈进。新闻自由固有助于推动我国民主化之发展,然而,诚如彭怀恩教授在《台湾民主化之经验与意涵》一书第九章所述,自由化后我国媒体出现了“政治平行主义”,媒体与政党间出现连结(彭怀恩,2011)。政党统独、蓝绿之争,也反映在媒体的立场。特定媒体政党立场分明,各拥视听大众。前述有人担心新闻自由会导致媒体滥用第四权,有人则认为媒体竞争与制衡,将限制媒体作不公正与不客观报导,我国经验显示,新闻自由似无法确保媒体不会滥用第四权,媒体竞争也无法限制媒体作不公正报导。特定媒体沦为政党传声筒,不少视听大众只会选择阅读或收看特定媒体。影响所及,媒体与民众只问政党或统独立场,不问是非。部分媒体非但无法提供正确资讯,反而试图激化政党或统独对立。在此情况下,政府或政治人物任何逾越宪政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因为“政治正确”,免于受到立场相同媒体之批判,甚至获得媒体声援。此种恶质化的媒体生态不但削弱了媒体公信力,也助长特定政党与政治人物逾越宪政规范之行为,若不能改善,必将不利于我国宪政民主之继续发展与巩固。        肆、结 论        根据《台湾民主化之经验与意涵》一书各章介绍与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已具备代议民主之各项条件。惟若以1996年总统直选作为我国民主化之基准年,迄今也只不过15年,期望我国民主能一步登天,与欧美先进民主国家并驾齐驱,显然过于理想。作为一个新兴民主国家,在我国民主化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障碍与挑战。两岸关系所引发的国家认同危机,导致统独、蓝绿、族群之争,甚至政党恶斗,凡此都不利于我国宪政民主之深化与巩固。        我国现阶段民主化,除面对两岸关系带来之冲击外,更大的问题其实来自国内政党与政治人物对于宪政规范的挑战。少数政府时期,政治人物无视于宪法的规范,一味试图逾越宪法,扩张总统或行政部门的权力,甚至试图透过民粹、族群冲突、蓝绿对峙,削弱立法院对行政院之监督制衡,或违反“多数决”原则强迫立法院多数党支持少数政府,不但不符宪法所规范“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机制,更导致责任不明,影响民众对执政党之课责,不利于正常政党轮替。        要深化与巩固我国宪政民主之发展,基本前提是政治人物必须遵守宪政规范,绝对不可企图以“宪政实践”造成不符宪法规范之事实,再以此为藉口企图否定或修改宪政规范。我们相信:惟有政治人物甘于服从宪法,愿意接受宪法对政治权力的约制,方能确保宪政民主之永续发展与巩固。马英九总统坚持“遵宪、行宪、不修宪”,我们希望其他政治人物也有相同主张,如此则国家之大幸也。        参考书目        中文部分        王业立,1999,〈立委选举制度改革之探讨〉,《理论与政策》,第50期。        吕亚力、吴乃德编译,1993,《民主理论选读》,台北:风云论坛出版社。        吴重礼,2011,〈族群意识对台湾民主化之影响〉,《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与意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周育仁,1996,〈总统直选对我国宪政体制之影响〉,《问题与研究》,第35卷第8期。        周育仁,2000,〈总统权力来自宪法不是来自人民〉,《中华日报》,4月5日,第四版。        周育仁,2010,《政治学新论》,第三版,台北:翰芦出版公司总经销。        周育仁,2011,〈行宪以来我国行政立法关系之演变─宪政规范与实际运作经验分析〉,《2011年台湾展望》,台北: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高永光,2011,〈直接民主的尝试与困境〉,《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与意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荆知仁,1996,〈宪法修改与宪政改革献言〉,《政策月刊》,第12期。        杨日青,1996,〈总统直选与行政立法之关系〉,《政策月刊》,第12期。        彭怀恩,2011,〈新闻自由与台湾民主化〉,《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与意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连战,2000,《连战的主张─新蓝图新动力》,台北:天下文化。        张君劢,1997,《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台北:洛克出版社。        谢复生,1995,〈内阁型态与宪政运作〉,《问题与研究》,第34卷第12期。        谢相庆,2000,〈立法委员选举制度改革〉,台北:智库研究报告(台北),2000年9月16日。        英文部分        Freedom House, 2011,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http://www.freedomhouse.org/images/File/fiw/FIW_Overview_2011.pdf.        Huntington, Samuel P. 1991.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OK: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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