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

共识网 | 董彦斌:从1954年宪法看中国的宪政之路

  评议人:胡永恒 昝涛 盛洪 赵农   张曙光:   对453次学术论坛,今天我们请到董彦斌博士做主讲,讲的是从1954年宪法看中国的宪政。现在宪政又是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但是又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话题。讨论也是一方面,实事可能更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情,中国的宪政,从清朝末年开始的一些改革,就在说这个事情。但是到今天看来,仍然没有过时,看来是一个相当艰难的事情。董彦斌是《中国法律杂志》的总编辑,对这方面有很多思考和研究,我们今天请他来讲这个问题。   董彦斌:   谢谢各位老师!今天回到天则所,我的故乡,感觉一方面很亲切,另一方面有些紧张。今天汇报一下我的学习心得,《从1954年宪法看中国的宪政制度》。   分五个部分,做总的评分和现实,做一个相结合的讨论。   引 言。   从中国古代的模式讲起,最近网上流行一句话,说北大的保安喜欢问人一句话“你是谁?从哪来?要到哪去?”这是中级的问题,在宪法来说,也要说一下,宪法是谁,从哪来?中科院的研究学者叫郭服,受邀请去英国做中国动物史研究,重要的文本就是山海经,他研究山海经的过程当中觉得很痛苦,理解不了上面画的动物,有的动物是两个猪的结合,有些时候不是单纯的两个猪,是一个猪有两个头,现实当中没有这样的动物,郭服不能理解,后来看了图腾的书以后,这个是图腾的一个拼接,一个部落,本来有一个图腾,后来两个部落结合,大家互相彼此吃不了,只能做一个拼接,这个拼接有时候是简单的拼接,一个猪的两个头。还有一种拼接是另外一种拼接,闻一多提到,人是有不同的图腾揉和而成的一种综合体。龙图腾在我看来就是一个中国古代部落联合形成中央政权的,龙图腾就是中央政权的形成,有点像美国的建国,也像中国很多时候的建国。   如果说在龙图腾过程当中,中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国家的契约,或者说是正规的契约,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从此没有形成一个约束,中国古代有所谓的左史记言,右史记件,上世纪春秋,一个记载言论,一个记载事件,但是没有这样记录正式契约的官员,能够让我们看到那个时候权益跟权益之间是形成什么样的关系?没有这样的传统,就变成了一种基因,一直到了近代,才得到改观,但是改善的并不理想。   临时约法大概跟刚才说的过程有点像,但是临时约法这样的信条,受到的时间非常多。以此相悖的就是另外一种模式,中央政权向地方政权的统摄。这个时候形成一种中央王权,中央政权为什么请示?寻求中央政权集中过程当中的一个产物。   关于五四宪法的一个具体形成过程,最近几年来,有很多的学者,都共同之向了同一件事情,这就是斯大林在1952年的时候,向中共中央建议,中国要制宪,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政治系的张民,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他们都指定的共识。   在我看来,形象的过程,没有这么简单,不认为他们说斯大林的建议是五四宪法形成一个唯一的,或者说是直接的原因,我认为它只是其中的一个小插曲而已,如果只看文本,这件事情有一个孤证,52年的10月,按照毛泽东的要求,通过书信的方式,向斯大林请教,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订宪法,这个事情在刘少奇建国以来都有记载。刘少奇说,目前党内制订宪法问题,中国是不是要急于制订宪法?还是要考虑?因为中国已经有了一个共同纲领,成立过程当中,各个阶层当中有很高的威信,我们能不能考虑在过渡的时期不制订宪法。在刘少奇跟毛泽东写信的里面,记录了斯大林的话,说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就可以用两种说法向东农群众反对你们,第一,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第二,你们国家没有宪法。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自刀上,是自封的,所以你们应当从敌人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借口。你们制订的宪法可能是一个粗制品,但是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   在我刚才提到的这几位学者看来,都把斯大林的这些话当成了宪法制订的原由。93年的年初,人民日报社论,当年设定宪法,1953年出了一个宪法,已经成为当年的一个三大任务之一。在我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第一,制订宪法对中国共产党来说不陌生。1931年的时候,就制订过中国苏爱林,当时跟苏共有很多的互动,最终宪法的制订是毛泽东,请一位叫200台的,刚刚从苏联回来,在苏联干过法律顾问的人,毛泽东统筹来做。当时跟上海的临时中央的联系都非常少,因为交通不便,通讯不变,周恩来当时起草一些对宪法的一些要点,怎么统筹之下,宪法引出来了。1947年,在周恩来的交待之下,作为中央法律问题研究的主任,也曾经起草过全国性的,后来根据毛泽东跟刘少奇的指示,他还起草了两部,一部就是跟时代结合比较紧密的,另外一部是指向未来的,1947年局部不明朗,马上宪法草案,刚刚写出来,毛泽东先把它搁置起来,后来宪法草案几乎没有被提起过,这件事情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制宪不陌生,而且还很准确,1947年的时候,就想制宪了。   在我看来到事情进展到1952年,也就是说刘少奇代表毛泽东向斯大林请教的时候,其实中国方面制宪的呼声非常局限了,这也是为什么刘少奇在报告当中批评了有人想继续维持共同纲领的这样的说法。他说有一些人希望永远保持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有一个共同纲领就够了,还何必需要宪法?   刚才我说的那几位学者,细读刘少奇起草修改的报告,如果只看文字,这两句话,刘少奇自己在跟自己打架,的的确确在他们这儿已经做了筹备宪法的权利整合工作。当这个权利已经整合的差不多的时候,制订宪法就可以说顺理成章了。他们整合的几方面的权利。   第一,中央和地方。最大的表现就是要解除五大行政区,分为两个过程,一个过程先把五位首长,大行政区的书记调到北京来,这个刘少奇在1952年的夏天,曾经有过一个关于加强党中央办公机构的报告,杨少坤和安子伦起草,刘少奇批文的,各方面要求中央的领导更加集中,中央的办事机构不能适应这样的要求,所以明年初将中央局的抽样,加强领导。在这个过程提出做计委,提出设计一个后来没有出现的一个部,1952年的时候提出中央要设立一个政法工作,之后没有出现,没有采用,他们已经准备让红珍调任政法工作部。   后来的高饶事件,不管是明显的,还是潜在的联合,这都让中央感到一种地方权利对于中央的威胁,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到了宪法快颁布的时候,中央文件行政区就撤销了。所以这是中央的地方。党中央和政务院,1953年的年初,随着新税制,要增加税收,当时税收总额下降,要想办法多弄些钱,这个新税制定出来以后,没有向毛泽东、书记处汇报,自己下发的,经过批示,所以当山东省的一个领导人要向农工写信以后,刘通表示新税制怎么回事,不清楚,但是现在很乱,据此周恩来很简单,马上起草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的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轴额来说,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危险的今后政府工作当中的一切的主要的重要的方针,重大计划和事件,经过中央批准执行以后,再执行。之后他分了各个口的工作,分给不同的人去对中央负责。而周恩来本人,只负责一个外交工作。其他工作分配给其他人。他通过毛泽东跟周恩来这样的一种彼此的表态,确立了一种党中央对政务院系统的这样一种统摄。   行政权和司法权。在1952年的时候又注重司法改革运用,这个司法改革跟我们今年的司法改革含义完全不同,这个司法改革主要是为了从旧,把国民党的旧法人员解放思想,全部从新的系统里面都除掉。   作为一位算是比较熟悉法律工作的老人,也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还给刘少奇写请示,是不是把所有的国民党全部调过来,刘少奇说不能做,已经形成党对司法权的一种绝对的领导。从国家和社会层面,通过抗美援朝整合人心,抗美援朝1979年对于自卫反击站,有点一举同工之处,用一种暂时的形式,来聚合人心,自发和被动,必须符合一种思想。   三反五反,针对资本家的,刘少奇在写给斯大林的信里面说了,经过三凡五反以后,资本家被孤立,威信大大降低,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当时听到过很多让人很伤心的事情。经过这些整合以后,他们最终需要一个文件,来确认这样一个整合的成果,这个成果最好的表达就是宪法,中国中央领导人自己已经产生了,无非是通过向斯大林讨教的形式,让他获得一种国际上的确认。   制宪,基本的过程就是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决定,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宪法,时间很短,几乎斯大林的建议,马上这个决定,因为一切都准备就绪了,12月1日,中共中央又下发一个通知,在1953年召开多数大会,会上将制订宪法。   1953年的1月1日,人民日报通过宪法作为三大任务之一。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二次会议,通过了这个组的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毛泽东是主席,政协的,中央人民政府的,各个最高机关的领导人,都包含进来了。但是,实际上真正起草作用的人,发挥作用的人,应该说还是毛泽东跟他的秘书,在陈伯达的最后口述里面,起草的这个功劳放在了自己的头上了,毛泽东这样说,说陈伯达的惨案系被废弃,不管怎么说,还是毛泽东通过他的秘书,把这件事情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上了。   这就跟之前的几个中华民国的证券成立初期的几个宪法,起草过程,形成很鲜明的对比,临时约法的起草,很多人误解临时约法是第三题材,很荒唐,去年写了一篇文章,当时临时约法的起草恰好是参议院,极力排除孙中山对宪法的影响发挥作用,孙中山在要制订宪法的时候,政府组织上的草案,你这儿起草宪法,有一个要起草的东西,给你们做一个参考,参院马上恢复,立法制宪这是我们的职责,议会的职责,不需要行政权的参与,你们的东西全部做好。这是1912年1月底的时候。非常强的宪政意识。但是孙中山没有办法,通过同盟会的会员发挥作用,他毕竟是同盟会的首领,他既是同盟会的成员,又是各个省派来的代表,如果是按照我刚才讲的这种模式,地方有很大的权利,中央政权就是联合起来,各个省的负责人,对于他派来的代表,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哪怕就是说这些被各个省派来的代表,首先还是听各个省的意见。   起草的时候,当时出现了一种割裂,这个割裂,因为宋佳人去世以后,二次革命爆发,很快就被袁世凯镇压了,形成了国民党跟袁世凯之间无法弥合的这种分歧。就是想通过起草宪法来约束,袁世凯曾经派了八个代表,想在起草委员会上表达他的意见。所以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这是作为最高领导人的孙中山和袁世凯,几乎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而我们理解54年的宪法,主要是由他的秘书班子办成的,经过讨论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饰。这个是领导武装力量呢?还是领导武装部队呢?给了这样一些问题,还被叶圣陶先生给否了,叶圣陶说,既然在宪法别的条文提到说,可以影响社会各个力量,你的力量也是可以被引导的。所以把这种宪法起草牢牢地掌握在最高领导人的手上,的确是54年宪法的一个特点。   54年宪法,在制订过程当中,第二个特点就是宪法资料,毛泽东当时提出来让准备了很多的参考资料,你看他说,1936年的苏联宪法跟斯大林的报告,1947年的蒋介石宪法等等,很多的宪法资料。但是按照大元教授采访,当时董成美教授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拿来看,但是不可能成为宪法题材过程当中的真正的参考,我们在1954年夏天,作为宪法修改的报告的时候也提到了,我们在参考资料里面,不会去把人类文明切割成两部分,我们只选择东方的东西,不会选择西方的东西作为参考。   第三,排除法学家的作用。刚才说钱生生是一个起草的顾问,周董生国家法学家也是,当时的陈军如,作为院长,他就是很合适的人,讨论国民党30年代宪法影响的文章,这样的人是灿若星辰,毛泽东也好,几位律师也好,本身不是学法律的,实际上可以说都是现学的,对于政治,对于中国要走什么样的人,在当时来的时候是有决策权的,但是对于宪法本身他的原因是什么?我想不会有太多的知识。   内容上面的过渡,再后来严重损害的宪法的威信度,宪法的条文即使起草,也过时了,所以他反反复复的强调。尽管他说宪法是一个总的章程,大概等社会主义建成的时候,一些宪法有些不适用,到时候会有新的宪法。眼下的宪法就是失去尊崇的一种福语。实际性、过渡性,纲领性,还能指向未来,这是一个过度时期,这也回应了要整合中央权利,做一个整合中央权利过程中的一个文本,至于中央权利整合,进一步整合以后,可能这个宪法就失去了他的十一五基础了。   还有就是说五四年宪法,他限制了少数派的权利,刘少奇在宪法起草的报告当中明确的说,他说由于现在的各种的具体条件,我们在选举当中还必须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思想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用这样一句话,直接把这样一些少数人,也曾经是社会精英的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府的权利就被剥夺掉了,排除了政治生活之外。   这个也让我想起了民国初年选举的时候,当时采取选举的办法,他当时是现选制,他的现选,主要是基于学历,就是说一个人必须,我记得好像是小学毕业,才能拥有这个选举权。哪怕是说,他需要是一个有产者,这都比剥夺封建地主的官僚资产家强。54年宪法的一个小特点,用张幼仪的话是立足全语话,这是1949年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易改以往风格,看得出来,他还是求得公众的认同,尽管是一个很小的特点,也能反映他的这种心态。   54年宪法有它的可取之处,一个就是它在起草的过程当中,我说的可取不限于接下来说的两条。一个是有一定的民主成份,毛泽东本人是不赞成有这一条的,但最终宪法里面还是写上了,有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另外一条就是罢工,毛泽东在56年的时候,曾经提出来,我们宪法当中没有罢工,我觉得应该有,这一条到了1975年宪法制订的时候,张春夏按照主席的建议,宪法修改增加了两条权利,人民有大字报的权利,再一个有罢工的权利。毛泽东本人的意见在小的方面,也不是全盘被采纳,也有些跟他出入的地方。   还有就是说,很重要的一条是一个过渡的,确认了当时的一种状态,现在来看是很积极的,就是土地私有制。54年宪法规定是私有制,这都成为我们现在对土地权利进行讨论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反文本的一个基础。54年宪法颁布以后,中央最初也是开足了马力来宣传,有一篇留白的文章,写着一个报道,叫做举国欢呼的时刻,用了诗意般的语言写了对宪法的意思,三点钟,一阵掌声把六万人的心,像春天的花朵一样展开了,我们的毛主席站在了全国人民的岗位上。“亲爱的同志,你知道吗,在这庄严的时刻,我们的朋友在用希望的眼光看着我们,我们的敌人在用凝聚的眼光看着我们,我们决定一个重大的事情,六万人走向永远革命的道路,1949年毛主席庄严宣告,今天站立起来的中国人,得到了第一次丰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宪法。我们6万人心理的深处表明一个决心,我们热爱宪法,我们要把宪法变成一个实际的行动,等等。”

阅读更多

共识网 | [专题]“向现代化转型的宪法与宪政——82宪法颁行30周年研讨会”

2012年3月24日—25日,共识网在武汉举办了主题为“向现代化转型的宪法与宪政——迎接82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研讨会,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航空航天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参加了研讨。著名宪法学家李步云先生,童之伟教授,秦前红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2012年是极其重要的一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12年召开,今年又适逢邓小平“南巡”20周年,“82宪法”颁行30周年。“82宪法”颁行和邓小平“南巡”都是具有历史标杆意义的重大事件,前者昭示了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后者则坚定了走市场经济道路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步伐……【 详细 】

阅读更多

宪政三元:自由、自治、民主

  ——为吴稼祥《联邦化:中华第三共和国之路》而作       我和吴稼祥认识快二十年了。在1980年代后期,稼祥一方面在体制内当着高官,一方面和学界、新闻出版界频频互动,不断发表他的标新立异的文章。这是当时政治上、理论上生动活泼的一种体现,进入1990年代后就很难看到类似的情形了。稼祥宣扬新权威主义,我是不赞同的,当时曾在《经济学周报》上组织文章批评他的观点。       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19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与1990年代的新威权主义,表面上看有一种相似性和连续性,在精神实质上却是南辕北辙的。稼祥当时心目中的典范是伏尔泰,在绝对王权主义的庇护下反对封建制度、贵族阶层和宗教不宽容,首先确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实行主权在民、政治民主化打好基础。由于在“新权威”的外衣里面有一颗追求自由民主的心在跳动,三年面壁后从新权威主义者转变为联邦主义者,就不难理解了。以何新为代表的新威权主义则不同,他们明确反对自由主义,鼓吹国家主义;他们要的不是支持自由化的“新权威”,而是能够使中国在世界上称王称霸的“秦皇汉武”、 “一代天骄”;他们对发挥中国劳动力资源禀赋优势的市场经济不感兴趣,却看好统制经济、军备竞赛;他们厌恶不利于“统一意志”、“凝聚国力”的种种“噪音”,要求用“镇制力量”来保障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主旋律”,谁不赞成他们就给谁扣上“汉奸”、“卖国贼”的屎盆子;他们所谓的“新”威权主义,旨在用一种国家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的“新”意识形态来取代一种国际主义的“旧”意识形态,“镇制”的功能则维持不变。1989年事件对当代中国思想史的演变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19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不同于1990年代的新威权主义,1980年代末的激进主义、保守主义、中庸主义的涵义也不同于 1990年代的激进主义、保守主义、中庸主义。       稼祥在本书中用清新易读的语言着重阐述了两个概念:联邦主义和联邦制。这种文体自然限制了对学术严谨性的要求,在稼祥对联邦主义的众多解说中,我比较赞成下面的说法:“联邦主义的核心思想是自治”。联邦制则是根据联邦主义原则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中的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逐级自治的国家虽然不都是联邦国家,但联邦国家一定是逐级自治的。” 联邦主义即地方自治原则是普适的,除了像新加坡这样的岛国和城市国家;联邦制则是特殊的,虽然在大国中比较普遍。在当今世界约200个国家中只有28个联邦制国家,但它们占了世界二分之一的土地和三分之一的人口。世界领土面积排名前7位的国家(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巴西、澳大利亚、印度),除中国外都是联邦制国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国家(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巴西),有5个是联邦制国家,印度尼西亚也正在考虑是否改为联邦制。此外,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苏丹)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尼日利亚),欧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德国),也都是联邦制国家。托克维尔说:小国总是要自愿联合起来,或者被人联合起来而成为大国,创立联邦制就是“为了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       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出现了明显的趋同。前者由分散走向集中,后者由集权走向分权,演变的结果是实同名异、大同小异的合作与平衡型的地方自治格局。喻希来在《中国地方自治论》中指出:美国的“竞争型联邦制”,德国的“合作型联邦制”,英国的“完全的地方自治”,法国和日本的“不完全的地方自治”,经过历史的演变,已经成为在实质上同类的地方政府制度,用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的说法,可称之为“复合共和制”的地方政府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权,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划分明确的事务范围,并且在各自事务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宪政保障或政治实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随意干预,使之不能单方面削减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项上联合作业或混合财政。因此,如果中国今后放弃单一制而选择联邦制,必然是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       按照王丽萍《联邦制与世界秩序》一书中的观点:联邦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以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为目的,是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民族主义;与此同时,它又是一种从分散到集中的制度,由于受到历史(四分之三的联邦国家有殖民地的历史)、自然、民族、政治文化、经济和阶级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时候以意识形态的联邦制为基础的制度形态的联邦制成为民族国家构建中惟一可行的选择。中国与那些“先邦后国”、“先国后邦”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不同,它有根深蒂固的文化民族主义传统,也曾长期是一个单一制大国,如果中国实行联邦制,惟一的理由是出于海峡两边和平统一的需要。大陆与台湾在联邦制基础上实现“一个中国”,并不意味大陆本身先要实行联邦制;如果大陆本身不实行完全民主化,仅有“闽粤自治”也不足以解开“台湾死结”。台湾的联邦制度、港澳的准联邦制度、西藏新疆等地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陆其他省份的州府自治制度,各种不同的地方制度可以并行不悖,但都要遵循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这将是一种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特殊政治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政就是限政,尤其是限制中央政府的权力。宪政的施行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领域。仅与个人有关的事,由个人自己作出选择,这就是自由的原则。仅与一个社团、社区、地方(统称为人群)有关的事,由该人群自行决定,这就是自治的原则。与一个国家所有人有关的事,由全体选民及其选出的代表决定,这就是民主的原则。上述三个领域的边界是不清晰的,因此需要有一个处于权威地位的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就事论事地不断审核与界定上述三原则的各自有效范围。        邓小平在1979年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了现行体制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在这里要提出未来中国宪政体制的 “四项基本原则”,即:第一,自由原则;第二,自治原则;第三,民主原则;第四,以上三项原则的位序原则:可以在个人自由范畴内解决的问题,不诉诸于社区自治或地方自治,可以在自治范畴内解决的问题,不诉诸于全民民主和中央治理。宪法解释和审查机构(法院、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应根据位序原则来处理涉及人权与主权、地方与中央关系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纠纷。       上述第四原则关注的是自由、自治、民主在广义民主价值体系中的相对权重与优位次序,而不是在实行政治转型中的时间先后顺序。我注意到,作为一个新权威主义者的稼祥提出了“先自由化,后民主化”的战略,作为联邦主义者的稼祥则提出 “先联邦化,后民主化”的战略,稼祥似乎对当下就实行民主存有一种深切的忧虑。我不赞成“唯民主论”和“(民主)制度决定(一切)论”,也不赞成作为实行民主前提条件的“经济决定论”、“文化决定论”和“(教育)素质决定论”,但尊重体制内外所有提出负责任和具有建设性的民主化战略的人士。我期待稼祥在下一本书中,能够奉献他长期以来对中国民主化系统思考的结晶,并与不同意见展开积极与深入的对话。      http://zhengyjz.yo2.cn/articles/%E5%AE%AA%E6%94%BF%E4%B8%89%E5%85%83%EF%BC%9A%E8%87%AA%E7%94%B1%E3%80%81%E8%87%AA%E6%B2%BB%E3%80%81%E6%B0%91%E4%B8%BB.html

阅读更多

共识网 | 田飞龙:政治宪政主义的一次思想穿越——博士论文后记

   这是一篇酝酿已久但仍不满意的论文,它大致记录下了我在北大求学六年(硕士两年,博士四年)的主要理论思考。六年前,自己还是一个刚刚走出“大山”的农家子弟,石头城的大学岁月留下了诸多美好的情感体验与诗意碎片,但还不可能熏陶出相对成熟的理论品性与学术取向。我主要不是带着系统化的法学知识,而是带着年少轻狂与诗意浪漫从“星湖”跳跃到了“未名湖”。不意间,六年弹指挥去,但记忆犹如在昨,历历醒目。随着学术进程的展开,诗作渐少,论文日多,渐然明了“诗人读心,常人读书”的对峙法则,也就顺着学术理性的轨迹成长,不再一次次地“为赋新词强说愁”。然而,早期写诗的经历与文学化的倾向还是深刻影响了自己的思考方式和行文风格,比如对理论的兴趣超过实证,比如讲求论断的明确性与行文的流畅性而相对弱化了严格的学术考据与论证。然而这是一个学科细化与专家迭出的时代,这样一种思考与论说方式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幸好中国历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现代化过程中的自主与坚韧非寻常转型国家可比,其思想变数与制度变数非寻常政治科学框架可纳,故也就为某种喜好思想性与综合性取向的学术生产方式保留了一定的进取空间。   这六年,我在北大与北京的双重氛围中成长。硕士两年,我被北京空前活跃的公共思想氛围所吸引,除了正常修课之外,在左翼的“乌有之乡”和右翼的“万圣书园”相继连续参加了一年多的讲座和研讨类活动,较为平衡地了解与吸收了左右两翼对中国政治社会问题的不同观点与立场。同时,我的写作热情转向了网络评论,对不限于法律事件的宽泛社会事件展开理论分析,至今还觉得那是一种没有任何发表负担或意图的、真正无功利的“网络抽屉”式写作,逞初生牛犊之气,无门无派,快意恩仇。这一时期,我的公法学专业兴趣开始受到陈端洪教授主持的“北大公法读书会”的深刻影响与塑造。这是一个特立独行、思想深邃、风骨傲然的公法学者,暗合着北大百年传统的依稀残存。北大六年,我连续参加了四年多这样的读书会,直到陈老师借调到中联办开始现代“叙拉古”之行为止。真正的理论是有温度的,是濡染了人世冷暖与时代焦虑的,我理解、支持并期待着陈老师的这次政治远行,我深信,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仕途”之举。   选择“政治宪政主义”作为论文题目多少有些离经叛道。2008年8月,陈端洪教授发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国内的政治宪法学与政治宪政主义开始正式树立学术旗帜。在此之前,我通过公法读书会上对主权理论文本的阅读以及研修陈老师的公法课程,对其政治宪法思想已经有所把握。该文发表之后,北航的高全喜教授迅速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跟进,对陈老师论文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进行了自由主义的制约与重构,青年学者翟小波博士也积极整理自己的相关政治宪法研究成果并结集出版。北京法政学界的这一学术动向很快引起宪法学界内部乃至于政治思想史学界的关注,一系列学术对话渐次展开。但是,由于主流进路的话语体系相对封闭,而政治宪法学的学术建构也还不充分,这些对话呈现出很多的理论误解乃至于对立。我基本上全程参加了这些学术对话过程,深感有必要为“政治宪政主义”提供一个理论导论,将漫无边际和学术体量尚不对称的“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之争引向中国宪政转型的历史脉络和世界宪政思想的体系脉络之中,并尝试性地解释与阐明中国宪法文本中被遮蔽的“政治宪法结构”。另一方面,论文的选题还与硕士阶段参与导师王锡锌教授的公众参与项目研究有关,在我看来,中国的行政过程日益呈现出强烈的政治宪政主义倾向,而以司法为中心的主流进路无法在理论上有效解释与引导这一倾向。在攻读博士阶段,王锡锌教授继续吸纳我参与这一主题的研究与实践项目,并提供机会支持我赴湖南长沙县挂职,直接参与和指导“开放型政府建设”。我试图将王锡锌教授倡导的“新行政法”作为政治宪政主义的一种制度形式来处理,这在我的论文中有着显著的体现。作为博士生导师的张千帆教授非常宽容地允许本人从事这一论题的研究,并基于其美国宪法学的厚实背景和比较宪政的丰富知识而对本文之写作与修改提供了实质性指导与支持。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非常欣慰地发现,张老师在司法审查的经典研究之外,开始关注政府信息公开、公共决策民主参与、民间宪政主义等政治宪法学的论题。在针对论文初稿的修改意见中,张老师提出建立成熟的民主制是中国宪政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张老师还在学术文献上给予本人以非常宝贵的支持。在读博数年间,我还有幸连续参与张老师的课题研究,主题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土地管理与农民权利保护等,这些具体宪法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本人在理论上的虚浮倾向。张老师近来还将学术研究延伸至中国古典政治哲学领域,而且在大量学术写作之外还能够持续从事公共评论写作,这种真诚而卓有成效的知识探求与社会服务精神对本人很有激励。   论文从选题、文献搜集和具体写作与修改的整个过程都得到了本人的博士生导师张千帆教授、硕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以及主持“北大公法读书会”的陈端洪教授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他们的鼓励与支持,本文是不可能顺利完成的。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罗豪才教授、袁曙宏教授、姜明安教授、湛中乐教授、沈岿教授、王磊教授、甘超英教授也通过课程讲授、课题研究、会议讨论等各种形式为我打下了一个相对坚实的公法学术基础,在此深表谢意。北航的高全喜教授对于本人的学术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帮助与影响,他的厚重博识与循循善诱渐然将我引向了一种宽泛的“法政思想”知识脉络之中,论文在思想史上的线索把握与知识整理受到他的重要影响。翟小波博士也许是对本人的论文写作给予最为直接与热情之帮助的人,在肯定我的学术热情与灵感的同时,也不忘提醒我注意抑制情感,强化学术论证。北大公法专业已经毕业的师兄师姐们也给予了我相当的爱护与帮助,他们包括但不限于何海波博士、张?博士、韩春晖博士、毕洪海博士、杨利敏博士、毕雁英博士、牟效波博士、成协中博士等,尤其是韩春晖博士,他对我的论文初稿提出了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修改意见,令我十分感动。我的师弟曹旭东博士、陈燕博士、郑磊博士、杨尚东博士以及北大哲学系的邬蕾博士、张绍欣硕士也予以必要帮助,与他们时常发生的讨论让我获益不少。北京之外,我在南大时的老师赵娟教授、吴卫星教授、肖泽晟教授也一直予我以关心和支持,还有童之伟教授、卜安淳教授、邓联繁教授、田雷副教授、蒋清华讲师、方铭讲师等也从学术上对我帮助甚多。在专业之外,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周林刚博士和中国产经研究院的陈首博士、《观察与思考》的孙艳兰编辑、《改革内参》的毕竞悦博士分别在我的学术翻译和专栏写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另外,我还要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周威老师和李建新老师,他们在我参加郑州大学边沁法哲学国际研讨会之际热心安排了一场以“政治宪政主义”为题的学术讲座,这使得我有机会第一次较为正面地阐述我自身的政治宪法学观点,那里的学生的求知欲让我感动,而这还是5月11日故事,我的论文刚刚通过匿审,还未组织最终的答辩。同样感谢郑州大学法学院已毕业执教的吴礼宁博士和尚未毕业的程雪阳博士、吴乐乐博士和王圭宇博士,他们是我很好的学友和酒友,他们的不限于学术层面的热情始终透着中原腹地的那份基于文明故土的敦厚与纯朴。我无法一一列出所有对我六年来的学术成长给予各种形式帮助的师长,我的回报只能是我不懈的学术努力与真诚的社会服务。   这六年的成长显然与家庭的默默支持和无私奉献密不可分。农家子弟的求学之路有着别样的艰辛,而自己因为长期求学一直未能在物质与具体照顾上尽到对父母的孝道,这是我一直深感遗憾与愧疚之处。也许最好的回报还只能是《春晖-致母亲》与《去飞-致父亲》这两首诗中寄托的感恩与思念。当然,即将毕业的我再也不能推迟孝道的责任了。在爱情与婚姻上我也算是幸运的。妻子王又平女士是我2006年初认识的,至今已有六年,正好与我的北大求学生涯相伴随。为了支持我在北京的学术与事业发展,她在山东大学硕士毕业之后毅然放弃了回青岛就业的大好机会来到北京。她是一个心思细密、本性纯真且颇有理想追求的人。然而北京的竞争毕竟过于残酷,她的发展也一直不大顺利,但她坚持下来了。2009年的第一场雪来得很早,11月1日,在漫天飞雪的纯洁诱惑之下,我们第二天就去登记,一个新家在北京出租屋里诞生了。2011年3月底,小儿皓轩降生,新家一下子立体化了,无比的喜悦与充实。为了支持我的论文写作与事业发展,她以及双方父母承担了主要的养育责任。多少个日日夜夜,白天我埋头读书写作或穿行于学术讨论场合,夜晚则参与小儿的呵护与早教。然而我还是感到遗憾与愧疚,在皓轩特别需要我更多父爱的时刻,我却不能够从容地相伴左右。如今,1岁多的皓轩已经能够蹒跚迈步并发出“爸爸”、“妈妈”的天籁之音,开始形成独特的姿体语言与情感表达方式。这些欢乐也同时意味着更加全面与实在的责任,再也无法逃避,再也不愿意逃避。   在料峭的春寒里,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将论文奉上,它是面向诸多层面的一份答卷,它就像新生儿一样,在接受鼓励与爱护的同时,也必须基于进一步成长的理由而接受应有的检验、批评乃至于挑战。这也不可能是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在求学的六年之中,由于自己的个性原因和诸多事务的插入,在理论阅读与学术历练上欠债颇多,在论文的具体写作上也还不可能完全克制诗意干扰与文学倾向而秉持一种相当的冷静与理性,尽管这些印痕未必不好,且没有这些印痕也未必就能够带出充分的论说灵感,但这一倾向显然需要更进一步的严格学术历练予以成熟克制与转化。   感谢匿名评审中的校内外五位专家,他们非常宽容我这位后生,对我的论文网开一面,因为从选题开始就不断有人提醒我论题本身存在“学术不正确”的风险,即使选完题,在写作上也需要尽量收缩锋芒,然而我的秉性和对知识的真诚决定了我尽量在论理的轨道上不避锋芒,但也确实比平时更加重视其他进路的论述与观点,更加重视材料的准确使用并强化论证。感谢参加我的论文最终答辩的六位教授,他们是:郭道晖教授、张千帆教授、熊文钊教授、马岭教授、蒋劲松教授和王磊教授。本来以为最终答辩并不会很激烈,结果要比预答辩激烈得多,或许是校外专家占多数的缘故,或许是本校老师希望在最后环节尽最诚挚的批评与提醒责任的缘故,他们的所有批评和意见都相对中肯和切中要害,尤其是蒋劲松教授对我的论文准备了长达两页的评论意见,细致入微,令我感动之余却不敢轻松。这些意见是对我这篇试图体系化但还很初步、洞开诸多意向与问题却处理得不够精细的论文的最为集中而系统的诊断。由于我的论文本身的论述面很宽,他们的问题与意见中有许多不仅仅是针对我的论文,而指涉到了中国宪法学的几乎全部的根本性理论疑难。答辩顺利通过,但就如我的导师张千帆教授在最后的总结中所说的:与其是一个结束,不如是一个开始。导师近来的思考和语言越来越哲理化,想必是学术积淀和人生历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我很敬重。总之,从预答辩到匿名评审再到最终答辩,在程序顺利开展和结束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中国宪法学的一种宽容精神,以至于我这篇任性之作仍可获得一定的赞誉,任可忝列中国宪法学博士论文之列,仍可落入学界若干前辈的进一步期待之中。我将这种宽容理解为一种激励,在此种氛围之下,中国宪法学或许仍是富有潜力和希望的。   这是博士学术生涯的一个必有的交代。在我看来,它的开启意义要超过总结意义,它提供了一个起点,一个可能意味着荣誉或耻辱的路标,然而我心真诚,对知识与真理的探求始终处于一种真诚状态——这是我的自许,也是我在学术上继续前行的根本精神理由。   一个段落要结束了,重新静静地坐在已相守六年(硕士+博士)的书桌前,内心几多澎湃。这就像一次思想的穿越,穿越中国宪法学种种的论述丛林,穿越百年来中国艰苦卓绝的立宪与建国,穿越欧美政治宪政主义的历史脉络与思想结构,穿越自身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前沿上的知识步履与捉摸不定……穿越而不迷失,应物而不累于物,这需要一以贯之的持守!   田飞龙   2012年5月31日   改定于北京大学畅春新园宿舍

阅读更多

张千帆 | 宪政民主是中国最大公约数

2012年06月11日 11:42:46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思想界异常活跃,大有重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势。不仅通常被认定为“右翼”的学者一如既往地倡导自由主义,而且执政党内也出现了回归“新民主主义”的声音,民间的温和左翼学者则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学术思想的繁荣当然是一件大好事,标志着中国大陆言论自由的改善和社会意识的多元化,也昭示着正统意识形态垄断的终结和社会大变局的开始。不论这些学说是“对”还是“错”、对中国未来发展“有利”还是“有害”,它们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表达的自由。它们的存在和发声本身就是中国改革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明证。     然而,良性的社会变革是需要一定的政治共识作为基础的。即便在观念高度多元化的自由社会,依然存在超越左右分野而为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底线共识,如共和、民主、法治、分权、平等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许多人误解自由社会就是绝对自由、莫衷一是,其实这样的社会是无法持续有序生存的。一个没有底线共识的社会必然一盘散沙、各自为战,虽然看上去自由浪漫,但是这样的“自由”意味着社会失序,因而必然只是昙花一现。事实上,在没有相互尊重、公平竞争等底线原则维持的情况下,意识形态之间的竞争往往蜕变为学者们攀附巴结权贵的竞争,学术话语很快蜕变为权力话语,最后和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或清末民初的各种思潮一样,统统为不受任何道德约束的国家权力消灭、征服或同化。     在这个意义上,处于大变革前夜的中国尤其需要寻找底线共识。其实,只要仔细梳理不同学说的理性脉络,不难发现这种共识是存在的。无论是“左”还是“右”,也无论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社会中温和理性成分的最大公约数。本文通过考察“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论证两者的共同本质是宪政民主。事实上,两者都存在各自的表述缺陷,而宪政民主更为恰当准确地表达了两者的基本诉求。        二、新民主主义“新”在何处        最近,执政党内发出一种声音,主张回到“新民主主义”。 [1] 这种学说原本是从苏联移植过来,在中国经过毛泽东等中共领导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改造后获得“本土化”。 张文木先生认为,新民主主义包括革命、建设、政治实践等不同阶段和方面,在内容上不仅包容了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和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而且有所超越。从中共领导人及其媒体在1940年代的阐述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还涵盖了新闻自由、议会选举乃至军队国家化等主张。然而,这些主张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传统的民主理论范围。新民主主义论者强调民主之“新”,但是究竟“新”在哪里?“新”是不是就等于“好”?这些问题至今没有说清楚。     在“回到”新民主主义之前,首先要看看“新民主主义”的主要阐释者毛泽东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他的《新民主主义论》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分为两步:传统的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一般的(“旧”)民主主义(如孙中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相比,新民主主义之“新”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上。然而,中国的社会主义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主义。用毛泽东的话说,这是一种“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在“中国国情”。事实上,中国的新民主主义与其说是“新”,不如说是“旧”。毛泽东几乎发明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他认为中国当时仍然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因而其革命既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革命。毛泽东认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必须基本相同,也就是“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教义,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要夺取国家政权,必须依靠社会中占多数并有革命觉悟的阶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为自己准备了“掘墓人”,因为强大的工人阶级应运而生,但是二十世纪初期俄国和中国的中世纪生产力显然不符合这一基本条件,尽管俄国或许比中国更接近“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阶段。在当时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就决定了苏维埃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并不适合中国,中国革命只能采取不同形式并建立不同形态的国家。在毛泽东看来,“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 [2]     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就是一种不彻底的社会主义,或者说是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或“初级阶段”)。它基本上体现为1949年《共同纲领》前言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就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共同纲领》第3条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不仅没有立即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所有制,而且还宣布“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总之,所谓的“新民主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阶段;在“无产阶级专政”尚未稳固期间,执政党可以宽容的社会各阶级组成“统一战线”,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统治权。     应该看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毛泽东的阶级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半殖民地”定性显然是不准确的。民国之后,除了日本大规模侵华之外,中国整体上并不受制于任何“帝国主义”势力的直接控制,“殖民”从何谈起?在此不妨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策略,目的在于从道义上孤立国民党及其经济支柱——大资本家或“官僚资本”,并团结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等“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取得革命胜利。1949年夺取政权后,政局尚不稳定,国民党刚刚退居台湾,“光复”大陆的野心未死,其在国内的残余势力也频频企图颠覆新政权。在这种格局下,仍然有必要团结那些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力量以巩固局势。更何况革命时期就已经对这些阶级做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妥协姿态,革命也是依靠他们的支持才可能取得胜利,不能一成功就翻脸不认人,至少在短时间内还有必要维持原先的承诺。等到大局已定,执政党自认为没有必要再和任何“资产阶级”或知识分子合作,那么等待他们的是一波又一波政治运动,甚至连农民也没几年就失去了“打土豪”分来的土地,成为“人民公社”的农奴。由此可见,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在本质上是联合社会多数、取得革命胜利并维持政权巩固的斗争策略,在此不妨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策略版”。     在改革三十年后,这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对中国是否仍然具有积极意义?我对此持怀疑态度。事实上,现行宪法及其前身1954年宪法在意识形态上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基本脉络。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修宪在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明确宣布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在宪法第6条中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修宪更是将“三个代表”加入宪法序言,要求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从而变相否定了国家的阶级性;第33条则加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表明不分阶级、“成分”乃至政治见解的普遍人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虽然未能落到实处,但是足以表明中国社会的共识已经超越了原始意义的“新民主主义”。现在再“回到”毛泽东当年的“新民主主义”策略,已经没有什么“新”意,甚至是一种历史倒退。     当然,“新民主主义”概念未必限于毛泽东的理解,而可以根据当时的中共舆论获得一种扩充的意义。事实上,毛泽东自己也承诺“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只不过这些在他看来不够“新”而已。他所说的“民主集中制”就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人大制度,“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再看看其他领导人的言论,也都是极其自由民主的。譬如刘少奇在1940年代的讲话中驳斥“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3] 董必武则明确反对党政合一,主张党政分离:“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 [4]     与此相比,当时中共控制下的媒体舆论甚至更为激进。例如“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 [5]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6] “让我们……继续奋斗,一直到‘人民的宪法’出现的一天吧!” [7] 可想而知,在一党独裁、贪腐横行的国民党统治时期,这些言论对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它们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其实,也正是其所表达的打破一党专制、建设民主宪政的理念才赋予共产革命以合法性,并赢得众多知识分子和工商界人士的支持。     不可否认,和作为斗争策略的“新民主主义”不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对于当今中国仍有重要意义,因而如果要“回到新民主主义”,就必须回到它的“宪政版”。在革命成功之前,宪政一直是中共宣传的目标。尤其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作为对抗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策略,共产党一直在争取自己的宪法权利。因此,宪政确实是“新民主主义”一以贯之的题中之义。问题在于,这个“宪政版”基本上就是经典的自由民主,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新”意。无论是中共领导人还是在其控制下的媒体,他们表达的诉求无非是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取消独裁专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其实这些东西在现行宪法里都有,因而只要认真施行宪法,也就回到了一直没有实现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版”。     既然如此,与其笼统提倡“新民主主义”这个很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口号,不如直截了当地打出宪政民主的旗号,因为在我们今天看来,新民主主义的进步意义不在于它的“新”,而在于它表达了自由与民主的宪政理想;我们今天真正想要的与其说是某个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还不如说是简单、朴素而货真价实的民主,哪怕这种民主很“旧”。事实上,没有任何前缀的“民主主义”比“新民主主义”更加简单明了,对当今中国也更有意义,只是民主和宪政尚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尤其在一个以前常常把“人民民主专政”挂在嘴上的国家,“民主主义”很容易沦为极权势力玩弄概念、操纵国家、奴役人民的工具。没有宪政,民主也会变质,因而在当下中国实行民主,还不能没有“宪政”这个前缀。换言之,只有宪政下的民主才是真民主、“好东西”。 [8]        三、“宪政社会主义”的困惑与出路        和执政党内的有限理论创新相比,中国民间的思想更为活跃。已故的谢韬先生曾提出“民主社会主义”,基本上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解释为西欧式社会民主,反对以暴力革命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或以“社会主义”的名义实施暴力统治,引起了社会的热烈反响。近年来,以胡星斗、华炳啸等为代表的中青年学者则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尝试用“宪政”重新诠释和界定“社会主义”。他们提出“只有宪政才能救社会主义”、“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等主张,希望把宪政中的自由主义(“右”)和社会主义中的平等主义和集权主义(“左”)结合在一起,在现体制下形成一种可控民主。华炳啸指出,宪政社会主义理论的目标是超越西方式的自由主义宪政制度模式,试图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新路。 [9] 按此设想,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既保留了传统社会主义中固有的平等主义理念,包括普遍平等、普遍自由、普遍民主、普遍公正、普遍幸福,又用自由宪政主义约束了社会主义内生的政府集权倾向,尤其是有助于克服斯大林模式的“集权社会主义”顽症。 [10] 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提倡者仍然保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战略共识”),但是坚持这种社会主义的性质必须是“宪政”的。     这个设想听上去很完美,我也赞成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定位于“宪政”的,而非“集权”的,更不是“国家”的。问题在于,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不仅容易引起概念混淆,而且似乎新意不多。首先,“宪政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和一般宪政民主相比,它的独特之处何在?这些问题尚待解释清楚。宪政社会主义的倡议者希望“超越自由主义”,但是他们诉求张似乎基本上是自由主义的,或者说通过经典的自由主义就基本上能够实现。譬如华炳啸将其定义为“以公民社会为主义,依宪治国即以宪政民主为国本”,其特征是“是以公意为引领、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共和治理为原则、以宪政民主为保障、以共同富裕为条件、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奋斗目标的共同体社会。” [11] 然而,“社会主义”和“公民社会”显然是相关而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假如公民社会、依宪治国、宪政民主、共同富裕就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本质,那么美国也完全符合这种标准,因为联邦宪法不止一处规定了公民选举权,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等各种言论自由,第十四修正案则规定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更是开创了司法审查先例,国会、总统及各级政府行为都受到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因此,按照这种定义,美国也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北欧等社会民主国家更不用说了。和它们在本质上相似,宪政社会主义“主张平等价值优先,尤其是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优先”,如果有差别的话仅在于左右程度不同而已。事实上,所有的宪政国家都必然以公平、正义、平等为立国原则,因而也都能成为“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的概念界定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虽然由于实行民主制度,宪政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普遍比较高,但是“社会福利”不等于“社会主义”,几乎没有人会把美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即便将北欧国家定性为“社会主义”也是不准确的,因为所有这些国家仍然是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导,只不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税收杠杆等手段进行相对全面的市场干预和财富再分配而已,因而至多只能说这些手段取得了和社会主义殊途同归的效果。然而,因此而将它们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显然言过其实。再说,假如当前所有宪政发达国家都成了“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概念不就显得多余了吗?     关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而宪政社会主义学者恰恰对这个概念淡而化之、一带而过,只是笼统提到“以社会所有制为根本经济制度”。“社会所有制”是否就是国有制或公有制?如何实现所有制的社会化?如何防止政府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或滥用公权?这些才是必须回答的真问题,而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却恰恰在这些问题上语焉不详。虽然“社会主义”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是至少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定义,其本质在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历史表明,实质性的公有制(譬如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很容易造成政府集权(甚至极权);名曰“公有”,实为无人所有,最后一概蜕变为政府乃至官员个人所有。因此,“宪政”和“社会主义”不仅不是一回事,而且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宪政社会主义学者只是定义了前缀“宪政”,而没有充分展开主语“社会主义”。一旦把真正的“社会主义”放进定义来,绝大多数宪政国家确实是“不合格”的,但是这也恰恰凸显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的内在矛盾。     在本质上,宪政是一个法律学和政治学概念,社会主义则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两者绑定在一起,正如市场经济未必和私有制绑定在一起一样。宪政就是宪政,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实行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宪政。如果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中国宪政必然带有某种社会主义特色,但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没有必要人为强调,否则很容易造成教条主义和话语混淆。既然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就必然应该有“宪政资本主义”乃至“宪政封建主义”,但是如果几乎所有的发达(即“宪政”)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宪政社会主义”,由此是否可以推断“资本主义”就是“社会主义”?或者说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已经进化到“社会主义”,尽管没有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假如这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将成为无意义的文字游戏,本来颇有意义的学理探讨将淹没在当今美国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口水仗之中。这些只能说明,无论什么主义,问题的根本在于有没有宪政,而不是那个主义。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的意识形态话语下,“宪政社会主义”或许有助于将宪政引入中国政治实践,但是这个好处也伴随着一个显然的弊端,那就是把好不容易已经基本解决了的“姓社姓资”问题又人为带回来,并徒然引发不必要的非议和争议。早先,邓小平的“猫论”已淡化了“主义”问题,九二南巡终结了市场经济的“姓社姓资”问题,尽管宪法中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仍然带有“社会主义”的前缀。虽然宪政社会主义论者的初衷是“给社会主义戴上宪政的紧箍咒,强调以宪政规制社会主义”,并力图澄清“宪政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政”之间的区别,但是一般人恐怕很难分清两种高度相似的话语,也很难不将这种话语中的“宪政”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并产生宪政究竟“姓社姓资”的无谓争议。     以上分析基本上适用于谢韬先生的“民主社会主义”。事实上,谢先生在文章最后明确指出:“只有民主宪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党贪污腐败问题,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 [12] 换言之,主义不重要,重要的是实现主义的手段。如果采用暴力的强制手段,那么再好的“主义”也会异化;如果用和平的民主的手段,那么民主本身就足以取得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目标。由此可见,“民主社会主义”的核心是“民主”。     总之,宪政强调民主、分权和资源的公平分配,因而施行宪政民主必然和社会主义强调的平等不谋而合,但是这并不足以将“宪政”、“民主”和“社会主义”绑定在一起。事实上,宪政民主完全可以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公平、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等政治与社会诉求,因而“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提法也就显得有点累赘。既然如此,不如直截了当换为“宪政民主”。有了宪政民主,即便是美国这样的经典“资本主义”国家也带上了显著的“社会主义”特色;没有宪政民主,则几乎不论什么版本的“社会主义”最后都会蜕变为赤裸裸的垄断资本主义。        四、代结论——宪政民主是中国最大公约数        本文分析了“新民主主义”和“宪政社会主义”两种左翼理论的基本脉络,旨在说明宪政民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如果说“新民主主义”有任何值得今天回归的“新”处,即在于宪政的话,而“宪政社会主义”的正义、平等、均富等价值目标则只能是践行民主的自然结果。没有民主,社会平等必然是一个可欲不可求的梦想;没有宪政,任何招牌的“民主”都必然堕落为专制独裁。中国未来改革所追求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版本的“新”民主主义,而就是宪政民主。假如改革还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进行,那么确实有必要将其纳入宪政轨道,但是在执政党自己都对改革“姓社姓资”没有兴趣的时代,把宪政和一个意识形态符号捆绑在一起究竟有多大意义呢?既然“新民主主义”之“新”不足以清晰表达其内在的宪政诉求,“宪政社会主义”又没有必要地陷于“姓社姓资”之争,而未能充分彰显民主制度的社会功能,那么对于两者来说,“宪政民主”似乎都是更为确切达意的表述。     宪政民主不仅表达了中国左翼的政治诉求,而且也有效回应了自由主义右翼对“大民主”的指控,并恰如其分地表达了温和右翼的政治诉求。鉴于民主容易受到操控并流变为暴民政治,右翼学者提倡自由主义宪政,而忌谈民主。但是如果民主处于分权制衡、权利保障、司法审查等宪政机制控制之下,右翼对民主的恐惧和排斥就失去了正当理由;否则,如果一味崇尚自由、拒斥民主,那么这样的“自由”实际上已经蜕变为依附独裁政治的个人特权。在这个意义上,宪政与民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制度保障,宪政民主既防范了左翼的极权扩张,又制约了右翼的精英独裁倾向。     作为理智温和的左右双方都能接受的制度平台,宪政民主代表了中国改革的未来走向。当然,各派仍然可以自由提出自己的概念、理论、诉求,但是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将宪政民主作为自己坚守的底线。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只能造成词不达意、表述不清乃至目的不明,最后背离“曲线救国”的初衷。既然宪政民主早在其执政前就是中共公开表达的追求,执政数十年后反而避讳这个追求是极不正常的。对于执政党当初的承诺,中国民间社会需要做的是提醒并要求兑现之,而不是和它一样遗忘之,更不是帮助它隐晦之。       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张千帆:“宪政民主应成为基本共识”,《炎黄春秋》2012年第6期,第61-65页。               [1] 参见张木生:“改革要回到新民主主义”,《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91-92页。      [2]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解放》第98、99期合刊, 1940年2月20日。      [3]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4] 《董必武选集》,第54-55页。      [5] 《解放日报》 1941年10月28日。      [6] 《新华日报》 1945年9月27日社论。      [7] 《新华日报》 1947年2月22日。      [8] 参见周舵:“什么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上)”,《领导者》2011年第10期,第84-90页。      [9] 参见其《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 2010年。      [10] 同上。      [11] 另一个大同小异的定义是“社会主义简言之就是以公民社会为主义”,具体而言是“在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以公民社会为本位,以人民为权力主体,以民主宪政为权力载体,以社会公正和平等为核心价值,以促进个人的自由发展为己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同上。      [12] 谢韬:“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   上一篇: 舌尖上的“两个中国”不矛盾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