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全球两成律师曾被要求贪污
国际律师协会发表报告称,全球超过20%律师曾被要求参与腐败交易。 协会向中国等95个国家和地区的642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得出以上结果。 超过一半受访者承认,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界存在腐败问题。 不过协会承认,由于受访者基数不大,因此报告可能未完全反映真实状况。
Read More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10 月 4, 2010
国际律师协会发表报告称,全球超过20%律师曾被要求参与腐败交易。 协会向中国等95个国家和地区的642名律师进行了调查,得出以上结果。 超过一半受访者承认,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界存在腐败问题。 不过协会承认,由于受访者基数不大,因此报告可能未完全反映真实状况。
Read MorePosted by CDT aggregator | 10 月 2, 2010
杨金柱关于目前情况的几点紧急说明 省司法厅领导今天上午紧急召见通程所领导,所领导刚才告知:事务所将于下午2时召开紧急主任办公会议,必须在下午四点钟之前将会议结果报司法厅。杨金柱获悉:如果杨金柱在下午四点钟之前从网上把《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一文撤下,并且承诺10月8日不启动非暴力抗争活动,尚可争取杨金柱、事务所、司法厅三方三赢之局面。如果杨金柱不撤文章、不作承诺,司法厅下午四点后召开会议决定对杨金柱的处置办法。为此,杨金柱特作以下几点紧急说明: 一、杨金柱律师写博客文章纯系个人行为,与通程所无关。杨金柱在网上发表文章受宪法保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提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故杨金柱不同意从网上撤下文章。 二、杨金柱吸取2010年5月发起律师万人签名事件之教训,为避免连累通程所近百名执业律师停业整顿,杨金柱决定退出通程所,于2010年10月8日向省司法厅申请注册个人律师事务所,待批准之后再办理最终离所手续。 三、省司法厅如果认为杨金柱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可以对杨金柱处以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杨金柱将依法维权。 四、司法机关如果认为杨金柱触犯刑律,随时可以抓捕杨金柱,但杨金柱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五、杨金柱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至今从未在公安机关办理过出国护照,绝对不会做一个叛国者。杨金柱生是中国人,死是中国鬼! 六、杨金柱是一个真正的男子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自杀。如果杨金柱失踪或意外死亡,都是被失踪、被自杀。 七、杨金柱不会躲藏,也不去深山老林闭关修炼,国庆期间就在家里写博客,每天上午11时0分和下午5时0分各发一篇博客。如果没有发博客,则意味着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 八、历朝历代,都有爱国死谏之士。杨金柱已决心效仿湖南前贤陈天华、谭嗣同为国死谏,已做好一切准备。如果杨金柱一旦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我的三封遗书(给中国律师的遗书、给中国人民的遗书、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遗书)将由我的夫人或弟子在互联网上公布。 特此说明。 一个致死爱国的律师:杨金柱 2010年9月30日14时30分 http://yjz560922.fyfz.cn/art/740279.htm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Read MorePosted by CDTimes | 10 月 2, 2010
湖南杨金柱律师呼吁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被省司法厅警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panoramio.com/photo/18853875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沈愚 湖南省律师杨金柱昨日(9月29日)在博客上发出文章,对重庆打黑案的嫌疑人樊奇杭死刑复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程序与裁定不满,指最高法院不走法律程序,“草菅人命,制造冤案”,他“敦请”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辞职。 在最高法院的公开信中,杨金柱律师历数樊奇杭死刑复核案中,最高法院的不合程序,逾越法律的作为。 朱明勇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用特快专递将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和樊奇杭在重庆铁山坪看守所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证据视频资料,邮寄给了王胜俊和最高院刑四庭庭长,最高院签收了该两封特快专递。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并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9月26日上午,杨金柱仍在重庆华龙网上看到文章知道樊奇杭被处决的消息。杨金柱当即转告朱明勇律师。他转述说,朱明勇律师听到后连问我三声:“是真的吗?”,又说,“这怎么可能?我还没有去谈话啊!” 杨金柱律师质问,执掌最高法院的王胜俊,“尽管你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但“怎么毫无半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怎么敢不走程序、不走过场”。 杨金柱称,将在10月8日起启动非暴力抗争活动,敦请王胜俊辞职。 直至王胜俊主动辞职、全国人大撤销其职务或者王胜俊先生任职届满;或者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案进行调查之日;或杨金柱律师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等情形。 公开信在互联网上发布后,杨金柱律师受到了湖南省司法厅的巨大压力。他表示,湖南省司法厅领导今天(9月30日)上午紧急召见通程律师所领导。 省司法厅要求,如果杨金柱从网上把公开信撤下,并且承诺10月8日不启动“非暴力抗争”,“尚可争取杨金柱、事务所、司法厅三方三赢之局面”。如果杨金柱“不撤文章、不作承诺”,司法厅下午四点后召开会议决定对杨金柱的处置办法。 在今天下午发布的回应文章中,杨金柱称,首先,写博客文章纯系个人行为,与通程所无关。在网上发表文章受宪法保护,他不同意从网上撤下文章。其次,为避免连累他所在的通程律师所近百名执业律师被连累,杨金柱决定退出通程所,将于2010年10月8日向省司法厅申请注册个人律师事务所,待批准之后再办理最终离所手续。 杨金柱表示,湖南省司法厅如果认为杨金柱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可以对杨金柱处以吊销律师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杨金柱将依法维权。而司法机关如果认为杨金柱触犯刑律,随时可以抓捕杨金柱,但他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杨金柱又说,“如果杨金柱失踪或意外死亡,都是被失踪、被自杀。”如果杨金柱一旦“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他的遗书夫人或弟子在互联网上公布。 tags: 中国 – 司法
Read MorePosted by CDT aggregator | 10 月 1, 2010
博主按:目前,在缺乏代表性的情况下,我反对任何形式的延长理事任期或者会长任期的修改。我认为需要修改的是律协领导机构选举的代表性机制,现在的会长既不是理事会直接选举,更不是代表直接选举,更不用说律师直选。修改章程草案,只关心自己(或者圈内朋友)的任期长短,是否连任,而不敢提直选。即使按照保守的说法,代表或者理事直选,都是进步,而不是退步。既然意见中拿深圳作参照,深圳律师毕竟是差额直选了。上海学不学?要求延长任期的理由很可笑,认为第一年熟悉工作,第二年开展工作,第三年换届了。首先,需要一年才能熟悉工作的会长是如何选上去的?熟悉工作需要一年吗?其次,要真能做工作,一年就够了,第三,换届要一年吗?是在安排选举吗?这种理由是否太小儿科。如果按照这里理论,前几届会长都是没任何作为咯?恐怕也未必吧! 我的理由很简单,既然缺乏代表性,没有连任,3年一期,我等草民还可以换换手气,碰碰运气,一旦两届或者理事10年,换手气的几率少很多。我等草民,利益受损。如果是直选,我倒是或同意连任一次。因此,我也不是绝对反对任期延长。我还是讲理的。或许,律协也可以按照上次对上海市养犬条例的立法草案搞了一次辩论会,这次律协章程修改,涉及律师自身利益,更可以搞一次辩论会。养狗辩的,章程辩不得? 这种征求意见出台,真正让我们看清楚,律师的部分领导代表的是谁的利益?请路过的律师提出意见,本人负责转提。我虽然不是代表、理事,但是至少交了会费,虽然被剥夺了参加竞选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的权利,被不当程序开除出青委会,清除了一切律协的职务,但是,毕竟是律协成员。说的话可能律协领导不高兴,但是,至少我表达我的意见,希望你们能宽容。不管结果如何。本人的意见是,反对任期延长,要求会长至少理事直选,差额选举。增加律协财物公开的条款。最后想对律协领导说一句,会长、付会长、常务理事等都是有期限的,过了还是一个律师,下次见到时,是希望被人骂,还是被人夸!你要都不在乎,只在乎当下,行,我服你!你干二届!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若干条款征询意见选择表 ( 区(县)律师代表团) 原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现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举行。 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理由: 原章程规定中没有召开代表大会的程序性规定,增加相关内容,规范了律师代表大会召开的机制和程序。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 反对 其他意见 原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特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 特邀代表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三年换届一次。 现拟修改为: 方案一、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修改为五年一届: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同时删去特邀代表权利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的规定,)改为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 每五年换届一次。 方案二、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不做修改。 (同时删去特邀代表权利义务与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致的规定,)改为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理由: 原规定的三年时间过短,目前的情况是新选出的律师代表,履职第一年熟悉了解情况,第二年展开工作,第三年就准备再次换届了,不利于律师代表履职和推进市律协工作。律师代表五年任期的规定有利于律师代表议事能力的开展,有利于律师代表工作的延续性以及律师协会工作的稳定性。 从多年的实践看,由于特邀代表的产生以及权利义务与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删去特邀代表与选举产生代表权利义务一致的规定,由理事会另行规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及推选办法。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原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换届, 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现拟修改为: 方案一、如果选择律师代表五年换届一次,则本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同时删除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方案二、如果选择律师代表三年换届一次,则本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同时删除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理由: 二十一条第二款理事不能连任两届的规定已经足以保证理事会成员的新老交替,足以保证其他律师代表有机会成为新一届理事,直接参加市律协的管理工作。 同时,原先换届中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果上届理事会中只任一届的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时又要刚性规定必须在换届时要换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二者规定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删除 “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的规定。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原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二) 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三) 实施理事会通过的会费使用规则; (四) 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五) 决定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 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七) 讨论决定理事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拟修改为: 方案一、取消常务理事会机构设置,将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划规理事会,部分职权划归会长办公会议。同时将章程中所有常务理事会的名称予以删除。 方案二、维持现状,保留常务理事会。 理由: 目前市律协层级包括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层级过多,各层级人员之间有重复的现象,会议层级过多;因此,可取消常务理事会,原职责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执行,提高市律协工作效率。同时,北京律协和深圳律协也都已先后取消了常务理事会的设置。 或者缩小常务理事人数,扩大副会长人数,会长与副会长同时兼任常务理事,不另设单独的常务理事,使得会长与常务理事的范围相同,也可以起到提高办公效率的目的。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原章程规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现拟修改为: 方案一、如果选择律师代表、理事五年换届一次,那么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任期仍为一届,不得连选连任。 方案二、如果选择律师代表、理事三年换届一次,那么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理由: 从上海的实践情况看,会长只能任期三年且不能连任,时间过短,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往往新任会长履职第一年熟悉了解情况,第二年展开工作,第三年就准备换届了,不利于会长履职和推进市律协工作的稳定开展。建议三年任期的情况下,会长任期可以连任一届,以更有利于会长开展工作。另外,会长可以连任并不意味着某一任会长必然可以任期两届,会长在任期一届后能否连任还要看该会长的工作能力以及律师代表的民意。 如果代表任期修改为五年获得通过,那么会长任期也自动为五年,在这种情况下会长也有较为充分的时间施政,那么会长不可以连选连任,只任一届是适当的。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原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决定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六) 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七) 听取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八) 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代表候选人,决定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上海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九) 决定律师协会所属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十)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 讨论决定其他人为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现拟修改为: 方案一、在原章程第十二章附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律师协会聘请顾问,顾问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方案二、将章程第十八条第八项中“聘请顾问”删除,取消顾问设置。 理由: 原先律师协会设立了顾问一职,但是顾问的人数、职责、任期等并不明确,需要在章程修改时进一步明确顾问的人数、职责、任期等,或者取消顾问设置。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原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本届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新一届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现拟修改为: 第三十四条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本届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监事选举和罢免办法由监事会另行规定。(同时删去:监事会换届,新任监事不少于新一届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由: 原先章程中没有监事选举和罢免的规定,现在增加相关内容,使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更加完整。 同时,如果章程修改中,理事会换届时,删去了 “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届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的规定,那么监事会在换届时也应当与理事会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故删去新任监事不少于新一届监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 代表选择意见(只可选一项): 同意方案一 反对方案一 其他建议 同意方案二 反对方案二 其他建议
Read More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9 月 27, 2010
可能大家都知道,《律师法》中间第二条讲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该出现维权律师。出现维权律师在我国是特殊的情况,随着社会不公以及社会越来越多的弱势人群引出社会很重要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出现了很多维权律师,今天在座很多都是维权 … 我发现维权律师意识形态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他去维权的时候,要立刻想到你能干什么,要为弱势人群做什么。现在共产党不怕你要钱,就怕你不要钱。因为你要钱知道你的目的在干什么,你不要钱是想要干什么?这是对现实律师最大的困难,所以,你们能感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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