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国家

中国价值观

来自: www.isweetriver.com – FeedzShare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5日,  已有 6 人推荐 中国价值观 7亲人泥石流中失踪 大学生坚守世博岗 如果不是学校领导在慰问时无意间询问他的家乡在哪里,或许没人知道,他有7位亲人在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难中失踪。世博会志愿者、上海电力学院大三学生杨 耀词在父亲的鼓励下,默默坚守在中国馆9米平台。昨天,他在自己的志愿服务心得中写道,“亲人的生命也许已经逝去,但我会在上海为世博会尽一份力,我相信 国家会救援我的家乡。” CCAV2第一时间的读报节目用“大爱无疆”的主标题解读了舟曲县公安民警冯青林的事迹:面对突然降临的灾难,冯青林的第一反应是赶紧抢救局里的办公物资。而县城的另一角,冯青林12岁的女儿却被泥石流夺去了生命,妻子受伤住进医院。 看了这样的报道,我tmd真是觉得神奇啊,这这样的事情居然能在国家电视台上大肆报道?这到底这是怎么样的价值观啊? 前段时间记得有条来自朝鲜的新闻:一个小女孩为了抢救金正日的教科书还是什么东西的,结果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天朝人民看了以后,纷纷表示非常娱乐、非常有内涵。然后真的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天朝的时候,经过CCAV声泪俱下的渲染以后,天朝P民完全把这事忘到脑后,却不知当时自己所嘲笑的正是现在的自己。牺牲了自己的亲人去“坚守”一个不痛不痒的SB会的岗位、去抢救几个组织的桌椅板凳,最后还反过来全体人民tmd的“暖洋洋”的感谢国家,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一个国家有几个SB是正常的,最可怕的是整个国家跟着这几个SB一起SB,更可怕的是这个国家希望所有人都和这几个SB一样的SB。 所以吧,墙的目的并不是让所有人都看不到不该看的东西,而是让大部分人相信组织的宣传,——结果就是那“一小撮”被一大撮SB的人认为是SB,最后取得以多胜少的SB胜利。 中国价值观,其实就是组织的价值观,很遗憾,个人的价值,——即使是生命,在组织的利益面前都是可以强奸的。这其实大家都心照不宣,但不可思议的是组织居然公然的将这样的事情作为正面教材拿出来讲,看来我始终高估了组织某些人的智商。 最后在这第三个全国哀悼日的时候(说到这,我今天打开电视的时候再次被震的精满四溢,妈的电视从0-999全部变成CCAV,游戏风云直接黑屏,这真是太可怕了,不知道的人一定以为我朝电视信号发生了重大故障,吓得我赶快去看电影了),我悲痛万分的、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在这深夜的11点的时间里,准备去机房加班了…..,——而且,没有加班工资….sigh. © SweetRiver | 固定链接 aed83c53d10c3b66c2aadd60d313f4ba (74.125.158.80) 别告诉我你懂PPT   |   日本人的色道   |   每天懂一点好玩心理学 名侦探的守则 – 东野圭吾   |   中国国家地理(选美中国特辑) 1Q84 BOOK2(7月-9月) – 村上春树   |   世界因你不同:李开复自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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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原始来源: http://baike.baidu.com/view/3369960.htm?fr=ala0_1_1#7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系,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十三条 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重谢:   (一)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   (四)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五)有必要重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中谢:   (一)被感谢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非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较长时期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   (四)有必要中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取小谢或者微谢。   具有教育、医疗等义务履行关系的,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予感谢,但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自愿感谢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确保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中小型感谢不足以达到感谢目的的,应当及时调整感谢策略,实施重谢。   党员领导干部等强势群体包养情人,因中小型感谢无法抚慰被感谢人导致被感谢人有自杀、揭发或者其他不利于包养人利益倾向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以悬赏广告形式承诺必有重谢或者当面答谢的,应当遵守承诺。   公安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悬赏通缉等广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诺,完成悬赏行为的人,不得要求感谢。   第十九条 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可以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行为、语言、性等非物质形式。   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没有感谢,但确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条 物质形式的感谢,应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语言形式的感谢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采用感谢信等书面形式实施感谢活动的,字迹应当清晰规范或者采取电脑打印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性利益作为实施感谢活动形式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被感谢人不得要求感谢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感谢人为领导干部或者具有其他权势足以牺牲感谢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感谢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或者为被感谢人提供适当的选择机会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感谢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谢人表达感谢,也可以通过被感谢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达感谢。   第二十五条 感谢人可以借助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二十六条 感谢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感谢人是接受他人帮助并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谢人是向他人提供帮助并接收感谢的人。   第二十七条 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其他感谢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一节 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表达感谢和接受感谢的权利,特定人际关系中的当事人接受对方帮助的,应当表达感谢。   被感谢人可以拒绝接受感谢人的感谢。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三十六条 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不得以被感谢人履行党政职责为由免除感谢义务。   灾区人民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救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来自单位或者团体的帮助,感谢人应当优先感谢单位或者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可能退休、离职、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有其他变动的,感谢人可以直接感谢单位、团体或者其他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界、体育界、演艺界、商业界等行业和领域的公众人物,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就感谢对象、感谢范围、感谢方式、感谢途径、感谢程度等事宜事先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界公众人物,就职演说或者发表上任感言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感谢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前任领导的工作基础。没有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妥当表达感谢。   第二节 具体人际关系中的特别感谢规范   第三十九条 对父母的养育恩惠,感谢人可以在生日、节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实施感谢活动。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不得与感谢国家、执政党、政府和单位的活动发生冲突。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存在权力隶属关系的,处于被控制或者被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的,处于控制或者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之间、团体和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感谢活动,依照行业习惯和规则实施,没有行业习惯和规则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感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帮助应当感谢而未予感谢的;   (二)违反感谢程序,不按感谢顺序进行感谢的;   (三)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虚伪、讽刺等表现的;   (四)表示感谢或者接受感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感谢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不认真、不严肃,表达不熟练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没有提供协助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重谢而没有重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中谢而没有中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 灾区群众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党和政府表达感谢的,有关部门应收缴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感谢人,应当感谢而没有实施感谢活动,或者感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感谢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感谢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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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是抠门的资本家又是条敢说实话的汉子

有博文这样批判郭德纲劣迹斑斑:恩师起诉,陷入侯门遗产案、炮轰央视、漫天要价、违规代言、抢占绿地等。 老秦认为,炮轰央视何罪之有,陷入侯门遗产案因何不行,漫天要价是市场经济,恩师起诉、抢占绿地各有各的说法,只有一个藏秘排油涉嫌违法。郭德纲毛病一堆,但不能墙倒众人推,搞欲加之罪。 有北京电视台记者看了我的《 赵本山与春晚的分赃模式让郭德纲迁怒北京台 》 一文后,觉得很有道理一针见血,恰逢CCTV又在借题发挥批三俗。8月5日央视《新闻直播间》不点名批评郭德纲:在这个行业的精华与糟粕之间他留下了糟 粕;在这个行业的正气与江湖气之间他选择了江湖气;在个人的私愤与公众人物的责任前,他习惯性地倒向私愤。这位公众人物如此庸俗、低俗、媚俗的表现是多么 的丑陋。 郭德纲真有那么三俗吗?没有。如果真要对近年来的三俗进行评选,本搏秦全耀推荐,国外三俗头一名是朝鲜,祖孙三代世袭一个政权,要多三俗有多三俗。国内三俗谁也三俗不过中央电视台,堂堂喉舌,居然在大庭广众面前和 赵本山借春晚 合伙 分赃。 因此才有了郭德纲那厮 迁怒北京台的内心独白: 看人家中央台出手多痛快,赵本山大哥 春晚 一下挣了上千万。瞧丫的北京台,拿我郭德纲当打工仔,整个一个抠逼嘬手指头…..。显然, 赵本山与 中央台 春晚的分赃模式,已经成了艺人们和电视台动乱的根源。 郭德纲是个什么样的人呢?他是德云社的班主,同样也是个贪婪抠门“说大话使小钱”的资本家。他口口声声说:“这么多年来为徒弟花钱不计其数”,可一旦到了节骨眼上,正相反,宁肯徒弟遭刑拘,也不多花一分钱。当然,这是资本家的本性,死了郭德纲,还有一堆狼。 做为资本家,郭德纲不是唯一的。但做为有风骨的相声演员,他却是唯一的。 郭德纲说他不会为歌功颂德说相声。歌功颂德的反义词是怨声载道,而郭德纲的相声肯定不会是这个意思。 今年3月7日上午,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发表“感谢国家”歪理,不几天便有了:“古有郭德纲,今有于再清。在于老的世界里,先有国家,后有父母”的相声。 “纸 扇长,醒木方,穿大褂,站桌旁。祖师爷留下说学逗唱,洒向人间笑一场。”“梅花雪,绿茶汤,金牌匾,粉皮墙。来的都是客,全凭嘴一张。”我从没奢望过当什 么相声大师。 一路坎坷走来,势必嫉恶如仇。 我干吗要感谢领导、同行、专家学者? 我坚持认为相声首先是给人民减负、减压的娱乐工具,让人民开心乐和,不要给它赋予太沉重的社会意义。 郭德纲不是主旋律,所以中国的官员不喜欢郭德纲。但是,郭德纲在中国相声界敢实话实说的风骨,又没人可比。 倘若姜昆死了,对我来说死就死了。谁死了不是臭块地。倘若郭德纲死了,我会像李渔那样捍卫传统,为中国相声摆上个灵堂,让“纸钱心事共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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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晨:中国梦:北大与南周的独角戏

对于这一次敏感词级别相当高的合法集会,当日北大官方高度戒备,处理极为小心谨慎,交通与资格审查当天极为严格与仔细,以至于造成了盛典当天会务组织混乱失当。对此我们深表理解,当天的敏感词有北京大学,有南方周末,还有诸多游历于敏感词与非敏感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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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杰:注了水的猪肉,毕竟还是猪肉

作者: 孙骁骥  |  评论(0)  | 标签: 读书看电影 今年的英国大选尘埃甫落未定,香港作家陶杰便在大陆的《南风窗》杂志发表专栏,把英国新上台的保守党首相卡梅伦、自民党副首相克雷格以及谢幕的工党前首相布朗比喻为1949年前后的毛泽东、张澜和蒋介石。在陶杰的文章里,毛泽东与卡梅伦二人都是以新代旧、声名日隆,张澜和克雷格均是审时度势、伺机站队,至于布朗与蒋介石,都曾有过位极人臣的辉煌却终不免将大好的党国江山送人,所谓“冠盖满京华,斯人独憔悴”,这二位恐怕也只能晚年在安乐椅上回味一下“振兴工党”或者“反攻大陆”的春秋大梦了。 这软中带刺的幽默却在文章的临末异峰突起,陶杰写道:“布朗‘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到底是绅士,他不是流氓,权力交替之间并无血腥暴力。难怪英国到今天,国力再萎缩,其政治道德仍垂范于世。”言下之意是说,有些搞政治的人偏偏就不是绅士、有些甚至是流氓、有些政权的交替充满血腥和暴力。话中既损了蒋介石,又顺带攻击了伟大的党一把。虽然言辞间的巧妙伪装可谓羚羊挂角,但陶杰下笔蕴藏的力道,在某些人眼里,仍堪称“其心可诛”。 或许,这足以解释为何写书无算的陶杰至今在大陆只出版过作品集结薄薄一册。众所周知,陶杰可谓连打个喷嚏也满地掉字的“藻鉴之人”(man of letters),写作往往信笔由僵、笑骂成文,若身在大陆,日久必定“闯祸”。实际上,被人调侃为“一日不抽水(打嘴仗),一日不吃饭”的陶杰多年来一直“闯货”不断,远的不说,2009年陶杰在一篇英语文章中戏称菲律宾为“仆人的国家”,便激起菲律宾人不满,陶杰的名字亦被菲律宾政府列入拒绝入境的黑名单。设若此文发表在大陆官方的China Daily,当真是要闹出国际玩笑了。 但要说陶杰文章的“祸”,其实最多还是“闯”在了香港。香港,这个只求三分钟热度、不求深度的城市,对于陶杰这位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来说,实在倾注了太多感情,有太多“抽水”的空间。他的文章结集《这个荒谬的快乐年代》,便是这份感情的凝结,其话语间的讥刺,当作恨铁不成钢之解。 “特首这份工难打”,陶杰劈头就是一句。何故“难打”?只因要双向负责:既对北京的中央负责,又对香港中环的小圈子负责,夹在中间,难以做人。97大限之时所谓的港人治港在陶杰眼中早就变成了“中环精英治港”。然而,这些中环精英们,得了殖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好处,多少年来习惯了养尊处优,“宴会饭局,不是镛记贵宾餐厅碰头,就是马会厢房遇上,越是身娇肉贵,脸皮越是嫩薄”,眼里生怕盯丢了的,“不是中南海大员的秘书,就是省委书记的侄女”,总希望“背靠祖国”蹭点好处,自身的胆量和气格还未上战场就先泻掉大半。于是,想学西式民主却又只得其形而不得其神,空给人留下一个“很孬”的印象。 “孬”的公务员队伍,必然有一套“孬”的政治文化与之配套。回归十三年来,“普选”呼声不绝于耳,英式宪政被人们奉为无可超越的最佳体制。但是,历年来投票人数最多的时候也只有一百七十多万,不及已登记选民的一半,对于香港受英国政治文明影响百年、公民意识强烈的地区来说,这样的政治冷漠“其可怪也欤”! 说怪其实也不怪。港英政府百年殖民统治,一朝“回归”,心态和自我定位难以调试得当,即使过了十多年,最高行政长官说话仍带有殖民地时期港督的味道:“我和香港市民亦深深感受到中央对香港的信任”,言语间战战兢兢、恨不得“感谢国家”,却又似卸任港督正在受英国女王册封。但毕竟是“港人治港”的时代,在陶杰眼中,如今的中环精英们换了身皮,继续领着殖民地时期的高薪,却尽着中国传统“父母官”的责任:“永远把统治的草民当小孩”,永远不“给民众断奶”,同时永远失职,但永不失业。 这便造就了香港这个“快乐”的荒谬社会,因为快乐的代价是愚蠢。神话里,西西弗受诸神惩罚,不断地把巨石推上山顶,而石头因它自身的重量又会滚落下去,他不得不回到山下,把石头重新推上山顶,如此反复。加缪据此断言:西西弗是快乐的,否则他不会欣然重复着这绝望的工作。陶杰则说,香港人大体而言是快乐的,因为“精英治港”的愚昧也在不断重复着西西弗一样的工作:教会大家不要思考,至少不要用大脑思考,教会大家不要投票,至少不适用自己的双手投票,这个道理得月月讲、天天讲。 以小喻大,香港的问题莫不是中国的问题。若论时事的荒谬,如今大陆较香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认识到荒谬的前提是承认存在一个理性的原则和共识,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并遵循,有如此的对立面,这“荒谬”的概念才算成立。不错,随着“鸡的屁”数字上升,现在我们的快乐较之“早请示,晚请示”的年代多少增加了一点,然而人们心中的荒谬感却并没有比那个年代减少多少,又或者,党疼国爱的我们是否又意识得到这种荒谬呢?就算意识到了,是不是也仅限于“不敢言而敢怒”,甚或在“独夫之心日益骄固”的前提之下,连“敢怒”的胆量也给驯化了呢? 这大概是陶杰对左派缺乏好感的原因。 但追根溯源,陶杰自身亦是出身左派报业世家,其父曹骥云曾将他送入香港左派学校念书,以期其根正苗红,但谁想这位《大公报》掌门人的公子最后不但不“红”,反而选择了“崇洋”,跑到英国念起了英国文学和国际关系,并且这一“崇”就是十余年,等到再返回香港时,他已经是为老牌资本主义广播台——BBC服务多年的资深记者了。从左派报业世家到右翼媒体人,陶杰的经历仿佛验证了奥威尔的那个著名判断:左派右派本是一家人。 是左是右并不打紧,打紧的是,注了水的猪肉,毕竟还是猪肉,掺了假货的民主,总好过压根拒绝民主。以陶杰之学养,够否资格称“香江第一才子”,尚属见仁见智,但这样一位“极崇洋能事”之人能否堂而皇之地做他的“才子”、在报章上拿“特首”开心而相安无事,则见一个社会的包容度与文明度。 《这个荒谬的快乐年代》,陶杰 著,皇冠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10年2月,港币78元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孙骁骥的最新更新: 那些替一个时代背黑锅的人 / 2010-08-03 12:34 / 评论数( 2 ) 当十亿中国人跳起来 / 2010-07-31 11:28 / 评论数( 8 ) 谁决定着中国的形象 / 2010-07-28 22:13 / 评论数( 6 ) 人人都恨奥巴马? / 2010-07-20 22:42 / 评论数( 0 ) 英国贵族阶层的兴衰 / 2010-07-19 10:23 / 评论数(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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