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

爱思想 | 高放:政治体制延误改革导致苏联灭亡

步入2013年,中国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执政取向出现了新的变化。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都不约而同地进入了一个”临界期”。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挑战与压力迅速放大。中国继续改革开放成为世人最关注的焦点。未来改革之路怎么走?中国改革要成功,需要汲取什么样的教训?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基本上是照搬苏联模式的中国,在苏联解体和苏共垮台22年之后,重新审视苏联从兴旺走向衰亡的历程,无疑对今后的政治改革有着相当的启示。   苏联为何经历了兴旺之后又走向衰亡,乃至解体?是社会主义本身丧失了生命力还是苏联所施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苏联模式对当前的中国改革有什么借鉴意义?   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共运史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放。   86岁高龄、依然精神矍铄、思维敏捷的高放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苏联共产党党史》已经60余载。作为研究国际共运的资深学者和研究苏联历史的权威专家,高放24岁就在报刊发表评论苏联的文章,著作颇丰,至今有500万字,2011年出版了他的第十本文集《苏联兴亡通鉴–60年跟踪研究评析》。   高放教授也是当今少有的坚持自己信仰的学者,在位于北京张自忠路简陋的家中接受采访时,他明确表示:”我一辈子研究马克思主义,我一直深信不疑,人类社会迟早要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只是要摆脱苏共模式,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我在中共十八大前出版的书《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新论》,表达了我的很多新见解。”      苏联实行的是”党主宪政”      《经济导报》:从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创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到1991年苏联解体,共经历了74年。在74年中,苏联制定了四部宪法。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这一本质特征,被苏联四部宪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您曾表示,”苏联制定了民主宪法,但苏联没有完全实现民主宪政。”如何理解?   高放:74年中苏联制定过四部宪法,即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四年前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讲演时说”苏联制定了民主宪法,但苏联没有完全实现民主宪政。”即是说,苏联有民主宪法,但未实现完全民主宪政。为什么这么说呢?苏联四部宪法有五个突出的优点和特点,但也有五个显著的缺点和弱点。   从优点来说,第一,四部宪法都肯定苏联是民主共和国,国家的权力中心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而不再是世袭的君主个人;第二,四部宪法都是社会主义宪法,宪法名称上都有”社会主义”字眼;第三,四部宪法规定国家政权采取苏维埃形式,它跟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形式的区别是,三权(立法、行政、司法)统一于苏维埃;第四,四部宪法明确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不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第五,苏联宪法还是一个国际主义的宪法,具有很广的包容性,即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建立革命政权后都可以加入苏联。   从缺点和弱点来说,第一,根据苏联宪法,苏维埃政权集三权于一身,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产生中央政府,名为人民委员会,相当于中国的国务院。但行政机关的权力太大,苏维埃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太大主要是因为很多国家日常工作要处理,不能光靠苏维埃代表大会开会解决;还有一个原因是党最高领袖列宁不是担任苏维埃主席,而是担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是党的领袖兼政府总理,很多紧急的事情都是总理处理,并没有经过苏维埃。比如1918年1月17日,当时政府没有经过审判就把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全家连同其御医和仆人都杀害,这是违法的。   第二,三权统一于苏维埃,司法不能独立,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特别是30年代苏联搞大清洗时,经苏联法院审判、镇压、关禁闭、判徒刑的有370多万人,表面上都经过法院审判,但法院都在党的严密控制之下,而且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布哈林等都被作为人民公敌、特务处决,都是捏造的罪名。   第三,苏联宪法以至党章均未规定最高领导人的任期,给领导人终身制开了”绿灯”,留下了漏洞。斯大林担任政府总理12年(1941~1953年)之久,如果把当总书记的时间计算在内他当了31年之久(1922~1953年)。   第四,苏联宪法对于党如何领导国家政权没有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二部宪法根本没有写”党的领导”,到第三、四部宪法才写”党的领导”,但只简单提到”苏联共产党是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领导核心力量”,给苏联形成一党专政、党政不分体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漏洞。如十月革命初期,由于是党领导武装起义取得政权,所以国家的重要决策,派往各地的干部主要都是由党中央决定的,出现了以党代政的局面。政府的很多事情都提交中央政治局去讨论,列宁感到这很不正常。1922年列宁晚年就提出来,应该实行党政分开。但列宁没有解决这问题就过世了。   第五,苏联宪法没有监督宪法执行的机构,没有违宪审查规定,所以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多次违宪没有办法立案审查。   正因为苏联宪法有这样明显的缺点和弱点,所以苏联在74年中虽有法可依,但很难做到有法必依,实际上是有法难依,更难的是严格执法,更做不到的是违法必究。所以我说,苏联没有完全实现民主宪政。   《经济导报》:那么,您认为苏联实行的是什么宪政?   高放:我觉得苏联制定的四部民主宪法实行的不完全是民主宪政。我认为苏联实行的是党为人民作主、党替人民作主的宪政。这种宪政我归结为”党主宪政”,不是民主宪政。各级政府领导人都是由党委定下来,拿个名单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举手或投票通过。国家发展的各种战略、方针、政策都由党中央政治局定下,拿到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一下。所以名义上最高苏维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实际上苏联广大人民心中都很明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苏共中央政治局。   ”党主宪政”使苏联共产党在74年中没有处理好五种权力的关系:即党权、政权、军权、官权、民权。若苏联真正实现民主宪政,那就应该按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要不要党的领导?当然要,因为党的领导是前提,城乡劳动者当家作主是核心,法律是保证。结果苏联共产党把关系弄成:党的领导是核心,城乡劳动者当家作主是陪衬,依法治国是一种形式。简单说,苏联共产党垄断了政权,垄断了军权,垄断了官权,民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民权是一个走过场的陪衬。苏联共产党治国实际上是党大于法,党权高于政权,所以实行的是一党专政、党政不分的体制。      苏共垮台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落后      《经济导报》:理论界有人认为,苏联解体、苏联共产党灭亡是由于从赫鲁晓夫到戈尔巴乔夫大反斯大林造成的恶果,赫氏是罪魁,戈氏是祸首。您是怎么看的?   高放:这三人或者两人固然要负主要责任,但是一种建立了74年之久、有两亿多人口的大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怎么会很容易被两三个领导人摧毁呢?这显然是要有更强大的社会力量作为后盾。早在十几年前我就提出:苏联自己培植的党政军高薪特权集团是苏联社会主义政权的掘墓人。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戈尔巴乔夫等人无非只是这个集团的政治总代表。   直接促成苏联解体、苏共灭亡的是叶利钦,戈尔巴乔夫起了帮凶的作用。而斯大林等人所犯的错误正是被叶利钦用于摧毁苏联、苏共的靶子。因此,只有深入细致地透视斯大林的错误,才能认清苏联解体、苏共灭亡的深层原因。   《经济导报》:您一直坚持认为,社会主义是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新制度,为什么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会垮台?它与您刚才说的四部宪法的缺点和弱点,以及您提到的”党主宪政”有什么关联?   高放:正是宪法中的漏洞和弱点,使苏联共产党治国实际上是党大于法,党权高于政权。   就像我之前所说,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很大原因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由党代表人民作主,由党替人民作主。可以说,苏共失败,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落后。苏联是专制政治,一党专制,一派专制,一人专制。   《经济导报》:政治体制落后体现在哪些方面?   高放:总结来说,苏联政治体制的弊病非常严重。   一是个人集权制。国家的党政军三大权由一个领袖掌握。斯大林是第一个苏共党中央总书记兼政府总理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权力过度集中,缺少制约。   二是职务终身制。国家的党政军三大权的领导人是终身制的。斯大林带头搞终身制,他从1922年开始担任党的总书记到1953年去世,一共任职31年。   三是指定接班制。接班人也是斯大林指定的。他原来选中曾任他秘书的马林科夫接班,后来他对马林科夫不太满意,嫌他太软弱,想换接班人,但还没来得及换,就去世了。   四是等额选举制。苏联有民主选举,但由苏共严密控制选举。苏联的选举并不尊重选民意见,不是自下而上的差额选举,而是等额选举。候选人是党委精心挑选的,而且只有一个候选人,大家没有选择的余地。   五是消灭异己制。斯大林之所以能掌握大权,是因为他在上世纪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消除了党内的三个反对派,之后还镇压了很多被怀疑对他不忠的人。在他晚年,党内还有一些人不同意他的意见,他又准备清洗,但没来得及做就中风去世了。   六是监控干群制。苏联的克格勃不归国家机关领导,而是由总书记斯大林个人掌控,这个机关可以监控全国所有人,包括高级干部。   此外还有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官员特权制。   尤其是,斯大林开创的”三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制对苏联历史有长久影响,而且有普遍广泛的国际影响,人们把这”三制”看成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正宗的政体。实际上这”三制”是君主立宪制的变种,君主专制的变种。民主共和制区别于君主专制制就是这三点:权力有制约、权力有任期,权力有选举。而斯大林这三制:权力没有制约,权力没有任期,权力指定继承,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明显带有专制主义的色彩。政治体制落后为苏联留下了祸根。   《经济导报》:”三制”是怎么形成的?如何透过斯大林的错误,认清苏联解体、苏共灭亡的深层原因?   高放:要使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成为劳动人民掌权的民主共和国,列宁还确立或者准备确立一系列政治制度,主要有分权制、任期制与选举制。事实上,列宁执政的六年(1917~1923年),初步实现了民主宪政,国家政治权力有分工有制约,没有过度集中。列宁任人民委员会主席(即政府总理),斯维尔德洛夫、随后加里宁任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即国家主席),托洛茨基任共和国军事革命委员会主席(苏共从未设立过党中央军委)。   列宁曾经对托洛茨基说过:”人到55岁开外就败事有余。”意即55岁就要退休,不搞终身制。列宁更没有指定接班人,临终前他只给党代表大会写信谈及各主要领导人的优缺点,同时却明确提及要调换斯大林的总书记职务。1921年列宁主张党政分开。1922年党中央才设总书记一职,意在设立专人负责党的建设工作,总书记不在政权机关兼职。   但列宁执政时期也暴露出严重缺点。当时列宁为了加强中央的集体领导,在党中央不设主席,如果党中央设主席,那么在列宁之后就要另选一个人担任主席。这一组织上的漏洞,使权力欲很强的斯大林,担任总书记之后逐步独揽党政军三大权。列宁执政时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欠缺是政党制度。现代民主政治正常的政党制度应该是多党竞争,不能一党垄断国家政权。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1917~1920年的三年时间中,列宁实行过两党联合执政或三党联合执政,但后来这两个小共产党先后都并到大共产党里去了,苏联成为一党专政的国家。列宁时期还对民主选举、对群众言论进行严密控制。   到了斯大林执政时期(1924~1953年),列宁时期一党专政、控制选举和言论的弊病更为严重,一党专政进一步发展为一派专政、一人专政。斯大林执政的前几年就打倒了三个反对派:分别是托洛茨基反对派、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反党联盟、布哈林和李可夫反党集团。斯大林把一党专政变成一派专政后,在1937~1938年,搞大清洗,把反对他的人处决或判刑,严重破坏法制,最后变成总书记一人专政。尤其是1941年,该年5月斯大林以党中央总书记直接兼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就是政府总理,斯大林开始实行党政领导职务合一。同时斯大林又兼国防委员会主席,实际上党政军三大职务都集中于斯大林一个人身上。   如上述所说,斯大林集党政军三大权于一身,实行个人集权制、领导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制,(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高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治体制改革 苏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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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汪玉凯: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汪玉凯: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 汪玉凯 ( 进入专栏 )         [摘要]当前,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确立“三清”“四权”的标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为了重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为了构建制度反腐的框架,必须排除既得利益集团干扰,这是实现分配公正的关键;必须铲除灰色权力地带阻隔,这是实现市场公平的基础;必须遏制政府特殊利益,这是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至要。   [关键词] 政治体制改革; 既得利益集团; 灰色权力; 政府特殊利益      党的十八大整体布局中国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重点是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等。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可以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确立“三清”“四权”的标准      “三清”——“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概念。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三者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关系。干部清正是后两者的前提。我国党政机构的公职人员,是公权力的主要行使者。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更是其中的核心。如果他们都能够正确地对待权力、金钱、美色,言行具有良好的道德约束,那么,我国政府的清廉就有了基础。因为,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职责,都是通过具体的公务人员来实现的。离开公职人员的清正,就不可能有政府的清廉。同样,没有公职人员的清正和政府的清廉,政治清明也只能是空话。当然,政治的清明还有更丰富的内涵。清明的政治,不仅要有官员的清正、政府的清廉,还要有基本的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众认同的政治制度。但不管有多少要件和条件,官员队伍的清正,仍然是最为前提、最为根本的。可见,“三清”具有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针对性。   “四权”——“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反映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社会普遍诟病的特权问题,在以往的改革中,我们曾经做出许多努力,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愈演愈烈。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政治局作出转变作风的8项决定,社会反响广泛、热烈。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能够全面清理、果断废除不合理的特权,并且建立起严格的制度监督权力,不仅可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为规范官员的待遇、约束官员的行为产生积极作用。对于弘扬民权,实际上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不断拓展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途径和范围。在这方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思想和规定,如果没有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等,是很难想象的。对于约束公权,是我国一党执政体制下最具挑战的难题之一。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惩处了大量的违法乱纪的党政官员。但是,公权滥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问题甚至有不断泛化、蔓延的趋势。如何构建有效约束公权的制度框架和公正廉洁的公权力运行环境,已经刻不容缓。用发展的眼光看,不建立这样的制度,我们这个体制就会一直处于民众的不断质疑当中。对于保护私权,如果国家的行为模糊或者混淆公与私的界限,就会造成严重后果。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既然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包括保护私人财产在内的保护私权的法律原则,我们的公共治理和现代法治就必须依法约束公权、依法保护私权。社会主义中国理当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任何动用公权力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被惩罚。确立这样的法制理念,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才不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摆脱“胶着期”,继续深入下去,出现成效,亟待解决且最终必须解决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一是改变党政公信力持续下滑的趋势,重构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二是遏制腐败深化,构建制度反腐的框架。对此,需要运用全新的思路和采取得当的措施——改革要有高层领导决心,避免与民争利;改革要触动既得利益集团,警惕制度固化其私利;改革要选好突破口,着力缓解影响中国社会大局的官民冲突、劳资冲突、贫富冲突。      二、排除既得利益集团干扰,是实现分配公正的关键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央正式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推进这项改革,除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精神,解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能否破解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   所谓“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权力或垄断获取巨额利益,并由此形成边界清晰、相对稳定的群体聚集效应。其主要特征有四:一是具备足够的权力资源。既得利益集团及其行为常与公权力紧密联系,权力影响力比较大。二是具备足够的垄断能力。有的既得利益集团,本身不可能直接掌握很大的行政权,但能够背靠权力资源,形成市场或行业的垄断能力。三是具备渗透政府决策的能力。有些利益集团在某一领域处于主导地位,能够强力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四是通过利益关联,逐步形成群体边界,进而攫取集团利益。既得利益集团大多是经过“苦心经营”逐步形成的。而一旦形成,就会兴风作浪,不断博弈社会公众利益。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和作为产生四种负面效应:一是权力、资本、资源的三者叠加。换句话说,有些既得利益集团,既掌握权力,又掌握资源,还掌握资本。其中,尤以掌握权力为要。有了足够的公权力,它们就可以侵害公众利益,攫取更多的资源和资本,以至为所欲为。因此,公权力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源泉。二是垄断国民经济的某些重要领域。在我国,这种事实上的垄断突出地表现为石油石化、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电讯、铁路、民航、烟草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背靠政府获取垄断利益,与普通经营者开展不公平竞争,独霸市场而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三是直接影响、甚至左右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公共政策成为自身利益的工具。四是与民众发生利益矛盾,形成情绪对立和心理障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肯定地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三大冲突——官民冲突、劳资冲突、贫富冲突,都是社会公众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因此,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要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就必须从改革公权力入手。一是割断政府官员与商业活动的制度联系:政府减少干预市场和社会,严格官员的执法行为,严格官员的职业规范。二是启动国有垄断行业的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体系,废除向党政官员输送不合理利益的链条。三是严格实行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监督力度。四是广泛实行官员差额选任制度,给党员、公民选择党政重要官员的更多权利。      三、铲除灰色权力地带阻隔,是实现市场公平的基础      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灰色权力地带及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的“三灰现象”,非常值得关注。   所谓“灰色权力”,是指借助公权力的影响力、甚至公权力的运作,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亲戚、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获取、倒卖、资本运作、不公平交易稀缺资源,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所谓“灰色权力地带”,是指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围绕垄断、监管等诸多领域所形成的、非正当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力网络。所谓“灰色资本”,是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资本的运营权。其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所谓“灰色暴利”,是指行使灰色权力或运作灰色资本而产生的巨大利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或少数人在最短时间内不费气力地实现暴富。   ——灰色权力的主要特征。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灰色权力具有四个主要之点:一是依附公权力。掌握公权力的人,地位越高、权力影响力越大。一旦形成灰色权力,其腐败能量也就越大。二是运用灰色权力。或是掌权者本人直接行使,或是其下级和腐败同伙,更多的是其配偶、子女、亲戚、朋友间接行使。三是灰色权力的涉猎领域十分广泛。或在国有企业,或在外资、民资等非公企业,都可能有灰色权力的影子。四是灰色权力的后果只有一个,就是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所形成的灰色权力地带,灰色权力是本,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是末。通过灰色权力的生成,实现灰色资本的运作;通过灰色资本的运作,带来灰色暴利的实现。   ——灰色权力地带的分布。灰色权力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但是,最集中于以贪腐官员为代表的权贵既得利益集团,以垄断行业为代表的垄断既得利益集团,以房地产行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财富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既得利益格局,就很难铲除灰色权力地带的根基。   ——灰色权力地带的成因。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之所以出现“灰色权力现象”,其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总括起来有四:一是过多的市场监管和诸多重大政策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为灰色权力地带提供了滋生土壤。二是国有企业的改制所形成的权力寻租,导致国有资本流失。三是不能严格管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从事商业活动,为数不多的规定也大多形同虚设,不能被有效执行。四是执掌重要权力的官员,只有申报其家庭财产的环节,没有社会公众监督其家庭财产的公开制度,导致大量腐败官员外逃,或者通过其配偶、子女将大量财富转移到境外,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2012年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刊文称,从2000-2011年,中国抓获外逃职务犯罪人员18487人,缴获赃款等折合人民币共计541.9亿元,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灰色权力和灰色权力地带,是附着在中国市场经济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能量和危害不可低估。   首先,它直接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则、过程和整体格局,影响市场正常配置资源。这种以权力配置资源为特征的经济活动,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演变为权力经济、权贵经济。   其次,它直接威胁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形态。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和法律框架,约束自身行为,规范市场活动。而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巨大的活动空间。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不公正问题,多数都与灰色权力的肆虐有关。   第三,它根本地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已经建立起来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要继续走向完善,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形态,就必须有效地遏制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的干扰和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防止市场经济变形,推动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铲除灰色权力、灰色资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四,它扭曲国家的整体利益格局,加剧了官民冲突、劳资冲突和贫富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社会利益格局不合理。在这个过程中,灰色权力对立民众权利,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遏制灰色权力,甚至破除灰色权力,就成为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家利益格局的关键。   第五,它吞噬全国人民的福利。在市场化改革中,灰色权力、灰色权力地带不仅放大中国的城乡、贫富、行业、地区的差距,而且加快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向既得利益集团的转移和集中。早在2009年,国家财政部就公布过财产性收入的统计数字。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有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10%的贫困家庭占有全部居民财产的1.4%。这种情况说明,中国社会的财富积聚效应越来越高,灰色权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不能有效地清除灰色权力,不能把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活动的一定空间之内,中国发展的经济社会风险还可能进一步上升。避免这样的风险,首先必须遏制灰色权力的盛行。这应该是当务之急。   第一,重新定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应该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设立必须由国家独资的国有公共企业,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以便从源头上釜底抽薪,有效地阻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第二,制定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公正地保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地开展经济活动。依法办事,(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 汪玉凯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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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陈明明:中国的政治改革为何难以形成稳定的共识

陈明明:中国的政治改革为何难以形成稳定的共识 进入专题 : 政治改革 社会建设 自由主义 民粹主义 国家主义    ● 陈明明        内容提要 当下中国社会政治改革讨论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层面的复杂对抗的态度,是中国社会分层矛盾积累的结果,是社会危机“症候群”的反映。这也表明,中国社会的分化远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中间阶级结构,而是沿着极化的趋势,使阶级(阶层)关系充满着紧张的性质;这种紧张的阶级阶层关系反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是官民矛盾的加剧,尖锐的官民矛盾导致“维稳”刚性需求的增长,一方面限制了官方政改的空间,另一方面反过来刺激了民间(互联网)政改讨论的过度活跃。 由于阶级关系和官民矛盾的尖锐化,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备受掣肘,发育严重不良,因此无法形成稳健中庸的公民文化来支持建设性的政改讨论。对现阶段的中国而言,所有的“主义”都应纳入治理的视野,在保持思想的张力的同时,克服各自相互攻讧表现出来的戾气或局限,为中国的持续的稳健的改革(包括政治改革)提供建设性的批评和指引。   关键词 政治改革 社会建设 自由主义 民粹主义 国家主义      一、引言:政治改革讨论的两个不同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改革的呼声(以政治体制改革的话语为中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一个是上世纪 80 年代,一个是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后期直到现在。80 年代政治改革的特点大概可称为“一极动员,两翼响应,三道合一”,即中央高层发出改革指令,理论界和舆论界积极配合宣传论证,知识精英、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三方互动共襄盛举,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协商对话体制等方面齐头并进[1],一时大有“毕其功于一役”之势。80 年代的政治改革是在对记忆犹新的文革的批判反思、国门初开潮水般涌进的新知识和新思潮的强烈刺激、放权让利政策给出的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的背景下发动的,也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创造出共和国最好的农业形势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搞活”改革尚未触及工人阶级的深层利益的基础上展开的。虽然政改是这个时期报章媒体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但政改其实并未形成一个真正的“全民运动”:“上层建筑”和城市知识精英活跃非常,“民间社会”尤其乡村民众反应淡漠。这种反差悬殊的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社会成长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中国政治发展战略思维的不成熟。及至政改的动员酿成了一个几乎波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大事件后,人们才发现,在一个社会发育成长的初期阶段,政治改革的高度动员使政治体系的中心骤然承受了过大的压力而无处释放,无疑具有严重的政治风险,但也许值得庆幸的是,也正是由于社会成长的不足,这种高度的政治动员被限制在“上层建筑”和城市知识精英阶层内部,未能传输到社会基层,从而避免了政治危机的链式发展,给权力中心的政治发展战略调整提供了转圜的余地。众所周知,80 年代以后,政治改革的话语犹存,政治改革的行动却进入了一个相对休眠时期。   新世纪以来,政治改革的呼声重起,借助 90 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尤其是过去十年出世的微博平台,关于政改的讨论和意见可谓纷呈迭出,铺天盖地,在理论视野、议题内容、涉及范围和言说深度方面远远超过 80 年代,有些甚至触及到了官方所说的“底线”。和 80 年代相比,当下的政改讨论有四个鲜明的特点。其一,80 年代的政改讨论很大程度是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为参照的,是在共产主义理论话语体系中对经济与政治关系(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进行的反思,但在苏联东欧解体以后,随着中国有选择地加入全球资本主义体系,现实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巨大反差,激发了政改论者为寻求合理的解释而使用和开发各种理论资源的努力,使得今天的政改讨论较之过去那种理论相对单纯的状况,其理论背景更为复杂多元。其二,80 年代的政改讨论所持的主流观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已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政治似乎成了经济的瓶颈,经改的成败取决于政改的成败。但是中国 30 余年在政治权力结构基本未变的情况下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巨大飞跃,大大超越了人们对既存政治体制的逻辑、适应能力与运行机制的批判性想象。“中国模式”、“中国道路”或“中国经验”的争论,表明今天关于政改的讨论较之过去那种认识相对狭窄的状况,其分析视角更为开阔和深刻。其三,80 年代的政改讨论的焦点之一是“党政关系”,人们普遍认为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这个思路后来束之高阁,虽然 90 年代后期到第一个十年关于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讨论仍然可以看作是十三大主题的曲折回响,但是重心已经从党政关系转化为党国关系,较之过去那种专注于党政职能划分、建立合理分工的问题,关于党国体制条件下如何推进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如何建立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如何实现宪法的最高权威等探讨,其思路更加大胆开放。其四,80 年代的政改讨论基本没有涉及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成长刚刚开始起步,82 宪法提供给社会的治理框架刚刚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的社会资源流动尚存很大空间,政治改革的问题意识主要是国家的、上层的、理论的、权力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权力与资本的日渐结合,改革开放积累的问题日益成为结构性的问题,结构性的问题由国家沉淀到基层社会便发酵成为基层社会危机,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一个十年井喷式地发生[2],已经成为困扰甚至是危及既存政治体制的巨大隐患。今天的政改讨论和 80 年代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已经不再局限于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参与,在互联网和微博平台上参加进来的民众已经成为政改讨论的重要主体之一,对公民权利的吁求,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对公正秩序的追求,对家园和环境的保护,成为影响政治决策的强大民意。较之 80 年代,今天的政改讨论,其问题意识相当程度上是社会的、基层的、民生的、权利的,中国进入了一个利权主张的时代。      二、政治改革讨论的“主义”之争      80 年代的政改讨论有两个似乎是对立的意见取向,一个是“激进民主主义”,一个是“新权威主义”。撇开《河殇》的政治倾向不论,激进民主主义在执政党内部的诉求是:(1)强调经济改革必须以政治改革为配套,在战略上必须以政治改革为先导;(2)政治改革必须从党政关系入手,改变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3)政治改革必须把经济竞争的逻辑引入政治领域,实行有限的竞争性的民主选举[3]。而新权威主义虽然承认经济改革需要以政治改革为配套,但认为政治改革事涉权力的再分配,是改革的硬核,因此(1)在战略上主张政治改革缓进;(2)在理论上强调经济的成功有赖于强大的政治权威予以引导和保障;(3) 把这种经济的性质界定为自由的市场经济,把这种权威的使命界定为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专家治国论式的新权威;(4)由此反对爆炸性的大规模的群众参与,强调专家、理性、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秩序[4]。不过人们只要细心做些比较,就会发现这两种主义所持的历史观是一样的,即现代化理论的世界史观,区别只在于前者钟爱英法模式,后者推崇德日模式;所持的学理资源是一样的,即西方政治学理论,区别只在于前者偏自由主义,后者偏保守主义。它们程度不同地和官方的主流改革理论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但绝对没有达到今天人们所想的那种程度,因为激进民主主义在策论层面呼应了执政党的政改思路和政策过程,其中许多人本身就是供职于体制内改革研究机构,激进民主主义其实并没有那么激进,后来的对抗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身不由己的结果。而新权威主义在效果上也给予了体制某种支持,虽然采取了一种官方颇觉不安的方式,事实上,新权威主义并非时人以为是为专制张目,新权威并没有那么“权威”。总体来说,它们以一种“新理论”的姿态出现,是主流官方改革理论的“进谏者”,而不是反对派。   然而,在 90 年代的市场化过程中逐渐兴起的三种“主义”,实实在在成为挑战官方主流政改理论的思想流派,成为政改共识由脆弱的稳定走向不稳定甚至是破裂的见证。第一种主义就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个学派众多和表述多样的思想体系,但就其主要特征而言,以个体和个体权利为原点,以财产权为核心,反对政府对经济和私人领域的干预,在政治上主张建构维护财产权、市场经济和人权的宪政制度,是它的基本内涵。在 90 年代改革开放的大势下,自由主义由于适应了中国摆脱计划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成为影响官方政策制定的最强大的理论和思潮。但是,自由主义对市场的极端推崇,对资本逻辑的积极鼓励,进而对资本剥夺普通民众权益的“理性”纵容,使得自由主义始终面临着中国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新传统的抵御,同时,自由主义相信市场的缺陷可由市场自身得到纠正,而政府的缺陷不可由政府自身得到克服,由此建立了市场逻辑相对政府逻辑的优先性的取向,也使得自由主义和既有的权力体系难以进行深度合作。此外,自由主义的政治民主对直接民主的否定,对间接民主(精英民主)的大力倡导,并将这种间接民主归结为竞争性的选举民主,既和大众的认识和主要关注面向存有距离,也为权力体系的政治价值所不喜。在当下,自由主义的政改方案与官方主流政改方案存在着极大的矛盾。   第二种主义是民粹主义。在社会运动史上,较之自由主义内部有相对明确的自我认证,民粹主义的主体并没有特别清晰的边界,这导致了所谓“农民民粹主义”、“农场主民粹主义”、“知识分子民粹主义”甚至是“政客民粹主义”等主体各异的界定[5]。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民粹主义本来只是代表一种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浪漫主义主张而受到批判,但在当下中国社会,民粹主义成为人们关于那种诉诸底层多数民众为社会公正采取激进行动的指称。这和民粹主义基本不信任那些充斥于国家官僚机构、大学机构、金融机构中的精英人物,认为他们不仅腐败专横,而且缺乏智慧的思想倾向是联系在一起的。民粹主义以赞美底层人民及其美德、抨击资本对劳动的强制和资本主义的罪恶、揭露社会黑暗和不公的道德形象出现于 90 年代以后的中国,在那些失去土地、失去工作岗位、从原有形式上的主人公地位被抛入社会分层体系底层的弱势群体的人中有很大的感召力,事实上,中国的民粹主义是社会急剧分化、贫富悬殊、分配不公、腐败盛行而导致普遍怨愤情绪的产物。民粹主义的政治诉求以社会公正为旗帜,要求打破现有社会经济格局,改变现有权力结构,反对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维护多数人的尊严和生活,兑现宪法关于工农联盟、人民主权和领导阶级的承诺,和自由主义形成尖锐的对立,也和官方的政改构想和官方试图维护的既存的政治结构形成严重的冲突。   第三种主义是国家主义。在目前的中国,似乎还没有哪一种政治势力声称自己是“国家主义”,这和民国时期“国家主义者”不同,他们伸张国权,维护传统,发展民族文化,国家主义的名称表达的是民族主义的纲领。当下的国家主义被反对者冠名为“民粹威权式的国家主义”[6],撇开这些限制修饰词,它其实是强调现代化中国家主导作用、发展国家能力、提高国家自主性的一种现代国家政权制度建设的主张,在这个基本取向主导下,它对社会公正、中央集权的确赋予更多的关注。其中,国家能力是关键词。国家能力包括国家的赋税能力、调控能力、强制能力和合法化能力[7]。国家主义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中央集权国家的权威基础、行政效能、法律统一若被削弱,绝对不是现代化的福音,而是“封建化”的凶兆。另一个基本判断是,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因为结构和秩序进入了一个时移世易的阶段,中央集权国家面临分权化改革的强大压力,充满着危机和变数。因此,必须在制度上健全完善国家的政治、行政、法律的统一性,在资源配置上保证国家的主导地位,在行动上加强国家的自主性,在价值上维护国家的道义和象征。国家主义无疑和官方主流政改思路有更多的契合性,但是,由于它的西方新左翼的批判理论的立场,它和官方主流意识形态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而其“亲国家”的政策取向则遇到反对政府“不当干预”的自由主义的尖锐批评和反对权力与资本高度融合的民粹主义的指责。   最重要的是,官方主流政改理论和政策已经不能像 80 年代那样在各种“异见”中建立自己的“统于一尊”的地位。它青睐自由主义的经济主张,自由主义却要把自己的政治主张打包施加于它,而它拒绝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又面临着形式逻辑上的困境(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功能一致性)。它反对民粹主义的大民主,却无法面对民粹主义从社会主义传统(如毛泽东思想)沿袭过来并加以发挥的“群众路线”,(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5 页: 1 2 3 4 5    进入专题: 政治改革 社会建设 自由主义 民粹主义 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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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心鉴: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必由之路

包心鉴: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必由之路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反腐倡廉    ● 包心鉴        摘要 :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反腐倡廉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体制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关键性组成部分 ;同时,反腐倡廉又不是孤立的,必然涉及现行政治体制的许多方面,内在地要求并启动相关领域的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改革的主要着力点是从“高度集权”到“党内民主”;改革的关键生长点是从“权力委任”到“权力民授”。   关键词 :反腐倡廉 ;政治体制改革 ;权利本位 ;党内民主 ;权力民授      党的十八大着眼于从严治党、“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将“反腐倡廉建设”提到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包括丰富内涵,需要作出多方面努力,其中,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依靠人民民主的力量反对和抑制权力腐败,是十分必要的重要环节。反腐倡廉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体制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关键性组成部分;同时,反腐倡廉又不是孤立的,必然涉及现行政治体制的许多方面,内在地要求并启动相关领域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      革的基本出发点 :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政治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解决权力的配置与使用问题。围绕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来源、运行、制约与归宿。是“权力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是关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实质与要害,也是反腐倡廉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与要害。   (一)腐败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力错位和权力失控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而腐败现象却禁而不止?为什么一些本质很好曾经优秀的领导干部最终会堕落为腐败分子?为什么在一些特殊领域和职务上一个又一个领导干部前赴后继走上腐败之路?如此等等一个又一个“为什么”,可以称之为我国现阶段政治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的“腐败之迷”,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与理论建设有责任更科学地解开这种“腐败之迷”。一桩桩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一个个腐败分子面对法律严惩时的“沉痛忏悔”,让我们找到了解开这种“腐败之迷”的钥匙,这就是,不仅要从腐败现象的客观环境和腐败分子的主观因素上寻求“谜底”,而且要从国家权力的本质上寻求“谜底”。国家权力在少数领导干部手中“错位”与“失控”,背离了权力的本质与运行轨迹,是腐败现象滋生与蔓延的制度根源。   国家权力的本质和运行轨迹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早已指明,权力不是国家机构所固有的,而是社会对国家机构的一种委托,是社会赋予国家的一种功能与责任。权力来自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同时受社会监督,最终回归于社会,这就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质,也是其运行的轨迹。国家权力的本质决定,在真正民主制社会中,权力不是少数人所私有,而是全体人民所共有。从理论上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所以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是由于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每个公民都有一份主人的权力 ;凡享有公民权利的人,都有一定的权力;权力是权利的基础,也是权利的保证。这就是广义上的权力。   然而这种广义上的权力,在实际生活中却是相当抽象的。人们往往看重的是另外一种权力,这就是只能为少数人所掌握的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这可以说是狭义上的权力。这种狭义上的权力,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权力同国家职位紧密相联系。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政治权力这种本属于全社会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少数人手中的神奇力量。二是权力与利益紧密相联系。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力,不管掌权者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它总是代表着、反映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并为一定的利益服务。由此,政治权力可以依据掌权者的利益指向造成一定的利益倾斜 :它可以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而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它可以创造利益公平和平等,也可能促成利益分化和冲突。   上述权力的两个基本特征,作用于经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环境中,很容易生成一种负面政治效应,这就是,一部分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人运用手中权力介入经济社会生活,以权力为依托进行商品经济交易。权力的利益效应和隐藏在权力背后的利益动机,是权力在某些人手中变成以权谋私工具的主观动因 ;而由于国家职位占有而导致的权力人格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崇拜社会心理,则是一些掌权者可以依恃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客观条件。政治权力介入的经济活动和商品交易,必然是不等价交换,交换的主要目的是为掌权者谋求私利,由此必然导致“权力商品化”的腐败现象。因此说,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蔓延,根本原因在于掌权者不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从满足私有利益出发操作手中的权力。那种把腐败现象简单地归咎于市场经济,认为只要实行市场经济腐败就难以避免的观点,是违背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   少数掌权者手中权力游离权力的本质而导致腐败现象,突出地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权力错位,再一种是权力失控。偏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价值指向,介入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交易,从而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这是权力的错位 ;而权力高度集中,凌驾于集体和民主之上,失去应有的监督,从而依恃权力和滥用权力,这是权力的失控。一切受社会委托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人,都时刻面临着脱离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风险,都有依恃权力腐败变质的可能。这就是腐败现象禁而不止、难以根除的制度根源。为此,必须加强权力的监控与制约,以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体制确保权力的本质与运行路线。以权力制约与监督为主要内容和指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二)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误区 :权力在少数人中配置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2]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的这一重要论述,影响到整个改革开放历史时期,成为党的几届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中国改革的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重申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3]在充分肯定这一点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反思 :虽然政治体制改革在不断推进,但是为什么一些政治体制弊端却难以消除,甚至愈加严重?尤其是权力错位、权力失控等腐败现象,为何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就不能不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价值目标问题。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邓小平曾从多个角度进行精辟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1)“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力”。[4](2)“充分调动人民和各行各业基层的积极性”,“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3)“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臃肿、职责不清,“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让人民满意。[5]邓小平反复阐述的这三个方面改革目标,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这就是,使国家权力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和管理之下,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回归。   反思以往政治体制改革,某些改革不够彻底、人民不够满意的根本原因,是游离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调动全体人民积极性这一根本前提和根本目标,改革仅仅局限在国家机构内部,变成了少数人的权力分配甚至权力角逐,从而造成了广大人民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隔膜与疏离,造成了政治体制改革难以逾越的误区。比如政府机构改革,30 多年来进行过多次,声势很大,收效甚微,周而复始,有的甚至原地踏步,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仅仅在机构增减、人员去留上做文章,没有超越“权力本位”的局限,没有深层次地解决好“权利本位”即如何建设好公共政府和加强人民对国家机构的管理与监督问题。再比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如何消除选人用人上的“权力本位”现象,坚持“权利本位”选人用人,实际扩大“民选”的范围与程度,仍然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难以逾越的困境。而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跑官要官行为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就难以彻底根除。事实警示我们,“权力本位”的改革误区,不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因此,必须着力突破并防止重蹈这一改革误区,将各类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真正定位到“权利本位”上来。      二、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 :从“高度集权”到“党内民主”      腐败现象从其本质上说是对权力的滥用 ;而从权力滥用到权力腐败,是同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少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轨迹表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失去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是滋生腐败的一个根本原因。   (一)坚持党政分开 :防止党委包揽一切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架构中,高度集权有着特定的含义,这就是邓小平深刻分析的 :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他说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6]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历次政治体制改革,“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与纠正,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这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的“总病根”并未得到彻底根除,甚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对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不难发现,大部分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几乎都发生在其担任党委(组)书记期间 ;而从腐败分子所担任的职务和分布的领域来看,也无不表明党委(组)书记这一职务,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从而导致权力腐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其一,由于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个人说了算,导致市场经济规则往往被扭曲和侵犯,从而滋生“权力商品化”现象和权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悖反”现象 :一方面,市场经济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经济规律愈益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 ;另一方面,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和权力体系没有得到大的改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强化。这样一种“悖反”现象,必然会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特有的腐败现象——权力寻租。近几年来,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房地产、金融、教育等领域,腐败现象难以根除甚至呈上升态势,显然与目前依然比较严重存在的党政不分领导体制和高度集中的权力体系分不开的。   其二,由于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个人说了算,导致选拔任用干部制度往往被扭曲和侵犯,从而滋生拉帮结派、跑官要官等腐败现象。近几年来,一些领域腐败呈现出“集团化”、“群体性”态势。一些重大腐败案件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或系统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态势,显然与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和权力体系有着内在联系。由于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权力太大,由此,很容易造成部下看风使舵、跑官要官的不良风气。而政治上的相互牵连必然是建立在经济上的相互利用基础之上的,这就很容易在党内形成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行为,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其三,由于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个人说了算,导致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失去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从而使一些领导干部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以至为所欲为,堕落为腐败分子。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势必走向腐败。现行的各类监督体制与机制还缺乏权威性和长效性,还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和消除腐败。尤其是“谁来监督一把手”的问题,尚缺乏行之有效的体制与机制答案。上级党委纪律监察部门对下级党委书记的监督,也往往是结果监督,即在东窗事发之后的惩处,而缺乏过程监督,即通过有效的监督体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由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必然提出改革党政不分、权力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和权力体系的迫切任务。(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政治体制改革 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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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民主是个好东西”,可惜离中国太远?

据新华社报道,越南考虑修宪更改国名,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改成“越南民主共和国”。 越南是中国的“同志加兄弟”,意识形态上和苏联、中国站在一边,实行一党(越共)执政,奉行社会主义,追求共产主义。在西方看来,越南是为数不多的仅存共产国家之一。 *社会主义?还是民主?羊头和狗肉* 新华社说,这只是越南一个委员会的建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要加以讨论,秋天国会会议上表决。一位对越南深有研究的观察人士告诉美国之音,一个建议到真正通过并落实执行,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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