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论

“小凤直播室”顾肃访谈

  立此存音   以下两个视频是山东经济广播电台“小凤直播室”对我的访谈,共分为上下两篇,主要谈我的留学经历,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认识。以及我最喜爱的一本书:密尔的《论自由》,一部电影:美国电影《尼克松》;我演唱的歌“橄榄树”。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NDiypCxHFDM/?resourceId=0_07_10_28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VNV7HV5kY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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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事件”真相记录

  下面转载的是李庄事件的真实记录。从中可以看出以打黑的高尚名义有可能干出黑打、制造冤狱的罪恶。在新世纪重复纳粹、斯大林、文革的侵犯基本人权、制造冤狱的罪恶,决不可姑息。否则,人人都难以幸免。   *******************************************      [李庄按]下面,就是马晓军律师在我出狱前(2010年2月16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的李庄事件背后的黑幕,一位国际刑警看后,也后背直冒冷汗!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第一部分:案发前后      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      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      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            第一次会见      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答:没有。      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      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据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      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      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后的警察还将其身后的椅子又往后挪了挪,加大了我们和龚之间的距离。      当着警察的面(就是在我“监视居住”期间,该警察曾经多次强行查我爱人的通话记录),李庄对龚说:“我看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你私藏枪支、行贿等都是事实,你肯定是有罪的,开庭时对于这些指控你必须承认。”龚说:“我承认我私藏过枪支,也行过贿,但是我的确不是黑社会的老大,也没有叫他们杀李明航啊。”      李庄说:“在你的口供中发现9月30日与10月8日的口供大部分是复制的,连其中的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方言都一样,我把其中相同的地方都标出来了,这显然是电脑粘贴的,要是按笔录中的内容,你就是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详见龚案侦查卷)龚说:“我也知道笔录中的事大部分与我无关,都是他们事先编好笔录让我签字,我要是不签,他们就一直折磨我,我实在是被逼无奈才签的啊。”此时龚刚模的情绪有些激动,说话的时候都有些哽咽。      李庄问龚:“你说你被打、被吊了,他们在哪儿、用什么方法打你、吊你。”龚说:“当初抓我后,关在南川看守所,在那里没有挨打,从南川看守所转来后,当天就只在江北看守所办理了入所手续,一天没住,就把我拉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了,我是在那里挨打的……,吊了我八天八夜。”李庄惊讶地问:“八天八夜,那手腕不就物理性断裂了!”龚回答:“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吊我的叫彭w、打我的叫张k。吊的我大小便失禁,那些粪便顺着裤腿往下流,叫彭w的警察放我下来,令我手捧大便到卫生间,再脱下内裤擦地板,之后裸体继续吊我。刑警支队的一个姓何的支队长从门口经过,看到后还训斥彭W‘太不像话了,赶紧穿上衣服’,彭W放我下来,叫我穿上刚刚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在铁山坪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一个姓王,一个姓唐,他们都为我治过伤。”      最后,李庄嘱咐龚:“将来开庭时,知道的就知道,不知道的就回答不知道,不要怕”此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      12月2日上午,李庄电话中说,30号那天重庆一中院陈YP打他电话,希望庭前沟通,北京律协也督促他开庭前与法官交流一下,李庄答应他们最迟12月2日晚到重庆。      遵照北京律协的指示以及陈YP庭长的邀请,我们于12月3日上午9点多,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一个会议室。在场人员有我、李庄、陈YP庭长、李副院长、张H法官和另外一位领导。李副院长要求我们配合12月7日龚案的庭审,确保审判顺利进行。李庄说以下几点:没有证据目录;不能合法会见;起诉书缺页;口供之间,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雷同(详见侦查卷);复印的案卷与报道的情况相差甚远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怎么配合啊。并简单举例了他在辽阳市代理朱LY涉黑案因不能合法会见而导致延期开庭的案例。这期间,李庄言辞激烈,情绪有些激动。后来,书记员又给我们复印了证据目录,补上了起诉书缺页,领导们承诺一定协调有关部门,尽量保证律师的合法会见,同时声称,看守所不属于我们管。此次谈话一直进行到中午近一点了。临分手时,李庄问:12月7日的庭审还能否进行,法院要我们回去等通知。直至晚上11点左右,李庄仍在给陈庭长打电话,陈庭长说领导正在开会研究,让我们继续等通知。      第三次会见      李庄嘱咐我,为了防备12月7日仍然开庭,我们必须做好开庭准备。4日上午,我们第三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又遇会见受阻,看守所仍然要求有专案组陪同,李庄当即电话陈庭长,如果还是监视会见,12月7日肯定不能开庭,陈答应马上协调,2分钟左右,陈庭长回电,你们现在可以不受任何监视的会见了。但看守所还是不理我们,声称法院指挥不了看守所。      一个小时后,专案组到来,我们开始会见,在会见室内外,都有专案组警察监视,此次,李庄与他们发生最为激烈的争吵,期间,李庄用手指着一个叫张K的警察说,你是重庆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你已经是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了……你将来要埋单的……你出去!争吵中,进来一个年龄大的警察将张K替换走了,但张K仍然在门口往里面张望。      这次监视下的会见约1小时20分钟左右。我用电脑做的记录。      12月5日下午,吴JY来到酒店,他说:“我已经找到了为龚刚模看伤的医生”,李庄说:“你做做工作,看能不能让他们出庭作证。”吴家友说:他们还要在重庆混,不可能的。”李庄说:“那你能不能给我安排一下,我见他们一面。”吴家友说:“尽量吧,不知道人家愿不愿意见你。”      晚上九点左右,一中院书记员来电话通知7号不开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即,李庄对我和龚云飞说:赶紧收拾行李,我们很有可能被抓,这儿非常危险,咱们去成都,我们连夜开车上了成渝高速,李庄驾车,临行前,李庄还给一个记者通报了这里的危险。      12月6日凌晨一时许,我们到达成都,李庄的朋友为我们安排在凯宾斯基酒店。在酒店李庄分析龚案可能出现的后果:1、重庆方面抓律师。2、把龚案退回补充侦查。3、把龚刚模的名次往后移。4、……。他分析抓律师的可能性最大。      12月7日下午,李庄让我回重庆一趟,通知龚开庭日期有变,安慰他一下,顺便回酒店的房间看看,有无公安局去过的迹象。龚云飞也担心龚刚模被自杀、被躲猫猫等,我就和龚云飞包了一辆出租车回到重庆,在傍晚时分,我将起诉书复印件交给了李庄指定的记者。当晚,我仍住在五洲大酒店。      12月8日上午,龚云飞找了万贯律师所廖CQ律师,陪同我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我还让龚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自杀、不自残(抓我时该保证书也被公安扣押)。一是弥补以前会见笔录没有龚刚模签字;二是稳定他的情绪。下午,我和龚云飞一起乘动车返回成都。      12月11日上午,李庄接所里通知,要求尽快返京。      12月11日晚上,李庄来电告知我,他接到陈庭长的电话,说龚刚模情绪不稳,要求会见律师。因为14、15两天他在最高院开庭,他让我明天去会见龚刚模,并叫我先联系龚云飞,我给龚云飞打电话,始终未通,最后接电话的是龚云飞爱人,她说龚云飞被公安局带走了,我当即告知了李庄。      以上是我与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真实经过,我也是这样向重庆市公安机关第一次陈述的,但他们根本不听,逼迫我在他们编好的笔录上签字。      对我的审讯      2009年12月13日我被重庆警方抓捕,当晚把我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一夜未眠),14日10点左右,重庆警方押我飞往重庆,下飞机后,先对我照相,后来,向对付恐怖分子一样,给我戴上黑头套,把我弄上汽车,开了很长时间,我也不知他们要把我带向那里。      汽车停下,我被带到一个建筑物里面,后来才知道这里是江北看守所,到达看守所之后,他们马不停蹄的对我进行连夜审讯,时间一直持续到16日上午10点左右。在此期间,没有睡眠,吃一些监室里面的剩饭,专案组问我与李庄三次会见的过程,我说:“会见时你们在场,又有监控录像,干嘛问我啊。”审讯人员说:“我们有录像是我们的,现在是叫你说”。在长时间讯问无果的情况下,警方拿一沓材料给我看,并说这是根据监控的同步录音录像整理的材料。还让我看龚云飞的笔录,说他们都招了,给我施加压力,之后,又来了一位领导模样的人,旁边的人介绍:这是我们公安局政委,政委讲:其实你没有事,说完就放了你啦……。由于连续90余小时没有睡觉,神志不清,在加上他们的高压威胁等,我被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上签了字,他们还不让我修改。      他们还逼我给全国律协写一份致歉信,内容与吴家友的致歉信大概相同。同时承认“我没有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等等。      12月18日,警方提讯:“现在对你进行录像,这是你前几天的笔录,你看一下,一会录像就按这上面的内容说”。因为是他们编的,我很难记住,就说:“这么多东西我记不清楚。”他们说:“你先仔细看看,录像时我们会给你提示的。”就这样,在逼迫和提示下,对我进行了录像。      12月24日,警方提讯:“你爱人要求律师会见,我们的意思是免了”。由于十几天没有外界消息,我十分急迫的说:“请律师会见,是当事人的权利啊”。我们争执了很长时间,但最后他们还是逼迫我给爱人写了一封信,大致内容为建议她不要请律师会见了。      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相      李庄案一审开庭前的一天,警方再次来提讯,对我说:“隔壁屋里就是江北法院的法官,你过去就对他们说你不愿出庭作证就行了。”见到法官后,他们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给我做笔录,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虽然我内心想出庭作证,但由于害怕他们对我用刑,就违心的说了不愿意。但是,我要求法官在笔录上多写了一句:“详见三次会见笔录”这样我就回监室了。      没一会,专案组又把我从监室里提出来,严厉呵斥我:“你怎么回事,不是说好了,只说不愿意出庭就行了,干嘛说那么多啊,过去,重新写一份。”于是,他们又押我回去,法官又重新给我作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大致为:没有受胁迫,不愿意出庭作证,该笔录内容属实,去掉了刚才“详见三次会见笔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 所谓被“监视居住”期间      2010年1月8日晚11点左右,专案组让我看手机新闻,对我说李庄已判两年半,你们肯定是有罪的,但是你还年轻,跟李庄不一样,所以我们准备对你进行监视居住,让你爱人过来陪你,你写一下保证书和悔罪书,我就按他们的要求写了。1月9日上午11点左右,警方把我带出看守所。      1月9日中午12时许,我被押解到一个居民住宅区,下午两点左右警方让我与爱人通话,她接到电话后,表示马上过来。但是两个小时后,在我爱人赶往重庆的路上,他们又表示不让我爱人过来了,在我的苦苦哀求下,他们勉强同意。事后,我爱人告诉我,她也哀求了警方很长时间。      10日凌晨一点左右,我爱人到达我所在的居民楼,刚进房间,我爱人的手机就被一个警察强行没收了,并严厉告知禁止跟外界联系,不要告诉外面这里的情况。      同日,警方逼迫我爱人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自愿陪同我的《自愿书》,大致内容为:在马晓军“监视居住”期间内,自愿陪同。同时,他们还叫我写了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大致内容为:在监视期间内,为了本人安全,申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我进行保护。如果不写,肯定就不让她在这里陪我了。      警察二班倒,每班三人,对我们夫妻进行24小时监控,不让回去,也不让我们单独行动,一切要在他们的控制之下。其中一班警察叫王J、刘ZY和一个姓邬的、另一班有匡W、陈MC、唐Y还有姓项的、姓郭的(有替换)。      1月13日晚上,张P、何JH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提出叫我爱人为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不叫“监视居住”了,但实际上还是不让我们离开这个看押地,仍然保持目前状况,还是警方监控。我们问警方:“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说:“因为李庄在看守所里‘咬’你,说为什么判了他而不判你。”(当时不知道李庄在法庭上保护我)我问那又怎样,他们说:“这样我们就能对外宣称你们办了取保候审离开了重庆,我们找不到你,把事情拖过李庄二审结束,李庄就咬不成你了。”我爱人说:“办了取保候审又不让我们走,那我们死到这里也没人知道,我们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找。到时候,你们会拿出《取保候审决定书》推脱责任,我们不同意,如果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必须离开。”他们听后表示不同意。我说:“那你们逮捕我吧,我去看守所,那里安全,我要二审出庭作证。”他们说:“那这样你就会被提起公诉。”我说:“随便,判就判吧。”僵持很久后,他们放弃了此做法。负责监视的警察还买了些小吃安抚我们道:“这件事情过去了,不要再提了。”      1月22日晚七点左右,专案组又把我带到刑警队,拿出我以前的询问笔录,让我看一看、背一背,并告诉我一会儿去检察院就按询问笔录上的说。到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后,我见到一位姓冉的处长和一位女的检察官,他们挂的胸牌上显示是侦查监督处(后来知道他们都是李庄案二审的公诉人),我当时心里很是疑问:李庄都在二审期间了,怎么出来侦查监督处的人来询问我。他们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最后他们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以他们无权对我进行询问为由拒不签字。      1月23日,在看押地,警方告知我因为昨天在检察院的笔录上我没有签字,故需要我再次去检察院做笔录并录像。这时一个姓刘的警察拿出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详细背诵其内容,并跟我做情景演练,为再次去检察院做准备。对此,我和我爱人坚决反对,不跟他们配合。后来,江北分局局长何NP、李副局长、刑警队何JH、张P队长等多位领导来了,他们一起向我和我爱人施压,直到24日凌晨两点多,在巨大压力下,我被迫同意向检察院做虚假的陈述,并接受录像。      1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刑警队的何JH拿出李庄的《悔罪书》让我们看,(当时没有发现藏头诗)内容与李庄在二审开庭时有关“认罪”的六段口述内容大概一致。姓刘的警察又拿出以前对我的询问笔录,让我背诵其内容,再次做情景演练,下午我被带到重庆检察院一分院,(其中有李庄二审出庭时一男一女两位检察官)他们给我做的笔录和录像,期间,由于身体不适,我还出去呕吐过一次。笔录主要内容是承认原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属实。      同日,我爱人因工作急需回家,但专案组张P对我爱人说:李庄二审尚未开庭,你不能离开。我爱人只好向单位继续请假。      1月26日下午,警方两位领导来到看押我的地方,让我给高子程(李庄辩护人)通电话,并要求我按照他们事前起草的文稿来念,为此他们对我进行了多次的现场情景演练。文稿内容大致为:前几天我去检察院得知您在找我,我不愿出庭作证,我以前所说的是事实,我从网上看到对李庄案的评论很多,对我和我的家庭压力很大,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实际上,我们根本也不能上网,根本不知道外界任何消息。      由于高子程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大家就一直等到傍晚,晚上七点左右,高子程将电话打过来,他们赶紧挂了电话,设置录音功能后让我再打给高,我和高子程进行了简单的通话,并被录音,因为通话时间比较短,未能按照警方提供的文稿来念,只是表示了不出庭作证,故警方又让我手写了一份不出庭作证的证明。      1月29日,刘姓警察开车带我到一中院,李庄案二审法官给我一份《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对我做了笔录,大致内容仍然是问我是否愿意出庭,我按照他们提前的警告,说了“不同意出庭作证”。      2010年2月2日晚10点许,我爱人因工作原因,经再三恳请警方,同意她可以先走,但我还是不能离开。我爱人临走时,警方给买了很多礼品,并亲自送到火车上面,后来听我爱人说:警察们直至盯着她乘坐的火车开走,才放心。      李庄终审宣判后,2月10日,警方让我缴纳3000元保证金,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警方出资给我买了机票,还为我购买了些土特产,送我登机。离开前,刑警队何JH支队长对我威胁道:马晓军,你是法律专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变证言的后果。      在被秘密关押于居民小区的一个月期间,警方为了日后能够证明我们在被看押时是自由的,让我们跟他们出去逛街、吃饭、看电影。还带我去统景温泉区,并对我们进行拍照、录像,以显示我们非常愉快、轻松,实际上,对我们的监控寸步不离。      在看押期间,警方为了证明是我在重庆租了房子居住,与他们无关,还拿了一份租房协议书让我签字,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8日至2月8日,房主为刘晓东,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可是,对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25号2-1不符,由于地址不符,我拒不签字,他们只好离开。我爱人发现一张《电费缴费通知单》,看押我们的实际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35号2-1。      以上是整个事件的真实始末,绝无半点虚假,此前或者此后如有与本次矛盾的陈述,均以本次证明为准。      马晓军      2010年2月16日      补充:      2011年2月初,张P通知我去重庆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2011年2月12日,我和爱人一起坐动车去的重庆,江北公安分局一名叫陈JS的警察(河北唐山口音)来车站接的我们,他首先问是否有记者找过我,我说没有。后来江北分局李副局长特意见了我,对我严肃的说:这个案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你以后不要参与。      后来,在网络视频上看到李庄第二季开庭前,法庭外有打横幅的“群众”,有位女交警前去阻止,此时,一个男子上前对女交警耳语了几句,我忽然发现该男子就是看押过我的专案组警察,姓项,(在画面中戴眼镜、横跨背包、穿格子衣服,网络上有他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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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问题的警示具有普遍意义

    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政府和公共机构无所作为,同样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如果政府及其官员也参与经济运作,就成了利益相关者,就很难在制定规则和维护秩序时保持中立和公正。        民间金融风暴也可能引发企业倒闭潮,一旦蔓延开来,会引起大范围的连锁反应。这就是温州金融危机带来的警示,它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因此,需要对政经体制性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         据今年7月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的一项报告称,温州民间借贷估计市场规模在1100亿元,占温州全市银行借款额的20%,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而实际情况比此严重,民间高利贷年利率超过100%也不罕见。如此高的利率需要借款企业多大的运作成本?这实际上是逼得企业办不下去,难怪企业纷纷倒闭,企业家要开溜了。他们背负巨额债务,还有背后复杂的债权人关系,让温州金融的恶性循环难以终止。复杂的债权人关系就包括大银行的大批资金,由于巨大的利差而以各种方式流向民间借贷,一批公务员和关系户成了这种借贷流转的主力军。整个温州全民参与借贷,80%的家庭参与、60%的企业牵扯到民间借贷。危机一旦出现,所涉及的人员之广,可想而知。     民营中小企业何以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去借民间高利贷?显然是因为在大银行贷不到款。民营中小企业借款无门,就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了借款利率的一再高攀。金融管理资质不够的机构均办起了民间借贷,各类机构、个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甚至部分担保公司、商业银行都多少参与钱生钱的游戏。        温州金融风暴的发生机制与西方2008年的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规模要小得多。另一个差别是西方银行大部分是私营的股份制企业,运作时间长,资金雄厚,管理经验较丰富。政府并不参与银行的运作,这样的金融市场下通常不会出现高达百分之几十甚至上百的高利贷。即便如此,当贷出去的款项不能按时收回,出现资金链断裂时,照样会出现大银行的破产,引发全社会性的金融危机。当西方出现金融危机时,国人虽有警告中国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乐观者认为中国的体制不同,因而不会出现金融危机。现在看来,这种乐观估计言之过早。只要存在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就不能完全杜绝金融风暴。市场经济是促进个人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的必要机制,但它不是完美无缺的。金融危机的一大教训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政府和公共机构无所作为,同样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如果政府及其官员也参与经济运作,就成了利益相关者,就很难在制定规则和维护秩序时保持中立和公正。        此次温州金融危机让人们质疑:政府究竟在其中做了什么,做得如何?首先,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信贷上拥有明显的优势,而民营企业则求贷无门。其次是金融机构本身的秩序问题。民营金融机构长期得不到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制度保障,甚至得不到合法的身份,在夹缝中求生存,因而上不了规模,不能正常发展,也得不到正当的监管。疯狂的高利贷经济与政府监管上的死角和不作为直接相关。再次,因为民间借贷机构监管不力,让大批公务员和银行关系户通过向国有银行借款再转给民间机构,吃高额利差,养成了一大批利益相关者和食利者,狮子大开口在艰难发展的民营企业身上猛咬,这些人同样要为企业倒闭承担责任。我们看到,当温州金融危机来袭时,国务院会同相关部门一起进行调研,研究对策。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不作为和不明智地作为,是这次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可见,调整对于民营企业包括民营金融机构的政策,使得民营企业能够得到正常的贷款发展生产,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温州金融危机也促使人们反思中国的发展道路。那种不惜一切代价,只讲发展速度,不求生活质量,不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伦理秩序的发展方式,必须予以调整。温州模式曾经是民营企业和民间经济在艰难条件下求得自身发展的典型,但今天同样需要反思和调整。      (本文发表于《南方日报》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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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关于坤叔助学团队申请登记注册的波折,报刊有了报道。此事再度引起舆论的关注,则是在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此作批示之后。汪洋在批示中说,看了这篇报道,很为坤叔的公益团队愤愤不平。群众想办点好事怎么这么难!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观念是有代表性的。他们的出发点并不坏,但结果却很糟糕。我们不能对公益组织在成立时就搞“有罪”推定,而成立后却疏于监管。      此事反映的是一个具有全国普遍意义的问题,即政府部门应当如何对待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中的各种社会团体,其中相当比例的是以社会公益为主要任务的慈善团体。目前政府部门用以审批和管理社团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98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我国社团法的“双重管理体制”,即社团组织从申请成立到开展活动,均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机关共同管理。一个社团组织能否合法得到批准,主要根据民政部门的意见。由于该条例并未严格规定用以审批或否决一个社会团体的主要原则或依据,因而就给民政部门的决定以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有关官员的观念、态度、思维习惯都可能影响其是否批准具体的社团能否成立。比较开明的官员可能会手下留情,标准松一些,让更多的社团成立。反之,在其手下被卡的社团就多。以本案为例,坤叔已做慈善多年,,该团队在长期助学中,总结出“千分一”的公益理念,呼吁大家拿出收入的千分之一用于慈善事业,把慈善当成一种生活习惯。该团队想以“东莞千分一公益服务中心”的名称,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而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认为“千分一”这一名称可能让公众误解为“硬性摊派”、“强迫捐款”,违背了慈善自愿的原则。因而该团队连续7年6次申请“转正”均受挫。      真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一个市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就可以长期阻挡一个已经做了许多好事的公益团体成为合法组织。而其所依据的理由是望文生义的主观猜测,即有可能被人误解为“强迫捐款”。不知道全国有多少类似的官员大大小小的主观猜测,诸如姓俞的人就可能会去偷这样的猜测,阻挡了多少正当的社团合法转正。政府的行政行为建立在主观猜测之上,不仅让许多好事不能由公民们合法地去做,也暗藏了一些“猫腻”,即为官员利用职权寻租提供了方便,让公民社团的合法生存增加了额外的成本。      此次广东因为省委书记的批示引起重视,副省长直接出面干预,才使得坤叔团体得以在国庆节日得到审批。试想,如果没有省级领导的干预,这个团体还会“非法”到哪一年?正因如此,本案引出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问题,即需要尽快订立《中国社团法》,以规范政府官员在审批和管理社团上的行为,克服因人而异的主观随意性。更重要的是,通过该法来确保宪法所肯定的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现有的社团条例对于社团组织有相当一些苛刻的规定,不仅有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更有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进行的更多的限制。尽管法律上的一些限制可以满足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宪法原则不应当以社会稳定的理由而被忽视。      当前中国的情况是,社团的蓬勃发展与关于社团立法的缺位形成了突出的矛盾。社团法需要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登记体制、监督系统、直到运作模式,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以保障公民通过自己的合法组织展开各种活动,包括公益活动。其中的监督系统也同样重要。前不久引起舆论众多关注的郭美美事件,突显了公益团体本身的监管问题之严重性。也影响了社会对整个红十字会的捐款。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社团的监管规定得笼统,而且主要是指定监督的行政部门,却并未具体地规定审查监督制度和措施。像中国红十字会这样的全国性公益社团,对其账目的定期审计,严格审查公共捐助款和物资的去向、落实状况以及是否用于商业投资和营利,由哪些机构为监督审查,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似乎并无权质询红十字会,或者派遣专门委员会审查其账目和各类活动。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一方面,对社团组织的审批设置各种障碍,另一方面是对现有社团的审查监管不力。从原则上说,基于结社自由的原则,对公民社团组织的审批只是一般的报备制度,够简单的条件就可以成立。但是,对于凡涉及公共捐款救助的社团,其账务必须公开透明,财务定期受到相关部门和代议机构的审计监督。这正是社团法需要强调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发表于《时代周刊》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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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攻占华尔街”之齐泽克在自由广场上的演讲

  “攻占华尔街”之齐泽克在自由广场上的演讲   2011-10-11 13:01:36      齐泽克这次演讲真给力,非常喜欢,于是译出来了。视频见下面联接,因为一开始没有麦克风,所以用了人肉麦克风,齐说一句,群众喊一句。匆匆译出,错漏难免,附上原文供参考。 http://www.occupywallst.org/article/today-liberty-plaza-had-visit-slavoj-zizek/ 补充:对我翻译不满意的人,这里有篇完整版,的确更精准。我唯一有疑问的还是“the commons”的翻译,我仍然认为是“公有物”而不是“群众”。 http://www.eduww.com/Article/201110/30700.html Today Liberty Plaza had a visit from Slavoj Zizek Posted Oct. 9, 2011, 6:04 p.m. EST by OccupyWallSt    “攻占华尔街”之齐泽克在自由广场上的演讲 Transcripts (不完整的转录) Part One …2008 financial crash more hard earned private property was destroyed than if all of us here were to be destroying it night and day for weeks. They tell you we are drea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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