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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 | 计划生育使儿童福利院成了儿童牟利院

作者: 杨支柱  |  评论(0)  | 标签: 计划生育 2012年4月12日新快报《不是孤儿的孤儿》一文报道:一个月前,智障流浪女在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一个垃圾站内生下了一个儿子,在热心村民和医护人员帮助下获救,护士给孩子取名为“小豪”。流浪女自称“谢阿平”,但谁也不知道她来自哪里、孩子的父亲是谁,且母子均携带梅毒。因为“谢阿平”显然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医院打算等孩子恢复健康后,将他送到福利院,但担心孩子不符合福利院的入院条件。 我查了一些福利院的入院条件,确实不符合。福利院通常都只收孤儿、弃婴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花钱请福利院代养的残疾儿,并且需要出示一大堆证明、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2012年4月13日新京报报道:小伟是一级智力残疾,其父为精神病人,其母为智力残疾人祖父称自己无力抚养,请求法院判决由外祖父母来抚养。小伟的外祖父对法官说,他和老伴均患病,目前两人主要由大女儿和女婿赡养,他们也没有能力抚养。2009年11月,平谷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每次间隔一年。法官裴纪说,“现在最好的方案就是由祖父母申请,把孩子放在福利院,费用由外祖父母和祖父母轮流来出。”(《17岁少年智力残疾爷爷外公互推抚养权》) 这类事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荒谬。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处于困境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救灾、救济职责的就是民政部门,但是民政部门却将真正需要救济的小公民排斥在福利院的大门之外。国家宪法不如党政高层的看法和基层的办法,似乎已成常态,非民政部门所独有。中国法院也总是认可这些违宪、违法的“办法”。 即使不从落实宪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中国政府也必须承担抚养小豪的责任。谢阿平作为智障女没有得到政府的救助和保护,流浪在外被人强奸(她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其监护人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好意思号召民间捐助? 客观地讲,福利院入院难也不完全是民政部门和其下属福利院的责任,这里有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考虑,就是通过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来阻止那些“超生”父母把不想养的女孩或病残儿送进福利院,从而逃避抚养责任和“社会抚养费”。 甚至中国法律也有意加重公民的养育负担以削弱其“超生超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孤儿与父母无行为能力的孩子都可以找到监护人,根本就无需福利院来养。但事实上孩子的出生与父母以外的亲属无关,让他们承担抚养责任既不公平也常常超出他们的能力。 由于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把大量孤儿、弃婴和一时走失的孩子排斥在福利院大门之外。这些孩子,不幸的落到了人贩子手中或者成为犯罪团伙的乞讨、盗窃工具,幸运的成为“英雄母亲”、“英雄父亲”的孩子。这些“英雄母亲”、“英雄父亲”动辄养20个以上的孩子,其中多数是病残孩子,条件极其艰苦(详见杨支柱:《计划生育与收养的中国特色》)。 同样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防止公民用收养、送养的手段实现“超生”的目的,我国收养法对于公民送养孩子和收养孩子的限制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福利院成了一个某种程度上垄断了收养权和送养权的机构。为了减少我国人口,民政部鼓励单向涉外收养,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允许福利院向外国收养人收取“抚养费”,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将“抚养费”改为外国收养人对福利院的“捐赠”。这样一来,我国公民无论是送一个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进福利院,还是从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都变得极其困难。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无非是送进去掏钱,接出来也掏钱。这样的福利院,我真不知道应该叫儿童福利院还是儿童牟利院!甚至根本没送孩子进去也没接孩子出来,仅仅是为了从福利院获得一个办理收养手续必须的“送养证明”,也要掏钱。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我非常尊敬的老师从医院收养了一个弃婴,孩子从来没进过福利院的门,也为取得一纸“送养证明”给了北京某福利院5千元。 如果真为处于困境的儿童谋福利的,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无论是被遗弃的孩子、走失的孩子还是被拐卖的孩子,无论是公民送来的孩子还是警察送来的孩子,无论证明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也无论是否有残疾,一律应当无条件接待,给个栖身之所,给口饭吃。要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会把孩子扔给福利院不管,而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或拐卖孩子的罪犯比福利院更不配养孩子。至于调查孩子来源、发布公告找寻可能丢失孩子的父母,那是第二步的事。如果真为福利院里的儿童谋幸福,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为公告期满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孩子考察、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使孩子获得一个父母身心健康、有兄弟姐妹的新家。福利院不仅不应该向收养家庭收取“捐赠”,相反应当给与经济困难的收养家庭以适当的补贴。 新快报2012年4月14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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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计划生育使儿童福利院成了儿童牟利院

2012-04-14 07:25:48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872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2012 年 4 月 12 日新快报《不是孤儿的孤儿》一文报道:一个月前,智障流浪女在增城市石滩镇横岭村一个垃圾站内生下了一个儿子,在热心村民和医护人员帮助下获救,护士给孩子取名为“小豪”。流浪女自称“谢阿平”,但谁也不知道她来自哪里、孩子的父亲是谁,且母子均携带梅毒。因为“谢阿平”显然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医院打算等孩子恢复健康后,将他送到福利院,但担心孩子不符合福利院的入院条件。 我查了一些福利院的入院条件,确实不符合。福利院通常都只收孤儿、弃婴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花钱请福利院代养的残疾儿,并且需要出示一大堆证明、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这类事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荒谬。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处于困境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代表国家行使救灾、救济职责的就是民政部门,但是民政部门却将真正需要救济的小公民排斥在福利院的大门之外。国家宪法不如党政高层的看法和基层的办法,似乎已成常态,非民政部门所独有。中国法院也总是认可这些违宪、违法的“办法”。 即使不从落实宪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中国政府也必须承担抚养小豪的责任。谢阿平作为智障女没有得到政府的救助和保护,流浪在外被人强奸(她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其监护人有责任,政府也有责任,好意思号召民间捐助? 客观地讲,福利院入院难也不完全是民政部门和其下属福利院的责任,这里有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考虑,就是通过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来阻止那些“超生”父母把不想养的女孩或病残儿送进福利院,从而逃避抚养责任和“社会抚养费”。 甚至中国法律也有意加重公民的养育负担以削弱其“超生超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几乎所有的孤儿与父母无行为能力的孩子都可以找到监护人,根本就无需福利院来养。但事实上孩子的出生与父母以外的亲属无关,让他们承担抚养责任既不公平也常常超出他们的能力。 2012 年 4 月 13 日新京报报道:小伟是一级智力残疾,其父为精神病人,其母为智力残疾人祖父称自己无力抚养,请求法院判决由外祖父母来抚养。小伟的外祖父对法官说,他和老伴均患病,目前两人主要由大女儿和女婿赡养,他们也没有能力抚养。 2009 年 11 月,平谷法院判决双方轮流抚养,每次间隔一年。法官裴纪说,“现在最好的方案就是由祖父母申请,把孩子放在福利院,费用由外祖父母和祖父母轮流来出。”(《 17 岁少年智力残疾爷爷外公互推抚养权》) 由于严格的条件、繁多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把大量孤儿、弃婴和一时走失的孩子排斥在福利院大门之外。这些孩子,不幸的落到了人贩子手中或者成为犯罪团伙的乞讨、盗窃工具,幸运的成为“英雄母亲”、“英雄父亲”的孩子。这些“英雄母亲”、“英雄父亲”动辄养 20 个以上的孩子,其中多数是病残孩子,条件极其艰苦(详见杨支柱:《计划生育与收养的中国特色》)。 同样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防止公民用收养、送养的手段实现“超生”的目的,我国收养法对于公民送养孩子和收养孩子的限制是世界上最严格的,福利院成了一个某种程度上垄断了收养权和送养权的机构。为了减少我国人口,民政部鼓励单向涉外收养,于 1993 年 11 月 3 日发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允许福利院向外国收养人收取“抚养费”, 1999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将“抚养费”改为外国收养人对福利院的“捐赠”。这样一来,我国公民无论是送一个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进福利院,还是从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都变得极其困难。当然也不是没有办法,无非是送进去掏钱,接出来也掏钱。这样的福利院,我真不知道应该叫儿童福利院还是儿童牟利院!甚至根本没送孩子进去也没接孩子出来,仅仅是为了从福利院获得一个办理收养手续必须的“送养证明”,也要掏钱。 1995 年中国人民大学有一位我非常尊敬的老师从医院收养了一个弃婴,孩子从来没进过福利院的门,也为取得一纸“送养证明”给了北京某福利院 5 千元。 如果真为处于困境的儿童谋福利的,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无论是被遗弃的孩子、走失的孩子还是被拐卖的孩子,无论是公民送来的孩子还是警察送来的孩子,无论证明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也无论是否有残疾,一律应当无条件接待,给个栖身之所,给口饭吃。要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会把孩子扔给福利院不管,而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或拐卖孩子的罪犯比福利院更不配养孩子。至于调查孩子来源、发布公告找寻可能丢失孩子的父母,那是第二步的事。如果真为福利院里的儿童谋幸福,福利院就必须敞开大门,为公告期满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孩子考察、选择合适的收养家庭,使孩子获得一个父母身心健康、有兄弟姐妹的新家。福利院不仅不应该向收养家庭收取“捐赠”,相反应当给与经济困难的收养家庭以适当的补贴。   新快报 2012 年 4 月 14 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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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日报 | 垃圾分类专员高薪 200人抢20缺

广州日前首次公开招聘垃圾分类专职人员。应征者需具备大学学历,在天河南街还有研究生前往应聘。每月薪水平均在人民币4000元左右。 新快报昨报道,尽管这次只录取20名的名额,但9日报名第一天,吸引近两百人报名应征。 这次报名没有户籍与专业限制,一些今年7月才毕业、尚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应届大专生,也急着前来寻找自己的第一分工作。统计发现,报名人员多数为大学学历,也有少数研究生参与。 报名者小梁指出,月薪平均人民币4000元,相比其它工作起点更高,是吸引报名的一个大原因。除了薪水吸引人,不少应聘者还看上了这分工作的稳定性。来自东莞的应聘者小吴说:“政府单位进行招聘比较靠谱。”   来源=台湾《联合报》|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联合新闻网》 朝鲜日报中文网 chn.chosun.com 本文内容归朝鲜日报和朝鲜日报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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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炮轰《殡葬管理条例》

2012-04-06 22:07:27 编辑   删除 浏览 524 次  |  评论 0 条   杨支柱   跟前几年的清明节前后一样,“死不起”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不同的是, “生在北京,葬在河北”如今成了人们的口头禅。与其花不少钱买墓地葬在北京附近的河北,何不干脆回祖籍农村安葬呢?那样在坟墓自然风化前被人为地曝尸荒野的可能性要小多了。 我想重申我在在《墓地可免费,死亡能平等》(新快报 2011 年 4 月 2 日)一文结尾处提出的主张——提倡城市居民回到农村老家安葬,生前返乡的允许土葬;不但提倡北京、上海等国内大中城市的居民生前返乡、死后土葬,还应提倡港台人和国外华侨生前返乡、死后土葬。 市场经济下一切资源都是以价格计算的,如果火葬的价格比土葬还贵,那就说明火葬浪费资源。从长时段来看,棺材会腐烂,砖头会风化,坟头少有超过一百年的,土葬占用的土地山地、荒地不过给后代储备而已。倒是石头盒子腐烂不了,焚尸必然污染空气。如果担心占用耕地或有钱人墓葬占地过大,可以对占用耕地的和超过规定尺寸的由地方政府按面积收取耕地占用税和豪华墓葬税,其他情形只要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人同意即可。 有人肯定会说,丧葬存在顽强的习俗,不能通过市场选择得出土葬节省资源的结论。但是这样一来就遇到了另一个问题——习俗不应该尊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政部起草、国务院批准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将汉族的丧葬习俗排斥在尊重的范围之外,是对汉人的逆向种族歧视。 我并不认为返乡土葬能降低城市墓地价格。城市墓地价格是墓地垄断和墓地需求的刚性决定的:需求旺盛的时候,陵墓垄断者可以像春运期间的铁路部门那样,降低服务质量并涨价,说这是市场供求规律;门可罗雀的时候,陵墓垄断者更有理由漫天要价,因为服务成本高了,反正世世代代居住在北京的人不可能葬到青海去——无论那里墓地价格多么便宜。 我鼓吹返乡土葬,只是想激发城里人的思乡之情,给飘泊在异乡的人一点精神寄托,同时调动他们帮助家乡发展的积极性。我写这篇文章的直接原因其实并非人们对“死不起”的热议,而是最近发生的几起惨案—— 4 月 2 日晚,“梁平县云龙镇东风村三组留守妇女郑秀伟挥刀砍杀熟睡中的两个儿子, 13 岁的大儿子流血过多不治身亡, 11 岁的小儿子头部和手臂被砍了 100 多刀,经抢救已经脱险。(重庆商报 2012 年 4 月 4 日) 3 月 27 日,四川大竹县月华镇留守妇女唐成芳给 3 个孩子喂食剧毒农药百草枯,然后把剩余的大半瓶自己全喝了,被大嫂饶朝琼发现送医抢救,唐成芳凶多吉少, 3 个孩子也未脱离生命危险。(重庆晨报 2012 年 3 月 30 日) 3 月 22 日,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庞堡村留守妇女任丽丽给双胞胎女儿喝下老鼠药后自己服毒身亡,两个孩子被紧急送到西安抢救。(华商报 2012 年 3 月 24 日) 有理由怀疑这几位妇女都有精神病,但是无论是为了治疗她们的精神病,还是仅仅为了避免惨剧发生,都需要她们的丈夫留在她们身边。农民工走出去的经济发展模式代价太大了,不但自己过着夫妻分居、父(母)子 (女)别离的生活,也给留守在农村的配偶和孩子带来巨大的痛苦和风险。但是农民工不走出去呢,靠土地只能弄口饭吃,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改善住房的费用从何而来? 如果农民工不再走出去而又不至于生活水平倒退,唯一的办法就是把资本、技术和管理吸引到家乡来。那么什么人愿意带着资本、技术或管理经验到内地农村来呢?从本地出去的成功人士当然是最有可能,无论是基于思乡之情,还是基于了解当地人情世故的便利。 但是不得不说,几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制度对于外出的游子是绝情的。无论是考上大学的学生、入伍后提干的军官还是户口转到外地的商人,都只能交出承包地、自留山净身出户。他们回乡给祖宗扫墓,可能发现祖坟已经被扒,尸骨无处可寻。他们自己老了想叶落归根,却再也找不到一寸自己可以使用的土地。对于打算叶落归根的成功人士来说,当初离开就表明他们已经舍弃那点承包地、自留山,但祖坟被挖是难以忘怀的,死无葬身之地是很现实的。 这一切都是拜《殡葬管理条例》所赐。《殡葬管理条例》不尊重汉人的丧葬习俗表现在多个方面: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已经堵死了返乡土葬的可能性。根据第十条第二款,他们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祖坟已经被挖掉了。根据第二十条,他们即使已经土葬在自己家乡也会被挖出来重新火化。 此外,第十一条对墓穴使用年限的限制,第十五条对在非公墓的自留山上安葬的否定,第十七条对“迷信的丧葬用品”的禁止,均与农村出身汉族人的丧葬风俗相悖,涉嫌违反宪法第四条第四款。 总之,《殡葬管理条例》充满了对死者的蔑视、对汉民族丧葬风俗的蔑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蔑视,同时热衷于对墓地的垄断和高收费,热衷于拍“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的领导干部的马屁,热衷于制造死亡面前的不平等。   新快报 20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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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适度早婚有利于减缓性别失衡

2012-03-31 08:41:09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56224 次  |  评论 2 条   杨支柱   据人民日报 2012 年 3 月 29 日《我国出生性别比首次“三连降”》一文报道,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由 2009 年的 119.45 ,降到 2010 年的 117.94 ,再到 2011 年的 117.78 , 30 余年来首次出现“三连降”。报道认为需要通过加强打击“两非”(“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性别选择性堕胎”)和提高女性地位来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 长期以来我国主流舆论一直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将来的适婚男女比例失衡,这篇报道也不例外:“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资料推算,目前我国 19 岁以下年龄段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到 2020 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 2400 万,届时将有上千万‘剩男’面临‘娶妻难’。”此前有学者估算过,到 2030 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多出 4000 万左右。 只有极少数学者提到,作为性别比失衡直接原因的性别选择堕胎反映了严重的人权问题:大量大月份堕胎,其中被堕掉的女胎比男胎多出数千万,这些胎儿如果不被堕掉当然会成为人类的一员,他们潜在的生命权被剥夺难道不比男人娶不着媳妇更加悲惨? 一些女人甚至因大量女胎被杀害而沾沾自喜,鼓吹男多女少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这说明计生理论不但使得其信奉者丧尽天良,也使他们变得弱智。“物以稀为贵”是事实,但再贵的物也还是物,不是人。越贵越不安全,你可能被盗窃、被抢劫、被强奸、被轮奸;你的老公“怀璧其罪”,可能因为娶了你而被垂涎三尺的男人杀死。“人以稀为贵”可能吗?脑残的人相对于正常人是少数,破产的人相对于未破产的人是少数,独裁者萨达姆、卡扎菲更是少数,他们因为少了就变得珍贵了?根据这种丧尽天良的弱智理论,一个被外敌入侵的民族,是不是也应该庆幸更多的同胞被杀害?更多的同胞被杀害确实可以减少奴隶的数量,提高奴隶的价格! 而性别选择性堕胎的原因,人口学界几乎公认是性别偏好的观念、生育控制对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的否定和医学技术进步(特别是“ B 超”普及)的共同作用。其中性别偏好观念的改变即使可能也非短期内所能奏效,又不能拒绝利用现代医学技术;真正能起作用的措施,只能是取消生育数量限制(以我国目前育龄妇女的超低生育意愿,取消生育限制也不可能使生育率恢复到世代更替水平)和彻底禁止性别选择堕胎。 取消生育数量限制将从三个方面改善性别比:首先,可以通过多生获得所需性别的孩子,削弱了性别选择堕胎的动机;其次,即使做性别选择获得男孩的还是一样多,但由于出生人口总量增加,性别比也会有所降低;再次,农村生了一个男孩不许再生的,其中多数人更愿意生个女儿,取消生育控制可以帮他们把生女儿的梦想变成现实。 所谓打击“两非”,其实打击“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很难的,因为并不存在什么专门的性别鉴定,胎儿足够大时只要孕妇做“ B 超”检查,医师不可能不知道胎儿性别。知道而不告知孕妇在法理上很难讲得通——这会侵犯孕妇对自己身体状况的知情权。关键是这种告知只要在孕妇询问时使个眼色就成,在形成行业习惯的情况下甚至单纯的沉默都可以。国家总不该强迫医师说谎或规定一个“使眼色罪”吧? 我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三十年来首次取得“三连降”的成绩,应该归功于禁止怀孕 14 周以上的性别选择堕胎。但是目前这种禁止是不彻底的,仅仅局限于“有证怀孕”。“无证怀孕”的,计生行政部门想方设法动员、逼迫孕妇去堕胎,强制堕胎也时有耳闻,才不管胎儿是男是女。我国出生性别比第一胎就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并且随胎次明显上升。第三胎几乎都是“无证怀孕”的,第二胎也有一部分是“无证怀孕”的,这些农村孕妇发现是女胎就跟计生干部去采取“补救措施”,是男胎就躲起来生。东躲西藏也是有成本的,生出来后还要支付巨额“社会抚养费”,这些没有男孩并特别想要男孩的父母不愿意为生个女儿支付如此成本。在生育数量限制取消以前,唯一能够有效降低性别比的手段,就是不能有证、无证一律禁止怀孕 12 周以上的堕胎(继续孕育危及孕妇生命或胎儿残疾特别严重经过批准的例外),并免除所有女儿户的“社会抚养费”。 一胎主义者李小平居然根据出生性别比随胎次上升的事实,得出应该一律一胎化、彻底消灭二胎的结论。他看不到性别选择无论发生在第一胎、第二胎还是第三胎上,对于一个具体家庭来说都是发生在最后一胎;因为最后一胎不选择,就再也不可能获得自己所倾心的性别的孩子了。一律一胎化意味着把所有的第一胎都变成了最后一胎,这会迫使对孩子有强烈性别偏好的人在第一胎就做出性别选择,而整个国家第一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二胎,第二胎的总量显然大于第三胎。李小平如此肤浅的谬论居然能被程恩富、余斌教授采纳,说明一个人坏了良心是可能降低智商的。 虽然主流舆论把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归结为适婚男人娶不着媳妇,但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严峻性还是缺乏充分的认识,也没有人去研究解决的对策。我认为到 2030 年我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将远不止多出 4000 万,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甚至翻番都有可能。第一个原因是男女结婚年龄不同,女方平均比男方小两三岁,而在出生人口持续下降的背景下低年龄组的女孩人数更少。第二个原因是到 2030 年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重度老龄化,养老负担沉重,经济萧条,邻国女性嫁给我国男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我国女性受到养老负担沉重和不安全感加剧(青壮年人口高性别比下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影响,外嫁的动力大大增强。 解决之法大概只有降低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断提醒年轻男人将来婚配的严峻形势。 18 岁的男人不少愿意娶 20 岁的姑娘,但是 35 岁的男人很少愿意娶 35 岁的媳妇。适度早婚可以降低男女结婚年龄差对性别比失衡的加剧。适度早婚的另一个好处是趁着我国现在养老负担不重,对更加贫穷的邻国女青年还有一定的吸引力,赶紧娶一批外国媳妇回来。   2012 年 3 月 31 日新快报,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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