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韩之争

章文 | “方韩大战”是民主演习

2012年02月24日 10:52:13   突然意识到,抛开是非不论,这场持续数月之久、耗费许多人精力的“方韩大战”其实变成了一场准民主选举演习。这可能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连它的发起者方舟子和韩寒两主角都应该不会抱有此初衷。     两名影响力巨大的公众人物同台PK,背后都有数百万的粉丝,还有数量更为惊人的中立围观者。方舟子、韩寒用各自的方式“拉票”,不仅要巩固自己的粉丝,还要尽力赢得围观者的同情和支持。     在此过程中,方韩二人需要以极大的诚意、极强的逻辑展示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接受了人群异常苛刻、放大镜式的检视。     围观者发现, 韩寒开始的那股张狂劲消失了,代之是一副恳请状,甚至有几次还让人看到他委屈快哭的可怜样。而方舟子呢,也大改其一贯尖酸刻薄之作派,在电视镜头前更是保持君子之风,真够“中国范儿”。     更有意思的是,随着PK的日益深入,方韩的支持者中都发生了一些“哗变”,原来的粉丝倒戈投向对方阵营。甚至有朋友、恋人为挺谁不挺谁而产生罅隙。     而起初保持中立立场的围观者中,一些人也逐渐表现出倾向性。于是有所谓的“骑墙派”下墙的说法。     还有一些人前几天支持这边,转而支持那边,转而又支持这边。这是一群更加飘忽不定的“选民”,决定他们转向的原因估计连他们自己也不明了。     还有一个现象更符合民主选举的特征,就是利益的介入。某些人、某些媒体不顾新闻客观中立原则、带有明显倾向性地“挺某某”,让人怀疑其背后的利益考量。     总之,这真是一场极为难得的民主演习。设想一下,还有哪个公共议题能够吸引如此众多的参与?反右、文革以及政改,当然是比这个更加挑动人心、吸引眼球的议题,但是可能公开讨论么?     当然, 在方韩PK过程中,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不少人毫无独立精神只知盲从偶像,不会文明辩论只会脏口骂人。但要知道,这些都是民主初夜必须要经历的“乱像”。不说西方国家,就说同是中国人的台湾社会吧,当年的民主实践可真不是说着玩的,那是付出过流血代价的。经过近30年的实践,经过3次政权的和平交替,台湾民众变得理性成熟多了。这次大选,台湾社会在“有序的激情”中度过。     胜者不骄,败者不绥。马英九、蔡英文选前选后在民众面前那个谦卑样,让我等对台湾同胞真是羡慕嫉妒啊!当然没有“恨”,因为同是中国人的大陆,没有理由不适合民主,这是迟早要到来的!      经由此次“方韩大战”,此前被神化的韩寒身上的金粉脱落了厚厚一层,而方舟子也被人看出不少缺陷,更不可能走上神坛。      这是一次“去魅非神”的试验,经历此役的民众不再那么好忽悠。此后在大陆,谁也休想再造神、谁也休想自我神化了!     我希望、而且相信,再多几起“方韩大战”,再多几次类似民主演习,民主在大陆就真得不会远了。由此,得感谢为此做出贡献、甚至付出牺牲的方舟子和韩寒,当然也要感谢所有投入时间、精力和感情的参与者。   上一篇: 不能躲在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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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375 次 更新时间: 2012-02-14 23:19:08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进入专题 : 韩方之争    ● 易中天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自由》,原载2009年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误,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说;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Q就知道。阿Q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但“没品”。说他“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争,就真是意义深远了。    进入专题: 韩方之争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059.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易中天:最该以人为本的,最不拿人当人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易中天:中国文化为何不能入世 易中天:当下中国最缺底线 易中天:传统文化不是道德缺失的解药 易中天:韩寒的新衣 易中天:惟其独立,方能妥协 易中天:有根才有底──《易中天文集》第十五卷前言 易中天:“擦桌子的主义”之排列组合 易中天:逻辑与“中国逻辑” 易中天:悼念慈父易庭源 易中天:儒家的限政只能是徒劳——再与秋风先生商榷 易中天:正义是不是一座很远的桥 易中天:这样的“孔子”不离奇吗——与秋风先生商榷 易中天:流寇路线图 易中天:走近顾准 易中天:顾准的绝望之望 易中天:我们为什么不认错 易中天:请尽快成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 易中天:改正错误,还要“探索”? 相同主题阅读 李剑芒:打假不允许私设公堂 任意: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薛涌:韩寒的政治投机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肖鹰:从张铁生到韩寒:中国文化的主潮是反智 刘彦伟: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方舟子 ? 信力建:方韩论战的冷思考 许纪霖:一场没有赢家的游戏 何三畏:“表面现象”看韩寒 郑戈: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 张振宇:戏子韩寒与方舟子 陈才天:韩寒是否自己露了“馅”? 韩仁均:说说我自己 韩寒:《光明和磊落》——我的手稿集 方舟子:“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 方舟子:韩寒的悬赏闹剧 方舟子:“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 方舟子:再说造谣者韩寒——二答韩寒《人造方舟子》 韩寒:孤方请自赏 方舟子:造谣者韩寒——答韩寒《人造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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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自陷困境的韩寒

作者: 杨支柱    2012-02-18 08:14 星期六 晴      杨支柱      上海市普陀法院发布消息:“2012年2月3日,我院收到韩寒诉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及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的起诉材料。经审查,我院于2012年2月9日正式立案。”据说后来韩寒又撤案了,是否换个法院或变更部分当事人重新起诉不得而知。   没有公权力相助,要蒙骗数以亿计的人长达十几年之久是不容易的。拿“正龙拍虎”事件来逼韩寒拿出“铁证”自证清白是没有道理的。“正龙拍虎”事件不是周正龙消极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而是他积极地拿“虎照”获取国家奖励,举证确系虎照的责任当然应该由他承担。又从事理上看,拍照之先必有被拍之物,创作必无。不是说不能质疑,可能韩寒早期作品被其父做了较大修改,可能韩寒忙于赛事时其父为应付读者而代笔,但他们父子不承认是无法证实的,因为创作不是拍照!如果企图证明的不是韩寒的特定作品而是他的全部作品为伪,那就更不可能。   我也不赞同韩寒起诉损害言论自由的说法。对言论自由的侵害首先来自传媒垄断、书报审查和自动化网管,其次来自对所谓“颠覆”言论的治罪、非法拘禁和对散布“谣言”的治安拘留,再次来自县委书记、县长们对揭黑者的诽谤指控。积毁销骨,许多人视名誉胜过生命,名誉权的保护并非不重要,惩治损害名誉的行为并不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方舟子败诉也不是第一次了,他的行为有改变吗?   但是我仍然认为,韩寒作为名人,打名誉官司是很不明智的。   当言论被纳入侵权行为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时,首先着眼的是言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名人却很难证明自己受有某种言论的损害或者这种损害可归责于诽谤言论。诽谤所带来的损失可分为内心痛苦和社会评价降低两个方面。内心痛苦本来就很难证明,名人通常又被社会、被法官认为见过世面、经过风浪,心理承受能力比普通人强。   社会评价的降低则涉及到名人对媒体的利用能力问题。媒体都非常乐于发表名人的言论,这使得名人很容易澄清对自己的诽谤。如果已经澄清,那么你的外在损失在何处?如果没有采取澄清措施,能够采取措施阻止损失扩大而不采取措施,加害人对于扩大的损害应该可以免责。如果已经采取澄清措施却不能澄清,那又可能意味着公众舆论认为所诉言论不是诽谤,这会对法官判决将产生什么影响?   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要胜诉还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任何人对于明显有损其他个人利益的言论应尽适当注意的义务,也就是必须就言论者自身通过言论获得的利益、言论的社会公益和该言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做出权衡,不能为小利而造成大害。不做权衡就胡说八道造成他人损害就被认为有过错,至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表可能有损政府官员名誉的言论和发表有损名人名誉的言论是存在监督政府或满足公众需求的公益的,而发表可能有损普通人的言论则几乎没有公益存在。因此在过错的认定上,对普通人的名誉侵权的过错认定较为严格,有一般过失就应承担责任;对名人的名誉侵权过错认定较为宽松,只有重大过失才会被认为有过错。尽管在起诉谣言制造者的名誉权诉讼中,原告是名人或普通人在对过错的证明责任上并没有区别,因为谣言制造者会被认为是故意造谣。但在起诉谣言传播者(包括媒体)的诉讼中是有明显差别的,对政府官员或名人不利。   以司法手段恢复名誉唯一的优势是对言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明确,法官通常不会像某些不懂法律的评论人那样动辄逼人自证清白。作者没有义务,也不大可能证明自己的作品是自己亲自写的,不是他人代笔的。这当然意味着加害人更没有可能证明作者的作品是别人帮他写的,除非代笔者自己出来指证并提出一些有说服力的证据——这在韩寒的官司中几乎是痴人说梦,因为被指控的代笔者就是韩寒的父亲。所以韩寒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依然受有损害,并且能够证明方舟子有过错,他应该可以胜诉。   问题是在名誉权案言论真实性或合理来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原则下,原告胜诉仅仅意味着被告不能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且没有可免责的合理来源,并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因此,这个特别有利于韩寒胜诉的因素,同时也是妨碍韩寒恢复名誉的因素。由于父亲不大可能出卖儿子,加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本来就不强,韩寒胜诉无法解除那些质疑韩父代笔的人心中的怀疑,从而也就无法恢复韩寒的社会评价。   一方面是法院对韩寒名誉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公众由于对早已臭名昭著的判决的逆反心理而加剧的质疑,韩寒在情感上极可能在“韩三篇”(以我可能是以偏概全的理解,可以归纳为“反对革命论”、“民主不合国情论”和“贵族自由论”)之后进一步亲近政府、背离公众。这对于一个体制外作家来说绝非好事:亲近政府削弱甚至丧失思考、写作的独立性,背离公众则削弱作品的销售市场。   如果用“反报道”的舆论手段恢复名誉,不但无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跟诉讼手段还具有另外一些无可比拟的优势:速度更快、效率更高并且节省司法资源。因此一些国家对于名誉被侵害的人要求反报道的权利和媒体的义务有详细的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媒体妨碍(如故意拖延)反报道、拒绝反报道或不准确地发表反报道,才能跟作者列为共同被告或被单独起诉。   其实很多人怀疑的韩氏父子两人共用一个笔名并非作品本身造假,正如余以为所说,“吃鸡蛋用不着知道母鸡是谁”,《红楼梦》的作者是一人还是两人也不影响《红楼梦》的价值。年轻人有点虚荣心没什么大不了,韩寒如果承认自己独占了父子共同作品的荣誉和利益,公众是不难原谅他的。克林顿也有一度不承认跟莱温斯基的丑闻并因此受审,但是后来承认了,公众还是饶了他。对韩寒这样一个年轻小伙子的诚实要求不应该比对总统的要求更高。如果韩父只是早期为韩寒修改作品、帮助韩寒把握敏感问题和(或)韩寒赛事繁忙时偶尔应付一下读者,那就更是人之常情,尤其易获得公众谅解。正是韩寒夸张的否认态度,导致了一些人把他神化,另一些人把他妖魔化。如果韩寒真的被冤枉了,他要对这些已经把他妖魔化的人澄清真相恐怕需要自己毕生的努力,尤其是其父百年之后的继续努力,争辩已无济于事,胜诉更无济于事。      (新快报2012年2月17日发表时改题为《名人打名誉权官司,不划算》,删改为不具体针对所谓“韩寒代笔”事件而是针对所有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抽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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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行之 | 与朋友的通讯

1. 朋友来信 读了你和易中天的文章后有一个感觉,就是都回避了对“人造韩寒”的质疑,而从另一个角度去引申,即肯定韩寒的出现对社会的功效。我的看法是如果他本身就是另一个“梁效”或“螺丝鼎”,一个代笔(或集团)的产物,那根本谈不上什么“叛逆者”、“思想者”和什么价值观,而整个一个经过预谋、包装的玩偶。在博取了巨大利益之后,“社会良心”不过是他的副产品。用沙子堆起来的灯塔或许在一段时间也可以指引过往的航船,但最终是要坍塌的,或许会造成更大的海难。 你是专业作家,应该知道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需要有大量的书本知识、生活的阅历、长期细致的观察、缜密的思维作为积淀。当然天赋很重要,如果没有上述的积淀,很难相信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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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转载]我看方韩之争

原文地址: 我看方韩之争 作者: 易中天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自由》,原载 2009 年 6 月 30 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误,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说;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 Q 就知道。阿 Q 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但“没品”。说他“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争,就真是意义深远了。   刊载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南方都市报》 B07 版,责任编辑李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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