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制

中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合法性受质疑

中国政府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为由发布新的无线电管制规定,规定中央及省级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法律人士对当局颁布这项新法规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合法性提出质疑。 中国当局上星期公布了两星期前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规定》说,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也就是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强制性管理。 *《规定》:紧急情况立即实施 省区市有权实施* 《规定》称,在紧急情况下, 政府可以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不需要提前十天通告公众。此外,除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之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政府和军区也可以决定在当地实施无线电管制。 没有官员出面解释这一新规定对民众和经济活动的具体影响。但是《规定》要求各地交通、铁路、广播电视、气象、通信和电力等部门和机构协助实施无线电管制,违反管制令者会依法受到处罚。去年,新疆发生骚乱后,政府对当地的手机服务以及固网电话和因特网实施全面封锁,半年后才逐步回复手机和网络通讯。 一些法律人士对当局颁布这项新法规的目的、合法性、以及新法规的实施提出了质疑。 *江天勇:突发事件公众有知情权* 北京法律工作者江天勇说,当局以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为理由限制无线电通讯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更需要让通信渠道畅通,让民众知情。 江天勇说:“越是在重大危机的时候,民众越是有权知晓社会发生了什么。人们越是有权知晓政府是如何应对的。采取完全封锁消息、控制通讯、控制无线电联络,这怎么能有助于危机处理呢? ” *学者:管制无线电通讯为了维稳* 香港公开大学中国研究课程主任苏维初教授认为,颁布无线电管制规定是中国当局努力维稳和维护政权的一部分。 苏维初说:“各地发生的问题,包括维权人士的活动,当地的政府当然会留意,因为不知道后来会发生什么重大事件,引起国际的注意。我相信在现在的环境之下,整个政府当然要维持一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有一些措施是比较难以避免的。当然这些措施在国外来看是比较激烈一点的。” *郑宪明律师:平时民众生活不受影响* 吉林省律师郑宪明对政府颁布无线电管制规定表示理解。他说,新的规定不会对民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郑宪明说:“我认为它更大的是一个形式的东西,在大多数非应急、非极端情况下,它对百姓生活应该没有什么影响。它的社会背景还是为了应对一些极端事情。” *新规定的合法性引起争论* 中国宪法给予人民充分的通信自由,但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规定。北京法律工作者江天勇说,在通信自由与维护国家安全发生矛盾时,当局即使有充分理由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也应该让立法机构来立法,而不应就此推出行政法规。 江天勇说:“在国家安全与民众资讯权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制定这样的法律,我觉得应该由全国人大或者由它的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调整这件事,而不是由国务院自行来规定。” 香港公开大学的苏维初教授则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很难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违反了宪法。 苏维初说:“宪法不是由公民去解释,而是由国家各方面、由人大去解释宪法。公民每个人都可以对宪法有不同的了解,这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法律上解释宪法是有一套的。所以很难说它是违反了宪法。” 吉林律师郑宪明说,中国法律针对鉴于行政法规是否违法违宪进行司法复核做出了规定。他说,在他执业生涯中没有听说过有人在法庭挑战政府行政法规的合法性。 中国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在八月三十一号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将在十一月一号生效。政府表示会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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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9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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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1月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

核心提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管制规定》称管制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 国际在线9月6日报道 近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自2010年1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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