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无国界记者 | 朱马利·赛雅贡 (Choumaly Sayasone)

在老挝,朱马利·赛雅贡(Choumaly Sayasone)维持着官方对几乎所有国有媒体的控制,防止任何客观和独立的信息到达公众。只有少数非政治性出版物才能免于官方的直接控制。 朱马利·赛雅贡是老挝的前国防部长,他在2011年6月15日,被老挝的国民议会任命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他还保留了作为执政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总书记,该党的教义认为,记者和媒体的任务在于为促进民族的发展,也就是说,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 在老挝,记者实际上是信息与文化部的公职人员,他们被要求转载官方的老挝新闻社的报道,老挝新闻社的记者,经常陪同报道老挝人民革命党领导层的各种行程,这些领导人,永远出现在各种报纸的头版。官方对批评报道的禁止,不仅涉及本国,还禁止报道友好国家如北韩、越南和缅甸的负面新闻。 2012年1月底,老挝信息部取消该国唯一的电台电话热线节目,在这个节目中,公众可以公开地讨论该国的经济社会问题。 老挝国家电台 的”新闻谈话”节目,由 OunkeoSouksavan .主持。讽刺的是,该节目被叫停一周后,该国的执政党宣传和培训委员会宣布,该国将推进媒体发展,帮助教育公众。 朱马利·赛雅贡对该国苗族少数族群的信息和辩论持敌意,他总的来说反对宗教自由,反对人权和个人自由,他认为,这将导致国家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 2012年2月,老挝在作为东盟(ASEAN)国家成员,正式 宣布 对该地区人权问题的责任和义务时候,澄清了该国政府的基本人权立场,该国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较人权来说,更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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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寒:儿童的节

韩寒:儿童的节 进入专题 : 儿童    ● 韩寒       这些天人在南方,忙着准备各种赛事,猛然发现儿童节快到了。想想十几年前自己还盼着过儿童节收礼物,如今却惦记着自己的女儿要过儿童节了该送什么礼物,有些恍惚。围场里不少同年代家境又普通的车手在比赛之余都去全国各地做各种汽车活动,赚点外快,只为给自己的小孩提供最好的一切。干车手这行的花花公子也挺多,以前在珠海比赛,完事了就去澳门赌博,大家有了小孩以后都改去香港买奶粉了。因为这国家隐约间给他们的回答就是,这里什么都不靠谱,多赚钱,然后能移民就移民。     这些年也写了不少文章,看了不少新闻,有一个最深的感受,这个国家最对不起的其实就是儿童。从计划生育到三聚氰胺,从嫖宿幼女到克拉玛依,从食品安全到应试教育,从小悦悦到校车,无论城市,无论山区,这个号称正在盛世的国家一直没有能够给予儿童足够的庇护,就连出个天灾,最倒霉的也是在校舍里念书的孩子。以前就是愤慨,自从自己有了小孩以后,每每看见这些新闻,总要情不自禁的代入,气的满屋子打转。作为一个新晋的父亲,在这个节日里,除了祝愿天下所有的孩子都快乐,有些话不得不说,有些兴不得不扫:     1:必须要取消嫖宿幼女罪。这是在十几年前新增的一个罪名,适用范围非常广,看见频率特别高,往往用于为他人脱罪。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强奸完,塞点钱,你就从强奸犯变成嫖客,人家幼女从受害人变成妓女了?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就算人家幼女是被组织被忽悠的,符合人性的处理方法就是强奸罪,并且重罚组织者。这是恶法,必须取消。就在两天前,浙江一地又将少女被凌辱事件定性会嫖宿幼女,而在今天,我们要迎接来六一儿童节。此刻在微博上搜索相关事件的关键词,你会发现搜索结果被屏蔽不予显示。这就是这个国家保护幼女的方式?我将和这条恶法死磕到底。     2:取消一个恶法,增加一个善法,要规定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身为一个车手,对汽车碰撞后所产生的冲击力最了解不过。很多人坐在车里,怀抱婴儿,以为一旦发生事故,自己臂力无限。甚至我身边的不少朋友都没有把儿童安全座椅当一会事,我百般劝导,他们只回答你一句话,唉哟不要紧的呀,开的慢点就好了呀。这是重大误区,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保护,就算三十公里每小时的撞击,小孩都可能受伤,更可能被甩到车外。类似悲剧层出不穷,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3岁以下儿童坐车出行,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都应给予警告或处罚。     我们可以为儿童做的事情有很多,以上两个建议仅仅是当务之急。对于儿童节和那些礼物们,穷有穷的过法,富有富的玩法。但玩具会玩腻,节日会过去,有毒的牛奶,有毒的食品,有毒的空气,被拐卖的儿童,看不起病的孩子,被当成道具的学生,都活生生在我们的周围。这节日要是哪个学校去个领导视察,风里雨里,估计孩子们还要站成两排敲腰鼓摇红花。     所以,在这个保护儿童做的不够,伤害儿童却罪无应得的地方,在这个除了六一是儿童节,其他很多时候都是儿童劫的地方,除了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强制使用儿童座椅以外,我还建议将下个月的一号,下下个月的一号都改为儿童节算了。以前我常觉得,我们所有的努力,是为了自己能够看到光辉岁月的到来,而现在,只要我们的后代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环境里,我就满足了。如果当我的女儿有了孩子,世道依然如此,我只能说,四个月后的一号,也没啥可庆的,索性一并改成儿童节算了。    进入专题: 儿童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笔会 > 杂文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011.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作者博客,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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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20603】谁也不知道明天,明天从另一个早晨开始

以下内容,有可能引起内心冲突或愤怒等不适症状。若有此症状自觉被误导者,请绕行。若按捺不住看后症状特别明显,可自行前往CCAV等欢乐频道进行综合调理。其余,概不负责。 欢迎转载,转载请保证原文的完整性,请注明来源和链接。凡未经许可在原文基础上故意增删少量内容后,冒名改编者,谢绝转载。 每天一图卦,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个世界 【1】审判日 @老榕 :【埃及民众在解放广场通宵等待穆巴拉克审判日】昨晚,一些民众和埃及革命中遇难者的家属在开罗解放广场通宵集会。现在,当地已经是今天上午。半岛记者在现场采访时,等候了一夜的el-Lateef说:我儿子在2月抗议中被杀。我希望今天看到穆巴拉克上绞架。国家检察官已经向法院要求处死穆巴拉克,今日宣判。 2012年6月2日,埃及开罗警察学院的法庭外,埃及前任总统胡斯尼·穆巴拉克(Hosni Mubarak)的支持者手举穆巴拉克的照片。当日,埃及开罗刑事法庭对前总统穆巴拉克等人涉嫌谋杀示威者和贪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穆巴拉克被判终身监禁。 @周轶君 :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下令枪杀示威者罪名成立,判终身监禁。穆几度出庭,都称病躺在床上——不知真病假病,更象是一个傲慢的姿态。参与审讯过程的一名埃及法界人士称穆“从未流露悔意”。穆的逻辑大概是,开创数十年稳定局面有功,国家国库人民自然属于他家。“暴民”不知感恩,反而造反,他才是冤枉的。 穆巴拉克被控射杀本国示威者获终身监禁后不断哭泣拒绝下飞机进监狱。 【埃及法院撤销对穆巴拉克儿子指控】法新社报道,埃及法院刚刚撤消了对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两个儿子阿拉和贾迈勒的腐败指控。在去年埃及爆发民众大示威以前,48岁的贾迈勒被多人认为将铁定成为穆巴拉克的接班人,但穆巴拉克和贾迈勒对此均予以否认。 当地时间6月2日,埃及民众在开罗解放广场参加抗议集会,抗议当天上午开罗刑事法庭对前总统穆巴拉克案件的判决结果。部分民众要求判处穆巴拉克死刑。 Charlie肇的微博 :【埃及正式解除长达31年的紧急状态】埃及实行31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于5月31日到期,警察被控滥用权力逮捕和拘押无辜人士的漫长煎熬结束。自1981年埃及前总统萨达特遇刺后,安全部队就被授权可不经指控逮捕和拘押嫌犯,并可严刑逼供。穆巴拉克掌权时代,超过1万人被拘留,许多人失踪。(紧急状态=维稳) 【2】美公布卫星图作为叙政府制造屠杀案证据 据路透社6月1日报道,美国政府网站当天公布一组叙利亚卫星照片,并以此作为叙政府军挖掘乱葬冈、袭击平民区的证据。照片显示屠杀案发生后,胡拉镇附近挖掘乱葬冈的画面,叙利亚3座城镇附近有军队部署。叙政府此前否认在胡拉镇部署坦克,称屠杀非政府军所为。 6月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与法国总统奥朗德会面,两人对话一度围绕叙利亚危机,特别是叙利亚总统巴沙尔的去留,但没有达成共识。就胡拉镇平民遭袭事件,普京表态较俄方先前立场略有转变。普京称,叙政府军至少“部分参与”杀害平民事件。 当地时间6月2日,叙利亚民众举行反政府示威。 【3】牛羊内脏别吃了 @环保董良杰 :掩盖又惹大祸。人畜共患病与非典一个层级,威胁人口3.5亿。2011年9月东北农业大学被曝出师生28人突患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病的回潮由此揭开冰山一角,现以进入高峰期。【布鲁氏菌病再传人间】一种曾经被有效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层层失守的防疫体系下危害重现 http://t.cn/zOe5dyl 牛羊内脏别吃了。 【4】虐婴门 妇保医院刚因手术事故致孕妇猝亡事件引起市民强烈不满,近日又传出实习护士虐待婴儿的丑闻。这名实习护士微博 @小考拉avi 发布多张虐待婴儿照片,还称“2B孩纸”“小孩装死”,并在熟睡婴儿鼻头贴猪鼻子。目前她为逃避责任已删了微博,但网友保留了截图。最新进展:当事人已在微博道歉。 @浙江中医药大学微博 :我校学生肖诗雨,系浙江中医药大学08届护理专业学生,其在同德医院行为违反了护士法,是个人行为,是个别案例,与本校无关。我校领导接到举报,高度重视此事,安排了特别小组正在调查核实,我们会根据讨论给民众一个说法。同时,也请大家停止人肉我校学生。谢谢。 【5】这个社会脆弱至此,一个小谣言就可以击溃整个国家 赵丽华 :过年剩下的鞭炮卖不出去,到雨季就得发潮,卖鞭炮的就用"庙倒了"的谣言来促销,致使昨晚鞭炮声整整响了一宿!这个社会脆弱至此,一个小谣言就可以击溃整个国家。 【6】冰心孙子因家庭纠纷用红漆毁其墓碑 冰心和丈夫吴文藻纪念碑被人用红漆涂上八个字“教子无方枉为人表”。调查发现,毁坏冰心墓园的是其孙子吴山,矛头对准冰心之子吴平。据称吴平与吴山有财产纠纷,吴山曾要求吴平给予其两套房子并现金数百万元, 但吴平拒绝给现金。 吴山说,奶奶(冰心)去世时留有11 套半房子,分给三个子女,每个子女差不多能有4 套房,但在吴平夫妻离婚时,却并没有对这些房产进行分割。关于父亲的真实财产,吴平认为父亲应该有上千万元的身家。 【7】昆明市长:有权有钱者有四五套房很普遍 昆明市长张祖林昨天批评昆明房租价格高,有些部门房子多得住不完,弱势群体却没房住。张祖林说,“有权有钱部门的人员有4、5套房子很普遍,多余的房子都不愿低价出租,没房子的人只能高价租住。” 【8】公务员返现? @长安县令 :重庆网友爆料:妇幼保健院账单上惊现“公务员返现” 南京网友 @蛋土匪 爆料:医院住院条上惊现“公务员补助支付” ,看来重庆“公务员返现”不是个例 【9】你是晓得的,又到时间了! @冉云飞微博 :内人及小女不在家,欲外出啖面一斗碗,饮冰啤二瓶。出院门,综治同学二名即风趋前来大呼:冉哥你是晓得的,又到时间了!我们也是工作,莫得法。遂弃每次沿路读书的习惯,而与他们攀谈聊天,至面馆渠等则于远处守候。凌晨五时半而至下午三时另班换岗,亦堪称待兔模范矣 【10】中国渔民此等行为非常愚蠢,这是给政府难堪 @Charlie肇的微博 :李肇星:中国的渔民不应到黄岩岛去捕鱼,中国渔民此等行为非常愚蠢,这是给政府难堪,是给我们的外交部门添乱,这对两国的关系带来恶劣的影响,政府对中国的渔民应该严厉监管…… 【11】全党员阵容 6月1日,国乒男队前往厦门,正式开始为期40天的封闭集训,女队也将前往成都做最后冲刺。据悉,国乒又发展了一批预备党员,前往伦敦的6名队员将全部由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组成。刘国梁称,此刻发展党员希望能激发队员潜能,让大家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杨锦麟 :給黨的十八大獻禮,很樸素的基層黨組織的思路和做法 【12】央视否认新大楼命名为“智窗” 【13】一辆法拉利像风一样地从我身边过去 【526车祸目击者说】 @小爽之 :一辆法拉利像风一样地从我身边过去,快得都能嗅到烟味,没过l00米,撞上2辆出租车,现场的火啊!我快拍了一张,赶紧上车离开,怕炸没命。 【14】 @苍井空 :劳动人民加薪 【15】山东大学毕业生巨制《7P肉蒲团》,我的拍照节操在哪里…… ( @鬼馬書生Jacky ) 【16】伊丽莎白II世登基60周年 话说当初26岁的伊丽莎白公主去非洲,爬上一棵树,听到她父亲去世的消息,从树上下来就成了伊丽莎白女王。 女王将乘坐的“荣光女王”停靠在泰晤士河边,准备进行大约1000艘船组成的船队巡游 【17】匈牙利总统会晤奥地利总统 欢迎仪式上呼呼大睡 当地时间6月1日,奥地利,新上任的匈牙利总统阿戴尔访问奥地利,与奥地利总统菲舍尔会晤,阿戴尔在欢迎仪式上睡着。 【18】大家都别出国了…其实天天吃地沟油挺好的..比吃人好多了 据英国《每日邮报》5月31日报道,瑞典近日发生一起食人肉事件,一名大学教授因为怀疑妻子与人偷情,将其嘴唇割下吃掉。行凶的教授现年52岁,来自伊朗,曾是瑞典一家医学院的副教授,案发前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从事研究工作。他已经承认,因为怀疑比他年纪小许多的妻子与人偷情,他将她的双唇割下并吃掉。目前这名教授已经被捕,据称他毫无悔意,因为他认为妻子的行为侮辱了他,使他的名誉受损。 【日本一男子割生殖器给顾客食用】据日媒报道,5月13日晚,一名自称是艺术家的男性在日本东京都杉并区的酒吧举办了名为“吃人肉”的活动,该男性面对约70名顾客,在台上将“自己身体的一部分”烤制后分给顾客食用。杉并区政府称,此举可能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已展开调查。 【法国网友提醒】 @蔡斯图 :6月2日,据可靠消息来源,巴黎警方已经内部通报在巴黎北站发现加拿大分尸杀手的踪迹,有多位目击证人。该杀手身穿白色T恤衫,牛仔裤,带一背包,可能携带武器。警方正在缉捕中,请大家出入小心! @普通大的木瓜 :刚刚 @七月juillet 说在玛黑区GAY BAR旁边看到了加拿大吃人变态狂,穿的衣服还是之前目击者说的米白色T+牛。。。 【英国网友提醒】 Felix_石石石健成 :我和矮人貌似在chibatown被那个加拿大肢解狂搭讪了。。操着美国口音!长的很像!一定是他 而且谈话内容很random他问我们bank machine在哪 妈的旁边就是他问毛啊摆明想找借口搭讪肢解我们 而且英国说cashmachine又不是bank。。矮人不怕他敢来我先肢解丫的 【19】看这二十年啊,你在政治上进步不大 稗官野记 :丁玲,反右倾中遭受残酷迫害,下放北大荒劳动12年,文革入狱5年。文革结束丁玲平反,1979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将《太阳照在桑干河上》重印,丁玲写序言,丁的秘书张凤珠无法理解丁玲在序言中用红卫兵式的语言歌颂在二十多年中曾使她九死一生的人,丁对张说:“看这二十年啊,你在政治上进步不大”。 【20】我们都是这样成长过来的 @影色渔樵 :某年冬天的夜晚,南方城市路边,我看到一个瘦弱的乞丐趴在草坪上,拔出草根放在嘴里咀嚼。我从旁边小商店买来面包和水,放在他身边,走开。乞丐稍后发现食物,第一个动作不是吃,而是惊慌地扫视周围,然后抓起食物,躲进树丛吞食。而今我在微博上看到好的文字,先惊慌下载,再阅读,与乞丐心理相同。 土家野夫 :我们都是这样成长过来的,结果发现子侄辈一些孩子,上来却是先开骂……这时代还得慢慢消毒才行,毒奶太多了。 【21】《悬崖》大结局 @冬的颜色 :无意中看到《悬崖》大结局,周乙和高斌的对话——周乙: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新政府,没有皇帝,没有权贵,没有剥削和压迫,不会丧权辱国,让人民能够有尊严地生活!高斌:幼稚!周乙:我们做到这些,也许十年,也许二十年……高斌:一万年你们也做不到!………… http://t.cn/zODvdIj 【22】毛时代折腾的几十次运动!有谁还想再折腾一次? 高华教授曾说过:“50年代以后,每年每月都搞运动,惟一没搞运动的时期,是61年下半年到62年上半年。即61年经济困难达到极点的时候。”最近的一场,是“唱红打黑”运动,刚在重庆试点未待铺开为首者便玩完了 @任晓雯 : 从1929年毛成为江西苏区的领导权威之后,他就开始不断运用搞运动的政治手段。暴君和暴民从来都是疯狂的政治运动的两面。要使自己避免成为被煽动、受摆布的棋子,方法之一就是了解历史。 【23】击鼓传花 @纽妖 :文献记载,击鼓传花是中国古代酒宴上的助兴游戏,属于酒令的一种,又称“击鼓催花”,在唐代时就已出现。唐代《羯鼓录》一书中提到李隆基善击鼓,一次他击鼓一曲后,起初未发芽的柳枝吐出了绿色来。此典故初为“击鼓催花”,后用作酒令,改作“击鼓传花”。现代人则是花到谁手里谁就挨罚。 【24】花姑娘 @马靖昊说会计 :目前“IPO市场”相当混乱,甚至老太婆都要请券商这个媒婆带几个帮手,将其打扮成“花姑娘”上市,让保荐人抬上花轿,发审委盖上盖头,再发布招郎说明书,路演一回,老太婆就风光出嫁了。但老太婆终归是老太婆,上市后总有脱光的一天,这就是上市不久后“花姑娘”业绩变脸的原因。 【25】当企业家不再奋斗,这个国家就完蛋了 王健林: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还不是经济增长快一点慢一点,而是企业家精神的流失。现在的资本环境、制度环境,越来越有利于大公司发展,不利于小的公司、创业家的出现。当多数企业家都不再有奋斗精神,都卖掉公司去享受的话,那这个国家就完蛋了。 【26】许多年后让你更觉难过的不会是你曾做错什么,而是没做什么。 http://t.cn/zOe4E3f ( @喷嚏意图 ) “谁也不知道明天,明天从另一个早晨开始。”(北岛)   萧瀚 : 不许点蜡烛的地方,最终会燃起瘆火。不是燃不燃的问题,是什么时候燃的问题。(新浪贴)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新浪)、  喷嚏意图 (腾讯)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58267249.taobao.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电影频道(beta): http://www.dapenti.com/v/index.html     打喷嚏链接: http://www.dapenti.com/blog/more.asp?name=xilei&id=62359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天网络精华尽在【 喷嚏图卦 】        喷嚏网官方新浪围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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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迅:《纪念刘和珍君》

  鲁 迅      中华民国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就是国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为十八日在段祺瑞执政府前遇害的刘和珍杨德群两君开追悼会的那一天,我独在礼堂外徘徊,遇见程君,前来问我道,“先生可曾为刘和珍写了一点什么没有?”我说“没有”。她就正告我,“先生还是写一点罢;刘和珍生前就很爱看先生的文章。”      这是我知道的,凡我所编辑的期刊,大概是因为往往有始无终之故罢,销行一向就甚为寥落,然而在这样的生活艰难中,毅然预定了《莽原》全年的就有她。我也早觉得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了,这虽然于死者毫不相干,但在生者,却大抵只能如此而已。倘使我能够相信真有所谓“在天之灵”,那自然可以得到更大的安慰,——但是,现在,却只能如此而已。      可是我实在无话可说。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四十多个青年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而此后几个所谓学者文人的阴险的论调,尤使我觉得悲哀。我已经出离愤怒了。我将深味这非人间的浓黑的悲凉;以我的最大哀痛显示于非人间,使它们快意于我的苦痛,就将这作为后死者的菲薄的祭品,奉献于逝者的灵前。         二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然而造化又常常为庸人设计,以时间的流驶,来洗涤旧迹,仅使留下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在这淡红的血色和微漠的悲哀中,又给人暂得偷生,维持着这似人非人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的世界何时是一个尽头!      我们还在这样的世上活着;我也早觉得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了。离三月十八日也已有两星期,忘却的救主快要降临了罢,我正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了。      三   在四十余被害的青年之中,刘和珍君是我的学生。学生云者,我向来这样想,这样说,现在却觉得有些踌躇了,我应该对她奉献我的悲哀与尊敬。她不是“苟活到现在的我”的学生,是为了中国而死的中国的青年。   她的姓名第一次为我所见,是在去年夏初杨荫榆女士做女子师范大学校长,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的时候。其中的一个就是她;但是我不认识。直到后来,也许已经是刘百昭率领男女武将,强拖出校之后了,才有人指着一个学生告诉我,说:这就是刘和珍。其时我才能将姓名和实体联合起来,心中却暗自诧异。我平素想,能够不为势利所屈,反抗一广有羽翼的校长的学生,无论如何,总该是有些桀骜锋利的,但她却常常微笑着,态度很温和。待到偏安于宗帽胡同,赁屋授课之后,她才始来听我的讲义,于是见面的回数就较多了,也还是始终微笑着,态度很温和。待到学校恢复旧观,往日的教职员以为责任已尽,准备陆续引退的时候,我才见她虑及母校前途,黯然至于泣下。此后似乎就不相见。总之,在我的记忆上,那一次就是永别了。   四   我在十八日早晨,才知道上午有群众向执政府请愿的事;下午便得到噩耗,说卫队居然开枪,死伤至数百人,而刘和珍君即在遇害者之列。但我对于这些传说,竟至于颇为怀疑。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劣凶残到这地步。况且始终微笑着的和蔼的刘和珍君,更何至于无端在府门前喋血呢?   然而即日证明是事实了,作证的便是她自己的尸骸。还有一具,是杨德群君的。而且又证明着这不但是杀害,简直是虐杀,因为身体上还有棍棒的伤痕。   但段政府就有令,说她们是“暴徒”!   但接着就有流言,说她们是受人利用的。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视了;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五   但是,我还有要说的话。   我没有亲见;听说她,刘和珍君,那时是欣然前往的。自然,请愿而已,稍有人心者,谁也不会料到有这样的罗网。但竟在执政府前中弹了,从背部入,斜穿心肺,已是致命的创伤,只是没有便死。同去的张静淑君想扶起她,中了四弹,其一是手枪,立仆;同去的杨德群君又想去扶起她,也被击,弹从左肩入,穿胸偏右出,也立仆。但她还能坐起来,一个兵在她头部及胸部猛击两棍,于是死掉了。   始终微笑的和蔼的刘和珍君确是死掉了,这是真的,有她自己的尸骸为证;沉勇而友爱的杨德群君也死掉了,有她自己的尸骸为证;只有一样沉勇而友爱的张静淑君还在医院里呻吟。当三个女子从容地转辗于文明人所发明的枪弹的攒射中的时候,这是怎样的一个惊心动魄的伟大呵!中国军人的屠戮妇婴的伟绩,八国联军的惩创学生的武功,不幸全被这几缕血痕抹杀了。   但是中外的杀人者却居然昂起头来,不知道个个脸上有着血污……。   六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不过是徒手的请愿。人类的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当时用大量的木材,结果却只是一小块,但请愿是不在其中的,更何况是徒手。   然而既然有了血痕了,当然不觉要扩大。至少,也当浸渍了亲族;师友,爱人的心,纵使时光流驶,洗成绯红,也会在微漠的悲哀中永存微笑的和蔼的旧影。陶潜说过,“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倘能如此,这也就够了。   七   我已经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但这回却很有几点出于我的意外。一是当局者竟会这样地凶残,一是流言家竟至如此之下劣,一是中国的女性临难竟能如是之从容。   我目睹中国女子的办事,是始于去年的,虽然是少数,但看那干练坚决,百折不回的气概,曾经屡次为之感叹。至于这一回在弹雨中互相救助,虽殒身不恤的事实,则更足为中国女子的勇毅,虽遭阴谋秘计,压抑至数千年,而终于没有消亡的明证了。倘要寻求这一次死伤者对于将来的意义,意义就在此罢。   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的猛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呜呼,我说不出话,但以此记念刘和珍君!   发表于一九二六年四月十二日《语丝》周刊第七十四期   http://news.163.com/06/0316/16/2CBMO2LD00011OJ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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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 进入专题 : 党内法规 社会法 软法 依法执政    ● 姜明安 ( 进入专栏 )       摘要: “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属于社会法和软法。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从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又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既要依国家法律,又要依党内法规。但党内法规应服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优位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一般调整党的组织、活动与党员的权利、义务,在某些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党内法规也调整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也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以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 党内法规 社会法 软法 依法执政          1990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省级党委以上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统称为“党内法规”。1最近,中央决定启动对该《暂行条例》的修改,着手制定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拟正式确定以“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具有“法”位阶的党内制度的总称。     “党内法规”的概念最早由毛泽东同志提出,之后历届党的领导人沿用。2而党的正式文件则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到现在,这一概念产生、发展、演变已历时几十年。虽然党的历届领导人和不同时期的党的文件,在使用这一概念时,赋予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及性质、功能、作用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指向和基本涵义大致是相同的。在当下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公权力运作由过去的单纯国家管理向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中央决定以正式《条例》确立这一概念,并对其制定主体、调整事项的范围、制定体制、原则、程序及适用等加以统一规范,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及军委总政治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仅中央层级的,被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纪委法规室和中组部办公厅收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的规范性文件即有332件。3这些作为“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着党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广泛的社会关系,对党和国家的发展、改革、创新发挥了和还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 ? 1996)、《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 -2000)和《中国共产党常用党内法规新编》4共收入中国共产党33年期间(1978 ? 2011)发布的党内法规332件。不过,这332件中约有20%是重复收入,因为有些党内法规在制定若干年后又进行了修改,故在制定时的《选编》收入后,修订后的《选编》中又收入了其修正的版本,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三次修改,故在三个《选编》中均收入。另外,最后一个《选编》因为是“常用法规选编”,故重复收入了前两个《选编》中少量的目前仍常用的法规。因此,三个《选编》实际所载的法规数应为250件左右。当然,中国共产党33年期间发布的党内法规远不止250件,也远不止332件。因为这只是“选编”,而且只是选编中央层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和发布的党内法规并未纳入选编范围。下面笔者仍仅以以上三个《选编》所载的党内法规332件作为分析数据,对党内法规的类别、内容和调整范围做一梳理和分析。     在这332件党内法规中,由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发布的148件,占46%,由中纪委、党中央各部门(如中组部、中宣部)制定发布的184件,占54%。在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发布的法规中,有少量是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制定发布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另外,在中纪委、党中央各部门制定发布的法规中,也有少量是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的,如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这些由党政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叫“党内法规”似乎不合适,认定其“党内法规”的性质应该说是不妥的。随着党内法规的法制化、规范化,这类形式的法规今后应该会越来越少,直至不再存在。     上述332件党内法规,其中有187件是完全规范党内事务的,占56%,另有145件是既规范党内事务,也规范政务和社会事务,有的甚至是完全规范政务的,占44%。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国共产党运用决定、决议或其他形式的党内法规规范政务和社会事务是由中国共产党的特殊执政地位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之一。     从内容上分析,上述332件党内法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个方面的关系。三个《选编》的作者从党务的角度将之分为10 个专题:(一)党章和最具重要性的法规。如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共10件;(二)党员。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共9件;(三)党的组织制度。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等,共22件;(四)党的中央组织。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中央直属机关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等;共4件;(五)党的地方组织。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共4件;(六)党的基层组织。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共32件;(七)党的干部。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规定》等,共68件;(八)党的纪律。如中共中央制定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共106件;(九)党的纪律检查。如中纪委制定发布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委、监察部制定发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共50件;(十)其他。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等,共25件。5     从规范性上分析,上述332件党内法规中,除党章外,以条例、准则、规则、规定、办法命名,规范性较强,“法”味较浓的有120件,占36%;而以决定、决议、纲要、细则、意见、通知等命名,规范性较差,“法”味较弱的有211件,占64%。根据《暂行条例》和即将制定的正式《条例》的要求,党内法规的名称仅限于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因此,上述三个《选编》中收入的332件“党内法规”在名称上大部分是不符合要求,不达“法规”标准的,这些“党内法规”在内容和形式上大多也不符合法的基本特性: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即使其中以条例、准则、规则、规定、办法命名的规范性较强,“法”味较浓的上述120件党内法规,也有一些尚与“法”的要求有较大距离。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抓紧制度新的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内容、程序和形式予以法制化、规范化,对于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不仅具有十分的必要性,而且具有极大的迫切性。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特殊法律性质          《暂行条例》和即将制定的正式《条例》既然将“党内法规”定性为“法规”,无疑已明确其姓“法”,而使之与一般的“党内制度”相区别。6     在传统的法学教科书中,通常都将法与国家联系起来。“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离不开国家。……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法”。7这种“国家——控制法范式”的法理论对“法”的界定与解读,在国家垄断公权力的时代应该说还是一定程度反映了当时法现象的客观真实,从而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在社会公权力逐渐发达,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日益兴起,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的现代社会,这种法理论及对“法”的定义离今天法现象的客观真实性就越来越有差距了,从而也越来越难阐释今天调整现实社会生活,规范今人行为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法规则了。罗豪才与宋功德教授在其合著的《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一书中指出,“这种法范式将国家当作法制化的唯一轴心,强调法规范的国家性、法逻辑的对抗性和法秩序的强制性,它与不同的国家观联结在一起形成不同的法律模式:在其一端,它与全能政府联姻产生一种国家运用依附性的法律工具控制社会的管理法;在另一端,它与夜警国家联姻产生一种社会依靠自治型法控制国家的控权法。…… 国家——控制法范式虽然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但伴随着多中心的、强调合作共赢、尊重不同主体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崛起,这种传统的法范式陷入了严重危机之中,一种与公共治理相适应的回应型法开始取而代之,国家——控制法范式正在成为过去时”。8     现代法的范畴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包括社会法和国际法,不仅包括硬法,而且也包括软法。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社会法”,是指由社会公权力主体,如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等制定的调整其内部关系和相应社会公权力运作所涉及的外部关系,规范社会公权力组织内部机构、内部成员行为以及相应社会公权力运作所及外部组织、外部人员行为的规则系统。9作为与硬法相对应的“软法”,是指由公权力主体(包括国家公权力主体、社会公权力主体、国际公权力主体)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相应共同体成员行为,调整公权力主体与相应共同体的关系、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公权力主体相互关系的,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的总称。10     相对于国家法和硬法,社会法和软法有着更长久的历史。作为国家法和硬法的基础的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的存在是非常短暂的,而作为社会法和软法的基础的社会却与人类的生存、活动有着同样长久的历史。恩格斯说,“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国家是与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阶级的产生和阶级斗争相联系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11由此可见,国家并不与人类社会同在,在阶级社会之前和之后,并不存在国家。但是,在不存在国家的社会中,人类的行为不能没有规则,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能没有法调整。只是这种规则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种法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规则之所以与国家法、硬法一样也称“法”,是因为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由一定的人类共同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反映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规范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调整共同体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通过一定的激励和制约、制裁措施保障其实施。     社会法和软法不仅存在于人类长久的没有国家存在的历史时期,而且也存在于有国家存在,即国家社会并存的人类社会历史阶段。国家不是哪一天突然产生的,也不是哪一天突然消亡的,其产生和消亡都是一个相当长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国家形成的初期,社会因素的比重大于国家,人们的行为受制于社会必然甚于受制于国家。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演进,国家越来越强势,社会越来越萎缩,以至于到后来国家几乎垄断了对人类共同体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控制权。这时,在人类共同体的生活中,国家因素大大超过社会因素,人们的行为虽然不能说完全受制于国家,但无疑主要或已根本上受制于国家。然而,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开始了发生新的变化,新的转折: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社会日益成长,部分国家公权力开始向社会转移,人们的行为即受制于国家,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制于社会。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规则体系中,国家法和硬法的比重开始逐步降低,社会法和软法的比重开始增加。尽管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国家法和硬法在法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并不会改变,相应的法规范更不会消失。     毫无疑问,剖析“党内法规”的一般特征,其基本定位应该属于社会法和软法,而非国家法和硬法。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而非一般政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相较于其他一般政党的党内法规,虽有共性,但也有特殊性,或更有特殊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特殊性是由中国共产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12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直接行使某些国家公权力,如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管干部(包括党的干部,也包括国家的干部)、党对国家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决策,等等。当然,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和对公权力的行使是依法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13这里的“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这里的“法律”,自然是指国家法。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所依之“法”却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而且包括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本来是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事务的,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党内法规对党务的调整必然影响和涉及国务。从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就不完全是社会法和软法,它也会同时具有一定的国家法和硬法的因素。例如,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5《关于引咎辞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1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1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19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2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22等等。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既要依国家法律,又要依党内法规,二者怎么统一呢?二者统一的原则就是党内法规服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优位于党内法规。对此,《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23          三、对党内法规姓“法”质疑的释疑解惑          对于党内法规姓“法”,党内和党外学者均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党内法规”提法不妥。在诸多质疑者的质疑意见中,曾市南先生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的《“党内法规”提法不妥》24一文中的意见较有代表性。下面我们即对该文提出的质疑意见做一分析。如果我们的分析能释曾文之疑,那么,大体上也应该能解其他异议之惑。     该文对“党内法规”提出的第一点质疑是: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文章作者认为,《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包括七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立法法》没有授予作为政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以立法权限,故党组织不能成为立法主体。从而,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称为“党内法规”,赋予其“法”的性质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     这一质疑的失误主要是混淆了“国家法”与“法”的概念。国家法是法的一种,但不等于法。法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国际法和社会法。《立法法》本身是国家法,当然只规定国家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而不会规定国际法、社会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就像国际法不规定国家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而不能否定国家法的存在,不能否定国家法的“法”性质一样,国家法不规定国际法、社会法的范围、层次、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社会法的存在,不能否定国际法、社会法的“法”性质。     国家法不仅不否定国际法、社会法的存在和国际法、社会法的“法”性质,有些国家法还对国际法、社会法在特定场合的适用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里的“国际条约”,即为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惯例”可以认为是社会法,或社会法与国际法的交叉。又如,《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里“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即为社会法,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规定的。这里的“党管干部”,当然不是党随心所欲地管,而是依法而管。“依法”即包括依国家法,也包括依党内法规,依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除此以外,许多民法和行政法的单行法都规定相应社会关系的调整,除适应相应国家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外,还要适应社会法确定的“公序良俗”规则、公平、诚实信用、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等。25这些社会法的规则、原则一经国家法认可,即构成国家制定法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原则的具体内容,仍留在社会法中,属于软法的范畴。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国家法确定的这些规则、原则是“法”,而明确这些规则、原则具体内容的社会法、软法就不是“法”。     该文对“党内法规”提出的第二点质疑是: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文章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规定,“条例”是十三种正式常用的文件中的一种,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用“条例”。可见,党内条例属于党的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文件范畴,如《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本身就是一种文件,不具备法规特征,与法规是两种不同属性的概念。     这一质疑涉及什么是“法规特征”的问题。文章作者并没有指出“法规”或“法”有什么特征,如果党内条例不符合其所指出的特征,故可以认为党内条例不是“法规”或“法”。文章作者只是提出党内条例是一种文件——“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件”,所以其不是“法规”或“法”。这种推理当然不能成立:虽然不是所有的文件都是“法规”或“法”,但“法规”或“法”却都是一种文件——“规范性文件”。那么,具有什么样特征的文件或规范性文件才是“法规”或“法”呢?英国著名法理学家哈特认为,“什么是法”的问题并不像“什么是化学现象”、“什么是医疗”的问题有那么明确和唯一的答案。探究“法”的概念和法的特征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人们在不同的“话域”界定法的概念和描述法的特征往往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从而不会有完全相同的结论。哈特曾就“什么是法律”所经常出现的三个争论点考察法的一般特征:法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法律制度体现着特定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之宗旨,正义既是适合于法律的善,又是诸善中最具法律性质的善;法律制度总是由规则构成的,而可预测的后果是法律规则的重要特性。26     笔者曾经在一次关于软法问题的演讲中将法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三项:其一,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二)法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人们的行为规则;(三)法是由一定人类共同体制定、协商、认可的人们行为规则,法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如果按照这些一般特征,将“党内条例”称为“党内法规”,将党内法规归属于“法”显然不存在什么“不妥”的地方。当然,文章作者如果一定要将“法规”或“法”赋予“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特征 —- 原苏联学者和我国传统法学教科书赋予“法规”或“法”的特征,那将“党内条例”称为“党内法规”和将党内法规归属于“法”当然是不妥的。     该文对“党内法规”提出的第三点质疑是:“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地反映党与法的关系。该文作者认为《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起码有两层含义:党既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搞党大于法,也不能将党与法混为一谈,以为党就是法,法就是党。但“党内法规”的提法很容易产生歧义,一方面将法的适应对象区分为“党内”与“党外”,被人误解为党内存在着法之外的一套“法规”,另一方面认为党与法就是一回事。这都与《党章》原则不相适应。     笔者认为,文章作者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两层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这两层含义的理解并不能得出“党内法规”提法就是错误的,赋予“党内法规”以“法”的性质就违反“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的结论。首先,承认“党内法规”姓“法”,正是要以法规范各级党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以避免“党就是法,法就是党”的现象;其次,承认“党内法规”姓“法”,是以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在法的位阶上低于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这就像承认国务院“行政法规”姓“法”是以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法的位阶上低于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一样。很显然,赋予国务院“行政法规”以“法”的性质,并不会导致国务院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同样,赋予“党内法规”以“法”的性质也不会导致党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此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法体系都是由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法规范构成的,如议会制定的法律、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法院作出的判例、27社会自治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等等。没有人认为议会法律之外的法规范是“法外法”。而且,随着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承认社会法和软法的“法”的性质和地位,认可社会法和软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法的异类。          四、保障党内法规“法”的性质的条件          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即使是名称谓之“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并非都姓“法”。党内规范性文件姓“法”是有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     党内规范性文件姓“法”的首要条件自然是制定主体。只有法定主体——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省级党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姓“法”。其他一般党组织和党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称为“党内法规”,从而并不姓“法”。     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决定其是否姓“法”的首要条件,但却并非是唯一和最重要的条件。“法”的最重要条件应是反映相应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反映一国全体国民或最大多数国民的意志和利益;社会法(规则、规章、规程、规定、章程、办法等)应反映相应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国际法(国际条约、公约、协议、章程等)应反映相应国际组织全体成员或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只反映共同体领导人、管理者或少数成员、个别集团、部分群体意志和利益的文件、命令、规章制度不姓“法”,至少不是现代意义的法。封建专制时代国王、皇帝发布的诏令、敕令虽然在形式上也是当时的“法”,28但那种“法”反映的只是封建统治者个人和其所代表的那个少数人构成的集团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与现代意义的法有本质的区别。     既然法之为“法”的最重要条件是反映相应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最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和利益,那么,党内法规姓“法”的最重要的条件自然就是其应能反映全党的意志、利益或者全党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而且,因为中国共产党是直接执掌国家决策权力、行使对国家武装力量绝对领导和管理国家干部等国家公权力的执政党,其党内法规姓“法”,就不仅应能反映中国共产党全党的意志、利益或者中国共产党全党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还必须同时反映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充分反映党意、民意是党内法规姓“法”的最重要的条件,这一论点也许无须我们做太多论证即能证成。现在需要我们下大力进行研究和论证的是怎么保障我们的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党意、民意。根据多年来党内决策民主化、法治化的经验,党内决策充分反映党意、民意最重要,最根本的保障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决策的参与程序。2011年7月31日,中共湖南省委发布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确定“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要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9     党内党外广泛参与的民主程序是保证决策反映党意、民意的重要条件,自然也是党内法规姓“法”的基本条件。为此,应对原《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修改,补充规定或进一步明确下述程序要求:其一,起草党内法规,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涉及国家公权力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事项,还要通过相关途径和形式,包括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征集和听取广大社会公众的意见;其二,党内法规在起草阶段,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尽可能使法规内容符合客观规律,反映民意;其三,党内法规草案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其四,党内法规草案应根据制定主体的级别和内容的重要性,交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全会或政治局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级党委全会等集体审议通过。党内法规不能不经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审议而由相应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径行签发。     保障党内法规姓“法”,使之构成一国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另一条件是公开性、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党内法规的公开性包括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的公开和制定后法规文本的公开。党内法规公开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而党务公开必然要求和必然导致党内法规公开。关于党务公开,湖南省委制定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曾提出明确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内事务应当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除党组织主动公开的党务信息外,党员可以按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党内事务。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可邀请党代表列席,讨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和参与事项的党委常委会议,可以公开举行,邀请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公民列席旁听。推进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适应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0很显然,根据党务公开的原则,党内法规必须做到制定程序公开和制定后法规文本公开。事实上,《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公开和制定后法规文本的公开都已经做了初步的规定。例如,关于制定程序公开,《暂行条例》规定,“需经中央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拟定后,视其内容,,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或经中央同意后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31关于制定后法规文本公开,《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委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的形式发布。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32当然,《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开还不够,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例如,关于制定程序公开,可规定举行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和听取对草案的意见,某些重要党内法规的草案还应通过报刊或互联网公开发布和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关于制定后法规文本公开,可规定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党内法规一律公开发布。     党内法规的规范性除了指其外在形式,如名称、体系、结构、用语等,应符合法的规范要求外,还应包括法规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33为此,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均应建立专门的法规草拟、草案审查、审核工作机构。党内法规在提交制定机关审议通过前,工作机构应就法规草案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审查、审核,包括:其一,审查草案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其二,审查草案内容是否同党章和其他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其三,审查草案内容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其四,审查法规起草过程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组织协商;其五,审查制定机关是否享有相应法规制定权限,立项和起草是否遵循了规定的民主参与、科学论证和其他法定程序;其六,审查法规名称、体系、结构、用语等是否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党内法规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才能与党内法规的法性质相适应。     党内法规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发布,其规定不得随意和频繁变更。党内法规随意和频繁变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随意撤销、废止或频繁修改相应法规,二是虽不撤销、废止和修改相应法规,但以其他党内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的新规定使相应法规的规定实际废止或变更。这两种情况都可能使党内法规失去“法”的特性。法与一般政策性文件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其相对稳定性,通过相对稳定性使法的调整对象对未来有合理的预期,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信赖。当然,相对稳定性因为其“相对”,也给党内法规根据社会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立、改、废留下了空间和余地。不过,社会客观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每年每月每日都在变化,党内法规不能和不应频繁修改、变化。这就一方面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者要有必要的前瞻性,对法规涉及的问题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深入的科学论证,保证法规的内容能有较长时间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求法规制定者和法规执行者充分发挥法规解释的功能和作用,因为任何形式的法的条文,特别是法的目的、原则条款,大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法规制定者和法规执行者面对发展变化的世界,通常可通过法规解释挖掘法的规定的内涵,使相应规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现实的需要。任何法律法规,包括党内法规,都应该在穷尽了法解释途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立法史解释、填补漏洞解释等)尚不能适应客观现实情况变化的需要以后,再考虑做修改和废止的选择。如果党内法规过分频繁地立、改、废,就会丧失法的基本特性而难以再将之归入“法”的范畴了。     党内法规姓“法”除了上述保障以外,还有一个重要保障,那就是应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立法法》规定,法定国家机关认为法规 —- 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果党内法规姓“法”,自然就也应包括党内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上述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上述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限期反馈。法律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上述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34毫无疑问,要保障我国法制的统一,将我国建设成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党内法规纳入上述国家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          五、党内法规在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在当下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在公权力运作由过去的单纯国家管理向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党内法规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这种特殊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保障和规范各级党委和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5从而,党对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导以及党的整个领导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宪法和法律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要保证党的领导依宪和依法进行,就必须通过党内法规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各级党委和党的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例如,前面提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引咎辞职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等都是这样的党内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有关党的领导的权限、方式、程序的党内法规还很不完善;已经制定和发布的党内法规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活动中还得不到有效执行,已经建立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尚未有效运作,从而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脱离了法的规范和制约,变成了恣意胡为和滥用权力。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并健全完善相关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和真正发挥作用。     其二,调整和规范党的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以及党的中央各种机关之间、党的地方组织的各类机关之间的各种横向与纵向关系,调整和规范党的组织与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各种横向与纵向关系,并使这些关系法治化、规范化,逐步纳入到现代民主和法治的轨道。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党和国家机关的运作主要依领导人的意旨、命令、指示进行,没有建立法治化、规范化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需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36在小平同志及其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和其后第三、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推动下,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如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提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交接班制度,37)逐步得以建立和明确化。但是这些制度和关系目前有许多尚未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没有法治化和规范化。为了保证这些制度和关系能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基础上延续,避免人亡政息,解决小平同志提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当然,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要与国家立法、国家法制建设联系和衔接起来,因为这里涉及的是不是纯党务问题,而是党务和政务的交叉问题。     其三,保障和促进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党治国理政。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38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39 所谓“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40。广泛而言,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广义的立法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软法,如党内法规)、执法(包括执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司法执行),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机制(如市场机制、监管机制、监督机制、解纷机制)、设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调解中心、法庭)、程序(如行政程序、ADR程序)的运用、适用。“法律手段”有时是相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41有时是相对“人治手段”而言。42     在当前推进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形势下,怎么保障、促进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自觉性和能力,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通过党内法规,鼓励和激励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党治国理政,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制约个别或少数党的领导干部违法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以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最近,湖南省委发布《法治湖南建设纲要》,43即是运用地方性党内法规保障和促进地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很好的范例,湖南的经验完全具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注释:     1 该《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2 最早使用“党内法规”概念的是毛泽东同志。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讲到党的纪律时说,“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二卷,第528页)。之后,刘少奇、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都使用过“党内法规”或“党规党法”的表述。1945年,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刘少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上卷,第316页)。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预备会议)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讲到民主和法制问题时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二卷,第147页)。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讲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时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江泽民文选》,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卷,第291页)。2011年,胡锦涛在讲到党风廉政建设时更明确提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七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3 作为本文资料主要渊源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主要有以下三册:(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 ? 1996),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 -2000),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三)《中国共产党常用党内法规新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 《新编》主要收入2000 ? 2011年发布的党内法规,但也有29件是2000年之前发布的,这29件大多也为前两册所收入。     5 三个《选编》所设专题并不完全一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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