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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索诺米:“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

  记得笔者在一次会议上曾做过这样的表述:民主是古老的,宪政是现代的。现在看来,前一句没问题,后一句问题大在。就前句,谈及民主,人们都会想到遥远的古希腊、想到雅典。现代民主相对于雅典民主尽管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如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但雅典民主是现代民主的滥觞,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至于宪政,则是一个现代词汇,据《牛津英语词典》,立宪主义这个词最早是在1832年才被使用。一些英语学者也认为宪法、立宪、宪政等是无法追溯到17世纪英格兰之前的政治现象。虽然1215年就有了英伦大宪章,但,它最终是在17世纪光荣革命的时代才被确定下来。   宪政果然就是一个现代孤儿,即使可以延伸到中世纪,它是否还有更为久远的资源?答案是肯定的,作出这种回答的是哈耶克,他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一章“法治的渊源”里,有相当精到的表述。   法治一词同与宪政,宪法政治如果称谓为宪政,的确比较现代;但如果称谓为法治,它的源头就可以追溯很远。这个源头,正是古希腊,也正是雅典。无论宪政或法治,它的功能就是保障个人权利或自由。因此,一个自由主义者逻辑上必然是一个宪政主义者,反之亦然。只是保障自由的宪政和彰显主权的民主,固然同为古希腊政治结构之二维,但雅典政治的民主维度就其对后来的影响而言,其光彩远远超过了它的法治维度,甚至对后者形成了遮蔽。尤非如此,不少现代学人对雅典民主的关注亦超过对法治的关注,乃至由他们所形成的对雅典自由的误读,都深刻地影响了我们。以致长期以来我们眼中的雅典是民主的雅典、多数决的雅典,而非法治和自由的雅典。或者雅典自由在我们眼里就是政治民主的积极自由,至于日常生活性质的个人自由,雅典人不懂,它是直到晚近以来现代的事。   哈耶克指出,这种对雅典政治的误解,可以追溯到霍布斯、贡斯当和拉斯基。哈耶克说拉斯基到了1933年谈论伯里克利时期的雅典,还这样认为:“在这样一种有机的社会中,人们实际上并不知道个人自由的概念”。转就国内知识界,对古希腊的理解偏差应该是受19世纪法国学者贡斯当的影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贡斯当极负盛名的讲演,国内知识界对它很熟悉。该讲演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所有这些自由(权利),都是公共领域中的政治自由(权利),它是古典民主最本真的表现。贡斯当这里的古代人就是指包括雅典在内的古希腊各城邦,当然主要是指斯巴达这样的城邦。但,古代人的自由是一种集体的自由,代价很大,它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这种服从便导致古代人几乎没有现代人所享有的个人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所以,贡斯当的结论是:古代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却是奴隶;因为他们缺少法律的保护。   事实果真如此,或全然如此?固然雅典民主从梭伦开始到伯里克利,前后不到两百年,足以彪炳史册。但,哈耶克认为以上的说法如果可以适用于古希腊城邦的某些时期,但却不适用于巅峰时期的雅典。他引用了当时执政官伯里克利的一段话:“我们于政制层面所享有的自由,亦扩展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层面,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彼此不能以嫉妒的方式去监视对方,也不要对邻里据其意愿而做的事情表示愤怒。”当雅典军队出征西西里时,军中长官这样激励士兵:我们是在为这样一个国家而战,在这个国家中,大家有着“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进行生活的毫无拘束的裁量权”。这样的裁量权就是自由权,这样的自由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自由。雅典人不但拥有这样的自由,而且还拥有对这种自由予以保护的法律。哈耶克甚至引用了当时古希腊一首庆贺僭主被刺的流行酒歌,不妨看它的第一节:“时乎时乎雅典之人皆和平/平等法律与自由永光临/艺术与远见之培育,均为希腊/人民勇敢坚定自由从无制压/德业光辉,所作所为皆协乎自然之法。”   按照洛克的观点,自由与法律相依,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民主的雅典之外,是否还存在一个能保障自由的法律雅典,至少哈耶克在这里下了一番爬罗剔抉的功夫。他揭示了英国16世纪伊丽莎白时代借自于古希腊的一个术语:isonomy(伊索诺米),这个词虽然不为现代英语所沿用,但当初英国人转手从意大利引进古希腊的这个词时,它的含义是指“法律平等适用于各种人等”。该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公元前五世纪,它所描述的是梭伦改革时的情形。梭伦的意义在于他确立了一个制度,即建立一套平等地适用于贵族和平民的法律。这样,统治者对雅典的治理就不是凭靠针对当下情形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而是为全社会提供了某种确定性的一般规则。“伊索诺米”对后世的影响在英伦得到了光大,这个词在17世纪有了较为普遍的使用,牛津英文词典在这个词目下,列出了1659年及1684年的使用例证。因此,“伊索诺米”从古老的雅典走来,经历英伦16、17世纪的推普,“直至最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法律之治’(government of law)或‘法治’(rule of law)等术语取而代之。”哈耶克通过他的努力,让我们看到了法治从古希腊到现代发源成长、变化的草蛇灰线。   于是,雅典在我们面前,就不仅是“德谟克拉西”的雅典,同时也是“伊索诺米”的雅典。作为法律之治的伊索诺米,其实就是宪政的前身,是它在保障着伯里克利所说的雅典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这里无法从史实角度详考雅典人当时是否能够充分地享有个人自由,换言之,贡斯当以上所揭示的个人自由的阙失,未必完全是对雅典的腹诽,否则我们何以解释苏格拉底之死。公允的说法似乎应当是这样,作为现代政制的立宪,和民主一样,同样有它久远的古典资源,尽管这一资源在它发生的时代未必能够得到充分的兑现。这里重要的是,它历史地发生了。更重要的是,在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希腊先哲对“伊索诺米”的价值认同明显地超过了德谟克拉西;甚至德谟克拉西的出现,倒是“伊索诺米”的逻辑延伸。这里还是请看哈耶克:“更有进者,此一概念似比demokratia的概念更为古老,而且所有人平等参与政治的要求也似乎只是此一概念所产生的诸多结果中的一个结果而已。”此即,古希腊的政治秩序,伊索诺米在时间上早于德谟克拉西,在价值上又重于德谟克拉西。   然而,当古希腊民主制确立之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却逐步遭到否弃。苏格拉底之死恰恰是缺乏法律制约的一次民主作业。如果民主可以解释为人民统治,法治则是法律统治,那么到底谁应该据于统治中心,两者于此显示出它们的不同。伯里克利时代之后,柏拉图刻意用“伊索诺米”来对照民主,而不是用它来证明民主的正当性。至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使用“伊索诺米”一词,但他在《政治学》中,强调的是:“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亚里士多德谴责那种单纯的民主政制,即“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一切事务由多数表决而非由法律决定”。道理很显然,“当政制并不操纵在法律之手时,就不可能存在什么自由状态”。因此,在民主制度中,法律应当成为主宰者。这就是公元前四世纪末期,希腊先哲们的认知。   伊索诺米v.德谟克拉西,正是在构成政治秩序的两个基本维度上,我们终于可以形成同样适合于我们今天的结论:哈耶克引用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说:“即使在Herodotus看来,也仍然是isonomy,而不是‘民主’(democracy)才是‘政治秩序的最美妙绝伦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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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

开征房地产税应为民主财政先导 一场有关房产税的乌龙事件,将这一事关全国居民切身利益的话题再次激活。 近日,国土资源部官网称湖南、湖北将开征房产税。这条消息虽然被迅速撤下,两地也匆忙澄清,但对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议论却挥之不去。中央财税部门从未回应和解释此类传言,亦加剧了此事的神秘色彩。 征收房地产税是关乎全局的既定改革任务,也是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的政策举措。目前,中央政府对于是项改革何时推出、如何推出并无清晰主张,而公众对房地产税本身也存有种种误解。回避不是办法,现在到了需要正本清源、理清改革方略的时候。 对居民住房征税,源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即“实施城镇建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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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人权 民主是主权

  宪政与民主的有机结合,是政治现代化完型的标志。然而,在两者俱缺的历史语境中,如何走通现代化的道路,是对人类政治智慧的考量。可以看到,英吉利用宪政革命的方式,正如法兰西用民主革命的方式,各自交出了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政治答卷,由此也开启了世界性的政治现代化的两种转型模式。从历史后视角度看,带有激进主义色彩的法兰西模式在风头上远远盖过了保守主义性质的英吉利,尤其法国启蒙运动推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理念,更是对政治后进国家中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的道德激励。不难看到,在政治现代化自西而东的过程中,两个西欧以东的大国,不独俄罗斯1917年十月革命在精神血脉上是当年法国大革命的踵继;中国20世纪前五十年的两次革命: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亦自觉以法兰西为其楷模。尤其新民主主义革命,始而效法法兰西,继而效法俄罗斯;结果和俄罗斯一样,最终形成了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格局:政治全权主义(亦即极权主义)的兴起。   如果我们可以对英法两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作一抽象,那么这里不妨转引哈耶克所引用过的一位欧洲学者的表述:“在现代,一个国家(法国)的历史乃是民主的历史,而非自由的历史;而另一个国家(英国)的历史却是自由的历史,而非民主的历史。”自由与民主,在政治诉求上,既有联系又有分殊,无疑两者都具有正当性,只是彼此之间存在一个价值优先或侧重的问题。面对传统专制尤其是现代极权专制,政治现代化的诉求,是自由优先,还是民主优先,可以走出如英伦和法兰西两种不同的道路。另外,在现代国家完成其建构之后,如当年北美建国伊始,是侧重自由,还是侧重民主,又直接关乎人权与主权在国家政治格局中的位置。   英伦有悠久的自由传统,所以宪政革命发生于彼岛,殊未为奇。自由与权利互文,它是指权利不受强制的状态。当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言论的权利、迁徙的权利、信仰的权利等)可以正常兑现,即可以说这个人是自由的。因此,自由与权利的关系是体用关系,权利为体,自由为用。当然在我们的日常语用中,这两个词已经混而为一,交替不分了。但,就个人而言,无论权利,还是自由,都像芦苇那样脆弱,尤其当它面对权力时。正是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悬殊比对中,宪政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传统专制面前,权利需要推出一种能够制约君权的制度,以保障国民的个权,这就是英伦的宪政革命。同样,即使是非君权的权力,也需要用宪政的方式加以约束,否则它势必走向专制。这就是北美建国之始,开国先贤的用力。所谓宪政即宪法政治,同时也可以称为法治,它的功能就是近前《人民日报》提出的八个字“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因为侵犯权利的,可以是权利,但更可以是权力。权利互侵,还可以诉诸权力。设若权力侵犯权利,权利的凭靠是什么,无他,只有法治或宪政。当年《新青年》虽然反宪政,陈独秀还是对它作出了一个正确的表述:“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宪法与孔教》)。作为人权保证书的宪法,我们可以直接说,宪政就是人权。   与宪政是人权相对应,民主则是主权。现代国家的政权合法性不在天而在民,因此主权在民便成了民主的经典表述。需要指出的是,主权是国家最高统治权力,但并非由民众直接行使,而是民众选举政府,由它行使主权。因此,政治一词,乃是“政权在民,治权在府”。政权在民,指的是民众对于政府的选举的权利,治权在府则指政府经由民选后进行统治的权力。现代民主,同时包括了权利和权力两个层面,以下不妨分而述之。   就民主作为一种权利而言,需要区分权利或自由的两种类型。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形成的权利属于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但他在公共生活中获得的权利则称政治权利(或政治自由)。个人权利通常指人身、财产、信仰之类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指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等。广义上,两种权利都是人权,但习惯上我们将人权锁定在前者的个人权利上,后者作为公民政治权利则不妨称为民权或公民权。这两种权利(自由),在价值排序上前者优先。当年英伦宪政革命,诉求就是君权不得侵犯民众个人的各种权利,至于民众的政治权利如选举则不妨滞后。同样的例子是1997以前英殖民地的香港,港民们始终没有选举港督的政治权利,但他们的个权却可以得到法治的充分保障。对任何一个人而言,假如他两种权利都没有,他首先需要的是什么;抑或两种权利他都有,哪一种对他更重要。答案显然是前者,亦即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个人权利而非政治权利在权利的谱系中位置靠前(财产和选票,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何况政治权利只是个人权利的延伸,最终也是要它来保护每一个人的个权。因此,优先于政治权利的个人权利有多重要,制度性地保障个权的法治就有多重要。一个美国人可以对政治不感兴趣并放弃他的选票,但他一天都离不开保障他个人权利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这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现代文明的政治结构,何以宪政的权重大于民主的权重。   民主是一个过程,始而是民众选举的权利,终而是民选政府行使统治的权力。在宪政视野内,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制约,君主的权力如此,民主的权力同样如此,甚至更需要如此。英伦宪政革命有效地限制了君主的权力,直至完全虚化。但法兰西的民主革命,却几乎没有这方面的限权意识。这不仅在于法兰西革命的精神领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虽然强调主权在民,但全书同样反复强调的是,交出自己一切权利后的公民须要对主权作出几乎是无条件的服从。至于比服从更重要的例如对主权的控制,全书鲜有论述。因此,它是一部民主的书,但不是一部宪政的书;非但如此,它径直可以视为有政治民主无个人自由的一个极权主义文本。表现在法国大革命中,服膺卢梭的罗伯斯比尔一旦权力在握,不是君主,却显得比君主更专制,也更暴力。   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由于现代民主国家多从古老的君主体制蜕变而来,这就存在一个限君主权力易而限民主权力难的认知坎陷。美国宪政学者斯科特•戈登在《控制国家》的导论中这样批评孔多塞等与法国大革命同时的学者,说“在他们看来,控制国家的权力只有在君主体制中才是必要的。在一个‘人民’已经接管政权的共和国中,这种约束不但不是必要的,而且确实是有害的。然而,波旁王朝灭亡以后法国的政治发展表明,宣布国家是一个‘共和国’,把它描述成献身于‘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以及庆祝‘人民主权’并不足以保证政治权力就不会被滥用。”戈登的表述所指,岂止法国大革命,它更像是针对后来的两个极权主义国家。这里可以延伸一下戈登,如果民主作为权力无法保证自身不会走向滥用,能控制权力的对象是且仅是法治或宪政;那么,宪政与民主,谁更重要。   宪政是人权(自由),民主是主权。两者的分殊,这里借用哈耶克引用过当时一位学者的论述,他在认定民主与自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时,指出:“民主所回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谁应当来行使公共权力?’它所给出的回答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全体公民。但是,这个问题并未论及何者应为公共权力的范围。”确定公共权力的范围属于宪政,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言,自由主义所回答的则是另一个问题,——‘不论是谁行使这种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限度应当为何?’它所给出的回答是——‘不论这种公共权力是由独裁者行使,还是由人民行使,这种权力都不能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个人拥有着高于并超越于国家干预的权利’。”绝对的权力势必导致极权主义。但极权主义君主制无以导致,民主制却潜含着内在的可能。因此,最后一句的表述很精彩,即使在民主国家,如果国家干预是权力,高于并超越于这种干预的则是权利。这一表述涵化着可以通融的两个方面,它们恰好因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所以)宪政重于民主,二、(盖在于)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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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衬衫 | 明灯霍查和他的50万个碉堡

  在遥远的60年代,某个人民穷的揭不开锅的国度,为了防止苏修和帝国主义的进攻,在外国专家的帮助下,共计修建了50万个从未使用过的碉堡。。。      伟大的阿尔巴尼亚人民曾经拥有一盏伟大的明灯,不怎么省油,叫做恩维尔.霍查。霍查的学生时代在法国镀金,以共运领袖的身份回到祖国后,于1943年成为领袖,号称阿尔巴尼亚的明灯。我们大海航行靠舵手,人家是靠明灯。阿尔巴尼亚是欧洲火药桶巴尔干半岛的一个小国,当时的人口约250万,是欧洲最贫穷的国家之一。直到80年代,牛车仍然是这个国家主要的交通工具。就这么个鸟不拉屎的国家,却在60年代倾举国之力修建了50万个高标准的,能抵御重磅炸弹攻击的钢筋混凝土碉堡,全国平均5个人一个!         看看霍查同学的铁腕史。。。      1944年底,阿共(劳动D)政权建立后不久,霍查就开始个人膨胀,独断专横。D中央的第二号人物佐治密谋逼宫,霍查毫不留情,把佐治D羽16人全部逮捕,并以以企图暴力夺权等罪名处死。清除掉反对的声音后,霍查同学的地位得到了巩固,但仍有杂音。尤其是斯大林死后,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石破天惊的秘密报告出台,让东方、西方指望接斯大林衣钵的几个领袖很是惶恐,霍查算是其中之一。D内暗流涌动,有人提出了要给被处决的佐治等平反,并指责霍查搞个人崇拜,以及国内搞特权阶层的享受,而一般人们连衣饱问题都还没有解决等。霍查同志的解决办法是,在会议的出口,由最得力的亲信谢胡指挥内务警察埋伏在暗处,将一个个的反霍查的D内人士直接送进监狱加以蒸发。      这么干尤有不快。在1956年,霍查在北京拜谒给予了阿尔巴尼亚举国援助的领袖,领袖问霍查,你们是否发表了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的讲话,霍查反应神速:“没有,将来永远也不会这样做”。这个回答,立即获得了领袖的赞赏:“你们做得完全正确,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得到了鼓励的霍查同志回国后,不再犹疑,立马下令处决了连苏联都保举的政治犯达利、盖加夫妇(达利是1944年首都地拉那的解放者,盖加则是有名的女游击战士)。在枪决盖加的时候,她已经怀孕六个月,她抱着肚子喊道:“不要杀死我的孩子,它已有生命了”。回应她的却是霍查冰冷的子弹。      杀人并不完全是暴力活,也是技术活。没有一定的恐怖氛围,没有哪怕是莫须有的理由,对于霍查们来说,是杀不痛快的。在太平盛世中,你要编造那么多的“资产阶级代言人”“D内叛徒”“里通外国”之类的借口,那是很难让人相信的。霍查同学从中国学到了搞战备搞运动来制造氛围的高招,立马回国落实。没有敌人,我们就制造敌人出来!      于是,霍查同学开足马力,扬言苏修、美帝忘我之心不死,要立足于早打、大打,全国人民开建碉堡!钱从哪里来呢?东方领袖大笔一挥,正值数千万人饿死时节的东方大国,价值100多亿人民币的援助、6000名工程专家陆续到位。于是乎,霍查同学以250万人的小国之力,建起了5人1碉堡的国防奇观。群众修碉堡,D内抓敌人,上下齐心,一片和谐。1974年,在D的五中全会上,霍查以“军队的破坏者、阴谋家、叛徒、敌人”之名,清洗了老资格政治局委员、国防部长巴卢库。1975年,在D的七中全会上,霍查又以“经济反D集团”之名,清洗了主管国家经济的政治局委员阿布杜等人……经过几十年如一日的清洗,建国的功臣元老终于死伤殆尽,只剩下霍查和他的亲密战友谢胡。      终于,连硕果仅存的谢胡也要“叛国”了。1981年,霍查宣布政府总理谢胡是南、苏、美 “多国间谍”。随后,谢胡“自杀”。      直到霍查1985年挂掉,他的50万个大碉堡没有迎来一个真正的敌人,它们年复一年的躺在这个国家的怀抱中,为各种动物提供高级居所。但这50万个碉堡却成了打击敌人的冰冷借口,见证了一个又一个“叛徒”的离去。它成了他们天然的墓碑。      1991年,阿尔巴尼亚和平演变。1992年5月5日 “烈士节”前夕,愤怒的群众冲进 “祖国烈士陵园”,将最显赫处的霍查墓穴挖开,遗骸挫骨扬灰。明灯终于彻底熄灭。霍查同学没有葬在伟大的碉堡中,不知道会不会遗憾。               摘自《凯迪网络》 —白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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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尊重让我们反感的权利

  新浪微博“儒家文化修身营”贴出最近营地活动的照片,其中一张是秋风先生在曲阜孔圣人的故乡率领一班年轻人对孔圣先师行五体投地的跪拜大礼。这张照片引起不少博友的议论,跟帖多达七百多条,内中不少反感乃至反对的意见,甚至很激烈。一个多元社会,对一个对象有不同乃至截然相反的看法,实属正常。如果还不是一个多元社会,我们恐怕更要预先养成容忍那些我们看不惯的对象的习惯。   我用容忍这个词,便表明我自己对这幅照片的看法。以我自己到目前养成的文化习惯,我看不惯任何跪拜(哪怕是对我极为敬重的孔子),并且我自己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跪拜过。我的礼仪是鞠躬。尽管这样的照片反而会让我和我所认同的儒文化疏离(如果复兴传统就是这类场面的话);但,我更注意的是后面那些否定性的评论,包括诸如杂种之类的詈骂。一味的詈骂可以无视,倒是一些带有“正义的火气”的批评,其中内含着的一些在我看来是观念上的偏差,却觉得可以说上几句。   秋风等人至少目前没有权力背景(以后是否诉求权力我不知道),因此这一次开营以及叩头礼拜等仪式,都是民间行为乃至个人行为。大家如果都是自觉自愿,显然这里也不可能有胁迫;那么,跪就是他们的选择和权利,无可非议。当然,你可以非议,但你没有权利骂。至少我还愿意相信跪拜者内心的真诚,他们对他们的先师以跪拜致敬又有何不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抱同情之理解。假如我们不会去指责佛教徒跪拜他们的佛祖,我们为什么又如此看不得儒教徒叩头他们的先圣。   也许从这样的帖子里可以看出端倪;“这种行为极其做作、甚至恶心,传统不是这样发扬的。况且今天最重要的是要提升人民的权利观念。”最后一句话很好,不过任何一种权利都具有个人性,因而也具有差异性。如上,跪拜孔子,难道不正是他们的权利吗。假如是权力居中作用,我们可以批评。但如果这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它即使让我们感到做作、恶心,我们还得尊重对方的权利。说到底,这种权利并没有对他人或社会形成妨害。因此,面对权利多元化的时代趋势,与其急着指责我们看不惯的东西,还不如像胡适那样先学会容忍。   对于跪拜行为的不容忍,不少是由对传统文化的误读而产生。这看来也是博友不过问佛教徒下跪但却难以接受儒教徒下跪的缘由。有帖子评论照片是“奴性与专制的根源”。又有人回应:“只怕这一跪就从此站不起来了”。还有人说是“千年來封建思想愚弄华夏”。这些未必不是不实之言。奴性难道是读孔孟可以读出来的吗,孔孟章句中哪一句是教人为奴。至于专制,更与原始儒家无关。先秦的封建时代原本也不是专制时代,我们教科书中所谓的“封建社会”,恰恰与封建无关,它是郡县性质的皇权社会,这才是一个专制社会。因此,封建不专制,专制的是皇权。但,导致封建走向皇权,主要是传统文化中的法家而不是儒家。虽然儒家无以遏制皇权专制的出现,正如仅仅凭靠它也无以终结两千多年来的专制皇权。这虽然是它的问题,但在皇权社会中,和专制抗衡,试图用儒家道统干预皇家政统的,也还是儒文化和受儒文化浸染的历代士君子。假如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种认知,是否可以缓解一下我们对跪拜孔子的反感。   胡适晚年不止一次强调“容忍比自由更重要”,因为没有容忍,也就不会有自由。他17岁那年发表评论,引用儒家典籍中的一句话“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晚年胡适检讨自己:“这是一个小孩子很不容忍的‘卫道’态度。”在年轻的胡适看来,迷信是可恶的,它“惑世诬民”,“举我神州民族投诸黑暗之世界”。然而,事情没有那么简单,比如在无神论的胡适那里,宗教信仰就是迷信,难道可以动杀么。胡适晚年不惜以自己少年为例,劝世人不要轻易动“正义的火气”;因为对象世界太复杂了,可以有不同的观察角度。我们今天一些博友对传统儒家的态度,颇有少年胡适之风,好像儒文化就是要“举我神州民族投诸黑暗之世界”。但事实并非如此。至少传统文化的构成十分复杂,难以十分肯定,亦难以十分否定。如果不是十分否定,也就不必对孔儒以及孔子本人抱那么大的反感。别人要跪拜,那是他的自由。何况跪拜本身与奴性无关(除了跪拜权力)。这里,不妨抄上胡适《容忍与自由》中的一句话:“我们应该戒约自己决不可‘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懂得了这一句,大致也就懂得了什么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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