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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童之伟:李双江之子案的处理有违国法理性人情

童之伟:李双江之子案的处理有违国法理性人情 作者:童之伟,孙煜华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9-21 本站发布时间:2011-9-21 7:03:14 阅读量:70次   北京市公安局9月15日公布了“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犯罪嫌疑人苏楠被提请逮捕。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原文如下:“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2011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男,15岁,北京市人,学生)、苏楠(男,18岁,北京市人,学生)在海淀区马连洼北路西山华府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9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苏楠刑事拘留审查。在审查中,李某、苏楠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另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警方同时查明,案发时李某系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车牌号为京J79272),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车辆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对此,市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李某进行了处罚。其中,对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李某未成年裁决行政拘留不执行。针对京J79272车辆存在多起未处理的非现场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曾于2011年1月10日至8月29日依规定向车辆所有人李某邮寄了8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告知书》。目前,上述违法行为也均已处理完毕。”[1]   该则简短的通报看似给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双江之子打人案”做了交代,然而各种质疑声仍然不绝于耳:有人“爆料”称被打者是国家某位高官秘书的亲戚,还有的说是某高官本人的亲戚,来头比李双江还大,所以才有先放后抓的闹剧;有人说,该事故中别克车主也有过错,别克轿车速度较快,开到南门外时急刹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准备拐入小区,后方的宝马和奥迪险些因此追尾;还有传言说苏某和李某打人是被打者下车骂人引起的;坊间更多的议论是,如此处理,又不知是按哪个高官批的条子办的;如此等等。网上也有不少为李某鸣冤的说法。我们无法完全核实某些“爆料”的真实性,但我们不能不参考各种质疑声来审视北京警方处理这起影响甚大的公共事件的合法性。   “李双江他儿子被爹的名气坑了!”本文作者之一9月17日在北京某著名大学法学院参加一个学术会议,发现会上学者们偶然谈及此案时,与会学者基本都认为李双江之子因他爹名气大而受到了加重处罚,而这种加重是没有道理的。在各种质疑声中,有一种在法学圈广为流传的质疑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不经过司法程序,一个行政部门就飞速给李某定罪、剥夺其人身自由1年,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上网查阅,发现网上也有这方面的议论,于是决定就这个案子做一点考查。   不考查不打紧,一考查吃一惊。我们考查“李双江之子打人案”后发现,北京市公安局不经司法程序就给李某定罪、剥夺其人身自由1年的做法,有违理性、有违国法,不合人之常情。   (一)北京市公安局没有确定李某有罪的主体资格。按《宪法》第123条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北京市公安局在对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的通报中确定“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于是,公安局说李某有罪就有罪,立刻就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实即剥夺人身自由1年),立即执行的处罚。北京市公安局直接给李某定寻衅滋事罪,并剥夺其人身自由1年的做法,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挤占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甚至也挤占了属于检察院的相应职权,其行政行为应属不合法和无效。李某不够16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即便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由政府收容教养,依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也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认定。   (二)北京市公安局以单方面做决定的形式确定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剥夺李某人身自由1年,并立即交付执行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非法剥夺了李某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注意到,北京市公安局在通报中声称,他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罚的,我们不妨看看刚修正过的《刑法》第17条全文:“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第17条中,我们没有看到授权公安部门确定某公民是否有罪的规定,也没有看到授权公安部门确定某公民是否应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   (三)北京市公安局曲解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精神,剥夺了李某作为公民理应享有的正当的诉讼权利。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都是要在同等条件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北京市公安局对李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方式和基于这种认定剥夺其人身自由1年的处罚方式,完全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我们这里不需要一一引用法律条文来对照、论证这一判断的正确性,这里只须指出下面的情况,就足以证明北京警方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成年人犯罪,其实体的和程序性的权利在司法过程中主要是用如下方法保护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审查批准,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被定罪和剥夺人身自由1年,其作为公民得到上述方式保护的权利反而几乎被全部剥夺:一得不到进入司法程序的权利,二得不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相互制约的保障,三得不到接受法院审判、以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的保障,四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或辩护!于是,李某的命运,就完全由公安部门一家说了算。固然,李某的父母现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还来得及,但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毕竟是在李某被定罪和开始接受处罚之后的事情。   难道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加强的保护吗?谁能解释把15岁的李某置于这种极其被动、权利无保障的地位是基于什么逻辑?   比较一下本案中未成年人李某与18岁的苏某的诉讼权利,我们对李某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将看得更加明白。在本案同案的两人中,18岁的苏某被捕后能够享有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能获得法检公相互制约的保障、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有聘请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但李某是15岁的未成年人,且只是苏某的胁从,反而享受不到苏某能享受的上述诉讼权利中的任何一种。   相对于对待成年人来说,北京警方如此不公正地对待一个未成年人,有关主事者应该感到荒唐和羞愧。世间恐怕没有比北京警方对待李某的上述做法更违背理性和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的事情了!有人可能辩解说:这种不合理是法律规定的,我们警察只是依法办事。不,完全不是这样!这种结果是北京警方对法律的有关规定做恶意适用的后果,警方完全可以调整思路,对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善意的适用。   时代不同了,公安部门作为公权力机构,应该讲道理,不能老是来横的。   (四)“李某”的案子由公安部门以单方面做“决定”的形式办理,事实不清,真相不明,责任难辨,因而弊病很大,公信力极差,公正性严重缺乏。《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然而,北京市公安机关的通报对苏某、李某打人缘由的描述只有“因纠纷”三个字,对于这个认定打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关责任分担等问题十分关键的事实因素,公安机关如此讳莫如深,难免给社会留下了太多想象空间,其中有些对警方维护自身声誉并无助益。试想,如果确如爆料者所说,纠纷由被打的彭某急刹车、转弯不打转向灯或停车辱骂他人等过错引起,那么打人一方的行为即使真的构成犯罪,其情节也轻微许多。事实上,媒体已有彭某急刹车和转弯未打转向灯的报道,如果报道是事实,那彭某本身就是有过错的。   其次,彭某被打缝了11针,这个伤口到底是苏某还是李某造成的,也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实。至于苏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果构成犯罪,怎样处罚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更是需要控方和辩方反复辩驳才能合理判断,而这类显然必要的审理程序,在北京市公安局认定李某等有罪并剥夺其1年人身自由前并没有发生。从现有报道看,甚至李家连律师都没有机会请,更没有介入警方的调查和做决定过程。   (五)就算北京警方有权确定李某有罪,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处罚是否适度等关键环节,也都必然引起强烈质疑。在《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中,“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是法律对于适用刑法的公权力组织的一般要求;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是例外情况,有加重处罚的性质。因此,不论法院还是其他公权力组织,其适用刑法第17条处罚李某,如果不按一般要求办,如果要适用加重处罚的例外规定,他们应该有事实根据,应该说明理由,李某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应该有权提出抗辩。   但是,由于用行政方式由警方独家给李某定罪和剥夺其人身自由,李某依宪法和法律本应享有的权利就都被剥夺了。说到这里,我们忍不住想请北京警方解释一下:对李某,何以不能“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何以一定要“由政府收容教养”?不错,法律规定“必要时”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在这个案件中,“政府收容教养”的必要性在哪里? 公安部1995年10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北京市公安局或许应该反思,他们对待李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这一规定?   我们认为,在苏某、李某打人案中,北京警方如此给一个未成年人确定寻衅滋事罪并剥夺其1年人身自由,很不妥当。中国如果如此执行法律,很难谈得上法治或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我们的考查还发现,李某被他爹的名气所“坑”的事实太明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原则的基础性内容,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北京警方有义务防止对李某的处罚受其父李双江先生名气的影响,防止李某“被爹坑”。但遗憾的是,北京警方不仅没有尽到这方面的防范义务,还一手促成了这种局面的形成。   李某是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生出这番事端,原本处在协从位置,但新闻媒体为了其报道能引起读者关注,文章标题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抬出了李双江先生,把“李双江之子”放到了首要位置。这是有关新闻媒体缺乏法治观念、以吸引读者眼球为中心报道新闻事件的一种不正常做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犯罪嫌疑人苏楠被提请逮捕。”这就是有代表性报道方式之一。面对这类报道方式,人们难免要问:凭什么把未成年人李某摆在前面?难道这不会给社会造成李某在这个案件中是挑头的,应负主要责任的印象?   北京警方执法盲目顺着新闻媒体树立的杆子爬的情形令人感到其办案有放弃原则的嫌疑。新闻媒体处于新闻性的考虑,突出报道李某,有可以理解之处,但作为公权力机构的公安部门应该依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不能盲目顺着新闻媒体树立的杆子爬。但遗憾的是,北京市公安局的通报也顺着新闻界“李某”在前、“苏楠”在后的顺序做文章。这种做法在前引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原文中一目了然。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应该想一想:(1)凭什么把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的人李某放在对打人事件第一责任人的位置、而将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苏某放在次要责任人的位置?(2)公安部门应依法办案还是按流行媒体反映出的那部分人的情绪办案?(3)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集中和表达的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媒体反映出的只是在中国占比例极小的一部分人的情绪,难道这部分人的情绪比法律还神圣?(4)一个公权力部门,如果对法律没有坚守,盲目跟着网络上的情绪表达跑,长此以往公权力机构将如何自立和自处?   在整个打人事件的处理中,北京警方还有与媒体相互呼应、违法披露未成年人李某个人信息的嫌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但是,我国不少媒体,包括主流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报道,某个央视名嘴对该案的解读甚至到了十分“给力”的地步,完全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等规定为无物。不少媒体报道,打人者之一是李双江之子的消息获得“证实”!还有其他信息也不时被证实。谁证实的、如何获得证实的?不能排除警方人员透露这些信息的合理怀疑。在这个问题上,关键不在于直接透露李某的姓名,而在于透露李某与李双江先生的关系,因为,在李某的具体家庭背景下,谁透露了这种关系,谁就等于间接透露了法律规定不应被透露的李某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造成法律规定应该防止的、让外界“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后果。   人们有理由怀疑警方对李某做加重处罚是忌惮媒体压力,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办案的结果。前文说到,北京市公安局处罚李某,适用的是《刑法》第17条的相关例外规定,属于加重处罚。就算警方有权确定李某有罪,他们并对其做加重处罚也应该提出事实依据和理由。然而人们没有看到警方提出这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事实上,从彭某受伤不重这一情况看,给予作为打人协从者的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处罚,也显然是加重的结果。因为,这种案件在我国每天不知要发生几千几百起,但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不过是给予加害方以行政拘留处罚,加害方做足够的民事补偿也就差不多了。在本案中,已经逮捕苏某、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也和解了,还要将未成年的李某收容教养1年,惩罚之重,实在是让人难免觉得匪夷所思或离谱。我们个人见识有限,没见过同等情况下做如此严厉处罚的先例。不知北京警方能否提供一些这方面的案例。   是不是因为李某的父亲李双江先生是名人,社会上有一种像仇官、仇富一样的仇名人非理性情绪,政府需要以牺牲法律权威和未成年人自由的代价来对其进行安抚?   北京警方因李某之父是名人而盲目顺从媒体一时表达的情绪,加重处罚李某,这种做法不仅对李某和他的父亲李双江先生不公正,也有枉法办案的嫌疑。李双江先生是很有名气的,但他是一个艺人,他的名气是为大众提供优良艺术产品赢得的。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不应该让李先生正面的名气成为贻害其后人的一个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李双江先生的名声是恶名,它也不应该是北京警方对其子加重处罚的一个因素。公权力机构让李某这些“X二代”无法“拼爹”也就够了了,实在不应该让他们反过来“被爹坑一把”。公权力组织办事不可以违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北京警方为迎合网络言论,对未成年人李某给予严厉程度异乎寻常的处罚,明显以处罚代替教育和感化,让人感到其内容既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人情、理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北京警方处理这个其主体的行为未必能定性为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人们没有看到任何感化措施,看到的都是急匆匆迎合媒体言论的冷若冰霜的处罚。在李某打人事件已经和解,受害方也考虑到李某毕竟只是一个孩子,愿意加以谅解的情况下,警方如此处罚李某,不仅有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嫌疑,也非常不合理性和人情。   我们不想多说了,但最后还必须批评李双江先生。李先生肯定有溺爱孩子和对孩子管教不严的问题,对此媒体上批评他的话语已经够多的了,他应该受批评,应该反思。不过,我们要批评的是另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李某的父母,李双江先生和他的妻子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出面全力维护李某的各项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李双江先生却在关键时候表示“绝不参与警方处理”,这里他表达的意思显然是,他儿子任由警方处置,警方想怎么处罚他儿子就怎么处罚,他不管了。李双江先生自以为这是守法,其实是放弃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担负的监护义务或保护责任。我们劝李双江先生弥补对孩子疏于保护的责任,赶紧找有足够资历的律师做详细咨询,维护孩子的合法权利。   最后我们想说,由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确定公民是否有罪并有权决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数月、一年或数年的体制性弊端,在李某遭受“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个案中再次凸显出来。李某及其父母是这个体制的最新知名受害者,但绝不会是其最后一个受害者,这点值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未成年人李某及其父母求得一个公正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由行政机关中的公安部门确定公民是否有罪、是否应剥夺人身自由数月、一年或数年的违反法治原则的体制必须尽快废止。在这方面,我们寄希望于政法高层的理性,也寄希望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法学界的努力。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1] 《李双江之子打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被收容教养1年》,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nt/2011-09/16/c_122041355.htm,9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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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启阵 | 神秘的李姓

神秘的李姓 丁启阵     “赵钱孙李……”,中华百家姓,姓姓出人才。而最近两年,李姓大有独领风骚、称霸天下的意思。干公安的李刚,教英语的李阳,唱歌的李双江,有道是:“李刚李阳李双江,车祸家暴冲锋枪。”不是儿子气势如虹,便是自身出手不凡。李家大院,一时风光无两。 中午跟若干同事于单位食堂共进午餐,因为有人姓李,不免又说到这个话题,大家笑谑之际,我也凑热闹,卖个关子,说:“其实,李姓要出人物,《水浒传》早有预言。”在众人的好奇、疑惑神色中,我徐徐道来:《水浒传》武松快活林醉打蒋门神之前,问蒋家酒店的伙计,主人姓什么。伙计回答他“姓蒋”。武松道:“却如何不姓李?”——如今,退往海岛的蒋家,已然烟消云散,而李家却奇峰突起。如果《水浒传》作者是当代作家,为了吸引眼球,恐怕就得写“武松醉打李门神”了。 据说,李氏已是当今世界(不限于中国)第一大姓氏,人口过亿,在下决无跟李姓为敌的胆量。作此短文,意在借鉴,自警:为了姓氏的荣誉,为了祖宗的面子,我们每一个人在出言、出手之前,都应该冷静一点。一时的冲动,累及整个姓氏成千上万的兄弟姐妹,累及九泉之下的列祖列宗,罪孽太深重!                                                        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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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力建 | 信孚要闻(9.15)——难能可贵的共鸣

1 、温家宝:一个执政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需要改变以党代政,把权力绝对化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为此,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最为重要的是有序的扩大民主,毫不动摇地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反腐败。 2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方汉奇发了一条记录在美国驾车游经历的微博:“从美国中部城市芝加哥出发,开车经伊、威、爱三州绕道回到原地,行程 1600 公里 ,共被收了 5 次费,一共是 3.1 美元,合人民币 20 块 4 毛。此前,从芝加哥自驾游到纽约,然后回来,往返五个州,行程 3520 公里 ,共被收了约 10 次费,总计 32 美元,合人民币 204 块 8 毛。” 3 、“宁可为妓,绝不从师”让杭州女教师“西子可儿”瞬间走红网络,而近日这位杭州女教师在教师节更新的博文里,更是劲爆雷语——“为妓过低俗,百万求包养”,让人瞠目结舌。 4 、 2007 年第 62 届联大通过决议将每年 9 月 15 日定为国际民主日,今天是世界第 4 个国际民主日。《世界民主宣言》 第一条: 民主是一项公认的理想和目标,它所根据的是全世界各国人民所持有的共同的价值观点,而不论其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别。因此,这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应在自由、平等、透明和负责的情况下行使。 5 、菲律宾国家统计协调局的最新报告称,该国 2010 年入狱服刑的政府公务人员达 2053 人,远高于 2009 年的 38 人,相当于激增 53 倍。截至 2010 年底,菲全国囚禁受刑人计 56479 人,是牢房可容量的 446.1% 。 6 、 12 日,香港法院判决一位入境处职员窜改病假条,犯有伪造罪,判囚两个月,缓刑一年。他退休后本可享受每月 4000 多元津贴及一次过 100 万元退休金。而在不久前,康文署前职员卖演唱会门票等收受利益被裁定犯罪的事例,其实涉案金额微不足道。香港廉政之苛可见一斑。 7 、据报道,烟台大学图书馆特设包厢,想在图书馆二三楼的部分教室上自习,需要交每天 2 元钱的费用,未交钱者禁止入内。 8 、历年来的数据显示,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倒成儿童三大杀手。而且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溺水已成为我国儿童伤害死亡的首要原因。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 17.5 万名儿童因溺水死亡,其中 97% 发生在中低收入国家。 9 、天津 83 岁的李德芝老人不慎跌倒,撞了一头血。除了一位十六七岁的女孩助其止血,其他人均没来扶。老人大喊“没人撞我,我自己摔倒的!”听到这个回答,众人像是吃了“定心丸”,开始凑上前去,七手八脚将老人送医。 10 、美国人口普查局 13 日发表美国家庭收入报告,显示接近 1/6 人口活于贫穷之下,即每 6 个美国人就有 1 个穷人,全国约有 4600 万人过贫穷日子,贫穷人口为 50 年来最多。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去年厘定标准,四口之家一年收入只有 22314 美元或以下,即属贫穷户,个人年薪低于 11139 美元以下,也落入贫穷 。 11 、 9 月 14 日 下午,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受伤夫妇与李、苏二人家长会面,双方达成和解。夫妇二人称已接受两个孩子家长的道歉,将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希望司法部门予以宽大处理。 12 、香港的哥捡到乘客落下的提包,内有 240 万。的哥把钱交到湾仔警署,警方三个月未找到失主,也无人来认领。按香港民事法律,若警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找到物主,便会将财物归拾获者所有。 13 、目前超过 20 个国家正在布局北极地区的开发项目。北极地区包含了全球 30% 未被发现的天然气储量和 10% 的石油储量。俄美企业层面开始合作,北欧国家甚至向中国企业开启合作意向;但俄罗斯专家明确表示要抵制中国参与。 14 、 9 月 13 日 ,湖北荆州紫荆花幼儿园发生惨剧:幼儿园校车接到学生后,将学生分别接至教室上课,但把 2 名 4 岁女童遗忘在车内 , 被发现时两名女童已不幸身亡。 15 、日前,总理温家宝在达沃斯论坛表示,中国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加大对欧洲投资。美银美林中国区执行总裁刘二飞认为,现在买欧债相当于买了“白条儿”,有更安全的资产不买为什么要买越来越贬值且不可兑现的“白条”。 16 、 13 日晚间在台湾宜兰东澳地区失事撞山的 2 架台军飞机, 14 日早上被搜救人员寻获残骸和 3 名飞行员部分遗体。失事时两机“航向是对的,但是航道偏了”,原本计划飞往苏澳,却不幸撞击山壁。目前台湾全部 F-5 战机已停飞。 17 、韩国统一部 14 日表示,原计划于 15 日向朝鲜提供第一批水灾赈灾物资,但由于朝方未予任何回应,事实上计划告吹。 18 、“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11 日,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六十位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19 、 @ 张朝阳:腐败渗透到中国社会骨髓里了,最后的三个领地:教育,慈善机构,寺庙佛门。唯一还有点清明的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对内要求,依然有理想,依然透明公开,依然有靠谱的数据,这也是托美国的福啊,四大审计公司和 SEC 。这样下去,中国人成地球的蛮族了。 20 、 @ 趣味与时尚:阎锡山问名士幕僚赵承绶:“什么叫政治?”赵引经据典,滔滔不绝。阎笑:“没那么复杂!所谓政治,就是让对手下来,咱们上去!” 阎又问赵:“什么叫宣传?”赵又洋洋洒洒,说古论今。阎更加不屑:“没那么复杂!所谓宣传,就是让大家都认为咱们好,别人不好!” 21 、王俊义《中国,请等等你的人民》:中国,请等等你的人民。生命是支队伍,走的慢的因为走的慢,离开了队伍,走得快的因为走得快,也离开了队伍。等等你的人民吧,让他们在一个适合自己速度的前提下前进,谁也不离开自己的队伍。让走的慢的快一些,赶上队伍,让走得快的慢一些,别脱离队伍,大概就是真正的和谐吧! 22 、何兵《刁民其实是政府的好学生》:专制的政府一方面教官员学坏,一方面教老百姓造反。使普通的民众学会了漠视法律和财产权。而那些被关押在监狱的犯人,接受的是研究生教育。他们在监狱里,相互研究和切磋,相互鼓励和团结。一旦风潮起动,乘风而起,成为革命的领袖,最终建立一个更封建和专制的政府。历史往往就处于这样的恶性循环中。 23 、秦晖《少些“精神贵族”,多些“贵族精神”》:社会不公的受害者要求公正,这是不奇怪的。但倘若一个社会里只有不公正的受害者才要求公正,那就如同只有被偷窃者才反对盗窃、只有被杀害者才反对谋杀一样,这个社会还可救药吗?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之有“贵族”,有为不幸者呐喊的幸运者,实为社稷之福,兆民之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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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谢盛友:李双江到底错在哪里?

谢盛友:李双江到底错在哪里? 标签: 李双江 ● 谢盛友 ( 进入专栏 )       9月6日晚,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外,李双江15岁的儿子李天一与18岁的苏某分别驾驶宝马(无牌照、改装)和奥迪(山西牌照,后被证实为假牌照)行驶时,与前方驾车的彭先生夫妇因车子拐弯引发争执,并将夫妇二人打伤。8日,李双江前往医院看望了伤者,并鞠躬致歉。李天一和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驻京媒体报道,李天一已经被释放,但还会随时接受警方询问。          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了中国军队歌唱家李双江到医院探望被打伤的夫妇,并且提出要支付赔偿。李双江在解放军艺术学院任教。他去医院探视时对被打伤的夫妇说:“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不起你们夫妇,我宁愿你们用棍子把我打一顿。”          没有人会怀疑李双江的道歉是真实的,但是很多人会怀疑李双江的道歉并非出于真心。也没有人会怀疑,“子不教,父之过”是错误的,那么李双江到底错在哪里,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包括我在内的家长们到底错在哪里?          国内一位网民说:“你娶了下一代也就算了,你不该在生孙子的年龄生了儿子;你生了儿子也就算了,你不该用教育孙子的方法去教育儿子。”          这话的确难听,但精辟地说明了李双江的错误。李双江当面道歉的“子不教,父之过”,其实他最大的“过”就是,他仍然“居高临下”地代表着真理,“用教育孙子的方法去教育儿子”。          我们这些当家长的,对于子女,一不留神就 以家长的姿态“居高临下”,往往假设父母是圣人、是先知,代表着真理,也就是说,家长(尤其是父亲)对子女所有的管教,不管出发点如何,都是都是对的,都 是好的。我是说“一不留神”,所以家长每次给小孩下一个命令时,或给小孩一个许诺时,请多“留神”,你的命令或许诺是否考虑过父子关系,兼顾过孩子和家庭的关系,孩子与社区、社会、国家的关系?如果考虑到了兼顾到了,心中“圣人”的身份显然会减少。          父母以上这个假设未必正确,因为父母也是人,既然是人,就有极限,更可能拥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包括好恶、私心、权力欲,以及所有人性最丑陋的一面。李双江 当艺术学院教授,得经过考试,得经过提拔,古代要当皇帝要先打败群雄,一定江山。唯有要当父母,不需要经过许可,终生有效,只要是人,有生育能力,就可以 当父母,无关于出身、教育水准、品德优劣,也无关犯罪记录,不需要考试认证,更无人监督。既然家长这么容易得来,哪能这么容易就当“圣人”“先知”?          李双江当面道歉的“子不教,父之过”,其实他最大的“过”就是,他早就“预谋”鼓励儿子犯罪。          15岁的儿子,不可能有钱买车,也没有资格拥有驾照,一个将军级的大学教授看不懂中国的交通刑事法规,还是把制度当儿戏?          汽车是个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开车,因为未成年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均不成熟(事件本身就证明这一点),18岁(有些国家可能不一样)才能独立开车,这是人类经过不知道多少统计才积累出来的经验,才制定出来的法规。李双江把一辆宝马交给15岁的儿子开,无异于纵子伤(杀)人,无论如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德国温嫩登(Winnenden)校园枪击案发生于2009年3月11日,案发地点是德国温嫩登的一所高中。 凶手是17 岁的中学生Tim K. ,共有16人在事件中丧生,包括15名受害者及自杀的凶手本人。凶手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朋友说,Tim是一个安静的学生,并且逐渐和朋友们疏远。凶手是一个乒乓球爱好者,曾经想成为一名职业选手。凶手喜欢第一人称射击游戏《反恐精英》和搜集恐怖片。          德国警方搜查了凶手的家,凶手的父亲是当地一家射击俱乐部的会员,合法拥有15把枪支。经查,有一支9毫米贝瑞塔手枪和数百发子弹失踪。此前,14把枪支存放于枪支保险柜中,而失踪的贝瑞塔手枪则存放于卧室。凶手的父亲被刑事起诉,原因是未按法律要求恰当地保存枪支。2011年2月10日,德国斯图加特法院判处凶手的父亲一年九个月的监外刑。          李天一和Tim K.的案子性质一样,只有犯罪轻重的区别,而这两个父亲的刑事责任则一样,那就是“教不严,父之惰”。一个是不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枪支,纵子开枪杀人;另一个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纵子开车伤人。           进入 谢盛友 的专栏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183.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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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能量的累积与炫耀(随笔)

政治能量的累积与炫耀(随笔) ——以杰出少年黄艺博、李天一为例 作者:李伯勇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9-19 本站发布时间:2011-9-19 15:09:33 阅读量:122次    一   由李双江15岁(实际年龄要大)儿子李天一驾宝马打人,又牵出汽车假牌照,最终判定李天一收容教养一年,此前我们也知道李双江在在警卫员护卫下看望伤者,又与伤者达成和解,这一系列动作,演示了事情发生到了结的一个过程,我却闻到了浓厚的博奕意味。   在微博——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一个牵涉公共人物的公共事件,当事者双方如何互动,司法部门及其背后显性隐性的政治权力如何介入和运作,在相当程度上,都是跟网上民意——社会民意的一种博奕。与几年前相比,至少在表面上,凡社会公共事件中政治权力独大而傲慢的表演有所收敛,那种暗箱操作到底、罔顾民情民意、实行舆论封杀的做法越来越难以维持。既然民意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参照,权力者或权力部门(包括权力背后的权力)仍力争握有博奕的主动权,其政治能量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牵涉有军方背景的公众人物李双江,以及李双江息事宁人调和式介入,其实都演释着在凡人百姓难以企及的政治能量,“中国特色”又一次毫发毕露。   “李天一收容教养一年”,“与伤者达成和解”,就是博奕的结果。但不是博奕的结束——博奕会在舆论的视线之外继续下去,比如李天一被收容教养跟别的被收容教养者在待遇上会不一样。我的意思并不是要穷追下去,李天一毕竟是犯了大错的青少年,而是说明,中国语境中政治博奕无所不在这样一种社会现实。   权力者或权力部门与网意民意的博奕,其实就是双方政治能量的博奕。显然,在政府大社会小的当下,这种博奕的主动权在政府——政府中的政府(主导政府的权力者)。这种主动权以政治能量的样式体现,权力往往通过一定的政治能量来体现,而政治能量的有无大小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你看着办”会纠缠当事者、介入者乃至民众的神经。在中国的许多事上,正方反方第三方在乎的其实不是权力的指令(因为权力常常居以暗处),而是政治能量——各方对政治能量的领悟。权力及其运作每每化作一种能覆盖社会的政治能量。   对政治能量的领悟所导致的追逐或退却的行为已经成了国人的精神常态。   这些年金钱及对金钱的追逐成了我们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金钱成了政治能量的一个支撑力量,或者说成了政治能量的有机构成。但执政党保留了它藐视和批判金钱(资本原罪)的基本意识形态,也就是保留了政治权力对金钱的鄙视与傲慢姿态(政治权力操控下国有企业的运作就显现这种特征),不但要有钱,更要有权力,用经营管理、劳动(包括创造和研究)、市场原则寻钱太笨拙,而用权力寻钱可以立竿见影而且能继续保持威权,政治权力能叫有钱者顷刻间获罪而两手空空。主流意识形态可以痛批金钱,但权力集团中的人可以无限地拥有金钱,他们进退有据左右逢源。这样的事实又告诉我们,政治能量超过金钱。   可是,以此展开讨论不是本文的兴趣所在,很多正直的社会学人比我分析得更为深刻到位;我却想到另外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由年纪轻轻的李天一,我不由自主地想到黄艺博——前些时候成为舆情热点的武汉五杠少年黄艺博。两少年正是政治能量追逐的产物,也是某种政治能量的体现者,从社会发展角度,他们又是政治能量的受害者。他们身上体现的政治能量的累积与炫耀同样构成了当今中国的一个现实。自然,以更大的政治能量解决他们追逐政治能量的失态和失误,也应该是当今中国的一个现实命题。   所谓政治能量,包括权力但不止于权力,包括一定的经济能力但不止于经济能力,还包括名誉、公关能力、以主流价值观衡量为优秀、在某个圈子成为杰出(公众)人物——这些外在的红光亮的东西。拿通俗语言说就是“这人很来势”,“这人水很深”,“这人惹不起”,于是相关和不相关的强者弱者自愿不自愿为其让路,甚至为其开路,这人也就大错变小错,小错变无错,心理黑暗却被捧为伟大正确的大救星,当年的“红太阳”就是这样升起来的,光棍、流氓、阴谋家屡登皇座也就成了中国一再上演的历史。   在年龄上两个少年相近,在家庭背景上却相差不小,黄艺博的父亲可以说是基层干部,而李天一的父亲却是将军级艺人。因处在同一个官僚行政的社会系统,在政治能量的孕育上却有着一致性,在效果上却差别极大。在中国,政治化情境——政治能量往往通过家庭——当家的父亲母亲传导给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两个少年的父亲都知道政治能量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巨大作用,自然也熟悉借助主流意识形态孕育政治能量的途径。   二   先说五道红杠少年黄艺博。   据介绍,他年方12岁的武汉市少先队总队长。2岁,当大多数同龄的孩子还在牙牙学语的时候,黄艺博就开始看“新闻联播”了;7岁,当大多数同龄的孩子还躺在父母怀里撒娇的时候,黄艺博就开始看人民日报和参考消息了;10岁,当大多数同龄的孩子还把字写得丑陋难看的时候,黄艺博就开始为媒体题词了;11岁,当大多数同龄的孩子还沉溺于喜羊羊和灰太狼的时候,黄艺博就开始坐在办公室里看文件了;12岁,当大多数同龄的孩子作文写的如同流水帐的时候,黄艺博就开始抒发“自己为了‘中华民族之复兴,续写汉唐之盛世’的修身齐家、济世安邦之信念、气度、襟怀、理想和抱负”了。可谓少年老成,少年得志,少年志在一搏,少年志在君临天下。   由于他的父亲只是一介普通的基层(大概是科层)干部,但比一般百姓及家庭,更能明悟孕育和具备政治能量对孩子日后出人头地的重要性。中国的官场小说反腐小说权谋小说的热衷读者就出在这一科层,他们耳濡目染,有时间有机会有经济能力揣摩权势人物的发迹史,当然也知道权势人物的表里不一。当然,小黄的父亲不会有这么明确的政治认知,除教育孩子在学校听话,当好学生干部,更是利用日常“政治金字塔通道”——CCTV帮助儿子孕育政治能量这既是一个可靠路径。这也是一个带指标性的平台。CCTV无时不在地传导这样的政治能量。父亲通过CCTV对孩子进行言传身教,去感受促人奋进(进入权势圈子)的政治氛围——红色官本位的政治氛围。接着父亲又引导孩子看人民日报和参考消息,通过纸质媒介的阅读,让政治能量细化具体化并进入心灵。果然,小小的黄艺博身上由少积多地具备政治能量了,开始在外表行动(发言、照相等行动举止)显露政治能量了。当然在黄艺博,他压根不知道这就是政治能量,而只会认为具备“革命接班人”的行为准则。对小黄来说还只是政治能量的预演,到真正握有政治能量还得有一个实践过程。   其实这样的实践遥远却很单,摆出政治正确的“你不信我信”姿态就行了,再细化一点摆出“警惕敌对势力破坏”就是了。   问题在于,不但是他,他的家庭,用“革命的标准相”去装扮他,而且他周围的人(包括学校和社区街道)以各种方式去夸他,当面不当面给他昭示他会成为优秀领导干部的美好愿景,甚至能进入中央政治局,当常委,做总书记呢。也就是社会的弱势者无形中宣染他可能的政治能量。以中国的惯例,某人做了威镇一方的权势人物,自然福泽桑梓,鸡犬升天,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纷纷向这地方倾斜,这地方人至少会因出了个人物而底气横溢牛气冲天。   当然,黄艺博的父亲或周围人,已经忘记或不会提起,当年被捧为革命接班人,而且接了“小班”即做了小官的刑燕子、董加耕、郭凤莲、黄帅、张铁生等这些具备了某种政治能量的人,他们的近况如何?他们真实的心情——心路如何?自然他们中有表示“青春不悔”的,这些人不管怎样说都获得了某种政治能量,握有不会贬值的政治股票,可当时更多的向这些人学习做了农民工人的普通人,他们生活好吗?他们的晚景绚丽吗?   应该说,少年黄艺博的政治能量属于积累性政治能量,在某种程度上当然也是炫耀,炫耀也就是积累。在全国行政官僚系统中,这样的家庭处在较低层,因而黄家的“望子成龙”即“盼子成官”更多地受社会上的官本位思想的浸染,也带有某种底层奋斗的气息。不过,在长期“政治第一”主流思想的催迫下,其父辈的思想也发生了异化,于是不顾全民经商、金一钱至上的鼓噪,苦心孤脂创造条件地为儿子孕育政治能量,外在的政治荥誉就是政治能量的明显体现。慢慢地,这样的荣誉会内化成儿子的精神追求,会利用已有的政治能量(通过继续孕育和炫耀)创造更大的政治能量。从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健全的人和健全的心智来看,如此政治能量的孕育与炫耀只能看上不看下,朝着无良方向发展,官僚体制会生产出、也需要这样的“套中人”(契诃夫笔下一个反对一切新生事物、扼杀自由与进步的官僚形象)。   小黄这类少年人物的出现,印证了我们教育的畸型和失败。   三   再说驾宝马打人的少年李天一。   据介绍,他出生于北京音乐世家、父亲李双江、母亲梦鸽均是知名歌唱家。自幼热爱音乐、喜欢唱歌,热爱体育运动(说明很有天赋)。4岁选入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曾就读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shattuck St.mary’s冰球学校。学钢琴学书法都有名家悉心指点。连续两届荣获全国希望杯青少年儿童钢琴比赛二等奖、中国作品演奏奖。连续三届荣获爱我中华全国青少年书法大赛铜、银、金奖。2009年入选为最年少的海淀区书法协会会员。   他生活和成长的环境远远高出于黄艺博。他的政治能量突显,能叫一般的少年退避三舍,跟他有个军方背景的父亲有关。谁都明白,在中国只要傍上军方背景(李双江是将军),政治能量成几何级增长。李双江夫妇当然会利用这种政治优势,会在更高的层次为儿子孕育并炫耀政治能量。不过,李双江来得更为高雅,知道从文艺入手,让儿子成为有专长有实力的文艺家,他自己不正是从一个艺人而进入军界,政治能量非一般艺人可比吗!只有小民才会不辞辛劳去模仿CCTV的政治秀。   与黄艺博的家重孕育相比,李天一的家则重炫耀(选择名师名校就是一种炫耀),在炫耀中孕育政治能量,效果更为显著。所以,在黄艺博尚有一定程度的内敛,在李天一就张扬甚至横行了。李天一周围的人都自觉不自觉为提升李天一的政治能量搭桥铺路(他们各有所图或乐意做帮闲)。所以,到了一定层面,中国政治新星的出现并不是很难的事。那些育人提干的规矩和步骤滴水不漏,十分严肃,可就是不断有人坐直升飞机入显赫的权门,小李也会坐直升飞机的,有这样的履历——政治能量,又能说他坐直升飞机吗?人家是一步一个脚印上来的呀。   像李天一这样平步青云的天才少年,在中国并不在少数,因为依持政治能量生存是一些人进入皇权贵族生活领域的终南捷径,而在中国它是可以代代相沿的。我们也相信他们中有一些少年知法犯法,只不过以前更没引起全社会关注罢了。李天一犯法是个突出的个案,一旦暴露就民意沸腾。当然借助了互联网;无宁说,那是一种对凭政治能量横行霸道感到愤怒的民意的宣泄。人们看得清楚,政治能量张扬者的表里如何不一,政治能量在一些权贵那里是极为有用的敲门砖,包着自己吓唬别人的老虎皮,政治能量是放大了的权力形态,它的泛滥,它的被私化,是社会阶层固化的推进器,是建设平等公民社会的一个严重的阻碍。   李天一以其膨胀的政治能量突显其无视常识、无视别人、无视和践踏生命的阴暗,说明如此政治能量跟其心理基础相割裂,也说明我们所尊崇向往的,在中国大地横冲直闯的政治能量与人心相背离,扭曲人心的本质。就说“以人为本”应该是当今政治能量的有机构成,但在李天一身上折射的是什么样的政治能量,表面宏伟漂亮,骨里残酷自私,我们不是很清楚吗!   黄艺博的可能结果很快被李天一所坐实了。   当然,在直接打人伤人上,成长中的黄艺博未必有李天一那么猖獗,也许更会有如同CCTV所刻意展示那种格式化的亲民秀,但对上尊从逢迎、对下冷漠排斥的“底子”是一样的。现实中出现过太多的例子:出身于底层(吃谷即农民出身),一旦跻身权门,就按权门的角色规范自己,会上做报告,平时说话,“为人民服务”重复的频率会更多,一旦在与民争利的具体事情上,就毫不含糊地按权力意志行事了,他嘴上仍吊着“为人民服务”的口头禅,其实他心目中的“人民”是圈子化了的,是听从他的少部分的人,或虚化了的。但在李天一这样的硬背景之下,连“为人民服务”可以省弃不用,直接发出“谁敢打110”的威胁。从这里,我们还可看到,军队背景仍是现实生活中政治能量的一个带绝对性的来源或支撑。   有些人叹息“子不教,父之过”,这里,“父”并不是不教,是大教,不是小教。小教是指教孩子要有良心、要诚实、要平等待人、遵纪守法、不能害人、从小事做起等这些为人基本面的东西;大教是指,经过父辈铺就的光辉台阶,拥有足够的成为权势者的资本和光环,能量复制能量,你就能打倒许多竞争者而成为人上人,到了这个份上,一切政治的、经济的、集体的、个人的好处就能不费什么劲尽收囊中,口袋可以没钱,可他不差钱,政治能量能够变现,能使鬼推磨。在中国,做一个政治家比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崇高得多,也实惠得多。   四   前面讲过,政治能量是放大的权力形态。一个社会要正常有序——国民要安家乐业离不开管理,管理就意味着权力的存在,有社会就会有权力及权力形态。权力形态化作一种政治能量显现于整个社会。从“政治就是多数人的事”角度,权力——政治能量不总是坏的。可以说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是靠政治能量推动的,这“推动”就包括政治能量的较量。可见,政治能量有正常和非正常之分,拿通俗的话说就是有好坏之分。我们的社会吊诡之处在于,由于政治圈子化私利化排它化暗箱化,不正常成了正常,就像当下食品普遍不安全成为一个社会常态一样。所以,五杠少年黄艺博扭曲正常的心志而去积累做领导人、大人物的政治能量,成为政治神童,成了令人叹羡的正常之景,李天一驾着挂着假牌照的高级轿车出手打人出口伤人——以此炫耀政治能量,也见怪不怪了。其实他们同样为所追逐和炫耀的政治能量所害,只是他们无所觉察罢了。   然而,病树前头万木春,这是公民觉醒、公民社会不可阻遏的时代,它自然会形成政治能量,互联网成了其有力的推手。如开头所说,汹涌的民意所传导的同样是一种政治能量。“互联网”本身也是社会不可阻挡地走向民主开放——民主政治的一个象征。从这个角度,我们确认上述两少年的行径又是不正常的。当社会大多数人都做出这样的肯定,而且能够自由而充分地表达,一个与人心相连、与良心良知相连、与健康平和的生活相连的政治能量就形成了,它无须刻意炫耀,像植物的生长一样自然,它的视野和格局当比CCTV和“权二代”“富二代”小圈子大多了,它所产生的大人物(领导者)才有真正健全的心智,才能成为真正的民族脊梁。   201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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