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评论

刘晓原: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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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的荒唐案:李祥谋案法律意见书_

在此,呼吁媒体关注这起极为荒唐的案件。   李祥谋案法律意见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作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李祥谋的辩护律师,经同辩护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交换了意见,会见了李祥谋,调查了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家属等相关证人,并经认真研究、审查,现根据党的刑事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案件相关文件和证据材料的依据     1.狮检刑诉(2009)725号《起诉书》(2009.12.16);     2.公安预审卷;     3.《反腐败的眼泪》①、②;     4.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经石狮市永宁派出所转致李祥谋先生《函》(2011.8.9);     5.福建省海洋渔业厅《致“福远渔628”沉船事故遇难船员家属书》(2011.8.23);     6.2011年8月29日和9月8日《会见笔录》;     7.2011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厅领导约谈林洪楠律师《要点》。     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七千人大会上的讲话》(毛泽东);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决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6]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高一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等等。     三、根据一、二条确认如下事实和证据     1.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渔船在印尼海域发生海难事故,在事故发生前12天,李祥谋因丧失管理权而返回国内;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李祥谋率李联炮、董胜利、丁兴等人前往出事海域搜救失踪船员。这也就是福建省海洋渔业厅《致“福远渔628”沉船事故遇难船员家属书》(2011.8.23)中行文:“努力协调、组织境内外有关部门开展长达半个月的搜救”。     2009年3月5日,地方相关部门怀疑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外出旅游,疑似赴京上访。为保住“敏感时期零上访”的政绩,管它三七二十一,先抓再从《刑法》分则找罪名,再挖空心思找证据,反正“总有个法治你”。 2.2007年9月9日,“福远渔627、628”渔船参加《中国、印尼渔业合作——福建远洋集团公司&印尼MTJ渔业公司AG集团远洋渔业合作项目》出国,是同27艘渔船同时起航印尼,是由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和印尼远洋项目承包人陈道瑞,统一的安排和指挥的。     陈道瑞承包了福建远洋集团有限公司远洋项目,在李祥谋购买股份之前渔船就通过他与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船员也与集团公司签字了《船员劳务合同》。所有渔船报关,船员的招聘培训、办理证照,均由上述公司负责。     “福远渔627、628”两艘渔船船东有几次变更,渔船的性质也有转变,情况比较复杂。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我们“先行先试”、“摸石头过河”出现的问题,强行扣到李祥谋头上。     3.2007年11月24日李祥谋为参加印尼远洋捕捞项目和支持李辉雄,投资入人民币180万,购买了“福远渔627、628”渔船30%的股份。《起诉书》指控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的时间:2007年9月8日至次日凌晨和2007年9月下旬,此时李祥谋还不是“福远渔627、628”渔船的船东。     2007年9月初,李祥谋受陈道瑞的嘱咐和受林文禄委托从曹翠兰手中接过“福远渔627、628”两艘渔船分别装在两个手提箱中的船舶和船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并亲自转交给两艘船的船长,当场核对,仅此而已。关于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虚办和伪造船员证书的情况,李祥谋已举报。岂能对举报者恼羞成怒,实施政治迫害?!    4.李祥谋五易涉嫌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阻止他人偷越边[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案件,至今不开庭审理。    抓捕李祥谋是2009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于2009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到了2010年4月29日,法院以取保侯审方式将李祥谋释放,满一年后(2011.4.29),变更为监视居住六个月。2011年8月26日再逮捕,至今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实属罕见超审限。    5.李祥谋何许人也?无非是为维护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家属申张正义的访民、网民合法权益,替他们申张正义、举报腐败,替遇难者讨个说法的人。李祥谋在为海难事故申张正义的过程中,还先后在四川汶川地震和吉林丹东水灾投入救灾和捐款,李祥谋还关押在看守所的时候,遇青海玉树地震,发起“大爱无价 至情永恒”的捐赠活动。     万万没有想到,这样一个人居然被八易强制措施(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再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再逮捕),真不知中国人中,有多少人领受过这样的经历?!     6.本律师在代理李联炮诉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诉讼案时,了解到“福远渔628特大海难事件”,并走访了死难者家属。现根据福建省海洋渔业厅致遇难家属书和会见李祥谋等情况,本律师认为在中央一再强调不能苛求网民、访民,对于网民、访民在网络监督、信访举报上出现的差错应给予善待和宽容,应 “ 认真聆听,耐心疏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 之后,望相关各级司法机关领导高度重视本案的审理和进度。     四、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     既然福建省人民政府海洋渔业厅、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确认李祥谋作为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家属的代表,也筹集了5718765元,每位遇难船员赔偿金为476563元,遇难船员家属所提的两个要求,也在具体操作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又将他们分割开来,强制理赔,并将他们的代表再逮捕,只能激化、扩大社会矛盾,显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人命关天,该案涉及十五条人命,我们已经拖延了三年半,却没有给予及时解决。这无论如何都与党纪、国法、天理、人情有悖,希望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尽早据实宣判李祥谋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无罪不起诉决定,以告慰2008.3.20“福远渔628”海难事故死难者亡灵及其家属。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沉船事件无法协商解决,维权者李祥谋再被逮捕… 取保候审一年后,又转为监视居住… 2011-05-05 08:43 被羁押一年 多后,李祥谋走出看守所… 2010-04-30 20:30 人大代表的行政案,被一审法院判败诉… (李祥谋弟弟被拘留案) 2011-04-22 06:31   被“安元鼎”押回又遭拘留,人大代表告公安案将开庭… 2011-03-23 16:42    被“安元鼎”押回又遭拘留,人大代表告公安案将开庭…    被“安元鼎”押回遭拘留,人大代表告公安案再次被延长审限… 2010-12-30 18:10 被“安元鼎”押回遭拘留,人大代表提起诉讼五个月不开庭… 2010-12-01 10:50 石狮市人大代表进京,被当作访民截返拘留  (2010-3-23 8:55:00) 与“访民”同车进京遭拘留,人大代表状告公安违 法 上访控告一年后,举报者竟被刑拘 维权者 李祥谋 到底涉嫌什么犯罪?    2009-03-17 08:07:47 会见身陷囹圄的维权者 李祥谋    2009-03-14 10:41:41 沉船事故不查,反而抓维权者    2009-06-09 06:50:40 石狮市人大代表进京,被当作访民截返拘留  (李祥谋弟弟被拘留)(2010-3-23 8:55:00) 在福建会见李祥谋和游精佑 2009-12-30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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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主日与《世界民主宣言》

   今天是九月十五日,是第四个国际民主日。    2007年11月8日,第62届联大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将每年的9月15日定为国际民主日。    2008年9月15日,是第一个国际民主日。  决议强调,民主、发展及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决议重申,虽然民主政体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民主模式,而且民主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决议重申主权、自决权和领土完整必须得到尊重。    决议决定从2008年起,国际社会在每年的9月15日举办国际民主日活动,通过庆祝和纪念这一国际日来提高公众对民主的认识。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对我们而言,它是一件奢侈品,可我们仍想拥有它,想了解民主的基本原则,了解民主政府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了解民主的国际意义。    在国际民主日里,让我们一起重温1997年9月15日由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98届会议通过的《世界民主宣言》,这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世界民主宣言                        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98届会议结束时通过的宣言                                 (1997年9月11日至15日,开罗)     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     重申各国议会联盟致力于和平与发展,并深信加强民主化进程和代议制机构将极大地有助于达到这一目标,     又重申各国议会联盟从事并致力于推动民主、在全世界建立多元化的代议制政府制度,并希望加强在这方面的持续的、多种形式的行动,     回顾每个国家均有按照其人民的意志、在不受别国干涉的情况下、严格遵照《联合国宪章》自由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主权权力,     又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还回顾其1994年3月通过的《关于自由公平选举标准的宣言》,其中重申,在任何国家,政府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经过真正、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所表达的意愿,    提及1996年12月20日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的 《民主化纲领》, 通过以下《世界民主宣言》,并促请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议会遵守其内容:      第一部分——民主原则      1. 民主是一项公认的理想和目标,它所根据的是全世界各国人民所持有的共同的价值观点,而不论其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别。因此,这是一项基 本的公民权利,应在自由、平等、透明和负责的情况下行使,对各种观点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为政体服务。     2.民主既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也是一种应该按照既反映历史和文化特点、又不违反国际公认的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模式加以应用的政府形式。因此,它是一种不断完善的、而且永远可以再作进一步完善的状况,其进步有赖于各种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      3. 民主作为一种理想,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和促进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取得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增进国家的安 宁、并创造有利于国际和平的气氛。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它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它也是唯一有能力进行自我纠正的政治制度。     4. 取得民主的前提是,男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有真正的伙伴关系,平等相处、互相扶持、取长补短。     5.民主状态确保权利移交、行使和更替的进程允许有自由的政治上的竞争,并且是人民按照法治的文字和精神公开、自由而不受歧视地参与的结果。     6. 民主是与序言部分所提到的各项国际文书内规定的各种权利不可分割的。因此,必须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而且,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与个人和集体责任相称。      7. 民主是建立在法律至上、行使人权的基础上的。在一个民主国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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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允许药家领取尸体?

    据新华网西安6月7日电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其父药庆卫在微博中发了多条消息。     他说,药家鑫今天被执行死刑,我们在家等待去认尸体,谁知法院不让看尸体,让我们等着领骨灰,我给孩子说过不捐献任何器官,因为孔教授说“药家鑫一看就是杀人犯”,我真担心药家鑫的器官会连累别人,但愿药家鑫的死,把他的罪恶全带走了,不要再遗害人间。     他表示,真希望中国的法律像孔庆东教授说的那样“满门抄斩”,那样的话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解脱。死不见尸是怎样一种感受,没有经历过谁都无法体会,经历了也无法表述。     我以为,西安中级法院不让药家领尸体,只让等待领骨灰,也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8条第二款规定,罪犯被执行死刑后,应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很多城市都实行了火葬,有了火化条件后,法院就会依司法解释规定,不让家属领取尸体,只通知领取骨灰。     自古以来,“收殓”在意外事故中死去的亲人尸体,或被执法机关处死的亲人尸体,是死者亲属义不容辞责任,也是不可侵犯权利。古代尚且允许家属享有收尸权,为何社会进步了,反而难以保护呢?     从药庆卫发的微博来看,他是在担心儿子被执行死刑后,器官会被摘走移植给他人。不让见尸体,只准领骨灰,他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正常。     据《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称,在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副部长黄洁夫曾经对记者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指出,我国目前97%以上的移植器官来源于尸体器官。他认为,如果死刑犯与普通公民一样捐献器官,并且其捐献是自愿同意的,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不过,由于死刑犯处于弱势地位,确认其自愿的知情同意是很重要的问题。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过阐述和讨论。    我以为,司法机关剥夺的是罪犯生命权,无权消灭罪犯的尸体,尸体应交给家属处理,除非罪犯没有家属,或家属不愿收尸。如家属同意对尸体火化处理,法院也应通知家属到场见证。在罪犯执行前,如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也应通知家属在场见证签订自愿捐献书。     社会在发展,司法要文明,法治应进步。保护家属的收尸权,防止变相器官买卖,这个问题值得立法机关重视。      附博文: 也谈死刑犯的器官捐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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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五个不准搞”

培根在《论求知》中阐述:“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伦理学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善辩。总之,知识能塑造人的性格”。遗憾的是,培根在《论求知》中没有论及读法律能使人变得如何的问题。不过,他专门写过《论法律》一文,对法律作了阐述。他认为,“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这句名言,放到今天也没过时。    以我的感觉,读多了法律,看多社会现实,思想真会变得“偏激”。不知哪些要被“会商”的北大学生们,是不是读多了法律,还是看多了社会现实?“会商”制比较“温和”,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对于社会人士们,就不是什么“会商”了。    既能读史使人明智,哪我们就多看点历史吧! 下面文章摘自《辛亥:改革与革命赛跑》一文,全文见 http://history.people.com.cn/GB/206507/218770/index.html                                    五个不准搞,搞出了一批革命者                                        主讲人:雷颐 整理:纪彭                                2011年04月11日12:33    来源: 《文史参考》        清政府提出要先搞行政体制改革之后,才可以立宪。大家也觉得改革是一步一步来,还是很高兴。慈禧让袁世凯制订了一个比较好的改革方案。可这个方案一出来,就遭到强烈的反对,主要的反对力量就来自于皇家。他们是既得利益者,一点利益都不能丧失。有几次开会讨论的时候,醇亲王竟拔出手枪,指着袁世凯说:“你以为是什么人,汉族人只是我们满人的奴隶,你只是一个奴才。”慈禧也顶不住压力,据说有一次她都急得恨不得跳到湖里去自杀,她最后还是抛弃了袁世凯。这也是袁世凯后来对清政府离心离德的一个重要原因。   朝廷最后搞了一个行政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叫五个不准搞。最后成立了11个部,13个尚书中,汉人仅占了5席。这样一个改革方案,天下舆论哗然,大家觉得这个是假的改革、是骗人的。从辛亥革命那些汉族督抚的表现可以看出来,他们很不满,对清政府产生了很强的离心力。清政府自己的政策,导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人都背叛了他。整个民众或者说多数士绅感觉,“皆数月之改革,仍是本来面目。”旧的还是一样,没有进行任何改动。   这样一来,在海外革命派也越来越占上风,他们死死的抓住清政府每一个政策去攻击。结果是改革方案出来一次,支持政府的人就少一批,支持孙中山的人多一批。梁启超在1907年已经看到了这一点,他写了一篇文章叫《现政府与革命党》,最后的结论是:“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而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厂也。”在革命和立宪的赛跑中,革命党越来越快,给他加油的不是别人正是清政府。   从1910年1月11日开始,以士绅为主的立宪派发起了4次大规模的国会运动,声势浩大,遍及全国。尽管开国会的呼声越来越响,清政府却一点不愿意,镇压一次比一次激烈。每镇压一次,就有一批人去搞革命了。   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夜的1911年5月8日,决定先成立一个内阁,宣布了这个内阁由13人组成,其中9个满族,4个是汉族,总理大臣也是皇族,完全违反了外国或者现在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皇族成员不能担任内阁阁员。立宪派对这点非常失望,但这些士绅还是想妥协,提出和朝廷各做一步妥协,同意有一些皇族可以当内阁成员,只要首相不是皇族,其他部长是皇族,我们也认了。结果清政府也很愤怒,他们认为,这是我们皇家的事,大清是我的天下,别以为你们有多大的权力来指手划脚。这下彻底暴露了专制者的本来面目。这些士绅、有钱人对政府已经完全不信任,天下要离朝廷而去的形势已成,只等哪儿有火花就会爆炸,哪儿刮一阵风,就会把朝廷推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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