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吴有水律师 | 死磕派律师们到底犯了什么罪?

对《公安部揭开“维权”事件黑幕》的报道,我希望能给一个理性的探讨机会——不要象昨天一样,只准附和和唱赞歌,而一味地对不同的看法进行进行封杀、删除。这样,只能会让人觉得有关部门真的是理亏了,心虚,所以不敢让大家出来讲道理。我写此文的目的,仅仅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用现有的法律对已经被报道出来的事实作一个法律上的分析。毕竟,国家的法律是所有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律师也好,公安也罢,哪怕是最终裁决的法院,也得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予以裁决。因此,批评方必须冷静、理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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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解决乌坎事件,律师不能缺位!

2011年12月21日 15:00:10        广东省成立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使乌坎村的纠纷有了公正妥善解决的希望。我们需要认识到乌坎事件决不是孤案,也不是我国干群矛盾最严重的典型。    乌坎村这些问题的解决中离开不了法律。而我注意到其工作组成员中,没有律师参加。相对应的村民方面也没有律师参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这是一个缺点,在以前发生的的敏感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中多半存在这一问题。      坦率的说,从我参加处理的有关敏感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来看,有无律师参加的确不一样。主要还是社会对于律师作用的发挥有一个认识的过程。      通过关心并解剖乌坎事件,我们还要研究的是在全国农村有多少村基层组织蜕变为村霸?而县乡镇两级又有多少蜕变官僚?司法机关为什么不能及时调处纠纷,扼制贪官村霸们的胡作非为?党和政府如何真正依靠人民群众执政?     附:南方都市报  摘要:12月20日,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乌坎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关于乌坎事件的成因和性质,朱明国传达了汪洋书记的指示:“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 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必须直面和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洪继宇 通讯员谢锡城 12月20日,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在陆丰市干部群众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乌坎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定成立省工作组,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快恢复乌坎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自9月21日“乌坎事件”发生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省委多次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处置工作,省委书记汪洋对依法依规处置事件及时作出重要指示。     这次成立的省工作组,由朱明国任组长,林木声任副组长,从省直各部门抽调了九名厅级干部和一批业务骨干参加。根据群众的诉求,省工作组设村集体土地问题、村财务问题、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村委换届选举问题四个专项工作组,每个专项工作组都公布联系电话,随时倾听乌坎村民的诉求。     关于乌坎事件的成因和性质,朱明国传达了汪洋书记的指示:“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必须直面和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省、汕尾市乌坎事件工作组,陆丰四套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陆丰乡镇干部,乌坎村民、教师代表共400多人参加当天大会。     会前,朱明国还会见了乌坎村民联谊会部分代表。(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五个坚持     “村民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     朱明国表示,参与打砸的村民只要有悔改表现要给予宽待;即使是对策划、组织违法行为的头面人物也要给出路     朱明国肯定了汕尾、陆丰各级党委的前期处置工作为接下来的工作创造了条件,要求工作组紧紧依靠党和人民,切实解决乌坎问题,具体要做到五个坚持。     第一,坚持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省工作组将尽快进村开展工作。工作组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各项工作,“一定要彻底摸清乌坎村民的合理诉求,一定要认真回应和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一定要严肃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一定要为乌坎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让乌坎重新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二,坚持群众为先,依靠群众解决乌坎问题。     陆丰乌坎村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村民出现一些不理性行为可以理解。从2009年6月21日开始至今年9月21日之前,上访都是事出有因和相对理智的。“9·21”之后,出现了打砸公私财物行为和冲击边防派出所行为,但其中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极个别,大多数并没有打砸行为。对于那些有过煽动群众打砸,有过妨碍政府进村解决问题等违法行为的人和组织者,“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朱明国郑重承诺。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优恤工作。     一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尽管其生前有犯罪嫌疑,但其猝然离世令人痛心。各级领导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问题,认真倾听死者家属的诉求,做好安抚优恤和有关善后工作。同时,要做通家属工作同意尸检,使第三方法医尽快作出最终的尸检和死因鉴定结论。     第四,坚持阳光透明,及时公布调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处置乌坎事件,既要解决村民的合理诉求,解决内部存在的问题,也要防范有人恶意造谣生事。为此,工作组的工作一定要阳光透明,及时公布工作进展,让主流媒体能够及时地发出权威声音,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件性质,压缩谣言的传播空间。     第五,坚持法律为上,依法依规、讲情讲理,妥善解决问题。     政府回应和解决群众的诉求界定是否合理,首先要以法律法规来界定,同时要以人为本,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对前段部分乌坎村民在参与上访游行过程中出现的不理智行为给予充分理解和谅解,参与打砸的只要有悔改表现要给予宽待;即使是对策划、组织违法行为的头面人物也要给出路,只要他们有悔改表现,不再组织村民妨碍工作组进村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都一律给足出路。村民代表向工作组反映诉求,将确保他们来去自由、保证人身安全。          上一篇: 大学生公寓变成了政府办公楼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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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关于微博实名制的法律思考

   注:微博实名制来势凶猛。这是法律初学者谈晓芸对微博实名的思考,文章很不错,带来了不少网友的共鸣,遭到新浪博客和微博的多次删除。      关于微博实名制的法律思考   博友 谈晓云   众所周知,微博正在逐渐主导中国的信息传播,近期的几桩特大新闻都是从微博最先传播然后由传统媒体跟进,进而影响迅速扩大。微博使网络真正成为“民意直通车”,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建博立说,以微博代替枯燥的文件。然而,就在我们见证了微博不断创造传奇的时候,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一出,“微博实名制”立即引来社会各界的围观评判,针对这项可能影响到数亿用户的《规定》,在此仅以法律角度做出一些思考。   微博自由源于宪法赋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规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所涉及的“微博实名制”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应是公民的权利,《宪法》并没有明文限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必须是“实名制”的言论自由。   微博言论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因此,公民在微博发表的言论也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署名并没有限定必须要“实名”,《规定》对于未实行实名制登记的公民“禁言”,涉嫌侵犯公民的著作权和言论自由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据此,可以认定,”作者身份不明“也同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不受禁止。实名或是使用笔名(网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规定》中的“微博实名制”有违现有法律规定。   《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此《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理应定义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已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此《规定》有违《行政许可法》。   即使《规定》为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利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规定》已超出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微博作为覆盖全世界范围的平台,用户不仅仅局限于北京市,《规定》没有权限规定所有行政区域以外的微博用户实行“实名制登记”。   微博无需重复申请许可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由此得出,微博应属于电子公告服务。   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因此,微博已经取得合法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规定》第十五条指出的“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甚至已违背法律。   《规定》几乎不存在法律效力   《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而《电信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不适用于本条例。   政府确实应当依法行政,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因此,本《规定》几乎不存在法律效力。   《规定》出台后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中,发言人称“强调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应当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在内的,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微博客用户要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此言论完全是对法律概念的偷换和混淆,《电信条例》根本不能作为“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   《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综合本文上述,《规章》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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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警察的自我维权

2011年12月22日 16:36:40 律师辩护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来防御强大的公权力入侵,以防止公民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尊重刑辩律师,就是尊重法律,尊重自己。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和律师总是对立的,警察的立场是追诉犯罪,律师的立场是无罪或罪轻,双方“各为其主,都为法律”,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警察公报私仇,最常见的就是以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职业报复律师,所以律师对警察好感的并不多,但尽管如此,对于警察被诉,律师仍是积极辩护,为之保障人权,所以希望警察对律师也好点。     司法实践中,警察对律师的辩护,大多是不看重的,因为他们是办案人,知道最终决定案件的是权力,是领导,而不是法律,不是律师。所以,在安徽黄山两警察涉嫌刑讯逼供案中,黄山市千余名民警联名向安徽省高院院长上书,黄山市公安局高层也称两人系无辜。这种维权做法,给办案的检察机关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也有重视律师辩护的案例,在海南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中,雷庭聘请广东律师王思鲁为辩护人,通过法庭和舆论两个层面,积极辩护,最后雷被判有罪免罚。在该案中,律师也为警察上书呼吁,以期引起上层领导的重视。以上两案,可见警察维权的共同特点是,笃信上级领导,办案的思维还是人治,并非法治。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上一篇: 借律师为法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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