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王才亮 | [转载]城市拆迁中透出时下社会最原始的冲动(2)

2011年11月01日 17:39:49   这是我小时候经常路过的胡同。像北京的胡同一样有历史。将来,孩子们问我:老爷爷,您当时在干什么?我们可以坦然的回答:在那个疯狂拆迁的年代,我们质疑了,反对了,但人微言轻,没有制止得了。      原文地址: 城市拆迁中透出时下社会最原始的冲动(2) 作者: 弹簧  小女儿曾在这里留下身影。     女儿的外婆 家就在这弄里。     去外婆家玩是女儿高兴的一件事 ,     在这儿可以看见外婆,还可以和李毛哥哥一起玩耍。                  多么熟悉的里弄,多少年来一直在这儿进进出出。     如今这儿弄口却是一片狼藉。                                            上一篇: 悼暴力强拆的受害者——张吉国君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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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三名律师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劳次质证意见

2011年11月01日 10:46:25    王兴律师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证词的质证意见           为指控被告人在案发的第一现场追赶被害人并乘出租车将其挟持至水产码头殴打致死的所谓犯罪事实。原为辩方申请作证的证人劳次被公安机关逮捕。在这次庭审中,控方申请其出庭作证,要证明在案发的前进路证人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及另一证人吴富一起追赶被害人;目击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带上出租车并与被告人裴金德商定带至水产码头;证人后乘“摩的”到水产码头,在水产码头门口见到五被告人出来并向其承认将人打死;被告人杨炳棋、裴贵、黄子富与证人劳次一起到外沙桥,并要求证人为其保守秘密,做不在场证明。       辩护人对劳次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1、  证人劳次是在被公安机关羁押调查的情况下出具的证言。在受到不当刑事追诉威胁的情况下所作证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证人劳次原为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2011年8月9日律师找其了解情况,8月10日公安机关就对其进行讯问调查,法院9月5日通知其出庭作证,9月10日其即被予以拘留。而事实上,其只是在打架的第一现场出现,所谓出现在第二现场只是在9月13日其自己的笔录中有陈述,公安机关就是在没有任何指控证据的情况下将证人拘留。这是明显的滥用侦查权妨害作证的行为。其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在出庭作证时,对于其被公安机关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证人劳次大都拒绝回答,并且表现出狂躁的情绪,其因公安机关羁押而产生的压力可见一斑。     2、  出庭作证拒绝回答辩护人及被告人的问题,没有完成接受质证的证人职责,其证言不能被采信。这一问题就连没有法律知识基础的被告人裴日红都当庭指出。证人劳次出庭作证,在未经发问和提示的情况下,自行将所谓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其陈述内容与2011年9月13日由北海市检察院制作的讯问笔录的内容高度一致。然后,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发问的许多问题,均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拒绝回答,使得法庭无法查明事实,无法核实其证言中的疑点,因而依法不能予以采信。     3、  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     (1)        与证人吴富的证言矛盾。劳次与吴富是控方证据体系里面最重要的证人,公诉人试图通过他们的证言来证明被告人确有带被害人去水产码头殴打的事实,以加固其摇摇欲坠的证据体系。但假的就是假的,这两位证人之间的证言有太多矛盾冲突之处,而且都是关键的事实节点,足以表明其证言的不可信。     首先,劳次与吴富都称自己与其他四名被告人一起追赶被害人至洪记附近,但对几人的先后顺序均不清楚,而且都称自己在后面,却都说自己没见到对方。     其次,证人吴富称被告人裴金德与裴日红在出租车附近谈话时,自己站在附近,听到了二人对话,却没有看到劳次在哪里。而劳次却称吴富就站在他的旁边。     再次,证人吴富称出租车是从北部湾方向过来,甚至第一次接受讯问的时候称四被告是上了出租车之后追上的被害人,而证人劳次却称出租车是从对面过来的。     第四,两证人都称听到了裴金德与裴日红的对话,而对对话内容的描述却大相径庭。吴富称是裴日红提出去水产码头,劳次却称是裴金德要求去水产码头。     第五,两证人都称被告人打出租车走后,自己即沿原路返回前进路口及移动大厅附近。但二人竟谁也没看到谁,而且证人劳次到路口及移动大厅后没发现有人,而吴富却称在移动大厅看到杨炳就、裴日亮和被害人黄祖润。二人莫非是在不同的世界?公诉人解释说是劳次走的比较慢所以没看到吴富,但吴富证言还称他是与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打了招呼说了话才过去的。而且劳次作证时说因为与吴富、裴金德都不熟所以先离开的。怎么可能先离开的看到没人,后离开的却看到有人,而且两人互相没看到?     对近距离参与的同一“事件”的描述迥然不同,则必有人说谎,但除了一真一假的可能性之外,还有二者皆假的可能,两人都在虚构一个事实。就其证言本身的矛盾及不合理以及与其他证言的矛盾可见,二人确实都在撒谎作伪证。     (2)        与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李家燕的证言矛盾。证人裴寿廷、黄英梅是与证人吴富一起活动的,吴富去参与前进路口打架事件后,二人就在洪记粥店与石化大厦之间等吴富,特别是黄英梅一直在路边等待,并未离开,直到吴富从石化大厦方向过来与他们会合。这期间,他们都没发现有人相互追赶的情况,更没发现吴富、劳次参与追赶。证人李家燕是与裴日红等一起的,他们去往前进路口后,李家燕就在洪记往石化大厦的路边等待,直到裴日亮带其去宾馆,也是没看到有人追赶。这些都表明,证人劳次所述并非事实。     公诉人总拿“认知规律”说事,认为证人的一些事实记不清了很正常,符合认知规律。但是,“认知规律”并非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对一个事件里面的关键事实,两人说法完全不同,就不是一个“记不清”所能解释的。     4、证人所述自己打车去水产码头一节确属虚假陈述     (1)          此陈述仅在2011年9月13日的讯问中出现。在之前8月11日的三次讯问笔录中均未提及此节。作为一个“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对如此重要的所谓“事实”,其没有理由忘掉。其所述的“事实”只是自己到水产码头看到被告人出来而已,其中利害关系非常清楚,既然主动承认了前面参与打人及后面参与“做伪证”的事实,又有什么理由隐瞒这一情节呢?     倒是有一点可供参考的:关于被告人在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致死的关键情节,只有被告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而被告人又极可能当庭翻供,控方确实需要直接证据来支持。     (2)          根据证人自己陈述案发前后花钱的细节可以证明其伪证事实。首先,在外沙桥与裴贵、黄子富、杨炳棋在一起时证人还剩余25元钱,这一点其当庭接受公诉人询问时以及8月11日接受检察院讯问时都予以确认。其当庭还陈述,当晚带了50元钱,买烟及零食后剩下31元(当发问的被告人误以为是30元时,证人还特意强调是31元而非30元),从移动大厅搭摩托车到水产码头花费6元,从水产码头与三被告人一起打车到外沙桥花费6元,此时他应该只有19元,而非25元。中间有一个6元的差错。这也就表明,证人当晚从前进路事发到从外沙桥返回住处之间只打了一次车,花了6元钱。而这一次只能是从移动大厅直接到外沙桥,也就是与三被告人的陈述相印证。当晚,证人劳次直接与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打车去了外沙桥,并没有去水产码头。     证人劳次对花钱非常敏感,对花钱的细节记得非常清楚,而这已经成为了他的一种潜意识,以至于在编造去水产码头的谎言时,忘记了相应调整花钱的细节,结果露出了破绽。       5、与被告人陈述相矛盾     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在法庭调查接受讯问时均陈述其三人与劳次一起在移动大厅前面放走被害人黄祖润之后就打车去了外沙桥。其三人分别陈述的打车的方向、到的地点、返回的情况以及回到三中路向裴日红要钱开房的情况,都是一致的,特别是在回来的路上遇到了一个同村的男孩子——小狗崽,这一事实足可以表明,三人陈述是真实的,可信的。而且这一事实经过与证人劳次讲述的花钱打车的细节也是吻合的。这足以进一步证明证人劳次的陈述是虚假的。     证人劳次关于参与追赶被害人、见到被告人将被害人带上出租车、见到五被告人从水产码头出来的证言,完全都是编造的,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威胁之下,为迎合公诉人寻找证明被告人到过第二现场的需要而作的伪证。     6、证人劳次对水产码头的辨认也是不真实的。证人自述当晚乘摩的到水产码头,自己并不认识路,也没去过水产码头,到了之后也没有进去,在大门口就见到了被告人。证人并承认自己对北海并不熟悉,却能在时隔一年半之后到水产码头进行了现场辨认,而其能找到地方的理由是“看水产码头的大门”。但水产码头的大门破破烂烂,没有明显特征和标记,在那一条路上类似的大门有好多,证人怎么可能做到的指认现场?所谓的同步录像则有明显的剪切痕迹,上一个镜头还是车在路上行驶,下个镜头就变成了侦查人员与证人停在水产码头门口,证人如何进行的辨认指认,完全没有显示。因而,对此录像的证明力,辩护人不予认可。     7、特别需要谴责的是公安检察机关对证人与律师的正常联系进行非法调查     在2011年8月8日开庭前,辩护人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劳次出庭作证。后辩护人覃永沛律师向证人劳次了解案件情况。但随后,劳次即被公安机关控制,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及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向劳次了解其与律师会面的情况,并提取覃律师给劳次的名片,更过分的是,让劳次通过照片对覃永沛律师进行辨认。这都是严重的滥用公权力妨害作证以及妨害律师正常执业权利的行为,是对法治原则的公然破坏,对律师职业的严重侮辱。                              周泽:对北海案控方核心证人劳次质证意见       1、该证人曾由辩方申请出庭作证,可其8月9日接受律师调查后,8月10日即被公安机关控制;法院9月5日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公安机关9月10日即将其拘留,将其关进看守所,这是严重的妨害作证行为。     2、办案机关以将被告人关进看守所手段,使之面临刑事追诉的威胁下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这属于违法取证!      3、公安机关在给该证人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由其出庭作证。并对该证人取保候审,故该证人如何作证,直接影响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追诉能否成功,而并影响办案机关对该证人的评价,故该证人的作证行为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其证词证明力不足。     4、证人应该如实作证,并有义务接受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但该证人对律师和被告人的很多问题,都拒绝回答,不能如实作证,建议对其证词不予采信!     5、其当庭供与其之前向秦永沛律师反映的情况,以及其之前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时所作供述,对是否在“洪记夜宵店”第二次见到裴金德以及是否到水产码头大门口这样的核心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且缺乏合理解释。     6、该证人指认现场的录相,不足以证实其当庭所作证词的真实性。该证人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这样先被讯问,后去指认现场的情况,本案各被告人都经历过,并在庭审中揭露指认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表演的。不排除办案人员“导演”下“表演”指认现场的虚假指认情形。        徐天明律师:对北海案中关键证人“劳次”证言的质证意见        公诉方通过对劳次讯问笔录的举证,以及劳次出庭接受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其作证行为已告全部完成。但是,综合考量劳次的讯问笔录、出庭作证时的态度、回答问题时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1、劳次是不愿意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出于自愿。在 10月28日的庭审中,劳次在作证时,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发问,近二十次以“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来回应。他在说“我不愿回答你的这个问题”时,声音异常响亮、震耳欲聋,带着一种极其明显的抵触情绪,以至审判长多次提醒他注意。他的这一回应,十分清楚地表明,他是不愿意作证的。他来到法庭,只有作证的形式,而没有作证的实质。因为来法庭作证,必须如实回答问题,而他对问题并不是不记得,不是不清楚,而是既记得,也清楚,只是不愿意回答。因此,一个不愿意回答问题的证人,也就是一个不愿意作证的证人,那么,他就不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的、有效的证明。     2、既然劳次不愿意作证,可是他又来到了法庭,这就使辩护人无法排除他受到暴力和威胁的合理怀疑。从公诉人提交的对他的《讯问笔录》可以进一步佐证。对一个没有被羁押的证人,使用的应是《询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使用《讯问笔录》,而公诉方并未提交劳次遭到何种犯罪羁押的手续,更未能证明该犯罪侦查程序到了哪种阶段。因此,从劳次不愿作证却又来到法庭、对他使用的是《讯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这两方面的情况分析,辩护人认为,他的证言,无法排除遭到暴力、威胁后非法取证怀疑,对他的证言取得的合法性无法确认。     3、劳次的讯问笔录中,有向覃永沛律师介绍没有去水产码头和有去水产码头的两种不同说法。这两种不同说法,也证明他的证言不稳定,完全能够形成他被强迫改口的疑虑。公诉方没有充分举证说明对劳次的羁押处于何种原因、处在何种阶段,他对没有去水产码头的否认,也就不能排除是在受到威胁后的改口。而且在10月28日的庭审中,劳次也没有对改口做出合理解释,而且,劳次自己对如何知道“包子”的说法前后不一,对50元如何使用出现明显的计算错误、对所谓在水产码头“看到”被告人的神态等有关情况不予回答,这更加剧了其证言不真实的内心确认。     4、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对劳次是否遭到暴力和威胁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非辩方。对出现上述重大疑点、前后不一的矛盾后进行审查查明的责任,在法庭。辩方无须自行去查明劳次遭到了何种羁押,而且辩方也申请了会见,但未予批准,众所周之的原因,辩方事实上也无法自行去查明。      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控方没有提交相应羁押证明、劳次自己不愿回答绝大多数问题、其有限的回答又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劳次关于被告人有去水产码头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应当被法院所采信。他对现场的指认、对被告人的辨认,也同样不能采信。          上一篇: 致贵州省政法机关各位大佬的公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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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海难“赎罪”之痛

                                                                        海难“赎罪”之痛                               福建12渔民殒命印尼,小船东带船员家属讨说法屡遭拘禁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1-10/31/content_1495393.htm         印尼海难幸存船员陈炳木(左)和詹木水(右)。南都记者张国栋摄         法院外,有人拿着李祥谋的头像以示支持。南都记者张国栋 摄         一直喊着要“求刑”的福建“福远渔628”号小船东李祥谋,10月27日终于“如愿”站到石狮市法院的被告席上。         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号”在印尼远洋捕鱼作业返港途中发生海难,包括3名印尼人在内的15名船员遇难。无比自责的李祥谋认为船员遇难有救援不力因素,且没有妥善安抚遇难船员家属,便带着12户福建籍船员家属展开讨要说法的“赎罪之旅”。         他桀骜不驯的性格以及在当地看似过分招摇的维权风格引起强烈反应,也使李祥谋近3年多来多次身陷圄囵,先后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福建当地公安机关拘禁,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今年8月再次被捕,并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诉至法庭。         李祥谋的两辆越野车很有回头率,车头和车身漆着遇难船员的大幅照片,车头上是“追求真相”4个大字,侧面还有一个斗大的“冤”。无论是在福州街头,还是在石狮市法院门外,都吸引不少行人注目观望。         当庭自残         他的形象同样引人注目,颌下的长髯,脑后的长马尾,看起来不像船老板更像艺术家。进入法庭伊始,李祥谋又一把脱下身上的看守所马甲,向旁听席转身,展示胸前T恤上“法律的耻辱”几个大字。         10月27日下午两点多,石狮市法院门外聚集了不少船员家属,他们手持遇难船员们的照片以及各种标语牌,法院门前也有数十名武警和警察维持秩序,并对进入法院旁听者实施两道安检,同时要求旁听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旁听证方能进入。在审判法庭里,除了有多名法警外,还有8名身着武警制服者站立两侧。         对李祥谋的两名辩护律师———刘晓原、林洪楠的安检引发两人强烈不满,他们以有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安检为由拒绝安检,法警则以法院有要求为由坚持,双方一直僵持到庭前准备阶段结束。         李祥谋看到空空如也的辩护席情绪激动,遂跳出被告席,但迅速被控制,他又撞上被告席的铁栏和公诉人的桌子自残,后被警员拖出法庭,庭审因此一度中断,直至审判长与其沟通,法院同意律师不经安检进入法庭后,庭审才得以恢复。         对李祥谋的指控罪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07年9月8日至次日凌晨,李祥谋组织、安排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福州市马尾码头搭乘驳船绕过福州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到外海等候,从而进入印尼从事捕捞作业。         李祥谋对指控并不认同,其辩护人则认为,仅靠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指控李有罪证据不充分。同时,从一开始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一个星期时间撤案,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属典型的“找法治人”。         因李祥谋庭审之初的激烈表现,审判长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给足李祥谋说话的机会,因而也使当天的庭审从下午3点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方告结束,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突来海难         李祥谋是福建永顺渔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以180万元的出资额,占有公司旗下“福远渔627号、628号”两艘渔船30%的股份,在中国与印尼的首次远洋捕捞合作项目中,以出租的方式与其他27条渔船一起出航印尼。在前三次出海顺风顺水之后,第四次出海发生严重海难,李祥谋也因此开始了持续3年的维权。         这一天是2008年2月3日,农历腊月廿七,海上黑漆漆的,没有月光,下着大雨,风力达到八级。劳累了一天的船员们大多进入梦乡,戴着近视眼镜的41岁船员陈炳木驾驶着载有67.5吨鱼类的渔轮,以十海里的时速小心地返航。         凌晨3点多,距离港口约80海里时,陈炳木突然感觉到船体发生倾斜,舵失去控制,没有睡觉的船长洪天良赶来试图纠正,同样不听使唤。         幸存的船员们回忆说,洪天良马上呼叫同为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的另外3艘远洋渔船“887号”、“0039号”、“0041号”以及距离出事地点约80海里的印尼图尔基地,但不知为何毫无回应。洪天良立即又把船舶即将沉没的消息以及精确位置发出,并拉响了警铃。         船员们纷纷被叫醒,穿上救生衣爬上船顶,但不到半小时,他们眼睁睁地伴着渔轮沉入海底。         再度浮出水面时,四周依然一片漆黑,江西籍水手詹木水呼喊着每个船员的名字,他听到救生衣上哨子的逐一回应。这是一个好消息,20名船员都还活着。         詹木水顺手幸运地抓到救生筏,此后,又有陈炳木等4名船员都爬上来,随着洋流开始漂荡。         天再度放亮时,他们已不知漂到哪里。詹木水睁大眼睛,除了筏上4人,洋面上只有渔轮上的浮球和泡沫,没有一个与他朝夕相处的兄弟。         救生筏上仅有8颗信号弹,他们只能相机发射寻求救援。当天上午8时,他们发现福建远洋公司的两艘船出现在视野远端,船员洪炳富随即放了两颗烟雾弹,那两艘船似乎并未发现,他又拿出雷达干扰器试图引起对方的注意,依旧没有回应。         他们再次陷入几近绝望的等待,一直到事发当晚七八点钟,终于又看到一条船的光亮,詹木水再次发出信号弹,苦等了一个小时后,这艘印尼渔船终于驶近他们,5名船员得以获救。         因为语言不通,获救船员也不知道公司的电台频道,印尼渔船载上他们,只能朝着该轮既定的返航码头驶去,抵达时已是事发3天后。         抵岸后,船员通过电话联系上大船东李辉雄,李辉雄联系在国内的小船东李祥谋,李祥谋又打电话给当村主任的弟弟李联炮,再带了两人直接飞到印尼组织了持续一周的救援。         远洋渔轮上都配备了G  PS定位系统,设在码头基地的监控设施通过这一系统可以了解船只的运转情况。“福远渔628”出事后,基地似乎也有所察觉,次日在听到回港的渔船反映“628”没有回港后,才隐隐觉得出了问题,派出“0039号”“0041号”以及“627”3艘渔船去察看,但已经是2月4日晚上8时,距离“628”沉没已过去29个小时。         这一年的大年初一,船员家属们等来的是亲人遇难的悲惨消息。         有无人祸         今年8月23日,福建省海洋和渔业厅在一份《致“福远渔628”沉船事故遇难船员家属书》中称,经福建省政府调查组调查,渔轮沉没的原因有二:一是突如其来的恶劣气候和超负荷起吊设备造成甲板部分损坏,导致船舶在大风浪中进水与右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不当,是造成渔船翻沉的重要原因。         但令李祥谋和幸存船员们倍感不解的是,即使是沉船事故发生之初,20名船员的哨音说明他们还活着,最后却有15人遇难,背后是否有救援不力的人为因素?幸存船员詹木水介绍说,在福建马尾出港前,他们这些初出远洋的船员在马尾接受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领到海员证方能出海,但李祥谋在听到他们介绍事故时颇为不解:在船舶沉没的最关键时刻,这些船员竟然连救生筏都不会使用,连照明灯开关也找不到。就在事发前一天,救了詹木水5人一命的救生筏还被拿出检测,但事发时,救生筏一度漏气,他们发现打气筒与救生筏气孔不配套,他们一度面临绝境。         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就在一天前,他们仍能与港口基地的频道取得联系,告知渔轮将进港,并报送了需要提前配备的淡水及补给,为何到了最要命的关键时刻,向基地的呼救却无法联系上?甚至落水后发送信号弹,同为自家公司的船只为何没有来救他们,反而是被一艘印尼的船只救起?         15名朝夕相处的兄弟葬身大海,其中12名中国籍船员也多为同乡或熟识的人,让李祥谋满怀愧疚,听到的诸多状况又让他满怀不解。回国后,李祥谋带着遇难者家属向福建省海洋渔业部门控告反映,并多次进京向国家海洋渔业局和农业部、国家信访局投诉,但关于事故的真相,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事发后,除保险公司赔付的每人20万元外,遇难船员家属也称,公司只表示另行给予每人两万元抚恤,让他们感情上更无法接受的是,事发后公司没有相关负责人向他们表达一点慰藉。         三度问罪         按理说,遇难船员们讨要说法与李祥谋并无多大直接关系,但李祥谋的弟弟李联炮说,因在自己的船上出了事,李祥谋一直深感愧疚和自责,为了索求真相和赔偿,李祥谋带着家属开始了一次次的上访。         赎罪的心理和一次次的碰壁,也让这个会写一手漂亮钢笔字和诗句的青年性格也渐趋桀骜,最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在此过程中,李祥谋蓄起了头发和胡须,他说海难事故真相一日不明,头发和胡须不会剃去。         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那封《致船员家属书》的说法,该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多次主持协调,已多次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配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因家属全权委托的李祥谋在与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协商中,将要求解决加油站建设用地,以及要求将远洋捕捞渔船指标转为国内捕捞,与遇难船员赔偿问题捆在一起,但前两者中或属地方审批权,或属农业部严格控制,均不属该厅职权范围而无法作出承诺。         对前两个诉求,李联炮称并非是李家为自己的利益而捆绑,而是遇难船员均为家中顶梁柱,一人遇难全家失去生活来源,两项皆为解决船员家属的长久生活之计。         2009年1月7日、9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福州市西湖宾馆“两会”会场反映问题。         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3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但在予以释放的同时,又以李祥谋在2009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上访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再以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4月29日,法院以取保候审方式将李祥谋释放。取保候审一年期满时,即在2011年4月29日,法院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         2010年4月29日走出看守所后,李祥谋仍然不断地讨要说法,并“主动求刑”。今年7月1-11日,李祥谋被公安机关限制在石狮市一家酒店。7月21日,船员家属又自发到福建省信访局反映问题,由于材料被无理收缴,家属和保安发生了冲突,造成几个家属被打受伤,遇难者李文阅的哥哥李财全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5天治安拘留。有关部门怀疑这是李祥谋在背后主使,当日公安机关把李祥谋限制在一家酒店,并由4名警察实行监管。         今年8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终于拿出一个实质性的方案,在《致家属书》中称,福建省政府于今年5月27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决定由福建远洋渔业公司先行承担遇难船员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测算出总计571万元、每名遇难船员47万元的赔偿标准,让遇难船员家属到所在地信访部门领取。         对于这个数目已不少的赔偿,家属们没有一个人去领取。遇难船长洪天良的家属说,如果在事发之初,公司和政府能积极安抚家属作出赔偿,他们也许会接受,但苦苦维权3年方有这一结果,而且还是以不接受就抓李祥谋为条件,无论从感情还是数目上已经无法接受,他们只有选择继续与李祥谋站在一起。         今年8月26日,李祥谋再度被抓,并于10月27日被带上法庭的被告席。(注:是10月28日开庭审理)         南都记者张国栋  发自福建石狮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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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 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湖南怀化路边的米粉店也是世界杰出华商!

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湖南怀化路边的米粉店也是世界杰出华商! #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 有图有真相!    哇!连路边的米粉店也是世界杰出华商!    湖南怀化一家普通米粉店,小店内高挂“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理事单位”和“全球华商餐饮行业领军人物”的牌子,上有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徽章和公章。    米粉店是小本经营,请问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卢俊卿主席,这块牌子你收了人家多少钱?媒体曾报道,山东一养猪户交钱也成了世界杰出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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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省长的批示,大过法律?

2011年10月31日 17:49:55    关于赵发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律意见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赵发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依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望能采纳:       一, 本案的追诉时效已经超过,贵院应当撤销本案       第一,已经超过五年法定追诉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而赵发琦涉嫌触犯刑法158条,最高刑不满五年,其所谓涉嫌犯罪完成之日,即所注册的公司成立之日,即犯罪完成之日,追诉时效应该从2003年12月5日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开始计算,到本案立案的2010年,已经超过了五年。       第二,本案不存在犯罪延续的情况,时效计算应该自2003年12月5日起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的所谓涉嫌犯罪行为已经自2003年12月5日公司登记成功而完成,之后并无新的注册公司行为,因此。犯罪终了之日即公司登记完成之日。       起诉意见书中所述“之后,赵发琦在2004年7月8日,2006年4月20日两次股东变更及年度审验均提供使用了伪造的验资报告,使工商部门对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即年度审验”。       起诉书试图以赵发琦之后的工 商年审来延续本案的时效缺陷,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明文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本罪只针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人,而对年检不实的,并不是犯罪,榆林市公安局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明显的错误,希望贵院能予以纠正。       第三,本案没有受害人,因此本案不可能有时效延长的可能性。       国家立法惩治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为了让公司注册资本名实如一,以免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而榆林市凯奇莱公司在成立之后,从未有过对外欠债,凯奇莱公司有的是对外债权,因此,本案不存在任何虚报注册资本的受害人,也就不可能存在 刑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本案也不存在在追诉时效内公安机关立案,而赵发琦逃避侦查的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贵院某些承办人居然说,省里领导07年批示查案即算时效延长,这简直是把法律当儿戏。这种说法,没有丝毫法律依据,但是,事实上贵院,是根据这个东西来批捕的。辩护人在此无需驳斥。只想问二句:赵省长是受害人吗?赵省长的批示是法律吗?如果不是,时效就不该延长。       二,本案的注册资本已经补足,且补足之前没有对外负债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公安、及侦查阶段所获取的材料应很清楚地查明,榆林市凯奇莱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于2004年补足,补足注册资金之前后,榆林凯奇莱公司从未有过对外欠债,因此,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榆林凯奇莱公司成立后,赵发琦在2004年向公司汇入资金12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这不是临时过账的资金,实际上用于公司投资,按照我国司法实践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例,这种情况属于注册资金补足,股东都无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举轻以明重,公司设立人当然应无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希望贵院能依照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撤销本案,不要因为有行政压力,而让无辜者受到不应有的法律追诉!非常感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1年10月28日                上一篇: 当年不肯嫁春风?(评梅晓阳案)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4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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