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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受威胁暂停履行辩护职责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 13:50:52    10月21日深夜,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就当日下午发生在北海中院西门的律师被围攻(其中徐天明被一女子扇了一记耳光)事件,通过北海新闻网发布了《关于10月21下午北海法院外辩护律师与受害人家属摩擦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 http://www.bhxww.com/read-htm-tid-86131.html )作为致四律师、三证人被抓的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辩护律师,我们是此次事件的经历者。我们认为,北海公安将此次事件定性为辩护律师与被害人家属的“摩擦”是错误的。这次事件,纯粹是律师被围攻(围攻者是否都是被害人家属,不得而知),而不是双方的“摩擦”。而北海公安对事件的起因和过程的描述,也完全不符合事实。 《说明》称辩护律师从北海中院西门走出时被“走到西门附近的受害人家属发现”,“在场民警、法警为避免双方发生发生摩擦,劝导律师们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但律师声称: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仍旧站在西门外等车”,“受害人家属随后围聚过来,双方情绪激烈,发生争吵”,“在场民警和法警将双方奋力隔离,很快控制住事态”。 事实是:自开庭以来,辩护律师每天都乘车从北海中院西门进入审判庭,也基本上都乘车由西门离开。之前多日,从未发生过昨日这样的情况不。昨日下午休庭后,因之前大家借用和租用的轿车不在,辩护律师离开时仍从西门出,准备打车离开。律师还未走出法院警戒区,即有人从南北两个方向冲过来攻击律师。攻击者中有受害人黄焕海父母,其他人是否为黄焕海亲属需要进一步调查。从北面冲过来攻击律师的多人,在现场法警及民警的奋力阻拦下,未能伤害到律师。在现场警察阻拦北面来人攻击律师的过程中,南面冲过一女子,扇了徐天明一个耳光。面对攻击,律师们立即后撤,退入法院大门之内。在场警察随即关闭法院铁门,使对方不能接近律师。律师退入法院院内后,黄焕海的父亲及另两人仍试图翻墙进入法院内攻击律师,被现场警察制止。之后,考虑安全,所有律师及旁听律师全部退入法院大厅。 在被攻击之前,没有任何警察“劝导”律师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辩护律师从西门走,就是因为北门是包括黄焕海亲属在内的旁听群众进出法庭的地方,而律师担心受到攻击而在开庭之前就与法庭约定每天由西门进出。而在北门,之前也发生过旁听庭审的律师离开时受到谩骂的情况。 期间,也没有任何律师在面对警察“劝导”时“声称”过“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而“仍旧站在西门外候车”。之前在看守所门前、住宿的宾馆大厅等多个场所受到过攻击的律师,十分注意自己的安全,不可能面对被攻击的危险而无视警察的有益劝导。 律师被攻击,发生得很突然。律师遭遇攻击后,即本能地后撤,没有任何律师与对方发生过“争吵“。只是退入法院内后,律师向警察提出要求处理攻击律师的人,特别是扇徐天明律师耳光的女子。自开庭以来,每日几乎都有人闹庭,谩骂并试图攻击辩护律师。而就在昨日上午开庭前,因为赶到北海旁听庭审的多位律师因无法进入空荡荡的法庭旁听,辩护律师认为,让公众旁听庭审,有利于监督法院庭审,促进公正审判,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遂出面找法庭及法警交涉。为此,在法庭内的受害人亲属冲向律师进行谩骂,并试图攻击律师。最终,法庭也没让众多持有之前法院所发的旁听证的律师,进入有大量旁听席位的法庭旁听庭审。 《说明》关于警方处理攻击律师事件的情况说明,也是让我们无法接受的。《说明》称,“被告人辩护律师徐天明自称在混乱中被受害人家属打了一巴掌,要求查看录像,将打人者拘留。公安机关查看录像未发现打人情况,目前正对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将尽快查明事件过程,依法进行处理”。 在退入法院大厅后,徐天明律师即打110报警。不久来了两名警察,说是辖区派出所的,杨金柱律师及周泽律师都向警察表明,可以作证证明辩护律师被攻击过程中徐天明律师被不明身份女子扇耳光的情况。出警的民警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我们考虑安全,要求到法院大厅做笔录。后民警到法院大厅的谈话室对徐天明律师和杨金柱律师作了笔录。周泽律师要求做笔录时,警察说要吃饭去,未对周泽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要求查看录相也不被允许。 在法院大厅,考虑到办理致四律师、三证人被抓的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及律师、证人被追诉案件期间,多位律师曾在看守所门前、宾馆等场所遭受过攻击,担心离开法院及回到宾馆会再次受到攻击,为避免不测,律师们达成共识:暂不离开北海中院,要求北海对律师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必须在确保律师珠情况下审理案件。 在北海中院大厅内,杨金柱律师打通北海市委政法委书记伍国辉的电话,提出了律师们的要求,希望在北海中院见到北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及公检法的领导,以反映律师的诉求,明确保障律师安全的方案。随后,律师们在法院大厅静坐,等候有关领导的到来。但一直等到今日凌晨两点,期间除了北海中院的一位副院长和有自称是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两位警察,到场听取过律师的诉求之外,没有任何领导到场听取律师诉求。 无奈,律师们向到场的北海中院徐副院长提交了书面请求,以及在律师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今日拒绝出庭的声明。之后,部分律师由法院派车送回宾馆。其他律师在法院等到凌晨两点仍未等来任何领导,也撤出法院,被送回宾馆。 《说明》最后一段中称“敦促被告人辩护律师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配合维护审判秩序,共同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似乎是说,此次事件,是辩护律师一直不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不配合维护审判秩序,才引起的。此处所陈“事实”,完全是在对辩护律师进行诽谤!而“敦促”一词的使用,则完全是对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威胁、恐吓! 本案的审判,一直很不正常。本案2010年9月份北海中院第一次开庭,被告人全部翻供,称是被刑讯逼的。法庭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迟迟没有宣判。之后却出现了抓律师、抓证人的事件。于是,我们开始介入此案。之后,法院多次通知开庭,均因故取消。期间,北海市检察院,先后两次变更起诉书,原来指控被告人的事实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被告人在相同时期所作供述涉及多个版本的“故事”,已由“打死人”的“事实”相同而具体情节不同的笔录,最后逐渐趋于一致。而后,法院在2011年9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 9月20日的庭审中,出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景象:在之前的庭审中不认罪的被告人裴金德“认罪”,并以第二被告人身份获得第一个被审判的机会。而在在法庭已经宣布出庭人员名单,公诉人已宣读起诉书之后,对裴金德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在公诉人已完成对被告人发问的情况下,到辩护人发问时,审判长不知是有意逐走裴金德的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还是基于其他考虑,竟然又“回溯”程序,当庭征求裴金德对其家属聘请两位律师为其辩护是否有意见。结果,之前已向裴金德明示将为其作无罪辩护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被“不用”,并在迟疑中被审判长要求法警“协助”退庭。 因不按照起诉书所列被告人顺序审理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不按照律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驱逐”裴金德辩护人,9月20日上午的庭审在全体律师的齐声抗议中,被迫休庭。下午复庭后,因必须有辩护人的裴金德,已经没有辩护人,法庭宣布继续休庭。 10月14日,指定了曾在北海市公安局任职多年的石维道律师担任裴金德辩护人的法庭复庭。在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辩护人的要求下,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连续多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中,多位警察被要求出庭作证,并受到自称被刑讯逼供的被告人裴日红强烈指证。而辩护律师也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录相等证据材料,充分揭露了北海公安刑讯逼供、编造证据等非法取证行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中,有警察在出庭作证时,面对律师的讯问,竟然当庭威胁、恐吓律师,让律师“要小心点”。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多日后,法庭又改变程序,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理,并在多位辩护律师的齐声抗议中,直接进行案件实体审理。在案件实体审理中,在对被告人发问环节,通过对多位被告人的讯问,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编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被进一步揭露。根据对被告人的讯问,众多辩护人更坚定了本案为冤案的判断和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决心。而前天晚上,曾接受律师咨询的最高检察院法医公开发表了对本案鉴定结论的意见,认为受害人黄焕海根本不可能是被打死的。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昨日发生攻击律师事件后,部分辩护律师感到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决定与作为委托人的相应被告人亲属解除委托关系。为此,我们感到极度痛心。我们担心,换了辩护人,未亲历之前庭审的律师是否能够正常履行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有效的辩护,从而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而这,或许正是北海司法当局希望的!                       裴日红的辩护人:杨金柱律师  王  兴律师 裴  贵的辩护人:杨学林律师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周  泽律师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徐天明律师  曾维昶律师                                        2011年10月22日 附:北海公安的情况说明 关于 10 月 21 下午北海法院外辩护律师与受害人家属摩擦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1-10-21 23:32 阅读:592 10月21日下午5:20许,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焕海被害案休庭退庭,在囚车将被告人押离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金柱、徐天明等7人从法院西门走出时,被从北门出来走到西门附近的受害人家属发现。在场民警、法警为避免双方发生摩擦,劝导律师们退回院内从北门离开,但律师声称:这里是公共场所,我们想从哪里走就从哪里走,仍旧站在西门外等车。受害人家属随后围聚过来,双方情绪激烈,发生争吵。在场民警和法警将双方奋力隔离,很快控制住事态。 被告人辩护律师徐天明自称在混乱中被受害人家属打了一巴掌,要求查看录像,将打人者拘留。公安机关查看录像未发现打人情况,目前正对双方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进行调查,将尽快查明事件过程,依法进行处理。 为保障黄焕海被害案的审理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和法院出动众多警力维护秩序。 20日,被害人家属曾在法院外拉横额表达不满,被民警当场制止。我们希望受害人家属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避免过激行为;同时敦促被告人辩护律师听从现场法警和民警指挥,配合维护审判秩序,共同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2011年10月21日 http://www.bhxww.com/read-htm-tid-86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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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2011年10月24日 13:58:11    原文地址: 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作者: 杨金柱律师        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杨学林律师 的微博:      #北海案# 下午的庭审,控辩双方向最后一位被告人杨柄棋发问。结果所有的人都看到了,本案五位被告人除裴金德认罪外,其余四人的说法出奇的一致:根本没有所谓水产码头打死人的事,以前的有罪供述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且刑讯逼供的手段一样:吊打、过电。        #北海案# 下午开庭后, @律坛怪侠杨金柱 发言,揭露了昨天下午发生的围攻律师事件,谴责了北海公安方面掩盖真相、颠倒事实的态度。然后申请退庭前去北京司法部汇报。法庭不许。怪侠宣布自行退庭。我认为这不算完全退庭,因为他说还会回来。        #北海案#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首先对昨天下午参与围攻律师的人员进行了批评,并警告如再发生类似事件,将依法严肃处理。法院这种鲜明的态度与公安部门掩盖事实的态度简直是天壤之别。        #北海案# 下午,忍辱负重,继续开庭。上午,为了不把这把老骨头抛在北海,我打算撤离,并已与委托人商定。但是下午当美女审判长以极其诚恳的态度要求我留下,并答应当庭警告昨天下午的肇事人员、派专车接送辩护律师出庭后,我心一软,就留下了。        #北海案# 昨天晚上,我和我的搭档 @覃永沛律师 约见委托人裴贵的父亲和其他亲属,通报了被围攻的情况。他们均表示同意我们今天为了安全不要去法院;今天上午又来研究了更深入的问题,并达成新的共识:共同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裴贵的合法诉讼权利。         周泽律师的微博        #北海案# 下午的庭审中,面对公诉人的一些明显超出被告人认知范围的问题,比如“他们看到你们XX了吗?”之类,被告人多次以“我怎么知道?”作答。我以为回答挺好。不是吗,别人看没看到得问别人嘛。可审判长却告诉被告人,是公诉人向其发问,被告人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要反问公诉人。【北海案辩护律师暂停履行辩护职责的说明】 http://t.cn/SvslXy          #北海案# 辩护律师昨日下午休庭后在北海中院西门受到围攻, @深圳律师徐天明 被一女子扇耳光。鉴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辩护律师决定暂停履行辩护职责。身为农民的被告人亲属表示,如律师不能履行辩护职责,他们将亲自为家人进行辩护。         王兴律师的微博        #北海案# #诡异的案卷# 这个发生于2009年的案件,原案卷只有薄薄的三本,补充卷却有十几本,而且补充卷都是2011年5月以后搞的,其中又有大部分是检察院直接上阵。北海公安如此办案。        #网络管制无耻# 正在研究案卷,要用谷歌地图查询了解设计的相关地点的位置关系。挺好的工具,却总是出现死链、打不开、出错。谷歌的邮箱也越来越难以打开。        #北海案# 昨夜1点多从法院回来,才得以有时间吃晚饭,法院安排的司机带我们到宾馆附近的龚记米粉吃饭。果然很好吃,我要了两碗3两的最大份,撑爆了。比北京的桂林米粉好很多,而且配菜自己随便放。宾馆的饭比那差远了。晚上看卷饿了再去吃。        #北海案# 审判长前两天说服 @周泽谈案说法 ,今天说服 @杨学林律师 不要与家属解除委托退出辩护的最大杀器,就是说二位律师对案件了解较深,换其他律师不熟悉案情,会影响被告人的利益。二位又何尝不知呢,但准备退出完全是无奈,但最终还是选择坚持。        #北海案# 在谴责北海公安怠于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并且对于律师被打事件发布颠倒事实、混淆视听、极不负责任的声明的同时,还是要肯定北海中院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所做出的努力。当庭警告被害人家属及旁听人员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明显加强法院门口安保;专车接送律师参加庭审。继续敦促公安机关确保律师安全!        #北海案# 下午正常开庭,法院加强安保,派专车接送我们。并将我们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徐天明律师微博       【无力与给力】几次来北海,在宾馆被围攻;在看守所门口被围攻;在法院会议室被公诉人咆哮;在法院门口被扇耳光。这些时候,总不见公安的身影,警察的工作总是无力。而在法庭上,嫌疑人细说着公安的那些刑讯手段,林林总总、惨绝人寰,刑讯逼供却又是那么给力。       上一篇: 北海案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受威胁暂… 下一篇: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 阅读数(4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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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2011年10月24日 14:06:52    原文地址: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作者: 杨金柱律师      法医王雪梅致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的公开信             金柱按语:又一个1956年出生的猴子在呐喊: 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王雪梅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王雪梅是中国法医界的良心!中国法医界太需要这样的良心了!     ————————————————————–       尊敬的北海黄焕海案主审法官:日前我收到黄焕海案律师发给我的四份法医鉴定书,阅后深感问题严重,在我看来,此案涉及的法医学问题非常明确并非属于疑难案件,但是,发案两年来,历经四次法医鉴定,虽出现明显漏洞和错误,却无人从法医学的角度对这些漏洞和错误进行合理的批评。面对这样的现象,法医王雪梅以个人名义,强烈要求当面向黄焕海案主审法官展示枕部着地形成头颅减速运动伤的成伤机制。在此,我郑重宣誓:法医王雪梅虽是检察院的法医,但更是人民的法医,在涉及人命关天的大是大非面前,誓与真相站在一起,誓与真理站在一起,即使被组织被单位开除,即使被判刑被暗杀,我也绝不会保持沉默!!!       我对黄焕海案先后四份法医鉴定书发表的个人意见:     根据四份法医鉴定书的相关记载,不难认定,黄焕海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但是,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黄焕海死亡性质符合他杀的分析,不够慎重;此外,我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部分,严重缺乏科学性。       在北海的海面上发现了死于重度颅脑损伤的黄焕海的尸体,这个基本事实,可以肯定地告诉我们,黄焕海是死亡之后被人抛尸入海的,但是,死后抛尸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他杀的犯罪事实,致命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方式,除了他伤外,并不能排除酒后意外摔伤或是酒后斗殴中摔伤的可能性,因此,对黄焕海死亡性质的推断,必须通过对头部损伤的着力点、作用于头部的钝性物体以及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进行科学的分析与论证,否则,没有科学依据地断言他杀,不仅会局限侦查视野和范围,还极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我个人认为,黄焕海头部损伤的着力点,绝不能排除头枕部、对黄焕海头部产生巨大钝性外力的钝性物体,绝不能排除地面、黄焕海头部在损伤瞬间的运动状态,绝不能排除能够产生巨大暴力的减速运动,换句话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没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那个致命性颅脑损伤是仰面摔倒时枕部着地形成的。尸体的证据是:法医解剖所见的“枕部右侧4.0cm×3.0cm帽状腱膜血肿”以及明显的外轻内重的损伤特点。       我特别不能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关于《黄焕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中“根据检验所见,颅骨骨折以颅底斜坡骨缝分离最大处为中心向左、右两侧延伸,两端逐渐变细闭合。这一形态特点符合死者头颅一侧受硬质物体衬垫固定,另一侧受动态外力作用,造成颅骨的左右两侧受压发生整体变形、颅底的横径缩断而矢径增长,使颅底中部受到较大的矢状方向的拉应力作用而发生横行的骨折线。结合尸表检见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有数处条状擦伤,右额顶部有片状挫擦伤,右面部表皮脱落,鼻子右侧有片状挫擦伤等情况分析,不排除该颅底骨折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意见。       我提请我的同行们注意,导致颅骨整体变形的力量是巨大的暴力,试问,你们所说的造成颅骨左右两侧同时受压而发生整体变形的头颅右侧和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除了表皮擦伤和片状挫擦伤外,还有其他受力的证据吗?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受硬质地面衬垫的头颅右侧,除了仅见的“右额颞部有片状头皮内出血”和“片状挫擦伤”外,连头皮下出血都不曾发生,又怎么可能因此处的受压而形成颅骨整体变形呢?     更何况,死者颅内的损伤极其严重,巨大外力产生的冲击波在颅内的传导深达脑干,而太阳穴所处的颞部又是颅骨最薄弱最易骨折的部位,此处一旦受到巨大钝性外力的反复击打,不仅势必会出现颞骨骨折,还势必会出现颞部的皮下出血及颞肌出血,试问,你们所说的那个“从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人反复踢踏的外力”,怎么可能完成深达脑干的力的传导却又不破坏踢踏局部的组织而形成相应的皮下出血、肌肉出血和骨折呢?       关于黄焕海的头颅骨折情况,法医的记载一是“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一是“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这先后两次的记载是不矛盾的,从这两处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两个基本事实,一是死者的颅骨骨折是连接骨与骨之间的自然骨缝因外力作用而形成的分离,一是骨缝分离的的两个断端分别是“左顶骨下缘”和“右侧颅中窝。从上述骨折的特征,不难分析形成骨缝分离的直接外力,来自于右枕部,而骨缝的分离是与直接外力冲击波轴线成直角的间接外力形成的,是颅骨整体变形的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右枕部受力,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是右枕部至左额部的连线,在受力的瞬间,犹如一个具有弹性半球体的颅骨沿作用力冲击波的轴线缩短,因此与此轴垂直的直径相应地延长,该直径两极的颅骨即左枕部与右额部所受牵张力最大,导致枕骨整体后移,形成法医解剖所见的“自左顶骨下缘线状骨折经左侧颅后窝、岩枕裂、斜坡骨缝向右侧延伸至右颅中窝”的骨缝分离。       法医鉴定,必须立足尸体。此案,尸体上最显著的特征是,除一处绝对致命伤和几处轻微的体表损伤外,未见其他构成伤害的损伤。对于一个17岁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反抗力的青年来说,这样的尸体征象,很难用殴打致死进行诠释。广西公安厅法医作出的死者致命性颅脑损伤“系死者头颅右侧受硬质地面衬垫、左侧耳前及太阳穴部位被他人反复踢踏作用而形成”的分析,除严重违背科学规律外,从常识上讲,也很难令人信服:一个大活人,即使被人活活踢死,也应该在尸体上留下垂死挣扎或人为束缚的痕迹,这是一个常识,如果缺乏相应的尸体证据,无论案件调查情况如何,在“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鉴定原则下,也必须服从尸体证据,听死人说话而不是听活人说话!     此外,黄焕海尸体上唯一的一处致命伤发生在头枕部,此处损伤又呈现出明显的头部减速运动伤的特征,即外轻内重,有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排除导致黄焕海死亡的致命性颅脑损伤是徒手伤。       一般而言,一个意识清醒的人,不会仰面冲天枕部着地摔死的,但是,酒后摔死并非罕见,且酒后摔死多见枕部着地,这是因为醉酒状态下人体的运动功能严重失调,导致醉酒者失去自我保护意识的仰面跌倒,因致命性颅脑减速运动伤而死亡。          此案,死者胃容物和十二指肠的完全排空及单一头枕部巨大钝性暴力导致的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尸体特征,高度提示我们,死者死于醉酒状态下的一次性仰卧位跌倒,否则,团伙他杀案,无论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都很难解释死者除头枕部一次性减速运动形成的损伤外,未见其它严重损伤的法医学尸体剖验所见。根据法医记载的身体其他部位轻微的徒手伤,不排除酒后打架中摔倒形成致命性颅脑损伤的可能性。此外,法医记载的“腰骶部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及“右肩部深层肌肉组织出血”亦不能排除系摔倒在地所致。     一般而言,致命性颅脑损伤发生后,并非立即死亡,伤者会立即出现深度昏迷或植物人状态,无论是深度昏迷,还是植物人状态,只要伤者的心跳呼吸尚存,消化系统就会继续工作,胃和十二指肠的排空就会继续进行直到完全排空。一般而言,尸体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提示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为4——6小时,十二指肠排空时间应在6小时以上。     谈到这里,我还要谈一个问题,关于根据胃容物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餐时间的问题,我对《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中“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肠道、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完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的说法很不赞同,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很不负责任,至少在鉴定人并没有通过解剖检验证实死者的膀胱、直肠等器官是否也由于腐败气体的挤压而完全排空的情况下,就轻易做出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完全排空是由于腐败气体挤压的明显暗示,非常不职业。事实上,尸体高度腐败后,不仅有可能出现死后呕吐现象,更有可能出现死后排便、死后排尿现象,死后排尿会导致膀胱的完全排空,而死后呕吐和死后排便则很难导致胃及肠道的完全排空。有鉴于此,黄焕海胃和十二指肠完全排空的尸体征象,依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依然可以提醒我们注意和警惕:黄焕海死亡距最后一餐的时间有可能在六小时以上。       一般而言,朋友聚餐或是酒后斗殴出现突发意外死亡事件,一是送医院,二是通知家人,但假如涉及难以解决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甚至刑事犯罪,当事人有可能产生藏匿尸体的犯罪心理,在北海,投尸入海应该是罪犯可以想到的一个毁灭尸体证据的方案,但犯罪心理的产生,犯罪方案的计划与实施,会与死亡的发生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不会太长,一般而言,超不过三天。          酒后涉案,很多醉酒者会出现记忆恍惚,有些甚至出现病理性遗忘,因此,这类案件很难避免完全背离事实的假供,特别是相互感应的群体性假供,诱供的成功率也特别高。       我个人认为,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一是黄焕海事发当天是否饮酒?二是黄焕海失踪当天从餐馆出来后至少六小时之内,身在何处?         2011年10月16日         ———————————————————–          王雪梅,女,1956年生于朝鲜。     1970年入伍;1973年复员分配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工作,曾任病区护士长;1978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医疗系,1983年获医学学士学位;1983年考入西安医科大学法医系,1986年获法医学硕士学位;1986年10月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医专业技术工作,199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法医师。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医队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曾组织并承担了数百例省级检察机关送检的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代表检察机关,参加了近百例国家级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百余篇曾任国家级科刊物《法医天地》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著有《女法医手记》《错位的情爱》《法医探案》《死亡档案》等书。        法医王雪梅    http://blog.sina.com.cn/ wangxuemei123     上一篇: [转载]10月22日北海律师微博集锦 下一篇: [转载]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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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2011年10月24日 14:14:45    覃律师:裴金德胃病犯了 2011-10-23          【陈光武按】真是此时无声胜有声。杨金柱一句询问,把裴金德问病了。全场鸦雀无声,听到裴金德剧烈的心跳。五位检察官的目光紧张的盯着裴金德。近半个小时,裴金德一字未发。检察官实在耐不住了,提议请医生当庭勘验裴金德的行为能力。     审判长同意休庭。但休庭之后,裴金德回看守所后的日子未必好过……                覃律师: 裴金德胃病犯了     原文地址:今早庭审  北海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裴金德在法庭上连“是或者不是?都不敢说…作者:覃永沛律师     2011年10月23日  庭审实况     今早律师团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向被告人裴金德发问:你在2011年9月21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否属实?裴金德不说话,过了20分钟还是不说话,再过了30分钟还是不说话….            无奈,辩护人杨金柱再提出是否需要看一下这份讯问笔录,过了大约十分钟,裴金德终于说话了:非常低 低声地说,需要.             法警把这份讯问笔录拿给他看了大约5分钟,我仔细观察裴金德的表情,他翻开笔录的手很稳…他面部的表情也很稳定…             辩护人杨金柱再问裴金德,他这份笔录是否属实?  裴金德还是不回答….这时第一公诉人张志刚 谎了也座不住了多次提出反对辩护人杨金柱的发问     无奈,第一公诉人张志刚建议合议庭休庭     辩护人杨学林建议合议庭叫医生来帮裴金德体检     合议庭采纳了杨学林律师的意见,同意休庭十分钟,由控辩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到场监督 体检     过了20分钟,合议庭复庭审理,就是否休庭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             控方没异议,辩方对休庭没有异议,但是建议把被告人裴金德异地关押,北海公安机关不能对他继续提审     合议庭对辩方提出的有条件休庭不回应,审判长就直接宣布休庭,今天的庭审结束,明早九点复庭审理.     裴金德的指定把辩护人解释裴金德连一句”是或者不是”都不能说话的原因是裴金德”胃痛”     辩护人杨金柱却认为,裴金德的情况表现 象是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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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彭宇、小悦悦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良知堕落的节点!

2011年10月24日 10:37:09        这两天,小悦悦抢救无效离世的消息,让所有有良知的中国人都感到震惊和悲伤。开始,人们对小悦悦被撞事件的发生是鄙视了那些没有良知的路人,进而,我们想到的是彭宇事件。静下心来,我认识到,彭宇、小悦悦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良知堕落的节点!     我们先看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们愤概的是。小悦悦躺在那里痛苦挣扎,在随后的7分钟时间里,先后路过的十八人离悦悦仅1米之隔全都当作没看见,甚至连个打电话报警的人都没有。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婆把在死亡边缘挣扎的悦悦救起,但当时的悦悦已经像一个提线木偶般瘫作一团!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小悦悦事件”之后,社会各界纷纷以各种方式表达对见死不救的行为展开了谴责、质问和反思。广州律师@朱永平准备联合广州同行推动“见死不救”立法。广东省委政法委也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征求救济、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事件,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     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就意味着,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无需借助‘见义勇为’行为来辩护,这种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     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罚钱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的“罗生门”。     我赞成卫东教授的意见,但是我进而认为,官员们和社会精英作好道德表率以及在制度建设上防止社会道德的进一步坠落更加重要。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其词【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为什么在今天成为风险,让英雄流血还要流泪?被判罚钱的彭宇案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仅仅是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既不是源头,也不是末尾。     改革开放以来,实用主义的思想日占上风。效率优先的反面是公平被遗忘,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多数知识分子以当官大小和赚钱多少为检验成功与否的标准。而执政者通过经营城市进而经营一切可以经营的物资,成功地将政府变成为商人,良知让路于升迁,面子工程为政绩标准。从维稳压倒一切到城市化快速进程掩盖了背后的血拆和土地财政对社会和谐的摧毁。     当城市化的战车可以压着失地农民的耕地和被拆迁房屋的废墟奔驰时,道德观变异的进度也十分惊人。2003年,翁彪自焚曾经引起了社会的震惊,而随后因逼使被拆迁人自焚的官员不受刑事追究和严厉的行政处理,生命在社会的主流引导者眼睛里无足轻重的时候,官员们的说教已经没有作用,全社会的道德坠落大有成为潮流之势。     在这样的大潮之下,可以说,前年没有彭宇案件,也会有张宇、陈宇案件。昨天没有小悦悦事件,也会有大悦悦事件、中悦悦事件。包括彭宇、小悦悦、翁彪、唐福珍事件在内这些事件都只是中华民族道德堕落的节点!我真心希望这些节点能成为拐点。                    上一篇: 旧城改造后任否认前任,让历任领… 下一篇: 征求下联 阅读数(30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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