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何兵 | 关于查处江西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赠药的申请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月,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下称儿基会)发出《关于启动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的函》。主要内容:儿基会联合江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仁和公司)共同发起“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下称优卡丹儿童基金)。优卡丹儿童基金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活动”公益捐赠活动,即仁和公司面向全国幼儿园,免费捐赠儿童流感防治用药优卡丹,用于幼儿园流感防治。儿基会根据各地区幼儿园的申请捐赠的时间和规模,统一安排各地区捐赠药品发放进度。     经申请人检索发现,优卡丹外包装上具有红色OTC标记,即优卡丹属于我国药品分类中的甲类非处方用药,而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可知,优卡丹属于该规章严禁向公众赠送的药品行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可知,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儿基会作为社团组织,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向幼儿园发放甲类非处方用药优卡丹。     申请人认为,仁和公司实质上是借本次赠药活动对其生产的药品优卡丹进行变相宣传。申请人发现,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儿基会发文,明确要求接受赠送优卡丹的幼儿园须进行“摆拍”:由园所组织教师统一发送到在园宝宝家长手中,并拍摄发放照片。照片须上传至安康家园网站。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仁和公司和儿基会的宣传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的规定。     仁和公司赠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少儿的身体健康。据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披露,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此事已造成家长们的恐慌。     《药品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监督管理全国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现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仁和公司本次违法赠药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之于众。     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11年 3月29 日       上一篇: 新年第一贴:山青水绿才是最基本…   下一篇: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 阅读数(29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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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赠药的申请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月,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下称儿基会)发出《关于启动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的函》。主要内容:儿基会联合江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仁和公司)共同发起“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下称优卡丹儿童基金)。优卡丹儿童基金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活动”公益捐赠活动,即面向全国幼儿园,免费捐赠儿童流感防治用药优卡丹,用于幼儿园流感防治。儿基会根据各地区幼儿园的申请捐赠的时间和规模,统一安排各地区捐赠药品发放进度。     经申请人检索发现,优卡丹外包装上具有红色OTC标记,即优卡丹属于我国药品分类中的甲类非处方用药,而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可知,优卡丹属于该规章严禁向公众赠送的药品行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可知,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儿基会作为社团组织,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向幼儿园发放甲类非处方用药优卡丹。     申请人认为,儿基会本次赠药活动实质在于对优卡丹进行变相宣传。申请人发现,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儿基会发文,明确要求接受赠送优卡丹的幼儿园须进行“摆拍”:由园所组织教师统一发送到在园宝宝家长手中,并拍摄发放照片。照片须上传至安康家园网站。而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儿基会帮助药厂企业作药品宣传,违反了社团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旨,亦与其自身章程中所载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的宗旨相违背,直接损害了儿基会的形象。     赠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少儿的身体健康。据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披露,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此事已造成家长们的恐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民政部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儿基会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之责任。现申请民政部就儿基会本次违法赠药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11年 3月29 日       上一篇: 关于查处江西仁和发展有限公司违…   下一篇: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 阅读数(27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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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声援书_

2011年04月01日 16:13:10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     应依法追究责任的     声援书     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多名出版商、作家、音乐人就“百度文库”涉嫌侵犯著作权一事先后集体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提出交涉的事件表示关注。     我们获悉,面对出版商与著作权人旷日持久的维权呼声,在谈判破裂后不久百度公司发布了声明。遗憾的是,这个珍贵的怀有“道歉”字眼的声明并没有涉及侵权事件本身,并没有表达出和解与悔改的诚意,尤其没有以法律的思维对待纠纷。     因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关乎公民权利与法治进步的事件表明态度,有必要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研判后发表专业意见,以供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参考。     我们观察到,此前著作权人与百度公司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苛刻规定,著作权人普遍难以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对侵权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这导致绝大多数维权诉讼以著作权人败诉告终。     我们注意到,百度公司将搜索推广和关联广告等网络营销手段作为其主营业务,在搜索结果呈现页面中将自己的产品(文库、百科、知道、贴吧等)提权,以增强用户黏性,延长用户在baidu.com站内的停留时间,增加站内广告链接被阅览、点击的机率,具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获知:百度文库中绝大多数的作品传播未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法律规定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当属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研判,我们认为,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平台的现时代,相对于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使知识产权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我们深知,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讨论与正视,但在明确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律规定依然有效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理应与著作权人及传统出版企业共同协作,互惠互利,实现内容、平台与用户的共赢。     百度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以自身占据的庞大平台和垄断优势,诱导利用用户的逐利心理,从侵权作品中非法榨取广告价值并掠夺著作权人的微薄利润,广泛、持续地侵犯著作权人法定的权利与利益,理当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著作权人维权行动能否成功,将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的标志。     为此,我们对百度公司涉嫌侵权与违法一事表示关切,对广大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表示声援。     联署人:(按姓氏拼音为序)     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     何  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刘晓原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孙国栋《律师文摘》杂志社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夏  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周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网     2011年3月28日       上一篇: 关于查处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违法…   下一篇: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阅读数(323)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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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2011年04月22日 15:20:02   网上传来李庄案检方撤诉的消息,无疑大快人心.这一案件必将载入共和国法治史.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通过民间的努力,斩断公然摧毁法治的黑手.李庄案之所以引发民间众怒,是因为它公然摧毁法治,而不是偷偷地进行。检方撤诉的理由是:因为辩方提供的证据,致使案件发生变化。其言外之意是,检方此前的证据足以证明李庄是有罪的.而本案诉讼中展示的事实是,就以检方自己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检方在程序上有权力指控,在实体上已证明李庄有罪.检方的起诉属于公然无视共和国法律,属于“莫须有”式的公然构人以罪.它的恶劣之处在于,在众目睽睽之外,在所有法律人关注之下,非法行为公然进行,非法对法律人公然进行。如果任由这样的悲剧发生,改革开放几十年所做的法治努力将荡然无存。     二、律师队伍经受了风雨考验,律师们在风雨中成长。李庄一季的陈有西律师,李庄二季的斯伟江律师等,充分展示了律师的铮铮铁骨。这些年来,律师队伍确实良莠不齐,李庄一季以后,律师队伍受到全面打压,刑事辩护出现重大问题,司法改革出现严重倒退。对此,司法部门应作全面反思。必须清醒地看到,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出现长治久安,不可能出现稳定。稳定不是吹出来的,更不是压出来,是民主和法治才能带来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不要认为对于国家建设,人民无能为力。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国家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法律人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命运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不要认为重庆发生的事,与北京无关,与上海无关,与浙江无关……。李庄就是被重庆构陷的北京人!今天是李庄,明天就是你和我!     四、体制内的法律人,除了坚持法律之外,必须坚守道义和良知,这是底线,这是最大的政治。底线守不住,社会道德一定全面滑坡,国家无法治理。司法建设的责任既在于律师,更在于法官和检察官。希望法官和检察官以此案为诫,全面反思。借用斯伟江律师的话: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看得到!       上一篇: 15名法律人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   下一篇: 从“学毛选”到“唱红歌” 阅读数(1699) 评论数( 9 ) 9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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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 从“学毛选”到“唱红歌”

2011年04月25日 12:14:10        虽然自我感觉还年轻,其实已经年纪一把。文革结束时,我已十二岁。虽然年幼,却也唱过“红歌”,学过“毛选”。当年的红歌,铭刻于心,现在唱支红歌给你听: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嘿)就是好!就是好来就是好,就是好。马列主义大普及,上层建筑红旗飘。革命大字报(嘿),烈火遍地烧。胜利凯歌冲云霄。七亿人民团结战斗,红色江山牢又牢。     文化大革命好!文化大革命好!     这支红歌是党让全国人民唱的,这是板上钉钉的吧?可是没过几年,党用文件告诉全国人民:“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这个结论,真让我们五雷轰顶——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的东东,怎么忽然就成了内乱?!     再来唱一支红歌给你听:     “叛徒林彪孔老二,都是坏东西。嘴上讲仁义,肚里藏诡计。鼓吹克已复礼,一心想复辟。红小兵,齐上阵,大家都来狠狠批。红小兵齐上陈,大家都来狠狠批,嘿!”     林彪的事,暂存不论,孔子的像不是立在了长安街上?国家最近不正在全国招聘孔子学院院长吗?是当年我们唱错了,还是当今搞错了?     再说学毛选。     “老三篇”是大家都学过了的,在此不论,我还学过《反对自由主义》。这是毛1937年写的一篇文章。文章劈头就是:“我们主张积极的思想斗争,因为它是达到党内和革命团体内的团结使之利于战斗的武器。每个共产党员和革命分子,应该拿起这个武器。”按理说,有了这样的武器,党内应当铁版一块,坚强如钢吧?可是当年考大学,背政治资料时,要背党的“十次路线斗争”!当年这是最难的题目,难在十次路线斗争,没有规律可寻:一会儿反左,一会儿反右。如果反左之后,接是反右,交替轮换,倒好记忆。可党史偏偏和学生作对,反左反右之后,可能再次反右!据说刘小波当年就是因为背诵“反左反右”,导致头脑混乱,到美国开车,经常搞不清左转和右转!     文革过去不远,重庆又兴起唱红歌,此风还有全国漫延之势。他们唱些什么?     先看这首:“好男儿就是要当兵”     当兵才知道过去的模样太放松,当兵才知道自己的骨头硬不硬;当兵才知道什么是孬种和英雄;当兵才知道千金买不到战友情;当兵才知道帽徽为什么这样红;当兵才知道肩章为什么这样重当兵才知道祖国的山河在心中。     一看歌名,先自我惭愧一把,我虽然名叫“何兵”,可从来没当兵。我的大哥倒是当过兵的人,但好像比我并不更男儿。自家的事不说也罢,我们政法大学还有几千男儿,他们是什么样的男儿?     “当兵才知道自己的骨头硬不硬;当兵才知道什么是孬种和英雄”。在我的记忆中,骨头最硬的英雄,是江姐和李玉和,因为他们不怕把牢底坐穿!坐牢也可以知道骨头硬不硬,坐牢才知道什么是孬种和英雄。我记忆中骨头最硬的文人是鲁讯,可惜他既没当兵,也没坐牢!     再看一首歌词《我要去延安》     风清清,天蓝蓝,我要去延安;先登宝塔山,再看南泥湾,我要去延安;先听安塞鼓,再看山丹丹,我要去延安……先去杨家岭,再看青枣园;我要去延安 ,先喝羊杂汤,再吃黄米饭,我要去延安……     这首歌词很浪漫。可是,当年热血青年到延安,是为了革国民党的命,而不是“先听安塞鼓,再看山丹丹”。如今共产党已经成了执政党,鼓励人民去延安干什么?去革命还是去旅游——先喝羊杂汤,再吃黄米饭?     重庆除了唱红歌,还要讲故事。讲什么故事呢?我不知道,估计是讲党的革命故事。党的革命故事里面,还有“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这些故事怎么讲?     最让人不解的是,网上重庆唱红图片中,唱红的人,貌似喜欢穿着红衣。唱红为什么喜欢穿红?莫非当年陕北老乡,在黄土高坡上唱信天游《东方红》,头顶缠的是“红毛巾”,而不是阿宝式的“白毛巾”?       上一篇: 李庄漏罪案的法治意义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309) 评论数( 27 ) 27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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